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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第1篇

所谓国际贸易单证标准化主要是指信息记录、交换格式的标准化。

单证格式标准化主要从下面3个方面开展:1)单证纸张、图文和数据项位置的标准化;2)数据项(数据元)的标准化;3)代码的标准化。这三项通常称为单证格式标准化三要素。

国际贸易通常要涉及近400种单证,它们包括一般贸易单证、出口单证、进口单证、运输单证、银行单证、特殊单证等。因此,单证标准化工作非常重要。其目的是使得商贸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又要使得各方在理解和执行单证所明确的内容方面获得一致,以确保国际贸易过程的有序和简化,并减少纠纷。

一、国际贸易单证标准化工作回顾与发展趋势

国际上贸易单证标准化的工作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初。成立于1960年的UN/ECE“外贸单证简化与标准化工作组”(现在改名为联合国贸易促进与电子商务中心,即:UN/CEFACT)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它于1972年更名为“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其职权范围也相应扩大,尤其是进行标准的国际贸易数据术语和用于贸易数据自动处理和传输的统一系统的开发。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一直把其主要精力集中在建立使国际贸易数据的电子交换能够安全、有效、廉价地运营的工具方面。

作为努力对纸面单证领域整顿的一项成果是“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另外这项成果还体现在降低纸张处理的成本,为贸易数据交换的进一步国际标准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国际贸易单证样式”在国际贸易文件的尺寸和格式中引入了一些规则,确定了将在按照每行的字符数和每框中的行数定义的单证中给出的数据元的最大尺寸。将在调整好的单证中说明的字段头按主要功能(如参与方、传输信息、参考、货物细目等)分组,因此,用国际贸易信息的合理化和标准化的观点简化了分析工作。

1981年UN/CEFACT给出了建议书1号:“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1985年ISO /TC154就采纳了1号建议书,并作为国际标准ISO6422:1985“贸易单证样式”。1990年ISO又根据建议书1号研制了ISO8439:1990“格式设计基本样式”。

1982年UN/CEFACT给出了建议书2号:“贸易单证中代码的位置”。1986年ISO /TC154就采纳了2号建议书,并作为国际标准ISO8440:1986“贸易单证中代码的位置”。由于该标准必须与“贸易单证样式”标准一起使用,因此UN/CEFACT在2002年将建议书1号和建议书2号合并成建议书1号。

另外,自从八十年代EDI进入贸易和商业领域以来,传统的贸易方式已被打破,人们更关心如何通过EDI对贸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贸易程序简化主要涉及与国际货物运输所需的信息流有关的需求和程序。从传统上看,这些需求已经以纸面单证的形式反映出来,并且通过处理这些单证完成这些程序。因此,很自然最初的贸易程序简化工作应集中在外贸单证的简化和标准化方面。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和普及,传统纸面单证体系变为电子数据,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降低了贸易成本,电子商务也由此开始步入一个新时代,过去由人工处理的纸面单证逐渐被通过计算机自动处理的EDI报文所取代。但是,由于EDI通常需要在专用网或增值网上运行,相关的标准选项较多,对参与方的信息化水平要求较高,导致实施EDI的前期成本较高,因而限制了EDI的发展和应用普及。

上世纪90年代后期,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应用以及快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XML技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XML技术为在分布式和异构系统间的信息交换,提供了独立的平台、语言和应用软件。基于XML语法描述的结构化信息,非常适合在异构系统间进行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因此XML被许多行业用以作为一种电子商务中报文定义的框架,而基于XML的电子单证格式(又称为数据交换格式)则已成为电子商务应用程序之间定义数据交换格式的方案之一。

OASIS(国际结构化数据标准组织)下设的UBL(全球商务语言)工作组在ebXML核心构件与业务信息实体等标准基础上,正在开发一系列基于XML的电子单证格式方面的标准。

二、联合国基准贸易单证系统分析

联合国单证样式将作为各种从属生成的国际和国家单证样式的基础,同时也作为国际和国家建立标准格式的基础。最终将在公司这一层使用基准单证和格式。

下面将按照不同应用层面上的单证样式进行描述,并给出在这些层上应用的例子。

1.国际或地区单证样式

国际或地区单证样式是一些政府间或非政府标准(大部分为可选型),这些标准根据联合国单证样式给出了数据元,并且这些标准指导特殊应用或行业应用所共有的数据元布局。

国际或地区单证样式将作为特殊应用或行业应用中使用的基准格式设计的基准,并且适用于One-run(一对多)系统。

举例:

――UN/ECE 第6号建议书 “国际贸易基准发票单证样式”

――国际航运协会(ICS)“标准提单”

――海关合作理事会(CCC)“货物声明单证样式”

