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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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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制度机制

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第1篇

第二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审计监督部是指挥部的职能部门,对总指挥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负责对指挥部内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主要目的是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最终审计创造条件。

第三条审计监督部的工作受区审计局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审计监督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专业知识人员按照审计监督部安排开展工作,并承担和履行与其从事业务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审计监督部的审计内容

一、审计监督部对指挥部内部、城北城司、城北拆迁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及其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监督部对指挥部内部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支预算的编制情况;

2、融入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融入资金的管理是否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其安全;

3、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

4、财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5、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效益,手续是否齐全;

6、往来款项是否及时处理,不长期挂帐;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监督部对城北城司审计的主要内容:

1、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资产形成、运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3、负债形成、偿还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5、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6、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严密和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监督部对拆迁公司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2、实施拆迁的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3、拆迁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4、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5、拆迁的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评估的真实、合法;

6、拆迁安置或拆迁补偿是否合法、合规;

7、特殊的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标准提高,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审计监督部对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施工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3、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合法,签证单(应有工程部、监理、审计、施工方人员签字)的手续是否完备;

4、施工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建设合同中是否明确“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协议规定,按进度付款;

6、工程结束竣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和委托审计;

7、工程款结算是否按审计结果与施工方进行工程款结算;

8、资产形成后是否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监督部的权限

一、审计监督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监督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或有关情况: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2、在金融机构设立帐户情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及重要会议记录;

3、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审计监督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及时上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处理。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审计监督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监督部自定的审计项目或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提交审计报告。

三、审计监督部可以采取直接审计、送达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监督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一、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事实和情况,由区审计局授权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二、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或者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2、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

三、违反会计管理规定,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或者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审计监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责任人员上级机关对其给予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的处分。

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现状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演变

根据不同历史阶段质量监督行为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演变可划分为3个阶段:施工单位自查阶段、质量监督核验阶段、质量监督执法阶段。

施工单位自查阶段(1983年之前)

在1983年之前,计划经济体制深刻地影响着建筑行业,依然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和建筑业企业没有严格的界限,如当时的北京市建工局既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建筑业企业。此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完全依靠施工单位自身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内部设立的质量管理机构。1974年开始执行的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第7条规定,“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在队、组自检、互检、交接检的基础上,由施工负责人组织队、组长、老工人和专职检查人员共同进行。安装工程中的大型、精密机械设备和贮罐等,应由施工负责人邀请建设单位参加。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施工负责人提出分项、分部工程技师检验评定表和有关资料,报其上级施工负责人邀请建设、设计单位以及老工人和专职检查人员共同进行”。

这一阶段建设工程行业及质量管理特点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模较小,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国家计划指令分配资源,施工过程不以盈利为目的,施工单位没有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空间与动机;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主体单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起支配性作用;政企不分,施工单位和政府部门属同一组织机构,难以实现有效的外部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核验阶段(1983年至2000年)

1983年5月份,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标准局公布的《关于试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通知》为标志,国家开始初步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990年,建设部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和监督工作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文件第九条与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的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和监督工作内容。

此时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管理特点是:建设工程质量出现大面积滑坡,监理制度尚未建立,工程建设过程急需公正权威的第三方对质量进行监控、把关;工程建设规模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监督人员人均监督任务仍较小,因此监督人员有能力、有条件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把关;施工企业懂技术、会管理、有经验的人才数量与日益增长的工程建设规模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施工现场技术力量薄弱;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大部分是从施工企业抽调的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在施工现场对质量进行监督的同时,还起到“帮、促、带”的作用,有助于施工单位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质量监督执法阶段(2000年至今)

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做了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变革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003年,建设部印发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首次将工程质量监督明确定性为行政执法行为,对质量监督工作向行政执法方向发展做出了大胆的尝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010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即5号部令)。5号部令从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工作程序到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作了比较系统、科学的规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监督执法工作现状

相关政策与法规还不完善

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国家与地方相关的政策、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是我们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力保证。然而,这些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够完善,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连续性,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质量监督方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另外,随着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原来的质量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已经满足不了新时期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需求,再加上相应的新标准与新规范尚未出台,使得质量监督标准不能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此外,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使得施工与建设企业的流动性与变动性增强,对于施工与建设企业的不良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也难以追究质量责任。

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权责不对等,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在行政上监督机构都隶属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却没有行政处罚权。自从 1984 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立以来,基本定位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接受政府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与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管的一支专业技术队伍”。这种定位不规范、不科学,性质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机构的自身的建设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技术落后

