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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自查工作总结

非税自查工作总结

非税自查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2006年8月以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制售假发票和治理涉税违法信息专项行动,各地公安、税务机关通力合作,集中统一行动,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发票案件,捣毁了一批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网络,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但是,随着金税工程网络控管能力和税收管理的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一些不法分子将重点目标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向其他发票,专业分工明确,单线联系,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网络,涉及面广,游离不定,难以追踪,其印制环节隐蔽极深,不易发现;销售时以网络、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街头广告等形式推销假发票或招揽代开发票业务,凭借信息技术和现代化通讯、交通工具,采用专业化分工的手法,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与打击。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要严肃查处,严加整顿”。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总体部署,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成果,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针对一些不法分子伪造、非法印制发票,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大肆进行兜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活动,以及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要对假发票的集散地车站、码头等地方集中整治。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集中整治的重点,力求打掉更多犯罪团伙,端掉更多犯罪窝点。

二、工作安排

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2月至3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利用发票违法短信息梳理案件线索,确定打击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要尽快组成联合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具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工作重点,并加强监督检查。联合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由公安机关牵头,国税、地税机关参加,制订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随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3月20日之前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联合报送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上述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3月至8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梳理出工作思路和摸排出突破线索,集中统一行动。要突出重点,深入进行整治,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捣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窝点,打掉一批犯罪团伙,务求更大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每两个月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一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随时报告。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上述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有关情况。两部局将适时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并将派工作组深入部分地区进行督导。

(三)收尾总结阶段(2008年9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处的案件要快办快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尽快移送,并及时了解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情况。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政策和管理上的问题,要认真提出改进建议;对好经验好作法要积极推广。对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嘉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分别报送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上述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总结。两部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和成果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问题是社会治安管理和税收管理中久治不愈的顽症,其危害很大,引发大量的逃税、骗税、贪污、贿赂、洗钱、滥发奖金、挥霍公款等违法犯罪。各地公安、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应当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以及与发票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更大的成效。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可报请当地政府领导担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把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引向深入,不断扩大整治工作成果,促进税收秩序明显好转。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两个部门协作的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对税务机关移送和检举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在这次专项整治共同行动中,向公安、税务机关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检举人的奖励可参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规定》(2007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按照“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总体方针,始终将大要案件和职业犯罪团伙作为主要打击对象,力争在行动中破获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职业犯罪团伙,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犯罪日益猖獗的势头。

非税自查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基本情况

(一)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明确目标

编制详细的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并以政府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有效提高了各执收单位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确保了非税收入的计划性和严肃性。非税收入计划根据单位“自行申报、参照上年、统筹调整”的原则确定。非税支出本着“以收限支、成本优先、确保上解、费用定额、内外结合、兼顾专用”的原则确定。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计划

根据收入进度每月拨付各执收单位征收经费,根据单位上解申请拨付上解支出,根据单位滚存资金结余情况拨付专项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税金支出,年底统一拨付取暖费支出。要求有政府调控收入任务的单位,根据时间进度缴纳政府调控收入;政府调控支出由县政府批准,调剂拨付各申请单位。

(三)严抓票据管理工作,坚持以票管费

逐年提高票据管理水平,从刚开始的粗放式管理,逐步细化规范。2007年以前,票据管理基本上是只领不销,也没有检查。有些单位仍使用老版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和老版往来收据。有的不常用票据的单位甚至不知道非税票据需要核销。2008年我们出台了《垦利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对票据实行“定期领用、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票款同步、当场结算”的管理模式,必须有收费许可证才能领购,收费必须全额缴入财政,核销时票据金额必须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金额一致才予以核销。从2011年开始开展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清理整顿了多年不核销票据、长期脱离管理的单位,相关收费文件也的进行了同步更新,彻底清除了财政票据管理的盲点,为下一步的专项检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财政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日趋正规完善。

(四)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征收管理

高度重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积极研究和探索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有效管理模式,不断挖掘非税收入新的增长点,实现了政府资产资源领域总量的新突破。

