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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水质调查报告

水质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2005年1月18日~20日,由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工商管理局,省水资源事务调查中心,省水文水资源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对**##水库水资源质量状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水库及径流区概况

##水库坝高87m,总库容3.64亿m3。目前,担负着**市18万人的生活生产和32.2万亩农田灌溉用水,同时,还承担向下游高桥电站补水和防汛的任务,是**、鲁甸坝子唯一可靠的水源;是**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工程。自2000年12月竣工以来,发挥了巨大的农业灌溉、城市供水、防洪和发电的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十分显著。

##水库径流区面积709km2,涉及昭阳、鲁甸、永善三个县区的10个乡镇34个自然村。2003年底,区内有人口12万,耕地17万亩。其中,坡度大于26度的坡耕地3.24万亩,占27%;森林覆盖率30%;主要河流30余条,其河床比降均大于14‰;80%的地层为风化强烈的玄武岩,易产生水土流失、泥石流和浅层滑坡等地质灾害。

区内最高海拔3110m,大多数为高二半山区和高寒冷凉山区,气候条件十分恶劣,交通闭塞,能源短缺,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生活方式落后。

2##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现状

**市人大、政府、政协、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对##水资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视。2003年2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政府出台了《##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于6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市人大启动了##水库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9月组织了11个专题调研组分赴##水库库区及集水区开展调研工作,并形成了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制定《云南省**##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提供了翔实的资料。12月25日,市政府和市人大主管领导,带领**市政府考察团到滇池流域考察学习滇池的保护和治理经验。2005年元月,**市政府成立了##水库水资源保护领导协调小组,月底将完成各部门职责分解。

水库投入运行至今,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已采取的措施有: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对主河——龙树大河的部分河段进行整治;实施为期一年(2003年3月至2004年)天然林保护工程;修建了部分拦砂坝。

3##水库保护存在的问题

根据2000~2004年##水库水质监测成果,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单指标进行评价,##水库水质绝大部分时段符合Ⅰ-Ⅲ水质标准,偶尔出现超过Ⅲ水质标准的情况。

富营养化采用百分制评价,评价项目为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分汛期、非汛期及年度三个时段进行评价。2000~2004年##水库富营养化评分值在40.0~50.0之间,水质及营养化程度较稳定,属中营养,水质无明显恶化趋势。大部分时期水质满足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

目前水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3.1水土流失严重

集水区内山高坡陡,气候寒冷,冰雪冻融作用强烈,植被覆盖率低(仅30%),固土固沙能力弱,河道及冲沟河床比降大(大部在14‰以上);水利作用剧烈,侵蚀突出。人口多,耕作方式落后,广种薄收、随意开垦土地。资源缺乏,采草皮、挖树根、甚至砍树等现象突出。2003年底,水土流失面积已达496km2,占整个径流区面积的70%,年流入##水库泥沙高达108万t,相当于一年吞噬一个小(一)型水库。

3.2各主要河段大肠杆菌群普遍超标

##水库径流区内村镇居民随意向河道倾倒和堆放垃圾,畜圈、厕所等废污水直排河道现象十分普遍。病死的畜牲直接抛入水体的现象时有发生。龙树大河各河段大肠杆菌群普遍超标。本次库尾取样的化验结果是,大肠杆菌2400个/升。

3.3面源污染突出

库区耕地面积广(16.45万亩),年氮肥用量3700t,磷肥2940t,钾肥740t,因施肥技术落后、施用量大,氮、磷、钾肥用量失衡,流失严重。农药使用量虽然较低(12.5t),但一般都使用高至毒、高残留(如敌敌畏、吠哺丹、乐果、钾胺磷等)农药,且包装物随意置弃,除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外,还给环境和水源造成污染。

3.4内源污染给水库水质恢复增加了难度

水库蓄水至今已5年,从库尾情况看,枯季入库污染物沉积较多,清淤困难,潜在释放的可能性大。

3.5水资源保护缺乏统一规划

从目前展开的##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情况看,保护工作缺乏规划,各职能部门仍属“单兵作战”,系统性不强,用于水资源保护的人、财务、技术等资源未能整合;水资源治理效益不太高。

3.6良性的运行机制和稳定的投入机制未建立

径流区分属一区两县,分割管理,各自为阵,缺乏联合协调运行机制,##水库管理局也不好解决。水资源保护是一个需要长期投入的工作,目前集水区内仅国家立项的“天保”、“水保”项目上有少量投入外,其它靠地方财政投入,常显得捉襟见肘。

