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技能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库区安置区移民群众的职业能力,帮助移民群众创业就业、增产增收,促进和谐稳定。

第二条技能培训分为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适用技术、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创业培训、致富带头人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六种类型。

第三条技能培训工作采取鼓励移民群众参与自主培训和集中组织培训两种形式。移民自主培训补助政策由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移民局共同制定,报政府批准实施。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中培训管理。

第四条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坚持与部门资源有效整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主管,行业部门归口负责,培训机构承训,培训资金各记其帐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移民局为全县移民技能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移民技能培训实施规划项目库和年度计划,下达年度培训计划任务,对技能培训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县财政局为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监管单位;

县农业局为全县蔬菜、药材等种植产业培训责任单位;

县农机局为全县农业机械技术培训责任单位

县畜牧局为全县畜牧产业培训责任单位;

县特产局为全县柑桔、茶叶培训责任单位;

县林业局为全县核桃、食用菌产业培训责任单位;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为全县电子商务培训责任单位;

县旅游局为全县旅游服务培训责任单位;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为全县创业培训责任单位;

各企业或相关用人单位为岗位技能提升和就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

鼓励创新培训种类,根据移民群众实际需要,有培训意愿单位可向移民部门申请,移民部门根据年度资金计划进行安排。

第二章技能培训范围、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范围和对象为库区移民群众。

第七条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类型、标准及要求:

(一)创业培训。主要是通过电商等新型创业形式培训,帮助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创业意愿的对象掌握创业知识,成功创业或做大做强企业。培训对象年龄在20至50岁。创业培训补助标准30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创业培训可结合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进行。

(二)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主要是帮助培训对象提高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技能,实现增产增效增收,培训对象年龄18至64岁。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补助标准5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30学时,随农事季节安排,分次进行。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指导相结合方式,培训地点以田间地头、村落院坝为主。

(三)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主要是帮助农村中文化程度较高的培训对象掌握新型农业科技知识,成为库区安置区农业生产的科技带头人。培训对象18至55岁。培训补助标准18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90学时。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可采取参观学习、理论讲授和实作训练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致富带头人培训。主要是帮助有一定经营头脑和经济基础的培训对象通过发展种养植业,农产品加工业、商贸服务业等成为专业大户,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培训对象20至50岁。致富带头人培训补助标准15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可结合农业产业发展,经营管理等实际需要开展培训。

(五)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帮助已在企业就业的移民群众,提升岗位技能水平和适应转岗就业的要求,主要在企业生产岗位上进行。培训对象18至55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助标准8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理论提升和在企业生产岗位上进行实践。

(六)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培训对象掌握二三产业职业技能,实现上岗就业。培训对象18至55岁。就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500元至3000元/人(详见附件《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表》,未列入表内的专业可参照相近专业分类确定)。就业技能培训主要采取定单培训和“招工与招生结合培训”的方式进行,订单培训是指培训机构先落实企业用工需求定单,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培训;招生与招工相结合培训,是指培训机构与用工企业共同招生、招工,共同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就在该企业就业。

第八条培训工作坚持群众自愿,贫困对象优先原则。各培训责任单位应以市场需求、群众期盼、简明适用为要求,以提高培训质量为宗旨,充分结合我县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建设等实际需要,深入研究创新培训种类,合理安排培训内容。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九条年度计划申报。根据省局计划申报时间要求,移民局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编制申报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条年度计划下达。根据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将计划任务分别下达到培训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确定培训承训机构。各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对自愿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将计划任务合理分解下达到各承训机构,并与各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培训的专业、人数、资金、时间、地点、质量、就业要求等。

第十二条培训实施方案编制。各培训机构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和培训专业类型要求,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培训实施方案编制基本内容包括:培训类型、培训专业、培训对象名单、培训地点(有实训要求的要明确实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培训教材、培训教师资质、组织形式、预期效果、考试颁证,就业途径等。

