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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情况汇报

外资情况汇报

外资情况汇报范文第1篇

一、宣传发动

市委、市政府自8月5日召开招商引资百日赛活动以来,我镇于8月6日专题召开党政联席会,全体镇村干部、单位、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并成立招商引资、利用外资百日赛活动领导小组。

二、明确任务

副镇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招引1000万元以上任务,中层干部每人招引500万元以上任务,单位和各行政村各招引500万元以上任务,做到人人肩上有指标,掀起全员招商的热潮,并设一、二、三等奖对招商实绩进行专项考核。

三、跟踪洽谈

至目前为止,共搜集到有效信息22个,投资客商主要位于台湾、广东、浙江、上海、苏南等地区,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兵分两路,书记、镇长各带一组人员,一组赴广东、温州地区,一组赴上海、苏南地区开展招商,同时注重以商引商,充分发挥已落户企业,通过客商“现身说法”推介茅山,放大台商投资“葡萄串”效应,借助茅山的特色文化吸引客商,将文化优势转为经济发展的优势。

四、项目建设情况

㈠在建项目(7个):

1是垣睿精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林,征地20亩,总投资6000万元,主要产品:冶金电力机械配件,不锈钢标准件,2011年3月开工建设,2011年12月份竣工投产。

2是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法定代表人吴育唐,征地20亩,总投资5000万元,主要生产不锈钢棒材、型材,2011年3月份开工建设,2011年12月份竣工投产。

3是市众心棉业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法定代表人陈春根,征地15亩,总投资4000万元,新上织布项目,从而形成轧花、纺纱、织布,一条龙纺织产业链,2011年8月份开工,2011年12月竣工投产。

4、科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华,征地10亩,总投资3000万元,新上污水处理项目,2011年1月开工建设,2011年9月竣工投产。

5、瑞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阳,总投资6000万元,新上出口家俱机械配件项目,已竣工进入试产阶段。

6、市宏甫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甫,投资2000万元新上拉管、丝绳以及办公大楼项目。

7、市寿华不锈钢制品厂投资1500万元新上不锈钢扁丝项目。

㈡百日赛活动期间已开工项目(4个):

1是东锵塑膜科技有限公司三期工程,由台湾杨世安先生投资,征地33亩总投资1000万美元,主要生产新型电子膜、离型膜,2011年8月开工建设,2012年3月竣工投产。

2是艾德铝制品的限公司二期工程由上海孙爱凤老板投资征地20亩,总投资6000万元,主要生产铝制品深加工产品,2011年10月份开工建设,2012年5月份竣工投产。

3是市荣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由昆山马国荣老板征地10亩,总投资3000万元,主要产品为不锈钢制品,2011年9月开工建设,预计2012年5月竣工投产。

4是浙江宁波金环索具有限公司浙江客商蔡总投资,总投资6000万元,征地20亩新上不锈钢紧固件项目,2011年11月开工建设,2012年5月竣工投产。

㈢即将开工项目(2个)

1是台湾金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湾客商何先生投资,总投资500万美元,新上生物饲料添加剂项目。

2是连云港诚智成有限公司连云港客商高总投资,征地10亩,总投资3000万元新上不锈钢标准件项目。

㈣在谈项目(4个):

1、周总投资5000万元新上不锈钢铸造件项目;

2、扬州刘总投资6000万元新上玻璃钢夹沙管道、复合盖板;

3、台湾高冠公司投资500万美元新上胶带纸项目;

4、台湾佳益股份有限公司投资500万美元新上耐克面料项目。

外资情况汇报范文第2篇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招商引资主要是利用外资工作进行交流过堂,目的就是要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咬定目标,迎难而上,全力夺取“双过半”,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刚才,13 个镇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交流了情况,靠实了目标,议定了措施。涛庆同志、方良同志、万军同志对下一步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请大家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谈四点想法:

