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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污染调查报告

水质污染调查报告

水质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春节之前,全国瞩目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报告披露。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历时两年有余,普查对象多达592.6万个。污染源普查的公报并没有全文,具体的普查数据也没有详细披露,但反映水污染的COD(化学需氧量)的暴涨仍引起了普遍的关注。

“(环境污染)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彻底改变。”2月9日,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闻会上表示。

而一位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公报中未公布的分行业普查数据更加“触目惊心”。

COD暴涨之谜

COD是衡量水体有机污染的一项重要指标,能够反映出水体的污染程度。2007年度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当年的COD总排放量为1381.8万吨。在本次普查中,将农业等排放源纳入调查范围后,COD出现了暴涨:按照新口径统计的2007年COD排放量陡然跃升至3028.96万吨,增长幅度超过100%。

“依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研究,全国地表水COD的环境容量为740万吨,按照十一五规划COD五年减排10%的速度,要真正还清江河,还需要经过难以想象的漫长等待。”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运用数学公式计算,按照“十一五”规划的减排速度,普查公报统计的COD排放量至少需要72年才能到正常的环境容量。

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并未直接回应“触目惊心”之说。他对水污染的现状也仅描述为“淮河、海河、辽河、太湖、滇池、巢湖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接纳主要水污染物数量大”。

1月19日,水利部了《200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下称《水资源公报》)。公报披露,2008年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758亿吨。

“这一数字又创造了历史高度,意味着更严重的污染和惨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发生。”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参与公报编撰工作的专家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为536.8亿吨,而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显示,当年因水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200亿元,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

自2006年以来,松花江、淮河、黄河、珠江、长江……中国重要干流水域均爆发过水污染危机,虽然环保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治污措施,但全国人大环资委坚持认为,“全国水环境恶化的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

污染的水源也正在增多。《水资源公报》显示,水利部当年对约15万公里的河流水质进行了监测评价,不适合饮用的水占总评价河长的38.8%,其中基本丧失功能性的劣V类水占20.6%;监测评价湖泊44个,不适合饮用的水占总评价湖泊面积的55.8%,其中劣Ⅴ类水的面积占23.3%。

污染源转移

“中国的水污染正在经历一个转移的过程。”国际环境影响评价协会(IAIA)主席Richard Fuggle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中国大量迫于行政和舆论压力而关停的污染企业并未倒闭,而是由此前的沿海地区沿江河向上游欠发达地区转移,“这不是所谓的二次污染,而是直接造成源头污染。”

在水污染事件频发的同时,污染也正从的焦点区域向视线的转移。

2007年5月,沉默了数年的太湖蓝藻爆发。

在舆论和民生等多重压力下,无锡市当年一举关闭775家化工企业,随后,太湖周边的苏州、常州等城市也开始陆续关停化工企业。

2008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环境影响评价法实地检查时发现:蓝藻事件后,太湖流域被查处的苏南污染企业有向苏北和其他地区转移的现象。

蓝藻事件不久,江苏省政府就出台了加快“南北挂钩、合作共建”的指示,苏北五市开始大量承接苏南地区的转移产业。

江苏省苏北办和江苏省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仅仅2008年上半年,苏北地区新开工500万元以上产业转移项目1152个,项目总投资765.1亿元,而在项目转移的名单中,亦有不少化工、印染、金属电镀等行业。

2009年7月,江苏省徐州市唐店镇政府公布全镇上半年纳税企业20强名单,其中11家是化工企业,纳税额也超过半数。而在唐店镇政府统计的《唐店镇企业名录》中,该镇辖区共有56家企业,其中26家属于化工企业。

“太湖孕育了‘苏南模式’,也间接催生了苏北经济。”香港中文大学地理与资源管理学系教授蔡启恒对《财经国家周刊》说,在太湖蓝藻爆发后,“苏南模式”中的一些污染企业开始向苏北转移,这在繁荣了苏北经济的同时,也开始造成新的污染。

