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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用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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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用血规定

无偿献血用血规定范文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但并非血液可以无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就是说,病人使用的血液本身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即使病人没有献过血,血液也是无偿提供的,但在其他环节所产生的费用,用血者必须支付。

无偿献血者的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鼓励无偿献血,实行公民个人储血用血制度和家庭成员互助制度。并在无偿献血者用血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而且“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各省、市的规定略有不同,《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公民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者在本人临床用血时,其累计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用血不免费的国际惯例

用血收取成本费用的做法也是国际惯例,在各个国家,因为采血、检测、储存等产生的费用一般都是算到需要用血的病人身上的。而且由于人力成本比较高,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医疗用血成本要比我们国家高得多。美国和加拿大的病人医疗用血基本来自无偿献血。在美国一个单位全血(200毫升)的平均价格约为300美元;加拿大为264.81美元。欧洲的希腊还没有实现全部无偿献血,一个单位的价格在公立医院一般为294~339欧元之间,而在私立的医院里可以达到400多欧元。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国家,非献血公民在临床用血时,除了缴纳用血成本费用外,还需交纳血液成本费,无偿献血者才免交血液成本费,而且献血者并不像中国享有用血的优惠。

无偿献血用血规定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三条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

解决辖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固定停靠(点)位置。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成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作。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血站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业。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

(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

(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条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献血工作。

第三章献血与采血

第十一条采供血机构必须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两次采集血液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公民献血免交体检化验费。但经健康检查符合献血条件而拒绝献血的体检化验费由受检者承担。

第十三条公民无偿献血后由当地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可对献血者适当给予交通费、营养费等补助。

第十四条采集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血站应及时通知献血者作进一步检查。并对血液检测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供血与用血

第十六条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单位提供。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

第十七条血站必须严格依照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地域范围。及时向医疗单位供血。省内采供血机构血液调配需报省血液管理中心核准、市卫生局备案。

不得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应成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储备适量的血液,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制定用血计划。保证急救用血的需要。

第十九条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血站所供血液进行核查。不得用于医疗临床。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条为保证临床合理、科学用血。保障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实行临床用血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血站不得供血。临床急救用血可先供后批。

具体审批管理规则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原则上由就诊医院采集,采集有困难的由当地血站予以协助,但必须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五章优惠与核销

第二十二条无偿献血者或配偶或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用血的费用,凭《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医院住院小结和用血发票等到市献血办核销:

(一)无偿献血一次的本人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本人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享用无偿献血等量血液。

(四)互助献血者(除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

第二十三条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献血者在本市就医需用血时。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级表彰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一)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

(二)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每次献血人数超过员工人数30%或累计献血人数超过300人次的单位。连续3年组织员工献血。

(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献血达二十次的授予铜质奖章;

(五)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二十五条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规则》条件的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红十字会申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单位出售无偿献血者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七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向医疗单位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医疗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血液监督管理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要,市、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可指定单位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血液总量为全血的总量。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计算其全血总量。献出或使用成分血时。

第三十四条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无偿献血用血规定范文第3篇

1. 献血者享受更多关怀和保障

《献血法》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本人或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免缴或减缴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即血费) [2]。为了方便无偿献血者临床输血费的报销,可在市内各医院直报,让献血者享受更多的关怀。从2013年1月1日起,无偿献血者报销血费试行医疗机构先行支付、再由医疗机构与血站结算的报销模式,为广大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和输血费报销提供了便利。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2012年6月,市中心血站积极安排相关人员到省内部分血站考察无偿献血直报工作,了解血费直报的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典型经验;11月起,将市太和医院确定为无偿献血者血费直报首家试点医院,通过试运行,总结经验;12月,根据试点医院情况,市中心血站对全市血费直报点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无偿献血费用返还政策和用血直报的相关程序。2013年1月1日,全市正式全面开展无偿献血血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业务。

