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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

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

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1篇

【摘 要】进出口贸易价格瞒骗是指企业为了获取各种利益向海关故意伪报价格的行为。海关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收益,应当和相关部门大力协作,并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同时应建立对海关工作的科学评价体系,推动海关自我改革,积极全面地解决价格瞒骗问题。 【论文关键词】价格瞒骗 偷逃税款 出口退税 磋商机制 一、关于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理论分析 (一)进口环节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分析 价格瞒骗是对进、出口货物进、销价格的歪曲和背离。价格瞒骗对税收的影响,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相关税种的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之间分配的问题。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相对较为简单,由于大多数商品不需缴纳关税,所以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行为多为了获得额外的出口退税好处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进口环节则相对复杂,价格瞒骗不仅影响进出口环节海关关税的征收,而且对后续国内流转环节所涉税种均有连带性影响。 理论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国际国内市场都处在一个高度竞争的环境中,商品的价格是较为透明和公开的,利润空间是相对一致的,那么商家之间利润竞争的空间又在哪里呢?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企业运营成本是一方面,但更为突出的则是税负的多寡。以跨国公司为例,其在世界各地设立工厂,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避税,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获取更大收益。综上所述,分析企业瞒报的原因应以企业经营为出发点,整体分析企业负担的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才能从根本上了解企业偷逃税款的原因。 1.价格瞒骗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的计税依据,按照《WTO海关估价协定》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基础,即关税=成交价格×关税税率。因消费税适用范围有限,为便于分析,这里忽略消费税的影响,设进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a,瞒报价格为b,该进口商品在境内加工、流转后在国内市场的售价为c,该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为m(以下表示均同),则:瞒报价格造成关税缴纳的差额为:(b-a)m 2.价格瞒骗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企业进口时应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又称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在国内销售商品时可以从购买方收取以售价为基的增值税,又称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买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进口时缴纳的进项税额在规定内可抵扣其销项税额,故本环节企业向税务局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如企业正规报关进口,在不考虑损耗等因素对可抵增值税进项数额影响的情况下,海关代税务部门扣缴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a(1+m)17%,销售时企业取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c17%,本环节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c17%-a(1+m)17%从资金流的角度分析增值税,企业流出的增值税额为[a(1+m)17%]+[c17%-a(1+m)17%],流入企业的为c17%。流入=流出。即无论是否瞒报,流出企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后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增值税之和,等于企业向下一买家收取的销项税。故商品的下一个买家才是增值税的实际承者。这样,通过流转环节直至商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由于最终消费者是不可能转嫁增值税税额的,所以增值税的最终的承担者是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所以瞒报对进口企业在增值税税负方面没有实质影响,只是不同程度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就一定的增值税而言,瞒报影响的只是在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的分配问题。 3.价格瞒骗对所得税的影响 如上分析,企业无论高报价格或者低报价格对于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支出都没有影响,但企业负担的关税的高低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假设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n,关税税率为 m ,高报价格企业多缴关税(b-a)m ,少缴所得税为高报价格部分(b-a)与高报价格部分所承担的所得税(b-a)mn的和[(b-a)m+(b-a)]n,比较多缴的关税与少缴的所得税可得:在深圳实行的15%所得税率的情况下,关税税率小于17.6%的产品,企业高报价格,总体上都可以获得更多好处;按照全国普通情况33%的税率计算,则企业对关税税率在49.3%以下的商品高报价格都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往往都伴随着所得税之外更深层的原因。 如果企业低报价格,成本减少,利润增加,理论上要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获得的实际收益应为少缴的增值税减去多交的所的税 部分。