2009年2月20日,大量承接了苏南转移化工企业的江苏盐城全面停水,约20万市民生活受到影响,停水原因即为一家位于盐城上游的化工企业偷排污水、造成水污染所致。

“几乎苏北的每个县市都设立了专门的化工园区吸引产业转移的化工企业,而这些工业园区只是简单的圈地招商,基本没有科学规划,更谈不上环保治理。”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任洪强说,从全国的范围来看,重度污染企业指向中西部的搬迁路线图已经非常明晰。

上游危局

2008年,广东省政协进行了珠江上游水质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珠江上游的24个在建转移工业园区中,没有一家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这直接意味着在转移污染。

“2009年,西江接纳的污水超过30亿吨,比10年前增加了两倍。”一位参与珠江调查的水污染项目经理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由于滥采河沙、严重排污等问题影响水质,西江水质的咸度一度接近800毫克/升,超出国家标准3倍。

“从宏观上看,长江的水污染也在发生变化。”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水生态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叶闽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虽然国家对排污出台了严格的审批控制,但一些地区阳奉阴违,污染企业西迁加剧了长江上游的污染。

地下水报警

“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地表水被污染,有些地区的地下水也污染得很严重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告诉《财经国家周刊》。

环保部的监测数据则显示:2005年,全国接近一半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进入2006年,这一污染数据接近2/3。

“在我国平原地区,试图寻找一块未被污染的地下水源已经相当困难。”赵章元表示,环科院在京津唐等地区的地下水中已经检测出的有机污染物种类高达百余种,而有些地区的深层地下水也检测出多种污染物。

“现在的状况不能说是改善,只能说是没到最坏的局面。”马军说,污染在逐步得到控制,但整体的污染仍然不容乐观。

“与地表水污染相比,地下水污染几乎没有治理的可能,因为污染物一旦进入合水层,治理的难度和费用非常巨大。”中国工程院院士、环保部科技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刘鸿亮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地下水埋藏在地下一定深度内,无光照、缺氧、流动缓慢、水交替周期长,一旦受到污染,污染物、水和介质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很复杂,彻底清除污染源需要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的时间。

“即便地表水污染能够被控制,潜藏在地下的污染物质仍旧会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继续辐射污染物质。”刘鸿亮说。

水质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1.1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55±14)岁,最大88岁,最小21岁。女性98人(57.6%),男性72人(42.4%)。矿区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未上过学120人(70.6%);少数民族72人(42.4%)。调查对象民族间文化程度经秩和检验,Z值为-5.554,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民族的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无差异。性别与文化程度之间经秩和检验,Z值为-4.402,P<0.05,有显着性差异,可认为男女性别受教育程度存在差异,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见表1。

1.2调查对象对铅锌矿区环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调查的矿区居民对尾矿堆积、水质、耕地面积减少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空气质量、农作物质量、植被破坏等不可直观的方面认识不足见表2。由表3可知,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34.7%认为矿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55.9%认为开矿对农作物产量造成的影响较小,39.4%认为对农作物的质量影响较小。矿区的河水贯穿村庄,直观可见,因此37.1%认为开矿对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45.8%认为影响较大。当地的饮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与泉水,45.3%认为开矿对饮用水有一些影响,原因是开矿使他们的井变干了,泉水减少了。矿区居民认为开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与开矿点距离自家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居民认为没有影响,占21.1%。噪音对整个矿区影响较大,仅有5.3%认为没有影响。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62.4%的矿区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仅有17.1%认为自己村能治理好环境污染,见表4。

1.3调查对象认为矿业开采对健康影响的自我感知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48.2%认为开矿对家人健康有影响,21.2%认为开矿对下一代的智力产生了影响,见表5。调查对象自我报告了最近十年来的患病种类,患病例数集中在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见表6。将性别做卡方检验获知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性别调查对象的患病种类之间无差异。

1.4对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关联情况的认知调查发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对被调查对象家人是否参与过采矿同患病情况进行卡方检验,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是否参与采矿与患病之间无差异,见表7。自我报告的高患病率与调查对象自我报告的准确度以及认知能力有关,是否与矿区居民长期居住于该矿区,长期处于矿区污染环境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矿区居民自认为的患病原因可知,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但据前期在当地的研究可知,该矿区内的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属污染,当地存在着较高环境重金属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风险,见表8。

