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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分析论文

水质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对组织税收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两者矛质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悦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枕才能阅满地完成收入任务,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一.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

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二.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

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三.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

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5)建立重点税源户管理制度,把组织收人任务落实到具体的税源上,有的放矢。

经济的发展才是税收增长的坚实基础。要制定科学的税收计划必须掌握经济税源情况,税源监控管理已成为新的征管模式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是稽查和征收的前提和基础。加强税源管理,将收人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税源上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科学地确立税源监控对象。纳税人成千上万,税务部门不可能对每个纳税人都进行税源监控,只能采用分类、重点式管理,即建立起重点税源户管理制度,将本辖区内税源大、行业特殊或税源增量较大的纳税人列为税源监控的重点对象。二是加速税源管理的电子化进程。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快税收的信息化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以税务为中心,企业、银行、工商、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联网的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为实现经济信息数据的共享创造外部条件;同时开发切实可用的税源分析管理软件,通过软件迅速、准确地进行各项税收经济指标和企业财务指标的分析考核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和效率。

水质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含水层发育特征

1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

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主要由第四系及局部地区成岩作用较差的新近系及古近系组成,岩性以中细砂、砂砾石、卵砾为主,粒度、厚度变化较大,富水性不均一。各煤炭基地规划矿区均有分布,主要与新近系及古近系煤层与侏罗系煤层的开采关系较为密切。在鄂尔多斯盆地东部、内蒙古东部、东北及新疆青海等地的煤炭基地内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富水性较强,而在华北地区及云贵等地则较弱。

2碎屑岩夹碳酸岩类裂隙-岩溶含水层

碎屑岩夹碳酸岩类裂隙-岩溶含水层,包括白垩系、侏罗系、二叠系和石炭系含水层,岩性主要为上述各时代地层中的砂岩、砾岩、砂砾岩及其灰岩夹层。白垩系裂隙含水层主要分布在鄂尔多斯盆地中部,富水性较强;侏罗系裂隙含水层主要分布在东北等地,富水性较强;石炭—二叠系裂隙-岩溶含水层主要分布在华北地区,其砂岩裂隙含水层的富水性相对较弱、太原组裂隙-岩溶含水层在山西省煤炭基地富水性较弱,在冀中、鲁西、河南、两淮煤炭基地富水性相对较强。

3碳酸盐岩裂隙岩溶含水层

由于各时代碳酸盐岩岩性特征、组合关系和构造部位不同,岩溶裂隙发育程度差异较大,岩性以灰岩、白云质灰岩、白云岩为主。在华北地区为石炭—二叠系煤层的基底,富水性较强,在云贵基地其上、下均发育裂隙岩溶含水层,富水性中等。

煤层与含水层的叠置关系

1垂向上

在山西省及冀鲁豫皖煤炭基地主要发育石炭—二叠系煤层(图1),孔隙、裂隙含水层位于二叠系主采煤层之上,岩溶裂隙含水层位于石炭系煤层之上、岩溶含水层位于石炭系煤层之下。鄂尔多斯盆地周边煤炭基地发育侏罗系煤层,孔隙、裂隙含水层位于侏罗系煤层之上,在盆地深部侏罗系煤层之上主要为白垩系裂隙含水层,而在盆地浅部侏罗系煤层之上主要为第四系孔隙含水层。蒙东(东北)基地主要发育侏罗系煤层,孔隙、裂隙含水层位于主采煤层之上。云贵基地主要发育二叠系煤层,主采煤层上下均为岩溶含水层及裂隙含水层。

