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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法律法规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边境地区 明细产权 林业执法

森林公安机关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在边境地区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各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狠抓队伍建设和“三基”建设,对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较高的警惕度,切实维护林区社会持续稳定,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相关理论探析

(一)林业执法的概念

新的《森林法》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适应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需要完善森林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有效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鼓舞和调动全社会力量造林营林,加快林业发展的有力法律武器。与此同时,建立了林业公安、林政为主体的执法队伍,初步形成了较好完备的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

林业执法主要是指林业的执法主体依照相关的法律,为了维护林业的安全及林区的治安秩序,依法对辖区所进行的管理和对相关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它包括林业行政许可、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行政确认、生态安全保护、林业行政检查、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强制等。

(二)森林公安的工作职责

首先,森林公安应依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林业部门有关森林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指示,研究、部署、指导开展本县辖区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抓好县森林公安队伍的教育管理,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

其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森林刑事案件、林区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障林业生产建设顺利进行。

最后,掌握信息,分析预测辖区林区治安形势,处置林区突发事件,组织开展林区治安重点整治,推行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落实森林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防范机制,指导、检查、监督森林派出所的执法等业务活动。

二、云南省边境地区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

森林公安作为涉林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最重要的主体,其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更加繁重了,森林公安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云南省边境地区森林公安在环境和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是在具体的执法和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具体法律法规适用方面的难题和困惑。

(一)林业执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及漏洞

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司法解释滞后,就会造成形成法律上的“真空”。由于林业执法的特殊性,其中存在大量的交叉型案件,法律依据分布于林业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法律等多方面,这样多方法律竞合会引起概念、术语、解释和条文规定的不明确或相互矛盾,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对林业执法尺度的准确把握。

1.零星林木的概念不清

《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种植的木,归个人所有”,《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归个人所有的林木规定为“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承包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由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何为“零星林木”无法把握,因为缺少量化标准,零星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房前屋后”的地域也同样没有量化,很多村民的房前屋后面积较大,树木较多,但是也不办理采伐许可证,这给森林公安的执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2.树木移植缺少标准

对于树木移植也同样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移植树苗时树苗的大小,生长年限,树种等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很多时候存在移植树木时,森林公安缺乏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城镇园林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其填写格式是否规范,许可证版本是否合法,以及采伐限额的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对其未按规定填写发放的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以及采伐量的统计,是否醋政主管部门去管理,法律和法规方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国家应出台对园林主管部门采伐以及城市内林地的管理方面之有关法规制度。

3.处罚方式不明确

执行过程中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情形的处罚也存在难题,法律中规定了对于破坏森林后恢复原状的处罚,但是恢复原状一词过于抽象,难以具体实施。恢复原状的方式方法不明,在村民已经毁林开荒后重新种植的作物无法处理,恢复原状就要铲除非法种植的作物,但是又于法无据,这给森林公安执法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并且这些林农和执法部门的矛盾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的安定团结问题。

(二)森林权属问题

如果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林业也就无从发展,这是一条普遍规律。因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云南自2006年起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明晰地方林业权属,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云南省的省情而言,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两点:

1.自然保护区和原林地权属出现重合

就云南省的具体情况而言,存在自然保护区面积扩大后,很多农用地和集体或者个人林地被划归到自然保护区内,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保护区内的所有树木均不能毁坏,核心区更是不得进入,但是对于这部分后期划入保护区的林地或者农用地,村民享有合法的采伐证或使用许可证,如何才能协调这两者间的矛盾成为了难题。

2.“林下造林”造成权属新问题

目前,云南省边境林区“林下造林”问题十分严重,很多村民进入山林并不破坏已经成材的树木,仅仅把较矮的灌木砍伐,继而种上喜阴的树苗,待树苗成材后,整片树林的权属问题就存在了问题,林木间混成一片,难以区分权属,则很多村民直接占用了该片树林。这一问题目前有扩大化的趋势,但是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给未来林地权属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也给林业执法人员带来了难题。

(三)执法标准未能统一

边境地区大多国际往来频繁,很多是普通边民的日常小规模经济互易行为。但是由于各国间的国情不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一,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边境森林公安执法的难度。如云南省河口县,很多越南边民在中国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由于国情不同,很多在越南不算违法的野生动物贩卖活动,在中国要按照刑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越南边民常常以不知道该动物在中国是保护动物为由逃避处罚。因为国情及法律规定不同,确实也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给予部分确实不知道所售动物为保护动物的边民严厉的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这样就造成了具体的处罚方式和定罪标准出现困难。

