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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 R44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1-0367-01
生命危急值是一种极度异常的检验结果,此时患者可能正处于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如果临床医生能及时得到检验信息并给予有效的治疗,患者生命就有可能得以挽救,否则就有可能因失去最佳救治时间而危及生命。
临床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就是向临床提供及时、准确的检验信息和数据,而危急值的管理在临床上尤其在急诊、ICU患者治疗抢救和手术中的应用价值更是十分突出。建立生命危急值报告制度对于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危急值项目及范围的建立
参阅相关文献,征求相关科室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我院危急值项目及范围(见下表)
歙县第二人民医院检验危急值项目表
2.危急值报告处理程序
2.1检验科工作人员发现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向专业组主管报告,在确认仪器设备正常情况下,立即复查,其结果与第一次吻合无误后,立即电话通知临床医生。同时从电话了解病情以确定结果的可靠性,也可电话通知病区护士,可由其派人在危急值专用登记本上签字后领取检验报告,并交由值班或床位医生,检验科在"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检验日期、患者姓名、病历号(门诊号或住院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复查值,临床联系人,电话时间(月/日/时/分),报告人,备注等记录内容,记录保存二年以上。
2.2临床医生在获知危急值报告信息后,第一时间对患者生命体征进行评估和处理,对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者,应行重新取样送检。
2.3检验科、护理部及医务科分别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危急值处理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及危急值报告登记制度,规程中必须严格规定不同的来源(门诊、急诊、住院等)的通知对象的次序(如住院的通知顺序为主治医生、住院医生、责任护士)。医院可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并以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定期以检验科危急值登记本内容对临床处理结果进行核对。
3.讨论
3.1危急值报告制度最早由Lundberg提出,现已被广泛采用,但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因此各级医院应依据自己的规模、专业特色、样本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设立危急值项目及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危急值应该是当超过此限而得不到及时处理时将可能引起生命危险或不可逆转的后果的一类项目,如K、Na、Glu、WBC、Hb、PLT等指标多是疾病的直接原因,可设立危急值。而尿酸、胆固醇、甘油三酯、胆红素、转肽酶、转氨酶等基本是疾病的结果,则一般没有必要设危急值。设立危急值项目及其范围时应当做到切合医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忌把正常参考值上下限当作危急值界限,既要避免因项目设置过少无法满足临床需要又要防止因范围过宽、项目过多降低了临床医生对危急值的重视和警惕性。此外,有些试验测试结果虽不表达危及生命,但对环境或公共卫生安全造成较大伤害,如甲类传染病和若干乙类传染病,体检中高ALT、高AFP也应可以"危急值"及时通知临床医生。
3.2设立危急值项目及范围时还应注意到医院患者群体来源、部门及检测方法的不同等因素的限制。不可以偏概全,尤其应注意成人与新生儿危急值范围的设置,做到客观、务实,必要时可考虑设立可能危急值,以更好地为临床与患者服务。
3.3加强危急值制度的规范性建设并不断完善,制定相应的标本采集、运输和接收、处理程序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并确保落实和实施。适当时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体培训,努力做好检验质量的全面控制,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整个分析过程中某一质量控制环节的不合格所引起的误差。
3.4因检验工作者临床知识相对欠缺,在项目设置时应充分征求临床意见,项目设置后在执行过程中应经常向临床了解项目可行性,了解报告后病人处理情况。定期回访临床科室,每年至少一次依据所设危急值项目及范围的可行性,对其进行修正。在满足患者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危急值, 逐步提高检验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和对危急值的发现、确认和处理水平以及主动参与临床诊断的意识,通过实验室与临床的充分沟通,努力降低危急值发生率及临床不符率,以保证实验室的工作效率和提高危急值制度的高效性。
危急值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涉及到检验科、护理部和临床医生,除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与制度外,更需要我们在工作中相互协作,在坚持中不断改进,才能在实施中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使其在提高医疗效率、确保医疗安全方面充分发挥积极而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邱俊,顾国浩,王雪明等.生命危急值报告系统的建立与应用[J]临床检验杂志;2008,26(6):412-413
[2]任妹,彭可君,孟芳.浅谈生化危急值报告制度的应用与完善[J]实验与检验医学,2011,29(4):403
一、加快税收法制员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税的工作要求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推进依法治税,必须强化执法规范。实践证明,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强化执法规范和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时代呼唤迅速建立健全一种能加强对税收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审核和有效监督的制度,这种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就是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二)分权制衡的有效平台
税收法制员是在基层地税部门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监督机构和人员,对基层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自查记录、检查执法质量、定性执法过错、追究执法责任等,税收法制员工作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是税收法制工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和载体。这是通过分权和制衡的方式实现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目的。
