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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_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

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

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

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_评审。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第__条

外审管理要求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

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第__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三)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附则

第二__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一问:《实施细则》有哪些特点?

答:《实施细则》是结合巴中实际,对中央《规定》和省上《实施办法》主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实施细则》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等主要方面,特别是对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追责方式进行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实施细则》同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一样,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大的意义,是今后推动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涵盖范围宽。《实施办法》管理和约束的范围涵盖了综治工作、公共安全和平安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各个环节、各种问题表征都作了全面、准确、明晰的类分与界定。二是适用范围广。《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三是约束主体明。主要是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综治工作职责。四是规定内容细。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对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责的主要情形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界定和细化,特别是对各级党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综治工作的次数和综治委召开委员会的次数都作了明确规定,非常细致、非常具体。五是要求刚性大。特别是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七种方式,怎么追责、怎么处理,什么情况启动、什么情况从轻、什么情况从重、什么情况下解除,都规定得非常细、非常严、非常实,非常具有刚性的约束力。

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对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

答:《实施细则》是首部明确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党内法规性、纲领性文件,是推动、促进我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准则、载体和抓手,既是强化各级领导责任、撬动综治工作的杠杆,也是推动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钢鞭,更是倒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抓实综治工作的利剑。《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强化和压实各级领导的综治工作责任,织密压紧各级综治责任链条,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综治工作责任体系,更好地推动综治工作,推进平安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各方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主抓、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的综治工作整体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整体合力;有利于进一步用好用活综治载体手段,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强化综治工作动力保障,增强综治工作活力后劲,推动提升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水平;有利于进一步鲜明综治工作导向,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带动形成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深入推动,各方面积极支持、合力推进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良好氛围。

问:如何保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规定和要求,关键在于能够执行,在于真正、有效地落实。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将《实施细则》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政府、各级部门会前学法、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培训和党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遴选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运用各级党政网站、政法两微一端等多种载体,运用会议、简报、板报、宣传手册、主题宣讲、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特点内涵、主旨要义,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特别是对自身的职责要求真正入脑入心、了然于胸,真正知责思为、知责尽责,充分履行综治工作责任,真正重视、支持综治工作,用心、用力推动综治工作。二是要强化推动。各级综治委领导要带头宣讲推动、贯彻落实,引导、推动各级部门(单位)、各级综治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更重要的是,《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实施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协调、解决,这些都需要各级综治委去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组织统筹,有效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同时,我们还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履行综治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推动《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落地落实。三是要强化督察。各级综治委(办)将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综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组织专门督察组,通过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专项督察与随机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期加强督察,严格考核,推动《实施细则》深入贯彻、有效实施。四是要强化运用。市、县(区)综治委(办)将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与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综治工作推进和《实施细则》贯彻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落实奖惩激励措施的具体方案,决定需要问责追责的具体对象。同时,将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先征求综治部门书面意见和综治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把履行综治工作职责、落实《实施细则》作为重要的尺度和标准,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绩效考核关,确保《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要求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二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背景。

答:去年,中央、省委分别出台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综治领导责任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推动提升我市社会治安综治治理水平,3月22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制定出台了《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对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相关内容和要求做了细化、明确和强调,为进一步压实综治责任链条、推进平安巴中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问: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实各级党政和各级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责任。通过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鲜明工作导向,传导工作压力,浓厚工作氛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哪些?

答: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中央、省驻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细则,也即是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内的所有领导干部,都受《实施细则》的影响和约束,都必须履行综治领导责任,必须执行和落实《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三问:起草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我们在结合巴中实际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时,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的《规定》《实施办法》上体现巴中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以两办名义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文件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体系与《规定》《实施办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责任内容、责任追究上,严于、细于中央、省《规定》《实施办法》,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方式、机制、程序及结果运用,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体现规定和要求的严肃性、权威性,通过分类递进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问责追责方式,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着力解决各级综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治安突出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难的问题。

二是在具体的规定要求上体现可操作性。《实施细则》重点在突出规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着力打通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问责追究的适用情形上,结合巴中实际,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设置和定义,例如,对因工作推动落实不力,影响全市综治目标考核,以及因问题隐患突出、被上级综治委挂牌督办的;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办)下达的目标任务或交办重点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推进滞后的;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不遵守市综治委(办)工作运行规则和相关制度要求的。这些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大大增强了《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保障综治领导责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上体现法治思维。首先,为使各方主体在平安巴中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更加明晰和集中,《实施细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次对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及领导责任分别进行了界定和明确,真正做到了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