(五)加大稽查力度,确保非税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了非税收入稽查监管制度,根据《垦利县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坚持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执行违规处理和督促整改。通过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的一些失误,例如,执收单位征收标准把握不准、违规缓征减征、票据填开不规范等现象,以及代收银行拒收、缓录、错录等行为,避免了非税收入的漏缴错缴,进一步增强了对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力度和检查实效。

(六)加强非税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创新“非税收入管理宣传月”活动形式,举办“费惠民生”非税收入征管宣传书画展,以书言志,以画传情,使公众在欣赏书画艺术的同时,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启迪,使“费惠民生”的基本理念深入人心。此外,还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制作宣传专题片、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从而增强了全社会支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为更好的开展非税征管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分析

我县非税收入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一类是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其中,纳入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是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收费。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中政府性基金不组成地方财政收入。我县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残疾人保障金。

目前,还有一部分不是财政部门组织征收和入库的非税收入,如政府性基金中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专项收入中教育费附加等。

从2007年地方财政收入4.95亿元,到2012年达到14.5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一直居全市前几位。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非税收入也呈大幅增长趋势,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增长,由2007年的20%增长为2012年的29%,增长了九百分点。

近年来,非税收入的征管力度不断加大,征管方式不断创新,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非税收入从10080万元,增长到43260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始终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增幅最大,主要是因为资源损失补偿费大幅增长。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减幅较大,主要是由于大部分非税收入转为纳入国库管理。

土地出让金占全部非税收入的比重平均在70%左右,征收总额逐年增加,从2007年的2.84亿,增长到2012年的16.94亿,增长近5倍。近两年土地出让金增长近4个亿,主要是因为土地出让比较集中,多为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

三、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支出管理以收定支,与部门利益挂钩,对可用财力的补充作用很小

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虽然充实了地方财政收入,但基本上都作为部门经费返还给单位,没有增加可用财力。对可用财力有补充作用的主要是来源于少数单位完成的政府调剂收入。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从各单位的收支计划上来看,是以收列支的原则,其实收支是相互牵制的,若超额完成收入任务而不予安排相应的支出,收入也会迅速减少。非税收入不可能完成二次分配的任务,必然造成有收费职能的单位经费比较宽裕,用政府提供的资源或权力,充实了少数部门的经费,无从实现公共财政的目的。

(二)精细化程度不够

由于非税局人员少,职能日趋弱化,管理比较粗放,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标准不够了解。从表面上看,各单位执收项目还比较规范,近年来没有增加新的收费项目,自2009年以来,中央、省两级共取消、停征、降低标准、合并、转经营性收费582项,但涉及我县收费项目仅有31项,涉及金额285万元。在实际执收过程中缺乏监管,收费依据和标准的执行主要靠各执收单位把关,执收单位是否按标准征收,是否擅自扩大范围征收,是否存在搭车收费的现象,由于具体征收环节业务性较强,我们很难掌握。

(三)减免手续不规范

按照上级规定,对符合减免政策的收费项目,应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减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但我县目前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未会同财政部门,减免后也未报财政部门备案。存在违规减免的情况,少数人员擅自减、缓、免,收“人情费”,造成了部分财政性资金流失。

(四)制度建设不完善

非税自查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税源风险监控主要任务分解落实表〉的通知》、《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股权转让税收专项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加强资本交易和非劳动所得税收征管,规范股权转让环节税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股权转让税收专项评估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评估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专项评估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涉及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专项评估检点对象

1.股东为自然人的股权转让;

2.股东为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3.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股权转让。

二、专项评估检查所属期和内容

(一)专项评估检查的所属期

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发现有重大违法风险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专项评估检查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环节涉及的各项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三、专项评估检查分工

(一)税收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根据股权转让信息对所辖范围内涉及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分析评估和抽样评估分析,并将评估分析结果推送给稽查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

(二)稽查局负责对全市专项评估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并负责全市范围内股权转让金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辅导。

(三)风险评估局及税源管理分局负责对股权转让金额低于500万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评估核查。

(四)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及到房地产建筑业和重点企业等专项检查的,并入专项检查开展辅导自查和检查,避免重复进户、重复检查。

