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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题】经济理论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正文】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践发展的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而按劳分配,又是多年来公认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成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一个基本问题。周为民、陆宁二位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转载,以下简称“周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终结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是颇值得研究的。
一、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
我们要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的,相关讨论也都是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展开的,我们就从马克思的有关基本观点入手展开分析。
(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刻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
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说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整的说明,更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对此,我认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
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其二,在许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贡献并不大。这就形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进入生产过程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它对生产过程有用,对生产结果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它才有权取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很难准确地判断,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如何,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参与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可以按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也可以按贡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可以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也可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贡献分配。这两种参与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的否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参与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依据经验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同时也可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别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依然遵循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而,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证明,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明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说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具体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说成了本质和内容。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如果说,“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说“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贡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劳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虽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定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说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
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识,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如何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怎样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
既然按劳分配是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所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虽然使用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说法,但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不再使用这种说法。如果承认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是对二者客观内在联系的科学揭示,再纠缠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但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却缺乏应有的、深入的研究。劳动的贡献、资本的贡献、技术的贡献、管理的贡献等,都是作为生产成果分配的依据,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并列的关系,可以有一个以谁为主的问题。“周文”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并列或‘主辅结合’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是不应该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具体含义呢?
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仅决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存在,而且还决定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种生产要素,可以相互比较其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容易决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额。不同的生产要素投入同一生产过程,在分配所生产的产品时,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相互比较,孰轻孰重?这就要看哪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隶社会,劳动力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工具还很简陋,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还很多。这时,对奴隶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户数(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数量)为标志。到封建社会,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成为权力的象征。产业革命之后,资本成为生产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资本所有权成为支配一切的东西,成为“普照之光”。这时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虽然都独立存在,但都要受资本所有权的制约。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在社会成员个人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依据中,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范围和比重都明显地下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显地提高。在这一基础上,按劳分配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科学技术知识主要载体的劳动者,对社会生产过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按劳分配为主体”得到了更为坚实的生产力基础的支撑。
