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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调查报告

林地调查报告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我省宜林地拍卖与治理的现状

宜林地主要指适宜植树造林的荒山、荒地、荒滩,宜林地拍卖是指宜林地所有者将自己所有的宜林地使用权以拍卖的形式转让给他人,取得一定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承包经营形式。通过宜林地拍卖把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发治理宜林地资源的积极性。

早在 80年代,针对林业“三定”以来,群众承包的责任山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问题,有些地方就将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和荒滩(当时称“三荒”)承包或无偿分配给农民群众开发治理。但由于群众存有怕政策变等心理,开发治理成效不大。90年代以来,全省各地借鉴以前的经验教训,把拍卖“三荒”作为扩大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1990年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规定:对林业“三定”后在荒山、荒滩、荒地上营造的中幼龄林,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可以活立木为载体,实行营林劳动、管理、科技、资金投入的有偿转让,或称“买卖青山”。1994年省林业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拍卖宜林“三荒”工作的意见》,对我省宜林“三荒”范围、拍卖的程序、拍卖价格的确定、拍卖年限及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拍卖“三荒”的优惠政策措施。全省出现了宜林地拍卖治理的高潮,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拍卖荒山、荒丘、荒滩、荒地520万亩,共有78533户,366家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购买了宜林地,其中已有60%得到了初步治理开发。

总结各地宜林地拍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户公开竞争拍卖。对交通方便、立地条件较好,治理难度较小的宜林地,单户有能力治理的,采用单户公开竞争招标拍卖。

2、联户购买,股份开发。对宜林地面积较大,分布

相对集中,一家 一户难以治理的,由农民群众通过联户购买,股份开发,按股分红。入股的方式包括: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投劳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入股的股东包括农户、个体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3、均分到户,拍卖治理。有些地区,为了避免在治理见效后出现“红眼病”,将宜林地按立地条件合理搭配,平均划分到户,由各户向集体交纳宜林地使用费或按收益分成。这种方式在迁西县围山转治理中普遍存在,由于围山转多种植板栗等经济林木,效益较高,这种方式较受欢迎。

4、改包为卖。为了维持以前形成的承包关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强化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修改承包合同,合理作价,一次性卖给原承包者。对承包后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效果较差的,集体收回,统一作价,公开招标拍卖。

5、面向社会跨地区跨行业拍卖。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366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了宜林地。目前,参与跨行业购买宜林地的主要有:城镇下岗职工、城市个体工商户、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等。团体主要有:厂矿企业、政府机关、宾馆饭店等,其购买的目的主要作为本单位的生产开发基地或休闲旅游度假基地。投资达200万元以上。

目前,农村宜林地的开发项目主要是发展林果业、养殖、旅游业、建立工业原料基地。

二、我省宜林地拍卖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一)主要做法

总结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主要做法是:

1、强化组织领导 积极稳妥推进

经过近几年来的宣传发动,各地对宜林地拍卖工作较为重视,多数地区把这项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在调查的县(市)发现,多数县的县委、县政府都成立了由县主要领导挂帅,林业、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宜林地拍卖领导小组,有关乡村建立了拍卖组织,精心组织拍卖工作。曲周县成立了由主管副书记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农工部、土地局、林业局、开发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村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林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组织。

2、规范拍卖程序 保证公正公开

在宜林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各地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制订拍卖方案。在拍卖前对宜林地进行摸底调查,统一规划。制订拍卖方案,交群众代表讨论,报乡和县有关部门审查。二是合理确定宜林地标底,公开竞争拍卖。由乡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组成评估小组,根据宜林地的不同类型、立地条件合理确定标底,张榜公布,公开竞争招标。三是签订合同,进行公证。一般作法包括:统一制作合同样本,规范合同内容,包括四至界限、承包期、治理标准和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进行司法公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土地和林业部门要及时确权发证。四是搞好拍卖金管理。多数地区的宜林地拍卖金管理较为规范,主要作法是村有乡管或村有村管,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治理和改善农村的社会公益事业。有的县将宜林地拍卖金 纳入村有乡管范畴,能够用活用好。