四、具体时间安排

(一)信息采集阶段:8月10日前

征科部门负责采集股权变更的详细信息,交由税收风险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分析。

(二)辅导、自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

稽查部门组织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查前辅导,辅导采取集中辅导和上门辅导相结合的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于8月31日前将《股权转让专项评估检查自查表》(附件2)报送至稽查部门,并组织自查税款入库。

(三)核实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稽查局会同税收风险评估部门将信息采集的情况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对疑点不能准确、及时排除的转入检查环节。

(六)检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

稽查局对不认真自查或自查后疑点仍未排除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

(七)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分局、稽查局对本次评估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今后股权转让的征管、检查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以施勇同志为组长,征科科、税政科、稽查局、风险评估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股权转让税收专项评估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股权转让税收专项评估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局。仇新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石俊、朱建军、叶青松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

(二)密切部门配合

为了促进专项评估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密切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对内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对外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与国资委、经贸委、工商局、上市办等单位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各税源管理分局要积极配合、支持。

(三)及时报送资料

各单位根据评估检查方案的安排,通过FTP及时向市稽查局报送相关报表和总结。报送的具体要求如下:9月2日前报送《股权转让专项评估检查自查税款统计表》(附件3);10月25日前报送评估检查总结、《股权转让专项评估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评估检查过程中,对需要市局协调解决的问题、影响面较广的共性问题以及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总结上报。

非税自查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基本原理

增值税计算离不开会计核算,而会计报表是会计信息的综合反映,只有充分有效地利用会计报表才能解决增值税的监控问题。

“增值税分析控制法”就是利用纳税人会计报表中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成本和期初存货、期末存货这两组数据,通过“存货资产变化”、“存货率高低”、“收入与成本配比性”这3个指标来综合分析其对增值税的影响,估算出可能偷逃增值税税额总量,进而分析原因,判断问题发生在账内还是账外,应从何处入手查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账内或账外的调查取证,查实一个排除一个。

(一)“存货资产变化”对增值税的影响

在购进扣税法条件下(目前是“生产型”增值税),假定企业产供销绝对均衡,即期初存货与期末存货相等,从理论上讲,它与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税金应是相等的;然后,通过调整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金,即可验证购进扣税法应纳增值税申报的准确性。假设把产供销环节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视为合理占用,那么,根据其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差额就可计算调整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本期应纳税额。简言之,存货下降是增税因素,存货上升是减税因素。

用公式表述:

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税率

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税率

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称为分析应缴税金)=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额

综合表示为:

分析应缴税金=[(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期初存货-期末存货)]税率

可能偷逃税额=分析应缴税金-已计应缴税金

(二)假定条件对分析控制结果的影响。

1.增值税规定估价入账余额、在途材料、未取得抵扣凭证的货物和商业购货未付款等项目是不得扣税的,在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假定其已经扣税,这是因为分析取值来源于会计报表数字。在查账时,若发现此类情况,应调增估算结果。对此,商业企业也可通过“[(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税率]÷[(期末存货-期初存货) +商品销售成本]”这个小于100%的扣税比率预先修正。

2.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若未能将记入期间费用类账户、符合扣税条件的外购货物、劳务或购销货物运费应扣税额估算入内,或因其扣税额很少而忽略不计,或发现时调减估算结果。

3.工业企业扣税比率用生产成本表计算或根据不同类型生产企业的经验值估算,但很难精确。考虑到期初存货、期末存货中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分析时也可按100%扣税比率计算。

4.统一用17%税率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若有误差,这个误差由是否有差别税率和扣除率来决定。

5.假定没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有但未转入本期抵扣,若转入本期抵扣,则应调减估算结果。

二、稽查应用

为便于查案分析和各级审核,我们在实际运用时设计并填列《增值税稽查选案及检查审核分析表》,基本结构大体可分为3个部分: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分析部分和附注部分。依据分析的基本公式不同和账内、账外检查的区别,“增值税分析控制法”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功能:

(一)分析存货资产去向,控制“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应计税未计税情况

上述分析的是存货的增与减,控制的是“可能偷逃税额”。注意观察存货的去向:用于应税耗用还是非应税耗用,用于应税耗用和销售的账户我们称之为“应税账户”,用于非应税耗用的账户我们称之为“非应税账户”。为分析方便,这里把存货类账户、生产成本类账户、销售及其成本费用类账户以及管理费用账户规定为“应税账户”。除此之外的账户,则为“非应税账户”。我们控制的重点就是看存货转入“非应税账户”时是否按增值税规定计算了税金。

1.报表分析。其基本公式前面已述,该公式适用于征、扣税率一致时的控制分析。当征、扣税率不一致或需分别控制“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时,可用下列公式:

(1)分析销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

(2)分析进项税额=[(期末存货-期初存货)+销售成本×扣税比率]×综合扣税率

(3)分析应交税金=分析销项税额-分析进项税额

2.总量控制。公式(1)主控销项税额。其中用17%税率计算时,若出现“分析销项税额”大于申报销项税额的情况,先看是否有免税收入或适用13%税率计算的收入,然后再确定未计税收入;二者相等时,看损益表中有无“其他业务利润”,以分析“其他业务收入”是否计税。公式(2)主控进项税额。但必须用公式(3)按前面的公式分析“可能偷逃税额”。这里,偷逃税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对应“非应税账户”借方发生额应计税而未计税造成。如视同销售行为、外购货物改变用途或损失未计税,这里包括以物抵债未通过销售账户而未计税的情况。另一类是因为“应税账户”内部及其不同账户之间发生额应当计税而未计税造成的。如以物易物未通过销售账户核算而未计税(但对以物易物不计税也不扣税时不能控制);再如“原材料”账户贷方发生额结转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但“其他业务收入”未计税。

3.重点落实。其方法有二:一是从“应税账户”贷方(重点查存货类账户和生产成本类账户贷方)发生额查起,有时比较费力。二是分析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等项目有无余额,或其“期初数”与“期末数”的增减变化;看损益表中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利润等项目有无数值,排除一些不可能因素后,从“非应税账户”借方同时牵出“应税账户”贷方的主要问题。

(二)分析存货率,盘查存货的真实性

所谓存货率,这里指的是期末存货与一个年度的销售成本之比。利用存货率分析是为了断定存货的合理性。实际存货的多少、存货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周期长短及资金周转速度。一般是工业高于商业。工业生产主要取决于在产品资金占用;商业经营一般是经营消费资料的高于经营生产资料的,经营笨重物资的企业甚至没有存货。企业资金都是有限的,不可能一直是购进多而销售少。就一般情况而言,商业存货率在5%-15%、工业存货率在20%-30%比较合

理。通过账面存货率与合理存货率的比较,就能判断“可能偷逃税额”。

1.报表分析。

账面存货率=(期末存货÷年度销售成本)×100%

2.总量控制。账面存货率与合理存货率比较如相差较大,可基本断定为存货账物不符。账面存货率大于合理存货率时,可能

偷逃税额=[(期末存货-年度销售成本×合理存货率)×(1+成本利润率)]×税率

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成本×100%

账面存货数量大于实际存货的原因是存货发生转移未作存货减少的账务处理。主要有发出货物未收到货款不开票而迟记销售;销售货物不开票而长期隐瞒销售;虚假购进货物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大了库存;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或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

账面存货数量小于实际存货的原因是货物增加不入账或迟入账。包括购进和受托代销、接受捐赠的货物或实物返利等不入账,实行账外经营,借以隐瞒销售,或迟记收入。

3.重点落实。就是查明存货的真实性,也就是要查实期末账面存货数量与实际盘存数量差额的原因,以便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三)分析收入与成本配比性,控制截留收入或“非应税耗用”作“应税耗用”情况配比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会计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有差别,增值税“收入”指的是所有应该计征增值税的依据,而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有不同,有些项目如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可以不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核算。这里所称的“配比”是按税法定义的配比。收入与成本不配比,表现特征就是增值额税金负担率的异常。由此,可以估算出“可能偷逃税额”。

