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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保护法的内容

青少年保护法的内容

青少年保护法的内容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青少年权益;宪法保护;权益入宪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和民族的命运。青少年既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又是特别需要社会关怀和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马克思曾说过:“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力应当得到保护。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现阶段对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是人权理论发展和世界立法总趋势。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从宪法的高度重视对青少年的保护,将是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然而,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还存在很多不足,侵犯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我国宪法对保护青少年权益的规定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同志受党中央的委托,亲自起草的曾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有计划有步骤的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少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综上所述,我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对青少年的培养目标和对其合法权益的宪法保护。

此外,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宪法的规定细化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监护权、受抚养权、受教育权、人格权、个人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健康成长权、荣誉权以及继承权等权利,并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权利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在司法保护中,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创立的第一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及基本要求,法律援助制度,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二、我国宪法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要防范国家和社会陷入动乱和无政府状态。因此实现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是宪法的重要目标。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力的纸。”以宪法来保护青少年的权益,不仅要发挥宪法的秩序稳定功能,也要突出体现宪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最终实现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宪法的协调机制,是指宪法在保护青少年权益的过程中,能够在合理配置国家机关的权力、实现资源最优组合、协调国家机关的工作上发挥积极有效作用。宪法所形成的协调机制,对于实现国家各个机关之间在保护青少年权益方面的合作与协调,要求国家不仅要履行义务还要重视青少年的特殊性,充分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的力量,发挥重要作用。

宪法的权力监督机制,是宪法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发挥着监督各个国家权力机关权力的行使。它包括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防范公权力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侵害。对青少年权益保护而言,通过让权力于宪法设定的目标和青少年的权益相符合,宪法实现了对权力进行监督目标。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确定了各个国家权力机关在青少年权益保护中的地位以及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义务。第二,宪法确定了国家履行其义务的界限。第三,宪法还为青少年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救济路径。

三、如何加强宪法对青少年权益的有效保护

(一)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普通法律以及国家机关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青少年权益的宪法保护要求宪法发挥其根本大法的地位,不仅要让宪法成为保护青少年权益体系的一部分,更要求宪法能够对其它具有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第三,宪法监督是约束国家权力、保障青少年基本权利的关键。它一方面是基本权利具体化并成为青少年其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依据,另一方面也是要求国家切实履行其义务,承担其保护青少年权益的职责。

(二)青少年权益入宪

首先,将青少年的权益加入宪法中大大提升了青少年以及青少年权益的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能够进入到宪法文本里,显示了青少年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其次,在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监督制度发展不完善的背景下,入宪也是扩充宪法内容和促使宪法适应现实情况的重要路径,是缓解宪法规范与现实之间矛盾的方式。第三,青少年权利的入宪是其获得宪法保护的有力途径。宪法提供了很多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了规定宪法监督、规定国家义务等。将青少年的权益写进宪法使其成为基本权利,就让其获得了更多的保障形式、救济途经和更高的保障程度。

(三)监控立法机关对青少年权益的立法不作为

我国关于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精神。同时由于宪法的模糊性、抽象性,宪法上的很多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内容都需要被立法具体化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对青少年来说,要实现宪法对其权益的保护,通常需要通过立法的具体化来实现。因此,立法具体化是宪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立法机关不立法,或者立法不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以及具体规定的,就应接受宪法的审查。这也是青少年合法权益宪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如今,我国正在逐渐建立和完善的“青少年法律体系”,这正是青少年权益立法化具体的表现。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所建立起来的协调机制、权力监督机制是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法律地位,青少年权益入宪,监控立法机关对青少年权益的立法不作为都是促进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具体的、有效的途径和措施。但是,放眼整个学术界,对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问题的专项研究非常少,通常是在论述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同时才会有所涉及,关于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在中国,在世界其他国家也不多,所以对于青少年权益的宪法保护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董和平.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35)

[2]黎晓武,徐光兵著.宪法基本原理[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30)