(三)提升效能的制度保证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纳税审核、涉税事项调查核实等,这些工作职责必须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工作效能。因此,有效落实税收法制员员制度,能极大程度地整合基层税收管理员资源、规范基层税收管理员行为、改善基层运作方式、提高基层工作效能,从而切实解决基层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和运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突出问题及定性分析
(一)税收法制员管理体系尚未细化
在规范化岗责体系文本中,未对税收法制员予以明确,因此在基层执法部门,税收法制员对自身的职责职能认识模糊。要建立税收法制员健全管理体系,应从税务管理体系的方方面面给予支持配合,不但要明确税收法制员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同时也要明确教育培训、权益保障、考核奖惩等一整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二)税收法制员评价体系难以量化
在基层执法部门,税收法制员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绩效考核指标十分模糊,制约了税收法制员工作的进程。在对税收法制员考核的过程中,务必有个量化标准,如果这个分值标准构建得科学的话,考核的有效性也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在考核周期结束时,考核人就可以依据评价标准对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价,考核者与被考核者才更容易对考核结果达成共识。
(三)税收法制员日常工作有待深化
1、未履行特定权责。在同一基层机关,在无赋于特定权力条件下,往往只能是流于形式被动应付,并没有真正对执法工作进行把关审理,导致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效能未能真正发挥。2、未发挥日常考核优势。重点考核对执法行为有很多难以涉及的方面,如往往未留有痕迹的执法过程等方面,然而日常考核则能非常及时有效地查缺补漏,因此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不是重复检查,应该是遥相呼应,互为补充。3、个人作为与集体审理规则相悖。在很多地方的基层单位,基层税收法制员多为兼职且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务,个人作为与集体审理规则不相符合,容易产生缺陷。4、连带责任后果堪忧。实践中,将分局长和副分局长负连带责任的方法,势必造成基层负责人与基层执法人员“同仇敌忾”,使考核领导小组四面楚歌、心力交瘁,考核小组成员成为了众矢之的,导致考核力度打折。
三、加快税收法制员制度建设进程的可行策略
(一)以准确定位为角度,建立工作规程
1、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应明确法制员开展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制定表证单书,具体细化法制员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责任。以稽查工作的整个流程为例,设置了“五簿一单”来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即法制工作登记簿、定案记录簿、审核登记簿、发文登记簿、盖印审批簿和案卷交接单。2、以逐户审核、登记簿审核、汇总审核的三种工作方式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3、抓住重点,简化手续,制作多种相关法制员工作表格和底册,增强了可操作性。另外,在部分征管资料文书中,增加法制员审核意见栏或增加法制员签注审核意见的具置。
(二)以充分发挥能动性为深度,健全管理评价功能
税收法制员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因此,首先要重视税收法制员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法制员的业务水平。其次要建立科学的内外监督机制,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完善岗责体系和建立制度,使地税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一是建立规范的法制员审核登记制度。由法制员对审核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对发现的错误进行归类分析并登记执法人员。二是建立法制员审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由法制员按季度或半年将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在管理的层面上提出改进执法薄弱环节的措施。三是完善税收法制员岗责体系。根据岗责规程,考核税收法制员的执法质量,对其过错进行责任追究,达到提高执法人员整体水平和树立地税形象的目的。
(三)以前移监督关口为高度,制定实施程序
分两步走。第一步:建立责任机制。1、签定税收执法责任状。分为两个层面,县区局与基层单位签定执法责任书,县区局与基层单位兑现;基层单位与干部签定执法责任书,基层单位与干部兑现。2、建立执法档案和责任基金。分为县区局、基层分局、执法人员三大块。
第二步:开展日常和重点考核。1、下达计划。县区局各业务股室每季5日前将当季考核计划报送考核领导小组,2、自查。执法人员每周向税收法制员上报自查表,税收法制员予以审核,对自查结果按周在本分局予以公布,并责令整改。3、日常考核。税收法制员在月末开展日常考核,结果分为两类:一类是执法人员已自查、立即整改且情节轻微的,分局不作追究;另一类是执法人员未自查或已自查整改但情节严重的,分局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日常考核结果按月在本分局内予以公布,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日常考核结果报送县区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4、重点考核。县区局依据考核计划适时进行重点考核。责任追究分为两类:一类是日常考核已追究的、情节轻微的,县区局不作追究;另一类是日常考核未追究的和日常考核已追究但情节严重的,县区局追究该执法单位。
(四)以全方位和立体化为广度,拓宽责任追究体系
1、县区局对事,分局对人。分为两个方面:日常考核方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日常考核执法过错项次,由分局进行追究到人且及时上报结果;重点考核方面,考核领导小组确定重点考核执法过错项次,责令由分局将过错追究分解到执法人员并及时上报追究结果。2、改变责任连带追究方式。将分局长和副分局长负连带责任的方法,应改为如执法人员认为裁决不实,可采取向执法考核小组上诉的方式,如情况属实,负责人和税收法制员将受到责任追究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当前税务稽查案件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我国自新一轮的征管改革以来,各级稽查部门理顺了稽查各环节的职责,加强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初步建立了协调、高效的运转机制,稽查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由于稽查高度集中后,稽查力量严重不足,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如何提高稽查质量,已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
一是税务稽查人员综合素质还较低,无法满足稽查工作发展的需要,影响稽查质量的提高。目前,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按照编制来划定的,因此,在对稽查人员的选拔任用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有的稽查人员是刚从大专院校毕业的,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不强;有些稽查人员工作浮在面上,态度马虎,检查不深不透,不能深入发掘较深层次的税收违法问题,还有些仅满足于完成查补收入任务,检查缺乏规范性、工作方法简单,检查次数多,查出问题少,在工作中还存在对同一企业同一范围检查中不同的稽查人员查出的问题不同,检查差错率高,工作质量不能保证,部分案件经不起推敲和复查,有的稽查人员不求上进,不学业务,得过且过,过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还有小部分政治思想素质较差,,吃、拿、卡、要、报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情况的存在,都与现行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密不可分,进而影响到税务稽查深入开展。
