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集中采购的建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存在的问题
1.集中采购制度规范繁杂不系统,可操作性欠缺。迄今为止,政府采购改革已初见成效,但与改革相配套的制度、规范及措施纷繁杂乱,不系统、不到位的问题突出。例如,人民银行总行虽在2010年8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对于指导基层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基层人行”)集中采购工作具有积极作用,但与修订前已废止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相比较,核心内容变动不多,部分内容依旧不准确、不够细化,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的概念与《政府采购法》依旧不统一,定位也模糊。《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银办发〔2007〕1号)至今未适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作出适时调整,因此导致基层人行目前各自立规,工作标准不一,信息共享程度较低,不利于财政部、审计署以及上级行对基层人行集中采购工作的检查和考评。
2.集中采购管理体制不尽完善,未真正实现“管采分离”。基层人行虽已按照相关制度成立了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明确采购执行机构,建立评审人员库,抽取评标人员公开评标,内审、纪检部门等部门也参与了监督、检查。但由于受到采购规模和次数等的限制,大部分基层人行未成立专门的采购中心,设在会计财务部门的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着组织采购的职责,身兼采购组织和日常管理的双重任务。
3.集中采购计划编制缺乏预见性、科学性。按照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基层人行须于年初即编制本年度的集中采购计划,而人民银行实行的是部门预算。由于预算指标的不可突破性,使得基层人行在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时难度较大,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另外,由于需求的不确定性,县支行、各职能部门在估计年度需求、拟订年度采购计划时缺乏预见性,大多存在多报采购需求的现象,从而使得基层人行实际开展集中采购的数量和金额与年初的计划存在较大偏差。
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的使用价值值得商榷。目前,基层人行开展采购业务操作使用的是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存在以下值得商榷的地方:在系统设计思路方面,系统要求报送季度计划和执行情况,缩短了预算控制时间,但有违反财政预算以年度控制的精神;在具体操作中,系统对于季度预算约束的效果不明显,而且程序繁琐,增加了操作人员的工作量;在系统操作方面,系统所谓的各项硬约束形同虚设,比如存在无事前计划却有执行情况,可以将系统时间修改,倒回去补录;要求实时录入执行情况,如耽搁了,也可以将系统时间修改后录入。另外,季度执行情况上报需在统计信息管理中先生成报表后才可以上报,系统统计分析功能没有真正得以开发,不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
5.集中采购范围较大,执行有难度。按照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所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均需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但与实际情况脱节,如部分物品严格按规定实施意义不大。例如,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中包括汽车维修、汽车加油等。由于汽车的种类、车型存在较大差异,如选择集中采购方式,按照集中采购程序,确定一个固定的维修点,则很难保证维修质量,节约维修成本也难以实现。另外,由于车辆出行地点不固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6.对集中采购工作缺乏全面有效的评估。基层人行实行集中采购以来,费用支出成本得到有效降低,但从实践来看,尚未建立起一套专门针对集中采购工作的完整、全面、专业的监督考核制度,在例行检查中仅着眼于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而不对采购工作的实效进行总体评价,资金节约率也就无从考量。
7.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目前多数基层人行仅在人行内网上公布集中采购相关信息,而且表述缺乏统一的格式,总体上较为笼统和简单,缺乏完整科学的信息公开机制。
8.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人员的素质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是管理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对制度及操作规范的理解时有不同,导致同一行不同操作人员对具体采购项目的看法和处理结果存在差异,不利于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化;一旦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工作的衔接问题就更突出。另一方面是评审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虽然根据集中采购制度的要求,基层人行基本建立了评审人员“专家库”,但这些人大多未对集中采购评审工作进行过专业培训,缺乏采购专业知识,特别是缺乏工程类、服务类采购的专业知识,无法有效识别和监督科技含量较高项目的技术指标,往往只能采用最低报价法来评标,致使采购物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其他参与部门的人员对集中采购内涵、流程的掌握程度极低,采购需求报送不主动,验收工作开展不及时,采购合同不经法律办审核直接报至集中采购办公室等情况还依旧存在。虽然基层人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框架已经搭建完毕,但单位内部的事权部门、法律部门、纪检部门等对其的理解始终不尽如人意,比如上述有些部门人员将询价理解成招标程序的一部分,至于操作层面的有关概念更是含糊不清,怠于监督,导致具体操作人员的工作极其被动。