但实际在企业的运作当中,情况复杂的多,企业可以通过多列费用,帐外设帐等多种手法,同样达到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的目的。相反企业高报价格则一定会引起所得税的少缴,同时可能存在境外结汇、转移资金的情况。这进一步提示海关在严厉打击即报价格形式的价格瞒骗的同时对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情况应予以更多的重视,加强与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二)价格瞒骗的原因分析 1.最常见、最普遍是低报价格偷逃关税。这个问题在一段时间长期存在。从200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关税税率较高的商品低报价格的可能性最大;其次是国内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特殊商品或某些独家商品,这部分商品没有同类商品价格可以比较,难以确定真实价格和行业平均利润,对海关按倒扣价格对其估价也造成难度,所以价格低报问题相对突出。 2.进口高报价、出口低报价逃避外汇结汇。国家为保证经济稳定持续的增长,长期以来实行外汇结汇制度,企业收入外汇统一强制结汇,必须把外汇结给外汇银行,最后由央行接盘外汇银行的外汇,形成外汇储备。过去因为国内人民币牌价没有和国际接轨,造成外汇汇兑的巨大利润空间,加之外商为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往往通过高报进口原材料的价格的方式向境外转移资金。现阶段正值美元低迷,人民币坚挺且面临升值的压力,逃汇的情况越来越少,进口商都主动结汇,兑换人民币。对政府而言工作的重点也应适应新的形式作出相应侧重和调整,不单是逃汇的问题而也应包括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带来的副作用。 3.出口高报价格或进口低报价格,转移外汇入境或将部分款项以人民币在境内支付。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趋势,近期人民币不断升值,大量的外汇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境内换成人民币等待人民币升值后套利。应特别关注利用结汇制度通过价格瞒骗手段转移外汇入境的情况。 4.出口高报价格,骗取出口退税。这是当前相当严重的一个问题。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对大部门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的概念。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是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必要凭证。所以许多企业在出口时高报价格获得相应报关单用以多骗退税,甚至利用假出口的手段骗取高额的出口退税。 5.跨国企业通过高报价或低报价转移利润。跨国公司大量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据一知名会计事务所估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缴纳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营。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实际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实际上,这种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给海关税收同样造成了相当的损失,也是对海关执行按照“成交价格”征税的挑战。 6.出口高报价格,希望以此提高通关效率。部分企业认为海关核查就是让企业多交税,所以他们就相对高报些,希望能加快通关速度。这实际上是对海关工作的误解,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价格水平,不利于海关监管。 二、当前应对价格瞒骗工作的重点 (一)打击进口低报价格 通过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引起的税负分析可以看出,低报价格进口货物是最直接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价格瞒骗主要有以下手法:第一、利用特殊的商业关系进行“洗单”及利用假单证的手法瞒报价格。第二、隐瞒实际应申报的进口费用,主要是隐瞒部分应该支付卖方费用的合同条款、瞒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瞒报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第三、利用近似品名打混水帐的手段低报价格、串报税号。一般在化工、高新产品的进口中比较常见。第四、在进口货物价格当中冲抵以往交易的货款及利用索赔款、退还款的方式低报价格。第五、低报寄售货物的申报价格。第六、利用关联交易,变相平衡抵扣,以此达到低报价格的目的。 (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采用税款退库方式,但由于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征税行为与退税行为、纳税行为与享受退税行为的脱节,造成骗税行为时有发生,极大地制约了退税效率。出口骗税现象严重,管理存在漏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后,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从事出口骗税活动又有新的抬头,而且手段从最初的采用 伪造出口退税单证骗税转变为将出口货物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以劣报优,假中有真,真中有假,且退税凭证形式都真实齐全的骗税方式,作假环节大都由过去的直接在出口环节作假转向在出口和供货环节作假,甚至转向在生产出口货物的前二道以上环节作假。不少骗税案件都是不法分子通过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等各相关环节的管理漏洞而造成的。 (三)结合外汇流动趋势,做好进出口监控 过去的价格瞒骗中,最常见的目的是逃避外汇结汇。进出口环节最常用的手法是“价格转移”。通过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达到转移非法所得、逃避管制、趋利避险、转移个人财产的目的。人民币利率在九十二年代中期达到高峰,当时境外资金混入我国套取利差、汇差,或进入A股市场炒作。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形势发生变化,对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剧,导致境外“热钱”在1998年大量抽逃,国内也有部分避险性质的资本逃逸。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日趋成熟,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克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减弱和打击走私、逃骗汇、出口骗退税市场整顿力度的加强,1999年开始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大幅下降。 