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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以岗位结构工资为主体的保密工资制度。本制度中未公开的和明确要求保密的部分内容,全体员工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薪酬福利的构成

第三条

固定工资:

一、基础工资: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基础核定。

二、年功工资:根据档案工资核定。

三、公司年功工资:根据员工来凌云股份公司工作的时间,按照本企工龄每满一年增长一定额度。

公司年功工资连续增长到一定数额后成为固定工资项。

四、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难度及任职要求等因素,确定岗位职级及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是工资结构中重要的构成项目,在岗享受,换岗调整,离岗取消。

五、技能工资:根据不同岗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对具备相应劳动技能水平(比如获得职业资格、职称、通过技能鉴定获得技能证书等)的员工确定的工资。

六、学历工资:全日制社会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毕业生,享受学历工资。

学历工资又分为本科毕业生、本科双学位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等几个不同的标准。

七、福利补贴:为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的影响,对员工的各项基本生活支出(包括副食、肉类、粮食、卫生费、交通费等)实行福利补贴。

第四条

浮动工资:

一、奖金:奖金是对员工超额劳动或优异工作业绩实行的奖励。

奖金一般按月核发。

二、效益工资:根据公司的整体效益确定的按月支付的浮动工资项目。

三、年终奖:在公司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并取得较好的年度效益的情况下,结合员工全年的绩效考核情况,为员工发放年终奖。

四、加班加点工资:因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批准,支付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劳动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要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

津贴:

一、班组长津贴:生产一线的生产班组和辅助生产班组的班组长,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班组长津贴。

二、保健津贴:从事接毒接害和特别脏、苦、累、险作业岗位的员工享受保健津贴。

保健津贴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按照接毒接害的级别确定不同标准按月发放。

三、党群津贴(兼职党群工作岗位津贴):兼职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团支部书记等党群工作岗位的员工享受党群津贴。

在本部兼职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任职人员名单和标准按季度发放。在驻外公司兼职的,由所在单位发放。

第六条

公司福利:

一、误餐补贴:公司在岗员工享受误餐补助,按月发放。

二、防暑降温费:公司为夏天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在岗员工提供诸如冰水、防中暑药品、茶叶等防暑降温物品,也可以直接发放防暑降温费用。

三、取暖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地处长江以北的冬天需采暖防寒的单位的员工,享受取暖补贴费用。

四、其他福利。

第七条

社会保险:

公司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政策,按规定为员工办理以下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1、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

3、医疗保险;

4、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

6、住房公积金。

以上六项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公司全额缴纳,其余四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缴纳比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资管理

第八条

工资标准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员工工资标准的设计和调整工作。

二、各分(子)公司的员工工资标准应当报公司备案。

三、本部员工工资标准的调整程序:

1、公司提出调整草案报办公室审核。

2、办公室对各单位的工资调整草案进行汇总、审核、调整以后,制定本部员工的工资调整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3、办公室负责进行工资标准的调整、会签、备案和新标准通知。

4、个别员工的工资标准确定或调整,由公司负责人提出参考意见,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员工具体情况审核调整以后下达新工资标准。关键岗位员工和中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还须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工资标准调整时,遇到以下情况可以不上调工资标准:

1、新调入的员工来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

2、上年度缺勤时间累计超过两月以上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受到过处罚的。

4、上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其工资应当在办理完工作交接的同时支付。

第九条

工资的结算与支付:

一、工资结算依据:

1、员工工资执行日薪月结制,月制度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为计算加班费的依据)。

2、员工当月的工资结算依据上月的考勤,员工出勤按实际天数统计(包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3、新招聘员工,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时间:

一般情况下,员工工资于每月20日-25日支付。如遇特殊情况,财务审计部履行提前书面通知责任后,可在当月之内提前或者延后支付。

三、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核定、结算,银行,特殊情况下以现金形式发放。

2、随工资发放同时扣除的费用项目:

⑴、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

⑵、缺勤扣发工资。

⑶、个人所得税。

⑷、其他法律规定或公司规定的扣除项目。

四、工资的追索权:

1、员工调出、辞职、辞退、退休或去世的,本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索要应付未付的工资。

2、因各种原因造成员工工资超额支付的,当事人应立即归还超额部分,否则公司在下一个支薪日直接扣除超额部分。

五、各种假别的工资扣减标准:

1、事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2、病假:

⑴、短期病假期间,扣发30%工资。

⑵、进入医疗期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发放。

⑶、医疗期满在等待处理结果之前,参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3、工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产假:女员工休产假、男员工休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5、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6、其他扣发工资的情况:

7、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荣誉的,公司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员工应向公司缴纳的赔偿、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

工资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公司执行工资保密制度,员工工资标准和实发工资是公司级的保密内容。

第十一条

了解员工工资标准和实发工资的人员是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意泄露秘密引起不良后果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疏忽大意泄露秘密的,视为失职或不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有执行工资保密制度的义务,有不打听他人工资、不扩散工资保密内容、制止他人泄密等责任。故意窃获保密内容并向他人扩散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员工查询自己的工资,凭工资存折或工资卡,先到财务部门查询是否属于登记、核算或发放错误。发放没有错误仍有疑问的,再到人力资源部查询工资标准。工资主管人员有权回避工资标准和实发工资等保密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部在不违反工资保密制度的条件下,每年向员工发放1个月的工资明细打印纸条。

第五章

保险及福利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派驻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要按照规定为派驻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员工缴费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制定调整办法,报公司领导审批以后,组织实施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整体效益水平,为员工发放各项福利。

