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供应商年度审核制度

供应商年度审核制度

供应商年度审核制度

供应商年度审核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供应商 管理 审批

一、加强供应商准入管理

(1)供应商准入程序

供应商的准入按以下程序报批:业务员推荐供应站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分管领导审签商务科审签并汇总部办公会研究通过报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为预备供应商。

(2)供应商具备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注册资金原则上与部制定的物资采购目录相适应;

3)商或特约经销商应为市级或县级(含)以上;

4)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记录;

6)资金、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7)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提供服务的能力;

8)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相关质量、安全等强制性认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证书;

9)提供的产品在市场上使用反映良好;

(3)供应商提交的主要材料

1)供应商准入审批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CCC强制认证、MA证书、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准入产品需要以上该证的必须提供);

4)商或特约经销商需提供有效的证书或经销证明;

二、建立供应商考核制度

(1)评估考核范围:准入供应商和预备供应商

(2)评估考核方式:动态考核、年度评估、符合性审查

1)动态考核:由公司有关部门、物资贸易部各科(站)及使用单位,将年度内发生业务(发票入账或暂估入账),且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的准入和预备供应商,在文明经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综合实力等方面的信息反馈商务科,由商务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2)年度评估:由公司有关部门、物资贸易部各科(站)及使用单位,将年度内发生业务(发票入账或暂估入账),且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的准入和预备供应商,对照“供应商评估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估考核。商务科对各参评单位和部门报送的“供应商考核记录表”和“供应商考核评分表”汇总,报评估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审结果报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符合性审查:对年度内未发生业务(无发票入账或无暂估入账),且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的准入和预备供应商的资信等进行审查。

(3)评估考核等级:分A、B、C、D四个等级

综合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A级供应商;

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供应商;

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C级供应商;

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下的为D级供应商。

(4)处理方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予以淘汰,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准入的;

2)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采取“围标、陪标”等欺诈手段;

4)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无故不履行的;

5)向有关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与采购单位、有关采购人员违规串通的;

7)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8)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采购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情形的

三、深层次分析供应商管理

(1)进一步完善供应商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将供应商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与本公司物供ERP系统整合,由计算机系统对供应商做出动态评价。

(2)供应商评审工作应根据生产和采购工作需要经常性的开展,促进供应商动态管理。

供应商年度审核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ATM制造商 供应商 管理 定义 开发 考核

供应链管理在日益全球化的贸易中得以快速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便是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的可靠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供应商的准入、更名、业务转让、供货变更管理、停用、物料转厂等得到有效管理,势必能良好的保障ATM制造商在生产制造中的优势。

1 供应商的分类定义及参考指标

对于ATM制造商来说,涉及的供应商种类非常多。为使采购等相关部门能够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选择范围,提出对供应商进行以下四大类划分。供应商分类根据现有的供应商考评数据、历史综合表现、供应商分类的定义及参考指标,逐年进行供应商资格评定。审批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开展供应商选择、采购份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1.1 战略供应商 定义:供应商提供的料件具有独立功能的、对ATM性能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供应商;或者该供应商提供的料件对生产制造活动有重大影响的。

参考指标:A.年采购额2000万以上;B1.电子产品年度合格率达99.5%以上;B2.模块类物料年度合格率达99.8%以上;B3.结构类物料年度合格率达99.2%以上;C.ATM制

造商采购额占对方销售额30%以上;D.供应关键且属于瓶颈物料的供应商;E.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且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与ATM制造商需求一致。

1.2 优选供应商 定义:供应商提供的料件具有独立功能的、对ATM性能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供应商,或者该供应商提供的料件对生产制造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件商或经销商需具备完善的服务能力,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非关键件供应商需具备较好的供应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信誉良好、合法经营;非重点供应商需具备较好的供应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信誉良好、合法经营。

参考指标:A.年采购额500万以上;B1.电子年度合格率达99.5%以上;B2.模块类物料年度合格率达99.2%以上;

B3.结构类物料年度合格率达99.2%以上;C.在同类可替换的供应商中,综合考评最高分者;D.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且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与ATM制造商需求一致。

1.3 资格未定供应商 定义:A.新引进供应商(考察时间为1年);B.上年度考核未达80分的供应商;C.在优选及战略供应商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认定为需要观察和整改的供应商,在观察和整改期内,该供应商认定为资格未定供应商;D.自然淘汰供应商中,经过改善及提高后达75分以上,可纳入资格未定供应商,考察期为1年。