无论如何,坚持并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衷,是要保持劳动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的主体地位,而不能让非劳动收入无限制地扩张。“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劳分配为主体”就体现得越充分。但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告诫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所决定,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如果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状况,一味去追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那将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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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逻辑前提
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教学探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法理学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原则与规范、概念一起构成法的基本要素,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它是经济法精神与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的本质与宗旨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经济基本法,因此这里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只是法理学上的概括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逻辑前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当前经济法学界“垦而未尽”之域,学界提出的基本原则多种多样,即使在权威性著作中,也很难寻到相似之处。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私利益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2]有的学者认为是: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原则;[3]有的学者认为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国家全面领导、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原则,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原则;[4]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经济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国家的经济目的优先实现的原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责权利统一的“责”字当头的原则。[5]这一方面说明学界从不同的角度为之而努力,另外一方面也说明有的认识属于非本质的认识。有的学者甚至在非常系统的经济法教材中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内容。[6]
笔者认为,要研究和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几个逻辑前提。
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性,[7]所以不能把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学基本原则直接移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是法律所共有的。有的学者将“维护国家经济”列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维护国家经济是社会主义所有法都应该遵循的原则,而不只是经济法遵循的,是共有的。
3.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般原则,而不是经济部门法的原则。从体系来讲,它应贯穿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和各项经济法的法律制度之中,而不是一个部门法,更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所以不能把部门法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价值取向的反映,它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经济法学研究的各个环节,起纲领性作用。
从逻辑上讲,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符合这几个前提。鉴于此,笔者认为学界有必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整合、重构和创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必须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核心理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市场经济由于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必然造成“市场失灵”,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走上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往往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市场机制的缺陷日见显露,使得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难以实现。而传统的民商法由于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关注的只是个体经济利益,因而时代呼唤一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资本主义国家逐步采取了“国家干涉”、“宏观调控”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实现社会化条件下的正义和公平,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所以“经济法产生实质就是基于调整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需求,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对个体利益加以合理限制”。[8]
2.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
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引导,两者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协调统一。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处理好“两只手”的关系,即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的关系,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运行的最佳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的境地,为人们施展经济才能创设了广阔的空间,容纳了更多的生产力,使得资源能够从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流转,推动了经济大发展。但市场经济是非理性经济,由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它常常失去自律性,出现“市场失灵”,所以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需的,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是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点是利用国家权力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干预并非没有缺陷。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中,常常会干预过度、滥用干预权,出现、腐败和“政府失灵”。如何解决这两个“失灵”,就是协调机制制衡原则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
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都属于国民经济运行机制范畴,保障两者的有机结合是经济法的内在要求,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市场经济对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必须保障两者的协调统一。这是因为:经济法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宏观调控要求经济法来规范。[9]也只有这两者相互制衡,才能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3.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范式”是科学史学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它基本含义是:一方面,它代表一特定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信仰、价值、技术等所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它表示这个整体中的一种元素,被作为模型或范例使用的具体的谜题解答,能够代替明显的规则,以作为常规科学其他谜题解答之基础。[10]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统一于主体一身,是主体的法治信仰、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对经济活动的后果预测。这里的“权”是指经济法权利,即与自身义务相对应的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责”是指经济法责任,即违反经济法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利”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在这三者中,责任是前提,权利是基础,利益是动力。责权利的统一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是其内在的规定性。