3、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的范围、面积、期限、价格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宜林地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宜林地主要包括:荒山(约占全省宜林地面积的90%以上)、荒地、荒滩。有些地区对限制拍卖的宜林地也做了规定;宜林地的拍卖期限根据立地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地如迁西的围山转、平原地区的路、渠、废耕地拍卖期为30年以下,立地条件一般的宜林地拍卖期为30-—50年,立地条件较差的边远山地一般确定为50-—70年;拍卖面积根据本地宜林地资源存量、购买者的治理能力,宜林地的分布特点及村民的意愿由村委会研究决定,一般控制在10--100亩,购买1000亩以上的大户主要分布在承德市。关于拍卖价格的确定,一般由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宜林地的立地条件等级、交通条件等确定底价。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宜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相对而言,迁西县的做法较为规范,对一般宜林地,由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治理难易程度、适合栽植的树种、预期效益及群众认可程度等情况确定价格;对拍卖的围山转,由村委会委托县农经部门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面积、株数、树势及效益等情况,进行资产评估。拍卖“三荒”和围山转须一次交清拍卖金,并逐年按每亩不低于5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均包到户的围山转,逐年按每亩50-—8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竞争承包的,实行逐年缴纳承包费(含资源使用费)。

4、不断完善宜林地拍卖政策

为促进宜林地开发治理,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台了不少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如围场、滦平、曲周、玉田、唐县、迁西、元氏、赞皇等县都出台了关于加速开发治理宜林荒山、荒地的政策性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宜林地购买者依法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允许继承、转让、租赁、抵押;(2)延长宜林地拍卖使用期限,由原来的30年延长到50年,最长的为70-—100年。(3)购买宜林地可以分期付款;可以

在拍卖后产生效益前的3-—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或承包费;可以,依法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土地管理费、耕地占有税、乡村提留等。(4)宜林地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或配套设施建设,如在宜林地开发区修路、引水、架电等。(5)各类林业工程项目投资、小流域治理或经济沟建设补助费可直接投资到宜林地购买户。(6)坚持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鼓励下岗职工开发治理宜林地的。

(二)存在问题

我省宜林地拍卖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

一是宜林地开发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全省宜林地面积仍有30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区。尽管我省在拍卖宜林地,促进开发治理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多数地区在治理宜林地上还没有突破,特别是有些山区县,大面积宜林地长期得不到开发治理,难以摆脱贫困落后的状况。

二是拍卖行为不规范。有些地方存在仗权拍卖现象,拍卖缺少透明度;有的地方拍卖宜林地没有整体方案,没有统一规划和长远打算,拍卖的程序和手续不健全,有的拍卖后没有签订拍卖合同,有的虽然有合同,但合同容很不完善。

三是宜林地资源的价格评估不科学,评估结果不合法。宜林地拍卖价格偏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每亩仅1元。有些地区拍卖合同不合理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形成新的分配不公;有些地方拍卖金管理不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或收回后管理混乱,没有建立起会计和审计监督机制;有的村干部将宜林地拍卖作为自己以权谋私,发财致富的捷径。

四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仍不健全。群众治理宜林地缺乏技术指导和服务;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设施不健全;在群众投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的资金扶持或贷款从而限制了宜林地开发治理的进度;宜林地产品销路问题没解决,影响 了开发的资金周转。特别是资金、劳力、资源、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问题。仍是制约宜林地开发的主要问题之一。

五是宜林地开发后的土地流转机制没有建立,造成农民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治理之后,短期内难以见到收益,从而给治理者造成新的“经济危机”。

六是有些地方,为了搞形式,不顾群众意愿,在宜林地拍卖中搞一刀切,将宜林地平均分配给农户,难以达到宜林地治理的预期效果;有些地方为谋取短期利益,存在重拍卖轻治理的问题。

三、对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的几项建议

为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推动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更新观念,加强领导

实践证明,通过宜林地拍卖,开拓农村市场,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调查的情况看,宜林地开发存在着巨大的潜力。迁西县有4.5万户农民投资1800万元,购买了15万亩荒山和围山转工程的使用权,通过宜林地治理使该县的板栗产量由83年的700万斤增加到96年的1500万斤,全县417个村靠治理宜林地发展林果实现奔小康,占全县的53%;围场县已经出现了靠宜林地开发脱贫的百万富户(按现有资源估价);由此可见,拍卖宜林地,对增加农村投资和消费总需求,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换脑筋,加强领导和引导,从政策中找出路,从机制上寻动力,因地制宜,把宜林地开发作为振兴本地经济的突破口,切实抓紧抓好。

2、不断完善拍卖政策,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1)合理确定拍卖承包期。目前导致宜林地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主要原因是群众担心政策变化。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期限,可以消除群众顾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其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治理步伐,尽快形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依法合理地给予购买者经营自主权,允许其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治理成果。