外汇非法入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高报和低报实现。最常见的手段是出口高报,将外汇汇入国内,或进口低报,余款在境内结算,并留在境内。 三、打击价格瞒骗三点思考 (一)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 打击价格瞒骗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将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置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从全局出发,抓住重点,堵塞漏洞。 从国家经济整体上考量税收,要做到从整体上管理。现在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各个部门的衔接上,往往出现问题。比如,在打击出口退税上,应该通过建立电子网络系统,形成部门间工作的合力。首先,国家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在各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把好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完善电子口岸建设,实现管理信息真正的全网络化,真正在原始单证核对的同时,进行信息核对,从源头上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杜绝真单证、假内容此类问题的出现,切实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增强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其次,应加强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包括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责任等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如审批流程、检查规程,清算规程、财务规范等;产生协调的效果,形成封闭的管理系统。同时应跨部门建立一种预防性监控机制,将部门协作的成效落实到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去。 (二)引入社会审计力量 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为社会审计、民间审计,已经成为通行世界的一种最为科学及公正的审计制度。尽管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出过一些问题,特别是安然事件的发生,引发了民间审计的诚信危机,但毋庸置疑其仍然是最为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审计制度和方法。 在海关对价格瞒骗行为核查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审计疑难问题,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情况非常复杂,仅仅依靠海关有限的核查力量效果非常有限。现在相当多的企业都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这对海关的核查工作是个有益的借鉴,特别是一些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相当高,对于核查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深圳海关在90年代初曾与注册会计师有过合作,聘请其对企业进行审计,但当时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审计报告的可信性不高甚至为核查工作设置了障碍,现在可能仍然会有一些不尽规范的现象,但不应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就完全排斥,科学有效地利用民间审计力量实现部分核查功能,仍然是海关在对付价格瞒骗中应当着重考虑的非常有前景的可行性方案之一,特别是与一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将会使海关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事半功倍。 (三)完善打击价格瞒骗体制 全面做好打击价格瞒骗工作,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作到对海关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价。现在考量海关工作好坏的一个最重要标准便是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其它工作都相应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如果重进口轻出口,出口环节违法将会造成国家税收巨大的损失。任何单一以税收为评价标准的体系或者税收占有过多权重的评价体系都是片面性的,海关在监管等诸多方面作用的发挥而产生的经济效益,较直接的税收对国家的整体经济贡献可能会更大,对国家整体收益的贡献更大。例如查获的为骗取出口退税在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实实在在的为 国家减少了损失,同直接的税收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国家财政收入。所以海关税收工作的好坏决不能完全依照完成税收任务的数额来考量,应当有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作出一个全面合理的评价。 美国的关税收入占其国家财政收入比例的1%多,其它发达国家此项比例也均比较低,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趋势,关税在财政收入的比例也将会是一个逐渐降低的趋势。现期数据,我国政府中央一级财政收入中来自关税的占1/3左右,这一数据同各国的统计的对象是不同的。2007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584.6亿元,比2006年多收1480.4亿元,增长24.3%。 各国海关的发展都是不断调整不断适应形势的过程。2003年3月1日,美国海关正式改组为海关及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即BCP),隶属国土安全部,统管边境执法。原隶属海岸警卫队、移民局和农业部的边境巡逻、移民、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机构一起并入新组建的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美国海关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海关对保障国土安全负起了更重要的责任。 海关十六字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清楚而准确地诠释了海关的总体定位。以海关法为准绳,以为国把关为守则,以服务经济为宗旨,超前思维、与时俱进,海关将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2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