三、对边境地区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思考

本次调研,通过走访和问卷的方式了解了一线林业执法部门和人员,在林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与动态趋势,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河口县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能够解决地方林业执法难题。

(一)填补法律空白及漏洞

目前,《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虽然已经颁布,但是依然存在诸多的法律空白和漏洞,尤其对于林业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概念的确定化方面,在未来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具体的执法问题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填补法律真空,避免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法律竞合的现象。

(二)明晰产权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明晰产权的意义在于确定所有权归属,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只有产权确定后才可以在此条件下进行有序的流转和处分行为。

首先,针对“林下造林”行为,应加强和规范森林权属管理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只有林地权属明确,才能更好的规范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确定权属的山林,不因“林下造林”行为而改变权属,针对恶意栽种树苗意欲混淆权属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处罚。其次,针对自然保护区和原林地权属出现重合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实地进行调查并及时变更权属,及时回收采伐和使用许可证,并给予村民经济赔偿或补偿。

(三)加强林业宣传,严格执法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1我国森林资源现状

我国的森林资源覆盖广泛,并且拥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人工林,而且随着国家对森林资源不断地重视,我国的森林面积每年都在呈现增长趋势。但是,从国家森林资源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的森林发展情况依然不容乐观。我国的原始森林面积相对较小,人均森林占有面积比较低,森林分布地区不均匀,森林平均覆盖率已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人们对森林资源的过度采伐和破坏也加重了森林资源的负担。因此,很多地区的生态环境发展并不好,生态系统也比较薄弱。

2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目前已经意识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但是政策在实际的操作中,并不能总是完全符合我们预期的标准,各个地区的情况不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各不相同。

2.1过度采伐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来禁止人们肆意采伐森林。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还是会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过度采伐森林资源,这就造成了大面积树木植被被破坏,这样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效益,然而却破坏了森林的生态系统对自然环境的调节作用,也极大改变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另外,一些采伐者在砍伐树木时,会选择采伐那些还没有生长完全的树木,这就导致了森林资源很难得到快速地恢复。森林自身原本具有非常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但是在人们的不合理干预下,森林的生态系统已经非常脆弱。

2.2土地征用

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建筑面积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必须使耕地面积保持在红线以内,因此,更多的建筑商将目光投放在森林用地上。很多企业和开发商都在将自己的产地建设向森林区域转移,面对这一情况,需要的正是相关政府对土地资源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在管理土地时,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开发商以征地的名义,将森林用地变为建筑用地。政府的“缺位”行为是森林资源不断减少,森林覆盖率快速下降的重要原因。保护森林资源,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政府发挥其行政职能,来指导相关工作的进行。

2.3体制不健全

我国物权法对于森林的保护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总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和完善,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也并不彻底。之所以这些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到位,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没有深刻认识到环境对于人类发展的重要影响。部分政府人员还在幻想着以环境换经济这一不合理的发展方式,这也就导致了部分政府岗位形同虚设,完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4责任不明确

森林管理责任不明确,也是我国森林保护工作成果不明显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对于森林的管理比较混乱,不能行之有效地划分责任区域,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也就导致了森林保护工作注重形式,缺乏管理的实质性,森林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序开展。另外,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使森林植被遭受严重破坏,给我国森林资源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应该尽快加强相关工作,使森林资源得到有序、可持续的开采。

3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分析

3.1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森林资源保护是一个需要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所以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森林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外,虽然我国目前的森林面积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这些森林中大部分都是人工林,而人工林无论是生态效益还是经济效益,都不能与原始森林相提并论,所以,唤起社会公众参与到对森林的保护工作当中来,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应该利用各种传媒力量,包括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传播平台,来进行森林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使公众意识到森林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影响,森林的质量与人类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应该着力宣传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过分看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只能导致经济效益的下降。提倡人们遵守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尊重森林植被的生长规律,倡导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森林的共同发展。