2.全市设立12家血费直报医疗机构

为方便无偿献血者报销输血费,十堰市城区直报点设置在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五家三甲医院,“五县一市”直报点设在当地二级综合医院,武当山经济特区设在武当山经济特区医院,共12家直报医疗机构。除在直报医院住院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报销输血费外,市民还可按就近原则选择离家较近的直报医院去报销输血费用。这意味着,无偿献血者可以在自家附近的医院报销输血费,不再需要去血站办理。十堰市的无偿献血者同时也可以在省内、市外进行输血费报销。由外地血站在与我市中心血站联系确认后,无偿献血者可以在用血地报销,再由外地的血站和本市中心血站结算。同样,省内、市外的无偿献血者也可在我市中心血站办理报销手续,但不能在市内直报医疗机构办理此项报销业务。

3. 无偿献血需要更多人参与和支持

调查发现血费返还已成为公民献血的重要意愿,解决不好血费返还问题,将直接影响其再次献血的积极性[3]。 新版《十堰市无偿献血优惠政策》实施后,报销范围进一步扩大,优惠力度也更强了,充分地体现了政府对无偿献血者的尊重和关怀。无偿献血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爱心事业,血液目前还不能人工生产,只能依靠爱心人士的捐赠来获得。政府加大对无偿献血者的血费优惠力度,既是对献血者爱心的回馈,也是为无偿献血者提供更多的保障,希望有更多有爱心的健康适龄公民加入到无偿献血的行列,捐献可以再生的血液,挽救不可重来的生命。

无偿献血后血费报销是献血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服务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广大献血者的利益,同时对今后的无偿献血产生一定的影响。提高广大献血者对无偿献血服务工作的美誉度和忠诚度,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对确保临床用血的安全非常重要[4]。简化了无偿献血者必须到血站报销输血费用的繁琐程序,极大地方便了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的报销问题。同时,这一政策还充分体现了无偿献血的好处。有献血者因为报销必须到市中心血站进行,程序比较繁琐,所以干脆放弃了报销。如今,这项政策的落实可以让无偿献血者方便快捷地享受到优先用血、输血费直报的好处,从而激发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献血热情,才能促进无偿献血持续发展。“献血容易报销难”的历史一去不复返。

参考文献:

[1] 谢文英,张晓萍,陈兴智.无偿献血用血返还现状分析与措施[J].临床血液学杂志,2013,26(6):413-4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29.

无偿献血用血规定范文第4篇

6月14日是世界献血者日,今年的主题是“捐献更多血液,挽救更多生命”。这一主题强调世界各地急需更多的人定期自愿献血,以挽救更多生命,并颂扬自愿无偿献血者为挽救生命而捐赠的血液礼物。

一、无偿献血,爱心善举。无偿献血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无偿献血,不仅能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而且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互助共济行为。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让我们以履行公民义务为光荣,以关心社会、关爱他人为己任,捐出一份热血,献出一份爱心。

二、合理献血,有利健康。每次献血所抽取的200-400毫升血液,只占人体血液的5%一10%,而血液有旺盛的代谢能力,不久就能恢复。间隔半年以上的献血不仅对身体无害,相反还可以增进血细胞的新陈代谢,从而有益身体健康。

三、无偿献血,优惠、优先用血。按《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在本市献血的公民有优先用血的权利。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5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四、符合条件者,欢迎踊跃参加。各村、居委等单位要积极组织和动员本辖区、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请年龄在18-55周岁,体重男≥50公斤、女≥45公斤,献血间隔在半年以上的健康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来沪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在本镇办理且有效期满三个月以上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参加报名。

五、报名时间、登记地点。今年无偿献血的时间安排在6月中、下旬。浦东新区下达我镇2011年的献血目标数,以各村、居委常住人口和来沪人口数相应测算指标数。

请市民朋友们、来沪人员按报名条件,自5月10日起至6月15日止,持相关证件踊跃到您所居住地的村或居委会登记报名献血。

献血是爱,是奉献。请伸出您的手臂,献出您的爱心!

