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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
1.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侵害承包单位利益。
2.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还有些地方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投标人,使一些外地企业只能靠挂当地企业承揽工程任务,并向他们交纳高额的管理费用。
3.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票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工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管理体制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
二、造成的原因分析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
3.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三、对策及几点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
3.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依法依规、公正评标。招标监管部门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可操性强的专家管理办法。首先,全省(或全市)技术、经济等各方面专业人才要达到一定数量;其次,每年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有关《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安全的学习及研讨,提高他们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主动性;第三,对专家要实行动态管理,建议采用统一标准(表格式)对专家每次评标过程及结论进行考核。
4.加大招标监管力度,逐步实现招投标统一监管。对招标资质应纳入动态管理范围,应列入年检考核的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招标会议、开标评标、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使招投标工作时时处于监督管理状态。
5.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透明度。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6.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7.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才能保证建筑市场良好的市场氛围和和谐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工程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政府的引导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逐步规范。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运行、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作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员,有责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二、施行招标投标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施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决策者,又是微观经济的直接经营者,包揽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事务。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主要解决由谁来承揽工程的问题,通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招投标政策调整实现对建筑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与经济调控属于间接调控手段,是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我调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整个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促使建筑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科学性、规范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招投标的原则,而“择优”则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招标投标制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净化了建筑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企业内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树立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实现了对建筑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入市场公开竞争机制,打破了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规范了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四)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基本形成了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全面降低工程造价,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保护了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条款口径不一致,招标范围未明确,具体工作不易操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实际工作中《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存在弹性空间。目前实施的地方法规与法规条文之间,以及地方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间还存在着条款口径不一,法律依据不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把涉及公众安全作为要进行招标的要件,但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也只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同时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列入招投标范围,没有把股份制、私营企业投资的厂房(有的项目影响公众安全)列入涉及公众安全的招投标范围。由此法规、条文之间的矛盾,给招标投标实际工作造成操作上的难度,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二)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建设单位由于受到利益或政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约束,造成招投标行为不规范,这种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为了政绩要求,一些工程施工图未出齐就提前招标确定承包商进场施工;为了政府形象工程,一些工程采用方案招标方式,违反了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遗留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出现决算纠纷等问题。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时,往往采用招标领导小组意见而忽视专家的评标意见,擅自作出评标结果的决定。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挂靠公司现象严重。邀请招标只邀请三家投标单位,由于挂靠等因素,致使招标流于形式。目前,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较少,行政干预、既招标又监督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没有真正使监督工作与工作分离,存在“中介不中”现象。
(三)我国现有的建设体制不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这些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服务于一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
(四)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评标存在着人为因素,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目前,招标文件不够规范,评标办法欠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专家结构不够合理,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对技术标的理解不够深、评标结果科学性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大。评委专家库人才比较缺乏,有的专家库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人数,评标专家整体水平不高,有的评委缺乏具备的职业道德,评标专家评标责任心不强,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人存在问题形式多种多样
1.招标人(业主)方面:(1)规避招标。主要表现为一是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成几个小项目或分项实施;二是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时间紧等各种借口申请邀请招标,达到让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2)暗箱操作。主要表现为一是量身定做招标条件,提高投标资质等级或设置门槛来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选择“听话”的招标机构来代替运作,招标机构为得到业务对招标人言听计从。(3)干预评委,左右评委。
2.投标人方面主要存在串标、围标、陪标、挂靠投标的问题。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设置一些歧视性的条款来排斥其他投标人;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由围标人承揽工程。三是是以分包、转包谋利。有的投标人中标后就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取高额管理费或赚取差价。
3.招标机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有的招标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四、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健全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法》,抓紧修改那些与法律存在不同的内容以及条文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并针对现实问题制订切实可操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投标单位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以及200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宣传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意义,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提高全社会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意识。
(三)完善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
实行招标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作用,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政府只负责监督,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主动现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一些与国际招标规则不一致的政策、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建筑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市场运用机制,一些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担任政府投资工程在建设期间的业主,直接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建成后再交有关使用部门管理。通过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现状,改变政府直接插手和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改变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创造建筑市场较好的对外平等竞争机会与环境。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在制度上和技术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招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四)积极探索推行科学的招标评标方法,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及水平。
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施工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预测、技术水平、装备能力、材料信息、队伍素质等自主报价。在评标方法原则中,评委评审过程除了审核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和技术标,应对在施工应用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投标给予加分,招标应予以奖励,进而带动科学技术在招投标工程中的发展。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严格评委审查考核制度,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五)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案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行为。
招投标各方主体要对招标投标提高认识,依法办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竞争。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擅自发包工程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或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卖图签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证或越级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市场招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纠正和查处中介机构不独立公正地依法从事建筑活动、招标机构泄露标底和在招标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和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行的行为;纠正和查处招标监督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工程发包、贪污受贿、等等,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科学实施,关系着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建筑行业能否健康蓬勃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关对策措施解决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和行为,健全完善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2000]34号).2000.05.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2000.05.