1.4 自然淘汰供应商 定义:A.连续2年综合考核未达70分的供应商;B.已经有替代的供应商,且替代的供应商综合优势明显,原供应商可以自然淘汰或直接淘汰;C.产品更新后自然淘汰的供应商。

2 供应商的准入管理的管理办法

往往作为供应商管理部门,经常要处理供应商的准入、更名、业务转让、供货变更管理、停用、启用、物料转厂等。供应商的引入是供应商管理的源头,控制好源头,寻找优秀供应商是供应商开发中最为关键的步骤。

2.1 供应商引入的基本条件 供应商开发部门根据《供应商年度开发计划》和公司实际需求寻找适合的供应商,同时收集多方面的资料:如质量、HSF状况、服务、交期、价格、技术水平、生产规模及在行业内的地位等信息,作为筛选的依据。原则上通过ISO9001,ISO140001,QC080000、提供满足HSF和3C要求的产品、长期获得知名品牌客户订单的供应商应优先选择。一般情况下同一种物料需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以供采购时选择。

2.2 供应商审核及考察 通过资料审核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供应商可安排现场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如有必要,由供应商管理部要求供应商提出改善措施后,按以上程序规定安排二次审核,二次审核不通过的供应商一年内取消其供应商审核资格。

2.3 样品测试、验证 样品测试、验证通过,由研发将相关的技术规格书、图纸等资料归档及相应的测试报告归档,作为采购和检验的依据;一般送样的要求为三次,若三次送样为不合格,一年内取消其供应商送样资格。

2.4 资料及协议提供 体系评审通过之后,由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采购、质量、保密、环保方面的协议,并提供供应商调查表、公司的基本三证、证及相关的体系认证证书、环保材料材质证明、强制认证的证书等,然后提起供应商的评审。

以上是针对关键物料的供应商的严格要求。而对于非关键的软件类、类、贸易类、进口类供应商,视具体情况,适当的降低要求。

对于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需要建立顾客指定供应商开发的相应管理办法。同样,因为客户指定的供应商往往占据主动,在资料的提供和协议的签订上,作为客户也只能一定的“让步放行”。但以上几种情况,需要供应商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等要求。

3 供应商变动的管理办法

供应商的变动存在多种情况,以下所列举的情况涵盖了所有变动的种类。供应商的变动管理与准入一样,同样重要。以下的办法可以防止虚假情况的发生,最为重要的是能够时刻掌握供应商的关键信息,进行适当的优胜劣汰,确保供应商这块基石不发生大波动。

3.1 供应商更名 当供应商的名称发生变更时,需要提供当地工商局或同等政府管理部门的证明,才认可为更名。供应商更名视为新供应商准入,有必要进行现场考察时,安排现场考察及体系评审。

3.2 业务转让 当供应商将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执行时,必须按照新供应商准入执行。转让行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考察时,安排现场及体系评审。若评审不通过,则转让认为不成立,原厂仍然需要保持正常供货。在业务转让这块,特别需要谨慎对待,严格把关。

3.3 供货种类变更 供应商的供货种类变更指供应商增加或减少与原供货种类差别较大的物料时的行为,针对这种行为,ATM制造商需要对所实际情况进行重新的考察和评审,可以看作是新供应商的准入,按新供应商准入的办法执行。

3.4 供应商淘汰/停用 当供应商的综合配合无法达到要求,且不再从该供应商采购任何物料时,或因需要对采购业务进行调整而停止与某供应商合作时,要做淘汰或停用。停用后的供应商资料及协议为了有追溯性,可保留3-5年时间。

3.5 物料转厂 物料的转厂必须是在同类可选供应商中进行,以扩大供货渠道,加强优胜劣汰。转厂前,必须进行打样和样品承认的前端工作。在研发,质量,工艺对样品承认,采购完成议价后方可进行采购。

4 供应商管理团队和相应管理制度的建立

供应商管理团队应包含供应商开发、考察小组,团队成员应包含研发、采购、质量、工艺等部门成员,每个部门至少有一位较专业的人员参与。整个团队的工作应向副总级别领导汇报。一方面防止腐败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将供应商管理得到重视。

供应商管理方面,除开人员配备,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开发,辅导、日常管理制度、奖惩制度、模具的管理、质量保证、保密、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5 结语

ATM制造行业相对其他制造业,利润较高。因此,做好供应商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在确保能够提供相应的利润前提下,进行严格的供应商管控。一方面不断符合银行的要求,另一方面不断的督促和调动供应商不断的提高技术能力,质量水平等。

参考文献:

[1]刘宝红.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一个实践者的角度.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1.

