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近几年我国的安全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且存在许多重大事故,严重影响了我国建设现代交通网的进程,同时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对此,我国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防范,加强管理交通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监督,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率,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加强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不仅可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伤亡人数,还可以促进工程施工进程,使施工质量得以保证,并有效保障交通运输工程完工后的正常运营。

2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要点

2.1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在交通建设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选配科学的设备,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选择,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关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位,确定施工工程中的责任人,将每个管理工作交给具体的执行人,对安全管理进行分解和细化,规划好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责任,任务环节透明化,保证工程管理有序的实施,并且进程进行大规模的检查,采用奖励模式,激励工作人员对工作的热情。

2.2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

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审批,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2.3工程前期安全管理

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包括自然环境和周边环境风险,所以在工程施工前应确定城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来源、类别及等级,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工程勘察及环境调查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做好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在交通工程勘察阶段,要明确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内容,注重勘察方案的论证和成果的审查验收,确保勘察成果能够满通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避免因勘察和调查成果不准确、不完整或深度不够等可能导致的工程设计或施工安全风险。交通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还包括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交通工程设计工作,随着勘察资料和调查资料等基础资料掌握深度的不断加深,对工程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分级的准确程度得到提高,通过对不同级别的风险源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和处理,同时还要通过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评审论证,优选技术经济和风险最优的设计方案,可一定程度上规避或降低由于设计不合理可能带来的交通工程安全风险。

2.4加强技术管理,完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如果施工方案发生变更,则应及时补充和修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查制度,确保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措施得当、监管到位。

2.5加大对安全施工的投入

原材料是交通工程安全中最为重要一点,严格按照设备管理制度,对施工材料进行筛选和比对,机械操作员服从项目安排,按照操作流程和现场实际状况,随时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做到有问题及时解决,排除安全隐患,加大保养力度,保证器械的正常运转,对利用率高,容易损坏故障的设备做好跟踪检查,改变修理相对的滞后的现状,要做到出现问题及时修理,如有机械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对于器械容易损坏的部位准备好备用零件,避免因为维修器械时间过长而影响公路施工,做到防范于未然。

2.6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建设

在交通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同时掌握各种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水平,才能够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对于一线施工人员,要在开始施工之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的培养,使他们认识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提高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才能够有效的避免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

2.7改善施工条件

由于交通工程的施工环境较为恶劣,一般都是条件较为艰苦的崇山峻岭之间,因此也可以通过改善施工条件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如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居住环境的改善,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保证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等。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作业环境,要做好相应的防护设施,如于高温环境的生产操作,可根据气候特点适当调整项目的作业时间,通过布设通风、制冷设备来进避暑等。

2.8制定安全风险评价制度

安全风险评价制度的构建可以使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得到保证,并使安全系统的原理与方法在监督管理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中得以有效应用。另外,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可以识别并分析存在于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助于判断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与危害性,并为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

3结语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交通工程建设逐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此同时,交通工程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近些年来,交通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为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因此,交通工程安全管理问题成为而来人们关注的重点话题。

1 我国交通工程安全管理现状

第一,管理机构纷繁、交叉,导致管理水平低下。交通工程的管理层一般都是临时抽调、临时组建的,极易出现社会资源的重复配置,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会导致很多的管理问题。

第二,一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执行不到位,有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导致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落实;有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或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造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专人负责。一些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不落实,没有真正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

第三,在一些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主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自觉性差,“三违”现象屡禁不止,缺乏基本的安全作业技能、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或虽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但由于审核把关不到位,使得施工方案存在缺陷、不完善,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国的安全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且存在许多重大事故,严重影响了我国建设现代交通网的进程,同时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对此,我国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防范,加强管理交通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监督,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率,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加强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不仅可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伤亡人数,还可以促进工程施工进程,使施工质量得以保证。

3 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要点

3.1 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在交通建设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选配科学的设备,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选择,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关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位,确定施工工程中的责任人,将每个管理工作交给具体的执行人,对安全管理进行分解和细化,规划好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责任,任务环节透明化,保证工程管理有序的实施,并且进程进行大规模的检查,采用奖励模式,激励工作人员对工作的热情。

3.2 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

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审批,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交通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3.3 工程前期安全管理

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包括自然环境和周边环境风险,所以在工程施工前应确定城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来源、类别及等级,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工程勘察及环境调查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做好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

在交通工程勘察阶段,要明确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内容,注重勘察方案的论证和成果的审查验收,确保勘察成果能够满通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避免因勘察和调查成果不准确、不完整或深度不够等可能导致的工程设计或施工安全风险。