问:《实施细则》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

答:《实施办法》共28条,由5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综治委、综治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在完善落实责任制上,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并以签订责任书或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细则等方式,逐一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严格的检查督导、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推动综治工作责任落实。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管理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因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凡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地面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管理规定》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请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节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关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罚款上缴国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军队以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应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管理。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二十八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使用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尊重该节目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商有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1.1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缺乏效益理念和项目合同意识,成本造价控制意识和基础知识比较薄弱,在具体采购过程中,预算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工程造价预算缺乏科学性。具体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合同工尽管接受了相关的专业教育,但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还是比较表面和粗浅,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比较机械地采取安全措施;还有一部分临时工,由于主要从事一些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安全意识非常薄弱,对常用的预防控制措施几乎一无所知。

1.2施工流程中存在很多缺陷

施工企业的业务部、财务部和工程管理部等几个主要部门,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多次职责交叉,彼此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常常会存在各种分歧,给施工带来各种困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施工工程的进展。而在施工完成后,又往往不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验收、决算、审核等。比如在验收后,应当先要进行工程决算和审核,再向用户收取余款,并向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支付相应的余款,但在实际管理中很多施工单位并不按照规则进行操作。

1.3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薄弱环节和漏洞,很难做到统筹兼顾。管理层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够深刻,对其重要性不够重视,导致实际的监督策划工作不到位,大小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2提高电力工程施工管理的对策

2.1制定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施工管理首先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各种相关法律规章和重要文件,如《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电力建设安全施工技术管理规定》、《火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各电力公司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如《企业施工管理手册》、《支持性文件》等。并要将相应的经济责任制,制定成文件形式,对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成本等都要实施定期统计的报表制度,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的考察制度等。还要将各项制度细化,比如机械设备管理细则、材料管理细则、施工进度管理细则、成本核算管理细则、安全施工管理细则,等等。并将这些细则规定分发给各个部门,促使其严格执行,以有效提高电力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

2.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电力工程施工企业要对单位内的各类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方面的专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经考核合格并获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经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有资格任职;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区以及班组的三级培训;转岗人员和新设备、新材料使用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对在岗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2.3加强对成本的控制

成本控制在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有利于促进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对提高工程质量也有重要意义。在施工前要制定科学的目标成本,实施成本责任制;项目经理要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果完全负责,在项目中标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根据项目合同的条款、施工条件、材料的价格等评估该项目的经济效益,从而制定最科学、合理的成本目标。在工程开始施工后,要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保证施工成本控制在计划之内。比如加强对设计图纸的审核,了解图纸的结构,对加快施工进度能够起到很大作用,可以有效地降低资源的消耗。同时还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生产资料耗费的控制,施工材料和设备在整个工程成本中占很大成分,有很大的节约潜力。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在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减少材料的储存量,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在购置材料和设备时还要防止腐败现象和暗箱操作的发生。在材料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对材料的管理,减少多次搬运造成的损耗,对余料要回收和再利用,对各种设备要合理使用,减少闲置情况,并加强对设备的检修和保养,从而降低设备使用的成本。另外,还要加强人工成本和质量成本的控制,比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但不能盲目地赶、抢工期,一旦因此而导致各种质量、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影响经济效益,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在项目完成后还要加强竣工后成本的核算,主要包括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归档,以及应收账款的管理。

3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改善电力施工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对于提高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政策,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这就要求相关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只有企业上层管理者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才能保证各种安全制度和政策在一线生产工作中发挥作用,从而确保工程取得良好的质量。其次,为了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不同施工队对同一施工场所的危险点不了解、不清楚的情况,应当对他们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比如各个施工队既要在内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活动,还要加强施工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各个施工队将自己施工范围内存在的危险点及其解决措施要及时告知他人,从而有效消除安全死角,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强电力工程施工流程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以及工作程序,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强化管理意识和管理行为。同时,还要实施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利用现代化管理软件将资源、进度等有效结合起来。要注意的是,计算机系统和软件都只是一种工具,最终还是需要人的操作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来充分使用好这些管理软件。另外,还要建立完善、正规的电力工程管理流程,对图纸、供应材料和设备、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等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施工。

5结语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学习贯彻《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情况汇报

按照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翔安办〔2019〕18号】要求,本单位积极组织干部职工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落实,现将学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

3月1日,总工会及时组织领导干部、单位工作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学习《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会上,总工会负责人王黎明同志强调,一要高度重视,认识到《实施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二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精髓,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上来,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三要加大宣传,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四要要强化管理,做到依令而行、依法办事、依法监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通过开展“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强化了本单位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落实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学习贯彻《实施细则》落到抓安全生产和其他工作上来。

下一步,总工会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对照《实施细则》做好单位和职工消防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各级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抓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同时,总工会将利用7个职工服务站的微信群和QQ群加大宣传力度,延伸宣传深度,筑牢《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的社会基础,不断扩大《实施细则》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