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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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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专项规划

生态专项规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海绵城市 专项规划 内容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9-0085-01

一、海绵城市建设的背景

社会经济要想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需要城镇化进程的推动。同时,城镇化的发展也是区域和谐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社会整体发展的客观要求。不过,在城镇化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同时也会受到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极大影响,而采取外延模式来促进城镇化进程已很难取得良好效果。我国在2014年颁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已指出,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应当转型为改进城镇发展品质的全新发展模式,努力平衡城镇发展中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之间存在的矛盾,这样才可以使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在“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的系列讲话中明确提出,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和我国人民的生活以及民族未来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关联性。在2014年12月召开的城镇化工作座谈中提出,要构建自然存积、渗透以及净化的海绵城市。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建设部颁布实施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为构建海绵城市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理念及意义

(一)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理念

海绵城市指的是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城市的规划与管控,更加全面、深入地挖掘建筑工程、道路工程以及绿地等系统对自然降雨的吸纳、蓄存、渗透以及缓释等效用,使得自然降雨所带来的地表径流量得以有效管控,达到自然积存、渗透以及净化的城市生态系统。海绵城市就是要将城市建设成如海绵一样,可以更加优良地应对自然环境的改变,能够在遭遇灾害时有非常优良的“弹性”。在降雨过程中,将雨水吸纳、蓄存、渗透等,而在城市需水时把所吸纳的水资源再供给给城市。在海绵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将生态放在发展的前面,把自然途径和人工技术更有机地融合,在保证城市防涝安全性的条件下,使雨水被有效蓄存、净化,让雨水更加高效、合理地被城市所利用,达到生态保护的目标。构建海绵城市时,要协调好雨水、地表径流水以及城市地下水三者之间的系统性,同时也要兼顾不同水资源之间的复杂性及城市发展的长期性。海绵城市革新城市排洪防涝方式的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海绵城市革新城市排洪防涝方式

(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意义

城市传统的排洪防涝是采取快速排放、及时排放、就近排放等方式来实现的。而海绵城市的建设是通过渗透、滞留、蓄存、净化、利用、排放六位一体的方式来实现对城市雨水的优化处理,使城市的排水工程更加具有生态化,对于城市与生态的长期、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保护城市已有的生态系统。通过构建海绵城市,可以使城市已有的河流、湖泊、沟渠等生态系统得到极大的保护,使城市拥有更加充足的涵养水量,让城市保有可以应对强降雨的林地、草地以及河流等,使城市自身的水文、地质环境能够得以最大限度的维护。

(2)城市生态的恢复以及修复。通过建设海绵城市,利用生态保护的方式可以对易被破坏的生态加以恢复与修复,同时也能够让城市保有特定的生态环境空间。

(3)低影响开发。依据最小限度影响城市生态的思想,对城市进行规划与建设,使城市开发的强度得以有效、科学地控制,让城市拥有充足的生态用地,最大限度减少城市中不透水范围,使城市的水生态得以高效保护。

三、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

在海绵城市的专项规划中,要协调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地表径流排放系统。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能够有效地对降雨进行渗透、蓄存以及净化,使城市的地表雨水径流得以有效控制,降低了雨水地表径流的峰值,并减少雨水径流所带来的污染。雨水管渠系统指的是城市中传统的排水工程,要和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一起实现对降雨的汇集与排放。超标雨水地表径流排放系统是当降雨量过大时,超出了管渠的排放能力而建设的径流系统。通常在建设超标雨水地表径流系统时,要结合城市自然水体、泄解通道或者隧道等自然与人工途径结合的方式来实现。

四、结语

在构建海绵城市的过程中,应当将生态环境摆到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把自然途径以及人工技术有机融合在一起,保证城市拥有足够的防洪排涝能力,并可以有效对雨水进行积存、渗透以及净化,使得水资源能够被最大化再循环利用,以达到生态保护的目标。

生态专项规划范文第2篇

一、充分认识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重大意义

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转型工作涉及全县各方面,贯穿“十二五”,事关全局和长远。转型规划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职责,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抓手。制定和完善转型规划是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首要工作和重要基础,编制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纵深推进我县“工业强县、旅游活县、生态立县”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发展为主线,积极实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发展生态化,打造经济繁荣、开明开放的活力,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绿色、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的幸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号)精神,结合县中长期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引领作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转变发展方式,以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转型为突破口,以接续替代产业培育壮大、城市功能转型、人才结构转变、民生改善为重点,着力优化经济结构,着力抓好技术改造和创新,着力拓展延伸产业链,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就业、居住、医疗、社保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全面对接。我县转型期处于我国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我省建设湖生态经济区、海西经济区、落实“十二五”新的发展要求等重大举措的关键时期,转型规划的编制要以国家关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依据,符合国家及省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相衔接。