2.基准国际标准格式

基准国际标准格式是一些已建立的国际性格式(大部分为强制性),这些格式根据联合国单证样式给出了数据元,并且这些格式指导在相关条约、惯例、协议和协定中所需要的数据元布局。原则上,这些应用不允许在设计上出现任何偏差。在协议中通常包括这些标准格式模版,并且在命名上符合所填写的单证功能。

举例:

――根据铁路托运(CIM)公约制定的铁路托运通知

――国际公路运输单证(TIR)

――GSP证书

――移动证书

3.国家单证样式

国家单证样式是一些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或自愿性),这些标准根据联合国单证样式(考虑了有关国际或地区性单证样式和标准格式)给出了数据元,并且这些标准指导国家所需要的数据元布局,以便建立一套基准贸易单证。

国家单证样式(有一套或没有基准贸易单证)通常被国家标准化机构采纳为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也可以为特殊应用由政府作为法规颁布。

举例:

――“贸易单证:用于格式设计的单证样式” 。

――“统一单证系统。 外贸单证系统。 标准格式”。

4.国家主单证

国家主单证是一些推荐性的(强制性或自愿性)标准,这些标准根据联合国单证样式(考虑了有关国际或地区性单证样式和标准格式)给出了数据元,并且这些标准中包括了所需要的数据元。这些标准为一套基准贸易单证的基础。而这些主单证的副本能够直接用于单证制作。这些副本被称作“主单证格式”。国家主单证(有一套或没有国家基准格式)能够被国家标准化机构采纳为国家标准。这些国家主单证也可以为特殊应用由政府作为法规颁布。

举例:

――“用于国际贸易的美国标准主要单证”(国际贸易单证国家委员会,1970)

――“主要单证”(印度对外贸易研究所)

5.基准国家标准格式

基准国家标准格式是一些国家标准化格式,这些格式根据联合国单证样式给出了数据元,并且根据相关国家的需要被采纳。国家标准格式通常基于国家单证样式主单证和国际或地区性单证样式,并被设计用于成套基准贸易单证中。

举例:

――国家海关录入格式

――商业发票国家标准

6.公司基准主单证和格式

在实际应用中,为了包括所有贸易交易所需的相关格式,使用一对多方法完成贸易单证的公司已建立了公司基准主单证。在已经建立国家主单证的国家,该主单证格式原则上可以用作公司主单证。除了强制性的国际和国家标准格式外,贸易交易所需的格式还包括许多其他格式,这些格式用于公司的特殊需要,他们含有预先印刷的公司名称和标识,有时还含有公司的特征。这些“公司格式”的详细设计留给公司自行处理。对于一般性应用格式,如:商业发票、提单等是基准中性版本的商业化应用。

三、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证标准体系

我国国际贸易单证标准化工作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早期的标准化工作主要集中在对各种纸面单证进行标准化。1993年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根据ISO6422――1985和ISO8439――1990和ISO8440――1986分别制定了国家标准GB/T14392-1993“贸易单证样式”、GB/T16832-1997“格式设计 基本样式”、以及GB/T14393-1993“贸易单证中代码的位置”。2007年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对国家标准GB/T14393-1993“贸易单证中代码的位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已实施,其标准号为:GB/T14393-2008“贸易单证中代码的位置”。2008年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对国家标准GB/T14392-1993“贸易单证样式”进行了修订,目前该标准已通过审定,并上报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其标准号为:GB/T14392-2009“国际贸易单证样式”。另外,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还提出了对国家标准GB/T16832-1997“格式设计 基本样式”的修订计划,预计该计划将于2009年下达,并于2010年开始和完成对GB/T16832-1997的修订。以上3个国家标准均是采纳国际标准。

另外,建立信息技术标准体系的思想源自于EDI标准体系。EDI标准化主要对传输的数据和交换格式的标准化,90年代初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们等同采用了UN/EDIFACT的标准。它们主要集中在“代码表、数据元、复合数据元、段目录和报文设计”上,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的语法规则”上。

在建立我国国际贸易单证标准体系也同样可以沿用这种思路。同时参考联合国贸易单证的体系架构的思想。按照该思想,我们将我国的贸易单证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基础标准层面,第二个层面是行业应用层面,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应用层面。

国际贸易单证基础标准层面上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单证样式(GB/T14392-2009)、贸易单证中代码的位置(GB/T14393-2008)、格式设计 基本样式(GB/T16832-1997)、单证标准编制规则(GB/T17298-2009)。为了使单证基础标准完整,我们还向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申报了“国际贸易单证术语”、和“国际贸易单证分类编码”国家标准的制定项目。同时,我们也已经研制出这两项标准的草案,并在以后几章介绍给读者。