交通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还包括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交通工程设计工作,随着勘察资料和调查资料等基础资料掌握深度的不断加深,对工程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分级的准确程度得到提高,通过对不同级别的风险源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和处理,同时还要通过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评审论证,优选技术经济和风险最优的设计方案,可一定程度上规避或降低由于设计不合理可能带来的交通工程安全风险。

3.4 加强技术管理,完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如果施工方案发生变更,则应及时补充和修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查制度,确保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措施得当、监管到位。

3.5 加大对安全施工的投入

原材料是交通工程安全中最为重要一点,严格按照设备管理制度,对施工材料进行筛选和比对,机械操作员服从项目安排,按照操作流程和现场实际状况,随时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做到有问题及时解决,排除安全隐患,加大保养力度,保证器械的正常运转,对利用率高,容易损坏故障的设备做好跟踪检查,改变修理相对的滞后的现状,要做到出现问题及时修理,如有机械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对于器械容易损坏的部位准备好备用零件,避免因为维修器械时间过长而影响公路施工,做到防范于未然。

3.6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建设

在交通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同时掌握各种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水平,才能够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对于一线施工人员,要在开始施工之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的培养,使他们认识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提高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才能够有效的避免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

3.7 改善施工条件

由于交通工程的施工环境较为恶劣,一般都是条件较为艰苦的崇山峻岭之间,因此也可以通过改善施工条件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如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居住环境的改善,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保证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等。同时,对于一些特殊作业环境,要做好相应的防护设施,如于高温环境的生产操作,可根据气候特点适当调整项目的作业时间,通过布设通风、制冷设备来进避暑等。

3.8 制定安全风险评价制度

安全风险评价制度的构建可以使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得到保证,并使安全系统的原理与方法在监督管理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中得以有效应用。另外,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可以识别并分析存在于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助于判断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与危害性,并为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

4 结语

交通工程属于高危行业,因此必须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安全管理的收入,并且不断的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建设,从多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工程安全管理效率的提升,进而促进我国交通事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铁车站 深基坑施工 风险控制

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目前已有几座城市拥有了轨道交通线。由于轨道交通线路多从市中心穿越,随着地下空间开发的速度加快,基坑越挖越深、越挖越大。由于深基坑工程的影响因素多、风险高等特点,各种深基坑安全事故时有见诸媒体.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深基坑工程是一个需要力学、结构、水文地质、土力学、地基基础、地基处理和原位测试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工程,是集挡土、支护、防水、降水、挖土等环节的系统工程,深基坑工程具有临时性、复杂性、随机性和地域性等特点。任何一环节的失误都会带来事故,是一项高风险性工程。

1地铁车站深基坑施工安全问题

1.1 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专业等不符合要求。有些外省市设计单位对当地的地方标准不熟悉,对当地的地质特性等不够了解,从而影响到基坑围护的选型和设计。有些没有实地现场设计。对周边环境没有彻底全面地了解,设计人员未到现场踏勘,仅凭书面资料进行设计。若提供资料不全或交接资料不清,则易忽视周边环境中的一些重要影响因素。支护方案的选择缺乏多方案比较和技术论证,支护结构设计不合理。围护的选型,支撑的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以及支撑工艺等,没有与施工工艺、作业环境紧密结合,设计和施工脱节,导致设计时的理想状态和施工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无法通过施工较好地实现设计意图,使设计效果大打折扣。

有时候土层力学参数选择失当。对岩土工程勘查报告理解不够透彻,一些地质报告对地质多变区域布孔较少也使参数失真,而由于前期场地条件的限制(如局部动拆迁进度受到影响)导致地质报告有部分区域无法提供参数,同样影响到参数真实性。在基坑开挖深度出现失误,忽视局部落深区域的设计。围护设计时疏忽大意,对结构底板如电梯井、集水井、设备基础等落深处没有仔细核对标高,导致局部落深部位没有得到针对性设计。

1.2 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

施工单位缺乏经验。无施工资质或越级承包基坑工程,并由此引发出施工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违章多。地铁车站的深基坑不同于普通高层建筑的深基坑,地铁车站极具自身特色,需遵循其有关专业规范进行施工,因此施工经验显得尤为重要。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到位,一人身兼多岗,忙于应付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低,不能正确处理复杂问题。各相关方、各工种协调关系处理不当。外部环境需要协调,如获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夜间施工许可等。内部同样要协调,施工方案需取得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认可,各专业分包、各工种之间要协同作业、穿叉施工、互相配合。