二、相关建议
关键词:艺术设计 设计色彩 色彩时间效应
中图分类号:J5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1(c)-0231-02
1 色彩时间概念的形成
1.1 物质决定的色彩时间概念
时间与空间是构成人类所生存的世界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维度,是一切物质固有的存在形式,不但是哲学、科学领域经久不衰的经典议题,也是艺术领域热衷探索表现的对象[1]。时间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生活中总结出来的概念,决定了其本身的物质性,在艺术设计中应用色彩对时间进行物质的表达,理所当然的存在着物质性。时间的特征是永恒的持续,但在其中又可以分成很多的时间段,它是连续性和阶段性的对立与统一,色彩也在这种阶段性和连续性中不断的表现出来,也由于这种表达体现出色彩对时间的准确描述。海德格尔在《艺术作品的本源》中认为,艺术作品在人们的视觉中自我展开的即是“世界”。虽然他所针对的重点是纯艺术作品,但是在实用艺术领域仍然适合,当我们把艺术设计作品作为“世界”的时候,艺术设计就不只存在于空间,它必然拥有了时间的维度,设计色彩的时间效应就自然的展现于艺术设计作品中了。
1.2 在运动变化中形成的色彩时间概念
对于时间的论述,西方哲学史上有着两种不同的思路,其一是同“运动”捆绑一起的,“运动”意味着位移,而位移则将时间紧密联系起来了;而在另一维上则是将时间视为“以内在体验为基础”进行思考,这就加入了主体性色彩[2]。广义的去理解运动的时候就会发觉所有的物体无时无刻不是处于运动中的,在画面上静止的色彩,其实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着运动变化,只是它的这种运动不是那么直观而便于理解。其实这种运动仍然可以是物理的,如照片在长时间的侵蚀下色彩就会有明显的变化,其也可以说是照片上的色彩经过的长时间的运动而产生的变化,人们习惯性的理解这是一张静止的照片,而它只是一N相对的静止,可见当把时间最大化的时候就会对运动有一个更广义的认识。当然看似静止的色彩也可以通过描述物体不同阶段的运动所产生的色彩现象而让人产生运动的心理效应,从而表现出色彩的时间感。不管是色彩物理的位移产生的运动,还是色彩心理效应产生的运动还是由于生理原因,它们都以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在期间产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不只是可以感知和容易理解的位移等产生的物理色彩变化也可以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主观意向,它是一种认识色彩变化的心理效应。艺术设计作品正是用色彩在表现这些变化的同时,体现出色彩对于时间的关注,从对瞬时的再现到对延续的表达都是色彩时间性的表现。
2 色彩时间效应在艺术设计中的建构
2.1 延续表达的色彩
色彩延续的表达方式是色彩的一种物理变化形式,它是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让人容易理解而容易观察的一种色彩的变化形式。动态影像沿时间轴做连续画面的影像运动时色彩的时间感就产生了,而在这种情况下色彩的基本属性,如:明度、纯度、色相都随时间轴成为变量,在不同的时间区间中,它们可以形成千万种组合,产生令人目眩的动态影像效果。动态数字影像的形成是居于“视觉残像”这种生理反应的。在观看动态数字影像的过程中,先被视觉感知的画面在我们的眼睛中留下了正残像,而这一正残像在视觉的作用下与跟随而来的画面构成了联系,于是负残像便产生了。在正负残像的交互作用中“动”的画面便形成了[3]。可见延续表达所产生的色彩时间感是以生理效应作为基础的。而这种从眼睛出发的生理效应产生的色彩时间感里有一种“生理调和”规律在起作用。简单的说就是眼睛受到色彩刺激时在寻找一种与此种色彩进行调和的色彩来减轻这种刺激。
色彩的延续表达还表现在利用光色混合而产生的色彩延续性变化,而这种色彩效果给人产生的时间效应也是十分明显的。通过人造光线的不断变化而使场景中的色彩随着光线进行延续性改变而形成的色彩时间关系。比如在展示设计中,灯光的布置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设计课题,可以通过其变化,为同一个空间产生变换的效果。
2.2 色彩的瞬时再现
阿恩海姆曾说:“种种不动的物体总会给我们一种超越时间之外的感觉。[4]”看似在平面中静止的色彩为我们诠释了很多关乎时间的含意。色彩的瞬时再现常常以平面为载体而表现出来,在平面艺术设计中设计师用不同的色彩语言为大众描述着各种信息。由于其产生在静止的画面中,仿佛是取消了连续性的表达方式,而脱离了时间性,正如弗・威・谢林在《艺术哲学》中说的,绘画是取消连续性的艺术,因而失去了时间性,也正是因此而使其诉诸空间[5]。也就是说,在表达色彩空间的时候其实同时就在对色彩的时间性进行着描述,而色彩的瞬时再现也并不是单单的表现其空间性进而达到追求时间效果的目的,它还是一种用色彩来描述时间过往与将来的具体方式。
我们经常用心理经验时间概念来规划色彩,哪些是代表着历史的色彩;哪些又是现代时尚的色彩;哪些又是属于未来的色彩。色彩常常是对时间的一种象征,它把永恒的时间主题凝固在静止中,能够体现出不同时间段的精神内涵;色彩也常常是一种情节的再现,在某一历史时期中形成的一种典型的事件所引起的大众的共鸣,具有历史性、叙事性的特征;色彩也可以反映记忆片段,记忆中常常给我们留有很多关乎色彩的片段,而这些色彩片段,就不知不觉的成了用色彩回忆过去的依赖。同时利用时间的并置、以静写动、流行色等形式也可以体现出色彩的时间效应。
色彩的瞬时再现是色彩给人带来的一种时间心理效应。通过色彩表达某个时间的截面,在这种时间截面展现在观众面前的时候,又产生出一种还原真实时间的心理效应,从而把色彩的时间效应展现出来。它遵循一定的规律,首先色彩的时间感可以通过依赖于色彩彩度和明度对比的高低变化,使人感受到新或旧的时间概念。再次可以把握住时间的流逝对人们所形成的色彩印象,通过这种对色彩印象的普遍记忆而在具体的设计中表达出来,进而从自己的作品中把这种色彩含意升华,而达到设计的目的,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还应该注意这种时间上的色彩经验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它富含着人的思想和象征的意义,要进一步去研究人们在不同时间段和环境空间中对各种色彩效果所产生出来的抽象时间概念,形成一种普遍意义的色彩时间概念取向,把这种色彩时间感应用到设计中。最后在处理色彩的时间效应的时候还应对流行色彩进行研究,对于影响流行色彩的各种因素,如:时间、地域、风俗、文化等都要综合考虑。利用这些色彩的时间心理效应可以正确的表现出设计中所需要展现的不同时间效果,使画面与受众产生更大的共鸣,从而促使信息得到更大化的传播,以达到艺术设计最终的目的。
2.3 生理效应产生的色彩时间效应
生理效应产生的色彩时间感主要是由于色彩的变化对人生理上的一些刺激或作用而触发的色彩心理效应。它作为色彩心理时间的基础,使色彩的时间效应得到更充分的表现。