第六章

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薪酬管理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上海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薪酬体系进行个案研究和探索,找出该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分析和解决方案。文章力图通过个案研究来阐释房地产界薪酬管理的内在规律,进而为提高房地产界薪酬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方法。

0引言

在当今“人才时代”,企业员工素质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企业之间的差异。而薪酬是吸引外部人才和留住内部人才最有力的工具。采用什么样薪酬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面临的紧迫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一家房地产公司薪酬制度的个案研究来探视其中的内在规律,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提升房地产界的薪酬管理制度。

1房地产公司薪酬管理的现状分析

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机制灵活,拥有现代经营管理模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司成立初期,薪酬对公司员工确实起到了激励作用,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原有的薪酬制度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员工需要。如何改变弊端,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广泛的吸引人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等等,都是公司高层决策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1.1公司薪酬体系的优点

(1)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比较适用和合理。由于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是房地产行业普遍采用和比较完善的工资管理及分配制度,具有一定的实用性。现行的工资管理办法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有秩序地正常运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2)津贴、福利的发放与管理严格遵照明确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各个级别所享受的各种津贴和福利。对公司员工的津贴和福利的评价在给予统一的标准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宽限度,即有利于保证公司员工的利益,同时又起到激励和管理员工的作用。

(3)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都能在具体部门的积极工作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公司在评价员工业绩方面有多种灵活的方法。绩效考核评估是由各部门的主管根据员工在当前考勤期内的表现来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1. 2公司薪酬体系的缺陷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公司现行工资制度是比较适用和合理的。但随着公司的发展,行业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强,通过和同行的几家公司的薪酬体系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公司薪酬制度上就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现代薪酬管理理念的认识不足。在公司传统的工资分配观念中,分配给员工的物质报酬体现了房地产企业的特点,着重于员工群体的物质报酬补偿感及收人稳定感,而对员工的行为特征考虑较少。但是对许多管理与技术人才来说,薪酬水平的高低并不是第一位的,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能否为其提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事业发展空间。而在实际中,公司在用人机制上论资排辈现象严重,对人才的使用力度不够。再加上公司的绩效考评体系远未达到科学有效的程度,因此“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缺乏公平感、成就感、被尊重感的情况下,人才的效用大打折扣。

(2)分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价值脱节。公司在薪酬分配体系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薪酬分配体系与市场劳动力价位脱节,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影响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工作效率,从而影响着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例如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工资分配制度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销售人员是公司现有员工的主体,对销售人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是公司薪酬分配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长期在分配体制上向中层职位倾斜,忽视了销售职位的价值,忽视了对职位人员素质要求的价值,违背了劳动力市场价值的规律,总体上激励作用没有体现出来。

(3)薪酬分配体系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弱化。在薪酬分配体系上流于形式化和程序化,在薪酬结构中死的东西较多,活的东西较少。工资部分基本上与企业经营业绩、员工个人绩效脱钩,成为保健性因素。

(4)薪酬的竞争力不足。公司的整体薪酬水平在行业中属于偏低水平。再由于公司前几年业绩上的一些间题,公司自2000年起没有做过大的薪酬调整,而近几年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行业薪酬水平增涨。因此员工对于现阶段的薪酬体系表示出相当的不满。

2公司薪酬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1)企业领导层对薪酬的激励作用的认识滞后。在公司建立初期,管理层在制定薪酬规定时也考虑了薪酬的激励作用,但由于刚开始公司的规模较小,存在着各种间题,特别是在经济上的问题,所以公司薪酬的激励作用只能与当时的环境相适应。但是由于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内迅速发展,其经济实力已远远大于从前,而薪酬制度也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变,却由于管理层对于激励作用认识的落后,并没有在薪酬的奖励方面做改动,使员工工作热情受到一定的打击。

(2)员工薪酬的市场价值体现不足。薪酬的多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体现了员工的市场价值。因此,薪酬的高低就应该与员工个人的市场价值相联系,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员工的薪酬仍不可能完全体现员工的价值,只能是像价值规律那样在理论价值的周围浮动,这样就会使得员工的个人选择受其影响。公司中员工的薪酬状况处于同时期同一部门之间的中下游,但是人员的实际的市场价值却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已高于从前,因此,对于员工来说,他们自己会进行一定的纵向对比,一旦发现可以更好体现自己价值的机会就会离开原有的公司。

(3)“人才强企”战略尚未得到真正体现。人才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在公司建立时,同样也考虑了“人才强企”的问题。在公司建立的初期,运用现在的薪酬管理制度也吸引到了大批的人才。一旦人才的价值和他所得到的薪酬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划上等号的话,人才就会出现流失。而现阶段,公司的薪酬制度还是按以前的方案来实行。因此在人才吸引和留住人才上不:具有与公司实力相应的竞争力。公司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薪酬体系的调整已是势在必行。

3构建合理的薪酬体系

3. 1薪酬体系实施原则和措施的改进

薪酬体系实施应本着分析的原则,对每个员工的上岗素质能力进行评估,从学历、司龄、胜任力等等方面来分析这样的人群的分布范围、所占比率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实施的过程中应结合当前的市场因素,对每个职位都有相应的职位说明书,职位的薪酬范围。对于现阶段超过任职能力要求的,但其工资实际收人偏低的员工,公司可考虑职位的晋升或者一次性支付一定的奖金,但不提升其固定工资。

3. 2员工工作绞效考核办法的改进

员工的工作绩效是确定员工工作能力及工作成果的最有力的数据。不同的工作业绩决定了员工收人的不同,以及工作发展的不同。只有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绩效考核制度,才能真正的体现员工的个人价值。公司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因注意:

(1)提高绩效考核的效度和信度。一个良好的绩效考核体系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有效性和可靠性。有效性是指在测度某一指标时所能够达到的准确程度;可靠性是指其每次使用时能够产生同一结果的程度。企业要参考现阶段同行业的考核办法,确定有效、可行的评价标准。在考核过程中,员工与评价结果之间的关系不能泄露。同时企业的管理者还要把握好绩效评价的频率,过多的考核,只会带来相反的作用。在完成能效考核后,得出的绩效评价不仅仅是对员工做出评价,更重要的是,因把业绩评价与薪酬奖罚制度结合,达到业绩考核的最终目的。

(2)绩效考核办法。公司原先对员工的考评由所在部门主管、经理考评,具有主观性,缺乏公证性,所以公司在改进薪酬管理时,也对绩效考评进行改进。绩效考评由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主管、经理联合考评。在考核前要以职务分析中的职务规范和职务说明为依据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再与被考核者进行沟通,以使标准能够被共同认同。在考核时,将员工实际工作绩效与组织期望进行对比和衡量,然后根据对比的结果来评定员工的工作绩效。在考核完成后将考核的结果以报告形式回馈给被考核者。最后根据员工的业绩表现以及任职能力评估结果,决定每位员工的具体工资。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员工,可支付岗位工资的下限或低于下限的工资,对于表现良好及以上者,支付岗位标准工资或高于标准工资。

3. 3公司福利的改革

公司目前员工的福利主要由下述两方面组成社会保障福利,即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失业保险,以及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福利购房组成。

在原来的员工收人体系中,福利只占其一小部分,并且公司提供的福利措施与同行其它公司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其福利的幅度没有同行的公司的宽松。在新的薪酬标准中,公司可以加强福利激励员工中的作用,把一些原来只是管理层可以享受的福利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给予优秀员工。同时对该类福利的发放也采取灵活的措施,强调人员的替换性,即该种福利的享受是在员工不断努力工作的条件下得到的,若有更优秀的员工,则该种福利给予更优秀的员工。

4结束语

(1)企业薪酬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的薪酬管理理论为指导。企业的薪酬管理是和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没有好的薪酬管理理论的指导,可能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顺利的发展壮大。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那些只经过简单考虑就决定的薪酬管理模式是很难与企业的发展过程相适应的,因此只有在科学的薪酬管理理论下进行薪酬管理,才可能建立良好的薪酬管理体制,才能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科学的改进薪酬体制,才能使企业发展更加顺利。

(2)薪酬管理一定要从本企业的特点和实践情况出发。薪酬管理的理论必须和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才能产生作用。然而正如同十个手指头各不相同那样,企业的状况也是复杂多样。这样一来,各个企业的薪酬管理只有从自己企业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建立自己的薪酬制度,并同时在企业的发展中根据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不断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在留住本企业人才的同时继续吸收更多的人才。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本案例通过分析QF 公司原有薪酬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依据工作要素评价法,有针对性地设计出了适用于QF 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方案,并对新的薪酬管理制度方案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 民营企业;工作要素评价法;薪酬管理

【作者简介】王晔,内蒙古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王瑞永,内蒙古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一、QF 公司背景

QF公司是西部地区一家较大型的民营贸易企业,从创业至今,始终重视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入手,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QF 公司以“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为员工搭建发展平台”为宗旨,注重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引进了德国先进的SAP软件管理系统,对经营管理数据进行高效、科学的分析,从而为更好地服务客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QF公司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提拔和使用年轻人,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平均年龄在35 岁以下,为有才华、有能力的年轻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为研究民营贸易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我们选择QF公司进行了调研,通过个体面谈、集体面谈、主管面谈、会议沟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发放调查问卷120 份,收回109 份,其中有效问卷101份。经过分析,我们发现QF公司虽然在各方面成绩突出,但在薪酬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弊端。

二、QF 公司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显示,QF公司76%的员工认为目前的薪酬体系激励作用一般。QF公司原有的薪酬主要实行年薪制。将员工划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和一般员工三个等级,薪酬的70%用于每月发放,30%留于年终发放。只要是同一级别的人员,不分岗位、不分地区,工资一律相同。这样做表明QF 公司的管理者对薪酬结构的概念尚不清晰。工资结构单一,只用工资一种形式体现员工的劳动报酬,不能体现劳动者劳动消耗补偿的差别性,容易造成严重的平均主义。由于每个人之间工资不存在差别,原有的薪酬发放无法体现个人的价值。而且,由于薪酬分配没有体现员工的贡献与能力,没有体现地区差别、部门岗位差异,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严重压抑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QF 公司薪酬管理设计方案

针对上述现状,我们对QF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提出了较为科学的薪酬管理方案。设计的前提是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对薪酬体系设计的基础性工作即工作要素进行评估。根据每个岗位的责任、知识技能、工作状况来评价其工作,以此作为打分依据。具体评估要素及权重如表1所示。

以下对工作要素评价法做几点说明。

(一) 关于责任要素

责任要素包括风险控制责任、内外部协调责任、工作成果责任、成本控制责任和组织人事责任。控制责任是指在不确定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所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的大小由失败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大小作为判断依据。内外部协调责任是指工作中需要与他人维持密切的工作关系,以便顺利地开展工作方面所负担的责任,该责任的大小以协调对象所处岗位、人员数量、频繁程度和失调后果作为评判依据。工作成果责任是指对工作成果承担多大责任,该责任的大小以其工作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大小作为评判依据。控制责任是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因工作疏忽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所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的大小由损失金额多少作为评判依据。组织人事责任是指在正常工作中,对人员选拔、考核、工作分配、激励等方面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的大小以人事决策的层次作为评判依据。