第十三条方案审核。培训机构将编制的培训实施方案报送培训责任单位,由培训责任单位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方案审查同意后,培训机构方可组织开班。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培训方案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开班和实施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考核。培训班结束时,应对培训学员所学技能进行考试考核(农业适用技术培训除外)。就业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应使参训学员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水平,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应获得农业主管部门新型农民认定证书,创业培训应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证书。相关部门没有培训专业证书的,由培训机构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组织验收。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组织自验,进行查漏补缺,自验合格后,按要求整理好培训资料,申请培训责任单位进行验收,培训责任单位应组织验收组按照合同、实施方案对培训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办法采取查阅资料、电话抽查、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资金拔付。培训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将培训资料整理分别报送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各一套,申请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拔责任单位或培训机构。

第四章培训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管理。各主管单位应根据培训任务需要,会同财政、人社、农业、教育等部门,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具备技能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年度培训项目任务。具备技能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包括优势大中型企业、中高职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就业培训中心等。各责任单位通过竞争性比选将培训机构确定后,应将培训机构情况报送县移民局上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九条实施监督管理。各培训责任单位应加强培训过程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对培训工作进行现场监管。核对参训人员,掌握培训进度,考核学员培训质量和效果,并将检查和抽查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管理。培训档案资料由培训机构负责以培训班次为单元进行整理,建立培训台帐,并按要求完成国务院三峡办三峡库区职业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录入。培训档案共分三个部分:

综合档案。综合档案内容包括:培训合同、培训实施方案、教材、学员花名册、学员培训期间考勤表、培训实施责任单位监管记录、考试考卷、学员理论考试成绩,学员技能考核成绩,学员颁证情况、学员就业情况、培训总结、以及培训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和声像档案等。

个人档案(见附表:培训对象参与培训档案表样)。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培训对象姓名、姓别、年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及家庭成员信息和从业情况;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就业协议复印件。学员对培训工作评价意见,由培训机构根据不同类型培训班要求,负责将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纪律要求统一印制,开班时统一发放给学员,培训结束,培训学员对参与培训情况进行认定,对承训机构的培训过程、教学质量、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签属意见后统一交培训机构,存入个人档案。

验收档案。包括培训机构自验情况、培训责任单位组织验收情况。

第二十一条培训资金管理。县财政局为三峡后续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三峡后续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一)培训资金由财政局直达培训责任单位或培训机构。

(二)培训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使用,严格执行《兴山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培训班次为单元建立专业台账,实行专帐核算与管理,严禁与其它培训资金混合建帐。

(三)三峡后续教育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支出,即培训教材费(文字教材、教辅资料和声像教材等方面支出),教师聘请费(授课教师的课时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方面的支出),参训学员费(学员食宿、交通、实习、参观交流、学习用品、实训教材、考试考核等方面的支出),以及用于技能培训所发生的招生、场租、宣传、资料印刷、在线学习、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四)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同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培训机构以任何方式弄虚做假,套取培训专项资金,对弄虚做假,套取培训资金的,一律取消培训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培训计划管理。各培训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批准的计划任务,将培训对象确定到人,实施精准培训,不得随意调整和扩大实施范围、改变培训内容和突破计划人数,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管理。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讲究培训信用,确保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承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培训项目转包给其它培训机构或个人,严禁擅自减少培训课时或更换授课教师,降低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第2篇

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二年,抓好新一年的煤矿教育培训工作,是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根据市、区煤炭局2011年工作意见关于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现就区局进一步加强煤矿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联系实际,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落实培训责任,加强煤矿日常检查中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管力度。

2、主要任务。加大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一系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学习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市煤炭管理办法》;要强化煤矿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职工安全培训,确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依法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强化应急培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防灾避灾与应急处置的能力;不断改善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师资库和各类题库,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推动教育质量提高;要完善制度建设,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安全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对两处四级培训机构的监管,大力推进教考分离,集中整治培训走过场和持过期证件上岗行为,坚决杜绝未经培训上岗和无证上岗现象。