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第八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二节税源信息管理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见附件4),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

第三章申报征收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见附件6)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见附件7),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缴顺序。

第十八条其他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追缴事宜。

第二节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第二十一条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税务审计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自动或自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告知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必要进行境外审计的,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条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见附件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4篇

从这些年税收征管实践来看,汇总纳税的实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税收横向分配矛盾加深,如何监管汇总纳税企业等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后,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机构所得税跨区分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2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对跨地区经营企业集团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范了在企业所得税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征管、监督以及税收收入的分配等相关问题,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征管程序的复杂、征管信息、的不足、税收收入与税源的背离所引发的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平衡等等问题。

201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清算的申报缴纳机制做了一些修改。根据40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5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8号文件自同日起废止。新规的出台,意味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将面临新的挑战,企业财务和税务人员必须尽快掌握新政策。

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根据57号公告,除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税款外,总机构设立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职能部门亦应被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

同时,57号公告亦明确了五种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按上述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以下情形外,当年不做调整:

1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该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个因素

三个因素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三个因素数据,即使与此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也不做调整。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三个因素,57号公告相比于28号文件作了比较重大的修订。用于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基期作了调整,即将三个因素的所属区间统一限定为“上年度”,改变了28号文件对三个因素所属区间“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规定,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间的三个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还可以克服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因没有上一年度三个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分摊缴税的问题。

另外,57号公告细化了三个因素具体所属区间和具体内涵,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057号公告明确了三个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就可以提高三个因素的确定性,减少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分歧。

(三)处于相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首先,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最后,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四)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同上。

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总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划分给某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分支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x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管理

(一)对企业所得税分摊的相关项目持有异议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二)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

57号公告新增了分摊税款计算错误纠正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税款缴纳或退税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经总、分机构同意后,亦可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文档要求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纳税人一般比较关注的是分支机构是否要实质地参与汇算清缴,是否进行年度纳税调整。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五、资产损失扣除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 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六、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

(一)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查补税款

57号公告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开展税务检查,但对查补税款的计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开展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少缴税款的,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按照50:50的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就地缴纳。注意,50%是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七、57号公告不适用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税收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5篇

【关键词】价格瞒骗 偷逃税款 出口退税 磋商机制

一、关于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理论分析

(一)进口环节价格瞒骗引起税负变化的分析

价格瞒骗是对进、出口货物进、销价格的歪曲和背离。价格瞒骗对税收的影响,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相关税种的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之间分配的问题。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相对较为简单,由于大多数商品不需缴纳关税,所以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行为多为了获得额外的出口退税好处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进口环节则相对复杂,价格瞒骗不仅影响进出口环节海关关税的征收,而且对后续国内流转环节所涉税种均有连带性影响。

理论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国际国内市场都处在一个高度竞争的环境中,商品的价格是较为透明和公开的,利润空间是相对一致的,那么商家之间利润竞争的空间又在哪里呢?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企业运营成本是一方面,但更为突出的则是税负的多寡。以跨国公司为例,其在世界各地设立工厂,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避税,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获取更大收益。综上所述,分析企业瞒报的原因应以企业经营为出发点,整体分析企业负担的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才能从根本上了解企业偷逃税款的原因。

1.价格瞒骗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的计税依据,按照《wto海关估价协定》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基础,即关税=成交价格×关税税率。因消费税适用范围有限,为便于分析,这里忽略消费税的影响,设进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a,瞒报价格为b,该进口商品在境内加工、流转后在国内市场的售价为c,该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为m(以下表示均同),则:瞒报价格造成关税缴纳的差额为:(b-a)m

2.价格瞒骗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企业进口时应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又称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在国内销售商品时可以从购买方收取以售价为基的增值税,又称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买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进口时缴纳的进项税额在规定内可抵扣其销项税额,故本环节企业向税务局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如企业正规报关进口,在不考虑损耗等因素对可抵增值税进项数额影响的情况下,海关代税务部门扣缴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a(1+m)17%,销售时企业取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c17%,本环节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c17%-a(1+m)17%从资金流的角度分析增值税,企业流出的增值税额为[a(1+m)17%]+[c17%-a(1+m)17%],流入企业的为c17%。流入=流出。即无论是否瞒报,流出企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后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增值税之和,等于企业向下一买家收取的销项税。故商品的下一个买家才是增值税的实际承者。这样,通过流转环节直至商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由于最终消费者是不可能转嫁增值税税额的,所以增值税的最终的承担者是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所以瞒报对进口企业在增值税税负方面没有实质影响,只是不同程度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就一定的增值税而言,瞒报影响的只是在税款在海关与税务部门的分配问题。

3.价格瞒骗对所得税的影响

如上分析,企业无论高报价格或者低报价格对于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支出都没有影响,但企业负担的关税的高低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假设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n,关税税率为 m ,高报价格企业多缴关税(b-a)m ,少缴所得税为高报价格部分(b-a)与高报价格部分所承担的所得税(b-a)mn的和[(b-a)m+(b-a)]n,比较多缴的关税与少缴的所得税可得:在深圳实行的15%所得税率的情况下,关税税率小于17.6%的产品,企业高报价格,总体上都可以获得更多好处;按照全国普通情况33%的税率计算,则企业对关税税率在49.3%以下的商品高报价格都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往往都伴随着所得税之外更深层的原因。