1.报表分析。

增值额税金负担率=增值率×税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销售收入]×税率

目前,企业正常税金负担率的幅度为:商业经营:钢材、生铁、汽车0.2%-0.8%,个别的达到1%以上;其他货物1%-1.7%,少数可达到3%。工业生产:加工过程较短的在2%-4%,少数可达到5%;加工过程较长的在5%-7%,机械生产可达到9%;个别高附加值产品或高征低扣的可达10%-12%。

2.总量控制。增值额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税金负担率且明显的,可基本断定是截留了收入或者扩大了成本。截留收入主要有隐匿销售、截留差价或价外费用不入账或虽入账但不计税等情况。扩大成本主要有返利不冲减相应成本也不冲减其进项税额;视同销售、外购货物改变用途或损失不作相应账务处理,而将此成本隐医到销售成本中去,或者将非应税耗用的外购或自产货物记入了“应税账户”。

与“分析存货率”相反,此类问题的特点是存货增减基本如实作账务处理,所以存货账物基本相符或差别不悬殊。但由于截留收入或扩大成本才表现出成本利润率、毛利率或增值率低于同行业的正常水平。控制的方法主要是搞清真实的毛利率(如抽查销项、进项发票计算),或用同行业的正常毛利率、成本利润率,推算出隐瞒的应计税收入额。

隐瞒计税额=销售成本÷(1-实际毛利率)-已计收入或=销售成本×(1+成本利润率)-已计收入可能偷逃税额=隐瞒计税额×税率

3.重点落实。即查实账外经营情况。

(1)此类业户多有真假两本账,能否查到真账是取证的关键;也可把发票存根合计与申报收入核对;价外费用或返利可从账内查实或找到线索;判断非应税耗用外购或自产货物是否记入了“应税账户”,可重点从生产成本类账户分析。必要时,应结合外调查证。

(2)确难查实的,应取其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的证据,按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4款规定,确定此项的应补税额。

(四)查证上述未能控制的问题

在检查时还要注意:(1)货物交易的违章发票抵扣税的查证;(2)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销售是否计税;(3)列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账户”的外购货物扣税,甚至无发票虚拟扣税等。这需要从有关“非应税账户”的借方查证。判断方法:在按上述3种控制方法查实后,调整有关数据,重新测算增值额税金负担率,仍然偏低的,可基本断定有偷逃税情况存在。