供应商年度审核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广火承诺、进度款、工程量、重组单价、乙供主材、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一、熟悉合同是审核进度款的基本要求

海南昌江核电厂1、2#机组常规岛及部分BOP子项安装工程由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工程内容为两台650MW压水堆核电机组所有常规岛安装工作和部分BOP子项安装及所有的技术改进项、设计修改、供货范围及供货条件修改、设计变更、现场修改等所对应的工作内容。合同价款组成主要包括常规岛、部分BOP分部分项安装工程费、乙供主材、生产临建费用、关键里程碑奖金、措施项目费及其他费用等,其中乙供主材、BOP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固定单价,暂定总价。

整个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分三部分:Ⅰ部分为MX汽轮发电机厂房、TA主变压器和降压变压器平台等常规岛项目,Ⅱ部分为部分倒送电子项,Ⅲ部分为YA/YB除盐水生产厂房/除盐水储存罐、ZC空气压缩机房等部分BOP子项。

在进度款审核过程中应掌握合同中重点内容,例如:

1、安装合同初始价格应包括承包范围内哪些安装工程的费用;

2、合同价款中包括、不包含的风险范围;

3、工程款支付相关规定:

4、违约、索赔和争议事项。等等

了解、熟知第1、2条等相关内容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报送签(见)证费用的定性,避免重复计取费用,以保证工程费用受控的目的;对承包违约的约定中,可清楚了解到对关键里程碑奖罚的相关规定。此规定使工程费用和进度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从费用控制角度促进进度计划有效实施,以达到对工程管理的作用。

二、应如何审核进度款

1、施工单位申报进度款的有关情况

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款中,常规岛进度款不会存在太大问题。主要是BOP子项进度款,此进度款中主要包含三部分:子项安装进度款报审表、子项安装进度重新组价部分报审表及乙供主材计算表。先期子项安装进度款报审表中,除了含有基本的图纸号、清单编号、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外,还含有当月完成工程量、乙方申报单价等,在我方审核的过程中发现此表格还存在一定问题,即欠缺甲乙供、工程量出自那个专业、图纸号应明确标注出施工图纸编号等信息。经双方协商,存在的问题已逐步得到落实、解决。

2、审核进度款的原则

Ⅰ部分、 Ⅱ部分分项工程费按节点支付,乙供主材费、Ⅲ部分(BOP子项)则按进度完成情况支付。其中,承包人在申报主材或BOP子项工程量前一个月,将涉及到此次申报主材或BOP子项的图纸工程量(含电子版)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图纸的工程量后1个月内完成图纸的工程量审核,如工程量审核在支付前达不成一致,暂按发包人计算工程量进行支付。

1)工程量的审核:施工单位申报进度款中的工程量由施工部人员审核,控制部费用科人员复核。

2)清单子目及重组单价的审核,依据合同条款:

A、适用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格表中的子目,单价依据合同单价执行;

B、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图新增清单子目的计价或是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格表中没有的子目:一是,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二是,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三是,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电力行业概算和机械台班定额及相关调价系数,以及海南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10年12月)进行编制综合单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实施;

C、乙供主材单价的审核:合同执行过程中,乙供主材单价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调整。工程量清单内没有提及的主材价格:a、参照相同或相近类型相近规格型号的主材进行调整;b、没有相同类型的主材价格,按照海南省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海南省安装工程开工前一个月的材料信息价;无当地信息价格的主材单价的确定由承包人上报发包人,按照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到场价格加2.5%的采保费。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的支付为:合同生效后,可先行预支一定比例的安措费,余款按工期平均分配到安装主工期内,随进度款一同支付。根据双方参与的会议纪要“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专项资金管理协调会”约定,已初步制定出安措费支付计划流量表。故在安装主工期内每月常规岛及部分BOP子项支付的安措费为固定值。

4)措施及其他费用支付为:依据双方协商约定,此费用的支付基数是措施项目费(除安措费外)与其他费用(除配合调试费外)之和,比例为本月支付分部分项安装费占总分部分项安装费的比例。配合调试费则按节点支付。

三、进度款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相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而言固定单价合同更适用于设计图纸不详细、相关条件不具备、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及工程结构较复杂的工程。该安装工程符合单价合同签订的特点,故合同签订的类型为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合同。

1、工程量控制

此项工程的工程量是一个暂定量,应如何总体把握工程量的准确性,是整体控制合同总价的关键因素之一。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进度款审核过程中,将总量细分到每一过程当中进行控制。