无偿献血用血规定范文第5篇

1概述

自1998年10曰1日实行《献血法》以来,我国的无偿献血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血荒危机也悄然产生,在十余年前国内各地就已有发生[1],近年来由于血荒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而广为人知。各类新闻媒体上,目前关于全国各地血液短缺的报道屡见不鲜,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也承认,“血液供应紧张状况在一些地方依然难以缓解,个别地方呈现常态化趋势”[2]。血荒这一危机的出现,不仅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公共卫生事业的社会公信力,最重要的是直接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安全。这一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反映出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2血荒危机的起因

血荒现象的最直接表现,是采供血机构的采血量无法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需求,是由供、需双方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有必要从这两方面入手分析血荒现象的产生原因。

2.1采供血机构方面的因素

2.1.1民众无偿献血意愿下降受“郭美美”事件影响,特别是经过网络新闻媒体的广泛传播和发酵,使民众对公益性事业的信任度降低,直接表现为民众无偿献血的意愿和人数下降。

新浪网曾于2011年11月、2007年11月、2006年6月对民众的无偿献血情况进行了网络调查,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

表1不献血意愿、原因的网络调查结果[3]

2011年11月2007年11月2006年6月表示不献血者比例63.5%19.9%11.0%不献血原因1及比例无偿献血被有偿使用,47.6%怕输血感染,61.8%担心感染疾病,46.4%不献血原因2及比例担心献血过程中感染疾病,21.9%不相信血站,24.6%献血不方便,18.6%不献血原因3及比例针对无偿献血者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15.1%怕影响健康,13.5%担心伤害身体,16.5%不献血原因4及比例其他,8.3%主观上不想献,9.8%不献血原因5及比例担心献血会危害身体健康,7.1%怕疼 晕血,8.7%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民众对无偿献血工作有比较强烈的抵触情绪,是目前血荒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1.2无偿献血宣传工作薄弱《献血法》颁布十多年来,民众对无偿献血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大误区,“无偿献血利人利己”的思想没有深入人心。表1的调查结果表明,民众中担心因献血感染疾病和伤害身体者仍占较大比例,另外还有相当多的民众对《献血法》和血液使用政策不甚了解。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显得苍白无力,无法产生应有的说明、说服作用,成为长期制约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2.1.3无偿献血者队伍建设不力长期以来,很多血站的无偿献血来源主要来自于大学生[4],献血队伍结构简单,在学生放假时易产生季节性血荒;另外由于各级血站都基本布局在大中小城市,对农村的覆盖面有限,致使在我国人口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广大农民阶级在献血队伍中比例偏小[4],成为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2.1.4地方各级政府工作有待加强一些地区的政府对无偿献血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缺乏计划性和针对性,采供血机构所需要的人、财、物难以保证[5];《献血法》第七条提出,“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但有的地区,国家公务员在无偿献血队伍中只占很小的比例[6],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表率作用,甚至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2.1.5缺乏血液调度和调剂机制各地区血站按照地域划分各自为政,除重大事件和特殊情况外,鲜有血液制品的地区

作者单位:130033吉林省血液中心

性乃至全国性的调剂,“八方支援”仅仅出现在“一方有难”的时候,基层血站平时的工作潜力无法发掘。

2.1.6异地用血难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血费返还标准和全国联网的血站管理系统,无偿献血者异地用血难的窘境日益显现,致使献血者望而生畏,特别是对于那些流动性强、在献血队伍中占主要地位的大学生群体,冰冷了他们再次献血的热情。

2.1.7献血条件设置严格与别的国家和地区的无偿献血条件相比,甚至与《献血法》颁布前的献血条件相比,我国《献血法》中规定的献血适宜年龄和间隔时间要严格的多[7],使这部分献血者的再次献血工作受到限制。

2.2医疗机构方面的因素

2.2.1医疗机构业务量增加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医疗保险范围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新农合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医疗机构的业务量不断攀升[8];同时农村人口用血多献血少[9],致使临床用血量呈现刚性增长,给采供血机构带来沉重的压力。