不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和经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审核批准,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写归写、做管做。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不透彻,施工顺序不当、过早加荷、堆重超载等。降水、排水、防水不力。疏干井的降水未达到效果,将不利于土体固结和土方开挖,承压水的降压井降水不力,则直接威胁到基坑安全。坑内坑外排水不畅,将加大土体含水量、降低土体强度,增加基坑围护变形。防水不力导致的围护渗漏水可能会扩展到流砂、威胁到围护结构和坑外周边环境。

土方的开挖和支撑的施工能力不相匹配,长时间无支撑暴露基坑是基坑施工的大忌。不听从指挥,挖土随意性大,一次开挖超深,极易引起塌方、滑坡的工程事故。不重视信息施工。监测数据报表闲置在档案柜内,而不研究,不分析,不用于指导现场施工。对于现场的监测设施未加以保护,导致施工过程中监测点不断遭到破坏,监测数据越来越少。

应急预案未见实效。编制的应急预案没有经过演练,真要用时手忙脚乱。应急物资、设备停留在纸上,现场没有配备。对于不利的或恶劣的气候条件没有做好充分准备。

2深基坑施工的风险控制

项目风险控制一般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管理三部分组成。风险识别是风险控制的第一步,全面识别准确评价各种风险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但对于深基坑工程。尤其是大型深基坑工程,涉及施工工艺、工法多种多样.机械设备种类多且多为大型设备,

周转材料量大类多。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周围环境多变,加上不同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技术方案及水平上不尽相同,因此不同深基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会发生不尽相同的风险事件。要做到事前准确识别并评价出所有风险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无论这些风险事件在表现形式上如何不同。分析其根本原因,在控制措施方面却有相同之处。

2.1 设计方面

合理的设计方案对工程的安全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设计方案安全可靠是施工安全的前提。设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设计水平.设计方案应优化比选,以确定合理先进方案,同时在工程实施期间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施工状况与设计工况是否相符。若不符应及时做出必要的设计修正,以满足工程的实际情况。设计审图应把深基坑工程设计作为审点严格把关,并以此促进设计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2.2 施工方案的审查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作重点审查。施工方案审查应结合施工单位的有效资源状况进行,以确保可行为重点,对于方案中超出现有资源的承诺。应要求施工单位做出专门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施工资源的准备情况应作为现场监理及业主控制的重点,如材料、人力、机械设备是否到位,这也是风险控制中事前控制的重要部分。最后应保证施工方案严格执行.保证每个执行过程的规范,这也是确保安全的必要条件之一。

2.3 施工方面

施工方案应结合施工单位自身的工程经验、技术装备能力、材料状况、人力资源状况做到切实可行。换句话说,施工单位应有能力调配相关资源来保证施工方案的实施.而这一点正是目前较多项目在施工管理中所欠缺的。所以,施工招标时应优选有经验、有信誉、管理水平高、实力雄厚、资源充沛的施工总承包商及专业分包商。尤其对施工单位的有效资源状况及资源调配能力要做重点考察。

2.4 信息化监测

基坑工程事故大多与监测相关联,或是监测不力不能及时预报险情,或是管理者不重视险情的预报,没有进行及时、针对性地处理。致使贻误抢险时机。基坑工程的环境监测既可验证设计.又可及时指导施工,避免险情发生引发事故。因此。在基坑施工中,必须重视监测工作。在基坑施工前.制订监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确定各阶段的监测报警值和监测频率。施工中。注重监测点的保护工作,以免损坏监测点,影响到数据收集;时刻关注周边环境的变化,对监测报表进行分析研究,遇有监测报警或异常情况时,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将险情杜绝,确保基坑的安全。

2.5 应急预案到位

对于基坑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紧急、突发、高险事件,先期制订各项应急预案,基坑工程施工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组建应急小组、人员到位。在平时进行演练。以便验证应急预案是否合理有效。并可增加参加人员对应急预案的熟练度。遇到基坑高风险事件发生时.要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可以迅速组织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必要请有关专家参加,做到原因分析透彻,针对性处理措施明确可行,确定的处理方案应尽量远、近期结合考虑。以统筹兼顾.避免权益之计、短视行为。对于任何风险事件.只要思想重视、快速反应、决定果断、忙而不乱、加强监测、及时调整.就可以化险为夷。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20xx年6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布,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安监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