3、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区局对煤矿企业及两处四级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管作用,加强对两处四级培训机构建设及培训开展情况的督查。煤矿企业要成立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必须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培训工作,并配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4、加强对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区局每月进行一次培训专项检查,对未经培训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上岗、培训组织不认真、考试作弊、试卷雷同及持过期证件上岗的行为严肃查处。

5、规范培训材料上报及全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煤矿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做好“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参加培训的相关资料上报工作,按时培训,确保100%完成培训计划;区局对两处四级培训机构的办班计划(特别是新工人和转岗职工的办班计划)、课程安排进行审核,监督教学管理,进行现场听课、监考,督导培训机构按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进行教学。全员培训由区局审核发证报市局备案。

6、强化应急救援培训。要将煤矿应急预案培训、停产撤人演练作为教育培训监管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的学习培训,确保职工熟知防灾避灾与应急处置知识,在遇险时安全迅速撤离。

7、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及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实现档案电子化、信息化和纸质档案一人一档,试卷集中存档备查。适时开展各种培训,认真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确保员工熟知岗位操作规程,准确进行岗位描述,要对安全薄弱人员进行重点帮教。

二、规范办学,提高教学质量

8、促进标准化建设。督促两处四级培训机构按照审查标准,对培训教室、微机室、安全教育展室、档案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实训基地(场所)、师资配备进行完善更新升级。积极推广运用“三维模拟动画培训系统”和优秀教材,聘任专业结构合理、数量质量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优秀教师。

9、完善培训管理规划。培训机构要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严把培训、考核质量关,形成培训、考核、发证、反馈的闭环管理,杜绝缺课、替学和作弊代考现象,切实保证培训实效。实行教考分离,培训机构考点要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区局、市局联网。

10、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树立“大培训”观念,突出各类人员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培训需求导向,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结合地方煤矿实际,多讲案例,开展特色教学活动,实现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手段现代化、管理信息化。

三、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构

11、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各煤矿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双基”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训机构把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贯穿于安全教育培训的各个环节,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经验到位、机构建设到位、计划落实到位。

12、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煤矿企业培训管理机构要负起责任,按时有质量地完成市、区交办的各项培训任务,逐步形成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培训职能科室全面负责,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

13、注重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发放安全手册、建设文化长廊、开展岗位练兵、举办知识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有效形式,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积极推进“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安全作业岗位自我描述管理法”等先进经验,结合各自实际不断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培训课程;应急培训;管理体系

1培训课程体系建立分析

(1)事故决策提高课程体系——模拟救灾推演。进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煤矿特点,结合行为科学理论,以真实的事故警示案例为依据制定事故模拟推演方案,用于矿级管理人员培训教学中,以期提高矿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在矿井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中能够正确决策指挥。

(2)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课程模块。针对目前煤矿企业存在着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进展不平衡,在培训课程体系中,需要加入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课程,应急管理工作应从上层抓起,并需要编制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文件汇编》,结合行为科学原理,从行为准则上对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进行提高。

(3)扩大课程范围适应不同层次人员。煤矿区队级管理人员是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环节人员,是煤矿基层管理工作者,是生产一线第一责任者,在矿井发生事故时,是现场处置第一决策者。做好煤矿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演练、培训是提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重要手段。这充分说明了煤矿企业基层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应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严重匮乏,必将导致大部分煤矿企业应急管理能力低下。

(4)煤矿应急预案演练课程体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的要求,相关课程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标准,以《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为依据,并结合地方行政机构的应急法律法规。