国际贸易单证标准在行业层面上的应用:国际上通常将国际贸易单证分为以下9大类:1) 生产单证2) 订购单证3) 销售单证4) 银行单证5) 保险单证6) 货运服务单证7) 运输单证8) 出口文件9) 进口和转口文件。因此国际贸易行业单证应用标准化应围绕这九大类进行。

目前,我国已开发的行业应用标准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格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格式;

(3)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商业发票);

(4)外贸出口单证格式(装箱单);

(5)外贸出口单证格式(装运声明);

(6)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原产地证书)。

还有待开发的行业应用标准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单格式;(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格式;(3)提单格式;(4)保险单格式;(5)跟单信用证格式。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 国际商务单证 欺诈风险 防范

在国际贸易交易中,从合同签订、货物运输,到货款结算,每个环节都涉及国际商务单证。这里所说的国际商务单证是指国际贸易通关、结算等环节中应用的文件、单据及相关证书。凭借这些文件来处理国际货物的运输、保险、报关、报检、结汇等工作。它是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必要手段,也是对外贸易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

一、国际商务单证欺诈的产生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际投机商的存在及其他种种原因,单证诈骗案件屡见不鲜,给进出口商及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单证欺诈的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交易规则自身的缺陷

国际贸易特定的交货方式和支付方式自身存在漏洞。例如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只对货物表面状况负责,只要货物表面状况是良好的,承运人即可提供清洁提单,这就为卖方提供了以次从好、以假充真的可乘之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的真实性,以决定其付款的责任。

(二)交易国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

国际贸易是在两国或多个国家之间进行的,但各个国家对单证欺诈法律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并未达成实质性的协议和共识。有的国家对于国际贸易欺诈而引起的贸易纠纷处罚较轻,国际社会法律制裁不力,不法分子容易逃避罪责,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这种非法活动。同时由于贸易国分属不同的地域,相隔遥远,不法分子作案具有流动性和跨国性,给贸易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等处理上造成了法律管辖的问题。另外单证欺诈的处理程序复杂,费用较高,耗时耗力,追究难度较大。

(三)受害方自身缺乏警惕意识

受害方由于国际贸易知识、经验不足,在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时就会暴露出问题,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在选择合作对象时不够慎重,对合作对象的资信没有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防范意识差。而从事欺诈活动的不法分子往往都是具有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整个欺诈过程都会经过详细周密的计划,对于缺少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业务人员而言,往往是无法识别的。直到蒙受损失时才恍然大悟,追悔莫及。

二、国际商务单证的欺诈方式

国际商务单证贯穿于整个国际贸易交易的过程中,整个过程中只见单证,不见货物。因此,不法分子利用单证贸易的这一特点设置陷阱,进行诈骗。其中最常见的欺诈方式有:

(一)提单欺诈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商务单证的制作及流转过程。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它在运输、买卖和支付等国各个环节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类似于CIF这一类象征货的贸易术语中,提单是物权凭证。鉴于此,很多不法分子在提单的签发的时间上做文章,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形式伪造提单进行诈骗,同时根据国际惯例的规定,承运人只对货物表面的状况负责。卖方以以次从好、以少充多,使买方蒙受巨大的损失。

(二)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在国际结算中被广泛采用,因而往往会被欺诈者利用,进行欺诈活动。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有关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信用证交易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核只要其表面上与跟单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行就负有无条件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国际贸易中,伪造信用证、空头信用证、涂改信用证、软条款陷阱等多种欺诈形式层出不穷。

(三)近年来,又涌现出新形式的单证欺诈

例如租船合同欺诈、保险欺诈等,给国际贸易各方敲响了警钟

三、国际商务单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由于法律漏洞和单证规则自身缺点的存在,贸易环节繁多,令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机,运用单证进行诈骗活动。因此有必要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而规避风险,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法律法规方面的防范措施

不断完善国际贸易惯例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经济法律条文。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中存在的漏洞使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同时针对于原有的法律条文,加以更新,明确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承运人、金融机构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单证欺诈发生时各当事方应该承担的后果,从而达到约束其认真进行商务单证的处理的目的。

(二)金融机构方面的防范措施

认真全面的审核单据的真伪,核查国际贸易业务的是否真实存在以及贸易双方的资金情况,还要注意软条款的设置。同时要深入细致的对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第三方银行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比对。以确保相关当事银行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国际贸易双方的防范措施

国际贸易双方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要多积累国际贸易经验。在进行交易之前,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同时要对交易的另一方进行细致全面的资信调查,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能够履约诚信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要注意各商务单证是否存在疑点。另外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中间环节越多,则风险越大。

总之,国际商务单证欺诈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性欺诈活动,各方应提高警惕,携手合作,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从而为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第3篇

1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看贸易政策的保护性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