青少年保护法的内容范文第2篇

多重法律内容限制

首先,《多媒体法》严格规定网络自由传播的。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信息时代新型通信媒体的互联网法律――《多媒体法》。该法主要在四个方面对德国的互联网控制产生影响:第一,它加强了对非法内容传播的责任,比如说对有关纳粹复兴内容的传播;第二,它通过法令设定特定的“网络警察”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第三,将在网上制作或传播对儿童有害内容的言论视为一种犯罪;第四,该法还希望保护用户的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用来阻止通过网络传播违法内容。

其次,防止青少年通过网络接触色情信息是德国网络监管的重点。2009年4月22日,针对网上儿童色情内容,当时的联盟党和社民党联合政府颁布通过了《屏蔽通讯网络儿童色情内容法》。根据该法律,联邦刑事犯罪调查局将有权建立封锁网站列表并每日更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将根据这一列表,封锁相关的儿童色情网页。

再次,德国对普通法律的延伸也是用来限定网络言论自由。《德国刑法典》第131条规定暴力描述犯罪,即向18岁以下的人发表或者转播“暴力描述”、“非人道”言论的人将遭受严重处罚。任何媒体出版或发行新纳粹或否认大屠杀的文学作品不仅仅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且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法律禁止纳粹思想传播、希特勒式行礼,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同纳粹帝国有关联想的标志等,这些激进的政治言论,同样被网络传播所禁止。

可以说,德国的网络信息法律有两大主题,对极端宗教,右翼势力思想的遏制以及对于儿童,青少年网民的保护,这在内容上限定了德国网络信息流通的自由。

公职人员严格监管

首先,网络内容严格分级,并接受多方监管。根据《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有义务对其内容进行年龄分级,并作出标识,然后由家长根据相应的软件决定是否过滤。关于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的具体制定情况如下:德国所有网站、移动内容提供商以及其他电信媒体将被要求填写一份详细在线调查问卷,以甄别其服务是否包含色情、暴力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信息。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网站、移动内容提供商以及其他电信媒体将自动按照统一分级标准获得分级答复,随后自行为其内容设置年龄许可标志。通过这一措施及使用过滤软件等手段,青少年在浏览网络时将只能看到其年龄范围内所允许接触到的内容。

其次,网络信息流通过程由网络预警人员与警察监督。在德国,“传播和拥有儿童色情信息”直是联邦内政部打击网络犯罪的重点。德国最高刑事法庭早已宣布,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色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此过程由网络预警人员负责。同时德国联邦内政部总体负责网络监管,其直属的联邦刑警局下设一个“数据网络无嫌疑调查中心”的机构,类似我们常说的“网上警察”。无需根据具体的嫌疑指控,就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跟踪和分析互联网上的信息,以发现可疑的网上违法行为。他们的“网上巡逻”,行话称之为无嫌疑调查工作是以抽样的形式进行的。一旦发现登有违法言论和图片的网站,立即查封。他们积极与青少年保护部门、网络供应商等合作开展活动,交流侦察有害信息内容的方法和技术;还与美国联邦调查局、欧洲刑警组织等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力度,共同监管互联网信息传播。

市场领域的合作监管

德国政府还寻求市场力量实现共同监管,防止网络信息自由流通的滥用。

首先是与网络运营商的合作。2009年4月17日,联邦政府和德国网络服务商中的五家签订了网站屏蔽协议。谷歌,雅虎,美国在线等知名运营商悉数囊括在内,运营商根据联邦刑警局提供的信息,删除和屏蔽那些不良的网上内容。尽管德国法律规定,网络运营商没有义务监察由其传送或储存的信息,也没有义务去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但实际上网络运营商还是需要封杀一些内容。

其次是寻求网吧的合作监管。网吧是德国青少年喜欢光顾的休闲场所之一。德国政府规定,所有网吧电脑必须设置黄色信息过滤器和网站监控系统。网吧虽然不实行实名制,但德国的网吧不允许16岁以下学生进入。由于涉及版权等问题,德国网吧不允许个人私自下载网上资源,不允许接入私人媒体存储设备。如果有网民偷偷登录“黄网”,电脑就会发出警告,不听警告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接受指控。同时,90%的网吧禁止电脑游戏,在其它网吧中只能进行有限低级别的电脑游戏。在网吧般设有摄像设备,如果利用网吧从事不法行为,警方可以通过上网数据和录相等信息锁定嫌疑人。德国教育部门和青少年保护机构在青少年活动中心、学校等地设置专供网吧,要求到网吧娱乐的学生签名,加强青少年上网的信息安全意识。

