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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确权纠纷新政策

林地确权纠纷新政策

林地确权纠纷新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村 林权 纠纷 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2-0118-02

一、林权纠纷概述

1.林权纠纷的含义

林权纠纷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等问题所发生的争执和争议。当前,开展林权纠纷矛盾化解工作十分迫切。

2.林权纠纷的特点

2.1案发的必然性。在农村其主要体现在: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比较欠缺,导致农村公有经济利益的分配得不到公正,包括了农民之间签的合同的不完善合不合理现象,所以发生林权纠纷不可避免。

2.2诉讼主体的不变性。林业承包合同是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而林业合同纠纷的主要诉讼主体包括了承包人和发包人,当一方在违反了民主议定的原则或是侵害农民利益的时候,村民或是村民代表半数以上的都可以作为林业纠纷诉讼的主体进行诉讼。

2.3林业纠纷的群体性。林业纠纷发生以后,村民往往会成群的进行理论或是追讨,林业纠纷的群体性是林业纠纷中最难克服的障碍。

2.4林业纠纷的对立性。在农村,因为人们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理解程度不同,加上村民对经济利益的各种追求驱动,纠纷双方对立的情绪非常严重。

2.5广泛的影响性。林业承包是一种多当事人的承包方式,因为人多,有时候也存在发包方因为被某种村民议定的原则时,会引起村民乃至全村农民的不满情绪,引发群体村民上访事件,其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因素,矛盾相当尖锐。

2.6林权纠纷的复杂性。从林业的过去来看,林业政策时刻在发生改变,一步步遗留下来的问题比较显著,导致了现在因素的复杂多变,矛盾横向交错。

3.林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不仅仅是现在改革的问题,也有诸多历史上一步步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且还包括了现在国家政府的各种过度干涉,村民打破林业原先利益格局等的客观原因。简单来说,其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点:

3.1国家政策的变化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林业政策不断发生变化,国家时刻在调整着林业生产关系的发展,从到承包,林业政策不断地在发生着变化,每一次国家新政策的出台,都会打破或是改变林业原有的利益格局,因而会出现一些新的林业纠纷。

3.2政府的各种干预

政府的干预是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政府干预导致集体林制度安排存在了一些缺陷。导致村民或是群众集体对政府的不满,从而造成各种林业纠纷。

3.3林权流转不规范

林权的各种合同、流转、发包不够规范,一些合同未能很公平公正均衡的反映各方在林权方面的问题,没能很好地体现出合同双方在林权问题上的利益,这样也会导致林权纠纷案的发生。林权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在林权方面的利益和问题,说明林权的归属。

3.4林业资源产业的逐年升值

近年来,林业资源产业的逐年升值打破了林业资源原有的利益格局,村民对林业资源产权的需要越加严谨。林权纠纷是一种显性冲突,从冲突 的发展规 律看,在一般情况下,显性冲突是由隐性冲突发展而来,而转变的关键因素是 利益的变动与凸显。

二、林权纠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1.林权纠纷存在的问题

1.1涉林矛盾逐年增多。涉林矛盾是农民群众反映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是造成林业纠纷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林业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现在社会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经达到最大化,涉林问题的日益严峻必将阻挡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1.2“均山到户”与集体经营的矛盾日益加大。首先“均山到户”政策难落实。其次,在林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林业经历过了经营体制改革的数次改革。

1.3林木资源保护压力重。森林资源的保护压力重其主要表现在:农民群众在发生森林火灾时故意不愿意参加森林救火,有时候故意顺机乱盗乱伐导致森林防火救灾力量不足、盗伐滥伐严重、业主采伐林木被逼支付不合理高额补偿费等系列问题。

1.4林业生产科技推广比较难。在农村,不管是大户还是小户,分到了山或者是承包。收购等,他们都会抱着一种靠山靠天的“坐收渔翁之利”的想法,看不到新时代科技带来的好处,他们不愿意用心投入去做好,随而浪费土地。