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实践导向;应用型外贸人才;教学改革【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B2008年以来,北方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围绕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了一系列教学改革探索,初步总结出了一套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方法体系,为培养应用型国际贸易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以实践为导向进行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原因以实践为导向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指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必须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导向,另一方面是指实践教学是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方向。前者是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目的,后者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以实践为导向进行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改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培养应用型外贸人才的客观需要2010年对北京多所高校的国贸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外贸企业“招聘难”和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就业难”同时存在。企业对外贸人才的需求不再体现在数量上,而是更加注重人才质量。他们往往更加青睐应用型人才,即重视人才的综合实践能力,包括沟通交流能力、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综合运用能力、贸易纠纷处理和解决能力等。由于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方法大多重理论而轻实践,从而导致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相脱节。为了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外贸人才,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特性的内在要求国际贸易实务具有实践性、综合性和涉外性的特点。首先,国际贸易实务专门研究国际商品买卖的具体过程,包括贸易合同的磋商、签订和履行、贸易术语的选择、商品定价、国际结算、货物运输和保险、商检索赔和仲裁等各个环节。以上环节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业务操作实践,仅凭理论知识纸上谈兵无法真正理解国际贸易的实质。其次,国际贸易业务涉及知识面广。例如一则贸易纠纷的解决和处理需要运用商务谈判、国际结算、外贸单证实务、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商法、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外贸英语等各方面的知识,而以上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必须与贸易实践相结合。最后,国际贸易实务的绝大部分教学内容,包括进出口业务环节、单证制作、贸易术语、合同文本、交易磋商等必须通过外语来实现,而学生的外语沟通能力也必须通过实践来提高。因此,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在特征决定了教学改革必须以实践为导向。

二、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具备扎实全面的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反映了外贸人才的专业知识基础和发展潜力,是企业对外贸人才的基本要求。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可分为贸易理论、业务知识和贸易政策三部分。国贸专业学生在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之前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由此,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的知识目标重点是业务知识和贸易政策两部分。在业务知识方面,要求熟练掌握进出口各个业务环节的一般操作流程,包括交易磋商、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国际结算、成本核算、商检、索赔等。在贸易政策方面,不仅要掌握相应的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还要了解国内外经贸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协定、WTO规则等。

(二)能力目标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希望招聘具有实践操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外贸人才。实践操作能力包括进出口合同的操作能力、单证的缮制和审核能力、贸易纠纷的处理能力等。沟通交流能力是指语言表达能力、外语交流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是指能够创造性地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因此,以实践为导向,对学生进行全方位能力培养应该成为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重点目标。

(三)素质目标传统教育模式重视专业知识的传授,却忽略了素质培养。根据近百家进出口企业的网上招聘要求来看,约有76%的企业把求职者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素质摆在首要位置。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成为外贸企业招聘人才的基本准则。因此,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教学也应把提高学生素质作为重要目标。

三、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方法

(一)引入案例讨论式教学讨论式教学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围绕着某一问题或社会现象的某些特定方面,以小组为单位,在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展开积极的讨论,各抒己见,互相启发,以求弄懂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国际贸易实务知识根植于外贸业务实践,对于书本中抽象的贸易术语、支付方式、运输保险、贸易纠纷等重点难点内容,如果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学生往往难以理解,更无法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引入适当的案例在师生之间或学生之间展开讨论,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其运用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采取两种案例讨论方式:1.师生讨论。由教师选择与知识点结合紧密,体现国际贸易发展最新进展的案例,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要求学生以4~5人为一组进行分析、讨论和判断,并推举代表对本小组意见进行总结和陈述,鼓励学生向老师提出问题、进行争论。案例讨论不预设惟一答案,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思维,寻求多种解决方式,开展开放式讨论。2.学生讨论。首先,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结合贸易实践,课下查找资料,在小组内部分析和讨论,设计原创案例或选择实际案例,并提出可能的解决办法。然后,各个小组分别走上讲堂向其他小组成员演示案例,引导其他小组成员展开讨论并提出意见或解决办法,展开广泛讨论。最后,由教师对各小组表现和案例本身进行点评。案例讨论教学法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发挥创造性思维,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同时也增强了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从而受到学生的广泛欢迎,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积极开展双语教学双语教学主要有半英语型、混合型和全英语型三种模式。半英语型是指以中文授课为主,用英语讲授贸易术语等内容,考试采取中文形式。混合型是以英语教学为主,采用英语板书和原版教材,在英语授课时辅以中文解释和说明,学生作业、考试等用英语出题,但用中文回答。全英语型是指教学、教材、板书、试卷全部使用英文。国贸实务课程既包括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商品运输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相对容易理解的基础知识,也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支付等操作性强、较难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难点部分。因此,根据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可分别采取不同的双语教学模式。对于基础知识章节,主要采用混合型双语教学模式,即以英文授课为主,课件内容主要是英文,同时对于难以理解的业务术语辅以中文解释和说明。对于重点难点章节,采用半英语型双语教学模式,即用中文难点部分进行深入详细的分析,但案例讨论、单证制作和作业则全部为英文。灵活的双语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外语沟通能力,增强他们用英语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信心,也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重点难点知识,提高实际业务操作能力。(三)进行多媒体立体式实验教学单纯的课堂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学生和社会的需要,因此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程大大增加了实验教学的比重,达到近20%。在实验过程中注意引入多媒体立体式教学方法:

1. 充分利用国际贸易网络资源网络化和电子化是新时期国际贸易实务的显著特征。国际贸易网络资源涉及业务环节的方方面面,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品供求信息、外汇牌价、航运信息、金融保险、国际结算、电子海关、检验检疫等业务环节,还包括国际商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贸易协调机构,各国政府贸易政策法规的颁布和管理机构,如商务部、海关、外汇管理局等,还有各种外贸专业论坛,如福步论坛、精英外贸论坛等。把以上各类网络资源以目录索引的形式推荐给学生,培养学生利用网络资源进行自主学习的能力。例如,在课堂讲授交易磋商内容以后,可组织学生在实验课上浏览一些著名的外贸电子商务网站,如英文版阿里巴巴等。要求学生选择一种产品,采取角色扮演的方式,以进口商或出口商的身份寻找潜在客户,了解国际市场供求信息和竞争对手情况,发送建交函、进行询盘或发盘。网络资源的利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动手操作和创新思维能力,开拓了学生的国际视野。

2. 加强实验教学环境建设加强实验教学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一方面,引入多种外贸模拟教学软件,如世格外贸和TMT教学软件等,为学生创造相对真实的贸易实验环境。例如,在课堂讲授运输、保险和国际结算的理论知识后,组织学生利用世格外贸单证软件制作提单、保险单、汇票、信用证等相关单据,提高学生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另一方面,设立外贸模拟实验室,在实验室设立银行、海关、商检局、外管局等服务窗口。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成立虚拟外贸公司,利用世格SIMTRADE软件,以进口商、出口商、工厂、进出口银行的身份在各个服务窗口模拟完成各个贸易环节。多媒体立体式实验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四)注重过程教育英国教育哲学家怀特海在《教育的目的》一书中提出了过程教育的观点,他认为,不是在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中研究教育、课程与教学,而只是对过程中的某些结果进行静态分析,这是现代教育和课程研究的最大弊端。传统的目标式教育往往重结果轻过程、重期末轻平时、重知识轻能力、重记忆轻创新。过程式教育则强调教育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教师则应该起到引领和示范作力,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国际贸易实务的实践性贯穿于国际贸易业务流程的整个过程,因此注重过程教育应该是纵贯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的主线。应以学生的能力培养为着力点,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为手段,坚持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相结合,进行一系列的过程教育探索。除了在案例讨论教学、双语教学、多媒体立体式教学过程中时刻贯彻过程教育的思想以外,还可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关竞赛,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大赛和国际商务谈判大赛等,让学生“走出去”在竞赛中巩固知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展“专家进课堂”活动,把专家学者或外贸业务第一线的优秀往届毕业生“请进来”,向学生讲述实际外贸案例,解答业务知识和工作就业等各方面的问题。“走出去请进来”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有更加切实的了解,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另外,过程教育意味着必须对成绩考评方式进行改革。改变重期末轻平时的传统考核方式,使平时成绩在总评中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0%。除了闭卷笔试外,还增加了期末面试、课堂讨论、课内实验等考核方式。考核方式的改革向学生传递了“功夫在平时”的思想,引导学生摒弃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结语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和科技水平的发展,新的国际惯例、新的运输保险方式、新的国际结算方式、新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涌现,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创新。国际贸易实务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以实践为导向是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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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是引人瞩目的。尤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国际贸易法的内涵和外延更是得到了迅猛扩展。然而,国内外学者们对国际贸易法的确切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歧异颇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在wto体系下国际贸易法的内涵和外延。