3.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很多开发商有了可乘之机,也导致政府工作职能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所以,健全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保护森林的必要措施。现在倡导的是法制社会,一切的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的社会才可以正常有序地运转,对于森林保护同样如此。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森林保护的工作做出详细的规定要求,才可以打击违反森林保护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不仅是人们对森林应禁止的行为,还应该包括对政府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惩罚措施。明确职责,才能有效地管理,在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行为提出具体要求,才能使政府在森林保护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建立监测体系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当地政府的自觉性,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措施。加强监督,需要对我国的森林资源数据实现实时掌握,因此,需要建设相关的监测体系。森林资源的管理比较困难,其具有土地面积比较广阔、生态结构比较复杂等特点,因此,可以通过GIS(地理信息系统)来对国家的森林资源有一个清晰直观的表示,GIS可以快速获取森林的各项统计数据,实现分析与实际应用的能力,可以对森林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对各种变化都有一个比较及时地反应。但是地理信息系统对于科学技术的要求比较高,很多偏远地区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很难实现,因此,需要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投入和帮助,来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4结语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目前,在我国不同层次的立法中都出现了表述森林概念的相关规定。《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上面列举的法律条文中虽然都使用了森林这一概念,但是却没有一个对森林概念的清晰界定。笔者认为《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表述的森林资源就是宪法、民法、物权法中的森林,或者说是对宪法、民法、物权法关于森林表述的解释。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的森林则是指成片的树木。严格的说,本文所要探讨的保护对象是作为森林资源主体部分的森林,而不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所定义的森林资源。下文中亦会严格的按照这个前提对森林概念的界定,进行环境法、民法、刑法等法学领域在保护森林方面的差异之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更深层次的探究。

一、各法学领域关于保护森林方式的概述

(一)民法对森林的保护

在民法领域中,对于森林的保护是基于物权制度,把它看成民法上的物来进行调整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质客体。我们可以看到,民法上的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具有非人格性,就是说与人身权不能交界。其次,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并且还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最后,民法上的物,目前多为有体物。按照这样的标准,森林就是民法意义上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且能够为权利人所支配的物。

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民法(物权法)对森林的保护大致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森林所有权的保护

通过对所有权的一般理解,我们可以对森林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做出表述:占有权是指所有人对森林进行控制或者管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按照森林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者生活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森林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中主要表现为收取森林产生的孳息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森林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民法(物权法)对森林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以确认权利主体为基础,当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他人通过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的方式使所有权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或者以经济补偿的办法来使他人承担对所有权人的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危及到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况,还可以要求他人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以保证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使。

2.对森林的用益物权的保护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以所有权的存在和物的使用价值为基础,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设立该用益物权的合同的规定,就能独立、排他性的支配标的物。笔者认为,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畜牧、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均可以视为用益物权。

法理上,对用益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所有权的限制上:在用益物权依法设立后,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取消,只有具备法定的事由,所有权人才能终止用益物权;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变更用益物权人对所有权的义务内容;用益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3.有关森林的担保物权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从《物权法》第180条、第183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虽然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正、反两个方面的限制,但是作为抵押的森林只要不属于第183条所规定的财产,不违反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总之,森林的担保物权,就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处分的森林使用权为债权担保,以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由于物权法在立法时采用“一并抵押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到《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即森林抵押时,必须将其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环境法对森林的保护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对环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森林是环境因素的一种,属于一类自然资源。森林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单行法,对森林的保护作了非常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总结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界定了森林的权属;按照指定的林业规划、森林经营方案规范对森林的经营管理;通过设立森林公安、建立森林防火制度、封山育林制度、划定自然保护区以及植树造林等手段加强对森林的养护;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通过设立行政许可的方式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

二、两者对森林的保护之比较分析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是近代的产物。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征:首先,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其次,它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个人财产权利的基础。最后,市民社会是由许多自主的经济单位或商业公司共同构成的集合体,这些经济单位或公司的行为独立于国家之外,且相互竞争。市民社会是由自主与自由的个人为单位构成的,这些个人是平等自主的个人,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独自决定自己的行为,近代市民社会因这种人的存在才能形成。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以自己为目的,所有的他人对自己来说是皆无的。但是特殊的目的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得到共同体的形式,这样在使他人幸福的同时,也使自己得到满足。总之,近代市民的自由、个人主义是与社会必然的结合起来的。我们可以发现,民法的伦理基础即人的相互尊重,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存在及尊严,意思自治仍然是民法的基本原理。由此可见,个人的自由、自主的生活即是民法的理想所在,是民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民法中对于森林的保护,是着眼于保护森林所有权、使用权关系,是将其视为私人的财产而进行调整,不是也不可能以维持生态平衡、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为宗旨。我国民法在立法实践中,对调整对象的量有明确的规定:只调整当事人以财产或者人身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诚然,造成森林破坏的原因是人类的行为,而作为民法上的物的森林也可以作为财产从而被民法所保护,由民法来对破坏森林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我们不要忘记,民法的本位是权利。权利是构成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如前所述,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个人自由、自主的生活。民法的真谛便在于对于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在民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处于主导地位,即义务应当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属于权利。在此基础上,民法设定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权利人权利的最终实现。在这里,权利才是第一性要素,义务是第二性要素。法律的力量在民法领域里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每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就会导致权力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措施与手段。