1.5林地使用费征收比较困难。在林改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村没有很好的把握住集体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造成了集体没有从其林地使用费上获得长期并且稳定的收入,当没有林地使用费没有应该收的没有收时,就会给村里面林业资源的正常运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1.6林业技术组织化程度低。农村人民对于林业资源的一些相关政策方针理解不够全面或是理解不到位,加上现今农村农民只注重利益,不注重知识产权的学习等,造成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概念模糊不清楚,理解吃力,导致林业纠纷的发生。

2.林权纠纷的解决策略

解决林权纠纷对我国林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完善农村农民的知识保护意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林权纠纷的策略,望对我国林权纠纷起到一定的阻挡作用。

2.1完善林业相关知识法规立法。完善林业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给法院在审理林权纠纷案件时给一个相关的法律依据,也给广大农民群众一个学习林权知识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林权保护的法案。

2.2加强法治教育。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乡村干部,应当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尤其应当注意不能随意收回林地的经营权,随意否定原村委会的林地发包权。

2.3增强保护合同意识。合同是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利益的唯一凭证。其更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就应该依法遵守,诚信履行合同的相关内容。

林地确权纠纷新政策范文第2篇

一、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特点

(一)成因复杂,时间久远。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有的属于不同的历史情况造成,前后经历了几十年;有的随着行政区划几经变化;有的知情人早已不在世,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予查清。

(二)主体群众性,调处困难。过去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双方主体多为村民,往往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就能得到解决。而现在纠纷的主体大多涉及村寨、村委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调处困难。有的纠纷调查人员刚刚接触,村民随之集众上访,以众人之力量,无端生事,扩大事态,影响了社会安定,阻碍了纠纷的正常调处。

(三)争议面积大,界线模糊。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山林土地几经调整,村民持有的各类证据所确定的界线模糊不清,模棱两可,争议的面积从过去的几亩上升到现在的百亩、千亩,增大了纠纷的调解难度。

(四)山林土地增值,寸土不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之小城镇建设和改造,农村异地搬迁工作的开展,山林土地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价值越来越高,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

二、当前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处队伍法律素质偏低,观点不明确

由于农村山林土地纠纷逐年增多,政府部门顾此失彼,为了稳定大局,常常从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处工作队,代表政府对山林土地纠纷进行调查调处,而该临时组成的调处工作队员大多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专业知识,有的在调查取证中调查人员无执法权,致使取证无效,有的违反办案程序,致使调处程序违法;有的在各方当事人提供多个相抵触的证据时,不能按照证据使用规则一一认定或排除,致使认定事实错误或模糊;有的在接到纠纷调处申请后,不知从何入手,只能模棱两可,草草从事,作“和稀泥”的调解,难予说服群众。

(二)调处工作队员责任心不强,纠纷久调不结

由于社会矛盾调处工作队是抽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工作人员接案后,责任心不强,为了寻求一段时间的稳定,避免群众上访,将大部分时间放在做群众思想工作上,不敢接触纠纷的实质,理直气壮地指出当事人之过错,惧怕群众上访,惧怕“搬开石头蚂蚁多”,致使不少纠纷久调不结,上批调处工作队接案后,作了一定调查,稳定一下纠纷当事人的情绪,又将纠纷交下批工作队调处,一批转给一批,转来转去,群众纠纷仍然得不到调处。

(三)“补偿式”调处埋下新纠纷隐患

当前农村村民与国有林场、村办林场以及企业之间的山林纠纷比较突出,调处过程中,调处人员虽然知道村民的主张无理,但为了寻求稳定,大多劝说林场、企业一方让步,用金钱适当补偿给村民,或是让企业为村民办一些实事,以钱买平安,力求平息争端,虽然纠纷得到了解决,但却存在着不少弊端,企业周边村寨看到其他村寨得到补偿,纷纷效访,以至又引发新的纠纷。