这一点与民法只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有根本的区别。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现了经济法所追寻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是我们在经济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经济法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的体现;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主导原则,是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宏观标准理念,是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责权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实现良好经济秩序的根本保障,它调动了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规范了主体的经济行为。总之,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躯体,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经济法的血液,它们相辅相成,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经济法的自由、公平、正义、效率。总之,在中职法律教学中,我们必须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教学重点之一,贯穿于经济法教学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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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陶广峰.经济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2-33,34.
微观经济学边际效用分析
边际效用作为微观经济学中消费理论的基础概念,对微观经济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边际分析法作为标记效用在微观经济学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对微观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具有重要的分析作用,所以,经济学家只有掌握边际效用的相关知识,才能够对微观经济学具有更好的理解能力,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关于微观经济学-边际效用的相关概念
1、微观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又被称为个体经济学,属于现代经济学的一个主要分支,是一门以社会中的单个经济单位所产生的经济行为作为研究主要目标的科学,因此,微观经济学也被称为市场经济学。
2、边际效用
边际效用的含义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由于消费者新增的一个单位的商品或是服务所带来的相关的新增效用,也就是说,在外界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随着消费量的增加,从此件商品增加的每一个消费单位之中所获得的满足程度被称之为边际效用。在边际效用中,商品的消费量是自变量,由商品消费量增加而产生的效用是因变量。
3、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
首先假定消费者对某一商品的消费量保持不变,那么,该消费者从此件商品所增加的每一个消费单位中所获得效用的增量是递减的,这就是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通过对该规律的透彻掌握,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消费者所进行的消费行为。
二、在微观经济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边际效用的意义
1、边际效用对微观经济学的意义
边际效用对与微观经济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通俗的来说,正是由于边际效用的出现,才使得商品使用价值、消费者消费目的以及消费者消费感受三者进行了紧密的联系,同时,经济学家也通过边际效用的帮助对消费者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针对商品价格的约束所表现出来的理性消费的行为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因此,边际效用在很大程度上使微观经济学从传统的唯物主义的困境中得以解放,使微观经济学成为一门具有实际意义的社会科学。
2、边际分析法对微观经济学的意义
边际分析法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针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的方法,通过把进行追加的支出和收入进行比较,得出数值相等时的临界点,也就是所得利益、投入资金以及输出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相等时的点。随着边际分析法的逐渐普及,对不同经济变量间的数量关系进行分析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这对于微观经济学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对各种经济学现象进行解释,同时为经济学家进行经济均衡分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边际效用在微观经济学中的应用除了应用范围最广的递减规律以外,还包括成本的递增规律、产品边际转换率的递增规律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边际分析法在经济学家对微观经济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三、对边际效用中递减规律问题的分析
1、边际效用是否唯心
虽然消费者自身的心理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在对商品进行消费的过程中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感,即商品的边际效用,但是,由于消费者具有个体差异性,所以不同的消费者必然会拥有不同的消费偏好和倾向,这就决定了不同的消费者对于同样一件商品在效用评价方面必然会有所不同,但是并不能因此把依存于让消费者心理而产生的效用评价与心理学或是唯心主义划上等号。虽然社会的经济和科技正处于高速发展的过程之中,但是在现阶段人类所达到的科技水平仍旧具有极大的局限性,这就导致了经济学家无法直观的对消费者在进行商品消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的边际效用进行衡量,但是并不能以此而否认边际效用的存在,因为在对商品进行消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商品效用是可以被消费者所感知的,商品关于物质方面的属性以及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观感受都是有客观依据所支持的,由此可以看出,边际效用是客观存在的,而并非是由消费者的心理因素所虚构出来的,但是想要对边际效用的存在进行否定却是一件无法完成的事情,因此,作为具有客观存在性的边际效用与唯心主义从本质上就背道而驰。
2、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是否唯心
通常情况下经济学家普遍认为,消费者所共有的生理和心理基础是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因,这里需要重点进行强调的是,虽然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是依托于消费者的心理活动而产生的,但是这与唯心主义具有本质上的不同。虽然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无法通过实质性的物质进行准确的衡量,但是,通过在可控的条件下进行实验,已经将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进行了证实,这说明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同样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不能因为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的产生是以消费者主观的心理感受为基础,就认为该规律是主观唯心的,如果仅仅因为无法被衡量就说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是唯心主义的,那么我们就会进入思想的误区,从而影响边际效用在微观经济学中的运用。
3、货币在应用边际效用时是否遵循递减规律
摘 要:剩余价值理论是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服务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其作用的发挥紧紧围绕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实现,有效地消解了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不协调,从而可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创设其发挥作用的文明范式。
关键词:剩余价值;市场经济;现实意义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研究剩余价值,但他并没有将剩余价值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剩余价值具有一般属性,并对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剩余价值的范畴、来源及特征
1、对剩余价值范畴的再认识
剩余价值的一般属性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分析。从质的规定性来看,剩余价值只是剩余劳动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从量的规定性来看,剩余价值等于原预付货币额的增加值,即超过原价值的余额。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来看,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范畴,而是除原始社会之外其他社会共有的范畴。剩余劳动物化为剩余价值,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商品经济,剩余劳动必然物化为剩余价值,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剩余价值。