实验证明,色彩的变化会对人产生生理上的反应。费艾雷在《论动觉》一书中就根据实验结果提到,人在彩色灯光的照射下,肌肉弹力能够加大,血液循环能够加快,其增加程度,以蓝色为最小,并依次按照绿色、黄色、桔黄色、红色的排列顺序逐渐增大。而且颜色能影响脑电波,脑电波对红色反应是警觉,对蓝色的反应是放松。可见色彩对人产生的知觉受生理反应上的影响,而这种色彩不可思议的魔力也对人的感觉带来很大的影响。从而使人对时间上的感觉产生混淆。根据各种实际的现象,可得出波长较长的颜色都会增加人的时间感觉,让人觉得时间相对较长而过得很慢,波长较短的颜色会弱化人的时间感觉,让人觉得时间相对较短而过的很快。同时色彩的时间感还与色彩的亮度和其Ρ扔泄叵担它们在其中一起决定着色彩的时间效应。在艺术设计中我们可以加以利用。比如在我们需要快节奏的工作环境设计中,可以使用色彩的搭配来调节员工的时间感觉。所以就应该尽量使用波长较短的色彩,使人觉得时间相对较短而过的很快,而强迫自己快速完成工作。这样不仅使漫长的工作变得紧凑,而使工作也变得更加充实,而且蓝色会给人带来放松,舒缓的情绪,在这样的情绪中也更适合工作。
3 结语
色彩的时间效应是从色彩所产生的物理效应、生理效应和心理效应中解读的。色彩物理的变化所产生的色彩延续的表达方式在数字多媒体艺术设计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由于科技的进步,各种新媒体的开发与应用,色彩延续的表达还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而色彩瞬时的再现所体现出来的时间感却是完全要依靠人们的意识形态进行时间心理上的还原。色彩瞬时再现是对某一时代、某一季节以及某一瞬间的图景和色彩含义的展现,它可以对前后的时空关系进行引渡,色彩瞬时再现所表现的不只是一个历史的断面,它不但暗示了“消逝”,而且指示着“将来”。同样人们的生理变化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色彩的影响,会产生色彩生理效应上的时间感觉。我们在认识和理解色彩时间感的时候要从这三种效应中出发,找出色彩时间效应的原始成因,并把握其关系与规律,以便在艺术设计中熟练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黄洋.视觉艺术的时间之维[J].艺术研究,2010(2):77.
[2] 沈毅玲.视觉艺术中的时间维度[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6(4):84.
[3] 廖宏勇,张晨.色彩的时空之维:谈动态数字影像中色彩基调的运用[J].艺术大观,2008(11):78
1.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相对于其它一些企业来说必然具备着一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的存在导致国有企业在采购管理中面临着更多的困难,进而导致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影响着采购管理的质量,其中主要表现在统一性、规范性和考核等三个方面。
1.1统一性差
虽然我国国有企业都具备自身的管理制度,其中对于采购管理来说也具备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但是这些制度具体来说都指向了具体的采购操作层次,在一些较高层次的统一性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欠缺,其中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一般都是一些较为大型的集团企业,其涉及到了很多的分公司,对于这些子公司之间的采购统一性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善,没有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进而影响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质量;(2)另外一方面则是在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也存在着协调性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生产部和采购部之间存在着交流不畅等问题影响着采购的合理性,进而导致了采购工作可能出现一些失误影响着企业的采购管理。
1.2规范性差
针对现有的我国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来说因为其制定和实施的经验较少,所以其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在规范性上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完善,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中对于相关采购过程的具体操作规定不够详尽,而仅仅是对于采购办法进行了泛泛规定,这就导致了具体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困难,导致我国国有企业在采购管理的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此外,在当前国有企业信息化规范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采购管理的效果,不仅不能够很好地利用信息化的优势,还对于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效果产生较大影响。
1.3考核办法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份问题就是考核过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多数国有企业当前对于采购人员进行考核都是采用领导决定制度,一切都是由领导对于采购人员进行评价考核,决定采购人员的工作质量,这在很大程度上来看是不合理的,甚至会因为对于领导缺少必要的监督导致出现现象,进而影响考核的公平性,最终影响到国有企业采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采购管理质量低下,所以说,考核办法问题也是当前困扰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质量的一个主要问题。