一、深化认识 但是在成绩面前,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绝不能沾沾自喜、盲目乐观。对照扬州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对照年初确定的“12556”的目标,对照周边发展的态势,我们的差距不小,实现“双过半”的任务非常艰巨。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利用外资缺口大、项目小、信息少、力度弱。事实表明,要实现“双过半”,要保持全市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必须要把招商引资特别是利用外资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加大力度,务求突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镇、各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不能把利用外资仅仅看成是吸纳资金的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认识: 二是从发展的后劲看,是必须挖掘的源头活水。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一个地区发展速度的快与慢、发展后劲的强与弱,关键取决于这个地区吸纳、集聚各类生产要素的能力。就县域经济而言,加快发展的源头活水主要是靠民资、靠外资。两者相比,民资固然潜力大、活力足,但是外资的资源和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在当前外资空前活跃、竞争日趋加剧的情况下,能否尽可能多地利用外资,不仅是对一个地区现实竞争力的检验,更是对一个地区后发竞争力有着直接影响。昆山、常熟、张家港等先进县(市),当年利用外资强,说明当年竞争力超过我们,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外资不断的投入,他们的后发竞争力依然会比我们强。所以,越是利用外资落后,将来的发展就越是被动,越是滞后。而且,还要看到虽然目前国际资本异常活跃,正加速向中国转移,但越南、俄罗斯、印度等国家因其在劳动力、能源、产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外资也正日趋看好。

三是从发展的趋势看,是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当今世界现代化进程充分表明,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经济国际化是三大潮流,也是一般发展规律。简言之,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先走这“三化”。离开这“三化”,现代化的实现只会成为无本之木。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实现经济国际化,都要求我们以更加宽广的眼光,更加宽阔的胸襟,进一步提高经济开放度和外向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扩大利用外资,并在此基础上扩大利用外技、外智(就是我们平常讲的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引进管理等),这是我们提高经济开放度、外向度,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必由之路。在这个问题上,谁站得高、看得远,抢先一拍,谁就能胜人一筹,领先潮流,否则只能是掉队落伍。

二、强化攻势

力求利用外资新突破、实现“双过半”,必须集中力量,强化攻势。前天,扬州市委、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只留一名市领导留岗值班,其余市领导都要走上招商第一线。我想,强化攻势要强调四点:

一是集中精力。市领导、镇领导、部门领导都要集中精力。特别是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整体撤并到位的情况之下,各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把精力转移到、集中到抓发展特别是抓招商引资上来。当前,就是个别地区部分人对行政区划调整有些情绪、想法,有些不稳定的情况,也是正常的,要正确对待,积极引导。正如刚才涛庆同志所讲的,要保持长久稳定,必须加快发展;就稳定抓稳定,是很难抓好的。

二是充实队伍。要强化招商攻势,必须要充实招商队伍。要利用区划调整的时机,充分整合干部资源,强化招商队伍,配强一线力量。比如有些新建镇由三个镇组建而成,过去每个镇有一名同志抓工业,那么调整后就可以明确一名同志专职其事抓招商引资、一名同志专职其事抓园区建设、一名同志负责做好面上企业的服务协调工作,就是要细化分工、量化工作、硬化考核。同样,新建镇中层干部都是重叠的,现在可以先行安排一部分人到招商工作中去,今后还可以加大力度,实行交流轮岗。要健全专门机制,推进专职招商。刚才樊川镇蒋孝文同志提出组建招商一办、二办的想法就很好。这里还要进一步明确,凡是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除了一把手亲自抓外,必须要有专人分工,实施专项考核。会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把分管负责人名单报上来,上半年进行专项考核,进行专项述职,允许上半年有缺口,若全年空白,就应视为工作不称职。