与民法不同,环境法产生的原因就是环境问题的不断加重。环境才是此法所要保护的对象,环境保护正是环境法存在的目的。具体说来,环境法对森林等环境因素的保护,是着眼于各种环境因素之间、每种环境因素内部的相关联性,因为这种相关联性的存在,使其能发挥生态功能作用,以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旦某种环境因素脱离了环境,就会丧失这种生态功能作用,不再是环境法保护的对象。还是以森林为例,当它被砍伐成为木材之后,就失去了原有的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等生态功能,就不在是环境法所保护的对象。而森林不管是砍伐前还是砍伐后,均是民法作为树木或者木材所有者的物权加以保护的对象。

某些条件下,环境法保护的对象与民法上的物会有所交叉(比如森林)。但是森林也是基于不同的标准而作为这两个法律部门的权利客体,对它的保护方式会因为环境法和民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环境法的产生对原有的民法理念以及价值追求目标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笔者认为它们之间其实不存在直接的逻辑上的联系。一个作为私法领域里调整人与人之间纠纷的私法规范,一个作为在公法领域内对人与人因为环境保护所产生的问题的公法或者说社会法领域。二者其实并没有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有着很深的交集。民法如果要在保障权利主体权利实现的同时兼顾对森林生态效益的保护只有将民法纳入公法领域内才有可能实现。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0)09-0022-03

1 引言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发挥着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及提供木材、能源和多种林产品的巨大作用。森林资源是地面再生性资源,是构成自然环境体系的主要部分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人类社会文明已经跨入了21世纪,由于人口的增长、森林资源的锐减和环境的日益破坏,因此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首先就要保护好森林,这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识。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今,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晋江市地处东南沿海,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生态效益低下、植被分布不均、树种结构单一、生物保护滞后、生态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部分群众缺乏对森林资源保护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非法侵占林地、盗砍滥伐林木时有发生。当前严峻的形势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森林资源保护刻不容缓,这需要我们具有法制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好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作为法律概念的有关客体,其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人们从法律角度来研究、利用和保护的对象。历史经验证明,任何一项事业要想取得成功,其首要条件是制定并实施正确的战略和政策。法制建设与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和标志,也是战略与政策的有力保证。将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是一项远比立法困难得多的任务。

2 法制的形式

法制的形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化;另一种是非专业化。它们的区别在于国家正式颁布的森林法与非权威性之间,法院的判决与民事调解之间,大的正规式教育与业余培训、普及法律常识之间的差别。由于非专业化形式是从群众中产生的、人们习以为常的形式,加之简便易行、易于掌握等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特别是偏远的山区、农村一直为民间主要的契约,但非专业化的形式的最大缺点就是法制化程度低,有时无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往往以旧的道德、习俗作为依据,最终结果往往是对簿公堂。相比之下,专业化的形式是得到国家正式承认的、有法院正式的判决,有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有规则明确,对执法者偏袒的有效限制,科学化程度高和办事效率高等优点,尽最大可能地杜绝了“法外情”和“和稀泥”的现象发生。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形式和非专业化形式各有其作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非专业化的形式适于处理小范围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有比较亲密的联系。比如,在家庭成员、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发生纠纷,更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之间的联系会越来越大,陌生人之间交往也越来越多。我国的林业也将随着WTO的签定,不断拓宽思路,走出国门,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形式逐渐成为主流形式。

3 晋江市林业法制建设回顾

3.1 学习宣传《森林法》,制定配套法规、规章

1985年1月《森林法》颁布实施后,晋江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农牧民群众认真学习领会《森林法》的内容,每年都结合植树节、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还组织林业、新闻等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宣传教育、严格执法、重点打击等内容的林业执法行动,取得了一定实效。为使《森林法》宣传工作进一步深入,市政府还把《森林法》列为全市“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地学习、宣传,逐渐增强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依法护林、依法治林的意识,为实现林业法制化管理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