2.提高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水平的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现状,我们必须进行详尽的分析,然后制定出对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办法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质量,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2.1加强监督。一般说来,国有企业进行采购都是事先制定好相应的采购计划,然后再按照相应的采购计划进行实施,在这一过程中要想切实保障采购的有效性和质量,我们就必须加强整个环节的监督工作,不仅仅要在采购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加强对于计划制定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采购计划的合理性,避免采购过程中的浪费,还应该加强在具体采购过程中对于具体采购人员的监督,对于采购计划中的物品数量、种类等进行详细监管,避免采购人员的失误,加强采购质量。
2.2审查申报价格。在我国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中最为主要的就是针对采购价格进行管理和控制,所以我们也必须加强对于采购物品申报价格的审查力度,尤其是针对当前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来说,更应该加强对于市场中采购物品的报价审查力度,确保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减少国有企业的损失,具体来说,可以针对市场具体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采购物品的具体价格,然后汇总成采购物资审价表以供采购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2.3审查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所以,为了确保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质量,我们应该加强对于采购合同的监管和审查,加强对于采购合同的管理和审查能够有效地避免一些问题的出现,并且能够明确采购资金的去向,确保国有企业的采购工作能够有据可查,进而提高了采购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2.4检查采购物资质量。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针对整个的采购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所以,我们还应该加强对于具体采购物资质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采购物资的可用性。具体来说,加强采购物资质量的审查不仅仅能够有效地避免国有企业的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减少因为物资质量问题产生的浪费现象,还能够有效的对于整个的采购过程进行监督,避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甚至是的现象。
2.5审查采购票据。对于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管理应该重点加强对于资金的审查和监管,这是一个核心内容,对于资金的审查不仅仅表现在对于物资报价的审查上,更应该加强对于采购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审查,这些票据因为内容过于繁杂,所以一般较难进行管理,具体所来,我们需要审查的票据主要包括检验报告单、运费单据、入库单以及购货发票等,只有把这些所有的票据都进行详细的审查才能够真正的确保国有企业采购资金的有效利用,进而做好采购管理工作。
2.6审查会计信息。对于采购管理中相关资金的审查还应该包括对于会计信息的相关审查,会计师是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员,也是和采购资金联系最为紧密的一员,加强对于会计信息的审核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采购资金的有效性,不仅如此,加强对于会计信息的审查还能够有效规范整个国有企业的资金运转,避免一些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出现,保障采购过程总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结语
关键词:贬值;物理性损耗;功能性退化;经济性退化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2)03-0060-07
一、前 言
2011年8月12日,《华尔街日报》刊登题为“判断提示:评估拉低住房销售”的文章②,对美国不动产评估业予以严厉指责。该文章认为过低的评估值是导致美国不动产市场低迷的原因之一。此文刊出后,引起了美国评估界与新闻界的口水大战③。这说明了评估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估值问题,它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尽管许多先进的方法引入到评估体系中,在应用最为普遍的成本法中,其贬值的测算是最为关键的,但对这一概念的本质却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同。本研究就是从这一观点出发说明引发《华尔街日报》争论的原因。
Hampton早就已经认识到贬值是一个关键而重要的社会现象,指出在高度膨胀和高增长的经济环境下,资产价值贬值的负面影响被高度正常增长率大大遮盖了。相反,在低膨胀和低增产情况下,贬值的问题就凸显其重要性。因此,贬值在战略财产管理中成为关键因子[1]。Hartman、Michael和Cantwell认为成本法的难点在贬值,即使正确运用,由于数据的问题也使得成本法不独立与市场法。这一点Gould也对此持肯定态度,并指出成本法的许多因素也需应用到折现现金流量模型中。Dixon、Law和Cooper指出贬值对于财产投资者是一个重要问题,是一多维的现象。Laronge认为重置成本法(DRC)是以成本有效方式达到等同效用,并从满意度的角度来描述价值损失,并指出在DRC中必须明确一项财产未来有用的经济寿[2],但这是一个连皇家测量时协会(RICS)也难以清楚阐明的难题。主要的问题在于“评估和评价标准”(the Red Book)和国际评估准则委理事会(IVSC)中要求评估师对三种贬值(obsolescence)形式——物理性贬值(physical obsolescence)、经济性贬值(economic obsolescence)和功能性贬值(functional obsolescence)进行主观调整这里是引用文献中的表达,相关的术语在后继发展中有所变动,下文将阐述。尤其是物理性损耗不应使用obsolescence,而应该使用deterioration。,但这种调整过程却缺少有效的指引。Mansfield和Pinder认为术语“贬值”指的是财产(property)价值的损失,它是两个不同的负面过程——物理磨损(deterioration)和退化(obsolescence)的函数。物理磨损是针对特定财产而言的,大部分可预测,除了一些最极端的例子,并且可以通过资本支出方式减慢或修复(reversed)。相反,退化是不可预测的,更具有概括性,不可能清晰表述[3]。