2、深入研究,科学论证。转型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前期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前期研究必须达到一定深度。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审议并报上级审查等方式,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转型规划要与我县中长期发展战略相结合,体现转型特色,突出重点,实现有限目标,着力解决我县因资源枯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定位、目标、战略、任务、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在做好转型规划的同时,把编制重点专项规划放到重要位置,形成功能清晰、衔接协调的规划体系。

三、规划体系和规划期

(一)规划体系

县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体系由转型规划和13个重点专项规划组成。

(二)规划期

规划期共五年,即年—年,展望到年。重点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与总体规划同步,有的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

四、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前期调研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在全面分析我县转型期发展环境和现状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对关系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重点对转型定位和发展目标、经济结构、产业布局、城市建设、水土资源、能源、矿产资源、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社会保障和人民生活、政策支持等重点问题及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部门、本领域清晰的转型基本思路。

(二)强化规划功能

转型规划是推进转型的纲领性文件,要加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要在突出特色和规划内容创新的基础上,提出我县转型发展战略、目标、城市功能和产业发展定位;明确转型方向和转型途径;确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接续替代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城市功能区划和空间区域发展布局,明确公共服务、生态环境整治、资源保护等改善民生、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相应配套政策措施。

(三)做好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按照转型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深化和落实转型规划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并依据本领域的特点,提出量化指标,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和特色。

(四)加强重大项目论证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前国家政策,研究提出和完善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体现转型主题的重大转型项目;每一个重点专项规划必须有与之配套的重大项目库,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

(五)衔接相关规划

转型规划要与县“十二五”规划纲要、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县城和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省、市相关规划相衔接。各重点专项规划要与转型规划和省、市相关规划相衔接。重点是部分领域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与手段、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区域发展方向等。通过有效衔接,确保规划体系功能清晰、相互配合。

五、规划编制进度安排

转型规划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从年1月开始,年4月提交《规划》文本(讨论稿),年5月形成最终稿。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年1月1日—年2月15日)。全面启动和布置规划编制工作,县各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就课题组调研收集基础资料、形成相关调研文字材料,拟定和安排课题组实地考察、座谈等调研事项。

2、集中调研阶段(年2月16日—年2月29日)。编制课题组到实地调研,县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提交基础资料,介绍基本情况和转型初步意见,并做好接待工作。同时,县各相关部门在进一步开展调研基础上,形成和完善转型专项规划纲要。

3、形成规划思路阶段(年3月1日—年3月15日)。课题组在前期调研和分析研究全县相关部门转型基本思路的基础上,形成转型规划基本思路。

4、形成规划初稿阶段(年3月16日—年4月30日)。3月31日前,形成各专项规划。3月16日—4月10日,县转型办组织对课题组提交的规划基本思路进行充分讨论,就重点问题与课题组充分交换意见,课题组形成转型规划初稿。4月11日—4月30日,县转型办通过召开座谈会、热线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来函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5、咨询论证和送审阶段(年5月1日—年5月31日)。县转型办组织对转型规划初稿进行审议咨询,包括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审议,省转型规划专家组论证,最后形成转型规划送审稿。

六、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转型规划编制工作在县转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转型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提出转型规划编制方案和意见;组织和衔接转型规划的资料收集、前期调研课题、课题组实地考察;组织策划和凝炼支撑规划的重大项目;组织规划征求意见和评审论证;组织、协调、指导重点专项规划编制。

承担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任务的部门,要相应成立转型规划编制工作班子,落实必要工作经费,高质量地完成编制工作任务;其他涉及转型规划编制工作的部门,应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责任分工