2结论

2.1矿区居民对矿业开采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认知不足湘西凤凰铅锌矿有70多年开采历史,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废水、的岩矿、废石及尾矿围绕着农田村落随处排放或堆放。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但是对矿业开采引起的不同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程度认知不足。据调查显示,矿区居民对于河水水质、噪声、地质灾害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土壤污染、粮食产量、农作物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感官不能感知的问题认识不足。但姬艳芳等既往对该地区的调查发现,由于原铅锌矿选矿厂和矿井里排除的废水已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区附近大部分农田,致使当地种植的稻谷、蔬菜中镉、铅、锌、汞等超过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限制,其中以Cd污染最为突出,其次为Zn、Hg、As和Pb,分别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的9.0、2.7、2.6、1.6和1.1倍。可见,矿区的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不全面具体,对于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认识较高,而对于感官不能感知的污染缺乏认识。从而增加了当地矿区居民通过饮食、呼吸等途径的重金属暴露致癌风险与非致癌风险。

水质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环境,防治海域污染,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向厦门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进行海岸工程建设,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研、水产养殖等活动的任何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厦门海域以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厦门海域污染损害的,也使用本规定。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都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的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对在防治海域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护海域环境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保护和改善厦门海域环境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厦门海域的环境质量。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厦门海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制度,开展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海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监测任务,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公告。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厦门海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厦门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厦门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并汇总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港务监督、厦门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和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执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三)组织拟定厦门海域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四)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章的海岸工作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域环境的行为。第七条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的职责是:(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巡航,海域巡航通报;(二)组织海域环境的调查、监视和监测;(三)主管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处理违章倾废行为;(四)主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它有关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厦门港务监督的职责是:(一)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二)负责港区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主管防治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渔业水域船舶排污的监督;(二)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主管水产养殖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一)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二)负责军用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污染军用水域的行为。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房产、规划、建设、市政、农业、园林风景、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环境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海域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第十二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的必须符合厦门市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第十三条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设施工),必须经厦门港务监督审核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建设工程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第十四条下列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三)围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四)需要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可能污染海域环境和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对厦门海域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其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和地址等有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重新报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厦门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污水管道的入海出水管口应延伸至低潮线下。第十六条港口、码头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和其他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一)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二)生产设备、工艺和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五)限期治理完成情况;(六)事故情况及有关纪录;(七)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在近岸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弃置和处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必须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第十九条需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应事先向厦门海洋管区提出倾倒申请,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单。厦门海洋管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签发倾倒许可证。签发许可证应严格控制。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厦门海洋管区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第二十条获准向厦门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在废弃物装载时通知厦门海洋管区予以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厦门港务监督核实。第二十一条获准向厦门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携带倾倒许可证(或副本),按许可证规定的限期和条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倾倒。倾倒时必须向市填写倾倒情况纪录表,并将纪录按时报送厦门海洋管区。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还需向厦门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因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倾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地点进行倾倒的,事后应尽快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厦门海洋管区应对海上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测,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第二十三条凡进入厦门海域的船舶,严禁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船上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并备有垃圾接收处理的纪录薄。20总吨以上船舶产生的垃圾、须由厦门港务监督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20总吨以下船舶产生的垃圾,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油码头、船舶和海上储供油设施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凡发生油污染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并及时报告港务监督,接受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400总吨以上的渔船,应设有足够处理量的油水分离设备。小于400总吨的渔船,应装设足够处理量的油水分离设备或设置足够装灌所有污油水的船柜,污油水舱柜应设有观察液位的装置。小于100总吨的渔船,如设置污油水船柜有困难,可用足够容量的容器代替。凡装设污油水(污油)舱柜的渔船,应设置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用于排放含油污水或污油至接收设备。第二十六条在厦门海域航行、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弃置时,其所有人应及时向厦门港务监督和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非养殖规划区的滩涂、近海、军事用区和国家、省、市确定的航道、锚地从事水产增、养殖活动。滩涂、近海增养殖必须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增、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放饵料、防止海水富营养化。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滨风景游览区和海水浴场内挖沙、采石、晾晒海产品及恶臭物质。严禁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和珊瑚礁。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废弃物成分检验报告单的;(二)不填报倾倒情况纪录表的;(三)因紧急避险和救助人命的,未按规定进行倾倒后,不及时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打捞清理的;(五)船舶不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的;(六)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不按规定办理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水产增、养殖活动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晾晒海产品及恶臭物质的。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渔船不按规定装设油水分离设备,船柜或容器的;(二)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或处理场,而没有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的;(三)拒绝或阻挠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四)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倾倒废弃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向厦门海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厦门港务监督可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程度,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不执行国家和厦门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近岸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弃置和处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向海域倾倒废弃物,或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由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除对单位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损害,并对直接受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九条严重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引起人员伤亡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海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犯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水质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在鱼蟹回游通道筑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八条 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九条 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条 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动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十二条 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油料,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漏油事故。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准排放入海。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五条 海上试油时,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防止污染海洋。