三是主动出击。强化攻势,就是要主动进攻。从现在开始,从市到镇、到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括专业人员,都要立即行动起来,走出去、请进来,钻进去、沉下来。现在的问题关键是不少同志还没钻进去,钻到项目中去,也没有沉下去,往往浮在上面。要坚决克服不同程度存在的等、看、慢的不良现象。“等”,就是被动地等客商的回话、等项目信息上门,要主动联络,快速反应,及早落实。“看”,就是看左邻右舍的动作,看上级领导的态度。作为一方领导干部,必须以发展一方经济为己任,不能干了几年,却是面貌依旧。“慢”,就是动作慢。要拿出为自己子女抓高考、找工作的精神来,日夜兼程,紧盯不放,抓签约,抓注册,抓到帐。既要紧盯已签约的项目,特别是花卉节、扬州“烟花三月”国际经贸旅游节期间签约的项目,又要推进新洽谈的项目,更要拓展新储备的信息、新排查的线索,要常抓不懈,滚动发展。

四是发动企业。现在我们的招商工作特别是利用外资,之所以事倍功半,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没有真正走上招商一线。我最近在真武、宜陵、吴桥、浦头等镇调研时感到,无论是民资项目,还是外资项目,洽谈成功率较高的,往往和企业走上招商一线分不开,这是事半功倍。所以我们要通过强有力的引导,把各类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推上招商第一线,充分发挥企业的招商主体作用。企业纷纷走上招商一线之日,就是我市招商引资取得突破之时。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舍得把好企业、好产品、好项目、好资源推出去,增强吸引力,争取新突破。

三、活化思路当前招商引资面临严峻挑战,难度加大,各级领导在具体工作的把握上,要总揽全局,开拓思路,灵活方法,讲究实效。一是三产并举,各个击破。一产、二产、三产,都要千方百计完成既定的目标,力求有新的突破。实事求是地说,我市现有招商项目中,三产项目占比不小,起到了较明显的补充作用;而一产项目的占比相对较小,潜力也较大,农工办要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我市是全国有名的花木之乡,有较为发达的交通网络,有比较宽广的消费市场,结构调整的潜力很大,要大力度地推进招商引资,推进结构调整。

二是三级联动,增强合力。市、镇(包括部门)、村(包括企业)三级要整体联动,增强合力。所有的项目源、信息源,特别是重大项目,要着眼全市一盘棋,突出沿江开发主战场,突出重点镇工业园区,资源共享,积极推进。

三是双资联动,相互促进。外资要紧盯不放,民资要乘势而上。刚才涛庆同志、方良同志、万军同志都强调了这一点,我非常赞同。就是千万不能把双资利用割裂开来,否则,结果往往是作茧自缚。就如捕鱼一样,非要捕某种鱼,不要其他品种,往往是十网九网空。这是错误的、有害的。只要有鱼,管他是什么品种,只要有投入,管他是民资外资。要坚持能外则外,能民则民,以民引外,相互促进。实践也证明,许多项目往往是先民资后外资。

四是“三位一体”,整体推进。坚持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园区建设“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招商引资是源头,项目推进是抓手,园区建设是载体,相互促进,良性循环。有了园区,利于招引项目;有了项目,利于拓展园区。这样,“三位一体”、良性互动。

当前,在项目建设上,对在建项目要抓进度、抓竣工、抓投产;对在手项目要抓开工;对在谈的项目要抓落实,特别是要主攻大项目。现在我看到一种好的现象,真武、吴桥、浦头、郭村等镇也都有了3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该说,现在我们不是没有项目,而是项目规模偏小。因此要注重主攻大项目,特别是要引导骨干企业坚持集中投入、连续投入、快速投入,做大做强,也就是要走诚德集团、华伦化工所走的扩张之路。