二是税务稽查规程复杂,效率低下。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整个税务稽查运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运行,而每个环节又有众多的程序,特别是在稽查环节表现得尤为突出。没有程序,不好办案,而程序过多过繁,又影响办案效率。按目前的稽查进度,每只案件从选案开始到执行完毕,快则1个月,慢则2-3个月,有的甚至半年以上。而造成稽查进度如此缓慢,效率如此低下的根本原因,是稽查环节多、程序多,光是审批手续就要十多道。
三是稽查操作不够规范。在税务稽查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表现为:一是稽查选案质量不高,针对性、准确性较差。由于受到信息掌握渠道、计算机应用水平等制约,目前选案工作仍停留在浅层次和低水平的范畴,许多税收违法行为,尤其是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还不能被及时发现。二是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开展稽查执行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稽查质量。一些检查部门和人员工作浮在面上,态度马虎,检查不深不透,不能深入发掘较深层次的税收违法问题。一些检查人员满足于完成查补收入任务,检查缺乏规范性、工作方法简单,检查次数多,查出问题少。同一企业不同的人查出不同的问题,检查差错率高,工作质量不能保证,部分案件经不起推敲和复查。三是部分案件检查效率低下,人民来信举报查处群众满意度不高。有的案件检查时间长达一、二年,长期积压在手,不能结案。以至造成举报人对办案工作不满,重复举报,重复上访,甚至举报层次越来越高,矛盾越来越激化,增加了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压力。尽管有一些客观原因,但也存在主观努力不够的问题。
四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稽查实践工作发展需要。现行的一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对查出的一些新问题不能及时定性,往往需要层层请示,影响稽查案件的及时查结。例如,某公司卖给分公司轿车两台,分公司用装修费收据抵顶购车款,视为公司投资。而分公司又作账抵扣了当期应纳增值税款,分公司进项税额是否应做检查调整?又如,某商场以买100元回赠有价证券50元,购物者用该证券在购货时,该商场付给相应货物,但不给开具发票,只作实物出库不计销售。该商场是否是少记收入行为等等。稽查实践中遇到的诸如此类的新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定性文件规定,都直接影响了稽查案件的定性,导致稽查部门无法及时作出响应处理。
五是税收稽查人员注重内查帐册,而忽视外调取证。我们目前增值税的核算,集中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鉴别纳税人外购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假、是否虚开,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大内容。许多税务稽查人员,对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警惕性极高,稍有怀疑就抓住不放,这本无可非议。问题是如何去取得准确无误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因稽查经费、交通工具等制约因素,现在的常规做法是,请有关发票鉴定机关进行鉴别并出具书证或通过发票交叉稽核、网上协查来加以认定。但我们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单中,大量的是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复,上面也只是笼统地写上一句话“查无此单位”或是“该票非我局发售”等,据此而进行税务行政处理,不仅补税有时还要加以罚款,纳税人叫苦不迭,难以接受。这样的做法也让人值得怀疑。
二、提升税务稽查案件质量的措施
一是抓规范,重程序,增强税收执法意识。首先,认真组织学习《征管法》、《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提问、讨论、培训、测验等形式,加深对税务稽查执法基本规范的理解,从而弄懂弄清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基本步骤、方法要求和处理权限等,并把上述的执法情况列入稽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其次,为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法行为,应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所要做的工作,以及完成阶段工作的质量标准、时限要求、手续程序等,从而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使大家一目了然。再次,完善纳税检查记录底稿,力求通过静态资料来反映税务稽查的执法动态过程。结案前,认真核对所查的事实,由企业法人(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盖章,证明税务检查的真实性。结案后,发出征求意见书,请纳税人从执法程序、工作作风、廉政表现等方面反馈稽查人员的工作情况。此外,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要临阵不乱,果断处理,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粗暴执法,越权行事。既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权益。
二是抓实施,重证据,促进依法治税。在检查实施中,严格按照统一取证要求,充分提取有效证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据不准等问题案件一律退查补证,确保证据充分有效,降低举证风险。同时还要选配业务精、好钻研、原则性强的年青同志,把他们充实到稽查队伍中去,为稽查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除采取形式多样的以岗带训、岗位练兵活动外,鼓励自学成才,提高自身政策业务水平。另一方面,提高稽查案件质量,还体现在通过稽查促进企业办税质量的提高上。要把宣传税收政策渗透到稽查工作中的各环节、全过程,以增强企业的政策观念,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核算行为、纳税行为,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稽查人员既当稽查员,又当宣传员,在稽查中做好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把税务检查处理的过程变成税法宣传的过程、政策辅导的过程、企业接受教育的过程,促使企业依法纳税的过程。再一方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检查中暴露的各种问题,坚决按规定纠正、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一、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我区沿海农村历来有大量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给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增加了压力。