质量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部分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还不能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因为编制与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缺乏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离“不但要对法律法规很熟悉,而且要对强制技术标准很熟悉”的要求很远,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特别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缺乏,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深度与力度,很难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这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权威性与有效性,有待改进与完善。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和标准

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我们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力保证,所以我们需要建立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使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步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轨道。另外,还需要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与推广,编制建筑工程技术标准与技术指南。另外,还需要明确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该遵循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处罚。

图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系统图

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在当前的条件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依照法律条款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任务与工作程序,使得监督管理能真正落实到建设工程的各个工作环节,保证监督机构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督与管理工作。这可以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良好地运行下去,进而保障国家与人民的权益。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队伍建设

真正做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专业素质、职业素质和创新意识,使其更好地适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具体包括增强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提升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的创新工作意识。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此外,还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手段,增强检测设备,加大科技含量,从而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结束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只有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才能切实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一种经济模式的良好运行,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文章从循环经济概念和制度的涵义和功能出发,分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进而提出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与制度建设

循环经济(RecyclingEconomy)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深刻认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提高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和物质循环利用为手段,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放弃短期的表面物质追求,通过把废弃物开发为新的资源,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物质和能量,旨在系统地使经济中的总体资源增值,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很显然,循环经济是一种高层次、高端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其整个过程都贯穿了对制度建设的依赖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在国内的发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和试点的建设方面,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开来。从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的探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的建议。

二、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单纯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已经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人类经济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于是,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开始为人们所认知。随着制度分析理论和新增长理论蔚然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思想、人力资本和收益递增的思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许多经济学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识到若要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关注发展中的有关制度性因素,认为制度应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经济组织与制度安排对可持续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思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首先由舒尔茨提出,他为制度做了经典性的分类,将制度分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的行为规则。诺思则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对制度的定义都围绕着“规则”一词进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组织中的个人实施奖励或制裁,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制度来观察和理解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关于制度的功能,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解释:威廉姆森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尔茨认为制度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还有观点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提供激励机制而使外部利益内部化。谭崇台认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来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经济主体参与循环经济活动提供激励。第二,对经济主体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提供约束,抑制环境不友好的机会主义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将资源要素的投入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协调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循环经济中的制度问题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使用、浪费,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副效应。因此,加快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就尤为迫切。根据诺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约人的行为的一种准则。我国的资源浪费严重,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种制度制约人们的行为。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础,循环经济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推广,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关注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创立了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谈判,就能导致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后来,阿尔钦、德姆赛茨、张五常及诺思等人通过对制度的发展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则有赖于合约(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威廉姆森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以及企业行为的研究,得出提高经济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变迁,制度也应随之改变这一重要结论。到了诺思这一代则直接认定制度与制度变迁就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控制变量。历史也不断证明:有效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当的制度安排则会使经济发展举步维艰。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约束机制。制度是演进的,不断变迁的。制度演进中存在着较强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演进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和方向发展且会得到自我强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则更为重要。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从这两个国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被视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国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和《循环经济法》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废弃物从避免或减少产生到循环使用再到最终处置。另外针对不同的行业还专门制定了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限制废车条例》、《饮料包装押金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为我国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办了生态工业园区和开展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省的试点和示范工作,但总体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我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就显得尤为突出。当前阻碍我国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因素主要有:其一,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根本保障。不解决制度和机制问题,仍按传统的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将对生态和资源的管理排除在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就无法建立。其二,旧制度路径依赖的存在。制度变迁存在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建立循环经济的新制度体系势必要遭到传统旧制度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因此,循环经济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三,环境产权难以界定。为使外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成本内部化,十分有必要界定环境产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其产权难以界定。另外在中国,由于环境产权的主体是国家,能不能以及如何将环境产权转让和交易是一个难题。

四、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与对策分析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实践表明,要实现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要依靠制度建设来规范政府、企业、等循环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必须意识到,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发达国家所具备的殖民地和全球生态资源背景,以及现实的资本、科技和人力资源优势;对于伴随着快速工业化而来的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我们没有可供转嫁污染产业的空间和回避社会问题的余地。因此,起源国外的循环经济理论只能部分适应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相应地,循环经济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正式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计划、规划等;二是人们约定俗成共同遵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行为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三是循环经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循环经济建设需要在上述三个层面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构建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两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既要加紧研究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结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为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从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来说,关键要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和产品价格政策。要利用经济杠杆对资源利用、清洁生产、废弃物排放等进行管理与协调,从经济激励和行为规范两方面入手,有效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其次,要对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制度安排的构成要素之一,非正式制度安排与人的动机和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是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力量。环境制度的失败的思想根源在于狭隘的经济增长主义,因此,要实现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第一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摒弃将人与自然相对立,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要改变“自然资源无价”的错误认识,树立自然资本的观念,将资源和环境视作与土地、劳动一样能够参与生产活动并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利用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来纠正人们滥用资源、破坏环境的错误行为。第三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各种形式的循环经济活动,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良好氛围。