在园区建设上,要把握好三个关键:一是完善规划,拉伸框架。要根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新情况,完善规划,拉伸框架。二是产业定位,打造特色。各镇要立足现有基础,扬长避短,打造特色,比如浦头的服装辅料、小纪的电机和木业、樊川的汽车配件、武坚的体育器材、丁伙的水泥机械。三是集约用地,持续发展。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现在土地紧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在这种情况下,更要节约土地、集约用地,而集约用地根本的一条措施就是建标准化厂房。要引导中小企业租买标准化厂房,即使是较大的规模企业,也不能单独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和食堂。我看,这方面可以请建设局郭钟鸣局长亲自组织人员到宜陵工业集中区试点。宜陵镇工业集中区要结合镇区建设,把生活服务区放在328 国道以北,把生产基地放在328国道以南,吸引各类客商租用区内标准化厂房,引导区内企业职工租买商品房或职工宿舍,从而带动全镇三产服务业的加快发展。要把好投资强度关,确保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在100 万元以上。在具体操作上,宁可先给企业规划预留发展空间,也不要低投入圈地。

四、优化服务

能否实现招商引资的新突破,除了靠一线同志的拼搏外,还要靠机关部门的优良服务。应当充分肯定,近几年来,我市机关部门的服务工作总体是好的,特别是今年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机关作风有了进一步的改善,不少部门的服务工作得到基层的好评,如外经贸局、工商局、发改委、经发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及市行政服务中心等。但同时也要看到,机关部门的服务与发展的要求、企业的需要、群众的愿望还有差距,还要进一步改进作风,改进方法,提供一流的服务,打造一流的环境。

一要围绕中心,顾全大局。这个观念,必须要反复强调,要作为各个部门基本的指导思想,反复讲,层层讲。现在,到有些部门办事,往往直接找到主要负责人时能及时答复,若找到分管负责人就有了些困难,再找到具体职能科室,有时就谈不拢了。因此,必须层层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二要探索创新,破解难题。应当说,在宏观调控加剧的情况下,不少条块部门,在办理具体审批手续时有三句话的特点,就是:变化快、环节多、收费高。那怎么办?按照省委李源潮书记所要求的,就是要探索创新,破解难题。在今年年初,省委李源潮书记在省国土资源厅调研时提出两句话要求:破解难题,保障发展。各级领导、各个部门都要贯彻落实。确实,现在项目审批、规划审批、土地审批、环境评估等方面有了一些新变化、新要求,但相关部门还是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灵活变通,搞好服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实事求是地讲,现在落实一个项目,往往需要相当长的周期,确实来之不易。我们不能简单地说不行,而是要想怎么才行,这才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要深入基层,主动服务。对今天已经在会上谈到的签约项目、洽谈项目,在推进过程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主动深入基层,化解难题,搞好服务。

外资情况汇报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1 — 0160 — 02

通过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外汇局全面系统地掌握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发现问题的及时研究应对,为完善外汇管理提供了大量决策信息,但从境外投资外汇年检质量和效果来看,远没有达到理想的要求。伴随我国境外投资规模快速扩大,其监管手段和管理方式都亟待改善,如何提升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提高数据核对效率,使之更好的为境外投资改革提供有力决策支持,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控制现状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利用现有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及相关资源,做好年检数据质量控制。

(一)强化数据核对,提高年检数据准确性。一是存量数据核对,即核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与去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分析参检企业数量的增减变化;二是增量数据核对,即核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查验企业增量数据与资本项目系统数据是否一致,提高报表的编制质量;三是动态数据核对,即核对企业重点外汇收支项目,如“接收境内母公司放款余额”、利润汇回等是否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是否一致,确保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的质量。

(二)整合分析资源,核实年检数据准确性。一是通过商务部门年检数据比对,核实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跨境收支等情况;二是外汇局经办员通过与服务对象的零距离接触交谈,掌握企业关注的焦点和动向,获取捕捉典型案例和倾向性苗头,核实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三是利用非现场检查系统指标灵活性、可控性、多元化的特点,按不同需求设置多类预警指标,通过对业务数据和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的比对操作,核实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

二、当前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核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惩戒制度缺失,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监管先天不足。企业如未参加外汇年检,按规定不予受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外汇管理工作中,外汇局对货币出资汇出境外投资完毕的企业,或对只有实物投资的企业管理较弱,缺少震慑力,这种单一的制约措施,难以有效促进企业的参检主动性。