由于我国的评估准则以及注册考试教材中均未对贬值及其分类有相对一致性的解释,而国际评估准则也未得到各国的广泛应用,美国的USPAP也未对之进行诠释。因此,贬值问题依然是一个对经济和财产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而悬而未决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对贬值的含义进行明确,同时为更好地指导评估实践,为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必要通过文献梳理,提出贬值的分类框架。
二、目前通用的贬值分类
(一)国际评估准则和中国准则中的做法
国际评估准则(第八版)指出评估师通过把委估资产与现时等效资产进行比较,进而估算出贬值数额,贬值率可以是综合的,也可以是分别对下列因素分析——物理损耗(physical deterioration)、功能性退化(functional obsolescence)、外部退化(经济性退化)(external obsolescence)。对贬值的定义是指因腐蚀、技术变革、人们生活方式和品位的改变或环境的改变,使得资产的可用性下降,从而导致价值损失。贬值有时可以分为——因过时的设计或功能因素导致的减值;因设计结构不能满足现有规章要求导致的减值;因资产外部因素如使用者需求的改变导致的减值。
1.关于物理性损耗
国际评估准则(第八版)没有对物理性贬值进行具体定义,但说明如下——在对被评估资产的物理损耗进行估计时,可以通过资产在过去的使用中产生的磨损来进行估算,包括因缺少维护而造成的磨损。另外,还有些其他的衡量方法,诸如通过估算修复资产或改良物的实体损耗所需话费的成本来衡量等。在估算物理损耗时,可以通过估算一些特定的折损要素及资产修复的承包商费用来获得,也可以通过与具有相似条件的资产的单位价值进行比较而获得。国际评估准则(第九版)中的定义与第八版比较,物理性损耗基本没有改变,而功能性和外部贬值都有所变动。具体表述如下——在任何情况下,对物理性和功能性贬值的调整需要反映与被评估资产相关的更高的维修成本和使得建筑适应拥有者的变化需求而缺少灵活性造成的损失。现时等效建筑和任何场地改良的成本都要进行贬值的调整,通过与可比的现时等效的建筑和其他场地改良对比得到。注册考试中指出,资产的物理性贬值,亦称为有形损耗,是指资产由于使用及自然力的作用导致的资产的物理性能的损耗或下降而引起的资产的价值损失。
这一定义的明确性没有问题,但是对资产的影响结果却不像定义那样易于被明确地识别出来。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
[中图分类号]F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5 — 0070 — 02
纠纷或者说争议,在社会学意义上是指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对抗行为。〔1〕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人事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人事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对抗行为。
在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大爆发的背景下,劳动人事仲裁在劳动争议调处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在劳动争议的调处实践中,劳动人事仲裁机制也暴露了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参酌域内外劳动仲裁实践与研究成果,探索建立新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促进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体系建设,实现劳动人事关系协调、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运行实践
实践是理论的先导,考察国内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运行实践,有助于理清构建符合我国劳动人事关系实际的争议调处机制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结合2006-2011年度国内劳动仲裁受案及案件审理情况,本文认为国内劳动仲裁运行实践体现出如下特征:
(一)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以及仲裁涉案劳动者人数总体上大幅上涨。2006-2011年全国各级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44.7、50、96.4、68.4、60.1、58.9万件,涉案劳动者人数为分别为68、65、121.4、101.7、81.5、77.9万人。其中,2008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以及涉案劳动者人数创历史新高,此后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①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是促成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上述两部法律不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同时对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规范化的救济渠道。因此,2008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呈现“井喷”态势并非偶然,实际上是多年来被堵塞的劳动权益救济渠道终获疏通后的必然表现。
(二)劳动争议的原因主要集中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关劳动报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经济补偿导致的劳动争议较为突出。