三、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意义

非税自查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非常有幸地走上这三尺演讲台,与这么多年青上进的税务干部一起展示才华,证明能力,阐述观点。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的个人经历,我是一九九四年税务机构分设时,分到博乐市地税局工作,时任市局管理科科长,一九九六年担任纪检员一职,分管业务科和稽查局工作,一九九九年八月调任州局征管科科长,负责征管科工作,二oo一年任州局业务科科长,负责业务科工作至今。几年来,无论是税政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还是纪检纠风,无论是在市局,还是在州局,本人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秉公执法,严格律己,热情服务于纳税人。 地税分设以来,本人多次被为市地税局先进工作者,博乐市优秀党员,97年被市政府评为十佳执法员,在州局征管科和业务科任职期间,所主持的各项工作均名列全疆前列,多次受区局通报嘉奖。 本人这次参加竞聘的第一志愿是税政法规科科长,让本人填报这个岗位的直接原因是本人有能力、有信心在现有的基础上将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做的更好。 在谈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职务的优势和工作思路之前,本人想先谈谈竞聘这一职务的劣势。 年龄相对较大是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主要劣势,年龄的问题在本人参聘之初可以说是最大的心理障碍。在看到区局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文件时,本人也想过不参加竞聘或者享受区局的优惠条件告老还乡。 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优势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从事财会工作19年,从事税收工作XX年,在税务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税政法规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说对这方面的工作非常熟悉,本人在市局工作时主要负责集体财务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的税政管理,主持制定了《博乐市地税局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博乐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客货运输市场税收征管办法》等规定,使市局的税收征管更趋完善,到州局后主持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考核管理办法。从9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自汇自缴以来,本人亲自主讲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培训,1995年本人主讲了对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培训,XX年主讲了对水利系统的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等。因此,本人尽管年龄相对较大,但经验丰富,能熟练掌握现行税收法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政法规科各项职能设置,非常熟悉并且熟练,主持税政法规科工作可以说是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二、德能双过硬,一颗赤诚心。 税收工作是一项执法行为,税收工作直接面对的是纳税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工作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税务人员的执法形象、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反映了税务部门的形象,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此仅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是不够的,必须要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过硬。本人从参加税务工作以来始终不忘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建设,自觉地将自己的形象作为税务部门一个窗口,自己要对自己所承担的那份形象负责。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待纳税人热情细致、耐心周到,始终坚持善待纳税人就是善待自已的观点。如果此次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成功,本人将一如既往地追求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双过硬这一目标,并且会严格要求本科室人员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整个科室成员都成为德能双过硬,适应形势,符合时展的新时期税务人。 本人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从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那一刻起,就将这颗滚烫的赤诚之心献给党的事业,无论在任何时刻,任何工作岗位上,也无论此次竞聘的结果如何,本人一颗赤诚之心都将献给我所热爱的税收事业。 三、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 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在区局的文件中归纳为八项,这些都是税政法规科所必须做的本职内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则远远不止这些。除此之外,税政法规科的工作还必须体现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的特性,这是征管法和现行征管体制所要求的。税政法规科负责地方各税的政策业务管理,不只是简单说明对什么征税,按多少征的问题,还要搞清如何征、怎么查。 随着新征管软件的启用,网络运行的深入,信息工作将成为各项工作的先行军,税政法规科应当将最新的税收法规通过信息科公布,将税政法规管理与信息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发挥更大作用。按照税政法规科的职能要求,就必须将税政法规科放在一个洞察全局、高屋建瓴的位置上去展开工作,因此,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将不再是过去的一种简单配合,而是将各业务性科室融合起来。同时,税政法规科还负责对区局税政法规工作的上传下达,报表总结报送,接受上级检查,对下级局的税政法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等工作,因此协调上下级也是税政法规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上下级关系协调处理的好坏将影响全州整体的税收工作。 四、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 全州税收工作的进步关键体现在县市局工作的进步上。而县市局工作的进步则最终要落实到一大批热爱税收事业,道德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中、青年干部肩上,做为税政法规科的科长更有责任和义务,将自己的工作经验传授给他们,同时要擅于学习、总结、汲取他人的工作经验,其他地州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并将这些经验及时的传教给基层干部,如果本人此次竞聘成功,本人将亲自定期到县市局蹲点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与县市局的干部共同工作,互相学习,共同使博州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不可能干一辈子,工作经验是一点一滴积累总结出来的,经验是自己的,也是大家的,在位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传给别人,承上启下,承前启后,这样才能使我州的税收工作持续稳步的发展,才能使我州税收工作不落后于其他地州。今天,我在竞聘演讲中提出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一个要求,同时也把这句话送给所有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让我们共同关心、支持、帮助身边的同事,让不强的变强,让强的更强,在整个博州地税系统营造一种传教帮学带,后进赶先进的积极向上、团结一致、好学实干的工作、学习氛围。 五、老骥伏枥忘天命,无须扬鞭自奋蹄。 在市局、州局任职多年,但真正的参加竞聘还是头一回,心里的紧张不亚于参加竞聘的每一位,以前站在这里讲,是给纳税人讲课,别人从我这里学到知识,解决疑惑,今天站在这里讲是演讲,是介绍自己,阐述观念,接受评委和大家的点评。从徘徊不定到决定应聘,从不自信到自信,多少也有一些壮犊搏虎易,老骥伏枥难的感悟。总之,不论此次是否能够竞聘上,都对我本人是一个历练,从某种意义上讲,参加竞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成功。既使我没有竞聘上,我也决心一如既住地在任何工作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支持年青干部做好各项工作,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在工作中应当忘掉自己已是知天命的年龄,要敢于和年青人比拼,毕竟税收工作是我最热爱事业,我愿永远为之奋斗!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到此结束!

竞聘演讲稿(税政法规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