3.7法规建设滞后,管理手段不满足保护需求

目前针对积水区内破坏植被、随意开垦土地、污染水体等行为缺乏有效的限制措施,对改善生态环境行为也缺乏有效的奖励机制。

4建议

##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做长期不懈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针对##水库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议:

(1)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做好项目储备,争取中央和省的支持。尽快编制##水库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集水区内污染源控制、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明确各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不同阶段的职责。规划编制既要采取开放的观念,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要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使规划真正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最好的原创免费公文站(2)加快##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制定集水区内不同区域的保护目标和要求,规范相应的生产生活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使##水库水资源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加大扶贫力量,加快集水区内脱贫致富步伐。只有通过发展,提高生活水平,多年沿袭的落后生产生活方式才会改变,保护环境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才会增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才有可能顺利实施。

(4)加大水土流失和农村面源治理力度。近期要着力解决集水区内高稳产农田建设,加大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河道整治力度;通过以沼气池为代表的能源建设,解决居民随意处置垃圾、粪便,砍伐树木的习惯;加大对化肥农药施用工作的指导,限制高至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从源头上有效抑制水土流失和其它污染物入河、入库。在一些有明显污染的地方,如瓜寨三社、洒渔的居乐村,建立人工湿地,以缓解农村较集中的面源污染;无退耕地还林条件的,应在耕地下端设沉淀沟,已拦蓄农田回归水、沉淀泥沙。在入库泥沙较大的河流口处建拦沙坝,拦蓄入库泥沙,尽可能将泥沙在岸上处理,降低处理成本等。

(5)明确各行政区域行政首长的水质目标责任。通过建立长效的水质监测体系,加强集水区河流水质监测,将区域水质目标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水质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从败诉案件看,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法定方式或者是违反法定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无执法权的人参与执法,如工勤人员参与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2)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或者盖章;(3)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4)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5)所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6)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7)有的应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等等,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准确,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二)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以及作为不当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完全执行征管工作流程、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审核不严、减免税概念划分错误、“双定户”定额程序不全、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款征收方式不统一、税率执行错误、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审核不严、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纳税人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纳入了行政审批程序等行为都是其具体体现。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此类风险的界定应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严格履行征管职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不查不问,对群众的举报听之任之,不认真查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进行偷逃骗税等犯罪活动;二是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护、政府干预、怠于暴露问题等原因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两种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另外对“徇私舞弊”这个前置条件司法解释涵盖范围非常广,且在目前司法实践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故意这个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更是难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认定也不同,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样极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司法渎职类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一)税收执法依据潜伏执法风险

一是法律层次低。我国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3部,其余大量的是法规和规章,法律级次低、效力差,这给税务执法行为留下隐患,因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规章是参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况。

二是实体法内容滞后。现行税法多为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其内容老化,明显滞后。为此,不得不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释、补充,每年各级部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百期之多,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有总局下发的、有省局下发的,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衔接性差,给税务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如在ctais中对饲料、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企业进行免税核定时使用的分别是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113号、财税[2001]78号文件,但关于这三类企业的免税政策既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又有总局的、省局的,甚至一个部门有好几个文件,纳税人在免税申请时适用的是五花八门,也让税务部门在审批时难以适从,如果因为纳税人不适用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而不予审批,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此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即使适用文件正确,一旦执法行为引发讼争,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不足,据此做出的执法行为,面临败诉风险。

三是《征管法》潜伏执法风险。《征管法》规定税务执法主体违反法律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达12条。譬如,《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征少征税款”属渎职行为,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立意很好,但后患无穷。“玩忽职守”与“工作疏忽”有时很难界定,任何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执法风险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学。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国税系统的纳税评估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如果我们不能有效解决纳税评估在政策适用上的问题,将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税务部门自身因素引发执法风险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对依法治税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维方式落后于时代要求,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认为依法治税就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接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法定程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能够引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却引用低阶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侥幸心理导致风险。许多税务人员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纠正,以为以前都没事,别人都没事,自己也不会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环境存在风险诱因

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二是外界对税务工作的熟悉度和关注度增强考验着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税务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极高。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和纪检检察部门对税务行业的熟悉程度、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近年来检察部门查办的涉税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税收工作任务重、责任大、矛盾多,成为一个高风险职业。三是地方政府行为增加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替纳税人说情,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三、规避和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税法体系,规避政策风险

税法纰漏产生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税法体系,修正税法纰漏,是规避风险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税法层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也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而我国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由税收法律调整的,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调整的,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占主体地位的还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行政法规。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其他税种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减少执法风险系数。二要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都是国务院*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为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很多补充性的规范性文件,如与增值税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等,应把这些内容直接加进暂行条例里,逐步完善。