2.2.2医学研究取得新进展随着现代医学的不断发展,医疗方面的新技术不断出现,手术不断突破,临床业务量的增长进一步带动临床用血量的攀升。

2.2.3部分医疗机构的临床合理用血工作不尽人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2.2.3.1输血指征掌握过宽一些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掌握输血指征,出现不必要的输血,不仅增加了患者的财务负担,还增加了患者出现输血反应、感染疾病的风险,并且浪费了宝贵的血液资源,增加了采供血机构的工作压力。据统计,有的医疗机构不合理输血率占50%,其中尤以外科系统为最[9]。

2.2.3.2自体输血工作薄弱自体输血分为3种方式,即贮存式自体输血、稀释式自体输血和回收式自体输血。《献血法》第十五条指出,“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但有的医疗机构由于自体输血工作开展不力,在血液供应紧张时,很多择期手术的患者不得不反复择期,被动等血。

3血荒危机的应对策略

在血荒危机来临之时,采供血机构固然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号召、组织和动员工作以解燃眉之急,但这仅仅是权宜之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从根本上治理血液短缺危机,则必须从供、需两方面入手,从“开源”和“节流”上做文章,着眼于建立起各项工作的长效机制。

3.1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依照《献血法》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10],发挥对各项工作的领导、统筹、组织和协调作用,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计划和政策,发挥政策的调节和导向作用,从全局上把握工作,以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的顺利实施。

3.2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3.2.1建立长效机制采供血机构要积极争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持,将无偿献血的科学知识作为科普知识和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参观血站、做志愿者和宣传员等活动,帮助学生培养正确的健康观和奉献精神。

3.2.2强化普及宣传采供血机构还要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强化普及宣传,让民众充分知晓“无偿献血有益健康”、“无偿献血利人利己”、“一人献血全家受益”,使民众破除恐惧和畏难心理,了解血液使用政策,积极投身于无偿献血事业中来。

3.3加强无偿献血者队伍建设

3.3.1建设农村采血点采供血机构要积极争取政府在经费和编制上的支持,在农村设立固定采血点,扩大农村覆盖面,努力实现献血者队伍结构的根本性改变。

3.3.2发挥志愿者作用采供血机构要积极与志愿者组织建立联系,发挥志愿者的奉献精神,争取建立起一支长期相对稳定的、人员素质高、血液质量好的献血者队伍。

3.4加强合理用血的监管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中的用血大户抓好临床合理用血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将临床合理用血内容纳入医疗机构的继续教育体系,将合理用血的理念贯彻到各项实际工作中去。

3.5建立全国联网的血站管理系统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要尽早建立起全国统一联网的血站管理系统,制定全国统一的血费返还规定和标准,为无偿献血者异地用血创造方便条件。凭借网络化的血站管理系统,还可以实现全国血液资源的精准调度和调剂,充分挖掘基层血站的工作潜力。

3.6修订政策法规必要时在适当时机启动《献血法》及其他血液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适当放宽我国无偿献血者的年龄限制和间隔时间,保护无偿献血者再次献血的积极性[11]。

参考文献

[1]翟伟,牛纪伟.我们能否远离“血荒”.望新闻周刊,1999,45:11-13.

[2]卫生部2011年12月13日新闻会实录.moh.省略/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82/201112/53630.htm.

[3]新浪调查.survey.news.省略/.

[4]李咏梅.长沙市无偿献血者的调查分析.临床输血与检验,2007,9(1):15-17.

[5]孟庆丽,安万新,梁晓华,等.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重要作用的调查与思考.中国输血杂志,2010,24(3):185-186.

[6]毛桂平,王玉生.临床用血紧张的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临床输血与检验,2011,13(10):374-375.

[7]季阳,郑忠伟,蔡辉,等.谈谈解决我国当前“血荒”的策略和措施.中国输血杂志,2011,24(1):1-2.

[8]宋英华,王桂平,刘金月,等.新农合时期大型定点医院的作用和贡献.现代预防医学,2011,38(17):3481-3482.

[9]郑旗林.关于农村无偿献血采血点的选择与使用.中国输血杂志,2007,20(6):53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