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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消防安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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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消防安全预案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预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举办场所固定座席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二)有承办者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七)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主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大型活动主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主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主办者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二十四个月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自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予安全许可。

第三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预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预案范文第3篇

消防安全应急预案【1】消防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商场安全及员工顾客生命安全的大事,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平时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办事,并成立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李志鹏,成员:刘冰、 。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认真落实重点部位安全保卫责任区,做到防范于未然,切实做到消防安全无事故。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一、火警通报顺序:

一旦出现火灾,现场人员根据火灾情况及时组织扑灭或拨打火警119,并组织人员关闭煤气及电源总开关,上报商场餐厅负责人。

二、全体人员注意事项:

1、当某处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及时报警并迅速依据任务分工和组长的命令担负起扑救任务,不要坐等消防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2、迅速切断配电箱总电源;关闭燃气、燃油阀门。

3、火灾发生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人员应迅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

4、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三、各组成员注意事项:

1、灭火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了解电及天然气管道铺设的线路;

③清楚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④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⑤了解火势情况是否能控制。

组长:李志鹏 成员:厨师、部分职工。

2、警戒疏散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当某处发生火灾时,应迅速确定安全出口组织疏散。

③在警戒线负责拦阻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

组长:刘冰 成员:部分女员。

四、防火注意事项

1. 定期检查煤气导管、接头、仪表阀门,防止泄漏;发现泄漏时,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严禁明火和启动各种电源开关;要随时用漏气检测仪进行检测。

2. 厨房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不得过载运行,并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热、受潮、腐蚀、摩擦等损毁。

3. 厨房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气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4. 厨房应按有关规范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单位消防和应急预案【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校长可以委托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担任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办法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对全校所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维修和保养,与责任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保管责任状》明确责任,确保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负责组织对全校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八)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保卫处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或学校各单位在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活动时,要在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由学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应当征得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同意,并规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校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九条 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学校所属建筑物进行局部改(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校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协议)时,要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其消防经费由消防安全责任方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确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校保卫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范围属于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部位,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一) 校内商场(超市)、餐厅(饭店)、体育场(馆)、礼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档案馆、宿舍(公寓)楼。

(三) 煤气站、汽油库、变电站、仓库、木工房、医院、幼儿园。

(四)其他人财物集中,容易诱发火险、火灾的场所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建筑物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举办集会、讲座、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消防检查按检查主体划分为各单位组织的自查,由校保卫处(部)组织的巡查,由学校及公安消防机关组织的督查以及多家组织的联合检查。各二级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五条 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 部位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有无违章、违规现象,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乱接、乱拉电线、煤气管道,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国家严格控制的品、生物制剂、放射性物品。

(二)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不适合人员居住的环境安排人员居住,未经消防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而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负责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单位意见等,整改单位应该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及物资,同时要负责确保在整改完成之前防止隐患酿成灾害。

第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校保卫处(部)建立消防档案外,各消防重点单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档案。

第二十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本单位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义务消防队员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防设施、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历年消防工作记录,火险、火灾的发生情况。

(四)本单位消防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员灭火训练的演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与责任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五条 校保卫处(部)及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宣传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知识培训班并从经费和组织上予以保障。通过专业知识与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义务消防队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各单位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 附 则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预案范文第4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和“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规范学校安全及综治制度管理,深化安全隐患整改,持之以恒保安全、促稳定,努力保障我县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有关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的各项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观念,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努力构建学校及周边治安坏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及涉校发生,坚决杜绝单位内部人员越级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提升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水平。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1)强化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成立学校消防、食品卫生、预防学生溺水、防汛等安全保卫队伍,聘请公安司法部门同志担任法制副校长,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网络。

(2)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一岗双责”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学校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3)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要时期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事故报告制度。若有安全事故发生和影响稳定事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县教育局和相关部门,事态发展情况要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5)严格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继续实施“和谐平安校园”考核机制,对因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重大恶性事故的,要对校(园)长和责任人实行问责制。

(6)进一步规范安全台帐管理。各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安全隐患台账(含安全隐患台账电子管理系统)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安全档案,确保安全工作资料齐全、台账清楚。

2.强化管理,突出重点,提高安全工作科学化水平

(7)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严格按规定条件配备专职保安;按要求配备安保器械(含防割手套、钢叉、橡胶棍、头盔、盾牌、强光手电筒、辣椒水);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等安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24小时实时监控校园安全;落实安保管理制度,加强门卫管理,严格外来人员进出校园登记制度等。

(8)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一是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和《县校车安全管理细则》;层层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强化监管责任;做好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校车登记审验许可制度,严格落实教师随车护送、清点人数等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车辆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车辆不超员、不超速、不违章行驶,确保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中心小学要建立校车管理台账,做到“一车一档”;二是加强校园进出车辆管理。严禁社会车辆、家长自备车进入校内接送学生;加强对本校公、私车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预防校内外交通事故的发生。