再如,《征管法》在对偷税处理时规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罚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一定范围内会对税收执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响,应适当修改。三要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具体工作、解决具体问题的直接依据,直接影响执法结果,制约执法效果。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需要,具体要求为:制发宜慎重,切忌过多过滥,税务机关制定各类操作规程、办法,须经法规部门审查,并深入基层搞好调研、研讨,对其可行性、科学性全面论证,防止出台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严谨、周密、清楚,力戒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产生歧义;政策宜稳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文件打架,让人无所适从;清理要及时,对过时、失效文件及时清理,公布废除,避免基层错把“鸡毛”当令箭,导致执法失当的风险。

(二)强化风险意识,化解现实风险

要想打造平安国税,当好平安税收执法者,首先要有风险意识。一要增强法制观念。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系,为税务干部长期开设“法律课堂”,结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引导税收执法人员清醒认识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知法、懂法,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二要端正执法观念。要在税收管理理念、税收服务意识、税收征收习惯、税收道德观念等方面与时俱进,提高对事务的判断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屏蔽求简单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现象,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尽可能不给执法风险留余地。三要搞好风险预测。研究和探讨税务人员涉税犯罪规律,定期结合岗位实际自查执法风险点,提高防范针对性;定期不定期召开税收工作评议会,邀请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等对税收工作“把脉问诊”,对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时纠正,防患未然。

水质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目前,区在建及拟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有化家湖小区、凤凰新村、新安小区、区拆迁过渡安置房工程、松山花园、丰山小区、洪庄农民公寓、明珠小区、区廉租房工程、花园等10个小区。镇建设的有化家湖小区、凤凰新村、新安小区,其中:化家湖小区由华松建筑公司承建,1期已完工,2期已封顶,共20栋,住宅面积280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2400万元。新安小区由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濉溪县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住宅面积926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9300万元。洪庄村建设的有洪庄农民公寓,由合肥鹏程建筑公司承建,1、2期已完工,3期正在建设,住宅面积43435平方米。吴山口村建设的有明珠小区,由濉溪县宏祥建筑公司承建,1期已完工,2期正在建设,住宅面积50000平方米。村建设的有花园,由淮南长青建筑公司、濉溪县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住宅面积238428平方米。

根据调查,目前在建拆迁安置房预计工程总造价约44700万元,如果施工企业税收报验登记手续齐全,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资料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82%,实现地方税收入1700万元;如果施工企业税收报验登记手续不齐全,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资料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82%,实现地方税收入2600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部分项目工程的建设方和纳税人,对拆迁安置房、安居房和农民自建房的概念及税收政策的理解有所混淆,认为在施工环节,可以不缴或者免缴有关税收,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抵触情绪,给税务部门带来很大阻力。

(二)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部分镇政府、村组织作为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税收法治意识淡薄,在调查中发现:有些镇(村)出于招商和建设单方考虑,私自承诺给施工单位税收上的优惠和减免;有些建设方在预付或结算工程款时不能及时的向工程队索要发票或者不要发票,以白条入帐,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或者流失;以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外来施工单位、个人用外地发票领取工程款、抵扣违约金、罚金等;对应随建筑安装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没有及时征收及代扣代缴。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自已的工程进度,或是为克服资金不足,与施工单位形成默契,付款时,在帐务处理上不按“预付工程款”进行账务处理,而是以“暂借款”支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些建设方由于资金压力,在施工过程中由工程承包方垫资,有的施工单位不能按工程进度领取工程款,有的工程完工后依然拿不到全部工程款,便不进行工程结算,给税款的催缴带来难度。

(四)未按规定报验登记。部分外来施工企业不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报验登记,或者登记不及时,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造成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五)涉税信息共享不够。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信息交换不及时,使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工程的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合同承包、工程进度等情况,给税收征管带来被动。

三、法律依据

(一)协税护税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这就充分说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有关团体(单位)均有义务支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法定公务,大力参与协税护税助税活动,共同维护国家税法。作为税务机关也应积极主动与之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以推动和建立整体税收工作的开展。

(二)纳税主体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规定,在区进行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施工单位为纳税主体,在施工环节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各税。

(三)违反税法承诺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任何镇(村)组织为了招商和项目建设的需要,与施工单位承诺的税收减免协议或约定均无效。

(四)施工企业需报验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规定,在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开发的外来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区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五)按规定使用管理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预付或结算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四、建议措施