解决措施:目前采取的具体方式是要求施工单位在第一次申报某子项进度时应提前提交施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并附上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控制部费用人员需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复核,既为审核进度款工程量提供有利依据,也提高了审核进度款工作的效率,达到了费用过程控制的目的。同时,根据会议纪要内容并结合项目进度计划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初步制定出了合同范围内所有“BOP子项安装施工图预算、结算计划表”(详见附件)。后续,将适时根据滚动进度计划调整此表,全面实施对工程总量的控制。

2、重组单价

重组单价含两部分内容:新增清单子目安装费及主材费。依据上述B条内容,在进度款重组单价的具体审核工作中遇到了一定困难。

安装费方面:对于合同内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没有的清单子目:1)如合同中有类似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这就存在该如何参照的问题:a、完全采用合同中清单子目;b、参考已有子目投标报价原则(合同签订单价是在电力定额的基础上按一定的调价系数确定);c、依据合同中已有的两项清单子目采用插入法。2)如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按现行的电力行业概算和机械台班定额及相关调价系数。就这条双方同样存在争议:a、是直接按电力、机械台班定额套取相关费用;b、在定额基础上需要调整系数。

解决措施:就存在的问题,我方与承包商相关责任人根据合同条款组织了相关会议。会上双方认为1)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b条方法,但这其中又存在重组价时以定额为基础,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税金等具体费率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目前是采取通过对合同清单计价表推算出相关费率的解决措施,但承包商未同意我方计算出的费率。问题2)中我方认为应按a条执行,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调价系数”应是国家造价相关机构下发的执行性文件的调价系数,但承包商坚持参照b条意见。因此,重组价安装费的两问题与承包商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续应再组织相关会议落实,但截止目前进度款审核暂按我方意见执行。

主材费方面:即乙供主材单价的审核。依据上述C款a条内容在广火答疑稿中已约定了具体的调整方法。同样在具体的审核工作中也遇到了一定困难――审核效率。在人员配备未充足的情况下,往往在审核进度款约20天时间里,大大几十条甚至上百条的乙供主材消耗了大部分的审核时间。

解决措施:第一,配备足够人员。负责审核进度款的人员每月的工作内容几乎就是在审核乙供主材,同样也是逐条在审核,本质上其实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第二,在人员未充足的情况,首先应确保审核时间的充足性。就合同条款中的“承包人在申报主材或BOP子项工程量前一个月送发包人审核”内容,应与承包商明确是在申报进度款的前一个月,将此内容申报我方审核,待我方审核回复后再申报进度款,但目前基于工程实际情况承包商未严格按条款执行,这也是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第三,由于合同中的调整方法造成审核效率低下的可能性,双方可协商其他的审核方法。如类似于土建合同的封价模式、参与跟踪承包商乙供主材采购或是对已购买、预计购买的主材分阶段包总价等方法。这些方法可通过具体实际工作探索其可行性并通过会议商谈落实。

重组单价是费用控制的又一关键因素,后续应深入探讨方法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尽快使问题得到解决落实,达到费用控制的目的。

3、安措费、措施及其他费用

这部分费用在合同价中为固定总价,依据合同条款及相关会议纪要可按上述方法审核。但具体审核过程中总是会存在一定问题:

1)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已存在部分土建交安滞后,整个安装工期也相应顺延。故按前期签订的安措费资金计划流量表可能出现全部费用已支付完成,但安装工作仍继续,同时产生相应合同外安措费的情况。2)合同的暂定总价在最后结算阶段出现超合同价可能性较大,所以按照上述比列支付的措施及其他费用,同样也会出现费用付完,进度款仍继续申报的情况。

解决措施:为避免承包商据此多申报费用,杜绝不必要的费用风险,应组织相关会议,重点解决这两项费用支付的相关约定,作为后续审核工作的依据。可采取这两项费用在支付到合同固定价的80%至90%(具体比例未商定)的范围则停止支付,待价款支付到最后阶段才予以支付形式进行控制。

四、注意事项

1、不能采用定额计价的零星委托,采用日工单价进行计价。在2012年9月26日的商务专题会议确定,综合日工单价已包括人工费、辅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大型机械费除外),大型机械是仅指起重能力在8吨及8吨以上的吊车,载重能力在2.5吨及2.5吨以上的载重汽车,大型机械台班单价按市场价执行。

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我方规定):每次支付当期应付进度款时按当期进度款的15%扣回预付款,直至预付款扣完为止。广火意见――工程前期按照每次支付当期应付进度款的10%扣回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的40%时,按照每次支付当期应付进度款的20%扣回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的70%时,预付款全部扣回。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已按照“广火答复”的意见执行,后续需落实成文。