2平面上

山西省、冀鲁豫皖、云贵煤炭基地主要开采石炭—二叠系煤层,孔隙和裂隙含水层位于煤层之上,富水性相对较弱,仅在山间沟谷处第四系孔隙水富水性较强。鄂尔多斯盆地周边煤炭基地主要开采煤层为侏罗系,第四系孔隙含水层和白垩系裂隙含水层位于主采煤层之上。从平面上看盆地北部毛乌素沙漠一带,地势平坦,含水层有利于接受大气降水入渗补给。第四系萨拉乌苏组孔隙含水层多为风积砂所覆盖,当其上无良好隔水层时,往往与沙丘潜水沟通,单井涌水量一般为200~1000m3/d,最大可达3000m3/d,富水性较好。白垩系裂隙含水层岩性为河流相砂岩、含砂砾岩,间夹有泥岩、砂质泥岩,泥岩和砂质泥岩在平面上分布不连续,空间上多呈透镜状,尚不能构成区域性隔水层,地下水水力联系密切,并同上覆风积砂层或萨拉乌苏组冲湖积砂层构成统一的含水层,单井涌水量一般为100~1791.07m3/d,含水层富水性为中等-强。该地段分布第四系萨拉乌苏组孔隙水和白垩系裂隙水供水目标区。盆地南部黄土丘陵区。不利于大气降水入渗补给,第四系孔隙含水层岩性主要为中更新统离石黄土,其间夹有多层砂质含量较大的黄土及十数层古土壤与钙质结核层,下部新近系及古近系泥岩为隔水底板,含水层富水性较弱。白垩系裂隙含水层,岩性是一套多层结构的、以泥岩为主的湖泊相及沙漠相沉积的砂岩,是地下水的主要富水层位。含水层仅在河谷出露,多被第四系黄土覆盖,埋深数十至百米,地下水补给条件差。由于上部新近系及古近系泥岩隔水层的存在,阻断了黄土层地下水与下伏白垩系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总体不利于地下水富集。蒙东(东北)基地主要发育侏罗系煤层,松散层孔隙和裂隙含水层位于主采煤层之上。由于各规划矿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差异,煤层的埋藏深度差别较大。蒙东(东北)基地规划矿区煤层埋藏较浅,如,宝日希勒矿区,煤层埋深最浅27m,最低可采煤层埋藏深度一般不超过250m。扎赉诺尔、大雁、伊敏、霍林河、白音华和胜利矿区,主采煤层距松散层孔隙含水层为12~180m,煤层埋藏较浅,大部分地段采煤导水裂隙带发育至地表。从平面上看,蒙东地区扎赉诺尔、宝日希勒、大雁、伊敏、霍林河、白音华和胜利矿区位于内蒙古高原,地表水系发育,地下水补给条件好。煤种为褐煤,煤层皆为含水层,煤层及其顶、底板砂砾岩、砂岩构成含水层组。煤层埋藏较浅,而煤层由于构造及风化作用影响,裂隙发育,与上覆第四系含水层水力联系密切。该区松散层孔隙含水层钻孔单位涌水量在0.0279~5.63L/(s•m),煤系裂隙含水层钻孔单位涌水量在0.001~05L/(s•m),局部地段达19.245L/s•m,含水层富水性以强富水、中等富水为主。平庄矿区多为低山丘陵,孔隙和裂隙含水层,钻孔单位涌水量分别为0.05L/s•m、0.03L/(s•m),富水性弱。

煤矿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1考虑因素

与以往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不同,本文是针对煤炭基地规划矿区进行煤矿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因此仅考虑了以下因素。

1)充水水源

煤炭基地规划矿区主要发育三大含水层,即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碎屑岩夹碳酸岩类裂隙-岩溶含水层,碳酸盐岩裂隙岩溶含水层。本次划分未考虑大气降水、地表水及老空水。不同的充水水源具有不同的充水特征,特别是在充水水量和动态特征等方面,差异更大。一般地说,岩溶充水水源充水量大,来势猛,破坏性强;砂岩裂隙充水水源充水量小,动态较稳定,一般情况下对矿井安全生产威胁不大;松散未胶结的孔隙充水水源充水量不均匀,有大有小,有时发生充砂、塌陷等现象,在分析时,应视具体水文地质条件而定。在实际生产中,开采某时代煤层的充水水源往往不止某一种,多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充水水源同时涌入矿坑。将可开采煤层的主要充水水源和它们的组合再分亚类,即:A,岩溶水;B,孔隙水;C,裂隙水;D,岩溶-孔隙水;E,岩溶-裂隙水;F,裂隙-孔隙水六大亚类。

