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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总监工作总结

业务总监工作总结

业务总监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1)食品卫生:现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_户,从业人员_人。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_户,变更_户,年检_户,其余为临时卫生许可证。培训食品从业人员_人次。参加监督检查2673人次,监督检查17895户次,监督覆盖面100,食品卫生行政处罚239户,罚没款412304元。

20__年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2)公共场所卫生:现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235户,从业人员5004人。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63户,复核635户(每二年复核一次),换证16户。培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4457人次,参加监督检查1068人次,监督检查3246户次,监督覆盖面100,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9户,罚款10000元。

(3)职业卫生:由于我区地处宁波中心城区,随着旧城改造等建设的加快,一些工矿企业纷纷转移到周边县区,目前我区的工矿企业主要集中在段塘、望春等城乡接合部,现有申报职业危害的企业40家,从业职工4211人,其中接触危害因素的工人287人,文秘站网冶金行业1家,从业职工19人,其中接触危害因素的工人5人,建材行业4家,从业职工53人,其中接触危害因素的工人9人,轻工行业11家,从业职工1778人,其中接触危害因素的工人43人,其他行业24家,从业职工2361人,其中接触危害因素的工人230人。

今年,未发生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无各类职业病新病例、死亡病例发生。无新立项的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4)化妆品卫生:现有各类化妆品经营单位225家,从业人员412人,化妆品生产单位2家,从业人员36人。监督检查经营化妆品的药店、化妆品专卖店及有化妆品经营专柜商场类化妆品经营单位42户次,各类化妆品194件次。

(5)学校卫生:现管辖中小学26家,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卫生监督要求,对13所小学进行了全面的监督监测,评价结果均为合格,但对诸如桶装饮用水索证及清洗记录不全等问题向校方提出了卫生监督意见。

二、完成主要工作

(一)、内部日常管理

1、卫生许可证及相对人年检信息网络管理

对食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名单进行电脑化管理。对这些单位档案以街道片区、行业小类为要素单位全部录入省所去年底下发的卫生管理软件中,实现了网上管理功能,初步实现了年检档案管理电子化,提高了年检档案可利用率。

2、案件审核及业务指导

按计划,每季度对全体监督员举办了一期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或专业业务知识的培训,重新规范行政处罚的系列登记工作,对结案的248件食品、公共场所案件进行了案件质量审核评分,对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反馈。

(二)、参与各类卫生监督检查

1、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卫生专项检查

共检查餐饮业510家。重点检查①食品及其原料的采购索证;②餐饮具及直接入口容器的消毒保洁;③冷菜制作卫生及生熟分开情况;4散装卤味熟食制品的进货渠道,熟食制品的有关卫生状况。

2、大型商场、超市空气质量监督

完成21家大型商场、超市的空气监测工作,从监测的情况看来,基本符合卫生标准。但仍有部分商场为节约电源,未开足新风量而至二氧化碳超标,为此监督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商场加强卫生管理,以供顾客有个舒适、安全、卫生整洁的购物环境。

3、查处各类违禁食品

(1)、铁皮枫斗(石斛)类保健食品专项检查。本次共检查60余家,总体情况较好,但也查获了个别违规产品,如登峰牌铁皮枫斗保健食品未取得生产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为此我卫生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提醒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索证关。

(2)、查处“香雪海”婴儿奶粉,对辖区内经营奶粉的53家超市进行了全面检查,结果未发现内蒙古包头市生产的“香雪海”婴儿奶粉。

(3)、完成了市所布置的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蓝依人—真郎牌生力胶囊的紧急通知,经检查辖区内46家食品经营单位均未发现通知所列的违法添加药物。

4、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区系列检查

为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区,开展了以五小行业为重点的卫生系列检查,卫生监督人员节假日也常加班巡查,检查督促落实亮证上岗及公共用品的消毒登记记录,本科人员参与了督导。

5、集体用餐食堂专项检查

5月15日至19日进行了为期一周企事业单位(机关)工地食堂的专项检查,本次共出动了140人次,对220家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 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理。

6、粽子卫生专项检查

端午节来临之际,对各粽子专卖店,便利超市连锁店及餐饮单位销售粽子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根据店主提供的进货渠道,对位于高塘二村干休所内的一地下加工场依法进行了取缔。

7、餐饮业卫生许可专项整治

8月,对火车站、天一广场区域的小型餐饮单位进行了专项整治,各分所对农贸市场、学校周边的餐饮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整治小型餐饮单位100家,符合《浙江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的为13家,基本符合的为87家。主要存在的卫生问题有:餐饮具消毒设施容量不足、厨房内环境卫生不整洁、防蝇等设施不全、采购食品原料未严格索证等,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卫生监督人员为了11家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了卫生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1000元。

8、游泳场所卫生指导、检查

6月-8月,开展了开业游泳场所的卫生检查,按照规范要求督查了卫生制度与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及上岗人员的持健康证情况。对开业的游泳场所进行了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了消毒效果的自测和委托检测体系。