(二) 关于知识技能

知识技能要素包括技术性、工作复杂性、工作灵活性、工作经验和综合能力。技术性是指顺利履行工作职责时,需要使用知识和技术的精深、广博程度,评判标准为工作的技术复杂程度。工作复杂性是指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复杂程度,评判标准根据所需要的分析、判断、计划水平而定。工作灵活性是指在工作中需要灵活处理事情的要求,评判标准取决于工作职责的要求。工作经验是指工作达到基本要求后,必须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才能掌握的技巧,评判标准是掌握技巧所需花费的时间。综合能力是指为顺利履行工作职责所具备的多种知识、素质经验和能力的总体要求,评判标准为工作的规范性、多样性和环境的复杂性。

(三) 关于工作状况要素

工作状况要素包括工作紧张程度、环境舒适程度、工作均衡性、工作危险性和创新与开拓。工作紧张程度是指工作时限、节奏、工作量和工作所需对细节的重视所引起的工作紧迫感,评判标准为工作节奏的可控性。创新与开拓是指顺利开展工作时对创新与开拓的要求,评判标准为工作性质。环境舒适程度是指工作环境对任职者身体、心理健康的影响程度,评判标准为环境的舒适状况。工作均衡性是指每天工作忙闲不均的程度,评判标准为员工忙闲的规律性和时间的长短。工作危险性是指工作本身可能对任职者身体造成的伤害,评判标准为可能造成伤害的程度。

(四) 关于岗位工资系数确定方法

岗位工资系数=责任评估结果×40%+知识技能评估结果×30%+工作状况评估结果×30%。表2具体描述了每个岗位的工资等级系数。公司根据岗位评估结果直接填写,从而形成岗位工资等级系数。

四、评价与总结

新实行的结构工资制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制度,考虑因素较全面,主要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 岗位工资的确定是依据科学的岗位工作要素评估而进行的

我们从每个岗位的责任、知识技能、工作状态三个方面进行评价,从而形成了不同岗位的人员工资也不同的结果。以上三个方面又各自划分为5项具体小指标,从不同关联角度衡量每个岗位的实际价值。依据这三方面的权重确立系数,进而制定岗位工资。这样的做法与大多数公司只按工种确立岗位工资相比,体现出明显的优势。

(二) 新设计的薪酬管理制度方案综合考虑选用了具有激励性的计酬方式

薪酬的计算方式一般包括按时计酬、按件计酬、按绩计酬三种方式。按时计酬的优点是员工收入稳定,给员工以安全感,有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计件薪酬能较大程度地激励员工提高生产效率;绩效薪酬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更具激励性与公平性。由于本企业的岗位数量达到40多个,所以在薪酬设计时将以上三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对一般从事简单事务性工作的人员,采用计时工资;而对承担一定责任的管理人员,则采用按时计酬基础上的按绩效计酬。这是从企业实际出发确立的创新性举措。

(三) 从薪酬激励效果来看,绩效薪酬的激励性最大

针对QF公司薪酬水平与同行业比较较高的特点,如果想加大激励力度,可以采用高弹性的薪酬模式,即加大绩效薪酬的比例。所以我们提出,绩效工资作为QF公司有关人员的一部分薪酬组成,从而增强其激励性。

(四) 新设计的薪酬管理制度方案较好地体现了工资的几种不同功能

因为劳动有潜在、流动、凝固三种形态。工龄、学历、职务主要反映劳动的潜在形态;劳动态度、劳动条件主要反映劳动的流动形态;劳动成果和工龄主要反映劳动的凝固形态,而职工的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结构工资全面反映了这些因素,并且选取较为合理的比例。

参考文献

[1]王瑞永.客观的绩效考核体系与薪酬管理模式设计——以某绿化公司工程项目部为例[J].经济论坛,2009,(10).

[2]王跃.民营企业薪酬体系的影响因素及设计思路[J].现代商贸工业,2014,(3).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1

一、引言

子公司经营者的绩效与薪酬管理是企业管理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为了有效地激励经营者的积极性,我国企业尝试了许多管理方法。但在目前,子公司经营者的薪酬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

二、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中引进了经营者持股激励、股票期权激励、年薪制等各种激励机制,但从总体来看,集团总部在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中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影响着经营者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1.薪酬设计与公司发展战略导向的不一致性

在讨论薪酬设计的问题时,集团总部层面较多考虑的是内部公平原则、补偿性或利害相等原则、透明原则,而对整个薪酬的界定缺乏理性的战略思考。薪酬设计上的战略导向,是将对子公司经营者的薪酬体系构建与公司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使子公司经营者的薪酬体系成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杠杆。子公司的发展目标必须满足集团的整体需要和规划,子公司经营层的行为必须有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子公司对公司经营战略发挥的支撑作用不同,薪酬策略也应不同,但目前有些集团总部实行的薪酬策略,很大程度上与集团的经营战略脱钩。没有从集团的总体战略和人力资源战略高度出发来设计薪酬系统,把内部公平合理地分配薪酬本身当成了一种目的,而不是关注什么样的薪酬制度才会有利于公司战略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实现。

