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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业信用的普遍推广和运用,保理业务日益成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文章通过对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一些可行性对策及其前景展望。

【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商业信用越来越盛行,企业应收款的资金占用量日益膨胀,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加大了企业风险。更有企业因大量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致使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陷入破产的境地。应收账款的大量沉淀成为公司管理层头疼的问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使得企业可以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再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一、国内应收账款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与大量债权无法变现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应收账款的不断增长使不少企业运营资金拮据,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加大了企业的机会成本,而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又使公司的坏账增加,从而增加企业的费用,致使许多企业虚盈实亏,影响企业的利润。

二、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于1987年10月正式登陆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来讲,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比较陌生的东西,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上起步晚,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

从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展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国内加入FCI并能够从事保理业务的银行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性银行。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和企业对保理业务仍然闻所未闻,以致我国对保理业务缺乏法律化和政策化的规定。2000年4月份,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向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10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这是我国最早的一笔国内保理业务。

(二)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

虽然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已被社会各个阶层呼吁多年,有关部门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许多银行都指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保理业务能否正常进行将取决于保理商对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的控制。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开信息难以取得,银行无法对除自己客户以外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这种状况不仅使国内银行无法像国外保理商那样全部或大量收购其客户应收账款,也使银行仅能在少数情况下提供坏账担保服务。

(三)保理业务范围窄

由于国内保理业务目前还处于成长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保理业务完全是按照FCI所颁布的有关规则和规定进行的。再者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而且国内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所以目前国内银行以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主,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此外,我国目前的保理业务大多主要集中在少数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和合资企业中,而真正需要资金帮助而又适合保理业务的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保理业务的条件,使得保理业务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贷款而难有更大的发展。

(四)操作缺乏经验

在国际上,FCI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用以指导各国的保理业务,但由于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时间尚短,目前只有极少数客户了解并能有意识地应用该业务,使得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监督指导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目前我国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从方案设计到具体执行主要是参考商业银行的信贷模式,没有形成一整套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完整的风险计量方法和评估模型。而操作人员一般也只是相关的银行人员,缺乏专业的保理人员,这就使得保理业务操作缺乏经验。

(五)缺乏完善的立法规范

1.保理业务的操作缺乏立法规范。保理是一种完全不同于银行业务的产品,需要采用一套独立于银行信贷管理之外的符合自身特点的操作和管理方法,因此,国外大多数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都是通过其附属的保理公司或一个非常独立的部门进行。由于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较晚,在越来越多的国内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同时,国内尚缺乏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具体法律法规,也缺乏可以指导具体实践的有关法律文件,而FCI所颁布的相关规则规定也并不适用于国内的保理业务。我国金融机构目前所做的保理业务都只是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各金融机构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只是在政策上给予许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甚至无章可循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2.保理业务司法不确定性和商业发票确认的法律空白问题。由于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晚,发展较慢,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使得在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保理业务争议还没有任何的司法予以保障。争议发生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向谁请求,由谁做原告,合同效力如何确认,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各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所争议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如何适用,其回购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等,都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各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国内保理业务时,为了规避这一法律风险,都设计了较为复杂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记载了债务人确认的内容,但一旦发生纠纷,仍避免不了由于债务人不明示确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发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解决方案

(一)加大保理业务的宣传力度,发挥保理业务的优势

目前,我国银行对企业间的保理业务只提供单一的结算服务,事实上发挥不了经济核心的作用。国内银行应转变经营观念,逐步树立风险经营理念,进行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决策定位。而且由于长期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我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企业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因此,各方应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开办企业培训班、上门宣传讲解、实施尝试期试用优惠费率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了解保理业务、选择保理业务,以发挥保理业务的优势作用,使保理业务这个新型的融资工具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建立健全有关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市场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去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节。当前,我国有关保理方面的立法仍属空白,也缺乏严谨的操作规程指导实践,极大地影响了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国外有经验的保理商进入国内市场。因此,我国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参考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吸收发达国家对保理的判例和经验,为保理发展建立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以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尽快制定、修订或完善包括金融法规、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担保法、会计法规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转让、保理商及其与第三者的权利冲突,债务人抗辩与反索、清盘与破产等事项的具体解决办法,以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使我国保理业务在法律的保护下发展壮大。

(三)拓宽保理业务的范围,采用双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保理的模式一般有单保理和双保理,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是双保理。然而由于我国的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出于防范银行风险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大都采用单保理模式即出口保理和到期保理,但是从保理业务运行模式看,双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模式比单保理模式更具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积极拓宽保理业务的范围,一方面发展双保理,并让出口国保理商与进口国保理商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是开发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重视信用风险的方法和化解

任何金融创新都应把防范经营风险放在第一位。在我国,信用机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尽快建立社会化的企业信用体系,为保理业务提供一个高效、快捷、权威的企业资信查询系统,是当前发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在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由于丧失了对销售的追索权,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保理商就必须要建立比较完备的资信调查网络,才能对买方的信用风险有较强的把握能力。

(五)积极培养高素质的保理人才,提高保理业务的效率

保理业务的特点,决定了保理业务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及保理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商业贸易知识和较强的综合财务分析能力,同时还要具备法律常识,充分了解公约和法规,懂得如何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守信办法,降低自身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抓紧对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一支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化的保理、资信评估专业队伍,掌握保理业务发展的最新动态,进一步提高业务经营水平,紧跟国际保理业务的最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力,姜惠.对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几点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2003,(6).

[2]李江华,杨能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探讨[J].济南金融,2002,(10).

[3]窦永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保理业务的思考[J].理论学习,2002,(7).

[4]傅玲玲.保理业务—银行业务开拓的新天地.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