[3]于广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06.
[4]杨学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2007.07.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 招标组织不规范
当前,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规避招标、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问题,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也导致了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其中有一个最关键的原因往往被人们忽视了――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组织的构建及其运用不规范,导致招投标的质量得不到提高,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的速度进展缓慢。
现代工程招标投标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提倡。在实践中,整个招标活动的规范,取决于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构建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因为他贯穿和主导整个招标定标全过程。也直接影响招标质量,对发包人、投标人和招标投标市场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构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中标组织层次结构体系,是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关键。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招标组织不规范的原因(如图1)。
图1 招标组织不规范
1.1 对招投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些招标人从计划经济的延伸角度分析,往往误认为招标人就是招标行政管理机构,而实际上并不是招标人自己有能力、符合规定就可以组织招标事宜,所以有些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忽视了目前我国法律已经给予他的相关权利,对社会和自己的企业及相应的投资没有负应有的责任。
1.2 机制不健全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里强调第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具有组织招标能力,即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但未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构建标准,如应具有多少个相关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和配备相关的其他人员条件才能组织招标事宜。所以,还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相应的细则,配合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才能为规范招标投标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准则。所以,目前急需健全相应机制,适应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
1.3 行政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制度虽然不是一种事先审批的制度,只是要求当事人在自行招标同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备查,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备案制度掌握情况,如发现自行招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纠正”。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较多,其中比较明显有:一是降低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构建的招标组织的要求的标准,便于暗箱操纵;二是表面为招标人组织招标,实际上是由招标管理机构控制组织招标,这样为本部门、本系统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2. 投标活动不规范
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整个招标投标市场的改革和深入,我国建设工程投标规范化程度日趋规范,投标人的经济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对招标投标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投标程序及投标运行体制逐步健全,投标质量也大幅度提高,如现在一般的大、中型施工企业中,都设立了专门投标组织机构,类似的投标文件均建立了程序,相似的报价方式建立了数据数学模型,随机交换可取;施工平面图、施工网络图、施工进度图等可输入数据优化后计算机制作,这体现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正向规范化大步地迈进,收效明显,对维持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规范的长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
(1)我国建设工程投标发展不平衡。
(2)公开招标的项目少。
(3)投标企业资质混乱,工作不够规范。
(4)机制不健全。
3. 评标定标过程不规范
3 .1 评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技术标评定可操作性不强
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已经比较合理,易于操作,但技术标的评标办法就比较难以制定得合情合理。除了企业的资质,业绩、荣誉等硬性标准,评标时较容易操作外,其他方面,如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安全管理等方面,本身的松紧度较大,不好掌握,评标人员全凭主观意识和自身的知识水平进行打分,带有感彩。如某工程项目的技术标的评分办法就技术标分为企业资质、企业施工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设计三个方面。企业资质,业绩满分100分,权重为0 .15;企业施工管理能力满分100分,权重0 .15;施工组织设计满分100分,权重0 .2。关键在这三个100 分中,又细化到若干条款,其中不少条款给定的分数上下波动的余地太大。如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性高,布置配备科学合理给21~2 5分:基本完好可靠合理给10~2 0分;一般给1~10分,评标人员又怎能掌握哪个企业的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哪个企业基本完好可靠呢?况且凡经过资质审查己经入围的施工企业,硬性指标基本都不差相上下的,谁来承包业主的招标工程在实力上都是毫无疑问题的。但评标人员在按评标打分时,都按完好、可靠、合理的条件对待,给21分可以、给2 5分也是可以。都在评标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检查验证时也不能讲评标人员违规。由于单项评分办法制定的不尽合理,评分时伸缩性余地较大,很难能做到公平、公正。
3.2 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行政干预,中标的企业觉得有靠山就有活千,市场经济观念只会削弱而不会增强。没有中标的企业则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对主管招标投标的业主单位来讲,过多行政干预也使他们感到为难,实现不了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就会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管理、后期维权增加不少困难。最重要的是如果行政千预选择了素质不高的施工队伍,则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影响。
3.3 商务标的标底易泄露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定标时,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基本合理,也便于操作,关键就看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在报价上也集中体现了投标单位的定额及概算预算的管理水平。商务标的评标是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业主标底的保密程度。保密程度高,就能使投标的企业真正靠自己的本事吃饭,靠自己扎实的基础工作和灵活的应变能力来竞争,评标也才有实际意义.如果业主的商务标底一旦泄露出去,就从根本上否决了评标的公平、公正。
4. 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对策
4.1 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给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建设领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实施这些法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及时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然后,应该根据这个统一标准,对全国各地、各部门现行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临时规定等全面清理,废止那些不利于工程招投标市场开放和公平、平等竞争的“土政策”,修改那些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条款。
4.2 与时俱进,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代建制等)和合法的特殊操作方式(如两阶段招标等)及时提供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新的规范,使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更加明确、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