9、化妆品卫生检查

8月28日—31日,对辖区内经营化妆品的药店、化妆品专卖店及有化妆品经营专柜商场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42户次,各类化妆品194件次。检点为: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所售化妆品认真履行了进店前的检查和索证职责;销售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及《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规定;是否有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注有适应症等违规标识。检查发现:大多数化妆品经营单位能严格自身管理,把好进货关和销售关,但也有少数单位索证意识淡薄,检查现场无法出示经销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卫生监督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要求,并对无法出示经销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的经销化妆品进行了网上核查,进一步确认该产品的真实性,共核对各类化妆品27件次,未发现假冒化妆品。

10、职业卫生检查

对辖区内存在职业卫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专项检查,5月9日区人大视察我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情况,对中银双鹿电池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人大代表对该单位的“用人单位卫生管理台帐”等职业病防治资料表示满意。

11、大型超市手推车、提篮消毒监测

对位于天一广场的乐购超市、位于翠柏路的欧尚超市及位于体育场路的三江超市中供顾客使用的手推车、提篮依据《公共场所用品的卫生标准(WS205-20__)》规定,对“外观”、“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三项进行消毒监测,标准分别为“表面清洁、无污染、无异味”、“≤300cfu/25cm2”和“不得检出”。共监测60份,合格55份,5份不合格均为“细菌总数”指标。

12、参加酒吧、咖啡茶馆夜间检查。

11月22-23日晚,区卫生监督所集中监督骨干力量对辖区内酒吧、茶馆等休闲娱乐场所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共检查25家,检查结果表明,多数经营单位卫生状况较好,尤其是一些大中型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意识强,卫生措施落实到位,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酒杯、茶具等消毒、保洁井然有序,工作流程符合卫生规范,如位于药行街的国荟酒吧。但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一些小的酒吧、茶馆经营业主卫生意识比较薄弱,不愿落实相关卫生措施,对酒杯和茶具的消毒、保洁没有按照卫生要求落实到位,一些酒杯和茶具只经过简单的冲洗就直接供顾客使用,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如位于公园路上的“梦之约”红茶馆。对于存在的卫生问题,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了监督意见书,要求经营业主全面进行整改,并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

(三)、参与的卫生保障工作

1、4月中旬,完成了原二十一军部分老同志来甬活动在市财税招待所就餐的食品卫生保障工作。

2、5月初,完成了第三届国际宁波茶博文艺节的在市日报社展出茶叶食品卫生保障。

3、6月初,参与完成了高考期间效实中学考点周边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工作。

(四)、卫生培训宣传工作

1、为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4月28日,会同市所在宁波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行了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画、手册计526份。接受咨询人次数约68人,同时以有奖的形式激励民工了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

2、为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6月23日组织新街及周边区域美容店、餐饮店业主在附近华中大酒店四楼会议室召开培训、座谈会议,培训宣传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区卫生要求。

3、开展职业危害企业分管工作人员培训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内存在之职业卫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制度,在前一阶段检查的基础上,海曙区卫生监督所于9月20日举办了一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使用指南的培训班。参加31家,培训班讲解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职业卫生监测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六种台帐的内容及建档要求,宣贯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用人单位卫生管理台帐”是法律的要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食品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如无证快餐摊、地下食品工场等在短期内难以取缔。这一方面与卫生监督力量不足有关,另一方面跟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不够, 环保因素及市民卫生意识不强有关。

2.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现象时有发生,这与经营单位卫生法律意识淡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有关。

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不清。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监督发(20__)31号文件《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已明确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职业危害申报及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的职能划规安全监管部门,该文件于20__年1月17日下发已有一年多时间,但目前,我卫生部门仍承担全面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一旦因处罚引讼会造成卫生部门越权的尴尬。

4、取得资质职业病体检及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十分有限。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职业病体检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认证,否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无证从业查处。在我市中心城区取得检测资质的仅有市疾控中心、江东和鄞州疾控中心3家,取得体检资质的均在鄞州区共4家。在具体实践操作中,本区的一些企业委托这些机构服务时,这些单位常借口本区内的体检、检测任务忙而拒绝或拖延,给我区职业卫生执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及对策。

1.进一步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对以上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政府牵头,进行综合治理。继续加强食物中毒防治工作,确保辖区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广泛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律、法规。通过电视、报刊等多种途径,对地下食品工场,非法食品采购等到不良现象予以曝光,同时宣传《食品卫生法》等有关内容,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健康权益,自觉抵制非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不洁食品。

