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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办法

非税收入办法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税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服务性收费由企业自主缴纳。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强制服务和收费。

第三条区工业园的入园企业全部纳入统一征收范围,长岭炼化与巴陵石化改制企业原则上全部纳入统一征收范围。其它规模以上企业经申请获准也可纳入统收范围。

第四条对工业园的新入园企业和大厂改制企业在注册、报建阶段的申报收费,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4号)执行。

第五条企业投产后的各项非税收入从落户注册之日起,头三年内免征,从第四年起开始缴纳。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统一征收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如实申报、依法测算、就低定费、自主缴纳、统一征收、一定一年”的原则。

第七条区工业园管委会、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等单位负责工业园入园企业的登记、调查、摸底、测算,建立台帐。

协作协调长炼局、协作协调化局、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及大厂改制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注册落户的大厂改制企业的登记、调查、摸底、测算,建立台帐。

区优化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非税收入统一征收企业在享受完非税收入免征三年的政策后,区优化办、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区经发局等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执法执收单位与企业面对面协商,确定非税收入征收项目和征收金额,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协商确定的非税收入,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按季征收,企业主动缴纳。对其它执法执收部门上门收费、拉赞助、搞集资、摊派等违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

第十条纳入非税收入统收的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积极缴纳协商确定了的非税收入。对不讲诚信、不缴、少缴、拖缴已定非税收入的企业,取消其统收资格。

第十一条执法执收单位违规到企业检查、收费的,一经发现,按发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从重从严查处。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第2篇

政府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应该说这个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在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在不断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中 总结 出来的。由于概念的确立在时间上比较晚,在现实的管理中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所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的范围还没有覆盖到政府非税收入的全部。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主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而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数额大,增长迅速,且项目繁多。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即使在世纪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税收入的项目上,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

3.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执收行为欠缺规范。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同时,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诱发。

4.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 法律 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为我国正处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在监督和约束机制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释放被长期压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这其中产生的诸多不规范现象也只有在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才能逐步解决。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的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如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在预算外资金不断纳入预算内的趋势下,非税收入理应是预算外资金最合适的替代者。

2.清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出台收费基金目录,推动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对现有的收费基金进行认真的整顿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于重复征收的项目,应该合并的就要合并,杜绝行政机关搭车收费或越权收费现象的发生。对于还有必要保留的非税收入项目,重新研究论证,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布,实行非税收入目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收费逐步改为税收。例如:设立燃油税,对用汽油、柴油等的动力的车辆、船泊从油品价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取消养路费和江河航道养护费等。公开收费政策审批权限,公开收费具体内容和征缴程序,建立收费政策公开办事机制。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监督执收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关键环节。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核发进行控制。其次,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 网络 化,跟踪每一张票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并针对目前票据种类、样式的繁多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减少票据种类,统一式样。 4.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扩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完善非税收缴体制改革,“收支两条线”是最重要的一个思路。首先,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对有特殊原因需要汇缴的单位可以具体问题具体考虑,并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 科学 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税收入形式上的“收支两条线”,实际上的“谁征收,谁使用”。

5.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以科技为依托,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微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6.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 法律 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抓紧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要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和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和重点稽查,局部检查和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一切行动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1.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应该说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本身不是很彻底,体制也不很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并没有完全划分明确。而非税收入改革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改革也只有在完善分税制的改革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所以,当前需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并根据事权来划分相应的财权。思路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界定支出范围,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来提供;区域性的由地方来提供;跨地区的以地方提供为主,中央提供为辅。同时,适当下放给地方一定的立法、立项权利,使地方能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充分调动地方执行非税收入的积极性。

2.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不应该参与到竞争性领域中来。而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 经济 的影响太深,政府承担的职能太多,管的太广,战线拉的太长,直接的结果就是财政支出规模庞大,而收入增长又难以满足支出的需要,这就为非税收入的存在提供适宜生存的土壤,也是我国“三乱”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适时地转变政府职能,把投资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重点保证公共支出的需要,才能根本上解决财力不足的现状,根治“三乱”问题。

3.加快机构改革步伐。造成目前非税收入项目繁多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机构的设置太多,近些年来,很多机构的成立都伴随着一批收费项目的出台,形成“增机构———收费———养人———再增机构”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机构改革必须与规范非税收入同步进行,对现有机构进行结构优化,精简并妥善安排富余人员,严格控制机构人员数量,将支出规模降到合理的水平上,提高支出的效益和管理的效率。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一、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虽然目前我国市面上充斥着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但根据办学主体的不同,归纳起来实际上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例如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特点是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定的合理回报可以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另一类例如北京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合作举办卫生事业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清华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合作举办法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等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特点是一般不设立单独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但对外方直接收取如劳务费、教材费、注册费等作为回报却并未加以限制。通过查阅互联网及大街小巷的广告,便可发现,名目繁多、五花八门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正铺天盖地地席卷而来,占领我国的教育市场,跨越从幼儿教育到博士的各个学历层次。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值得引起重视与反思,我们所熟知的国外一流大学却表现得非常谨慎,在目前国内花样百出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很难查询到他们的身影。而与之相反的是,国外一些三流、四流甚至野鸡大学对此却是热情高涨,在国内的合作办学项目中遍地开花,与日俱增。通过查阅此类网络所披露的信息及相应的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发现,绝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都高高在上,每年的费用动辄上万元,甚至十几万、几十万元。但与如此高昂的费用、如此火爆的市场、如此可期的盈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实际缴纳的税款却少之又少,甚至在一些大学云集的省市收取首笔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款,都能当作新闻见诸报端。