一、国际贸易法调整的

“国际贸易关系”的内涵和外延

(一)“贸易关系”的分析

这里所说的贸易关系是因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管理、协调或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国家在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同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贸易”一词,从本质上讲就是“买卖”,其内容从狭义讲,指货物买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支付。从广义讲,“贸易”则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WWW.133229.cOM传统上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仅限于狭义的货物贸易,随着技术的进步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不断扩大深化。20世纪60年代以后,技术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交易主体进入市场,技术贸易由此产生。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劳务合作向纵深发展,服务贸易一词开始引入,并先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区域性贸易协定,后在wto一揽子协议中得以正式确立。[1]p4目前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涵盖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我国多数学者也持这样的主张。众所周知,任何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外乎三大类,即物、行为(结果)、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将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囊括所有的客体,包括货物(物)、行为(服务)与智力成果(技术),使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法发展的必然归宿。当然,对“贸易关系”也有不同的理解,西方有些学者对物、技术等交易,也调整外国投资、国际金融等经济关系。[2]我们认为尽管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贸易法都是国际经济法的分支,而且投资、金融与国际贸易也有紧密的联系,有些经济交往常常是三者的结合,如法国某公司要在中国建设一个工厂,成套设备安装成为合同的标的,还要涉及到投资金融等问题,但不能就此认为这些都在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实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有质的区别,“贸易”的含义就是“买卖”,“买卖”(sale)是指通过当事人的合意一致而将某物所有权或某土地权益或某无形财产权益从一方当事人转移至另一方当事人,以取得金钱价值。[3]p794“投资”(investment)是指为获得能够保值或增值或产生收益的物品或权益而做出的货币支出。商业和工业投资主要是通过获得新型建筑、机器和设备而进行的。[3]p465“金融”(finance)是指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票、债券、设定抵押等方式提供资金。[4]p553尽管在国际贸易中也会涉及价款的支付等,但那只是对国际贸易关系顺利进行的辅助,并不是国际贸易关系的主要方面。

(二)“国际”二字的理解

如前所述,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国际贸易关系,其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的货物贸易,呈现出了多元化特征。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因其交易对象的不同,都有自己的特征,因此人们对国际贸易关系中“国际”二字,也因其不同的交易对象有不同的理解。

1.货物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通常是指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常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准来界定“国际”二字。在国际经济生活中,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主要或绝大部分是公司企业,或是经过商业登记的个人,他们通常在其营业所进行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营业所客观而实在,便于国家对当事人的监督和管理。因此,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判断标准,比较合理。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合同国际性的判断标准也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也是人们常识上易于接受的。“国籍”可以使合同当事人隶属于一定国家的支配和保护。但像前面所说的,国际合同的当事人绝大多数由法人来充当,法人的“国籍”各国有不同的确定标准,再加上跨国公司的存在,使法人的“国籍”产生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一个跨国公司在奉行不同的确定法人国籍标准的不同国家便有不同的国籍,这往往就掩盖了跨国公司所从事的国际交易同有关国家的真正联系。鉴于此,在一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中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明确规定,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为“国际性“的判断标准。[5]p3

2.技术贸易。 技术贸易的国际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些学者认为“国际”至少有三层含义:(1)跨越一国国境的技术贸易;(2)受方和供方不居于同一国之中的技术贸易活动;(3)受方与供方虽居于同一国中,但其中有一方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到外国公司其他方式的控制。[6]p10其中第2种情况下,如果受方取得技术的目的,仅仅在于把它交给自己设在供方所在地的分公司使用,则技术本身并未跨越国境。在第3种情况下,技术仅在一国境内转移,完全没有跨越国境。在联合国贸发会议起草《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时,发达国家组成的b组国家与由77国集团及前苏联、东欧国家组成的d组国家对此问题,一直争执不下,只在《草案》附录中列举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作为技术贸易主要供方的b组国家,希望尽量缩小技术贸易的范围,坚持“跨越国境”的定义,即国家技术交易就是跨越国境的技术交易。而跨国公司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境内的技术转让没有跨越国境,不属于技术贸易,以此来回避有关国家的控制和管束。而77国集团和d组国家,代表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多数情况下作为技术贸易的受方,则希望尽量将技术贸易的范围扩大,认为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境内进行的技术交易,也应属于国际技术贸易,以便更广泛地将各种涉外技术交易纳入本国的法律管辖和控制范围之内。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水平的差距太大,以至于在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技术供方常常滥用其优势地位,因此受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受方的合法权益,对技术贸易的干预常常强于对货物贸易的干预,而技术供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民的权利,也会对交易进行干预。各国往往对国内技术交易和国际技术交易制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国际技术交易的干预更强一些。如我国,对于国内技术交易起初由1985年制定的《技术转让条例》来调整,后来1999年《合同法》生效后,《技术转让条例》失效,由《合同法》调整。而国际技术交易则由2001年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调整。根据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技术贸易”国际性的理解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7]p279由此看来,我国立法采用了狭义的“跨越国境”的解释,目的是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

3.服务贸易。 由于服务本身的特点,其“国际性”并不像国际货物贸易那样明确,货物的国际贸易涉及货物从一国

到另一国的物理流动,而国际服务贸易并不一定越过不同国家的实际边境。[8]p147在许多情况下服务不需要流动也完全可在进口国内提供。比如,专业咨询服务,服务出口国的专业人员可在进口国现场提供。有时,在进口国建立了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等,则提供服务在当地进行,服务不需要跨国界。为此,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就如何界定服务贸易的—68—