2.子公司经营者薪酬水平和市场价格背离

集团总部往往在设计子公司经营者薪酬体系的时候,更多的是放在企业内部大环境中进行对比,追求内部的平衡性,而没有结合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某些关键岗位的人才价格。有些子公司根本招不来与内部劳动力价格匹配的行业人才,出现与市场人才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子公司经营者薪酬水平与市场价值背离的现实,会使经营者由于劳动力价值的背离影响对企业的满意度,将使企业难以留住那些关键性岗位或者重要职位的经营者。

虽然近几年个别企业引入了“谈判工资制”,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引入人才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内部“土生土长”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在内部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平衡。

3.绩效薪酬考核指标的针对性不强

很多集团总部在制订子公司经营层薪酬制度时,设定的考核指标未能实现个性化,指标往往注重量化指标,由于与子公司信息的不对称致使设计的定性指标难以考核,定性指标考核往往流于形式。或者在考核指标设定时,与规模大小、子公司经营特点、子公司的股权结构未能结合起来考虑,有的公司设计的业绩考核指标与薪酬兑现指标成为两张皮,未能很好地发挥考核指标的作用。

4.薪酬结构设计中缺乏“非经济性报酬”

当前,有些公司忽视了“非经济性报酬”,激励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也不能很好地发挥激励作用。“非经济性报酬”必须在薪酬设计中予以考虑。要使“非经济性报酬”与工作绩效相联。

三、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完善对策

为了更好地适应企业集团在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的需求,有必要对现行的子公司经营者的薪酬体系进行完善和再设计,使集团总部建立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对外具有竞争力、对内保证公平性的薪酬体系,真正实现薪酬的激励作用。具体而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其薪酬管理体系:

1.要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

为了有效防范企业集团子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集团总部子公司经营者薪酬必须要建立工作岗位评价制度,应结合子公司对企业集团战略目标的支撑作用、所处的行业、所占用的资产、产生的效益、以及子公司发展潜力以及子公司的经营难度,参照子公司员工的人均收入等因素综合量化设计基准薪酬。基准薪酬可作为岗位薪酬进行月份发放,参与考核部分根据年度确定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对于股权结构不同的子公司,集团总部的薪酬管理制度应用程度不用。对于全资子公司,建议可作为经营层薪酬确定的直接依据,对于控股、参股子公司,应作为我方出资人代表发表股东意见以及子公司董事会对经营者和经营层其他高管人员实施年薪管理的参照依据。

对于子公司经营者的薪酬必须建立与任期经济责任挂钩的管理机制,即在薪酬结构中必须设计占薪酬总额10%-20%的风险薪酬,这部分薪酬在经营责任期满后或任期结束后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予以兑现。

2.薪酬设计中要兼顾内、外部公平

子公司经营处于一个完全竞争的环境中,应更多的参照外部市场的人才价格来确定经营者的薪酬水平,在薪酬管理体系设计时,应做大量的市场调研工作,摸清楚行业经营人才的劳动力市场价值,并参照内部员工的平均各自水平以及集团总部员工的平均收入,才能制订出具有吸引力的薪酬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兼顾公平的情况下,从薪酬管理导向上更好的体现经营者的价值,更好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3.绩效薪酬考核指标设计要实现“个性化”

从横向来说,每个子公司由于所处的行业不同,因此经营的特点也不同;从纵向来说,每个子公司每个时期的经营重心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绩效薪酬考核指标设计时,一是要力争实现“一企一策”,要抓住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短板来设计考核指标,对于股东期望改善的重点指标要加大考核权重,从考核导向上使经营者关注此类指标的改善;二是要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的设置要具有可衡量性,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4.重视“非经济性报酬”

“非经济性报酬”是基于工作任务本身的报酬,如对工作的胜任感、成就感、责任感、受重视、有影响力、个人成长和富有价值的贡献等。集团总部可通过工作制度、员工影响力、人力资本流动政策来执行“非经济性报酬”,让经营者从工作本身中得到最大的满足。

5.让经营者参与报酬制度的设计与管理

子公司经营者对报酬制度设计与管理更多的参与,无疑有助于一个更适合经营者需要和更符合实际的薪酬管理制度的形成。在参与制度设计的过程中,针对报酬政策及目的与子公司经营者进行沟通、促进双方的相互信任,这样能使带有缺陷的薪资系统变得更加有效。

三、总结

通过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制定基于绩效的子公司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薪酬管理制度等行之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将会有效构建新形势下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为企业吸引、保留、激励人才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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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构成要素; 薪酬制度改革; 制度框架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5-0045-06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随着安然和世通财务丑闻的曝出,高管薪酬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薪酬追回制度(Clawback Provisions)也随之成为近年来美国高管薪酬改革议案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美国国会相继颁布了三部联邦法律对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一般而言,薪酬追回是指当公司发生特定的触发事件(如财务重述、高管违反雇佣合同或限制性条款等)时,公司有权收回已支付给高管的薪酬。一些公司也将其拓展到减少延期支付的薪酬(Earle和Wilkerson,2012)。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立法目标主要在于:一是降低高管操纵公司财务业绩带来的风险;二是对高管违反公司政策或雇用契约等不良行为进行惩罚;三是防止高管获取不当得利。