业务总监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百企业服务工程”工作总结

“三百企业服务工程”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局把服务企业、服务地方经济作为全局工作的重点,以贴近社会、融入经济、服务企业、促进发展为目标,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两抓两提高”的工作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富裕、文明、生态、诚信阳泉的总要求,认真分析研究了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工作部署和全市的产业结构和产品质量状况,按照“优势企业扶优扶强、支柱产业规范发展、特殊行业动态监管”的总体思路,重点对全市101家优势企业、173家耐火企业和117家食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进行服务,在全市系统开展了“三百企业服务工程”。开展“三百企业服务工程”是质监系统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忠实履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能的具体体现。活动开展以来,全市质监系统共出动技术人员890余人次,走访企业320余家,发放宣传资料3500余份,写出调研报告56篇,帮助企业建立实验室38个,完善制度1200条,培训技术骨干380人次,找出企业需要质监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6大类45条,目前已经解决41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165万元,收到企业赠送的锦旗12面、感谢信36封。“三百企业服务工程”的开展,受到了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0月13日,市长谢海对我局的工作进行了视察指导,对我局的“三百企业服务工程”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三百企业服务工程”,是质监系统围绕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工作中心,扎扎实实开展工作,认认真真履行职责、踏踏实实为民办事的具体举措,在这项工作中,质监工作者做了大量的工作,政府是满意的、社会是支持的、群众是信赖的。一、围绕经济工作中心、确定大政方针、开展“三百服务工程”今年七月,我局领导班子调整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两抓两提高”的工作要求,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工作中心,统一思想,明确了工作重点,就是要紧紧围绕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这一主旋律,充分发挥质监工作的职能优势,强化服务,树立形象,在全市系统开展“三百企业服务工程”。为确保“三百企业服务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局多次召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县区局长工作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对“三百企业服务工程”的内容进行认真的讨论和修改补充,集中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确定了活动的具体内容:一是“百企服务、扶优扶强”,推动全市质量品牌建设,把“百企”扶成“百优”。以获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44家重点企业和14家重点保护企业为主,兼顾其它优势企业,确定了101家企业,开展“百企扶优”活动,帮助企业大力开展“质量兴企”“名牌兴厂”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码等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式,进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力争通过我们的服务,使这101家企业全部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有一半以上的企业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在目前全市32家企业获得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和“山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基础上,新培育40家名牌产品和质量信誉等级企业。二是“百企整治、规范发展”,促进全市耐火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对全市的耐火企业进行整顿的要求,以耐火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为切入点,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全市的173家耐火企业,对企业的生产规模、设备、人员、制度、检验手段等进行广泛摸底排查,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的耐火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帮助已领证的企业持续稳定生产;对应领证的企业,基本符合申领生产许可证条件,要帮助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尽快提出取证申请;对不具备领证条件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向政府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对不属于领证范围的企业,要帮助其按标准组织生产;对确实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帮助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向政府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关闭。三是“百企调研,动态监管”。建立食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动态监管体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对全市的食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的个体生产小作坊,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排查,建立78家食品生产企业、3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15家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进行动态监管。同时,对应领证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不达发证条件的,一律不得发证。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由政府打假办牵头,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依法予以取缔。大政方针确定后,我局着手制定了“三百企业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对活动的目的、意义、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安排。同时,又出台了“百企服务、扶优扶强”“百企整治、规范发展”“百企调研,动态监管”三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各项工作的任务进行了层层分解,制定了“重点工作责任制”。8月3日,市局和各县(区)局、各业务科室签订了“重点工作责任状”,明确了各自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 各县(区)对重点工作都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辖区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分别出台了“三百企业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和“三百企业服务工程”服务计划,成立了领导组,具体落实“百企服务”工作,并将服务企业细化到每一个人的头上,责任到人。为确保“三百企业服务工程”的顺利开展,我局在全市系统认真建立了“五项责任制”,即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责任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制、行风建设责任制,特别是突出抓好重点工作责任制,对“三百企业服务工程”责任到人、任务细化、奖惩分明,用严格的制度保证各项重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领导带头深入企业、干部职工奋勇争先、“三百企业服务工程”成效明显“三百企业服务工程”活动开展以来,全市系统干部职工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劲头,开展了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以扶持优势企业创名牌、增信誉、扩市场为目标,对全市的101家规模以上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全力抓好“百企扶优”工作在“百企服务、扶优扶强”工作中,我们设计了《企业现状调查表》,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的产品质量现状、采标情况、标准、计量、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等内容进行了一次彻底的调查,最后,确定了包括国阳新能、华越机械、铝业公司在内的101家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101家百企服务企业的不同情况,市局和各县(区)局组织力量,在局领导的亲自带领下,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企业不同的需求,采取具体的帮扶措施。