第十六条 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止漏油事故。

第十七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 发生井喷、漏油故事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八条 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生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期限治理。

第十九条 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 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消灭病源体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二十一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第二十二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沿海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在海滩弃置、堆放尾矿、

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法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

第二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八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二十九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第三十条 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仓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第三十一条 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排放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三十三条 造船、修船、拆船和打捞船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四条 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或有毒、含腐蚀性货物落入造成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登轮检查处理。经港务监督授权的政府有关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登轮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港务监督处理。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第三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四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过失行为。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五)“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六)“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文秘站:)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现行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均以本法为准。

水质污染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2011年3月,国务院批准《湘江河重金属治理方案》,把湘江治理列为全国大江大河治理首条河流,斥巨资,争取用5至10年时间分步治理。衡阳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将湘江河打造成为东方的“莱茵河”。衡阳市科协自2011年4月起,组织市环境科学学会、市水利电力学会、市自来水公司科协及相关科技人员,对湘江衡阳段的污染状况、污染源头及治理对策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科学论证分析,历时近一年时间,形成《湘江衡阳段水质状况调查及污染防治对策》调查报告。

衡阳位于湘江中游,湘江穿城而过,流经5个县(市),有祁水、白河、宜水、涓水、舂陵江、蒸水、水、耒水8条一级支流。其中蒸水、耒水在衡阳城区注入湘江,形成三江汇流、两塔(珠晖塔、来雁塔)锁江的壮观景象。湘江之水养育着700多万衡阳人民,滋润着雁城1.5万平方公里土地。随着湘江河泥沙不断淤塞,各种污染元素富集其中,按照综合污染指数大小排序,氨氮、高锰酸盐、挥发酚、砷、粪大肠菌群、锰、铅、六价铬为湘江衡阳段主要污染元素。通过对湘江河及其支流实地调查,沿江159家企业污水检测及土壤分析,污染源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镇生活垃圾三大因素。农业种植每年使用化肥2?089万吨,农药2?796吨,流失化肥7?321吨,农药0.16吨,农业废水产生化学需氧量22.4万吨,排放11.69万吨,氨氮6856吨,排放2?516吨,其污染综合指标高居榜首。衡阳素有“有色金属之乡”之称,沿江两岸聚集大小企业100余家,且大多与有色金属开采、冶炼、加工相关,重金属污染显得格外突出,加之土壤中重金属本底值偏高,经酸雨和地表冲刷聚集湘江,对河床淤泥中重金属富集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针对湘江衡阳段污染状况和成因,该调查报告从工业污染防治、生活污染源防治、农村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城区饮用水安全保护5个方面提出重点治理对策,本着预防优先、防治结合、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兼顾、民生优先、政府引导、协力推进的原则,对湘江河从源头上、根本上全方位治理。

《湘江衡阳段水质状况调查及污染防治对策》调研报告由总论、衡阳市概况、湘江衡阳段水质状况、主要污染源分析、防治对策五大部分组成,共8万余字,以其公正的立场、利益的超脱、详尽的数据、科学的分析、可行的对策,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在2012年5月全市重点项目推进会上,围绕湘江河治理,除了把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列入重点推进项目外,市里首次提出了农村清洁工程,重点在湘江及其支流沿岸城镇开展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清洁行动,从源头上确保湘江之水更清、更纯、更甜。(刘花园 曾芳 编辑:胡为平)

(湖南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