二、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正确认知中外合作办学税收实质

虽然乍看之下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但细致研究一下不难发现外方取得收入的方式大致相同。基本都是由中方高校负责招收国内学生,收取学费,然后再将学费按签署的合同规定向境外合作方完成付汇。合作双方同时参与教学活动。表面看,符合财税〔2014〕13号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符合学历教育,应享受免税政策,但深入研究其税收实质,并非如此,实际上不少中外合作项目中,收取的学费都是按照分成的方式分配给双方的,事实上,已经不属于公益性事业,而成为营利性的商业活动了,不可享受免税政策,且合作办学项目中境外合作方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所以可将合作办学税收事项简单地一分为二:一是中方学校将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引入境内,为我国在校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涉税收入符合免税政策;二是境外合作方派遣人员在华提供服务,中方学校向境外合作方支付款项,此为非居民税收相关问题。

(二)中方高校税收法律意识薄弱

在我国合作办学项目中中方合作者大多数是高校,隶属于教育系统,为事业单位编制,一直以来所从事的业务基本上都是学历教育,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其所涉及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基本都享受免征政策,导致长期以来,“税不进校”的思想在很多高校领导及办事人员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基本从来没有想过有一天自己会成为纳税人。即使有关注,也基本上都是集中在横向科研、房产场地出租等经营性收入上。对所谓“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学历教育,应当享受免收政策”的普遍认知,其实是对我国税收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对国际税收相关知识的匮乏,对税法赋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是一知半解。导致中方在签署合同时,对所蕴含的税收风险一无所知。而狡猾的境外合作方则会事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收咨询与筹划,利用政策空档及中方合作者对国际税收知识的匮乏甚至无知,在签署合同时,列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依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中方负担”,而中方合作者往往因为税收意识的淡薄,忽略此条款所蕴含的税收风险,承担了相关责任,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且在实际发生国际税收时,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不知晓自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税务机关不能有效获取合作办学信息

合作办学的中方高校都为事业单位,且享受从事学历教育免税政策,如果中方合作高校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是无法及时掌握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的,导致这部分税源很难被发现并纳入监管。目前我国高校纳税意识还是相对淡薄,虽然有明确的税法条款规定,境内高校因其作为费用的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但却很难实现。另外因对外支付费用涉及外汇问题,在对境外付汇时,银行需要企业在税务局进行对外支付备案、非居民合同备案的证明材料,看似还有一道环节可以防止税款的流失,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中方高校会有意将大额的外汇支付分解成几笔5万美金以下的款项进行操作,从而逃避管制。

(四)外籍教师收入难以监控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功能的强大升级及大力推广,现在聘任外籍教师的高校对外籍教师的收入基本都能做到准确及时申报。但如果外籍教师除了在本校外还在其他单位有兼职行为,他们申报的仅仅是在本校取得的收入,而在兼职单位取得的收入却未主动进行申报,并且其取得劳务费的单位也基本不会按劳务费的方式为其申报个税。还有一些外籍教师在与聘任学校签署协议时,往往约定在任职期间的水、电、煤气、租房补贴等都以实报实销的方式给予,而不是通过发放补贴的形式,从而隐藏收入。

三、如何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的管理

(一)加强调研,了解基本情况

中外合作办学因其行业具有特殊性且社会影响面较广,因素繁杂,因此要做好这一行业的税收征管,必须要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了解。首先,需要清楚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主要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类办学类型;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单文凭与双文凭、计划内招生与计划外招生等;外方合作者取得的收入有结余分配、教学费(包括教材费、教案费、学历证书费及资格证书费、外籍教师工资薪金、住宿费、差旅费等)、注册费等。只有合理地进行界定,才能更好地对中外合作办学收入进行征管。其次,应该厘清政策,了解相关的征免税规定。免税的依据例如有:财税〔2004〕3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后保留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6〕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何为学历教育。国税〔201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征税的依据例如有:根据财税〔2014〕13号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成立和从事公益性活动等条件。由此可知,中外合作办学中征税的收入主要有:(1)中方收取的各项非学历教育的费用;(2)中方取得的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3)外方取得的办学收入。另外,税务分局应该了解辖区内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情况,强化源泉扣缴。包括涉及的项目数、各中外合作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学制年限、教育合作类型等。要做到充分了解辖区内情况,除了通过直接走访询问等直接手段外,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学校网站等新闻媒介实时关注辖区内的合作办学情况,加强税源监管,并主动与税务系统以外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作与配合(例如工商、教委、外管局、经贸委等),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全面掌握辖区中外合作办学名单,从中方合作者入手,尽早将其纳入征收管理范围,强化源泉扣缴管理。