2)充水方式

充水方式反映了充水水源进入矿坑的方向和特征,据此可合理选择相应矿坑涌水量预测的水文地质概念模型,有的放矢地决定防治突水灾害的方向和措施。为此将其划分为两大型,即:1,顶板充水型;2,底板充水型。

3)充水途径

煤层顶、底板充水是最基本的两种型式。在实际煤层回采过程中,顶、底板的具体充水方式要复杂得多。煤层顶、底板充水包括直接充水和间接充水。顶、底板直接充水即为煤层顶、底板为充水含水层;顶板间接充水是指煤层开采后形成的导水裂隙带导通了上部的含水层,底板间接充水是指煤层隔水底板强度不足以抵抗底板承压含水层水头而引起的充水(底鼓型)或因断裂或陷落柱等内边界导通引起的充水。故根据顶、底板具体的充方水式,对每一类型再细分为两种亚型,即:a,直接充水亚型;b,因断裂、陷落柱等内边界导通的间接充水亚型。

水质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健全制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认识趋向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冲击了国家公务员队伍。“权力寻租”行为的出现,使一些领导干部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不义之财,甚至有的人骤然暴富。一些身为工薪族的国家公务员,利用权钱交易,挤身于富有者行列。这些人当中,有职位高、权力大的,如胡长清、成克杰等,也有职位低、权力小的一般工作人员。他们的犯罪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拥有一定的执法和行政权力,是职务犯罪。国税部门属于国家执法机关,每个人手中或多或少都握有一定的权力,更应引以为戒,把手中的权力用之于为国聚财,为人民服务,谨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更好地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贯彻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科学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打击的前提和基础。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下面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述三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相对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定义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内涵相对明确,而且是多数国家通用的一个称谓。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职务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确实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条件,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损失”来描述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行为犯及未遂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国家对税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体讲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犯罪案件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具有与普通职务犯罪相同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的内涵,它是指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它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了正常的管理和工作,破坏了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了政府的威信,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二、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的特征

职务犯罪涉及面很广,种类较多,综观各类职务犯罪,既有其他犯罪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特性,具体到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的广泛性。其中金融、海关、税务等是职务犯罪的易发行业;同时犯罪主体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犯罪人的文化、法律素质亦较高。(2)犯罪发生的普遍性。相比80年代而言,现在犯罪的发生率已翻了几倍!公民对职务犯罪的普遍现象已经习以为常——这将会导致政府失去民信!(3)犯罪方式的多样性。(4)、涉案金额的急剧上升性。单从个案来看,贪污、受贿的金额已经由几万元普遍上升到几十万、几百万元,甚至出现上千万元惊人数目!

三、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犯罪学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发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的。主要表现在:(一)、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历史原因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封建社会对官员的选拔制度是“跃龙门”式的科考制,在严格的等级制度约束下,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力、金钱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只经历了短暂的资本主义发展,而对作为资本主义所具有、提倡的许多先进的内容却没有成熟的吸收。可以说,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我国就是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的背景下迈进了社会主义的门槛。因此,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被现今社会的多数人所“继承”下来。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利欲熏心”的官僚主义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犯罪道路,从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很多犯罪分子都是具有严重的官僚主义思想。

(二)、体制弊端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在这中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某些公职人员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有为了获得批件、批文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另外,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的权力配置存在着弊端。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这是我国政党领导体制中的传统弊病。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的领导,过分集中的权力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膨胀了个人意志。其次,权力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当权力过度集中而有失控或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会处于无压的情形下,从而使掌握权力的人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而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常常丧失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所以说,权力越大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中则是相反,即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越弱,使得有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再次,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力度不足。这里说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然而,在我国,监督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对其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的保障也不够,对公职人员的各项权力遏制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使得某些公务人员无视群众的抨击。而权力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必然会造成滥用的后果。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虽然在某些封建王朝的某些时期也曾较为注重法律的作用,但其所谓的“法治”仍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直到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仍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活动才真正的步入正轨。近年来我国虽每年都有不少新法律、法规、制度出台,但法律制度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仍是显得滞后,与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一是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强,缺乏明显的规范,使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谋私利己,钻法律的空子。二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够适应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形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们仍逍遥法外。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迄今为止未见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直接导致了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无法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四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有一些法律制度有关于群众监督的零散规定,但迄今也是没有一部关于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真正体现民意的、对人民负责的法律制度保证,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另外,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行政