(四)生效“决定”或“判决”难予执行,群众寻求依法调处的信心不足

由于农村山林土地纠纷主体的群众性突出,村民法制观念淡薄,“法不治众”思想严重,在调处纠纷中不寻求合法的程序解决问题,政府的“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执行困难。有的纠纷早已经过“处理”或“判决”,村民不按交待的法律程序解决争端,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履行、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履行、不上诉,处理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仍拒绝履行,有的组织群众上访,有的组织群众对抗,而执行部门的强制执行力度不够,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群众对寻求政府部门的调处信心不足。

三、做好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做好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开拓进取。当前把握好以下几点比较重要: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一是加大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力度,制定相应各类章程、公约,积极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在“防”字上下功夫,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对已发生的纠纷进村调处,增强村民的法律法规意识。一方面,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寨”活动,通过上法制课,营造法治氛围,使村民逐步树起“山林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用地要依法,违法要受处罚”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加大对职能部门及村干部的培训力度,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政策,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培养一批“知识型”、“业务型”的调解骨干。促进自身调处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杜绝违法调处纠纷。二是组织堪界绘图,对辖区村与村之间、单位之间、企业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山林土地使用地界进行堪界,制作相关证书和图纸,由双方签字认可,明析四至,从源头上杜绝纠纷产生。

(二)树立“大服务”的工作意识。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积极作用,正视深化农村改革出现的新矛盾,立足于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精心设计农村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形式和载体,引导农村村民遵纪守法。农村党组织和治保、调解组织要在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同时,为行政调处部门在调处纠纷中献计献策,帮助预测纠纷发生、调处可能引发的新矛盾。

(三)构筑“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建立适应新时期调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所需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形成预防和化解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在县级成立相应稳定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调处领导机构,指导协调农村山林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三是组成以乡镇国土资源所、司法所、林业站为依托,挑选政府部门精干人员参加的防止矛盾激化排查小组,明确职责,重点解决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得扎实深入。

林地确权纠纷新政策范文第3篇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特别是吉林省落实农业税全部取消和粮食直补政策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但也带来了一些矛盾,特别是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矛盾尤为突出。税改以来,靖宇县县乡两级调解仲裁机构共接待受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653起,涉及农民总数3197人。

1.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起的纠纷;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经营权侵权引起的纠纷;未取得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土地补偿分配纠纷;经营权继承纠纷。

2.土地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

2.1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

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达到了历史从未有过的程度,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中央一号文件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以“两减免、三补贴”为重点,启动了城市资源施惠农村工程;农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土地效益增加明显。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农民对土地的渴求也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个高潮,许多在城镇打工的村民也开始走回家门承包土地,以求好的收入;原先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

2.2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由于各种原因未分到承包地问题

1982年土地承包后,由于土地价值较低,户口在本村,全家已搬迁外地多年,有的农户弃耕、抛荒、有的将地交回村里;许多农民外出劳务,土地私下流转,口头协议,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部分合同也存在文本不规范,内容不齐全,流转面积、标地不准确的现象。靖宇县弃耕、抛荒的农户有215户1610亩,交回村里154户1153亩,私下流转394户2961亩。发包方将弃耕、抛荒的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第三者产生纠纷;私下流转、口头协议的,由于未在村里备案,按照二轮土地承包规定未能分到承包地,引发纠纷;因当初落户手续不全或与村有不要地协议未分得地;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增人口要求分地。

2.3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

部分承包有失公开、公正,承包关系是在村务会上以口头形式确定的,不签订书面协议;有的协议由村里个别领导私自敲定,不拟定承包方案或拟定承包方案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履行民主管理程序;还有一些村干部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采取正当的公开竞价的承包原则,仗权承包土地,偏亲向友;有的村干部不如实向上级申报本部门、本人及亲友承包村集体资源的情况,非法承包、暗地经营,此种情况极易引起农户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没有根本依据,这也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