2、全面认识剩余价值的来源
传统理论认为,剩余价值只能来源于物质生产部门生产工人的剩余劳动。然而今天的社会状况显然与马克思当时研究剩余价值的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来源主要有:
(1)全社会的劳动者活劳动的剩余劳动形成价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产业中。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劳动者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都能成为剩余价值的来源。
(2)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剩余价值的产生
知识的积累和科技的进步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促进了剩余价值的产生。知识的价值经过投入转入就形成了知识的剩余价值,或叫做技术的溢出价值。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只要重复使用这种知识,就可以增加剩余价值的量。
(3)生产力系统效应形成的价值
现代生产力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联合劳动和分工协作的范围就越大,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水平就越强,系统效应就越强。这种系统效应提升了新价值,不增加产品成本,而形成剩余价值。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基本特征
(1)剩余劳动的性质和反映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资本主义剩余价值来源于政治上处于被剥削地位的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来源于政治上享有主人翁地位的劳动者提供的自觉劳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反映着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对抗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反映劳动者整体利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兼顾关系,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利益差别和矛盾,但这种差别和矛盾是非对抗性的。
(2)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及其反映的经济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表现为利润、平均利润、超额利润、商业利润、利息、企业主收入和地租等转化形态,并共同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反映的是一种对抗性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也存在上述种种转化形态,但主要是采取了税收和利润这两种主要转化形态;此外,还有各种社会基金形式的转化形态。这些具体形态所反映的经济关系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分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价值完全归资本家无偿占有,其分配在资本占有者内部进行,其用途也是为维护资本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企业的剩余价值从根本上说属于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剩余价值再分配也是为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
(4)剩余价值在市场经济中所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是生产的特定内容和动力,处于支配经济运行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增殖固然重要,但更重视兼顾公平与效率,因而剩余价值起着推动社会全方位发展的作用。
二、剩余价值理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及指导意义
1、剩余价值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我们应该利用剩余价值规律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利用商品生产者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追求剩余价值的行为,促使商品生产者把资本投向利润率最大、效益最好的产业和部门,从而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利用剩余价值规律促使各个企业在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社会财富得到增加,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2、剩余价值是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从剩余价值的自然属性和商品经济一般的角度,去把握和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这个范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要发扬其有利于扩大再生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一面,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本质,体现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剩余价值范畴就体现了这种“目的”和“手段”的辩证统一。这就有力地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经济效益。所以,一方面政府要在政策上鼓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革新;另一方面政府应着力提高社会范围内的创新能力,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的创新,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创造出更多的市场需求。
3、剩余价值理论有助于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
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充分揭示了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开放前后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成功运行始终离不开劳动力商品的支撑。我们目前正在大力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其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劳动力市场。当前经济发展对高质量人力资源的需求比对物资资源的需求更为突出。因此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要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要坚决贯彻“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加大教育的投资力度,把提升国民的整体素质作为经济发展最深厚的基础,不断开发我国人力资源中的巨大潜力,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逐步消除妨碍人才流动的各种障碍,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4、利用剩余价值的作用,建立有效的分配制度,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至关重要,因此,在分配制度的设置上应充分体现出要素的贡献和要素所有者应得利益,有效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劳动者不断加大对自身素质和培训的投入。在此基础上,健全竞争法规,完善市场体系,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发挥竞争机制的内在功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创造必要的动力。在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2).
[2]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M].人民出版社,(1975).
酒文化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有着重要价值,它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甚至成为人们表达情感和沟通交流的媒介,酒文化也被赋予更多社会内涵。中国酒文化自有酿酒历史以来就伴随产业发展,并且经过了几千年的积累,现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酒文化。[7]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酒文化就是以酒为核心所产生的诸多物质、技艺、精神、习俗、心理、行为等各种现象的总和。酒文化所包含的东西主要是围绕着酒的起源、生产、流通和消费,还包括酒文化所具有的社会文化功能及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因此,酒文化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酒的原料、器具、酿造技艺等自然属性,还包括酒的社会属性,即酒在社会活动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社会心理、民风民俗等各个方面所产生的影响。[8]这也是酒文化涵义所包含的具体内容。酒与传统文化的密切关系可以从酒与儒家和道家文化、酒与制度文化、酒与文学艺术、酒与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进行考察。酒在某种程度上是文化的一种象征,酒文化产业发展对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酒文化与儒家文化的政治教化相结合,使得中国酒文化一般沿着法制化、礼仪化方向发展,这也使得酒文化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有助于解决目前社会中存在的不良饮酒习惯,以及酒类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中国多民族特性也使得酒文化具有各种特色,目前所谈的酒文化是以汉族为主体,包含各民族在内的酒文化集合体。中国酒文化是各民族的共有财富,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并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可持续的生命力。酒文化及其产业所涉及理论较多,不仅有上述传统文化,更有产业经济学、管理学、文化学等各种内容。因此,要研究酒文化及其相关理论必须对相关学科和内容都有所了解,这才是研究酒文化及酒文化产业的基础。