1、转型规划

由县转型办负责,县相关部门参与。

2、13个重点专项规划

(1)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县发改委

(2)工业产业转型专项规划:县工信局

(3)物流业发展规划:县交通运输局

(4)经济转型国土(矿产)规划:县国土局、县矿管局

(5)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县商务局

(6)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县文广局

(7)教育发展规划:县教育局

(8)经济转型农业示范建设规划:县农粮局

(9)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县林业局

(10)城市转型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规划:县环保局

(11)旅游发展规划:县旅游局

(12)城市新区转型发展规划: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生态专项规划范文第3篇

(一)强化规划统筹,提高城镇化水平。

1、加强规划策划,落实“两轴三圈”空间战略。

(1)策划打造“两轴”,开展重要节点规划。在南起老城及河口、北至西江新城滨江带区域,以新城快线和河杨公路为依托,做好“两轴”(精品生活服务轴和高端产业联系轴)策划。一是开展区域范围项目、功能、形象策划,推动新旧城区联动、产城融合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如加快“云谷”整体概念性规划暨城市设计的编制,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现已完成现状地形图(1:500)的测绘,修改完善了“云谷”交通组织图、启动区效果图、整体效果图和总平面图,组织开展了“云谷”整体概念性规划暨城市设计的招投标工作;加快新城快线的建设和形象设计,对新城快线余村段(南起新城快线与324国道交叉点,北至新城快线分叉口)进行优化设计,制订了余村周边地区景观优化设计方案;对云浮东站周边及各条出入主干道进行系统的规划设计,突出宣传平台的作用,兼顾实际需要以及整体协调,使东站站场及周边一带的功能配套既实用、便民,又有品位、时尚。二是提早谋划“两轴”范围要发展的建设用地。将按省住建厅部署,开展“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加强与云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做好云城组团北片区、西片区以及西江新城沿江片区、中央商务区以北片区、河杨公路热电联产健康医药产业基地等“两轴”可发展的建设用地控规编制工作。其中,已与云城组团北片区控规中标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云浮市健康医药产业园发展规划与详细设计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新城中央商务区以北片区控规、文化艺术中心片区控规划正修改完善。

(2)统筹“三圈”相关规划。一是组织编制中心城区重要法定规划。目前根据行政区划的调整及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对西江新城总体规划、六都组团分区规划及六都组团启动区控规进行梳理、调整,把云安区的商贸金融、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居住、行政服务等功能向西江新城集中,强化西江新城的公共服务功能,增强服务环境吸引力。南园启动区总体规划已完成征求意见、批前公示及专家评审会等系列工作,正在修改完善。南园西片区控规近日再次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二是跟进云浮新区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报备工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已印发实施,并于6月12日与新区低碳生态发展规划、水资源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上报省发改委备案。三是强化专项规划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充分发挥“三规合一”优势,加快新城公共设施、道路竖向、市政管线综合等专项规划编制。其中,新城市政综合管网专项规划已于5月18日上报市政府审批,待按市府办意见补充批前公示环节后再报;已完成新城公共配套设施(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现正修改完善;新城电网专项规划已于3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正修改完善。

2、强化规划引控,推动现代生态城市建设。

一是组织开展云浮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构建科学合理、与新型城镇化相适应的生态安全格局。已完成生态控制线调研工作,《云浮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印发,6月30日确定中标单位为深圳市北京大学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云浮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联合体)。二是统筹规划西江岸线资源,形成了《西江云浮段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研究报告》(包括现状图、规划布局图、管理办法),现根据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同时配合西江码头整治工作。三是加强新

城北湖启动区项目规划对接,严格对北湖景观设计、标高进行把关。目前正在细化完善景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四是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标准划定新城东山森林公园范围,推进公园规划设计,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森林进城、森林围城工程。目前已划定东山森林公园控制范围,并提交市林业局作参考。五是统筹编制相关规划。修编中心城区云城组团“三旧”改造规划,灵活用好棚户区改造和空间管理政策,推进旧城成片连片改造,现正对规划修编成果进行公示。六是编制新型城镇化规划,在全市域内谋划好资源配置、城市等级、产业布局等功能,构建产业发展、城市发展、土地利用三者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统一的规划体系。目前已落实规划经费。3、健全规划制度,规范城区建设管理。

一是强化依法规划建设。组织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原钢铁厂“三旧”改造项目相关调整事项等6个议题。二是制定切合实际和适合发展的规划技术标准,结合《云浮市中心城区云城组团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通则》,修订《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已完成二次征求意见,现正修改完善。三是积极配合省派驻云浮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配合到各县(市、区)进行调研,协助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协调接访群众规划投诉。目前,已综合形成《云浮市历史建筑保护情况报告》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情况表》报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并按省、市的要求,制定了《云浮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方案》,现正上报市政府审定。四是健全完善规划管理体制。针对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总结“三规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已形成了调研报告初稿,现正在修改完善。五是以作为省遥感监测执法工作试点城市为契机,配合做好我市城市总体规划遥感监测图斑核查及违法图斑处理工作。