3、安全环境管理保证金返还:为合同暂定总价的5 ‰。1号机组完工返回安全环境保证金的40%,2号机组完工返回安全环境保证金的60%,未按规定缴纳的罚款从当期返款中扣除,罚款金额大于返款时,不足部分从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如发生设备、机械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按相关规定扣除保证金)。

4、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暂定总价的3%。每次进度款审核时,以本月审核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扣除3%的质保金。质量保修金返还:双方约定常规岛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从机组投入商业运行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1号、2号机组分开计算。发包人在各机组质量保修期第一年结束后14天内支付改机组保修金60%,质量保修期满第二年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五、结束语

总价暂定的合同容易造成合同价超付现象,依据合同条款,重新组价、乙供主材部分应重点把握,这是超合同价关键风险因素。

从具体工作可意识到审核工作在某些方面开展困难,后期可通过会议并形成纪要落实,但过程比较困难。总结了这方面经验并参照相似工程,可从合同开始签订时掌握对这方面的控制。考虑是否应签订固定合同总价;如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应考虑是否约束合同总造价上限值,避免造成远超合同暂定总价现象,达不到费用控制的目的。

六、参考资料

1、《海南昌江核电厂1、2#机组常规岛及部分BOP子项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2、《海南昌江核电厂1、2#机组常规岛及部分BOP子项安装工程合同视频会议纪要》(2012年3月30日召开)

3、《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专项资金管理协调会》(2012年8月31日)

4、《海南昌江核电厂1、2#机组常规岛及部分BOP子项安装工程商务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9月26日)

5、海南昌江核电厂1、2#机组常规岛及部分BOP子项安装工程报价表

供应商年度审核制度范文第4篇

1.1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优化供应商资源,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控制采购风险,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物资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及事业部的物资供应商管理,但公司境外机构在当地采购的供应商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2 管理原则

2.1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两级实施、动态考核、择优汰劣”的原则。采购中心是公司物资供应商的归口管理部门且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公司各下属采购单位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

2.2 采购中心负责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合格供应商的开发和统一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准入目录和供应商电子信息档案,实现供应商寻源、准入、考评、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对确实无法通过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办理采购业务的供应商也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线下管理。

3管理职责

3.1采购中心

3.1.1负责制定公司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

3.1.2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供应商管理体系和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

3.1.3负责公司供应商的开发和统一管理,对下属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1.4负责组织公司供应商寻源、准入、考核评价、风险控制及档案维护等综合管理工作。

3.2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3.2.1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供应商管理实施办法。

3.2.2负责开发、评价和推荐本单位的潜在物资供应商。

3.2.3参与合格供应商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上报采购中心。

3.2.4完成采购中心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党群工作部

负责对同级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合格供应商准入、供应商“黑名单”确认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

3.4计财部

应按照公司规定及职责范围,对采购付款进行审核监督。对于批量物资采购,如供货单位是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之外的、或采购部门未通过中冶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的,财务部门应拒绝支付货款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3.5其他职能部门

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与或监督采购部门组织的供应商选择、考核评价、风险控制等相关管理活动。

4 供应商寻源管理

4.1 采购中心及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制定物资供应商的寻源策略,在了解行业供应商动态的基础上,寻求符合资质的新供应商和新产品的供应商并通过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评审引入。

4.2 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寻源业务的日常管理制度,及时为新产品找到供应商或由于产品生产转移而就近寻找低成本供应商,以保证采购业务的响应速度。

5供应商准入管理

5.1公司实行供应商准入制管理。

5.1.1供应商准入必须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办理,通过审批准入的供应商方可在其准入供应范围内参与公司采购业务。

5.1.2供应商准入执行“充分竞争、择优准入、制造商优先”的原则。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选择制造商的,可选择经销商。

5.1.3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司认可的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供应商应优先准入。

5.1.4申请准入的供应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关的资质条件;申请准入的制造商要具备国家或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政府部门、行业以及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合同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5.1.5同时,具有以下所述情况任意一项的供应商,不予准入: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终止的企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有经营诚信、职业道德不良行为的;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或其他资信资料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权转委托他人、委托书授权不明或委托授权过期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其它规定的;违反公司其它有关规定的。