许军珂wto体系下国际贸易法范围的新发展法学研究“国际性”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与以印度和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坚持对“国际性”的广泛解释,“不同国民”和“不同国土”都属于“国际性”,而且两者不必同时符合,只要符合一项就是“国际”的服务贸易。他们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多地把服务贸易项目纳入国际谈判。而以印度和巴西为首的10个发展中国家则坚守对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的狭义定义,即居民与非居民所进行的跨越国境的服务购售活动。强调必须同时符合“不同国民”和“不同国土”两项条件。这样就把发达国家的一些优势项目,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事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而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优项目,如劳动密集型的建筑工程承包等。[1]p781-782经过艰苦的谈判,在最后由128个国家和领土签署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ftradeinserv-ices)中把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范围:(1)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2)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从这一规定看,国际服务贸易似乎采用了“不同国民”和“不同国土”两个标准来判断“国际性”。

二、国际贸易法是调整

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际贸易法不仅包括横向的交易性规范,还包含大量的纵向的管理性规范对此问题,国外有些学者持不同的观点。有“国际贸易法之父”之称的英国学者施米托夫(clivem.schmitthoff)认为: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商事关系不是在公法方面,而是在私法方面,如国际货物买卖,陆上、海上和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实现对国际商事关系的调整。[9]p32在美国的法学教育和国际商法。[10]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法只包括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加拿大的学者也是这样的主张。[11]我国大部分学者却认为:所谓贸易法是指传统的商法加上国家干预商业贸易活动的全部法律的总称。[12]p3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法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性质的商事规范,也包括一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管理贸易关系的公法性质的管理规范。施米托夫的主张坚守贸易的本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他却忽略了国际贸易法不断发展的事实,也混淆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的界线。美国和加拿大的学者的主张,虽划分了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的界线,却同样忽略了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事实。不能否认国际贸易法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从历史上看,国际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是指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业界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9]p4当时国际商法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国际性,它是各国普遍适用的法律;二是具有职业性,它是专供商人在商业交易中适用的法律,因而被称为商人习惯法;三是具有自发性,它是在没有任何计划的杂乱无章的情况下,从习惯性做法中自发形成为普遍接受的惯例。随着国家主权观念被普遍接受,15世纪后,欧洲各国都采用不同的方式将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范畴,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商法的国际性并没有完全消失,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商法完全并入国内法。正如曼斯菲尔德在审理皮里诉皇家外汇保险公司(pellyv.royalexchangeassurance)一案时指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法在全世界都是相同的。因为从同样的前提出发,从推理和正义所得出的结论也应是普遍相同的。[9]p11而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一样,起源和发展也是建立在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基础之上。只是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实行了各种管制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使一系列有关管制商业和贸易的法律在传统的商法范围之外发展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类的法律数量日渐增多,其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税法、外汇管制法、反倾销法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等。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一门新的法律学科就出现了。196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协会召开了一次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为国际贸易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3]p4后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统一法,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公约》等。目前国际贸易法已趋成熟,并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及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达成就是国际贸易法不断成熟和发展的一个很好例证。应该说,国际贸易的三大领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括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但因为三大领域各有自己的特点、各自发展的历史不一,所以国际货物贸易法发展得最为充分,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都相当发达。而在国际技术贸易,尤其是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中表现得不那么充分。一方面,货物贸易中的合同制度可以同样适用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任何贸易的开展都需要交易双方在合同基础上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另一方面,无论是技术贸易还是服务贸易,一般都与货物贸易相关,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贸易规范(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就规定在货物贸易规范当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也仅限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在服务贸易中,由于服务贸易的范围较广,原属于货物贸易法领域中的部分内容,按服务贸易的定义,应属于服务贸易领域,如货物运输、货物保险和货款支付,但从贸易程序和结构上来看,以统一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为好。这些情况就造成了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中主要是管理规范的现状。[8]p7

(二)从法律规范的形式来看,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际贸易法既包括国际公约、国内立法,还包括国际贸易惯例。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贸易法就是“贸易的国际法”,所以其表现形式只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两种。[9]p249我们认为,这种主张过于拘于国际贸易法的字面含义,和国际贸易法发展的现实不符。诚然,国际贸易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国际性。但随着国家主权概念的普遍接受,15世纪后,欧洲各国都采用不同的方式把商人习惯法并入了国内法的范畴,成为了国内法的一部分。法国路易十四时期于1673年编篡了《商事敕令》,1681年编篡了《海商敕令》,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1861年德国颁布了《统一票据法》,1897年通过了《商法典》。在接下来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并没有专门的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统一法。只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间通过外交会议缔结了许多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与此同时,某些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把国际贸易中长期实践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或先例编篡成册,或加以解释,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国际统一贸易法出现后,即使是发展得相当完善的现在,由于国际贸易的某些领域尚未制定出统一的规则,或者现有的统一法规则未能被所有国家或所有国际贸易当事人所接受,还有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关系或国际贸易纠纷,仍需依照有关国家的相关的国内立法来处理。[14]p7