(二)配合项目建设,加强规划服务。

全力配合省、市重点工作、项目,完善市政等各项基础设施,依法、高效办理规划业务,为中心城区提质提供规划服务。今年以来办理市国土规划局来函的业务案件117宗,其中用地规划业务40宗,工程管理业务10宗,市政道路业务7宗,其他业务60宗;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30项,竣工验收测量29宗、放线测量16宗、市政管线测量4宗,完成了云谷项目2.4平方公里1:500全野外数字化地形测量。在用地选址方面,认真做好云浮新区互通立交工程、民办三立凤凰学校等选址工作,积极配合各类征地留用地和拆迁回迁地的安置及道路排水设计,对已审批的“三旧”改造项目进行规划对接核实并动态跟踪管理。在市政交通方面,配合金山路北段、乐谊路西段等道路贯通工程建设,调整完善金山北路(东方路至星岩四路段)及牧羊路、城区污水管网(恒大城至龙华路段)规划线路,核实清云高速跨沿江路规划方案、广梧高速增设云浮新区互通立交等项目规划,修改完善《云城区国道324沿线企业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及环境整治规划(广梧高速云浮东出口示范段)》,配合完成市区新建道路命名。

(三)深化“三规合一”,夯实规划基础。

着力深化“三规合一”,逐步完善地理信息空间数据收集机制。一是加强地理信息平台建设。重构委内业务系统结构,开发基于b/s模式的规划展示系统,测试完善地形图数据规整工具软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控规数据整理与数据建库系统等功能,优化“三规合一”应用系统平台,不断完善基础数据。二是夯实中心城区规划信息基础,努力争取省新型城镇化“2511”试点工程专项试点。已形成“一张蓝图”试点工程方案送审稿,并于4月底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住建厅。三是建设集现状与规划成果、规划审批数据于一体的、统一的、完整的“一张蓝图”数据库平台。收集整理更新四组团规划信息数据、规划方案,重点更新新城云谷启动区、新城快线二期和中央商务区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基本完成六都组团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规整入库,为规划编制、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完成了云浮市中心城区gps-d级控制网和四等水准测量项目建设;通过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整理各部门数据,形成各部门数据库结合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规划报建审批系统建设,完成相关规范及数据建库的流程梳理和标准制定,完成思劳启动区三维空间建模等工作。四是配合市直部门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前期调研准备工作,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新城市政管网规划已完成初步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现正修改完善;积极配合市城管局草拟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已完成初步方案,待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住建厅;召集相关管线单位进行市政管网普查动员,5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普查工作方案。五是开发利用好城建档案。上半年共整理著录城建档案资料1100多份,装订入库220多册,整理其他资料250多份,接受办理查阅资料170多次,提供利用120多卷。

(四)加强指导协调,强化技术服务。

充分发挥全省“三规合一”试点市的先行优势,指导开展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协调解决规划冲突问题,提高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效率。一是加强与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的对接,配齐配强驻新城规划工作小组,专责协调、对接新城规划编制、实施等工作,主动提供规划咨询服务。二是积极开展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已完成郁南县“三旧”改造规划编制征求意见稿,安塘街总体规划送审稿和安塘街消防设施专项规划及镇安镇总体规划和镇安镇片区控规,天堂镇消防设施专项规划初稿;组织相关技术力量帮扶完成我市1条生态文明村、1条贫困村的建设规划。三是配合市重点工作开展。配合开展2016年生态文明示范镇、村督查工作,配合各县(市)开展工业园区产业集聚申报工作;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调派了8名干部参与园区建设、“三旧”改造、宜居建设、市道路贯通工作。

我委下半年将强化职能,以攻坚的劲力、改革的措施、实干的作风,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快推进规划编制研究。