(二)报送方式缺陷,年检数据真实性把关缺失。2013年境外投资企业年检调整为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填报2013年年检信息报表。由于境内投资主体可暂不提供纸质材料,外汇局对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等数据是否经过事务所审核无从把握,企业报送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外汇局的监管效率。

(三)联合年检形同虚设,缺少监管合力。目前商务、外汇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实行的联合年检,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步调往往不一致。联合行动少、各自为政多,没有体现出“联合”优势,且对未参检企业缺少统一的惩戒标准,部分企业对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重视不足,更谈不上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四)主动监管不畅,年检质效大打折扣。一是外汇局作为境外投资企业的下游管理部门,对其变更、注销及非现汇投资的信息了解非常被动,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信息核对费时费力。二是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核查工作不到位,影响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对日常监管辅助作用的发挥。

(五)审核系统缺陷,数据核对后天乏力。

1.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校验功能有待完善。表现为现行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的核对功能较弱,影响外汇年检的质量和效率。

(1)只要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中企业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项目填报数据,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年检校验均显示未通过。提示为[境内股东货币出资汇出金额—本年(或历年)]、[境内股东非货币形式出资金额—本年(或历年)]、[境内股东实物出资金额(已实际在海关报关金额)—本年(或历年)]与系统统计数据不符。有时对无法通过校验的数据只能强行通过,造成年检数据准确性不高,不利于通过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2)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核验关系比较松散。例如“境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据项与“境内股东出资情况表”中 “境内股东出资金额合计”没有核对关系。如果境外企业为独资企业,无境外投资汇出,企业提交年检数据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据较大时,“归属中方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为0,系统校验也为正常。

(3)企业端未设校验提示功能,影响年检效率。参检方提交年检资料时,仅外汇局端能看见系统自动校验的文字提示,境外投资年检模块企业端不显示提示,企业只能在收到外汇局的退回后再进行核实修改。校验提示功能的缺失,不利于及早发现问题,也没有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检主动性,将数据核对压力集中于外汇局端,影响年检效率。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境外投资年检模块中“境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各填列项过于简单,并且各填列项与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各项名称不符,使企业在填报时凭自己理解进行填报。如在填报“2负债合计”“其中短期负债”时有些企业将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填列其中,这样操作使年检数据准确性差、利用价值有限。

3.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撤消”操作时外汇局年检意见、外汇局备注不能填写内容,外汇局只能电话通知企业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填报相关问题,督促企业进行修改,影响年检效率。

三、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控制与优化措施方案选择建议

(一)管理前置,加强惩戒措施,提升年检数据申报质量。依托历年年检的先进经验,将影响年检数据质量的主要问题整理汇总,将管理措施前置,从源头上提前予以优化解决。

1.主体监管前置,实施年检主体监管区别对待。加强主体监管,全面监管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境外投资企业资金流动,借鉴主体分类监管的理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不参检企业的违规惩戒。对于依法合规履行年检义务的企业,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诚实守信便利。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年检义务的企业,加大审查审核力度,并对该类企业实施底数清理关口前移,做为重点企业监管,强化落实失信惩戒,提高外汇年检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停办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停办货物贸易等其他外汇业务,发文告知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予以办理一切外汇业务。二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参加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和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2.协助管理前置,充分发挥银代位监管的职能。充分发挥银行与企业紧密联系的优势,实行“银行与企业结对”的新方式,为进一步提高年检的质量与水平。通过银行主办行的地位促企业年检,使企业主动参检的积极性、数据申报的准确性都有明显的提高。

3.宣传手段前置,实施年检提质“三借助”。一是借助网络及媒体受众面广的优势,公告企业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义务和惩戒措施,提高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借助培训手段,将新的境外投资外汇年检要求和报表填写注意事项传达给企业,提升年检数据申报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借助商务局人力资源充足等优势实现了由单一管理向合力监管的跨越。