再次,制度实施机制。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彻底变革,客观上要求形成经济系统与复合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自运行机制,要求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的协调统一。因此,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推进、公众参与”的方针,从试点示范入手,从微观的企业层面、中观的区域层面和宏观的社会层面协调推进。具体而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划及政策,对各微观主体的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或约束;需要企业把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其总体的创新、发展和经营战略,自觉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对公众来讲,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树立同环境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自愿选择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推动整个社会向循环经济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1]鲍尔丁:宇宙飞船理论[J].工业生态学,1997.

[2]康芒思: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81.

[3]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

[4]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第4篇

1.信用制度是虚拟经济运行的基础

虚拟经济的发展要以信用制度的发展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信用的发展创造了虚拟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虚拟经济的运行领域就是资本市场。其实,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结构组成和运行机制原理相同。在资本市场中,市场的主体是资本持有者和资本需求者,交易的对象是资本,那么交易媒介是什么呢?在商品市场上,商品交易的媒介是货币,而在资本市场上,这个媒介应当是信用。只有有了信用这个媒介,它才能够真正运转起来。

2.虚拟经济在信用扩张中产生和演变,虚拟经济的产生是信用膨胀的结果

商品交易产生了信用关系,当以物易物的交易进化到以实物—货币—实物为主要运行方式的早期商品经济阶段,商品的赊销和货币的借贷行为便逐渐普遍化,信用关系就成了商品交换行为的常见伴生物。货币作为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那时货币只是起到一个中介作用,经济运行中的货币流通量的价值乘以流通速度于实物的价值是完全相等的。这便是“完全实体经济”。随着经济发展,货币在以货币—实物(服务)—货币为主要运行方式的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经历了信用化、资本化的过程。货币的信用化表现为自身完全没有价值的货币符号(纸币或票据)取代了自身具有价值的金属货币,它具有与实物或实体经济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的两重性。但在金本位制中,不足值金属币和有含金量的信用券以足够黄金储备为担保的,经济运行中的货币流量依旧受到实体经济的严格限制而与实物流量保持一致。在信用参与下,货币具备了支付手段的职能,开始了单方面的转移。信用产生后,无价值货币符号为脱离于实物流量的虚拟经济的扩张提供了可能。

3.信用滞后对虚拟经济发展产生制约

我国当前虚拟资本还不发达,信用制度的滞后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1)信用恶化引发信用过度膨胀,信用的过度膨胀导致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加剧银行企业的困境,甚至使经济衰退。首先由于企业信用低劣,造成银行贷款质量低下,存在大量呆账、坏账,银行大量资金无法按时收回,资金周转速度滞缓,相应加剧资金的需求,诱使银行寻求高利率以获得更高的收益。高利率促使银行扩大信贷,从而放松对信贷质量的审查和可行性研究,贷款抵押品手段也非常软弱,许多贷款以被高估的股票和房地产作抵押,实体经济由于无法承受过高的银行利率而使其正常资金需求受到极大抑制,银行信贷的过度扩张是产生泡沫经济的重要原因。当泡沫经济迸裂时,又沿着相反的方向互动。当广大民众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失去信心,便会发生挤提,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进而引发金融危机。抗风险能力减弱,引发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致使经济衰退。

(2)虚拟经济的重要载体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信用环境不佳的制约。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最大的薄弱环节是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券的市场小得微不足道,市政债券市场还是空白。然而,社会的信用环境破坏使债券发行者不能取信于市场的投资者,债券市场更加难以发展壮大。我国的基金产业也因没有完善信用保障的法律和制度体系难以成功发展。