寻求社会力量的合作监管

由于政府与市场等领域力量的有限性,德国还从社会领域获得支持,共同执行对互联网的监管。德国政府部门大力推广“青少年网络行动”,并设立了集信息娱乐与学习于一体的综合性网站,为他们提供专门服务。这些网站以生动多样的形式吸引青少年参与,并努力延展信息平台。德国教育机构和青少年保护机构推出大量健康游戏软件和学习软件,不断为家长提供指导青少年上网的专家建议。这些机构还发行专门的网络手册,推荐适合青少年登录的网站。

德国联邦政府还建立了“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处”的社会组织,专门负责识别和检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监测不良信息网站的发展状况,将有害信息记录在案,并随时运用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接触和翻阅这些内容,保证媒体传播信息的安全性。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处还与一些商业机构合作,免费为青少年提供过滤器等技术软件,通过技术手段防范不良信息的影响。

青少年保护法的内容范文第3篇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以青少年为法治教育为对象,以宣传教育为落脚点的一项关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目的在于青少年树立法治观念,培养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因此,青少年法治教育必须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国情开展法律进学校的教育活动。让民主法治观念深植在广大青少年的内心深处,产生法治教育的良好效果。

思考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理念和主要措施。法律进学校,对青少年在法治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上,着力重视青少年法治教育。坚持培养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的基本理念;着眼于对广大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

一是教育内容社会化,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我们应遵循两个原则:一符合社会需求。既要与个体行为社会化的基本规律和社会行为化要求相吻合,同时要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以有利于适应我国法制国家社会目标的实施与发展。二符合人的发展要求。充分考虑青少年学生接受教育过程的特点和规律,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二是注重课外教育,润物无声。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要十分重视课外教育在加强学生法律品格教育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是靠一门课程或多少学时的教学能够完成的。而应该是一个渐进式的,不断积累,逐步加以塑造的过程。因此,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力求课堂教学与校园法治文化环境相一致。校内的各种学术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服务等都有不同程度地发挥着法治教育的功能,传递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价值观。

三是教育途径综合化,强化渗透性的教育作用。法律进学校,依靠学校的课堂教育宣讲是推行法治教育的基本形式。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要通过多学科的渗透得到全面推行。学校除了开设专门的法治课程外,其他文理课程都要有相关法律问题的讲述。例如:政治课、历史课、职业道德课、思想品德课、地理课等,使青少年充分理解我国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

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丰富教学手段。沙湾区在25所学校均配有法治副校长,城区学校聘任法院法官为法治辅导员,开展法治教育。全区建立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1所,市级1所、区级3所,法律进学校示范点2所。法治宣传教育进校园;学生走进法院接受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设置学校学生“走进法庭”的现场训练。老师带领学生到当地法院旁听审判,然后根据学生所学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做到学以致用。组织学生到国家法律机关进行实地参观体验开设模拟法庭教育课,学校邀请律师、法官、警察和执法者等法制建设社会教育者走进课堂进行讲授法律知识课程,丰富课程内容,增加时效性。这些措施对青少年法律行为能力的培养和守法习惯的培养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思考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几点建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五个必须”的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走向法治国家的新起点中,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建设。引导青少年学生领会“四个全面”的重要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一是对青少年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广泛开展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努力使青少年把对法治、法律的信仰,尊崇转化为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这不仅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相联系,而且还与社会现实相结合,也与人的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相一致。能更好地帮助引领青少年融入社会,较快地完成自身社会化的转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二是对青少年加强网络法治文化教育。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消除法治教育成人化标准,理论化形式,课堂化模式,快捷、准确地了解掌握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网上法治文化教育宣传活动。

青少年保护法的内容范文第4篇

自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就进入了由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在这个集中精力搞建设的过程中,党和政府也在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发展。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立法手段、设立专门的青少年组织和加强青少年儿童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措施的推行,我国取得了在世纪之交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男女受教育差距在逐步缩小,高等教育大众化基本得以实现等成就。但就我国目前青少年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现实与理想目标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必须正视这个现实问题,不断改善,这是在青少年发展问题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一、社会转型期青少年发展存在的问题