(二)改变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报送渠道,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数据上报方式,由事务所端口上报境外投资外汇年检信息,以提高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的真实性,同时提高外汇局的监管效率。由于目前的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只需要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填报2013年年检信息报表,境内投资主体不提供纸质材料,外汇局对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资产负债表是否经过事务所审核把关无从把握,因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数据,可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的同时,也避免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等原因报送未经过审计的境外投资年检数据,以提高境外投资年检数据质量。

(三)完善监管联动制度体系。一是完善现行联合年检制度,增加联动条款,规定只有当所有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企业方能完成年检工作;二是协调联合年检各部门出台统一规定,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对拒不参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分别采取警告、罚款直至注销批准证书、外汇登记等措施,必要时请工商部门进行协助督检;三是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共通信息,共享资源。

(四)主动监管,将日常监管与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相结合,提高年检质效。一是加强与联合年检部门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主动了解企业对其变更、注销及非现汇投资的信息,避免境外投资企业的下游管理部门管理不利状况。二是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核查工作制度,使日常监管与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相结合,境外投资外汇监管真正做为外汇监管的辅助。

(五)夯实基础、创新数据核对方法。依托外汇局现有系统,积极探索创新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提高数据核对的方式方法,有力提升了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1.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核验功能,或者开发“核对软件”提升外汇年检数据质量。一是完善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中企业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项目填报数据校验与资本项目系统中企业协议投资情况查询相关数据关联、核对;二是完善“境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据项与“境内股东出资情况表”中“境内股东出资金额合计”建立核对关系。三是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境外投资年检校验提示功能,增加企业端未设校验提示功能,提高年检效率。

2.开发“监管软件”提升外汇年检数据质量。针对不能利用系统自动筛选的敏感科目单独建立风险类指标预警值,实现指标值的主体筛选。全面有效实现境外投资外汇年检的后续核查与监管,同时也是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考核,促进银行提高业务质量,确保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落实。具体为:根据资本项目系统及信息查询系统的信息资源,设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不能自动筛选的风险类指标预警值,主要筛选境外投资超限额情况、大额利润留存境外、异常利润汇回、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流出入的企业,并以业务数据变动特征为依据,锁定可疑企业的年检重点项目,同时以核对重点项目为基础,对企业报送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数据对应项目进行反向核对,快速锁定错误数据,以提升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数据质量。

3.完善境外投资外汇年检报表设置功能,保障年检数据质量。建议“境外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各填列项与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各项名称相符,避免企业在填报时凭自己理解进行填报,提高年检数据准确性、增加年检数据利用价值。

4.完善系统年检模块“撤消”操作中“外汇局年检意见”、“外汇局备注”填写信息内容功能,使企业尽快登录系统修改数据,提高年检效率。

外资情况汇报范文第4篇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负责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管理。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把外汇资金或者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输出到境外,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四、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举办的,按下列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同一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不同辖区内的多个投资者,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该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论抄送其它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及资金汇出等事项由各投资者到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五、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经贸部及经贸部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

2.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有关对境外投资者投资股本、利润及其它合法收益的管制规定;

3.经投资所在国(地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该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4.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受行业优惠的证明书;

5.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6.投资回收计划;

7.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或对有关资料的确认意见;

8.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在境外购买公司或企业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该公司或企业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经贸部及经贸部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除应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所用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的资料。

七、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资料和证明后30天之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1.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1)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

(2)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

(3)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

(4)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

2.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它外汇资金。

八、境外投资项目经正式批准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建立档案,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九、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应在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之后办理。汇回利润保证金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它外汇收益。

十、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的,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境外投资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数额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2.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以及一部分外汇资金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部分按前款规定办理。

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外汇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境外。如属特殊需要,必须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除当地法律规定外,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持有有价证券,如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则应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办妥所持有价证券实际受益人的有关公证,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30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四、境外投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及其它外汇收益,如需用作补充其原缴资金不足部分,必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如批准同意,其境内投资者应按补充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如需增资,在报经原国内批准部门批准前,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并说明增资的原因和提供该企业历年的经营情况等材料。如批准同意,其境内投资者应按增资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十五、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益,必须按期调回并办理结汇手续。结汇后的外汇额度,自该企业在当地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全部留给境内投资者;5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益,按上述规定办理留成。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留存一定比例的现汇。