(一)有的放矢,加大宣传力度。一是针对工作中暴露出的税收法制意识薄弱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对镇(村)领导干部、财务人员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加大税收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促进征纳和谐。二是加大发票开具、使用、保管以及发票违章处罚等知识的宣传力度,重点是加强对付款方发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水质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农村税费改革总的方向是正确的,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半年多来的试点情况看,余干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变“费”为“税”,从根本上治理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据统计,余干县农民总负担比税改前减少了3740万元,人均负担52.75元,亩均负担57.2元,分别减少36元和43元,减负率37.77%。二是规范了税收征收办法,变“人收费”为“法收税”,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民应尽的义务,为减少干群矛盾冲突,改善干群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据余干县税改办负责人介绍,税改后多数农民的纳税意识有所增强。三是实行“一事一议”,使村务管理变“封闭式”为“公开民主式”,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乡村干部和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依法办事观念,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

但由于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税费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给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带来一定的影响。主要问题就是乡村财政收入明显减少,乡村特别是村级财务缺口大。税费改革后,余干县可用财力减少6000余万元,除去省政府转移支付*万元,尚有缺口4000万元。由于乡村收入明显减少,使农村基层政权运转遇到了难题,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稳定,乡村为群众兴办公益事业也遇到困难,等等,这些都给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从表面情况看,税费改革后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影响,直接原因是乡村收入明显减少。但从深层次分析,主要还是农村经济薄弱,乡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适应。如思想观念滞后,使农村基层组织缺乏应对变化的思想基础;集体经济薄弱,使农村基层组织缺乏稳定队伍的物质基础;整体素质不高,使农村基层组织缺乏为民办事的能力基础,等等。因此,解决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根本上讲,发展农村经济是治本之策。农村基层组织必须积极主动适应税费改革要求,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真正做到顺民心、聚民力、带民富,全面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只有这样,农村基层组织才会有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围绕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这一目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顺应变化中增强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紧迫感、责任感。各级党委要从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高度,真正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税费改革不单纯是税费收缴方式的变更,而是对农村现有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进而对不适应现有生产力的生产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适应这种调整和变化,服从、服务于税费改革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税费改革后,乡村收入的急剧减少,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村基层组织发展经济的压力。这就要求农村基层组织要有比任何时候都强的加快发展的危机感、紧迫感,牢牢把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加快农村发展为主题,找准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着力点,千方百计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带领农民群众走上致富奔小康的“快车道”。

(2)加强班子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吸引力。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和创新精神,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从“选优、留住、提高、用好”入手,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保障激励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选任渠道要“宽”,从村党支部书记的选任导向看,必须突破地域界限和身份限制。教育培训要“活”,切实增强乡村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岗位实用技能。激励保障要“实”按照县、乡两级财政统筹的原则,对村支书、主任、会计等村组主要干部,推行按贡献定报酬的制度。监督管理要“严”,逐步健全年度考评和离任审计制度。

水质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1、机构设置及党员分布情况

××水利局机关党委下设5个支部委员会、2个党支部,其中,局机关、离退休2个党支部委员会,共有党员37名,原创:局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有党员19名,局离退休党支部委员会有党员18名。事业单位设有支委会3个,党支部2个,分别是××县勘测设计队党支部委员会,××水库管理所党支部委员会、××公司三支部委员会,防洪水保党支部、水产站党支部。3个支委会、2个党支部共有党员87名。

2、党组织运转基本情况

从整体上来看,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运转情况良好,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机构健全完善,组织关系上下理顺、接转有力。按照属业管理原则,局机关2个支委会和事业单位5个支委会、支部均接受局机关党委的领导和管辖,没有党组织临时挂靠现象。对流动党员和挂靠党员编入党组织管理,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没有“应建而未建”、“应撤而未撤”和“党员挂空、组织挂空”等现象。党组织关系接转正常,外出务工党员、大中专毕业学生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按时规范,没有“口袋”党员。对新接收、新调入的党员能够做到按其分配单位及时编入各个支部,使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党费收缴工作有力,没有拖欠现象。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发展新党员情况良好,近三年来共发展新党员21名,预备党员能够做到按期转正。二是党组织发挥作用良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各个党支部、支委会坚持定期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贴心”、“双争”、“党员先锋工程”等党建主题活动,带领党员干部为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使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一把手”作用,广大党员干部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觉缴纳党费,服从组织分配,执行党的决定,带领职工群众为实现我县水电事业新跨越而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生活各个方面较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近三年来,共有15名党员受到县级及以上党组织表彰,没有一名党员违纪违法。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满意度较高、评价较好。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个别挂靠党员存在着既不参加组织生活,又不缴纳党费的现象。

2、个别辞职、除名的职工党员,既不按照规定接转组织关系,过组织生活,又不缴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