(3)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免一定的费税。特别是在宜林地治理的初期产生经济效益之前,减免税费的政策十分必要。因为,目前农民群众的经济实力还很薄弱,治理初期无力负担应交的税费,适当减免,可以促使购买者集中精力投资治理宜林地。

(4)林业、水利、农业、土地等相关部门对于涉及宜林地治理的工程项目可以搞一些直接投资入户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激发群众治理宜林地的热情,而且能够加快工程的进度,提高工程的质量。

(5)鼓励下岗职工及社会力量投资治理宜林地。鼓励农民、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宜林地。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前提下,鼓励他们投资开发治理宜林地,发展林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协助开拓市场。对于当地农民无力开发的宜林地,可以面向社会通过招标、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转让资源经营权或使用权。通过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促进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技术、劳力、信息、生产资料向宜林地流动。使宜林地开发形成集环境保护、文化旅游、林果产品开发于一体的多元化产业体系。同时,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宜林地治理开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建立技术、信息、劳务、物资等社会化服务网络,促使各类生产要素与宜林地资源形成合理配置。

3、加强拍卖管理,规范拍卖行为

针对宜林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在宜林地拍卖管理中应在以下环节中加以规范:

(1)严格界定拍卖范围。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严格界定拍卖范围,宜林地拍卖应掌握:有林地不卖;有争议的不卖;按规定经营,合同期不满的不卖,严防借拍卖宜林地之名,破坏森林资源和其它土地资源。

(2)合理确定拍卖价格。为了使拍卖行为纳入规范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宜林地拍卖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拍卖价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严格拍卖金管理 。各地对拍卖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加强检查监督,建立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定期检查拍卖金使用情况。

(3)规范拍卖程序。宜林地拍卖前要搞好宣传发动,使群众家喻户晓,要对拍卖对象和标的张榜公布,拍卖后要及时签订拍卖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司法公证。

(4)完善拍卖合同。为避免将来出现争议,各地要制订统一格式的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合同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要充分明确,特别对违约的责任,及违约后的裁定方式要严格规定。合同签订后,有关各方要签字盖章,有关部门要及时备案。

(5)合理确定拍卖面积,适度规模、自愿开发。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宜林地资源总量、农民的治理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承包、购买户的开发治理规模。要保证既能调动农民群众治理宜林地的积极性,又能保护集体和本村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般掌握:对条件较好,单户经营干鲜果品等经济林的,每户开发治理的面积以30-—50亩为宜,联户购买股份开发的或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个体户从事宜林地开发的,以50-—500亩为宜;对立地条件较差,从事防护林或用材林开发的,单户以50-—200亩为宜;联户或大户及团体以200-—2000亩为宜。

(6)及时确权发证。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对已经拍卖的宜林地要及时确权发证,对出现变化的,要及时在林权证或林地使用证上注明。

4、建立土地资源流转机制,促使宜林地治理形成良性循环。为了使已治理的宜林地资源进入市场流转,应尽快建立适应我省特点的土地资源流转法律制度或政策规定,对土地流转的方式、允许流转的土地种类和范围,土地价格的评估,及土地资源的分类标准加以规定。

5、因地制宜 稳步推进。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宜林地的拍卖治理工作,在治理方式上要本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有利于促使农民脱贫致富,振兴当地经济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宜林地开发治理的原则,可以先治理后拍卖,也可以先拍卖后治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于本地的治理方式。针对宜林地治理投资大,治理时间长的特点,结合目前农民群众经济实力薄弱的现状,我们认为联户购买股份经营的经营方式很有推广价值。这种方式,一是增强了购买者的投资治理能力,二是提高了抵抗投资风险的能力,三是提高了购买者治理开发宜林地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四是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形成。

要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在建立新机制的同时,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对群众依法或依照合同正常经营管理的宜林地资源要严格按合同执行,严禁集体强行收回转让,防止一刀切,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转变经营观念,加快治理步伐,尽快脱贫致富。