同时,一些地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活动有所抬头,极易造成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迅速召集有关人员,研究部署本辖区、本系统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区政府已于去年调整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林珍发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邮政、供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各乡镇也要充实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10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的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日常监管,指定人员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上级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区、乡镇烟花办要按照“统一规划,确保安全,只减不增,总量控制”的原则,全区规划数为205家(其中常年证为30%,临时证为70%),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审查、培训、审批、颁证等各项工作。要严格审查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把好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关。具体准入条件为:
1、各零售场所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零售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且是砖混结构。设置专柜的需配套1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仓库。每个零售点(含专用仓库)的数量严格控制在30件之内。
3、不得在以下地点280米直线距离内设立零售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木屋毗邻区、禁炮点。
4、原网点因违法经营被打击处理过的,原则上不予申请。
四、加强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
区、乡镇烟花办要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要严格禁止经营网点销售非法来源烟花爆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以及与其它易燃易爆品混营等违法和不安全行为。对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区、乡镇烟花办要责令停止经营,并暂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区、乡镇烟花办要按照《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46号)文件要求,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以及地下非法生产、运输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等非法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要立案侦查,从严从重处理。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调研;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7 3
[文献表示码]A
为进一步推进“为了明天工程”,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加强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矫正未成年罪犯的配套工作,2006年12月11日至12月23日,由中央综治委预防办牵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组成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专题调研组,赴上海、江苏、河南、陕西等四省市对当地的少年司法保护工作进行考察,并就少年司法制度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建议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这次调研采用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在我国少年司法工作成绩较为突出、地域具有代表性的上海、江苏、河南、陕西四省市进行考察。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各省市预防办、公、检、法、司、团委等部门以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部分理事的有关工作汇报和建议,并实地考察了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社工站、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河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河南省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听取了来自少年司法工作第一线工作者的宝贵经验和困惑困难,获得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阶段修改和完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促进少年司法工作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四地公、检、法、司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创新举措,并不断予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发展成熟。
(一)创新举措注重人性化、轻缓化
改革创新是少年司法的生命之源,各地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些特色创新做法,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保护和轻缓处理。如上海长宁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推出社会服务令和考察官制度,让未成年人在劳动考察基地以劳动洗涮罪错;上海闸北区法院尝试对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有效减少诉讼周期;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全国首先探索暂缓判决,扩大适用非监禁刑;上海闵行区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对取保候审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有效考察监管;上海、南京检察机关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减少刑法干预。江苏省公检法司积极协调,联合发文规范社区矫正和社会调查工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诚爱基地”,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了预防矫正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河南省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书、帮教责任书和跟踪考察表等“二表一书”形式切实落实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对未成年人案件试行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有效减少羁押措施。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加强分案审理未成年案件力度,通过协调,将未成年人案件从公安阶段即分案处理,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陕西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将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二)机构建设走向专业化、综合化