(3)信用制度的空白与虚拟经济发展的动荡。虚拟经济中虚拟资本是市场经济中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因此,没有现代完善的信用制度,虚拟经济的发展更加脆弱。尤其在我国,完善的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在没有完善信用制度的保障的条件下,金融市场迅速发展、膨胀,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金融市场动荡不仅会对实体经济造成负面作用,严重时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当金融市场积累了大量泡沫时,其动荡会导致对整个经济的灾难性后果,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4.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经济社会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而虚拟经济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紧密结合。在现代经济中,商业、银行、企业、国家信用的发展为虚拟经济提供了不断增长的货币支持,并为虚拟经济的多倍膨胀提供了可能。纸币、电子货币等作为信用货币,本身就是“虚拟”的;商业信用是生产资本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延期付款形式或预付货款等形式形成的借贷关系。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银行以一定自有资金为信用保证,通过自己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银行网络间非现金划拨结算等基本业务使货币大大虚拟化、扩大化。在纯粹信用货币本位制下,货币发行量更容易为中央银行所控制,成为政策性的外生变量,国家通过货币政策通过实施通货管理来促进本国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货币的过量发行更为可能。货币脱离了经济运动中实物流量的限制,甚至突破了国家发行纸币数量。这正是虚拟经济实现虚拟增长的货币制度前提。随着资本市场和信用的高度发展,大量的货币转换为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短期流动资产如国库券、人寿保单、承兑票据等也被人们接受参与流通,成为更广义的货币。由于整个信用体系的高度发展和相互渗透,货币开始演变为一种代表一定价值、变现力较强的资产,而这种资产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只是代表可以取得收入流量的权益凭证,日益无形化、虚拟化。货币范围的日益扩大,使这些票证的发行者已参与到货币发行与创造过程中来,此时,银行、国家已丧失了货币数量决定的垄断权。加上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将信用资源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品通过保证金资金杠杆将投资多倍放大,信用作为买卖中介的牟取价差者有抵御买卖期间市场风险的能力充分利用。投机交易额的巨大虚拟膨胀使得其所产生的虚拟经济远远超越了实体经济的规模,这就形成了“虚拟经济”,而且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虚拟经济的发展使信用更加扩大,资产价格进一步上升。信用扩大、资产价格上升使实体经济的融资尤其是抵押贷款融资或直接融资更为方便,这将为实体经济尤其是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领域提供较好的资金支持,从而促其发展。虚拟经济是一把双刃剑,现代经济中虚拟经济发展使金融市场成为世界经济中最活跃和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个重要领域。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会极大促进现代经济的发展,但若虚拟经济发展规模过大,完全脱离实物经济而极度膨胀的时候,引发泡沫经济,造成经济衰退。

二、建立健全中国的信用制度

1.营造信用制度的软环境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和监督者,在信用制度的建立中,自然而然要承担起培养国人信用意识、制定法律规则、监督市场行为和培养相关人才的职责,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的软环境。一是尽早制定、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信用体制构建总体框架。由于当前这方面经验上的欠缺,可以先用条例、规章的形式予以颁布。二是加速培养诚信文化。在美国和欧洲,信用体系建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诚信作为道德诉求也贯穿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有信用畅通无阻,无信用寸步难行”的信用价值观已经深入每个人的生活。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有形的制度建设与无形的制度安排不可偏废。在建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法规、程序等有形制度,而且也要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等无形制度对经济个体行为的影响。三是要研究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市场信用体系建立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体系。四是要大力培养相关人才,使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科学、规范。

2.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诚信的基础是产权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诚信原则。当产权不清晰或保护不充分时,人们则可能选择做出利己损人的经济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出现必然导致诚信成本的上升。因此,必须加快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而推动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力量应当是市场。要通过构筑多元化产权格局与市场竞争格局,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培育更广泛的市场主体和市场参与力量,通过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来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从而促进信用建设。

3.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如果把信用体系比做一条链的话,那么信用评级制度就是这条链的最后一环

这最后一环应由谁来建立呢?笔者认为应当依靠市场的力量,让市场去选择。有人曾经建议让政府成为信用评级的主体,笔者认为有以下弊端:(1)政府和市场相比的低效率性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2)政府作为主体容易产生寻租和腐败行为。(3)政府对市场信息有迟钝性和滞后性。信用评级体制并非政府或某位经济学家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或条例,它会随着市场发展状况、消费者消费能力等一系列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可以说,它是在资本市场中由信用需求双方决定的,并非一成不变。可以肯定,美国现今的信用评级制度较20世纪80年代肯定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并非无事可做,它要做的就是为信用评级市场制定进入门槛、行为规范,保障这个新兴市场稳定、有序地发展。

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第5篇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促进了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走向完善,我国教育督导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此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区县兼职督学队伍建设,是关系督导队伍自身建设与发展、影响督导质量和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

什么样的人适合做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是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执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服务等督导公务的人员。为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与海淀教育相匹配的专业督导队伍,我们出台了《海淀区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了兼职督学的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工作职责、义务与权力、工作纪律等。

什么样的人适合做兼职督学呢?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对督学任职条件的要求,结合海淀区教育督导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以下六点:

第一,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教育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热爱督导事业。

第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第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行政机关担任科级及以上职务,具有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7年以上;或担任学校和科研机构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