山西兆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市政府的重点调产企业之一,市局局长韩志宏多次带领质量科、标准科、计量科的同志,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和服务。积极帮助企业申报重熔用铝锭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使该企业于今年9月顺利通过省局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现场审查,为企业争创中国名牌打下坚实的基础。截止目前,在“百企扶优”工作中,对101家企业全部进行了走访调研,帮助企业健全标准、计量、质量管理制度586条,建立计量器具、特种设备、产品执行标准台帐465套,通过采用ISO/CD115国际标准1家,有10家服务企业正在建立完善计量、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对16家企业建立了电子质量档案。(二)、以服务支柱产业练内功、提质量、上档次为目标,全力整顿和规范耐火行业,促进耐火行业有序发展为配合我市耐火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耐火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落实市政府对全市耐火行业专项治理整顿实施方案》。为提高质监工作人员的耐火专业知识,增强服务能力。我局于8月中旬,聘请专业人员,对参与“百企整治”工作的10余名县、区局骨干人员进行了耐火材料专业知识培训,为下一步做好帮扶工作奠定了基础。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从调查摸底,弄清底数入手。通过调查,全市共有耐火生产企业173家,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有7家,占需领证企业的10.29;无证企业达到了62家,占涉需领证企业的98.86。其中具备生产许可证领证条件的企业8个,基本具备生产许可证领证条件的企业15个,不具备生产许可证领证条件的企业46个。截止目前,已全部建立耐火企业质量档案;为59家涉及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举办了领证前的培训班,培训技术骨干86名,帮助企业建立实验室5个,正在帮助基本具备条件的21家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对2家不符合申领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耐火企业依法进行了取缔。(三)、以促进特殊行业守法律、重质量、保安全为目标,重点对食品、化学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构建动态监管网络依照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要求,我局把食品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决心打好食品质量安全攻坚战,为民造福办实事。今年6月份,我局在全市餐饮网点及单位食堂、幼儿园等推行了食品质量安全公示、登记制度。在大厅或门厅显著位置悬挂食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匾,向消费者进行公示,并承诺所用五类食品要用符合QS要求及有QS标志的食品。同时,还设立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严把进货渠道。9月4日,我们又紧紧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这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市范围内推开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进社区、入乡村”活动,共聘请食品质量安全联络员58名;食品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292名,初步构建了覆盖全市城乡及社区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在乡村和社区设立食品质量安全宣传栏130块,宣传政策、引导消费,食品生产、经销单位在显著位置悬挂“生产、销售商品质量承诺书”468块,向消费者作出郑重承诺,接收监督,守法经营。10月18日,我局组建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现在,各县(区)局、锅检所和特检所,都能够通过拔号的方式进入市局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传输有关信息,进行浏览和查询;同时,市局中心数据库也能与各县(区)局、锅检所和特检所连接,及时更新数据,实现了全市特种设备资源共享、动态化监管。截止目前,我们先后对53个食品、化学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进行了系列服务,帮助建立化验室6个,整理技术资料36份,提出企业整改意见、整改措施680余项,对82个食品生产企业,35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了产品质量动态监管。三、做到三个结合、真情服务企业,树立质监形象在“三百企业服务工程”中,我们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突出三个结合,想实招,求实效,大胆创新,真情服务,收到了良好效果。一是服务企业与行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认识到,只有搞好行风廉政建设,服务企业工作才能得到有效开展。因此,我们狠抓行风廉政建设,把服务企业与行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以全面转变行风促进服务企业工作的深入开展,以真心服务企业带动行风廉政建设,相继制定并实施一系列规章制度,从严格考核入手,使我局的行风廉政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工作作风有了根本性转变。实行服务企业“零就餐”制度,就是我们开展行风廉政建设一个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我局制定了严格的企业“零就餐”制度,规定职工违规在企业就餐一次,既按待岗处理。配合这一制度的落实,我局积极投资兴建了职工食堂,职工中午可以在食堂吃工作餐,使“零就餐”制度真正落到了实处。吃饭事小,影响事大,企业“零就餐”制度的落实得到了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为服务企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服务企业与执法监督相结合。严肃执法,打假治劣,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帮助优势企业作大作强,就是对大多数守法经营企业的最大支持和帮扶。因此,我局在大力开展服务企业工作的同时,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今年8月份,市阀门厂反映有几家无生产许可证的不法商贩,以劣质低价抢占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正规厂家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冲击。根据反映,我局迅速出击,对全市的阀门市场进行了全面检查,有利地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华龙超市等企业多次主动邀请我局的执法人员,进市场,查质量,帮助企业严把进货关,从而提升了企业的质量信誉,增加了经济效益。三是服务企业与自身建设相结合。要给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首先要求自身要有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为此,我们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多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相继出台了5项制度。定期召开行政执法例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了《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文书检查制度》、《行政相对人回访制度》,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系,为企业营造出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今年以来,市检测所先后投资15万余元改造了实验室,配备了一批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施,增加了质检检验项目,基本满足了全市企业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大大提高了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三百企业服务工程”活动的开展,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服务企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坚持。只要我们真情、真心、带着感情服务企业,就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就会得到企业的拥护,就会树立质监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今后,我们将继续把服务企业作为我们本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企业、心糸企业,把“三百企业服务工程”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全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业务总监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含义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并授权独立于被监督单位的、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其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专业、专职的财务监督,以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实现的监督制度,是资产所有者的经济监督行为。