少年司法机构建设各地发展程度不一,部分地区检察院、法院、未成年人管教所、社区矫正等机构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机构建设走向成熟,建立了固定机构和专业队伍。如上海检察机关在全部19个区县均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检科,实行捕诉防一体的办案模式。上海法院在1999年即指定四家少队伍年法庭集中管辖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06年又在两家基层法院和一家中院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江苏省法院在全国最早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全省已成立了18个综合少年审判庭。河南省法院系统已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的法院占到全省法院数的41%,居全国前列,并建立19个综合审判庭,在四城市积极开展指定管辖试点。上海、陕西等地未成年人管教所在开展半工半读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心理矫治,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上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市建立了青少年事务社工、矫正社工、戒毒社工三支队伍,并配备到基层社区,实行分类管理和针对性教育,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业帮助和就业指导。
(三)少年司法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既要不断向前发展,也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如上海高院于2005年12月制定《关于实施“圆桌审判”的若干规定》,统一规定了圆桌审判的法庭设置、适用案件范围、庭审注意事项等。上海长宁法院少年庭积极总结多年开展法庭教育的经验,于2006年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法庭教育的若干意见》,对法庭教育的准备工作、参与主体及各自职责、教育程序、针对性教育方法等作了详细规定。江苏省公、检、法、司2006年联合制定《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统一由社区矫正组织负责调查,有效解决了审前社会调查的客观化、专业化问题。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公、检、法互涉问题的规定》,统一了执法标准,加大了不捕不诉和判处非监禁刑的比率。陕西省司法局制定《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了学校法制教育的质量。
(四)社会综合治理着力实效化、系统化
各地公、检、法、司均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但如何切实有效地提高综合治理的实际效果,并形成合力,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2005年2月,上海市综治委等八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要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处前、诉前、判前考察,有效实现司法分流。江苏徐州市贾汪区公、检、法、司狠抓安置帮教的实际效果,与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切实有效地解决了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学问题,减少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海市闵行区社区矫正组织结合本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以上的实际情况,设立了6名专职社工,并得到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有力协助,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服务管理与犯罪预防。该区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还建立了司法工作促进会,
吸收8家企业作为成员单位,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培训机会。江苏省南京市团委充分利用当地高校众多的优势,在十所高校法律系开展“法律人在行动”活动,法律专业大学生纷纷进入校园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等活动。陕西省律师协会组织西安市120家律师事务所开展覆盖西安市全部中小学的“知心律师进校园活动”,采用一对一模式,律师与班级挂钩联系,解答学生问题,开展模拟诉讼等活动。
二、四地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各地少年司法配套体系还存在以下几个共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在犯罪形势上,在经济比较发达,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较为集中,增长幅度较大。近年来,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明显,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苏州等地,已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70%-80%以上。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身份年龄确认难、社会调查难、刑罚平等适用难、遣返难、预防重新犯罪难等问题。尤其是新疆籍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操纵下实施盗窃、抢夺、贩毒等犯罪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成为上海、苏州、南京、郑州等地群众反映热烈的社会治安热点难点问题。部分地区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公然化、暴力化、多样化、组织化、流窜化趋势,犯罪活动呈迅速蔓延趋势,并存在取证难、打击难、处理难、遣返难现象。
(二)在机构设置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司法一条龙配套有所削弱,各地司法机构的机构建设亦存在相当差距。四地公安机关均没有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而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上出现了断层。而检察机关除上海外仅个别县市设立独立编制的未检部门,绝大多数是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或由专人办理,在管理体系上有的属公诉部门,有的属侦查监督部门,尚需进一步理顺。法院系统少年法庭的建设相对情况较好,但各地亦差异较大,存在专人负责、少年案件合议庭、少年审判庭(包括综合庭)、指定管辖四种形式。上海以四个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指定管辖全部少年刑事案件,江苏、河南法院结合各地实际四种形式全部存在,而陕西全省70个少年法庭全部是少年案件合议庭,其余法院则是由专人办理。一些地区由于法院机构改革的问题,少年法庭机构和办案力量有所削弱,目前全国共有2420个少年法庭,比1994年减少1000个左右。