(二)强化宣传,税收政策普及

税务局应当重视中外合作办学的税收问题,成立专门负责中外合作项目的税收小组,并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涉及中外合作项目相关政策整理下发,要求办事人员特别是税务局公务人员熟悉法规与流程。同时,注重政策的宣传辅导。将相关政策专门编制成通俗易懂的宣传小册发放给辖区内的单位及办事人员,同时通过办理集中培训班讲解相关税务知识,直接走访重点单位进行个别普法辅导等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和熟悉非居民税收的基本常识和政策规定,提高双方依法履行国际税源扣缴义务的意识,帮助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提高中方合作单位税收意识及办事人员业务素质

据财税〔2014〕13号文分析中外合作办学。首先,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中方,必须是非营利性收入才能免税。其次,合作办学中的境外方,其是在境外成立,不符合“依据中国法律成立”这一条件,因此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需缴纳相关税费,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另外,有明确的税法条款规定,作为支付方的境内高校,负有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实践中,长期以来,“税不进校”的思想,使得我国很多高校甚至不清楚自身的纳税义务,更别提承担境外合作方的代扣代缴义务了。因此,在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时,不要随便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在中国发生的任何税费都由中方承担,导致外方堂而皇之地逃避缴纳非居民税款,中方却蒙在鼓里,一定要将非居民税收问题考虑在内。建议新签合同时可向中介机构或者税务机关问询,厘清合作双方的税收义务。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便民守事,规范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收取税款以外的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非税局)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将委托协议送县财政局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县非税局直接或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第五条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实施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和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招商引资项目的收费,按照县人民政府年印发的《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推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征收方式。县非税局在县政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经县政府批准,在相关单位设立室,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七条向新办企业收费程序:

(一)投资者向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提出办理申请;

(二)县政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填列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

(三)相关单位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填认,提供审批(服务)表格。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审核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向缴款义务人逐单位逐项目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交款人联”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五)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县非税局在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账通知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的“交款人联”、“国库联”和审批(服务)表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七)县政务中心将已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的审批(服务)表格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传递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批和提供服务,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件交县政务中心;

(八)县政务中心在限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证件和手续传递给投资者。

第八条经常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程序:

(一)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送达县非税局统一监制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含室,下同)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审核后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三)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如果对收费通知、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联”,在收费通知或者决定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书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罚没(罚金)收入征收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缴款义务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缴款义务人)处以罚金或没收非法所得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法律文书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法律文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或其人;

(三)缴款义务人或其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果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联”,在法律文书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条代结算收入(暂扣款、预收款、保证金、诉讼费等)收取程序: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县非税局监制的收费通知;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代结算收入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三)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书“收账通知联”,在收费通知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收费通知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处理程序:

(一)执法机关依法追缴的物品,向被扣者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二)执法机关定期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县非税局;

(三)县非税局和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于价款较少的罚没物品由财政、物价部门估价后公开出售。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罚没物品出售收入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单位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对于价值较大的罚没物品,由县非税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罚没物品出售收入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拍卖公司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二条现场征收程序: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外,禁止执收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小额、零星、分散、不当场收取就难以追缴的收费和罚没,按下列程序收取:

(一)执收单位开具收费通知或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直接收取款项;

(二)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并填制《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三条对未按期履行交付义务的,由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强削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收取的款项直接汇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按汇缴款出具收据。

第三章减免程序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减免理由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二)执收单位填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批表,并签署是否同意减征、免征、缓征的意见:

(三)执收单位将审批表交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审核、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结算程序

第十五条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财政可用财力调节比例的通知》(政发[]11号)规定,按月计算并拨付到执收单位。具体程序是:

(一)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进行分户分类核算,在月末将收费(基金)款项划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应当上交省、市的费用,由执收单位审核之后,及时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上划。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按月向财政国库部门报送收费(基金)进度表,经国库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预算部门。县非税局填制行政事业收费(基金)拨付审批表,经审批后,由预算部门核对后填制预算指标追加单,并审批拨款。

(三)划入财政专户的资金由单位申请,经审批后,拨付单位。

(四)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返还缴款人,应当转为非税收入的代结算收入,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执收单位提供的依据,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转非税收入)。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确认,由县非税局开具《非税收入退库通知书》,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足额、准确地退还给缴款义务人。对于已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则由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退付。

(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后,与单位的结算按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票据由县政务中心统一领购,使用加盖“县政务中心”公章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用章,并负责定期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申报缴销;需要到现场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项目,由备执收单位向政务中心的收费窗口领取加盖“双章”的收款票据,其现场征收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足额缴入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第十八条县非税局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十九条县非税局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