二、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重要作用

(一)使所有者快捷地获取内部人信息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内部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在经营者与会计人员之间立起一道坚固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有效地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除了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财务总监能将内部人的败德行为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便于委托方采取相应对策,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的使命,实际上就是承担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解决了国企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导致新的委托问题的产生

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即财务总监与委派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而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财务总监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

(二)财务总监的责权不够明确具体

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在实际操作中,虽然财务总监一般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但其职责与权力不明确、不具体,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和决策失误行为,但是只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根本不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其工作更难以落到实处。

(三)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与考核

用企业的经济指标衡量财务总监工作业绩,会加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共同造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财务总监的业绩衡量和考核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财务总监素质不高

委派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做出要求外,还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集团对委派财务总监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委派财务总监作用的发挥。

(五)财务总监委派制法规欠缺

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企业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操作上差别很大,无法可依。

四、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措施

(一)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

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的正常实施。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审核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

(二)做好财务总监的选派工作

被派出财务总监能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财务、管理知识与战略财务管理、沟通协调、信息技术能力等,直接关系到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管理过程中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选派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具体选派时,应依照 “德才兼备、择优委派”的原则,采用内部选拔和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相关考核

为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目标的实现,须加强财务总监的后期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总监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基本素质外,还应具有熟练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二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质会计队伍的有效措施,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被任用、晋升的依据之一;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总监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四是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的定期轮换制度、报告制度、述职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以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公允的公共审计人员,能够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无疑对财务报告这一特殊产品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了有效的外在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总监的工作结果进行了检验,有助于促进财务总监切实地履行好职责。

(五)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属于独资形式,并不存在董事会;就是经过公司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也有不少都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尚未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制衡机制,董事会没有实际能力担负起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当国有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后,应由现在的政府机构委派过渡到企业董事会委派。

业务总监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关于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产生和发展,西方经济学和管理理论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理论、波特-劳勒综合激励模式,为其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依据。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一系列理想化假定基础上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在现实中越来越难以找到,现实的市场经济越来越无法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表现出市场机制的调节失灵。信息不充分性与不对称性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信息不充分性与不对称性,往往使得市场交易双方从名义上的平等变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委托-问题就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情形。

(二)委托-理论

当一个经济当事人(如企业的所有者)把自己的事务委托给某个人(如企业的经营者)后,双方的委托-关系即告生成。

1.委托-问题的产生

企业委托-问题的产生,同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相伴而生,同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条件下,委托人需要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人,但无法完全观测到人的行动,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加之人与委托人目标不完全一致和契约不完备等原因,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而行动,道德风险也因此产生。

2.委托-问题的规制

一是实施激励与契约化管理。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必须设计激励机制以诱使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所有者事先要制定一个契约,该契约应尽量把经营者努力结果与其所获报酬联系起来,以期激励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努力工作,从而使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得以实现;同时,还要使经营者也愿意在接受契约条件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是委派监督员监督。委托人花费监督成本,委派监督员代表委托人对人进行监督,以期将道德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于是,作为监督员委派形式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应运而生。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形成了委托人与财务总监的委托-关系,又产生了需要规制的新的委托-问题。

(三)波特-劳勒综合激励模式

国资委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必须设计恰当的激励机制,促使财务总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波特-劳勒综合型激励模式,为建立健全财务总监委派激励机制提供了借鉴依据。

波特-劳勒综合激励模式,是美国行为科学家爱德华·劳勒和莱曼·波特提出的一种激励理论。综合激励模式说明:(1)先有激励,然后通过努力,最终才能取得绩效。激励决定了努力的程度、努力的方向及坚持努力的时间。(2)人的技术能力低、环境限制和角色概念不明,都会影响绩效。(3)绩效是奖酬的依据。绩效的评价既要客观又要准确。(4)奖酬是绩效所导致的奖励和报酬。奖酬分为内在性奖酬和外在性奖酬。(5)内在奖酬与外在奖酬加之主观上对奖酬的公平感糅合在一起,影响着人的满足感。内在性奖酬更能带来满足。(6)从激励到达满足,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激励效果。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现状考察

根据前述西方经济学和管理有关理论,目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总监履职独立性受限

由于多头领导的管理体制,财务总监正常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局限。主要表现:

1.多头领导的管理体制。目前,财务总监有的由国资委委派和管理,对国资委负责,在国资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有的对国资委和董事会负责,在国资委和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有的由国资委委派,对董事会和国资委负责,在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后一种形式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限制多。

2.选拔与委任方式不规范。在委托-关系下,以总会计师(或副总经理)转任本企业财务总监,或企业管理人员参加本企业财务总监选拔,不符合财务总监任职回避制度规定,不利于财务总监有效行使监督职责。

3.日常管理机构不完善。一是对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财务总监遇到问题和困难不知应该向谁反映和诉求。二是对企业贯彻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检查监督不够。一些单位没有认真执行制度规定要求,影响财务总监工作开展。三是财务总监定期例会交流和报告工作制度未有效实行,财务总监后盾支持感不强。

(二)财务总监工作重心偏移

角色定位不准,财务总监职责与总会计师职责混淆,工作重心偏移。主要表现:

1.角色地位偏低。目前不少委派财务总监不是企业董事会成员,只是经理层班子成员;或既是董事会会员,又是经理层班子成员,既对企业董事会和国资委负责,又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形成事实的从属关系,难免会使财务总监的工作重心发生偏移,监督职能效果打折扣,甚至出现道德风险。

2.职责混淆不清。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本质特征被混淆,人身兼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双重职责。财务总监既是监督者又是内部人,名义角色和实际身份尴尬。目前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企业,一般不设总会计师职位,财务总监直接兼管企业财会工作。此外,财务总监兼任企业经营层其他实职现象普遍存在。财务总监既要代表委托人利益,又要为经营者利益服务。