如果企业低报价格,成本减少,利润增加,理论上要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获得的实际收益应为少缴的增值税减去多交的所的税部分。但实际在企业的运作当中,情况复杂的多,企业可以通过多列费用,帐外设帐等多种手法,同样达到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的目的。相反企业高报价格则一定会引起所得税的少缴,同时可能存在境外结汇、转移资金的情况。这进一步提示海关在严厉打击即报价格形式的价格瞒骗的同时对高报价格的价格瞒骗情况应予以更多的重视,加强与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二)价格瞒骗的原因分析

1.最常见、最普遍是低报价格偷逃关税。这个问题在一段时间长期存在。从200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关税税率较高的商品低报价格的可能性最大;其次是国内没有可比市场价格的特殊商品或某些独家商品,这部分商品没有同类商品价格可以比较,难以确定真实价格和行业平均利润,对海关按倒扣价格对其估价也造成难度,所以价格低报问题相对突出。

2.进口高报价、出口低报价逃避外汇结汇。国家为保证经济稳定持续的增长,长期以来实行外汇结汇制度,企业收入外汇统一强制结汇,必须把外汇结给外汇银行,最后由央行接盘外汇银行的外汇,形成外汇储备。过去因为国内人民币牌价没有和国际接轨,造成外汇汇兑的巨大利润空间,加之外商为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往往通过高报进口原材料的价格的方式向境外转移资金。现阶段正值美元低迷,人民币坚挺且面临升值的压力,逃汇的情况越来越少,进口商都主动结汇,兑换人民币。对政府而言工作的重点也应适应新的形式作出相应侧重和调整,不单是逃汇的问题而也应包括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带来的副作用。

3.出口高报价格或进口低报价格,转移外汇入境或将部分款项以人民币在境内支付。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趋势,近期人民币不断升值,大量的外汇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境内换成人民币等待人民币升值后套利。应特别关注利用结汇制度通过价格瞒骗手段转移外汇入境的情况。

4.出口高报价格,骗取出口退税。这是当前相当严重的一个问题。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对大部门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的概念。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是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必要凭证。所以许多企业在出口时高报价格获得相应报关单用以多骗退税,甚至利用假出口的手段骗取高额的出口退税。

5.跨国企业通过高报价或低报价转移利润。跨国公司大量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据一知名会计事务所估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缴纳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营。国家税务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实际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实际上,这种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给海关税收同样造成了相当的损失,也是对海关执行按照“成交价格”征税的挑战。

6.出口高报价格,希望以此提高通关效率。部分企业认为海关核查就是让企业多交税,所以他们就相对高报些,希望能加快通关速度。这实际上是对海关工作的误解,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价格水平,不利于海关监管。

二、当前应对价格瞒骗工作的重点

(一)打击进口低报价格

通过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引起的税负分析可以看出,低报价格进口货物是最直接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价格瞒骗主要有以下手法:第一、利用特殊的商业关系进行“洗单”及利用假单证的手法瞒报价格。第二、隐瞒实际应申报的进口费用,主要是隐瞒部分应该支付卖方费用的合同条款、瞒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关费用、瞒报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等。第三、利用近似品名打混水帐的手段低报价格、串报税号。一般在化工、高新产品的进口中比较常见。第四、在进口货物价格当中冲抵以往交易的货款及利用索赔款、退还款的方式低报价格。第五、低报寄售货物的申报价格。第六、利用关联交易,变相平衡抵扣,以此达到低报价格的目的。

(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采用税款退库方式,但由于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征税行为与退税行为、纳税行为与享受退税行为的脱节,造成骗税行为时有发生,极大地制约了退税效率。出口骗税现象严重,管理存在漏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后,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从事出口骗税活动又有新的抬头,而且手段从最初的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骗税转变为将出口货物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以劣报优,假中有真,真中有假,且退税凭证形式都真实齐全的骗税方式,作假环节大都由过去的直接在出口环节作假转向在出口和供货环节作假,甚至转向在生产出口货物的前二道以上环节作假。不少骗税案件都是不法分子通过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等各相关环节的管理漏洞而造成的。