权力的干预,往往使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依照法律对职务犯罪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使很大一部分有腐败思想的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腐败思想的蔓延。

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所以有以上原因,其根本点在于是税收执法权的异化。而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一)思想因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使一些不良思想成为税务职务犯罪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左右着一些税务干部的行为处世方法。二是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资本主义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的影响,受环境诱惑、条件诱惑、生活诱惑,诱发了部分税务干部的贪婪心理。三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权力商品化。四是基层一些税务干部文化素质较低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

(二)体制、制度因素

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正处于完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财政体制缺陷。“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二是税

务系统的体制缺陷。税务系统的垂直领导,导致上级难以有效监督下级,下级实际上无权监督上级;同时,在条块分割状态下,市、县级税务部门自由活动的空间过大,容易引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三是权力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权力过分集中。四是税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税负不均,由于税率不等,评税标准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里。

(三)法制因素

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税务机关去发现犯罪的权力,使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基本上处于靠移送或群众举报的被动预防状态。三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的规定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四是当前税务系统法制机构的设置不适应税收执法的要求。

四、预防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要做好在新时期预防税务职务犯罪工作,减少税务违纪行为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融会贯通“三个代表”为基础,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税务干部队

伍素质

首先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三观”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是税务系统的政治优势。最根本的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贯彻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税务系统学习邓小平理论必须在掌握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运用理论有针对性的解决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错位,要对税务干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学习先进文化,用榜样的力量鼓舞人,用科学的思想武装人,从而树立正确的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其次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税务职业道德教育。道德虽然是一种社会软约束,但其在人的一生中对行为的制约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我们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爱岗敬业的教育,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税务人员甘于清贫淡泊名利的教育,树立奉献意识。再次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以依法治税为重点的法制教育。道德是一种软约束,而法律却是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硬性的行为强制。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对于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有积极作用,使税务人员明白是非界线,及时纠正错误,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重点内容是加强依法治税,对内对外实行以法治税,杜绝人为随意性,根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客观条

(二)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权力制约,让税收执法有规可循在以全国地税系统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抓好体制创新,重点就是限制职权,让职权在规则内运行。做到对权力合理配置,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到位、设岗科学、职能优化、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科学运行机制。一是完善财政体制,变任务治税为依法治税;二是完善税务体制,建立既收得上,又放得开,既分得了,又能相互制约的税务机构

,按照新征管法的“征收、管理、检查、复议”四分离原则设置岗位,设定职责。在税务机构设置上要实行专业化、职能化,把税收征管权合理分解。征收管理权和检查权彻底分开,建立专业化机构或在机构内部实行专业化分工,改变过去“一人进厂,各税统管”的模式。三是完善税制改革,建立以信息化为基础,以电子介质为载体的服务制,对稽查过程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运行。

(三)认真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行为监督不监督的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新征管法在进一步扩大税务执法权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一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继续完善征管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强预防机制建设,从苗头上预防税务职务犯罪;三是实行能级认证制度,实行以级定责,以级定酬;四是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聘请社会监督员,实行全社会的监督,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社会氛围。超级秘书网

(四)、依法治税是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根本切入点

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潮流和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坚持依法治税,促进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实现管理公开公平的重要保证。推进依法治税,其根本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就目前税收实践来看,要内外并重,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综合治理。