(三)履职环境需进一步改善

受企业发展的惯性等因素影响,企业管理层对财务总监委派制认识不高,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规定不力。主要表现:

1.对财务总监委派制认识不高。委派财务总监到企业任职,是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来说,会对组织结构、业务规程等体系惯性产生影响;也会对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思维方法、工作习惯等个人惯性产生影响;也必然会受到来自这些惯性的阻碍。一些企业认为,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都是政府或国资委任命的,监事会是国资委委派的,没有必要委派财务总监。因此,难免出现消极对待、甚至抵触情绪,财务总监履职困难增多。

2.支持财务总监履职机制有待完善。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财务总监、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行使职权。如调整领导班子分工和管理权责;调整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修订和完善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制定财务总监联审联签实施办法等。

3.执行财务总监审批联签规定有待加强。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对财务总监打开工作局面非常关键。实行财务总监联审联签制度,需要修订企业财务审批流程、投融资操作规程和财务监督相关制度。但是,有些企业财务总监联审联签的制度迟迟不能出台;有些企业相关部门支持不力,财务总监联审联签制度不能有效执行。

(四)财务总监工作积极性不足

薪酬激励和业绩评价机制不完善,财务总监主观能动性作用发挥不足。主要表现:

1.业绩评价标准不够恰当。财务总监职责与经营者职责不同,业绩考核内容应当不同。但是,多数委派单位对委派财务总监的业绩评价,仍然离不开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而对财务总监履职专业评价等关键方面考虑不充分。由于经济利益的趋同,不可避免会加大财务总监的“道德风险”。

2.主观性评价方式不尽合理。主观性评价通常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从德、勤、能、绩、廉等方面进行企业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评价,其他班子成员等同事评价,财务人员、其他部门人员以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下级评价。有的还将企业班子整体测评结果纳入财务总监个人民主测评计分范围。这种主要来源于企业的测评,不利于财务总监从委托人的利益积极努力。

3.激励与约束方式单一。财务总监委派制激励与约束方式,主要是薪酬安排和考核兑现。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薪酬兑现也难以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波特和劳勒认为,满足自我实现、成就需要的内在性奖酬更能带来满足。公平、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安排,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技能与知识的提升、事业成就感、职业信誉、创造性体现等,正是财务总监委派制应关注的方面。

(五)财务总监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财务总监职业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滞后,财务总监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1.财务总监法制建设滞后。一是财务总监准入和退出认证机制不规范。没有对财务总监任职所需的条件和资格提出规范标准。二是认证主体不统一。财务总监有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财政部门认定的、委派单位认定的,也有企业董事会认定的。三是财务总监职业队伍建设和教育规划不完善。四是职业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不健全。

2.后续教育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后续培训教育尚未建立专门制度,存在财务总监岗前培训不到位,委派到企业后指导关注不够,后续培训不能满足职能需求,日常交流学习机会较少,针对后续人才培养的机会更少等现象。

3.财务总监自身综合素质亟待提高。目前任职财务总监,有的理论知识丰富、专业水平高,有的会计工作实际经验丰富,但领导能力、全局观念等综合素质不够强。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不当的工作方法,也直接影响履职效果。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有效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提出以下改进和完善建议:

(一)健全财务总监管理体制,增强财务总监独立性

为了确保委派财务总监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必须赋予财务总监必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健全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体制。

一是理顺委派与领导体制,增强财务总监的权威性。财务总监应由国资委委派,按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对国资委和董事会负责,在国资委和董事会领导下工作。

二是规范选拔与委派方式,增强财务总监的独立性。根据财务总监任职回避原则,现职总会计师或其他管理人员,符合财务总监任职条件的,应按选拔任用程序,委派到其他企业担任财务总监。同时增加公开选拔财务总监工作力度。

三是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统一协调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考核、履职考评、薪酬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受理财务总监诉求和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工作困难和问题;关注财务总监工作动态,组织工作例会和经验交流;监督企业执行委派管理规定等。

(二)准确定位财务总监角色,强化财务监督中心职责

角色概念和努力方向不明,直接影响绩效。为了提高财务总监工作绩效,应当准确定位财务总监角色地位和职责权限。

一是授权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财务总监角色地位。财务总监应当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参与董事会决策。财务总监与经营者既是战略合作关系,又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共同对企业董事会和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以独立身份参加经理层班子重要会议,发表专业咨询和独立监督意见。

二是以财务监督为中心,准确定位财务总监职责。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督为其主要职责,不能涵盖或混淆总会计师职责,不宜兼任经营层其他实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分管,有利于发挥其监督职能。国资委在受理企业重大财务审批事项时,应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总监的独立审核监督意见。

三是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职位合一现状的特殊考虑。为提高财务总监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应将组织企业会计核算、实施内部财务管理和为经营决策提供财务支持等职能,从财务总监职责范围划出并入财务部门负责人职责范围。调整后,财务总监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2)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企业财务战略,指导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3)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监督企业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4)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评估监测企业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水平;(5)对企业改制重组方案、重大投融资计划、重大合同签订、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监督,并独立发表意见;(6)对重大财务事项与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实行审批联签等。