近年来,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中高管薪酬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薪酬制度改革的政策①,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薪酬结构不尽合理、薪酬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8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对“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作了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的深化改革势在必行。而美国的实践表明,高管薪酬追回机制能提高薪酬业绩敏感度,减少盈余管理和报表重述,有助于限制高管不合理薪酬,促使高管从更长远的角度经营企业,这为我国进一步完善企业高管薪酬制度改革与规制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依据,因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高管薪酬追回制度进展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4节(下简称SOX304)首次对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作了规定,该节法案要求,当上市公司发生因财务违法行为引发的财务重述(restatement)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应追回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的奖金、权益性薪酬以及通过买卖公司证券所获得的收益。由于SOX304的规定不太严密以及SEC实施薪酬追回条款资源的不足,SOX304实际很少实行(Fried和Shilon,2011)。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的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第111节(下简称EESA111)针对接受“联邦问题资产救济计划”(TARP)援助的金融机构,要求其实施相应的追回条款。随后,2010年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第954节(下简称DFA954)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追回财务重述发生前高管获得的超额报酬。鉴于SEC尚未关于公司实施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具体指引,至今公司并未被强制实行DFA954的规定(Erkens,2014)。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采用了不同形式的薪酬追回条款。根据美国公司治理研究机构“公司图书馆”的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美国罗素3 000指数所列的公司中有849家公司(38.33%)自愿采用了该条款。笔者根据触发事件及实施形式两个标准对公司自发采用的高管薪酬追回进行了如下分类:

(一)基于触发事件的分类

所谓触发事件,是指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追回高管薪酬。根据公司图书馆的相关资料,Brown et al.(2014)基于触发事件将高管薪酬追回条款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基于欺诈行为的追回条款,仅针对存在财务违法行为并导致财务重述的高管;二是基于业绩表现的追回条款,针对基于错误的财务数据而获得激励性薪酬的所有高管,它相比于第一类追回条款更为严格,即不限于财务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三是针对违反竞业禁止等限制性条款的高管薪酬追回;四是其他类别,包括针对非正常离职高管的薪酬追回等。根据公司图书馆的调查显示,第一类薪酬追回最为常见,占被调查的采用了薪酬追回条款公司的47%;其次是第二类薪酬追回,占比34%。

(二)基于具体实施形式的分类

Wood(2005)首次介绍“坏男孩”条款(bad boy provision)时提到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没收或追回高管不当薪酬来惩罚并抑制高管欺诈、忽视或故意进行虚假陈述、渎职、违反保密、竞业禁止及引诱禁止等公司限制性条款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他认为薪酬追回是“坏男孩”条款的一种特殊形式。随后,学者们从收回已经支付的薪酬和没收未来的报酬(保留报酬)两种实施形式对高管薪酬追回条款进行了分类。如,Hodge et al.(2012)认为典型的薪酬追回条款要求公司合法地收回事前已支付给高管的薪酬,他们将其定义为返还性追回条款(clawback clauses),同时他们还指出取消延期支付的薪酬这一类特别的薪酬追回条款(holdback clauses),即在奖金或利益实现之前通过预先在高管薪酬契约中作出某些事后取消或没收未支付薪酬的规定。鉴于此,按照具体实施形式可将高管薪酬追回条款分为返还性追回和没收性追回两大类,可以将后者看作是薪酬追回条款的拓展。在相关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司会更偏好于后者,因为仅仅取消保留报酬比试图收回已支付的薪酬更容易,公司会有更正当的理由且其实施的成本相对较低。一些研究者也证实后者在解决高管超额薪酬这个长期存在的难题以及抑制高管不当行为时更有效(Cherry和Wong,2009、2010;Shiller和Robert,2010;Hodge et al.,2012)。

三、我国建立薪酬追回制度的必要性

200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这表明薪酬开始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股权激励在中国开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薪酬体系,即呈现由基本工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组成的高管薪酬结构模式。但中国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薪酬制度还不完善,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在许多企业中,由于管理层权力过大、内控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所建立的高管绩效薪酬体系名存实亡,高管无功受禄、绩效薪酬“旱涝保收”(即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存在不对称,薪酬呈现重赏轻罚的“粘性”特征)及超千万天价薪酬过度激励等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相脱离的现象较为常见,这不仅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还会加剧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削弱公平感,不利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进行。究其根底,这种现象产生的制度原因是在绩效薪酬契约的事前制定和事中执行过程中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公司缺乏有效的事后监督惩罚约束机制。

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薪酬追回制度的采用提高了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一方面高管薪酬追回制度强化了按绩效支付薪酬的原则(Iskandar-Datta和Jia,2013),即当财务报告重述调低了公司的虚增收益时,高管薪酬追回制度可以收回管理层先前根据虚高的利润所获得的超额报酬,从而提高薪酬与经营业绩的关联度;另一方面Dehaan et al.(2013)指出采用薪酬追回条款后,董事会会认为会计盈余能较好地反映公司业绩,因而更倾向于根据公司业绩表现向高管支付薪酬,提高CEO现金薪酬与业绩的关联度。此外,Fried和Shilon(2011)也指出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采用改善了公司的薪酬安排。因此,针对我国高管尤其是国有企业高管基于垄断行业优势,滥用权力自定薪酬、进行虚假信息披露和业绩造假等行为获得的不合理薪酬,有必要借鉴美国上市公司的做法,引进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作为事后弥补和纠正的机制。具体地,根据不同的激励形式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引入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必要性。

(一)短期激励与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吴育辉和吴世农(2012)研究发现,高管薪酬仅与ROA显著正相关,但与资产获现率(经营净现金/总资产)及股票收益率没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并且得出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在其薪酬制定中存在明显的自利行为,且这种自利行为降低或者消除了薪酬激励作用的结论。由于许多公司以会计利润指标作为业绩考核的标准,而这些业绩指标容易为管理层所操控,基于经济人假设,管理层很有可能通过盈余管理操纵这些指标,结果只是增加账面利润而未带来真实的现金流量,管理层却以货币薪酬的形式拿走企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绩效薪酬制度不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成为管理层攫取公司利益的一种途径。因此,有必要建立薪酬追回机制,追回高管不合理的货币性薪酬,高管从而更可能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公司业绩,基于业绩的薪酬机制才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