(三)在开拓创新上,各地一些实践效果良好的探索创新工作被没有很好地推广和实施,并且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停滞不前甚至被叫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打击了地方对少年司法工作的积极性。如检察机关的暂缓、法院系统的暂缓判决、社会服务令、监管令、未成年人管教机构的试工、试读制度在四地都普遍受到了未成年人、家长、社会的欢迎,目前却已基本被叫停,特色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四)在强制措施上,由于对打击不力指责的担心和取保候审条件的限制,各地对涉案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比率相对较低。而对采取羁押措施的涉案未成年人,由于各地看守所的羁押条件所限,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管分押”没有得到较好实行,绝大部分地区还存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合关押现象,从而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使“单面手”变成“多面手”,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五)在法律援助上,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程度不一,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情况相对较好,而欠发达地区由于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较少,法律援助机构不健全,法律援助的落实存在一定困难。另外由于指定辩护的义务性,一些律师的积极性不高,即使担任指定辩护律师,也不尽职尽责,应付了事,存在庭前不认真阅卷、庭上不认真辩护和不进行法庭教育现象,无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作用。
(六)在处理方式上,现行单一刑罚处理模式应当转变。一方面,对于由于年龄等因素,没有构成犯罪却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怪圈,很难有效矫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由于刑法中缺乏对构成犯罪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只能采用严厉的刑罚手段(在没有前科消除制度的情况下更为明显),导致已经取得的精心教育、有效转化的矫治效果大大削弱,社会效果也不佳。
(七)在社区矫治上,当前轻刑化、非监禁化潮流下,在全国扩大适用社区矫治的同时,大部分地区社区矫正组织还不健全、不完善。据江苏省司法部门反映,当前一般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人员只有2至3人,普遍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冲突。而且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权限和矫正方法由于没有法律层面上规定,导致缺乏权威性,出现个别对象不服管和个别社工工作方法少的问题。由于人员、经费、制度的相对缺乏,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效果不佳,有流于形式的现象。
(八)在安置帮教上,公、检、法、司等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各自为战,费时费力却收效欠佳,司法教育挽救工作与社会安置帮教工作衔接上还存在脱节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部门为解决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生活问题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与学校、单位、社区做协调工作,却往往收效甚微。而且前科无法消除或限制的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困难重重,严重影响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信心。一些未成年人经过矫治回归社会后,由于得不到及时的安置帮教,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极端的例子是某未成年人管教所反映一外来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当天就因无钱生活实施抢劫犯罪。
三、四地少年司法部门对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
为了少年司法的明天,各地司法部门针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
(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配套组织机构建设,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完善司法一条龙。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的青少年事务警官,检察院应当建立未检科或未检组实现专人办理,法院在完善少年法庭的基础上可推动少年法院的成立,法律援助部门应当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未成年人辩护律师队伍。当然具体模式可以因地制宜。
(二)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看守所,彻底实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管分押”。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不同的监室分管分押分教,防止交叉感染。
(三)应当继续允许各地区探索被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创新措施如监管令、社会服务令、暂缓、暂缓判决、试工试读等,在法律框架内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并及时形成经验,制定规则,从而推动相应立法的发展。
(四)应当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落实人员、场所、经费,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与社会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矫正力量的配合协作,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监狱、劳动、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取得街镇、村居、居民等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开展矫正工作。对于在羁押场所服刑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力争掌握一技之长。
(五)社会调查工作应当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等社区矫正组织承担,而不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或律师调查,以确保其客观性和全面性。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建立全国性协作机制,从而确保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