社会转型在经济、政治、文化转型的同时还表现为人们在心理行为、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由此,青少年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的来说,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问题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青少年发展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教育权、生存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但在现实中,青少年的平等发展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由于地区不平衡、城乡差别、家庭经济差别等原因产生的青少年受教育权、生存权不平等问题较为突出。另外,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还表现为青少年中特殊群体保护不力问题。青少年中的特殊群体即孤残青少年、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及女童等遭受不公正待遇以及女青年遭遇就业歧视等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二)青少年人身伤害问题

近些年来,青少年儿童所受到的校园人身伤害和家庭暴力伤害有增加的趋势,如何保护青少年儿童的人身权利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伤害问题

网络带给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负面影响,一是网络成瘾,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增多而增加其心理人格受到伤害的机会,并可能由此而引发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二是使用电脑时间过长可能会给青少年身体造成伤害,如近视、肌肉劳损、脊椎病等。

(四)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逐年增多,呈现低龄化、智能化、恶性化特征,且“好学生”犯罪现象增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较为严峻。

(五)青少年权利救济缺失问题

现实中各种侵害青少年权利的行为没有受到有效干预,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也是一个需要立法加以改善的问题。

二、青少年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环境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

转型时期开放的社会环境广泛、深刻地影响着青少年的发展成长,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每一方面又有其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下面分别就政治、经济、文化的消极影响方面进行分析。

1. 政治方面。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法制及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导致官僚主义和各种特权现象以及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难以制约等等,影响甚至毒害着正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

2. 经济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利益不均和社会不平等现象增多,而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及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一些扭曲的价值观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他们在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自身也产生了嫉妒、自卑等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对于贫困青少年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另外,社会的两极分化、贫富差距加大,是青少年发展权不平等问题的主要成因;同时,由于贫困导致的思想文化落后,家长缺乏法律意识也是家庭暴力伤害的成因之一,如去年媒体报道的贵州虐童案就是贫穷而愚昧无知的家长对女儿施暴的典型案例;另外,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某些厂家、社会组织漠视对青少年的保护而兜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些校园伤害事件则源于此。

3. 文化方面。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的精神世界,但是,不良网络行为给青少年的思想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低估。青少年的网络沉溺行为、校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是受了不良网络游戏、不良文化制品的熏染而引发的。

(二)学校及教育体制的影响

教育体制的弊端得不到很好解决,尤其是应试教育使接受知识、培养能力、养成良好个性不能协调统一,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权利和对学生的道德教育,这些都严重阻碍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例如高校刑事案件近年就发生多起,2004年马加爵案,去年4月份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者都是成绩优秀的“好学生”,我们真的应该好好反思一下现阶段的教育体制对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影响。

(三)家庭的影响

随着社会变迁出现的家庭结构变化以及教养方式、父母观念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青少年的发展。例如,现代快节奏的生存环境,使许多青少年与父母的交流沟通机会减少,这就使得某些本来应由家长灌输给青少年的必要的社会道德规范失去了传递的机会;一些家长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经常打骂孩子,使孩子产生孤独感和不安全感以及自卑或逆反心理;有的家长则过于溺爱孩子而包庇纵容其不良行为,易使孩子养成自私霸道的性格等等,这些都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另外,父母或监护人网络知识缺乏或者疏于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引导、监控,是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的主要成因。

(四)青少年发展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到位

社会、政府、学校、家庭在青少年发展方面的工作缺乏联动互补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这直接导致了青少年中特殊群体保护不力问题和青少年权利救济缺失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三、促进青少年发展的对策

青少年是的祖国未来、民族的希望,针对社会转型期青少年发展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善,从根本上消除影响青少年发展的不利因素,培养高素质的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建设人才。

(一)完善青少年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维护青少年平等发展权

首先,应从保障青少年发展权出发,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从重点保护的角度制定和完善促进青少年发展的政策法律。

其次,实施均衡发展的教育,维护青少年平等发展权。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工作,加大薄弱学校改造的力度。要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儿童青少年享有相同质量要求的教育,不但要解决儿童青少年都有学上的问题,还要解决上好学的问题,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明确政府、学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相关社会组织对于青少年发展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于青少年发展而言,政府、学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相关社会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在政策及立法中予以明确。