(二)股权激励与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林大庞和苏冬蔚(2012)研究发现,提出或通过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其CEO股权和期权报酬与盈余管理的负相关关系大幅减弱并不再统计显著,盈余管理加大了CEO行权的概率,而且CEO行权后公司业绩大幅下降。杨慧辉等(2012)的研究结果也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引发经理人自利的盈余操纵行为,股票期权并非是当前市场环境下最优的股权激励方式,其他公司治理机制未发挥抑制股权激励引发盈余管理的效应。如果在我国建立薪酬追回机制,设立基于业绩表现的追回条款,对通过盈余管理获得的激励性薪酬进行追回,有助于抑制因股权激励所引发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而有利于积极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促进长短期激励的结合,完善薪酬结构。

(三)在职消费与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陈冬华等(2005)研究指出,国有企业中的在职消费是一种普遍现象;罗宏和黄文华(2008)研究发现,在职消费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在我国确实存在,并且企业管理层有动机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构建帝国以获取更多在职消费(罗宏等,2015),从而对企业投资决策及业绩表现造成不良影响。鉴于我国企业高管在职消费过盛的问题已十分明显,2014年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因此,除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之外,对高管通过职务消费享有的隐性薪酬采取合适的追回措施(如扣划或返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限制国有企业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不合理做法。

此外,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或会计舞弊等手段操纵业绩往往会引发财务报告重述,根据胡为民(2012)《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2012)》中对我国上市公司2002―2010年财务重述情况的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财务报表重述现象比较严重。对于公司个体而言,报表重述会使投资者失去信心,进而导致公司的资本成本增加,不利于公司未来发展,长此以往也会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效运行。如果建立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在上市公司发生财务报表重述时,公司或相关监管机构有权追回管理层基于之前因错误业绩而得到的奖金、权益性薪酬或其他薪酬,企业管理层预期到财务报表重述可能导致的薪酬追回及其引起的诉讼会导致其损失收入、丢掉工作及声誉受损,他们事前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就会减小,财务报表重述的概率也会相应降低(Dehaan et al.,2013),因此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引入有利于缓解我国资本市场财务报表重述问题,从而增强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系统的信心,为维持我国资本市场秩序,促进其健康有序运行提供制度保证。

四、我国建立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现实条件

以上分析可知,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我国现有高管薪酬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那么,我国当前是否具备建立薪酬追回制度的现实基础呢?下面本文主要从已有法律基础和运行保障条件两方面对我国建立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已有法律基础

已有研究指出,我国虽未明确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建立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但现有的法律中已经具备了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理念(樊健,2012),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通则》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公司法人。那么,高管基于不真实业绩获得的超额薪酬,也应归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此举或多或少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上述法案的规定,高管由此取得的超额薪酬应该返还给公司,这其实就是高管薪酬追回的一种形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也就是说,如果公司高管通过职位或其他不当方式获得的不当得利,包括超额薪酬或过度在职消费,均应当返还给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该规定实质上就是股权激励追回机制。

由上可知,我国虽未明确建立高管薪酬追回制度,但已有法律条款中已经包含了薪酬追回的设想,建立高管薪酬追回制度只是对已有法律条款的细化和进一步补充,而并不与现有法律形成冲突。也就是说,我国具备了一定的建立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法律基础。

(二)运行保障条件

在实施高管薪酬追回程序之前,需要判断高管薪酬是否应该追回。从理论上讲,基于不真实业绩而获得的长短期超额薪酬,以及过度在职消费等都应被追回,但在实务中,如何界定薪酬是否为超额薪酬以及是否存在过度在职消费等是实施薪酬追回制度的难点,而企业高管与职工的薪酬差距,通常被用来衡量高管薪酬的合理性。中国自2002年开始推行国有企业高管年薪制,规定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但因为高管薪酬并不公开,其是否仍限于职工平均工资的规定倍数并不为人知。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8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执行。该方案对央企负责人薪酬作了进一步的调整,规定其总的收入不超过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7~8倍。除此外,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将建立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负责人都必须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向社会公开②。这为界定企业高管是否拥有超额报酬或超额在职消费提供了依据,有利于薪酬公平合理性的判断,因而为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条件。

基于以上的立法基础、可行性条件及高管薪酬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可知我国具备了一定的建立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因此,本文认为,可以借鉴美国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理论和方法,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内,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高管薪酬追回制度框架。

五、我国薪酬追回制度的构建

在对国外高管薪酬追回制度构成要素的相关研究中,鉴于相关法律的不同规定,同时公司自愿采用的薪酬追回条款也会因不同公司及其所处行业、市场及立法环境存在差异。一方面有学者以自愿采用薪酬追回条款的公司为考察对象对薪酬追回条款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归纳(Babenko et al.,2012;Beck,2012);另一方面部分学者从构成要素的角度比较分析了不同薪酬追回制度之间的异同(Barasch 和Chesnut,2009;Chan et al.,2012;Earle和Wilkerson,2012)。基于这些研究,可以将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构成要素归为以下六个方面:触发事件、薪酬追回的对象、被追回薪酬的范围、实施或监督主体、覆盖年限、强制性。为体现各薪酬追回制度之间的异同,笔者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归纳,详见表2。