(三)案件处理的难度增大,矛盾双方的对抗性增强。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成功率有所下降,仲裁机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也逐年下降,相反,裁决结案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些情况表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趋于尖锐,调解的意愿和调解的可能性明显降低,案件的处理难度增大,因此,未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亟需在案件调处过程中着力化解双方矛盾,提高案件裁决的社会效益。
(四)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集中爆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办案人员不能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导致2008年后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率呈下降趋势。其中2008年表现最为显著,劳动争议结案率仅为86%,年末累积未结案件10.4万件。劳动争议集中爆发一方面是源于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劳动者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实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近年来国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的运行实践来看,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面临以下突出问题:
(一)仲裁机构缺乏独立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这种法律条款的设置直接揭示出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应为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机构。但在实践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又常常缺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角色不知不觉中变成只有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参与,劳动人事仲裁演变成行政仲裁。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自身也没有独立的机构序列、必要的办公经费和独立的机构,也缺乏独立的物权、人权与财权。
(二)仲裁员缺乏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上述关于仲裁员选任的规定较为宽松,实践中不能满足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专业性需求。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涉及对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管理学知识、争议调处的实践经验与技巧,对仲裁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员调处争议的水平和实效对于缓解诉讼机制的压力至关重要。因此,提高仲裁员准入门槛,增强争议调处的实效性,对于妥善解决争议、减少诉争、节省诉讼资源意义重大。
(三)仲裁裁决缺乏权威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者仲裁的免费性造成了劳动者动辄提出劳动仲裁,而不用顾忌遭受经济损失;同时大多数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都有一种走过场的感觉,因为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提讼。在案件提交法院后,人民法院将按自己的程序和标准对同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重新审查,重新开庭,重新核定证据,重新认定事实,重新选择法律的适用以做出裁决。因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中仅仅是一个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 仲裁裁决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种现状直接导致了仲裁裁决权威性的缺失。
(四)仲裁程序缺乏实效性。仲裁程序缺乏实效性表现在劳动人事仲裁的程序效益缺失。在当代社会中,程序效益之于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程序,如同程序公正一样是不可或缺的。它与程序公正、程序自由共同构成了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程序的内在价值。因此,程序效益是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的内在要求,提高程序效益是促进程序正义乃至社会正义的客观要求。劳动人事争议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经营秩序、经济效益和劳动人事关系的稳定,因此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这种特殊纠纷时必然要求更为及时,更追求程序效益。而现行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要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程序,处理争议的周期长,弱化了仲裁程序的实效性,违背了劳动人事争议及时处理的原则。
三、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框架设计