第五,初聘兼职督学人选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1周岁。

第六,能处理好兼职督导工作与本职工作(生活)的关系。

为此,海淀区新聘任的兼职督学中(含督学顾问、特约督导员),从年龄结构看既有退休的、也有在职的人员;从学段上看,兼顾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从专业构成上看有国家、市级教育专家;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和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委办局领导;区教委部分直属单位负责人;中小学(园)书记、校(园)长;中小学主管教育或教学的副校长;市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员和区教科所研究人员等,涵盖了海淀区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教育科研等方面的人才。

兼职督学的选拔主要通过工作寻求法、推荐法、测评法、试用法等方式进行。兼职督学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聘书,任期三年。

兼职督学的主要任务

第一,依法履行督学职责,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积极参加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督政、督学、义务教育监测、调研和其他活动,撰写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确保素质教育的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在督学责任区工作中,对所承担的责任区内的学校教育实施经常性督导,认真履行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的法律职责,并向区教育督导室提交督导报告,使督学责任区工作真正成为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参加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学业务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第四,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第五,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目前,我区新聘任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导员131人,已组建起一支以知名校长、知名教师为主体,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的具有权威性的督学队伍。在三年任期内,兼职督学将以推进和提升海淀区“十二五”时期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为目标,以保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以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为己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督导工作。

如何提高兼职督学素质

我们主要通过专业培训、研究交流、国际合作、定期考核等多种途径,提高兼职督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1.开展新任督学培训,建立新任督学培训上岗制度

我们制定了《海淀区督学培训方案》,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新任兼职督学培训。培训的内容一是督德督风。进行兼职督学工作职责解读、督德督风培训,提升兼职督学法规意识、学习意识、服务意识、合作意识、廉洁意识、质量意识,全面提高兼职督学督德修养。二是督导基本理论。包括督导的基本思想、工作任务、组织架构、运作模式、评价方法、学校工作、督导工作的要求和标准等。三是督导实践技能。包括督学组织协调、收集与处理信息、综合研究分析方法、听课评课及指导策略、督导工作典型案例分析、各项评价表格使用方法介绍、沟通技巧、电脑录入等具体操作技能。四是督导工作研究。了解督导工作的前沿发展情况、课程改革前沿理论、督导问题研究、实践经验介绍、国内督学工作比较研究等。

培训采取分阶段、分主题、分类别的方式,力求达到系统化、制度化、专题化。培训采取自我提升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专题讲授式”“案例分析式”“小组研讨式”“跨片交流研修”“任务驱动式”“现场观摩式”“影子跟踪式”“自学”等多种培训方法,提高培训实效性。

2.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现代督导思想的督学队伍

以“中英海淀督导人员能力建设合作培训项目”为龙头,以提升能力建设为主线,借力英国政府和教育集团,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现代督导思想的督学队伍。

培训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国内进行。邀请英方督导专家授课,引进英国学校督导的理念和操作技能,开阔视野。之后,英国督导专家对项目实验校地质大学附中、北医附小进行为期三天的英式教育督导,兼职督学全程观摩,从感性上对英国教育督导的内容、工作方式等进行更深入的理解和体验。第二个阶段赴英国培训2―3周,比较深入地学习了英国基础教育的督导制度、最新督导评估框架、更多地考察英国中小学,进行中英教育督导比较研究等,提高海淀兼职督学国际化水平。

3.开展督导研究交流,加大兼职督学建设力度

组织兼职督学参加督导科研课题研究,进行了“提升辖区督学与评价员队伍专业发展模式研究”“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督导队伍建设”研究,参与高中课程设置督导的相关研究等工作。举行“赴英督学学习成果汇报会”、“走进名校长,走近特级教师”、参加教育部和北京市专题培训、体育卫生专项督导和学前教育督导培训等系列培训活动。通过中英海淀督导人员能力建设合作项目,组织专兼职督学,研制开发了《海淀学校督导指南》和《海淀学校督导培训手册》,提高兼职督学的科研意识和研究能力,提升兼职督学的教育督导工作水平。

4.加强兼职督学的考核,强化激励评价

区督导室按照德、勤、能、绩等内容,对兼职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的等级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对优秀督学给予激励,对不称职督学采取加强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为表彰、激励督学,我们制定《海淀区优秀督学标准》,对工作中勇挑重担,出色完成督导工作,各方面反映良好,积极参加督导科研课题研究,推动督导工作创新的督学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兼职督学队伍发展的建议

第一,对国家、北京市和本地区出台的相关督学政策、文件、规定进行梳理,根据督导发展新要求,形成本地区系列、配套的兼职督学队伍建设的文件和制度体系。

第二,提高兼职督学准入门槛,实行兼职督学“定期注册”制度,逐步探索兼职督学队伍的管理体制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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