(三)结合外汇流动趋势,做好进出口监控

过去的价格瞒骗中,最常见的目的是逃避外汇结汇。进出口环节最常用的手法是“价格转移”。通过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达到转移非法所得、逃避管制、趋利避险、转移个人财产的目的。人民币利率在九十年代中期达到高峰,当时境外资金混入我国套取利差、汇差,或进入a股市场炒作。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形势发生变化,对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剧,导致境外“热钱”在1998年大量抽逃,国内也有部分避险性质的资本逃逸。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日趋成熟,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克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减弱和打击走私、逃骗汇、出口骗退税市场整顿力度的加强,1999年开始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大幅下降。

外汇非法入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高报和低报实现。最常见的手段是出口高报,将外汇汇入国内,或进口低报,余款在境内结算,并留在境内。

三、打击价格瞒骗三点思考

(一)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

打击价格瞒骗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应将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置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从全局出发,抓住重点,堵塞漏洞。

从国家经济整体上考量税收,要做到从整体上管理。现在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特别在各个部门的衔接上,往往出现问题。比如,在打击出口退税上,应该通过建立电子网络系统,形成部门间工作的合力。首先,国家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在各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把好出口报关、结汇、征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完善电子口岸建设,实现管理信息真正的全网络化,真正在原始单证核对的同时,进行信息核对,从源头上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杜绝真单证、假内容此类问题的出现,切实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增强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其次,应加强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包括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责任等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如审批流程、检查规程,清算规程、财务规范等;产生协调的效果,形成封闭的管理系统。同时应跨部门建立一种预防性监控机制,将部门协作的成效落实到打击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去。

(二)引入社会审计力量

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为社会审计、民间审计,已经成为通行世界的一种最为科学及公正的审计制度。尽管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出过一些问题,特别是安然事件的发生,引发了民间审计的诚信危机,但毋庸置疑其仍然是最为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审计制度和方法。

在海关对价格瞒骗行为核查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审计疑难问题,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情况非常复杂,仅仅依靠海关有限的核查力量效果非常有限。现在相当多的企业都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这对海关的核查工作是个有益的借鉴,特别是一些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相当高,对于核查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深圳海关在90年代初曾与注册会计师有过合作,聘请其对企业进行审计,但当时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审计报告的可信性不高甚至为核查工作设置了障碍,现在可能仍然会有一些不尽规范的现象,但不应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就完全排斥,科学有效地利用民间审计力量实现部分核查功能,仍然是海关在对付价格瞒骗中应当着重考虑的非常有前景的可行性方案之一,特别是与一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将会使海关打击价格瞒骗的工作事半功倍。

(三)完善打击价格瞒骗体制

全面做好打击价格瞒骗工作,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作到对海关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价。现在考量海关工作好坏的一个最重要标准便是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其它工作都相应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如果重进口轻出口,出口环节违法将会造成国家税收巨大的损失。任何单一以税收为评价标准的体系或者税收占有过多权重的评价体系都是片面性的,海关在监管等诸多方面作用的发挥而产生的经济效益,较直接的税收对国家的整体经济贡献可能会更大,对国家整体收益的贡献更大。例如查获的为骗取出口退税在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实实在在的为国家减少了损失,同直接的税收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国家财政收入。所以海关税收工作的好坏决不能完全依照完成税收任务的数额来考量,应当有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作出一个全面合理的评价。

美国的关税收入占其国家财政收入比例的1%多,其它发达国家此项比例也均比较低,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趋势,关税在财政收入的比例也将会是一个逐渐降低的趋势。现期数据,我国政府中央一级财政收入中来自关税的占1/3左右,这一数据同各国的统计的对象是不同的。2007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584.6亿元,比2006年多收1480.4亿元,增长24.3%。

各国海关的发展都是不断调整不断适应形势的过程。2003年3月1日,美国海关正式改组为海关及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即bcp),隶属国土安全部,统管边境执法。原隶属海岸警卫队、移民局和农业部的边境巡逻、移民、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机构一起并入新组建的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美国海关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海关对保障国土安全负起了更重要的责任。

海关十六字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清楚而准确地诠释了海关的总体定位。以海关法为准绳,以为国把关为守则,以服务经济为宗旨,超前思维、与时俱进,海关将为国家经济建设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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