2.4机动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机动地发包时间过长,合同不规范;因村欠个人债务,抽出村民地抵债年限过长,农民要求毁约还地;农户之间土地转包、转让,因政策调整引发合同纠纷。

2.5土地权属不清,通过行政手段难以解决

地方与林场地权属不清,农户已开垦多年荒地,有的已办了国有土地证,有的已纳入集体土地台账,可林场近年来却以在林业区域内强行收回引发矛盾;由于个别村干部不负责任,造成村集体耕地或林地遗失,在1990年后林业部门以林地版图认证时,未经实地踏查就盖了公章,致使林业部门以林相图为依据向农民索要一直耕种的土地;1990年后林业部门用林地与村集体的林地或耕地互换,后来都成了林业部门的林地;国家电网改造铺设高低压线路后,遗留的线路地农民耕地多年,现林业部门索要林地;移民搬迁新建村开垦的耕地被林业部门强行栽树。

2.6集体确实既无地源又无经济实力,矛盾问题突出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实践证明,它对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缺陷。土地承包规定30年不变,目的在于维护农村的稳定。土地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则是为了巩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分析该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30年不变。假设土地承包经营后第2年又增添了人口,以新生儿为例。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总原则,该新生儿将在30年内得不到土地(虽然该法规定用机动地等调整给新增人口,但该法又规定,机动地不足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村委留机动地的很少)。在结婚生育以前,他与其父母一块居住生活,可能感受不到没有土地带来的压力。但他成人后,假设他24周岁结婚,对象也是24周岁,与他同种情况。婚后又生育一子。他们这又是典型的一个农户,但他们在以后的6年中仍不可能得到土地。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新的农户就可能面临吃不上饭的境地,他们会要求行使承包权,产生纠纷。

3.解决土地纠纷的对策

3.1加强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

涉农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开展政策下乡活动,深入讲解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现场解答农民的问题,让农民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加强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旨在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十九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遏制村委会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3.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权属案件要依法加快办理

政府进行土地详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委土地工作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在以前详查的基础之上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经营权证书。通过及时确权并排除隐患达到减少土地纠纷的目的。镇政府还要在土地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产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3.3规范土地合同样本,加强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指导当事人正确签订承包合同是搞好合同管理的第一项工作。必须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签订,减少订立合同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杜绝口头合同。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合法。土地承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3.4把好鉴证关

搞好合同鉴证是防止合同纠纷的关键,在合同鉴证中要做到“五不”:内容不合法,指标不明确、格式不规范的不予鉴证;条款不齐全的不予鉴证;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的不予鉴证;手续不完备的,不合乎规定的不予鉴证;程序不合法的不予鉴证。

3.5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检查

在县级要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在乡级健全承包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在村级设立承包合同管理小组,从而形成层层管理的组织网络,针对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对土地发包的全程进行监督,以维护村民承包经营权的落实,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迈向更高层次。

3.6搞好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合同仲裁,维护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丰富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3种: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调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方式,应该大力加强和进一步丰富。调解可分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第3人或者村委会主持调解、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在此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调解还应贯穿于仲裁和诉讼之中。不管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是应当多做调解工作,切勿轻率处理。调解时,可找一些德高望众的第3者帮助调解,也可以让村委领导或者基层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所出面协调。总之,不管用什么方法,目的是调解解决矛盾,防止矛盾升级。

林地确权纠纷新政策范文第4篇

一、__县法院近三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__年以来,__县法院共受理各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6件,审结146件。其中20__年32件,20__年53件,20__年61件,从总体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在已审结的146件土地承包纠纷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4件,占36.9%,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2件,占21.9%;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补偿纠纷39件,占26.0%;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1件,占14.4%。从案件类型看,涵盖了土地承包纠纷的方方面面。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县新城区的建设和政府“工业强县”政策措施的实施,使我县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补偿案件从20__年的占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2%上升至全20__年34%,改变了以往以家庭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金纠纷为主的土地承包纠纷状态。