5.1.6供应商的准入,按照准入申请、准入预审、准入评审、准入审批的程序办理。

a)申请准入的供应商须提交准入申请,并应及时提供供应商准入承诺书、供应商准入申请表及供应商准入申请资料清单中的相关资料。

b)准入单位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预审;供应商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其它准入条件的,预审不予通过;通过准入预审的供应商为备案供应商。

c)对备案供应商进行准入评审、准入审批。采购中心和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单位的备案供应商进行准入评审;准入评审应依据供应商资质文件、申请准入产品、财务状况、生产能力、研发能力、质量保证、产品业绩、售后服务等内容制定评审标准;准入评审可视实际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并出具现场考察报告,作为准入评审的重要依据;采购中心和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分别负责出具本单位供应商的评审报告并编制准入结果。

d)采购中心负责对供应商准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供应商成为合格供应商。

5.2公司实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制。

5.2.1所有供应商必须预先经过资格审查,准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录入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

5.2.2准入单位应严格审查,认真核实申请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5.3公司实行供应商供应产品目录制。

5.3.1采购中心负责对公司供应商的供应产品目录进行管理。

5.3.2准入单位应严格限定准入供应商许可供应产品目录,采购部门不得向供应商采购许可供应产品目录以外的物资。

5.3.2供应商许可供应产品目录的变更,应由采购部门提出合理的变更理由后报采购中心审批。

5.4公司对特种设备工程需用物资实行供应商准入产品“认证制”。

5.4.1为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工程提供物资的供应商必须办理准入证,准入证由公司采购中心统一制作和发放。

5.4.2准入证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为四年。

5.4.3准入证有效期限内,发证部门每年对已核发的准入证组织一次年审。年审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在准入证上填加考评成绩。未按要求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准入证失效,暂停交易资格。年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关质量方面的验证资料等。以上文件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4.4准入证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否则无效。在有效期内准入证丢失或破损无法使用的,应向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由采购中心核实后予以补发。

6供应商关系管理

6.1公司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供应物资和合作关系分为战略供应商、主力供应商、关键供应商和一般供应商。

6.1.1战略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提供钢材等战略物资,与公司战略匹配,且对公司生产建设有重大影响,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与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6.1.2主力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提供大宗、通用物资,对公司采购成本有重要影响,与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6.1.3关键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提供瓶颈类专用物资,采购风险较高,对公司生产建设有直接影响,与公司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6.1.4一般供应商是指除上述三类合作关系以外的其他供应商。

6.2公司按照不同的采购策略进行供应商关系管理。

6.2.1公司对重要、战略物资,与战略供应商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简化采购程序,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保持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6.2.2公司对大宗、通用物资,与主力供应商在适度竞争、优化供应的基础上,降低采购成本,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已经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物资可直接按照协议签订标准采购合同。

6.2.3公司与关键供应商加强交流与协作;积极寻找替代供应商,降低采购风险。

6.2.4公司与一般供应商采取充分竞争、择优选择的采购策略,原则上只作为公司主要物资采购的备选供应商或一般物资采购的供应商。

6.3公司对统购物资供应商实行区域化管理,根据公司实际分为总部供应商、区域供应商和海外供应商。

6.3.1总部供应商指公司采购中心统一管理的统购物资供应商。

6.3.2区域供应商指依托公司经营发展建立的区域性分公司覆盖区域管理的供应商:以广州分公司及厦门分公司管理覆盖的华南片区;以沈阳分公司管理覆盖的东北片区;以北京分公司管理覆盖的华北片区;以成都分公司及兰州分公司管理覆盖的西南西北片区;以郑州分公司、长沙分公司管理覆盖的华中片区。

6.3.3海外供应商指公司境外机构在当地采购管理覆盖的供应商。

6.3.4各单位应结合采购物资的物流配送、成本构成等因素,对非统购物资供应商参照统购物资的管理方式进行区域化管理。

供应商年度审核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下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成本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六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定价成本具体监审核算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定。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

第十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监审日期、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以及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主要成本项目、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最近3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五)最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尚未营业或者营业不足1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查,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并不予制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

第十三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审查合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等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监审。监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二)成本是否与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经营者的成本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与成本相关,需要监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对经营者成本的监审结果,核算定价成本。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政府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

(七)不符合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核算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定价成本监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及其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由参与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第十八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成本监审需要,对经营者实施书面成本监审或者实地成本监审。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

对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做好成本监审记录。

第十九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主动回避。

经营者知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成本监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二十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为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可以选择部分经营者作为成本监审点,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定点成本监审制度。

成本监审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为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写成本监审表,并按时报送。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汇总,并定期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二十三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算办法实施成本监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回避的;

(三)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