十六、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的境外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经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十七、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境内投资者应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十八、凡境内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境外投资的,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委托书,受托者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受托人资信证书。资金汇出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者按期报送受托人使用资金情况、经营情况、利润回收状况、财务状况等材料。

十九、未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项目,其境内投资者不得汇出外汇资金,银行应监督执行。

二十、未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及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处以境内投资者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境内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报经外汇管理部门作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

2.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汇出外汇资金的;

3.境内投资者不按期汇回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其它外汇收益,或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挪作他用,存放境外的;

4.不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

5.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变更境外投资企业资本的;

6.未经批准,境外投资企业以个人名义将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

7.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或者境外投资企业破产按当地法律清算后,不按期将外汇收益调回境内的。

二十二、境外投资企业未按期完成投资回收计划的,如无正当理由(政治风险、自然灾害),外汇管理部门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三、国内有关金融机构在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对其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本细则适用于境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活动。

外资情况汇报范文第5篇

外币报表折算是将以某一种货币反映的财务报表按照一定的汇率折算为以另一种货币反映的财务报表的行为。需要进行外币报表折算的情况一般有:①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为了在年末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必须首先将以外币反映的子公司财务报表折算为与母公司整体财务报表相同货币反映的财务报表。②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财务报表。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可见,外币报表折算不仅在跨国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而且在跨国经营,以及国内经营但涉及外币业务时也需要应用。对某些跨国公司来说上述三种情况可能同时存在,外币报表折算更是不可回避。

外币报表折算不是简单的币种间的换算,从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来看,它与外币交易有密切的关联。可以说外币报表折算多数是由外币交易引起的,上述第二种外币报表折算就是这种情况,所以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做到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相互衔接、一致,又要做到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在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上保持衔接、协调、一致。否则,不仅会破坏会计与方法的内在逻辑,而且会使财务报表丧失可比性和有用性。

二、对现行汇率法的评论

按照现行汇率法,外币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项目均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按照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折算后的金额填列,其他项目如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汇率折算;因折算汇率不同而形成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中,并作递延处理;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汇率折算。根据这一方法的原则,为了简化核算,收入、费用类项目可以采用会计期间的平均汇率(简单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折算。

有不少教科书认为,现行汇率法可称为单一汇率法,其他三种折算方法(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时态法)可统称为多种汇率法。其实,这种划分方法是不的。在现行汇率法下,不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所用的折算汇率不同,而且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所用的折算汇率也不同,正因为所用汇率不同,才产生了折算差额。若真正采用单一汇率折算,是不会出现折算差额的。可见,没有纯粹的单一汇率(如现行汇率)的折算。

赞同现行汇率法的人认为这种方法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而且由于采用单一汇率对各资产、负债项目进行折算,等于是对各项目乘上一个常数,所以折算后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仍能保持原外币报表中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让我们一下这个被教科书反复引用的“优点”。外币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负债权益比例、净资产收益率等,完全可以通过未折算的原外币报表得到。按照现行汇率法折算后的外币报表,是否真正保持了原外币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呢?事实并非如此,负债权益比率变了,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也变了,原比例关系必然也会发生变化。外币报表折算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从而反映整个跨国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用现行汇率法看不出其与实现这一目标有多少相关度,更看不出其优点。