2、诉讼主体具有群体性。在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5-10人的集团诉讼案件21件,占14.4%,10人以上集团诉讼案件11起,占7.5%。也有某些案件起初是由个别主体提起,但此类案件的判决对其余群体具有启发、仿效作用,具有潜在的群体性。这类案件一般大都体现在土地征用、占用补偿纠纷中,我院去年相继受理的青山镇双桥村部分村民租赁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案即属此种情况。先是该村村民杨某因土地租赁补偿分配一案与所在村民组产生冲突,诉至法院,待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后,相继又有张某一家、王某一家和刘某等情况联名其所在村民组,此类案件即是由个体的诉讼引发出了潜在的小群体诉讼。

3、争议的土地用途复杂。从争议土地用途来看,过去主要是以耕地为主的农用地,而近两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既涉及耕地也涉及鱼塘、林地、沙滩地等承包用地。

二、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有的只有口头约定而未形成书面合同,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也无口头约定。即使形成了书面合同有的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2、有的对标的物未约定清楚,承包土地、林木等界限表述不明确。3、有的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只规定按法律、政策处理。

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的纠纷以及因土地被征用、征收而引起的土地补偿纠纷。主要表现在:1、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粮食价格的上涨、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部分农民回流农村要求实际耕种人交回土地的情况较具普通性。而实际耕种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轻易交回承包土地,引发了一些纠纷。2、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不完备,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不规定,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及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的指导,引发了一些纠纷。3、有的村集体不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给农民合理的补偿,损害农民的利益,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承包户不理解不接受而引发纠纷。目前,由于我县新城区建设需征用、占用土地,此类纠纷在增多。

三是村集体组织、村干部违反法律政策擅自发包土地,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滥加干预,甚至随意解除合同。主要表现在:1、一些村集体组织、村干部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因而难以正确规范执行。在我院已审结的本县城关镇大园村村民林某诉其村村委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大园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民主议定的情况下与林某签订栗树承包合同,后其又经合法程序与另一村民曹某签订了一份栗树承包合同,以至于林某的承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2、有些村委会负责人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分配土地、计收承包金,有的发包人以合同约定承包费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甚至单方终止合同。3、有的村委会因为负责人更换频繁,出现了“新官不理旧帐”现象,新村委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便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四是村民承包方履约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有的承包户不遵守合同约定,不主动交纳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如我院已审结的高店乡闫河村泗淮组与刘培喜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培喜已实际承包了7年的土地,但只交了一年的承包金,故原告高店乡闫河村泗淮组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补交承包金。后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三、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合同内容,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严格严格遵守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程序的[文秘站:]强制性规定,按照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对承包土地的名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费数额、交纳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3、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登记制度。对流转合同合乎法律规定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对流转手续不规范,内容不明晰的,可考虑重新订立协议。

4、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由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严格登记、签证、备案。

第二、切实抓好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业指导服务体系。政府经营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手段。要依法搞好土地的划界、规划等工作,依照规定及时办理确权等有关手续,消除土地纠纷隐患。

第三,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1、由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乡镇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2、在承包期间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的,要将土地归还给农民。3、将土地对外租赁的要给原承包户合理的补偿,待租赁期届满后,将耕地归还于原承包户。4、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林地确权纠纷新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现状;问题;对策;四川西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耕地延伸到林地,其核心就是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兴林富民为目标,通过“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林农,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利、利有其责[1,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三农”工作的一件大事,是一场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西昌市林地面积160 435hm2,占全市幅员面积的60.4%,其中集体林地45 512hm2,占全市林地面积的28.4%,集体森林面积34 454hm2,占全市森林面积114 774hm2的30%。《西昌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西昌市林改的范围,对东西河飞播林区、泸山风景林区、螺髻山风景名胜区、黄联土林、邛海周边以及金河两岸1km范围内的集体林地、自留山、责任山等全部区划为生态公益林。公益林暂不纳入此次林改,只换发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1改革实施现状