2培训教师管理及确定

煤矿安全培训虽然是一种在职教育学习,但其教学成果以及学员学习效率都符合学校教学规律,在全日制教学过程中,对教师的管理,是学校教务部门最为主要的工作之一,是整个学校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所以在煤矿安全应急培训中,对于其讲师的管理尤为重要,要从前期的培训教师的选择,到中期的教师监督管理,以及教务人员的教学组织实施,到后期的教学质量的评价。煤矿安全应急培训的教师确定,必须要针对煤矿企业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识别,即各个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分析识别,确定哪个工作环节更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识别过程中还需要把我国煤矿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目前煤矿安全监察的动态和现实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相结合。并且煤矿安全培训要积极响应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政策,以及最新的劳动保护规定,这样既能结合煤矿企业实际的安全培训要求,又能把相关培训政策性指导内容进行前期的预判分析。由于煤矿安全培训人员的结构差异性,对于煤矿安全培训的对象进行差异化需求分析。并且把煤矿安全培训的个体和组织相结合,以识别整个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需求。

3煤矿安全应急培训质量评价方法

煤矿安全培训质量的评价,在整个煤矿安全培训环节中流程中是比较重要的,它是进行培训效果评价的有效手段,也是进行后期煤矿安全培训项目改正提高的措施之一。对于教学质量的评价方法,目前有多种方法,每种方法都有其一定的特征,所表征的优势可能有一定的差别。根据煤矿安全应急培训班的特点,主要通过3种方式对其进行教学质量的评价分析:

(1)教学效果的测量与评价。这是从学生的成绩上,用量化的方式,来反映教学效果的优劣,任何一种模式的教学,都可通过此法进行定量评价。这种教学质量的评价目前在各个层次的教学过程中应用比较广泛。主要是根据学生的成绩来进行量化比较,对于煤矿应急管理培训教学成绩的量化,要根据培训教学的特点,设置适合的考核和考试方法,主要以答辩和编制相应应急预案,最后也可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考试来综合量化处理。

(2)教学问卷调查评价。教学问卷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也是目前比较常用的教学评价方法之一,对于教学问卷的评价,必须进行侧重点的问卷设计,然后设定目标值,然后对目标值进行统计分析以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分析。

(3)教学质量模糊综合评价。首先对于煤矿安全培训的质量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在其影响因素中可以对它们进行分类,一般将它们分为2类,一类为重要影响因素,另一类为次要影响因素。其中教学计划、师质力量、过程控制等都属于煤矿安全培训质量影响的重要因素。次要因素主要包括培训需求、教学时间、学员意见等。在此分析基础上,并通过一定的数学评价分析理论,建立煤矿安全培训质量评价体系。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评价因素是对煤矿安全培训质量的综合评价集合。

4煤矿应急培训教学管理体系

对于煤矿企业内部的培训中心,其应该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政策动向,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具体的培训计划要按照企业发展的规划以及企业人员结构的特征和相关企业职工考核制度进行培训计划的制定。作为企业的安全培训机构,其要对整个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责任,必须要进行责任化管理,只有进行了责任化管理,才能够促使企业的培训机构加强相应的工作。并且企业的培训机构要在企业的年度开始就制定好本年度的培训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整变化。对于煤矿企业培训中心所制定的培训计划,应该包括培训教学大纲、培训教学计划、培训的时间安排、培训的手段以及相应的教学资源都应该进行明确化。对于培训计划的时间,可以进行中长期的培训计划的制定。

(1)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长期培训计划的制定,长期发展计划的制定是培训机构按照所属矿山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制定的,长期的培训计划其时间跨度一般较大,大部分是按照单位为年的时间进行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对于时间的长短,也需要着重考虑。因为如果时间过短就失去了长期培训计划制定的意义,而如果制定的时间过长,那么在长时间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也许不能够合理地去预测,这样也会给制定的培训计划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2)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中期培训计划,中期培训计划一般是指年度计划的制定,即整个年度内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它的制定需要在长期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制定,即它要符合长期的培训计划要求。并且制定的中期培训计划要结合企业年度发展规划或者发展目标,并且要考虑短期的培训计划的要求,使得中期培训计划衔接长期和短期计划。