(9)加强铁路护路联防。赣韶铁路已经开通,各校要切实做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保障列车安全正常运行及学校师生安全。一是加强与当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村(居)委会的联系,联合开展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二是与每名学生家长签定好《县(学校)铁路护路工作目标责任书》,强化铁路护路责任意识、共建意识、综治意识。三是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队会、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宣传铁路护路安全知识,使铁路护路安全知识深入到每个师生心中。

(10)着力做好防溺水工作。认真分析本地中小学生、幼儿发生溺水事故的原因、特点和危险地域,在江(河)边、湖边、水塘、水库边特别是溺水事故多发地等设立安全警示牌;深入开展“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教育活动,加强警示教育,同时要教给学生科学的应急处理办法,不贸然救助落水同伴,防止因盲目施救而导致群死事件;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特别要加强寄宿制学校和留守儿童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学生游泳;建立定期巡查工作机制,在天气炎热、野外游泳多发的时期定期到河边等易发生溺水事故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学生野外游泳行为;印发《预防学生溺水告家长书》并送达学生家长(学校要留回执备查),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防止游泳溺水事故的发生。

(11)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把好食品贮存、加工、出售等过程的质量关、卫生关,建立并坚持定点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和食品留样、登记制度,切实做好食堂卫生保洁,完善防鼠、防蝇设施,杜绝过期、变质、“三无”食品和调料进入食堂和校园小卖部;自取水源和二次供水学校要按规定定期将水样送县卫生部门进行检验并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对商家配送的纯净水,学校要索取每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单。严把从业人员健康关,学校食堂、小卖部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各种不宜进行食品加工管理疾病的人员,坚决不予聘用,体检合格的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将健康证放在食堂明显窗口公示。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规范工作流程,防止食物中毒和投毒事件发生。

(12)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创新。认真贯彻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每学期要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和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活动。要充分发挥学校消防知识宣传阵地的作用,切实提高广大师生、家长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按要求配齐配足灭火器材(教学楼每层楼梯口至少有1个灭火器、宿舍楼每层楼梯口至少有2个灭火器、实验室要分2个设置点配置4个灭火器、食堂至少要分3个设置点配置6个灭火器,其他重点部位至少要有2个灭火器),学校消防栓损坏的、灭火器过期失效的要及时修复更新,确保有效使用;完善消防安全提示标识。学生宿舍、实验室、计算机房以及人员聚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提示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具置、提示逃生设备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的“消防安全三提示”。

(13)加强踩踏事件预防工作。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项大型活动;坚持“错时放学制度”和特殊时段专人引导疏散学生制度;加强常识教育和演练,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加强楼道和学生宿舍管理。学校要结合实际健全楼道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强化安全教育,确保楼道安全。寄宿制学校要高度重视寄宿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寄宿生管理制度,坚持“有学生就有教师”原则,要至少落实一名校领导管理寄宿生制度,要安排责任心强的教师管理,要坚持“以生为本”因时因地因校制定科学实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宿舍楼各类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15)加强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学校和幼儿园开展的集体户外活动要严格把关,实行审批制度。各种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必须首先排查不安全因素,制订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人员分工明确,组织管理严密。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身体条件、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特别加强对体育课、课外活动、运动会和各种文体比赛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16)加强异常学生管理。要建立异常学生家校联系制度,切实把异常学生安全纳入到学校管理、学生自我管理和家长监护管理之中。

(17)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学生到校、上课、就寝要严格执行点名制度,对未到校学生,尤其是临时缺课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18)认真做好学校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实行“一天一小查,一周一大查”安全排查制,中心小学每月至少要对所辖村完小、教学点、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安全大排查,重点针对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食堂等人员密集的地方以及建筑工地、消防设施、供电设施、楼层通道、活动器材等安全系数弹性较大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排查,切实使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形成全天侯、全方位、全员化的良性运行格局。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相关整改情况要每月一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报局安全股。

(19)进一步抓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每季度至少要联合当地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开展一次校园周边网吧、文化市场、流动饮食摊点及接送学生车辆等治安隐患排查整治活动,集中解决校园及周边治安的突出问题,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5、抓实教育,强化演练,提高师生安防意识和避险能力

(20)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制度。要按照安全教育“一天一提醒,一周一节课,一月一活动,一学期一演练,一年一竞赛”的要求,切实上好“开学安全教育第一课”,组织开展开学第一周安全应急避险疏散演练活动,严格落实“每天上午、下午最后一节课,尤其是周五下午的最后一节课,无论什么课程,老师在下课前都要用5分钟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等安全教育制度。