1.1组织实施

西昌市本次应纳入林改的林地面积为33 400hm2,涉及全市36个乡镇,涉及人口392 169人,占乡镇农业人口406 547人的96.5%,涉及户数131 275户,占乡镇农业户136 390户的96.3%。www.133229.coM因此,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西昌市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西昌市生态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为了切实组织实施好西昌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成立了以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乡、村、组各级均对应成立林改机构。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抓。按照林改政策和技术规程,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高位推动、强化责任,加强培训、确保质量,深入宣传、发动群众,把握原则、灵活操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调处纠纷,加强调度、深入调研,严格管理、规范档案的主要做法,全面推进西昌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前除因纠纷问题未确权的面积外,全市累计完成林块确权967块,确权面积为28 683hm2;并对界限、权属清楚无争议的宗地开始公示;根据森林分类区划,结合各乡、村、组林改方案和村民意愿,确定公益林8 600hm2,商品林24 800hm2。

1.2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一是确权。全市完成确权的村民小组有920个,完成编制林改实施方案的村民小组有920个,占涉及组数的100%;确权面积28 683hm2,确权率为85.83%(部分有纠纷的林地正在调处中)。二是林权勘界准确率。西昌市由林改办牵头分片区组织林业场、所、站、司业务精、技术过硬、政策性强的技术人员组成外业勘界技术队伍,与乡、村、组各级组成的勘界确权小组一起到实地进行了勘界确认。在外业勘界中采取从外向内、由大到小、先易后难的方法,先确定乡界、村界、组界,再实测宗地界,避免了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之间的重漏错乱。在具体宗地实测中,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坚持“三个到场”的原则,即由林主与四至接界人、村组干部与技术人员、林改人员与包村干部到实地确定四至界限,经勘查无异议后,由林改技术人员按指界人、接界人、林主、村组干部确认的界限,结合森林分类区划图、林权证底图,用gps测量周界,技术人员及其他踏查人员当场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外业勘界调查表》上签名。组织工程技术骨干,针对责任山和自留山边界的确定、公益林范围的划定、以及地方性保护林的调整等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宗地区划的准确度达到本次林改的政策及业务技术要求,做到了人、地、证相符,图、表、册一致,勘界资料完整准确。在进行勘界同时各乡、镇在林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建立了村级林权登记台帐。在内、外业工作结束后对界限、权属清楚无争议的宗地开始公示。在自检抽取的63宗地中,合格61宗,基本合格2宗。三是林权纠纷调处。矛盾纠纷调处是林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确保改革成功的关键。为此,应坚持把矛盾纠纷调处贯穿于林改工作始终,切实强化措施,扎实抓好各类林权纠纷的排查处理工作,确保了改革顺利推进和农村社会稳定。全市共排查林权纠纷420起,排查面积13 633hm2,现已调处383起,调处率达91.19%。四是林权证发放。已经完成宗地微机录入507宗,面积14 353hm2。五是群众满意度。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林区林农利益格局的大调整,牵涉面广,涉及到各方利益,做好这一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林农能否得实惠、群众是否满意等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将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在工作中始终做到坚持原则、统一政策、严格纪律。林改期间未发生哄抢国有林木等资源破坏现象,未发生突出乱砍滥伐导致生态破坏现象,未出现以权谋私、违规违纪事件,未出现大的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等严重影响林区和谐的事件。自检采取每个村民小组随机抽取10户村民了解群众对林改的满意程度,共抽取630户村民,满意率608户,满意率达96.51%。六是档案管理。林权改革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历史记录和今后解决林权争议、确保林权顺畅流转、促进森林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市档案局、林改办全程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多次组织各乡镇档案管理人员和林改办业务人员就林改所形成的资料、卷宗及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进行业务培训和现场示范操作,让林改档案人员全面掌握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按照林权档案管理要求和规定建立了林改专档,落实了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乡、村、组林改方案、合同、林权登记以及村民(户主代表)会议记录、决议等有关林改资料收集齐全、完备,实行一乡一档、专柜保管。建立了林权登记审批信息电子档案。