国内劳动争议调处实践反映出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构建设存在着突出问题。在当前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大背景下,如何完善国内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更好地满足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现实需要,从而构建规范的用工秩序、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已成为我们必须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基于对国内劳动争议调处实践的分析,同时参酌域内外劳动争议调处实践及学界研究成果,本文提出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构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框架设计。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的总体思路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不仅影响了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权威性、实效性和及时性,同时还阻碍了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全方位调整,以推进劳动人事仲裁独立、专业、实体化建设为导向,借鉴民商事仲裁的运作机理和特征,着力塑造一个结构合理、机制健全、组织科学、运行规范的全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的框架设计
1.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从机构设置上来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从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中独立出来,成为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受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的约束,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归到仲裁的本来面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而与商事仲裁委员会一并设置,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聘任仲裁员,对仲裁员进行管理,及对仲裁裁决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监督,发现错误,及时通过重新仲裁予以纠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主任由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另两名副主任由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分别担任,委员由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构成,但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及工会方面的专家不少于 2/3。
3.仲裁员的遴选与培训。仲裁员应选聘从事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审判工作满八年的,或劳动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仲裁员聘请完毕后,应制定仲裁员名录,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标准,便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由3人组成,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录中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为该案的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提名的仲裁人选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同时,为满足劳动争议调处专业性的需求,仲裁委员会还应建立仲裁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仲裁员接受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及审理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4.仲裁案件的审理。一般个别争议可适用独任仲裁员制,其他情况应适用仲裁庭制,且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或仲裁员在作出仲裁裁决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仲裁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仲裁庭及时裁决。
经过仲裁的案件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既不能向别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中确定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该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6.仲裁与诉讼机制的协调。仲裁程序无法与诉讼程序脱钩,二者捆绑在一起,造成制度设置的重叠,即产生劳动争议案件又裁又审、裁后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这种程序设计既不利于发挥仲裁制度的作用,又拖延了解决纠纷的时间。〔2〕因此,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裁二审”程序是不合逻辑的制度设计,应当实行裁审分离,仲裁与诉讼分家,实现裁审由当事人选择,使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仅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也有程序权利的处分权,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此外,实行裁审分离并不是否定司法对于劳动人事仲裁裁决的审查,但是司法审查仅仅局限于程序性审查,如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仲裁审理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等等。司法对于劳动人事仲裁审查的有限性在于防止司法权滥用,减少司法干预,以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