(21)突出安全教育重点。根据学校及周边环境实际、学生年龄特点、季节天气变化等情况,加强防溺水、食物中毒、传染病防控、防恶劣灾害气候、交通安全、防踩踏、防坠落、心理健康、禁毒、禁赌、反、艾滋病防控、国防安全、法制教育等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2)强化事故防范和应急演练。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针对一些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每学年学校要开展2次以上安全应急疏散演练,让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自护方法,增强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能力。

(23)强化阵地建设和信息交流。加强学校安全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题栏目,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报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关心学生安全,努力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4.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创建活动,营造安全和谐校园环境。

(24)扎实做好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教育系统不发生大规模的聚集、上访等,不发生非正常的赴省进京上访事件。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预案范文第5篇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传〔20__〕1号),全面完成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根据《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全县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完成消防工作考核任务为重点,通过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进一步落文章来源于文秘站网实消防安全责任,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切实杜绝影响大、损失大、伤亡大的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确保全年不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控制重大火灾,减少一般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既定工作目标的完成,加强对防火安全责任制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__县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考核工作。

四、考核范围及方式

县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经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达到95分以上的为达标先进单位。考核主要采取平时抽查与全年百分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与《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达标考核挂钩。

五、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消防管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并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月都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扣分标准:未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扣2分,未建立例会制度的扣2分。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负责考核下级及所属单位消防工作的完成情况。

扣分标准:未完成县政府下达消防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分;没有对下一级和所属单位进行考核的扣2分。

3、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部署和检查消防工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扣分标准:无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的扣3分,重大消防活动无部署的扣2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扣分标准:主要领导每年至少2次专门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主管领导每年至少4次组织、检查、协调消防工作,每少一次扣1分;没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的扣2分。

5、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工作逐级签状制度,签状率达到100。

扣分标准:未实施逐级签状制度的扣2分,签状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

6、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

扣分标准:未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扣2分。

7、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签定的合同中确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扣分标准:未确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8、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扣分标准:未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未公布执行的扣2分;未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扣2分。

9、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

档案,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扣分标准:未建立消防档案的扣2分;档案不健全,每缺一项扣1分;未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档案的扣2分。

10、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扣分标准:未制定预案的扣2分,未进行演练的扣2分。

(二)基础设施管理

1、各乡镇政府在编制城镇规划的同时,要编制城镇的消防规划。

扣分标准:未按要求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扣2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的扣2分,没有同步实施的扣1分。

2、用于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的资金不低于城市建设维护费总额的5。

扣分标准:用于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资金达不到要求的,扣4分。

3、新县城区要按照《盘锦市城市消防规划》建设消防队(站),新修道路、市政供水管线改造依据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大型商业区、高层建本文来自文秘站网筑密集区、易燃易爆区要建设消防水鹤;各乡镇政府要利用自来水管网设置消防用水取水口,要结合各村实际设置消防水源,每个自然屯至少设有一处消防水源。

扣分标准:未按要求设置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每项扣3分;未设置消防用水取水口的扣3分,自然屯未设置消防水源的每个扣0.5分,最多扣3分。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扣分标准: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的扣2分,未对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测试的扣2分。

5、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扣分标准:对灭火器未进行维护保养,致使灭火器失效的扣2分,未建立灭火器档案,未记明相关情况的扣2分。

(三)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法制建设工作

1、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认真排查,并制定相应的立案整改制度,认真协调督促本辖区、本部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定期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扣分标准:没有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扣2分,对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不清楚的扣2分,没有认真协调督促整改的扣2分。

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要将整改情况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扣分标准: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扣4分;未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存档备查的扣2分。

3、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要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扣分标准: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隐患,未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的扣3分;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未落实整改资金的扣3分。

4、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扣分标准:未落实防范措施,未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扣3分。

5、经常督促和检查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国家、省消防法规情况和辖区行政消防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扣分标准: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1分。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302号令,组织有关部门严肃追特大火灾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火灾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扣分标准: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肇事者和责任者的扣2分。

7、全年保持火灾形势稳定,无影响大、损失大、伤亡大的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扣分标准:年内发生一起重大火灾扣4分;发生一起特大火灾扣10分,全年消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四)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本辖区新闻宣传载体要有消防宣传栏目。

扣分标准:没有固定消防宣传栏目的扣2分。

2、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主渠道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公安部61号令的系列宣传活动。

扣分标准:未深入开展公安部61号令宣传贯彻工作的扣3分。

3、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地区性、行业性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扣分标准:没有组织的扣4分,社会宣传效果不明显的扣2分。

4、制定农村防火公约、易燃易爆危险区控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防火要求或规定。

扣分标准:没有制定农村防火公约的扣1分,没有制定控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要求或规定的扣2分。

5、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个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扣分标准:未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扣2分,每年对员工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扣2分。

6、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及操作人员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扣分标准:上述人员未接受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

__县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__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__县公安局副局长

__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__县经贸局副局长

__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

__县消防大队大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