1.3初步成效

一是农民对山林有了新认识。林改前农民认为山林不是自己的,林子长好长坏无所谓。林改后群众把自己山上的树当作“绿色银行”,当作“潜力股”、“成长股”,当作“未到期的定期存款”,认为它可以增值,舍不得随便砍,自觉增强了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和产业发展观念。二是林业发展增添了新活力。林地承包经营权到户后,经营者敢于投入、舍得投入,积极采用林业先进技术,不断加强林业生产管理,并逐步形成规模,推动了山林由粗放型经营向高效经营转变,推动了林业发展。三是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在林改工作中,各级广泛宣传《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基层干部尤其是农民群众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普遍增强了民主和法制意识,有力推动了农村民主法制化进程。四是密切了基层干群关系。市、乡两级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在林改中经常进村入户宣传政策、开展培训,与农民群众心贴心、手把手,促膝相谈,研究问题,调解纠纷。干部和群众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干部成为农民群众的贴心人,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干群关系紧张的局面得到了好转。

2存在的问题

2.1林权纠纷矛盾大

林权纠纷矛盾主要表现为集体林同国有林之间的纠纷。一是西昌市彝族乡镇的集体林基本都是在国有林中划分的,其四周都是国有林,20世纪80年代划分集体林时都是指山为界,普遍存在四至不清,这次林改中很大部分村组都想将国有林占为集体林;二是集体之间存在地界不清,争议问题很突出,虽经多次调解,但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三是自留山主同集体之间的纠纷,西昌市普遍存在自留山被集体收回再次发包,引发很多纠纷,各不让步,影响了林改工作的推进。

2.2流转不规范

西昌市的林地流转都是林主同受让方直接交易,没有通过林业主管部门鉴证,也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很大一部分村当时没有经过2/3以上村民同意,由村组干部作主就流转了,并进行了公证,现在林改中一召开村民大会,群众强烈要求将林地收回,有的在流转时虽然经过2/3村民同意,但是在这次林改中,村民表决要将林地收回,再是已经发包给大户造林的林地,村民也要收回均山或均股。

2.3林权证的归属问题

按照1宗地只办理1个林权证的政策,大户承包造林的林地应当办证给大户,但是村组和村民坚决不同意将林权证办给大户,要求必须办给集体,否则不开展林改,对有关表格不盖章。

2.4森林类别问题

按照政府区划的生态公益林区位,江河两岸、可视范围内等重点生态区位必须区划为生态公益林,但是部分村组坚决不同意,要求必须划定为商品林,不然村组无法将林地进行流转。

3对策

3.1强化领导、组织和服务

一是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安排相应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市财政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补贴,以确保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完成。二是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落实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三是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消除群众疑虑,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四是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目标。五是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档案流程管理,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规范有序,切实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服务。

3.2转变工作职能,切实规范林权管理

一是加强林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将林业部门的职能分离出来,建立健全森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林权登记中心、林业科技法律咨询中心、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以及林产品信息咨询服务等机构,搭建林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开展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简化程序,为林业经营者提供全方位、系统化的服务。二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市、乡(镇)林业系统的联网运行,建立起林权证核发、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森林防火以及病虫害预测预报等监控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逐步整合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实现林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统一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3]。四是加强林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组建森林保护协会、林产品销售协会等各种林业行业协会,引导林农在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创新林业经营实体。

3.3坚持依法治林,落实林业配套政策

一是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允许业主对依法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自主经营,允许转让和继承。二是金融部门要继续对林业信贷实行扶持政策[4]。三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有关林业项目和林业扶持政策应保持不变。四是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严防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名,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4参考文献

[1] 郑风田,阮荣平.集体林权改革评价:林产品生产绩效视角[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19(6):107-114.

[2] 王蕊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以贵州省瓮安县的林改实践与林权纠纷为考察点[j].法制与社会,2009(32):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