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现行汇率法,即它衡量的是母公司在子公司净资产上的汇率变动(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其实,按照现行汇率法折算,等于确认了汇率变动对各资产、负债项目的影响,即按照汇率变动的影响额,调增(或调减)了各资产、负债项目,只是没有同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已。那么,国内母公司的外币交易或外币报表折算是否也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呢?至少我国不是,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也没有这样的规定。这就是说,连各股东在母公司中拥有的净资产都没有完全反映汇率变动的影响,为什么要求反映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净资产的影响呢?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逻辑上的一致性和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现行汇率法也并非那么“简便易行”。若仅仅从“简便易行”角度去设计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最简单易行的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采用完全相同的汇率(如现行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这才是真正的“单一汇率法”,并能真正地保持原外币报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但是,这种折算方法同样不能实现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学术界对现行汇率法有不同的看法,有的甚至提出了批评意见。持不同意见者认为,将外币报表上以历史成本表示的资产项目按照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其结果既不是资产的历史成本,也不是资产的现行市价,而是其历史成本与报表编制日现行汇率两个不同时点数字的乘积,这样折算后的资产价值不能说明什么。

从上述对现行汇率法的正反不同意见来看,持否定意见的颇有道理。因此,现行汇率法不是应当被发扬,而是应当被改造或干脆放弃而转向其他方法。

三、对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的评论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在20世纪30年代末曾推荐使用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采用这一折算方法时,应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划分为流动性项目与非流动性项目两大类,按各个项目的流动性与非流动性分别选用不同的汇率进行折算: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外币金额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非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项目则按其原入账的历史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项目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历史汇率折算;如果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则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倒挤确定;如果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作为所有者权益下的单独项目递延处理,则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折算后的金额填列;对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各项目,除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按照相关资产入账时的历史汇率折算外,其他收入和费用各项目均按会计期内的平均汇率折算。

人们对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的看法基本一致,认为这一有着明显的缺陷,即它对流动性项目采用现行汇率折算,对非流动性项目采用汇率折算,这样处理缺乏足够的支持;它对存货与现金、应收账款一样采用现行汇率折算,意味着存货与现金、应收账款一样承受汇率风险,这样未能反映出存货的实际情况;它对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项目采用历史汇率折算,没有反映这些项目承受的汇率风险。此外,这一方法与外币交易处理方法未能协调一致。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方法是一种逐步被淘汰的方法,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四、对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的评论

货币性与非货币项目法是美国学者赫普华斯于1956年在改进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采用这一方法应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项目划分为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分别采用不同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采用现行汇率折算,非货币性项目则采用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历史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项目则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倒挤确定;对于利润和利润分配表以及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各项目按照相关资产入账时的历史汇率折算;对于销货成本项目则在对期初存货、期末存货、当期购货分别进行折算的基础上,按照“期初存货+当期购货-期末存货=当期销货”的等式来确定(其中,期初存货和期末存货按照各自的历史汇率折算,当期购货按照当期平均汇率折算);对于其他收入、费用项目则按照会计期间内的平均汇率折算(从原则上说,也应是按照交易或事项发生日的汇率折算);对于提取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等利润分配项目按照发生日的汇率折算;对于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则按照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折算后的金额填列。

由于货币性项目或者是现在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固定的现金,或者是将来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固定的现金,因此它会直接受到汇率变动的,而且这种折算方法与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是协调一致的。所以说,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比较充分且逻辑性较强的。但是,如果设置于国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立性很强,很少使用母公司货币进行收付,那么按照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将由于汇率变动导致的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降低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反映利润的真实性。因此,这一方法的是有条件的,即它只适用于国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与国内母公司依赖性强、业务往来频繁,从而对母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影响较大的情况,即通常所说的母公司经营活动在国外的延伸这样一种情况。

五、对时态法的评论

时态法是美国会计学家伦纳德。洛伦森提出的。197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8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要求采用这一方法。在时态法下,外币报表折算的过程,是将以外币表述的财务报表转换成以另一种货币单位重新表述的财务报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改变其计量单位,而不改变其计量属性。主张时态法的人认为,时态法同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的理论依据不同,它不是以资产、负债项目的货币性与非货币性作为选择折算汇率的依据,而是以资产、负债项目的计量属性作为选择折算汇率的依据。但从时态法的具体操作来看,它同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大体相同。不同之处是在存货、投资等项目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这些项目以低于成本的市价)计价时,则采用的折算汇率是现行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