在设计我国企业薪酬追回制度框架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触发事件

公司财务报表重述、虚假陈述、渎职、非法侵占及转移公司财产、利用公司商业机会、不诚信行为及其他不法行为,都可能成为管理层损害公司价值、获得超额或不当报酬的途径,因而都应考虑作为触发事件。具体而言,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追回的触发事件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在财务重述发生前,上市公司往往会通过盈余管理或会计舞弊等方式操纵业绩,公司高管也会因虚假业绩获得超额的奖金、权益性薪酬或其他报酬。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高管薪酬制度的规定,将财务重述作为薪酬追回的触发事件。虚假陈述包括证券发行虚假性陈述和证券交易虚假性陈述。证券发行虚假性陈述主要表现为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文件中作出有违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的陈述,证券交易虚假性陈述主要表现为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2月《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企高管,将国有企业高管渎职上升为刑事案件,国企高管渎职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应将渎职考虑作为薪酬追回的触发事件。再者,针对“正面我赢,反面你输”这一公司风险承担不对称或高管薪酬存在“粘性”的问题,有必要将薪酬追回条款应用于公司遭受损失时(因不可避免因素,如自然灾害、宏观经济不景气等造成的业绩下滑除外),以使高管在分享公司利润的同时承担同等的公司亏损。

(二)薪酬追回的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薪酬追回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公司应尽量包括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及董事会有影响力的在任和前任高管,并且即使高管主观上没有过错,财务重述可能是其下属故意或失误造成,由于监督不力,高管也应向公司返还薪酬。但同时也要注意排除那些对公司财务报告并不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以避免造成不公。

(三)被追回薪酬的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追回薪酬的范围为“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由于薪酬有不同的组成部分,只对股权激励进行追回,可能会导致经理人通过盈余操纵行为获得更多的短期激励薪酬。因此,在正式构建该项制度时,本文认为应该借鉴Lilienfeld(2008)的观点,追回薪酬的种类应该覆盖基本工资、长短期激励性薪酬及遣散费以及高管在财务重述发生前12个月内从出售公司证券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在此基础上还需注意,针对我国部分企业亏损或业绩下滑而高管照拿高薪,以及企业高管职务消费数额远大于其现金薪酬、高管收入过高等薪酬安排不合理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也可以采取适当的追回措施,将高管的超额在职消费及其他属于过度激励的报酬考虑在被追回薪酬的范畴。但对于不合理薪酬或超额报酬的界定标准,还有待作进一步的考量和规定。由于我国薪酬管制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抑制高管与员工薪酬差距和不同行业间的高管薪酬差距,可以考虑当企业高管薪酬超过普通职工、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高管薪酬水平均值或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一定倍数时,将其超额部分予以追回。

(四)追回权利的行使主体

在美国,权利主体包括全体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或公司的相关部门。薪酬追回制度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因此,追回的权利行使主体为公司治理层,即全体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此外,对于自发的薪酬追回,其权利行使主体可以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考虑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普遍较为集中,民营上市公司CEO往往由董事长或大股东兼任,CEO与大股东合谋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时常发生,此时,如果仍以公司治理层作为权利行使主体,将达不到应有的追回效果。此时,可以借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股东代表公司诉讼的规定,薪酬追回制度不能有效施行时,公司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中小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讼,由证监会或法院作为权利行使主体。

(五)覆盖年限

以触发事件对薪酬有影响的年限为准,如果能够准确判断该触发事件对薪酬的影响期间,应以该影响期间为准;如果不能准确判断,立法机关或规章制定部门可以根据以往经验对不同的触发事件和薪酬类型提供参考覆盖年限。如基于财务报表重述这一触发事件,股权激励追回的覆盖年限应为自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绩效奖金和基本工资追回的覆盖年限应为以该会计文件信息作为业绩考核标准的激励期间;基于虚假陈述这一触发事件,交易性触发事件的覆盖年限可与财务报表重述一致,而证券发行虚假陈述薪酬追回的覆盖年限应根据拟发行的证券种类及发行所需条件的不同进行规定。

(六)强制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模式主要由政府主导。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放权让利,到年薪制的实行,再到股权激励的实施使高管薪酬结构呈现多元化特征,每一个发展阶段无不体现了政府强制性的制度行为,这种行为更多地体现了政府意志,而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难以得到体现(欧绍华和吴日中,2012)。因此,为促进高管薪酬追回政策更好地实施,立法机关应赋予公司决定何时以及如何行使其薪酬追回权力的有限自由裁量权(Lombardi,2011),并且有必要明确公司可根据其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并实施以及采取何种形式的薪酬追回条款,以利于公司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结论

我国自2006年以来已建立了长短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体系。近十年的实践结果表明,我国企业薪酬制度总体上是有效的,但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公司管理层权利过大导致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脱钩,使得薪酬契约在这些公司并未达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有些管理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绩效工资而进行盈余管理或财务舞弊,其基于不真实业绩拿走企业真实现金的行为,损害了公司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薪酬机制不但没能起到公司治理的作用,反而成为管理层侵占公司利益的通道;股权激励未能使股东与管理层利益一致,反而诱发了管理层盈余管理。这表明,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合理的薪酬体系,但是尚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障其有效运行,而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构建恰能对企业高管获取超额薪酬的不当行为起到事前威慑和事后惩治纠正的作用。因此,借鉴美国高管薪酬制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可以为我国未实行该制度的上市公司提供些许借鉴,并且也有助于政府及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并提供政策的具体实施指引,以严格规范企业高管的薪酬分配,促使高管从更长远的角度经营好公司,从而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逐步实现企业收入分配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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