7、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要强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指导职能。完善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促进开发的同时,搞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严防借开发之名,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要引导群众遵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进行治理开发,对明显不宜开发或开发不合理易造成资源环境破坏的,林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变经营方式,屡禁不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对资源转让取得的资金流失。对仗权承包或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本次调研以《吉林省节能“十一五”规划》、《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全省节能减排目标等为依据,针对2007年节能目标及所开展的工作,重点对高耗能行业的增长以及能耗情况、装备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2007年四市州节能工作完成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07年,“四市州”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3.92吨标煤,比全省平均2.37吨标煤高65.4%。其中,吉林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4.88吨标准煤,高106%;白山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4.12吨标煤,高74%;通化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3.91吨标准煤,高65%;延边州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78吨标准煤,高17%。(见图一)

“四市州”高度重视节能工作。2007年“四市州”的节能目标为:吉林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10%,白山市下降10%,通化市下降8%,延边州下降5%。从2007年“四市州”实际完成情况来看,吉林市、白山市分别下降12%和10.74%,超额完成计划;通化市下降1.91%,比计划少下降6.09个百分点;延边州不降反升5.96%。但从“四市州”经济总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来看,“四市州”当年工业增加值为980亿元,比2006年的784亿元增长25%;综合能耗总计1678万吨,比2006年的1363万吨增长23%。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3.92吨标煤,比2006年下降6.7%。虽然有未完成和不降反升的地区,但“四市州”整体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呈降低趋势。(见图一、表一、图二)。

(二)各市州情况

1、吉林市

2007年节能目标为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10%,实际下降了12%,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4.88吨标准煤,超额完成了节能指标,是下降幅度最多的地区。

基本情况:2007年,吉林市加快工业提速增效,工业增加值达到328.6亿元,比2006年增长21.97%,而综合能耗只增长7.33%。在狠抓节能降耗工作中,一是加强重点耗能企业的管理,基本完成了重点企业耗能情况摸底,按照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管理模式,在全市石化、冶金、电力和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中,选择40户综合能耗在3000吨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对象,签定年度节能降耗责任书,加强了对重点企业节能目标管理和节能监察;二是加快节能改造工程建设,重点建设了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低温余热发电、吉林龙华热电厂10号汽轮机改造等14个节能项目,总投资10.1亿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节能量33.4万吨标准煤;三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关停了5户落后工业企业;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18万吨,主要有吉林市水工机械厂1台5吨电炉、吉林市电机厂1台5吨电炉、吉林市重型机械厂1台10吨电炉,吉林市钢管厂2台10吨电炉、吉林市福吉钢铁厂2台10吨电炉等。吉化水泥厂淘汰4座2.2米立窑,吉林热电厂1、2、3、4、6、7号机组已列入关停计划。

调研分析:吉林市超额完成了省里下达的节能指标,主要原因是工业提速增效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所产生的结果,稀释了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但吉林市作为典型的老工业基地城市,重工业尤其是高能耗、高污染的传统产业比重大,能耗和污染存量基数相对比较高,仅2007年吉林碳素公司、通钢吉林公司、吉林石化公司等三户高耗能企业的平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11吨标煤,比市平均万元增加值能耗高125%,初步测算,当地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拉升7.2%。

2、白山市

2007年节能目标为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10%。实际下降10.7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4.12吨标煤,完成了节能目标。

基本情况:2007年白山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91.1亿元,同比增长25.64%,同期能耗增长12.14%,产业结构有了进一步好转,“两高”企业数量、产值所占比重呈逐年下降。主要做法有,一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关停2台2.5万千瓦和2台10万千瓦高耗能机组,全年共淘汰12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焦炭企业;二是加大技改节能力度。东风镁业还原炉改造、金刚水泥纯低温余热发电、东圣焦化煤气回收、浑江发电公司汽轮机改造、天达玻璃窑炉技术改造、通钢板石矿业选矿和尾矿泵改造、长白县集中供热改造等30个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建设,预计可实现节约标煤10万吨。

调研分析:2007年白山市采取调整产业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和关停落后产能等措施,较好地完成了节能任务。但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多年来过度依赖资源,生态环境脆弱,电力、林产、矿产冶金、煤炭、建材等资源型产业转型难度较大,高耗能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很大。历史形成的以能源、矿产、冶金等高耗能产业为支柱的工业经济格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节能降耗存在着较大压力。2008年白山电厂五期2×30万千瓦机组将投入运行,机组投产后,电厂综合能耗将达到70万吨标煤,工业增加值为38616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将达到18.1吨标煤,这会大大浓化2008年白山市工业增加值能耗,据此推算,单就此项高耗能工程将会使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约5.34%。

3、通化市

2007年省节能目标为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8%。实际下降1.91%,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为3.91吨标准煤,未完成节能任务。