一、国外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及价值
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产业,根据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学术界的研究及总结,可以借鉴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
1.市场驱动型这种类型发展较为成熟的是美国。文化产业已经为美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其文化产业发展以市场为基础,以自由主义为理念,注重文化产品生产以及销售的高度市场化,减少政府干预,政府所做的就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美国政府进行多种协调,这不仅包括研究文化产业发展规律,还包括制定各种政策、创新各种投资渠道和经营方式,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行文化产业创新,追求经济发展的最高利益。
2.资源驱动型这主要存在于欧洲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具有明显的一般资源产业的特征,其可以满足人民的文化需求,文化产业是一种新型的可再生性资源,能够促进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较为典型的是英法两国,英国的深厚文化资源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加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英国在其深厚的文化资源基础上也注重人才的培养,培养了多样化的文化产业人才。法国也是一个文化资源深厚的国家,法国对文化产业发展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政策。文化产业资金来源不仅有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而且还有许多民间资本,与此同时政府还在税收等方面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利,这就使得文化资源能够更加有效地被开发,文化产业发展能够得到各种保障。
3.政策驱动型该类型多存在于亚洲国家。日本的文化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后逐渐发展起来,21世纪初,日本政府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强调文化产业发展对提高本国综合国力的作用。日本政府在法律与政策的制定方面,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各种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特别是在制定了法律法规政策后,更加注重政府的行政指导。韩国在上世纪末经济发展出现问题之后,就开始强调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并把其确定为韩国21世纪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政府把资金大量地投入到文化及相关产业,并且在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人才培养、营销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从而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府层面的保障。各国对文化产业的重视促进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战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也成为衡量各国综合国力的关键要素;国际性的文化产业集团和国际文化组织的影响力逐渐增大,已经成为世界文化产业格局变动,甚至是世界文化市场变化的重要力量;文化产业发展的两极分化也逐渐显现,这要求世界各国注重文化安全。现今国际文化战略竞争体系一般都具有对抗性质,这就改变了文化产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模式,以多种形式为主要特征的产业融合战略逐渐显现,并成为明显的特点。文化产业发展的高级阶段,就是通过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间的链接和融合,使不同文化产业间的力量形成一种战略性质的集成。国外文化产业有着系统的理论支持,如美国的“软实力”理论、英国的“创意产业”理论等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产业革命,一个国家如何在这种竞争中获得优势,就需要研究文化产业的发展战略。这也是酒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及其需要加以借鉴的地方。
二、我国酒文化产业发展建议
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完善和有效实施,已经在世界各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有着丰富的国际经验:
首先,既要重视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导性作用,也要重视市场调节的作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目前我国已经把文化产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采取措施来大力发展,但文化产业还没有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实现同步,因此政府主导下的文化产业建设和发展模式已经成为必然选择,日韩在此方面的经验可以借鉴。
其次,拓展文化发展的投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的多样化,从而保障文化产业发展有充足的资金,这是文化产业得以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根据客观经济规律,任何产业的发展和繁荣都不离开资金的大力投入,文化产业也不能违背这一客观的经济规律。要获得资金,就必须要有广泛的融资渠道,这就需要建立多样化的投资和融资渠道。除去政府投入外,还需要建立、发展和完善各种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等措施进行融资,资金是酒文化产业创新和发展的基础,只有资金充裕才能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再者,文化产业的发展一定要根据市场规律的要求,与产业经济发展基本规律相符合。文化产业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进行商业运作。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跨国文化企业运用市场机制,整合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文化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就有计划、有创意、有定位地向市场进行推广,从而获取经济、社会、文化等价值,这样也增强了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世界影响力。
第四,重视文化产业人才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文化产业具有与科技相结合的特点,从根本上来说需要高素质的、能够对文化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具有多项技能的多能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具有文化产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文化素质和能力结构等综合性素质,在某种程度上,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因素就是有思想、有创意、懂艺术、善管理的高素质人才,这决定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水平,国外的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模式值得借鉴。
第五,要实现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坚持进行文化方面的多样交流。只有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注意文化的多样性,才能实现文化产业发展的多元性,也才能实现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繁荣。发达国家的全球文化产业发展意识正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化的背景下产生的,只有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文化交流,才能为本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从而推动本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9]这就要求我国在建设文化产业时,要更加自信和开放。
第六,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在传承中不断创新。文化产业的创新不仅是文化的创新,还需要文化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革新文化生产及其相应的传播手段和方式,从而解放文化生产力,提高文化发展的活力。党的十报告强调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手段,这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文化产业的创新要与高新技术相结合,促进文化与经济的相互渗透。创新是酒文化产业发展的灵魂,也是酒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需要从各个方面努力。酒文化创新要与地方实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适应,这样才能取得具体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