为保证《森林法》的贯彻实施,晋江市政府还出台了《晋江市开展大造林运动工作方案》、《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检查了晋江市执行《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情况。同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相应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为林业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林业事业的发展。目前,晋江市已基本形成了以《森林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相配套,涵盖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律体系,林业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3.2 加大森林法执法力度

晋江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主管部门认真执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滥砍盗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2004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候鸟二号”、“侦破森林火灾案件会战”、“林地保护”、“长剑一号”、“长剑二号”、“长剑三号”、“追逃和清理积案”、“木材经营加工清理”等一系列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侵占林地、开山采石、火烧山、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9次,全市立案、受理各类林业案件87件,侦破查处87件,查处率100%,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

3.3 加快造林绿化步伐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组织群众植树造林,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是《森林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林业建设的首要任务。按照泉州市下达的造林任务,晋江市每年都超额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全市森林覆盖率由解放前的7.6%提高到2006年的17.2%,特别是1989年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以来,林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沿海防护林面积扩大到2600hm2。晋江市曾多次被评为福建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先进单位,先后荣获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全国造林治沙先进单位和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达标县(市)等称号。

4 晋江林业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1 森林资源遭受破坏问题

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严重地破坏了森林资源,使林业用地大量流失。林地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的重要成部分。晋江市现有林业用地9064hm2,森林覆盖也仅达13.4%,远不能满足国土保安的需要。随着晋江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用地与保护林地的矛盾日益突出,难以做到和谐统一,尤其是沿海防护林地,消长状态逐渐趋于不平衡。同时,用地项目难以真正科学选址,部分用地项目“上山下海”,沿海防护林体系受到破坏,甚至有些重点项目业主未批先动,擅自占用林地,加剧了林地破坏现象。森林覆盖率由2006年的17.2%下降至2008年的13.4%,不但给林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也使水土流失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逐步恶化。

4.2 滥砍盗伐问题

滥砍盗伐是破坏森林资源、造成超限额消耗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晋江市森林资源管理中存的突出问题。晋江经济发达,外来人口较多,这也加大了林木资源管理的难度。尽管晋江市对滥砍盗伐逐年加大击力度,但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滥砍盗伐现象在个别地方仍有存在。

4.3 造林问题

个别镇、街道在造林绿化工作中,存在着造林质量差、管护跟不上、保存率低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虽然开展植树造林工作,制定了相应措施,但落实不够,影响了工作效力。

(2)一些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甚至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

(3)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不能严格依法行政。

(4)执法队伍建设较弱,造成执法手段落后,影响了执法力度,有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也难以保证严格执法。

5 加强晋江林业法制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5.1 完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依照《森林法》,在继续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同时,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法》第8条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措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就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负主要责任,保证辖区内森林资源在现有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在考核当年造林完成情况的同时,还要考核造林保存、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消耗等情况,这些内容应当作为衡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之一。之所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为了切实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落到各级领导的肩上,真正做到领导重视,政令畅通。目标责任制中还要明确规定对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严重的地方,一定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对失职、渎职者依法处理。

5.2 深化体制改革,采取扶持政策

《森林法》第7条明确规定对林农的合法权益以及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同时《森林法》第15条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也作了规定。针对林区实际,为更有效地调动广大农牧民和全社会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当通过进一步立法来调整经济利益机制,实行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允许继承和转让,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经营方式并有。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土地、劳力、资金、种苗、技术机械等作价入股,合作治理开发,共同投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对荒山、荒沟、荒沙、荒滩等,要积极鼓励和推行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股份合作和拍卖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加快治理开发。实行优惠政策,扶持生态建设,如凡因治山、治沙、治沟等而新增的种植业、养殖业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

5.3 加强政府统一管理,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

生态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把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部门的规划统一到政府的规划范围内,不允许各自为政,要让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宣传部门积极组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大造林运动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各地创建绿色家园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团委要结合开展“保护母亲河”、“家园清洁青年活动”,在城乡积极倡导大种名贵树,推进农村环境绿化美化;妇联要积极开展“巾帼绿色家园”活动,动员农村广大妇女绿化美化家园;农业部门是造林绿化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承担起我市林业五大工程建设的技术业务指导以及沿海防护林风口造林等任务;交通部门要负责高速公路、铁道、国道、省道两侧红线范围内的绿化工作;水利部门负责重点水域周边绿化;国土和市政园林部门要分别负责“青山挂白”治理和乡村公园建设;县道和镇村道路两侧绿化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各自承担的项目任务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科学规划,重点明确今年造林的主要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5.4 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管理制度