(3)煤炭培训机构短期培训计划的制定,对于煤矿企业短期的培训计划的制定,主要考虑煤矿企业短期内的人员结构变化以及国家煤矿主管部门对煤矿相关政策的动向,以及近期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新的标准颁布实施的情况,尤其是国家标准规范的实施,在实施前需要进行相关培训,这样能够有效地贯彻和落实煤矿企业的实施国家标准规范的能力。

对于编制培训计划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编制:

(1)首先在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内容时,先要考虑的是煤矿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然后对企业本身的人员结构的发展,以及技术水平的现状等都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然后再制定具体的内容,在确定内容后,就需要制定相应培训内容后的培训目标,进行培训的目标要明确,这样才能进行高效的煤矿安全培训,并制定相应的目标考核机制,进行合理化的考核。

(2)在制定培训内容时还需确定培训对象,以及和它对应的培训具体内容要求。培训对象要和培训内容相结合进行考虑,这需要对本矿山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技术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够进行确定。培训对象确定后,就要根据确定的培训内容确定培训的时间安排,时间的长短要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的认知能力进行确定,而具体在那个时间段进行培训,需要考虑煤矿企业自身的生产需求,因为煤矿企业培训最好在不影响煤矿企业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影响到煤矿企业的生产,那么也需要把这种影响降低到最低。

(3)对培训教学人员的选择也是进行培训计划制定的重要内容,首先要根据培训的具体内容选择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一些培训内容,如理论性较强的工程技术课程可以选择外聘科研院所的科研工程技术人员,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培训内容可以选择本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教学工作,而像其他一些国家规范和标准的培训可以选择行政机构或者高校教师进行宣贯国家标准。对于企业内部的培训中心在进行培训计划时也需要考虑培训场所的问题,目前大部分煤矿企业的培训中心都有固定的教学地点。

(4)对于制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及目标,需要通过采取一定的手段进行监控,因为在职培训所涉及到的学员不能全日制地进行学习,所以在控制过程中首先需要制定的是相关人员的出勤率,对于出勤率可以采取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于培训计划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在整个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是培训机构教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之一。

在进行培训计划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或评价制度,只有建立相应的评价和评估制度,才能够有效保证整个培训项目的质量和目标的实现。煤矿培训项目的实施是培训机构的重要工作,整个培训机构的各个部门都需要协同工作。在培训项目实施阶段就是要按照前期制定的培训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工作。在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整个培训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方法,进行有效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在我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所属部门中也有相应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的培训机构还承担对所监察的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中心进行监管和管理,那么此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的制定需要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工作动向相结合,并时刻对煤矿企业所需要的培训要求进行调查,以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培训项目计划。

由于煤矿从业人员的结构差异性,即煤矿管理人员和普通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一线的采掘工人,并且由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特种工作人员。所以不同结构层次的人员对于安全培训的需要,和需要培训的内容以及其认知能力都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再制定教学计划和培训大纲以及考核标准时都需要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进行合理的确定。由于煤矿生产企业属于高危行业,所以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从事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有资格证书的培训内容,如矿长资格证、总工资格证等资格培训项目。对于煤矿的特种工人,也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培训,如采煤机司机证书、爆破工资格证书等。

参考文献:

[1]程伟,柏建彪.松软厚煤层巷道围岩稳定原理与控制技术研究[J].煤炭科技,2010(2):4-6.

[2]刘建军.崔家寨煤矿近距离煤层群开采巷道稳定性分析[J].煤炭科学技术,2009,37(3):13-16.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培训;现状;改善措施

煤矿生产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能源,但是煤矿生产也是一项高危行业,所以要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技能水平,加强煤矿企业安全设施建设,从而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环境。在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安全培训效率低,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近些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煤矿安全培训是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通过安全培训工作,能够消除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降低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运行,确保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煤矿安全培训现状分析