一是根据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加快编制中心城区“十

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通过这个法定规划进一步梳理、细化各重点发展片区、项目的具体建设安排,同时也解决个别建设片区、项目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的问题。二是对新城近期重点连片区域进行总体一体化的规划设计,形成“总规--控规--专项规划--项目设计”良性互动的规划体系,系统解决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用地布局、道路设计、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问题,强化给排水、道路竖向、管线综合等市政专项规划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拟于10月完成规划成果。三是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生态控制线详细划定、调研、建库等工作。四是加快新城相关规划设计,尽快完成《新城快线线位规划调整及沿线土地储备规划》、《云谷深化规划及设计》、《云谷功能延伸区城市设计》、《“一带两区”景观环境提升(含道路市政)》、《水景中轴的建设策划》等。五是围绕全市2016年重点工作,抓紧完成西江新城总体规划、转移工业园启动区总体规划和六都组团分区规划以及一批已经启动了的控规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六是启动云浮市新型城镇化规划招标采购。七是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十三五”规划。(二)加强规划技术支撑。

一是做好省、市各类重点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及规划建设工作。二是配合市国土规划局办理各项业务案件。三是积极配合市国土规划局、云城区政府做好各类征地留用地和拆迁回迁地的安置及道路排水设计等工作。四是继续配合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局等做好管线普查、市城区市政道路贯通、各高速公路与市政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工作。五是积极配合、协调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参加各项村镇学习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相关技术力量对各县(市、区)村庄整治进行技术帮扶等。六是加强与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的对接,为园区招商、项目落地提供规划依据。七是筹备召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计划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框架下成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咨询、审议和评定等相关工作,完善历史建筑认定审批程序。

(三)深入推进规划信息化。

一是规整地形图数据。继续开展四组团原有地形图整理入库,推进新城快线周边用地和“两轴”片区地形图测绘及入库工作,计划年底完成中心城区约300平方公里的基础底图,为规划编制、管理及基础设施规划提供依据。二是完善地理信息标准建设。在使用中完善全市大比例尺地形图采集及入库标准和更新制度,完善规划编制数据入库标准。争取年底前申报相关标准并争取获得奖项。三是落实三维建模工作。计划开展“云谷”片区三维建模工作,逐步推进西江新城三维模型建设,并计划年底前完成。四是推进市区管线普查工作。配合市牵头部门,计划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五是统一规划信息化管理模式。计划引进佛山市的先进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和经验,并向四个组团规划管理部门推广,利用规划“一书三证”管理信息系统和规划项目总平面及建筑单体审核入库系统,将规划审批管理信息及时收集并入库,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化模式及信息收集系统,解决规划管理信息不畅、资料分散和混乱等问题,同时整体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生态专项规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排水规划 防涝规划 雨水规划 低影响开发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2013〕23号),旨在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如何科学、合理地编制排水防涝专项规划,使规划具有前瞻性、可实施性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1、城市内涝成因分析

1.1高强度暴雨多发

罗山县隶属于信阳市,位于河南南部,淮河南岸。罗山县属北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湿润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

近几年,罗山县城区高强度暴雨多发,城区出现多处积水点,内涝发生的频率增多。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导致了城市雨岛的形成[1],城市降雨量相比郊区多。

1.2城市高强度开发

①水循环系统紊乱

城区的高强度开发,地形地貌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造成了水循环系统紊乱。梅湾泄洪渠、宝城广场明渠是罗山县城区的泄洪通道。当出现暴雨时,上游来水通过该两条明渠排入小潢河,最终排入淮河。明渠的占压导致河道的行洪能力明显降低。

②地表径流改变

原有农田、绿地等透水面大都开发为建设用地,改变了城市下垫面,不透水面积大大增加,雨水调蓄面积大大减少。径流系数的增大,直接增大了整个城区的径流量,加重了排水系统的负担。

1.3城市规划及建设体制不合理

①对排水规划认识不足

罗山县城区缺乏排水专项规划,因而无法很好的指导新建城区排水系统的建设和旧城区排水管道的改造。老城区部分区域存在积水点,降雨时形成积水。

②规划设计标准不完善

当前排水规划设计规范和相关设计标准,大多是针对雨水管网以及雨水泵站等设施。防洪规划主要侧重河流;河道和管道这两套系统缺少系统的专项规划。尤其是超管网设计重现期的雨水,没有相关的技术规划及标准,且缺少对应的工程解决措施。

③建设体制不畅通

道路建设和排水管网建设分属不同部门,道路建设时序和排水管网建设时序不统一,建设无序,导致已修建道路,排水无出路,形成断头路、断头管。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缺乏沟通、协调,暴雨时出现河水倒灌排水管涵的现象。