《森林法》规定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管理制度,是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关键环节。依法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木材制度,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对超限额消耗的地区和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林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补偿制度,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

5.5 加大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加强各级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教育整顿,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

(2)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拘私枉法人员,严厉查处。

(3)继续开展严打专项斗争,对大案要案,排除阻力干扰,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已积压多年的森林案件,全面清查,争取尽快依法查处。

(4)稳定林业执法机构,充实执法力量,健全执法体系。不断增加投入,逐步改善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切实解决好执法人员的编制、经费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树良,田晓霞.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的法学思想[J].林业科技,2001,16(1):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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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蝶琳.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EB/OL].[2010-07-01].Http://riel.Whu.省略/show.asp?ID=1773.

[4]朱景晖.论明朝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法律规定及其借鉴意义[J].鄂州大学学报,2004,11(1):26~28.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近年来,___市林业局始终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严历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林兴林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五年累计实施“天保”造林4.2万亩,退耕还林9.5万亩,荒山造林12.3万亩,飞播造林15.5万亩,封山育林5.62万亩,335万亩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由1998年的34.5上升到41.3,净增6.8个百分点,___林业开始进入了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全新时期,进而实现了林业建设的新跨越。结合实际,笔者对___市林业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1、现状:依法行政,2、成效明显

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队伍稳定,措施得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第一、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___市林业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机构建设摆在工作首位,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已建森林公安分局和资源林政股的基础上,又在10个片区林业工作站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各乡也设立机构并派驻了人员;设立了官渡、罗文木材检查站;在5个国有林场建立了保安部;经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建立了市局直属的林业稽查队,20__年组建56个乡镇森林管护队。全市共有林业执法力量350余人,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管,市林业局建立了法制建设、林政执法、“四五”普法领导小组以及林政案件审查与复议小组,分别确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办人和集体会议制度,做到了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使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得以稳定和加强。

第二、狠抓宣传,增强护林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是搞好林业工作的首要环节。___市林业局十分重视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每年3月出动宣传车3台,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市各地开展了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月活动。二是书写林业宣传标语7400余条,竖立护林宣传碑牌112个,城区对河沿铁道线的12个固定大字碑格外醒目,“绿化___山川,建设生态屏障”既表明了全市的三大目标之一,也是___城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三是连续五年以“___气象历书”为阵地,在18万余册的每一页上都刊登有林业法规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万户。四是印发市政府护林公告11万余份,下发各地广泛张贴宣传。五是与市广播电视办节目,在收视率较高的《___新闻》前采取片头题名、打字幕、插播公益广告、宣传天保及退耕还林的政策、法规每周12次,每次3-5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制宣传,“建设生态屏障,实施退耕还林,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林经双赢”已深入人心,《绿色天保行》、《绿色在延伸》等系列专题报道节目播放后,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特别是20__年8月26日晚上,在城区首次举办了“天保工程广场文艺晚会”,市里四大家领导光临晚会,市委林朗书记亲自到会指导,城区1万余人观看节目,“林业人之歌”、“我为林业献终生”、“杨二嫂退耕还林”等节目反响很好,起到了积极的轰动效应。之后,由林业局、民政局等四部门于11月3日在黄钟片区以“乡音、乡情、心连心”为主题,开展了一次送文化下乡慰问演出活动,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又推进了文化事业,深受当地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通过这些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林业政策法律意识得以明显增强。

第三、明确任务,落实执法责任。为保证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过认真清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50余部(件),协管执行的6部(件)。为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印发了《___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选编》150本,执法岗位人手1本,把林政执法的目标责任落实到职能股室(分局),并由局长与股长签定了执法责任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发了《关于规范林业执法

行为,准确实施林政处罚的通知》、《关于委托片区林业工作站实施部份林政处罚权的通知》等等,进而规范了林业执法管理程序和林政处罚权限,在执法实践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责任明确。第四、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抓好培训,更新知识,是不断提高执法者素质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___市林业局先后选送局长、书记、科(股)长、场站长和森林公安干警60余人次,参加了北京、南京、成都、达州等地的更新知识和业务培训,使林业队伍素质得以不断的提高。