1、统一思想、固本清源、消除意识上对依法治税的偏差。要对依法治税的重要性进行认识,消除对依法治税理解偏差。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在认识“重在治内”上,对内要有正确的认识。对整个社会大系统而言,税务系统是内,对于整个税务系统来说,每一个税务人员就是内。“重在治内”的目的在于保证税务干部队伍的廉洁,保证每一个组成税务队伍细胞的健康。2、推行政务公开,确保“两权”监督制度落实到位。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的重点是围绕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干部任用、财务等方面,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做到“五上”“十公开”。在注重抓好硬件建设的同时,时刻不忘廉洁和公正,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树立税务新形象结合起来,以“五上”的形式立体推进对外“十公开”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建立阳光政务公开栏,对税收政策和法规,税收征管程序,“双定”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减税免税政策及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程序、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稽查制度、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制度,税务机关各岗位的职责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纪律,偷逃税案件予以公开,利用上墙、上报、上刊、上街、上电视的形式,将所有纳税事项放在阳光下操作,做到在深度上公开内容全面,在亮度上公开形式多样,真正做到透明办事,在广度上形成公开网络,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

3、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一是要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它不仅体现在税收立法和税法宣传上,重要的是执法内容、手段、程序等全面公开,减少和杜绝执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二是提高税收执法的统一性,提高税收立法的级次,上收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力,确保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禁止对税法作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防止税收执法政出多门;要规范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对各地擅自出台的与税法相抵制规定进行清理。4、完善和健全税收法制和征管机制是依法治税的保证。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使整个征管过程在“机器化的流水线”上完成,杜绝职务犯罪的可趁之机;二是要健全现有法律法规,建立完整无缺的税收运行机制的具体规则。三是要把征管全过程放在阳光下操作,让税务系统内部各岗位间相互监督,让广大社会各界实行外部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高铭喧,《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水质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执法风险,就是具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收执法部门有一个安全的税收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的意义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今天这个受到纪律处分,明天那个受到法律制裁,将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果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执法风险,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也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确保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税收执法人员能够始终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税收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三、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是执法不严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依法治税,执法随意性大,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处罚不当、违法不究等行政不作为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未深入实地进行税源巡查,工作蜻蜓点水、敷衍了事,从而造成多起纳税人采取假停业、假转非手段偷税的事件,被群众举报后受到行政处分。

二是执法水平低引发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清,使用税务文书及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职责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细致。如纳税人的税款已缴纳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却未及时解除而造成执法过错。又如某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一名税务人员一时冲动拉下了动力电闸,使企业正常生产突然中断而造成经济损失,经行政诉讼败诉而被判行政赔偿。

三是执法腐败,以权谋私被处罚。主要表现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等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乱拿商户的商品被举报受到行政处分;又如某税收管理员超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被查处。

四是执法不文明引发执法风险。表现为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恶化执法环境等问题。如原项城市公安局驻国税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协助某税务所工作时,因酒后出警被检察机关查处。

四、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

就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而言,笔者认为,分为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两个方面。

(1)刑事责任风险

所谓刑事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税收执法人员而言,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过去有“小小专管员,权力大无边”的说法,就是纳税人对部分税务干部越权执法行为的不满意看法。这种行为目前在极个别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一般是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检查纳税的情况,遇有征税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等。这部分人往往因为缺乏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求上进,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马虎行事。一时失足将造成千古恨。

3、索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有大有小、有轻有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索取纳税人钱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条香烟、一双皮鞋、一件饮料等,其结果就容易酿成大祸。这在一线执法人员中不敢说没有。

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税案件除了得到纳税人的好处不移交外,往往是因为纳税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或说情求饶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税务人员认为,只要补税、罚款能顺利入库便万事大吉,容易放弃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公安、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大量的涉税案件证实,如果没有税务人员的参与或出谋划策、徇私舞弊,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行为又怎能轻易屡屡成功呢?其事实令人震惊,其教训无比惨痛。

6、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征少征。

7、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

以上这些错误的执法行为如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2)行政责任风险

所谓行政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应受到系统内部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风险。因此,行政责任风险主要包括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类型。

1、党、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形式。

党、政纪处分虽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但却足于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运。如有一位税务干部,工作积极认真、工作业绩也很突出,就在上级考虑拟对他进行提拔重用的时候,该同志却不慎遗失了一份空白完税证而受到警告处分,同时上级也取消了拟对他认命的决定。