1. 明确政府职责。在维护青少年生命安全、网络安全和身心健康、保护青少年受教育权方面,政府应当发挥起主导作用,应当强化行政监管力度。一方面要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的义务,建立健全青少年保护相关制度,改变各职能部门权责不清、各自为政的工作模式。另一方面,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作明确规定,加大执法力度。

2. 强化学校责任。学校的职能,除了“教书”以外,还要发挥“育人”功能,应该积极保护学生免受各方面的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首先,在教育内容上,要重视实施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网络教育,鼓励学生养成科学、健康的行为习惯。其次,加强与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联系,促进父母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第三,转变观念,从根本上纠正区别对待学生、侵害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3. 强化父母或监护人责任。父母或监护人应对青少年尽到教育和监管义务。首先,父母或监护人应当适时接受相关的教育,包括对网络技术知识的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其次,父母或监护人应积极履行抚养、教育和监督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促使子女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三,强化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4. 明确相关社会组织的责任。首先,应明确相关社会组织的义务,规范相关社会组织的行为,是青少年保护的重要内容。其次,明确相关社会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在适用处罚种类上,除了行为罚,还应当酌情考虑适用财产罚和人身罚。同时,针对一些累犯不改或情节严重者,还应在刑法体系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

(三)进一步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法治化,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应当加强青少年犯罪改造的力度,注重改造效果以及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青少年予以妥善安置,预防再次犯罪,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四)创新青少年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政府、学校、家庭促进青少年发展工作联动互补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青少年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将相关工作指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其次,应加强社会、政府、学校、家庭在为青少年发展服务方面的相互监督,以此环环相扣,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青少年保护法的内容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青少年;养成教育

[作者简介]闫立超,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河南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河南新乡453007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107-03

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讨论颇多,大多数都认同法律信仰是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建立真正法治国家的诸多条件中,建立尊法尚法的法律信仰是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律主体的法律信仰培育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些探讨和结论中,鲜有关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信仰及其教育问题,更鲜有把养成教育和青少年法律信仰进行整合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

一、培养青少年法律信仰的意义

法律信仰是法律主体持一种极度虔诚的态度或信念并以之指导实际行动的一种精神境界。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维护者和建设者,是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昌盛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培育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精神,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尤为重要。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昭示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和未来。法律信仰对法律主体包括青少年的影响不仅包括宗教般虔诚的内心信念,还包括对自身行为规范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养成,其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

1,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的理性启蒙

理性表示人的理智对世界的把握。“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代名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性观的本质。培育合格的理性公民是各国教育目标的共性。法律信仰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会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其成为有责任心和担当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民主意识的养成,提高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关注政治;公平民主的法律精神有助于青少年树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价值观。

2,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权益保护

权益是一个法学概念。权益是国家公民地位的体现,是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益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提高青少年的守法意识,从而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使青少年更娴熟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文明的行为习惯

行为科学认为行为主体的状态决定了行为选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其中,行为主体的心理、观念、知识、信仰等理性活动占主要地位。法律规范不仅是人们行为的理性总结,也是社会秩序的概括。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任何时期或阶级的法律对秩序的维护都包含了对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对人类基本文明行为的维护。青少年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遵守文明行为习惯的德性养成。

4,法律信仰有助于提高青少年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

青少年只有参与到社会中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社会亦需要朝气蓬勃的青少年后备力量来实现持续的发展与和谐。法律是实现社会平衡的调节器,对法律的信仰本身就是对社会的参与。青少年代表着未来,应该是民主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表现出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积极投身政治参与实践,这要求青少年必须具备较高的包括法律信仰在内的法律意识。

二、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的价值分析

青少年法律信仰对青少年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强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而养成教育理论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具有独特的价值。