4 .3 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21世纪我国信息化事业步入加快发展的快车道,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成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围绕做大做强建筑业,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不断开发功能完备、性能先进、安全快捷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不断改进招标投标方式方法,优化工作模式,规范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开支,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监管机构管理水平,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使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①随着信息化办公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逐渐普及,相对传统招标投标模式来说具有覆盖面广、不受时空限制、费用低廉等明确优势,这种网络化办公趋势充分体现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人员可不见面进行,招标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备份,且不遗留任何细节,有利于相关部门审查,杜绝了人工修改,其工作的“透明”特征可最大限度的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
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十分严谨,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必须具备自行招标的经验和能力胜任才能该项工作,而开展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建设后,网络招标平台为行业提供了大量的文件模板,同时保存的历届招标文件积累了经验数据以供参考采纳,这样就节省了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精力、物力及时间,并在工作过程中利用网络及时沟通交流,大大提高了招标筹备工作效率,缩短了招投标时间。
③推行网络办公、在线开标等工作后,招标中心可运用网络实现异地开标,投标人则通过网络招投标平台响应招标,招、投标方以及评标人可同时在线互动,异地完成全程招投标工作,减少了开、投标出差频率,节省了双方在异地开、投标以及评标工作中差旅费用和招待费用等高额开支。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制作并发送招、投标文件,提高了招、投标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传达投递的时效性,节约了传统招标投标工作中投入的大量纸张和印刷费用及投寄费。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2011年北海市作为广西自治区首个电子招标投标软件试点城市,进行软件的研发修改和试运行,这是北海市响应国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展必然趋势的具体工作化之一,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远程评标、共享异地资源,借助网络优势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减少人为干扰,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全程有效监管;同时为广西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运行机制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
(一)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平台
依照招标投标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在市、县单独设立招标信息总目录下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使各级工程交易中心保留信息的后台管理权限,招标公告和投标公示首先要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然后由各级工程交易中心。这种统一平台、单独设立、分别的招投标信息化建设对于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加强招标项目的监管较为有利,使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方和投标方更方便查询招标信息。
(二)开展投标企业网络报名
首先由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及工程监理主管科室建立起包括企业营业状况、资质等级、资质增项等,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库及资质等级和注册证书等建筑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然后与网络报名系统衔接,设置报名时间及自动截止时间等系统,开展建筑企业网络投标报名。这种报名方式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造师证书等有关证件原件,方便投标企业程序,也提高了工程交易中心办事效率。
(三)实行清单计价招标、电子评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安装使用的清单计价招标软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了经过评审的、合理的综合评估法、低价中标法和最低投标价法等相对较固定的评标标准和定标办法,然后根据这种标准和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表格,实现电子评标。这是对传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及监管的深层次的改革,很大程度的降低了参与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并使复杂的评标工作相对容易化,提高了评标工作效率及水平;同时,电子评标避免了评标专家计算失误,使得评标报告内容更加清晰、准确,为开展网上评标奠定了基础。
(四)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抽取和网上评标
通过软件设计建成全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实现评标专家的异地抽取,这种多地专家资源共享的办法克服了北海市专家库内专家资源少、专业专家不够用、特殊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抽取的异地专家可在当地通过网上评标系统开展评标。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建设中对于专家异地抽取和网上评标两系统的结合使用是传统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的质的飞跃,降低了招标方、招标机构、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的私下串通,使评标工作更公正、科学。
(五)自动实行建造师网上“押证”
实行建造师押证制度是避免一个建造师在同一时间投标多个工程,因承接多个工程而忽于实施项目管理的一种监管规定,但传统的押证制度不统一,且押证件原件又给建筑企业涉及使用证件的活动带来不便。实行建造师网上押证,根据评标结束后,软件系统即自动将建造师姓名、证书编号、承接工程名称及开竣工时间等公示于网上,一旦工程竣工或临近竣工,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后系统自动将该建造师个人信息公示撤销。这种信息化管理有利于监管部门押证管理,方便各部门查询建造师押证信息,公开、透明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三、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和挑战性,需要多部门、各方面长期坚持不懈探索与创新,力创一个简洁、高效、透明、公开的政府运行模式。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实现了网上无纸化办公的管理和监督以及电子文档的“永远存活”状态,保障了所有信息的严密防范和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规范招标投标监管,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现代化水平,还要做好以下几点:
①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可通过制定监督办法编制监督管理系统对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进行中标建筑企业标后监督管理,加强项目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将其违规行为公示通报于信息网络。
②加强网上业绩备案管理。建立投标企业业绩库,投标人业绩及相关资料在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并在网上公布,接受多方监督,这样就减少了投标人虚报业绩、多次篡改业绩多次投标的弊端。要采取集中和单独业绩备案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接受投标企业业绩备案,同时将投标企业业绩备案管理系统连接建筑业基本数据,形成一个只要点击某建筑企业即可查询到该企业建造师、业绩等信息。
参考文献:
[1] 苏清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 电子商务,2012(1):48.
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 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者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者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3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设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2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1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12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至11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当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当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或者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须按技术先进, 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调解。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5%。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1000元至1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0?2‰,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当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逐步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