根据近几年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___市林业局近三年先后举办了森林管护、林政执法、资金管理、业务技术等各类>!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知识考试均取得较好成绩,获得了合格证书。新《森林法》颁布后,在全局开展了《森林法》知识竞赛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执法素质得以明显提高,基本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无错案,无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展示出林政执法、依法治林的良好形象。

第五、创新机制,规范执法管理。为适应实际工作,针对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了《___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共7章41条。经市政府批复,市林业局发出了《关于几种林业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林政处罚意见的通知》。此外,坚持实行了市内木材运输证制度,整顿和加强了市内木材的流通管理。为了巩固绿化成果,近四年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涉及4万余农户,经过艰苦工作,已核发林权证3.2万户,进而明晰了产权,加强了林地执法管理。

结合实施林业两大工程,___市林业局创新思路,建立乡镇森林管护新机制,在各片区设立两名林政执法员,以加强林政执法监督与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森林管护工作队伍的管理办法》、《关于片区林业站林政执法员的业务管理规定》等等;收集整理《___市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已有两集;经过实践和探索,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剥离开来,把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森林公安分局,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走出了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的成功之路,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支持。

第六、依法治林,维护林区平安。森林公安分局全体干警以维护稳定为己任、促进发展为目标,建立“打、防、控”一体化机制,以森林公安分局为指挥中心,以片区森林管护中队和国有林场保安部为依托,以乡镇森林管护和木材检查站为主体,覆盖全市的林区治安整体联动六大防范体系。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天保行动”、“猎鹰行动”、“春雷行动”、“破案攻坚战”等专项斗争,依法治林出重拳,维护平安创佳绩,两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违法案件277起,清查出无证木材1330立方米,查获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53只(条),计4883斤,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80余人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8万多元。森林公安分局被省厅表彰为“林业严打先进集体”、“林业公安工作先进集体”,并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单位称号,有3名干警受到记功和表彰。在办案中,坚持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办事,有7起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1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三次开庭均判决维持了___市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充分显示出保护森林资源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而为维护林区稳定,保护绿化成果,促进林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问题:有法难依,4、执法更难

由于林业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短期利益的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尽配套等诸多原因,林业和林政执法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商品材零指标,执法较难。从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商品材采伐已连续四年零指标,而开发煤、矿等地下资源所需坑木、箱条又是属于商品材类别,经过技改、整顿后的合法煤、矿开采作业就必须使用木材,因而非法收购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比如农网改造、万复高压线等工程,批准建设未把采伐木材纳入计划,实际施工时需要采伐木材,而且要进入流通销售。支持重点工程和严格林政执法予盾突出,在林业行政执法上的困难和阻力也较大。

(二)、林地管理不力,难施处罚。在山区农村,以开发项目、发展经济为由,乱采乱挖侵占林地的现象较为突出,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近两年来大力修建乡、村道公路而随意侵占林地,由于是山区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而集资修建,基本上无法查处。其次,近四年来全市已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执法实践中对未停耕、复耕或损毁幼树、幼苗等案件,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都很困难,因而震慑不力。

(三)、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行政。有的基层乡镇领导法律知识淡薄,随意签发采伐证,有的甚至超越权限审批采伐证,如果乡镇林业员不办,就扬言撵出乡政府。有的乡镇公然拒收上级安排的林业员。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

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有的乡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也“积极插手”办理林业案件,对当事人滥施处罚,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法程序不严,随意施罚。本来,实施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否则处罚无效。但目前在执法实践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当事人,图省事而轻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处罚前必须履行的告知、听证和决定书的送达等基本程序在案卷中少有反映,多数案件没有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制作法律文书也不够严肃和规范。

(五)、调查取证简单化,“以嘴代卷”。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有的连基本材料都不具备,“以嘴代卷”现象时有发生。所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取证材料书写也不规范。

5、对策:提高素质,6、准确执法

新《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为林业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须坚持准时执法,依法治林兴林。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围绕基础抓基层,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和加强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围绕普法抓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建设的首要环节。《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四五”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墙报专栏、标语口号、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到自觉管山护林,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

三是围绕素质抓学习,提高执法水平。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执法。

四是围绕提高抓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抓好教育培训是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途径。要结合当前执法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抓好培训,每年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选送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所侧重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检查和监督执法人员工作,提高整体执法素质,加强林政执法,维护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