(三)加大委派制督导力度,改善财务总监履职工作环境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对委派制的认识。财务总监和企业经营者从不同方面共同对董事会和委派单位负责,使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三者形成有机整体,共同担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委派财务总监是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加强国资监管的有效措施。

二是完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财务总监职权。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调整领导班子分工,修订和完善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形成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是加大对委派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委派单位应及时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情况,督导企业修订财务审批流程,完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执行财务审批联签规定。

(四)完善业绩评价激励机制,提高财务总监履职积极性

激励决定努力的程度、努力的方向及坚持努力的时间。为了激励财务总监履职积极性,应从绩效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主观合理性以及奖酬的公平性着手,完善薪酬激励和评价机制。

一是以专业履职评价为主,确定业绩评价客观标准。财务总监业绩考核,应当以行为过程主导为主,兼顾履职效果;评价方法以定性评价为主,适当考虑定量评价方法。考核内容包括专业履职、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民主测评情况三部分。以专业履职情况评价为主。

二是以董事会和监事会测评为主,调整民主评价主体和权重。对财务总监进行民主测评,应当以国资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测评为主,辅以下属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测评,同时增加自我评估内容。企业班子整体测评结果不应纳入财务总监民主测评计分范围。

三是结合业绩评价结果,恰当设计薪酬标准。财务总监年薪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应参照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的一定比例或系数设计。绩效年薪应根据业绩评价结果确定。对考评结果称职以上的财务总监,年度实际薪酬总额,应以企业经理层副职平均实际薪酬总额为低限,以经营者年度薪酬总额为高限。

四是采用多种强化手段,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采用晋级提薪、赞许表扬、改善条件、学习深造、荣誉鼓励、问责批评、降级减薪、免职禁入等多种刺激手段,引导财务总监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五)强化职业队伍建设,建立中长期系统轮训机制

由于财务总监委派制越来越普遍,必须加强对财务总监职业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财务总监个人技术能力和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快财务总监法制建设。推进《财务总监管理条例》起草,规范财务总监管理;实施全国统一的财务总监职业认证制度、资格考试制度、注册登记制度;健全财务总监职业文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是加强后续教育和人才培养。委派单位应加强财务总监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不断满足职能需求。建议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建立财务总监中长期轮训机制。完善财务总监职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后备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业务总监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 财务外派 虚职型 实职型

一、引言

国有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作为股东的集团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经营者的损害,避免“内部人控制”,必须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

从目前我国国有集团公司的监督体系来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监督机制,如有法律方面的监督、制度方面的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种各样的监督形式。这些监督机制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等,经营者损害所有者权益的行为无法完全有效的监督等。因此,必须加强我国国有集团公司财务监督机制的完善。

所谓财务外派制,是指由资产所有者(或出资人)依据一定的程序对外派出专门的财务人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相关法规或财务制度对被派出单位的财务行为实施相应的监管,维护其财务行为的合法性。

从长期来看,由于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所不同,所处行业的特点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其所施行的财务外派制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尽相同,并没有形成一种固定或通用的模式。财务外派的不同模式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如何根据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财务外派模式,更好地发挥外派财务的作用,是派出财务总监的国有集团公司所面临并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

二、国有集团公司实施财务外派的意义

(1)财务外派制可有效发挥财务的监督职能。实行财务外派制度,可以增强财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解除财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财经纪律,也能够有效地从机制上、体制上治理腐败。

(2)财务外派制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化。由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实行全过程控制,可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财务外派制可以促进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财务外派制要求派出的财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业务水平,并通过相应的业务考试及考核,才能具备派出资格。同时财务外派人员的定期轮换,有利于促使财务人员不断地学习新会计、财务知识,以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这促进了财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财务外派的几种模式及利弊分析

在我国国有集团公司现行企业管理实践中,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外派财务总监的模式大致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虚职型”财务总监。外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也就是“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另一种是“实职型”财务总监。外派的财务总监既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又代表集团公司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进行财务监督,这种模式被许多股份制企业采用,特别是在上市公司比较盛行。

(一)“虚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1)“虚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一是财务总监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这种模式中,外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其独立性往往较强;二是集团公司对外派财务总监的管控力度较强。在这种模式中,往往由集团公司与外派的财务总监签订劳动合同,外派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公司的员工,人事关系保留在集团公司,享受集团公司的各种工资和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绩效奖金。若外派财务总监工作表现不佳,集团公司可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奖金,甚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三是财务总监汇报的情况比较客观。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外派财务总监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因此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与外派财务总监无关。集团公司对外派财务总监的考核也往往着重其工作表现,一般不与子公司经营业绩好坏挂钩。因此,外派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所以,外派财务总监不会有“业绩粉饰”的动因,其汇报的情况会比较客观,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2)“虚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缺点:一是“虚职型”财务总监的法律地位欠缺。《公司法》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权分立,各司其责,监督职责由公司监事会承担,而虚职型财务总监不属于《公司法》设置的法人治理机构,其法律地位欠缺。国有集团公司直接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多元投资主体下的股份制企业,其余股东可能会提出异议;二是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受到限制。由于虚职型财务总监不参与企业决策和运营,不分管企业的财务部门,没有纳入到企业财务管理的正常签批流程中。因此财务总监往往无法深入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从而无法真正行使监督职责、控制和降低企业风险,其监督和审查职能可能会流于形式;三是虚职型财务总监的委派可能会影响企业经营班子的团结和谐。企业的发展需要经营班子的团结和紧密合作,而虚职型财务总监的定位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其与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处于一定的对立状态,该财务总监往往会被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排挤和孤立,不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整体团结和谐。同时,由于财务总监受到排挤和孤立,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职责;四是集团公司无法对财务总监实施有效激励,导致财务总监队伍稳定性较差,人员流动性大。由于虚职型型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集团公司对外派财务总监的考核往往不与子公司经营业绩挂钩,而只看其工作表现,而工作表现往往又难以量化。因此,财务总监的实际工作好坏在绩效考核中很难得到体现,考核所起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此外,虚职型财务总监的薪水也往往比同级别的企业副总经理低不少。因此,虚职型财务总监队伍稳定性较差,人员流动性较大。