2、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很简单,就是让出现执法过错的人员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惩罚来刺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近年来,国税部门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并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管人”措施。《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这套机制的核心内容。它通过对每一位人员及每一个岗位的合理划分,明确了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照每一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工作任务的影响程度,设定相应的分值及款项。对应尽而未尽到的职责和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责任风险主要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五、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是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因此,国税部门在征管理念、执法体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六、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研究执法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平安国税、和谐国税、阳光国税、效能国税而展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防范执法风险、构建平安国税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国税人员的执法安全性。

(二)要摒弃“权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超级秘书网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二是要求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四)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拍脑瓜、想当然,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三是税务人员要尽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四是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五)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税收执法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要强化税法宣传,做好行政协调,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纳税人或相关人员理解、支持、配合税收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或僵局,这不仅不利于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执法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国税,创建和谐国税,才能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水质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益气化瘀肝硬化腹水临床观察

肝硬化是引起腹水的主要疾病,肝硬化患者一旦出现腹水,标志着硬化已进入失代偿期(中晚期)。出现腹水的早期,患者仅有轻微的腹胀,很容易误认为是消化不好,因此对慢性肝炎尤其是肝硬化患者如果近期感觉腹胀明显,腰围增大、体重增长、下肢浮肿,应该及时到医院检查。腹水形成的主要原因为:门静脉压力升高、白蛋白降低、肾脏有效循环血量减少、内分泌功能紊乱等。

肝硬化腹水是肝硬化失代偿期最突出的临床表现,腹水缠绵难去,往往变生他证,治疗棘手。笔者自2002~2008年以益气化瘀为主治疗肝硬化腹水49例,疗效较为满意。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本组49例均符合1990年全国病毒性肝炎会议修订的诊断分型标准。其中男32例,女17例;年龄最大71岁。腹水出现时间最短者15天,最长者180天,平均43天。首次出现腹水27例,腹水出现2次以上者22例。

1.2临床主要症状及体征腹水出现前常有腹胀,大量水使腹部膨隆、腹壁绷紧发高亮,状如蛙腹,患者行走困难,有时膈显著抬高,出现呼吸和脐疝。部分患者伴有胸水,多见于右侧,系腹水通过膈淋巴管或经瓣性开口进入胸腔所致。经B超检查49例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腹水,脾脏肿大,临床表现以纳差、腹胀、黄疸、小便短少、胁痛为主。本组49例均无出血倾向。肝功能检查:AST、TBIL、DBIL、IBIL、ALB、TP、GGT均有不同程度异常,其中HBsAg阳性者45例,抗HCV阳性2例。

2治疗方法

基本方:党参20g、黄芪50g、鳖甲30g、龟板30g、白术25g、车前子20g、丹参30g、水红花子10g、泽兰30g,兼温热者加茵陈、茅根,兼肝肾阴虚者加沙参、枸杞子,兼脾肾阳虚者加仙茅、仙灵脾,热毒盛者加虎杖、公英,腹水盛者加猪苓、泽泻.纳呆甚者加砂仁、焦三仙,脾肿大者加三棱、莪术。每.日1剂。水煎服,30天为一疗程。饮食宜予低盐、高维生素食物,西药给予支持及对症治疗,预防出血及感染。体质较差及低蛋白血症者,每日静点白蛋白,1个疗程结束后复查B超。

3治疗结果

3.1疗效标准显效:腹水消失,自觉症状消失,肝功能恢复正常,门静脉主干内径≤l.3cm,脾大回缩明显或正常可参加一般劳动者。好转:腹水明显消退.自觉症状改善,肝功能基本正常或轻度异常,脾大回缩或稳定不变,生活能自理。无效:腹水未减轻,症状、体征无改善,肝功能无好转或继续恶化,并发症增多者。

3.2治疗结果49例病人中最少服药30剂,最多服药90剂,平均服药60剂。显效21例,占42.86%;有效23例,占46.94%;无效5例,占10.20%。

4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