1.1安全培训意识不强。国家对于煤矿企业的经营生产会出台一些强制性的制度,尤其是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工作。但是部分煤矿过于看重经济效益,而对于国家制定的安全培训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切实执行安全培训管理工作。而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加大,水、火、瓦斯、塌陷等都会成为维威胁职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在面对这些威胁因素,由于职工缺乏安全防护技能,并煤矿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所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1.2培训方式和内容落后。随着煤矿生产水平的提升,机电一体化、智能化生产技术逐渐应用于煤矿生产中,由此对煤矿职工以及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安全防护方面的防范措施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但是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由于受到资金以及自身水平的限制,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更新慢,培训的方式单一,已经无法适应现阶段煤矿安全生产所需,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反馈以及效果评估机制,导致安全培训工作形同虚设,失去了安全培训的真正意义。

1.3培训管理缺乏有效监管。关于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机制,培训政策的制定、培训政策的落实、监督以及反馈是四个重要的环节,如此才能够构成完成的培训管理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尤其是监督反馈环节不健全,从而无法获取煤矿安全培训的真实效果,无法发挥出安全培训的真正价值。

1.4安全培训部署不科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需要管理者与一线员工的共同努力,所以在安全培训工作中应该根据岗位性质的不同,而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培训的内容,从而全面提升煤矿员工的安全技能。但是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过于偏重对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而忽略了对管理者的安全培训,由此导致管理者与一线员工的日常生产脱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运行造成一定的阻碍。

2完善煤矿安全培训的对策

2.1提高认识,加强培训制度建设。改变培训被动局面,必须树立依法强制培训的理念,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培训机构的职责,重视安全培训,科学指导、认真组织培训工作,促进培训和保证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从计划、管理、实施、监控等环节形成一个纵向到边、横向到底,上下联动、相互监督的闭环结构,通过各环节之间高效运行,保证培训质量。通过完善培训管理标准,制定相关配套标准,如培训机构设置定编、专职教师配备、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质量评估办法、培训信息通报方式等。运用法规、标准和行政手段,依法强制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

2.2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针对性,现行安全培训教材是在传统安全知识教育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根据煤矿新技术应用和受教育对象的不同,其内容和层次应有所不同。加强煤矿工人的职业化塑造,要以能力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按能力倒推培训课程;科目的设置应加入必要的实训环节,让学员在实训中面对实际,解决问题,提高现场操作技能。实现理论向技术、向现场应用转化的能力教育,授课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及时性;结合矿井实际,扩大实操考核比例,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借鉴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方法,与现场实际操作结合起来考核。达到懂道理、听指挥、会操作的基本要求;教学方式,既有集中授课,又有网络和多媒体授课方式。

2.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一支好的专职教师队伍才能带出一批好学员。要把专职教师视为一种教学资源来开发,提高教师待遇,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学员。针对教师专业素质、授课艺术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坚持专兼职教师听课、评课制度,发现不足及时指出,促进教师在职提高。定期对教师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作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的重要依据,并与经济利益和聘用挂钩。通过定期测评,培育严谨细实的教风,树立培训机构的良好形象。

2.4落实督导,加强培训过程控制。实施培训质量过程控制,从培训前需求调研入手,策划培训方案,加强培训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搞好培训后效果的评估反馈。对培训管理思路、课程安排、授课方法、实训基地、题库建设、考核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控制,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满足生产现场的需要。加强培训部门和送培单位的沟通,建立培训中心与送培联系渠道,及时反馈学员出勤及培训表现。健全内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既是对学员综合表现的鉴定,也是对培训的评价和总结。使用计算机和书面两种形式整理存档,便于检索,培训计划、课程表、考勤表、登记表、成绩单、班主任小结、实验报告俱全,存史备查。

3结论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需要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这是国家对煤矿企业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了切实发挥安全培训效果,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机制,根据煤矿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适宜的培训内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建立安全培训监督和反馈机制,然后根据反馈的内容及时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能够发挥最大的价值,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条件。

作者:李娟 单位: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中心

参考文献:

[1]蒋旭刚,杨俊燕,李杜风.我国煤矿安全培训体系构建及发展趋势探讨[J].矿业安全与环保,2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