(二)“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1)“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一是“实职型”财务总监法律地位明确,聘任依据充分。国有集团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推荐或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自身权益的董事会成员,再通过董事会聘任代表自身权益的经营班子成员,即大股东会可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财务总监人选,由子公司董事会进行聘任,该财务总监相当于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分管企业财务;二是“实职型”财务总监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发挥。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是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之一,相当于企业分管财务的副总或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左膀右臂”,因此,能深入企业内部,完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企业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充分了解企业的风险所在,并可根据企业的风险有的放矢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企业风险。此外,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时,还可对董事、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是否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关注。因此“实职型”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不仅降低了企业风险,而且还监督了企业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其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三是“实职型”财务总监有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团结。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企业经营班子中的核心一员,是总经理的“左膀右臂”。该定位避免了他与企业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处于对立的地位,因此有利于企业经营班子的团结。企业有一个团结的经营团队,才有可能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四是集团公司可对“实职型”财务总监实施有效的激励,员工稳定性较好。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是子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分管企业财务,因此,财务总监工作好坏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相关。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评价和量化考核比较容易,一般将其直接纳入子公司经营班子的考核范围,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激励。由于财务总监工作的好坏通过考核得到了直接体现,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将得到最大程度地激发,财务总监队伍的稳定性会较好。

(2)“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缺点:一是“实职型”财务总监独立性相对较弱。由于“实职型”财务总监既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又负责监督其他经营班子成员。因此,与虚职型财务总监相比,其独立性相对较弱;二是集团公司对“实职型”财务总监的直接控制力有所减弱。“实职型”财务总监虽然是集团公司的权益代表,但由于其人事关系、薪酬在子公司,因此,大股东对财务总监的直接控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三是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可能有所减弱。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外派财务总监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并且其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与子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相关。此时,财务总监也成为“内部人”之一,从而有可能进一步成为“因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权益”的一员,特别是当某些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与业绩指标好坏相背时,财务总监就有可能故意“忽略”其监督作用,做出与其“监督”定位相背的“操作”。

(三)两种不同模式的选择

由于外派财务总监存在“虚职型”和“实职型”两种不同模式,并且这两种模式又各有优缺点。因此,集团公司应根据下属子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模式、管理体制等具体情况,选择最能发挥财务总监监督作用的模式。

若企业无法确定采用何种外派财务总监模式,可尝试采取两种模式并存试点的方法,一至两年后再根据实施的效果进行选择。具体形式可以是母公司选取其中几家下属子公司作为“虚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试点,再选取另外几家类似子公司作为“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试点,经过一至两年的试点运行后,对这两种模式的作用和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再根据对比结果来决定最终采用“虚职型”模式还是“实职型”模式,然后在全体子公司中进行推广运行。

四、完善财务外派制度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应出台与财务外派有关的规章制度,统一财务外派的基本职责

为使财务外派制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应对《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或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同时结合各地财务外派制实施情况,尽快统一外派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以便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规范财务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精选财务人员

国有集团公司推行财务外派制度,首先要做好的前提工作就是对财务人员的选拔,在选拔委派财务时,应采用内部招聘、双向选择的形式,通过竞争选择那些业务尖子上岗。同时,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实行效益制。把财务人员的道德水平、业务水平与自身利益挂钩,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平时,要多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以及讲座等活动,促使他们不断学习新知识,加强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协调好财务外派工作

实行财务外派制,其主要作用是强化对被委派单位的约束,相对限制了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被委派单位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很容易与被委派人员产生矛盾。 因此,集团公司要做好协调工作。

(四)明确外派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

只有明确外派财务人员的职权,才有利于外派财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实行财务监督。外派财务人员应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财务监督作用;通过科学的核算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与被委派单位一起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到在服务中监督。

(五)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

制订具体、明细的考核目标,通过年度考核,把财务人员的经济利益和财务人员的工作业绩挂钩,从而形成积极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肖兴祥.外派财务总监的不同模式及其利弊分析[J].会计之友,2011,(8)

[2]高尚.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的形式及完善建议[J].商业会计,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