1.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或多边的,也可以是全球的,也可以是区域性的;在

性质上可以是商事规则,也可以是管理规则。作为国际贸易法表现形式的国际条约可以是专门调整国际贸易的条约,也可以是部分内容调整国际贸易的条约。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各类:金协定》、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中的相关协定。

(2)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及其1980年《修订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3)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国际货协)、1961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4)在国际贸易支付方面,主要有1930年《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支票统一法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5)在技术贸易领域,主要是一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包括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9年第7

次修订)、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9年第7次修订)、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7次修订)、wto体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6)在服务贸易领域,主要有wto体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后通过的各项具体协议等。

(7)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方面,有wto体制下《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等。上述各项国际贸易的条约或协定要得到适用,各国一般根据公约本身的性质或是公约的要求,采用两种方式。对于一些具有私法性质,直接规定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公约,一经缔约国批准,直接并入各国的国内法体系,在缔约国有直接的效力。对于那些具有公法性质,管理协调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公约,一般都要经过缔约国转化,通过一个国内立法将公约转化成国内法,才能适用。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为国际贸易交易当事人承认并遵守的原则和规则。[15]p6国际贸易惯例原本是不成文的,尤其是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与支付等领域均有大量的不成文惯例,但由于这些惯例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增强已为人们所认识,一些民间组织将一些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加以整理编篡成文,以便人们理解、掌握或选择适用。目前已被编篡成文的重要惯例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经6次修订,现适用的2000年版)、

193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后经6次修订,现适用1994年版)等。国际贸易惯例的最大特征就是,在性质上它不是国际条约或国家立法,一经当事人选用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表现形式上,除上述成文或不成文的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定外,还包括一些国际经济组织、贸易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法、统一惯例、统一规则、标准合同等。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5年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统一国际私法协会制定的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式不外乎有三种:当事人选择适用;强制适用,就是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商业合同关系直接许军珂wto体系下国际贸易法范围的新发展法学研究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如西班牙和伊拉克的法律都规定,一切进出口贸易都必须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约束;[16]p323补充适用,就是在相关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由国际贸易惯例补充,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我国法律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3.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也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如前所述,虽然已经有了大量的国际立法,但这种国际法律规则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国际贸易关系,更未能约束所有的国家。另外,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效力皆来自国内法的规定。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国内法仍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立法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经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如进出口许可制、关税、商检及货物的监管等法律规则。私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间因签订对外货物买卖合同、对外货物运输合同、对外运输保险合同、对外技术转让合同、对外服务贸易合同等而产生的关系,它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等价有偿的合作关系。关于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的关系,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国内法和条约的相互地位关系上,有的国家认为国内法的地位优于条约,如阿根廷1843年《第48号法律》第21条规定:阿根廷法院和法官执行职务时,应依本条所规定的优先顺序,适用宪法作为本条的最高法律,然后适用国会已通过或可能通过的法律、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各省的个别法律、本国过去适用的一般法律和国际法原则。有的规定国内法与条约地位相等,如美国,根据美国法院解释和适用《美国宪法》第6条第2项的判例法,条约和国会制定法都是美国法律,但和宪法相抵触的条约,和与宪法相抵触的制定法一样,在美国法上都无效。有的认为条约的地位优于国内法,如法国1958年《法国宪法》第55条规定,经过合法批准或核准的条约或协定,在公布后,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但以缔约它方实施该条约或协定为条件。有的甚至认为条约不但优于一般的国内法,而且也优于国家宪法,如荷兰1953年的《荷兰宪法》规定,条约的地位不仅优越于一般国内法,而且也优越于宪法。[17]p330至于国际贸易惯例,多与当事人的选择有关,它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它就具有优于国内立法的效力,当然这种选择应在一个国家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在其他的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替补的效力,也就是说,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但也有少数国家给予了国际贸易惯例强制性效力,如西班牙和伊拉克。作为国际贸易法的三种表现形式,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国际条约如果被缔约国纳入其国内法体系,可以消除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国际贸易惯例不仅是解决各国法律分歧的一种补充方法,而且也是使本国的国际贸易业务不受外国法律管辖的一种办法。[12]p6而国内法是真正反映国家经济利益的法律,其存在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的需要。这三种表现形式均有其作用。综上所述,在wto体系下,国际贸易法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国际贸易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涵盖了国际货物、技术与服务三大领域,而且既包括国际法规则,又包括国内法;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既有实证性规范,又有国际贸易惯例这样的“软法”。可以说,它是一个内容庞大、发展较成熟完善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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