1,对养成教育的理论分析

“养成”这一词汇涵盖了“手段―目的”或者“条件―结果”的逻辑关系。在这个逻辑关系中“养”规定着“成”,“成”是“成长”、“长成”、“构建成”,而不是“规定成”、“约束成”或者是“制造成”,前者主张只要教育对象对自我发展需要有所醒悟、领悟、觉悟,就可能自主习养而成,这种“成”的表现形式是自觉与自为的习惯。后者主张可以用纪律、规则强制教育对象而成,其表现是服从甚至是屈从。养成教育的概念在学界争论纷纭,但是这些争论中有一个共识:都包含了受教育者“行为”的转变,都认可养成教育包括受教育者文明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唐凯麟教授和刘铁芳博士认为:个体道德品性的养成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一是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一是道德理性引导下的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前者是后者的精神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生活外化。没有道德理性作为基础的行为习惯,就不具备真正的道德意义,个体行为不过是没有内在灵魂的“创制”,而不是个体道德精神的实践;没有个体日常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终究是肤浅的。两个过程是相互交织渗透的。整体而言,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依赖于教育的启蒙,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形成则依赖于个体生活中的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的核心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个体伦理价值选择的自觉意识与自主能力,个体道德理性启蒙教育的核心越来越多地转向价值启蒙,个体在伦理价值的自主判断、选择、内化、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个人道德生活的自觉主体,并进一步在生活中,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习惯,逐步实现个体完整道德德性的养成。因而,加强青少年的价值启蒙和生活养成,是当前青少年养成教育的基本内容。

2,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价值及借鉴

价值启蒙与生活养成是青少年道德养成教育辩证统一的两部分。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是青少年德育的组成部分,其同样也可以分成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和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两部分:

(1)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是教育者利用自身文化和法律经验上的优势,引导和辅助青少年获得对人生与社会基本法律价值判断的意识与能力,从而使现代法律成为青少年信仰的规则基础。理性启蒙意味着教育者肩负着必要的理性引导的责任,囊括着教育者主观意趣的活动,并包含教育者自身的理性预设和选择。但是,教育者的理性传输是有限的,更多地只是作为启蒙者的身份,有效地启迪、敞开青少年的理性世界,提高他们的理性判断、选择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面对开放的现代生活能从容自主地建构个人的理性世界,成为现代法治生活的主体。

(2)“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同样,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也必须通过生活发出习惯的力量才能成为真正的教育,日常生活是个体品性的养成之所。遵守法律

规则生活的养成就是青少年把个人的理性启蒙与现代法治生活结合起来,在生活中验证、丰富、实践自身的理性信念,并且逐步形成稳定的生活行为习惯,形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稳定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考、判断、选择、行动的基本方式。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是青少年作为生活的主体自觉地实践个人的理性信仰,养成行为习惯的过程,其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突现个人在生活中的主体性。养成教育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二、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教育的路径分析

当前进行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主要是包含法律信仰教育在内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为匮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也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其实效性不强。笔者尝试引入养成教育,对法律信仰教育的路径进行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有益的启发。

1,法制教育中宣传法律精神及价值应和宣传法律知识并举

对青少年而言,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主要课程有初中二年级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这些课程的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方式都仅仅体现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却很难体现对现代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弘扬,很少侧重对青少年进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律的信仰价值,从理性上认同现代法治的精神,才能从行为上养成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

2,法律援助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启蒙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法律工具主义虽然应该批判,但是法律的工具价值却不容忽视。只有当人们信仰的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公平和正义时,人们才会对他产生宗教般的虔诚。法治建立的过程是逐步树立法律权威、坚定公民法律信仰的过程。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权利的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北京、福州、兰州等地纷纷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并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中华律师全国协会及其各地的分会也都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这些机构免费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其监护人提供案件、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实际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法律只有给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坚强基础,社会才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进而才会形成民族法治未来的一片晴空。

3,青少年参与立法的尝试

历来为立法出谋划策的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一直是立法过程的缺席者。2004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包括青少年征求立法意见,这开辟了中国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先河。这一过程不但为立法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营养,为公平、正义、权威的良法提供了保障,意义更为深远的是这一过程为普通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公民对法律的认知、敬畏和信仰。上海市人大的这种做法确实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之后的2006年3月27日,广东团省委、省预防办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未成年人,参与《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小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作为被保护的主体青少年本身最有发言权,其体会和感言也最为真切,倾听他们的心声,提高他们的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是我们立法工作者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