2、解决城市内涝的规划措施

2.1强化城市按自然地理格局规划

城市发展应严格按照本地的自然格局规划城市的发展。县城周边分布一些水库、河流、湿地等调蓄雨洪的天然设施。由于城市建设的侵占,丧失调蓄功能,对城市防洪排涝造成威胁。编制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自然地理格局,尽量减弱城市开发建设等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和冲击。

2.2贯彻低影响开发理念

低影响开发系统在利用雨水资源的同时,还全面提高了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减轻城市下游防洪排涝压力[2]。排水防涝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理念,贯彻落实蓄、滞、渗、排等相互结合的原则。罗山县排涝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绿地、广场等地块对雨水进行滞蓄。

2.3构建起“排水、排涝、防洪”三级大排水系统

城市排水体系和排涝体系、防洪体系是整体的。雨水通过排水系统进入城市内河系统,再通过内河排涝系统流入下游河道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会造成城市内涝。因此,需要构建起“排水、排涝、防洪”三级防护体系,构建完整的大排水系统。

①排水体系

本次规划,雨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暴雨重现期不应小于2年,重要地区不小于3年一遇,广场和立交采用10年一遇标准。

②排涝体系

本次规划内涝防治重现期标准为20年。当发生大于设计标准的暴雨时,雨水管网内水位从满流状态升高,直到接近地面积水时,下凹式绿地和雨水调蓄池等开始容纳积水,当绿地和调蓄池积满之后,城市路面会发生积水,形成沿道路纵向的地面径流,地面积水深度不能超过0.15米,城市不能出现内涝灾害。

③防洪体系

防洪体系主要是防止外部洪水侵入城市,同时也满足城市内涝水的排除。本次规划防治内涝重现期标准为20年,小潢河现状20年一遇防洪标准偏低,本专项规划小潢河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本专项规划做好排水、排涝和防洪体系之间的衔接。

2.4适当提高排水系统的建设标准

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建设应以高标准建设,包括以下方面:

①提高雨水重现期。罗山县现状雨水排水设施,雨水重现期标准基本为一年一遇,本专项规划雨水重现期标准进行提高。

②径流系数按照最不利条件计算。规划罗山县城市综合径流系数不得大于0.5;但在排水管网设计中,雨水流量的设计应该按照最不利条件来计算,提高排水系统安全性。

③取消折减系数。《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06年版),管渠设计时采用了折减系数m取1.2-2,2014年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取消了折减系数,提高排水管网建设标准[3]。

④修编暴雨强度公式。罗山县暴雨强度公式采用25年降雨资料,通过数理统计法建立暴雨模型。由于降雨资料年代较远且样本量较少,加之近年来极端气候增多,暴雨强度公式预测结果偏低,应对暴雨强度公式进行修编。

⑤做好排水防涝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排水防涝规划应与城市用地规划衔接,对河道蓝线及雨水泵站等设施的用地予以确定;与道路竖向规划衔接,从规划层面上杜绝积水点,考虑好雨水出路的问题;与城市绿地规划衔接,考虑好雨水资源化利用的问题。

2.5积水区域治理

城市老城区没有进行道路竖向规划且排水管网的建设标准偏低,尤其是低洼地段,是城市内涝灾害频发的重点区域。在不能抬高低洼地段的情况下,一是截流外部雨水;二是加强低洼地区雨水管网建设,并提高标准,保证城市安全。

结语

城市排水防涝是许多城市面对的严峻问题,雨洪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和初期雨水污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国家和地方已相继出台了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与防涝规划的要求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彭少麟,周凯,叶有华,粟娟。城市热岛效应研究进展。生态环境,2005,14(4):574~579

生态专项规划范文第5篇

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修编)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防洪、治涝、灌溉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

(三)农业发展规划;

(四)商品林造林规划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五)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和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

(六)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七)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范围如下: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流域水电规划;

(四)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五)省级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市级交通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七)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编)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九条 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农业示范区。

第十条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之前,应当征求审批规划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省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查;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自收到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作出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审查小组成员意见,并由审查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规划编制部门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条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功能和规划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建设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专家的组成,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有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

(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进入建设阶段后,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三条 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一)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并采用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中应当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规划编制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附具对所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

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在其政府网站和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的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其提出的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认为说明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规划审批机关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予以批准的;

(三)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的权限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建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二、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三、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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