基本情况:通化市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高度重视,把节能目标分解下达给7个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及高耗能企业,安排了2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经费。对新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对柳河、梅河的小水泥厂,由通化特种水泥集团进行整体收购,将原有小水泥厂改造成粉磨站,并延长产业链条,提高附加值。通化地区共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0万吨。

调研分析:通化市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2006年的基数变动较大。由于能耗统计体系还不完善,2007年初,上一年统计数据估算出来之后,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为3.71吨标准煤,比2007年的计划还低;二是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上技改项目试产增加无效耗能过多。新上7号高炉于2007年10月投入试运行,无效耗煤33万吨,占通化市2007年综合能耗346.6万吨标煤的10%左右。2007年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特种水泥集团、二道江发电公司等高耗能行业平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1.4吨标煤,高于市平均工业增加值4.5倍,而工业增加值占全市的17.4%。2008年,由于通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结构改变,铁、钢比上升,预计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将比2007年上升4.3%。

4、延边州

2007年节能目标为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5%。实际不降反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78吨标准煤,比2006年的2.63吨标准煤上升5.96%。

基本情况:延边州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全州“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重要举措。加速淘汰电力、造纸、水泥等落后产能,先后关闭、拆除、取缔了延边晨鸣纸业有限公司草浆生产线,大唐珲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各10万千瓦机组、吉林德全水泥集团庙岭、西城水泥厂立窑生产线,关闭了龙井秦龙水泥厂和龙八家子水泥厂、安图水泥厂和汪清大兴沟水泥厂等一批落后产能企业。取缔和关闭了一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调研分析:延边州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降反升,未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主要原因是由于大唐珲春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新建2×30万瓦发电机组,试运行期间增加无效能耗较多,造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达到22.89吨标煤,是全州的8.87倍。如果扣除这一因素,2007年全州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46吨标准煤,同比下降6.32%。2007年延边晨鸣纸业有限公司和大唐珲春发电有限公司等高耗能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为11.8吨标煤,拉升当地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19.3%。与此同时,延边州还存在落后产能存量较大,淘汰任务艰巨,节能资金保障能力有限的问题,这都给节能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市州”都是资源型城市,长期以来形成了以石化、钢铁、能源、矿产、火电为主的产业体系,资源消耗大、落后产能多,结构性污染较为严重,节能任务十分艰巨。“四市州”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在全省处于较高的位置。2005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3.25吨标煤,“四市州”为5.12吨标煤,高于全省57.54%;2006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53吨标煤,“四市州”为4.2吨标煤,高于全省66.01%;2007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37吨标煤,“四市州”为3.94吨标煤,高于全省65.4%。“四市州”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2006年比2005年下降18%,但比重仍高于全省66%,并且所占比重比2005年升高近10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6.2%,高于全省66.5%,所占比重下降约1个百分点,但仍比2005年所占比重高9个百分点。情况说明“四市州”单位GDP能耗下降速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拉了全省的后腿。

1.思想认识不到位,节能意识有待提高

个别地区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重发展、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的倾向,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绝大多数企业和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有些地方政府,只重视GDP的增长,在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投资冲动依然强劲,走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老路。部分企业集团在产品销售看好时,为保证企业的当前利益,往往忽视节能降耗工作。这种对节能减排的全局性、长期性认识不到位的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节能工作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2.“四市州”重工业比重高,新上高耗能大项目将拉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四市州”都面临着重工业比重偏大,传统的高耗能企业既多又大,工业经济增长仍处于主要依靠重工业的增长来拉动的局面,并且还有发展较快的态势。由于工业耗能大大高于其它产业(一般约占全部能耗的70%以上),而增加值仅占40%左右,对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仍具有相当大的“回拉”作用。“四市州”经济规模相对偏小,一个新增高耗能大项目的能耗,会占当地能耗很大比重,将浓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在能耗上有一定的“回拉”作用(见表二)。

3.落后产能需加快淘汰

“四市州”落后的生产能力还很多,一些小钢铁、小水泥、小化工企业依然存在。这些落后产能虽然原料消耗和能源成本均高于先进产能,产品质量也差,但由于总体投资少、分摊成本低、人工费用低、支付环保费用少等原因,使其仍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其市场竞争力甚至高于大型企业或先进工艺设备生产的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有生存空间,从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市场机制上看,很难淘汰这些落后产能。另外,对某些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来说,这些落后产能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支撑本地建设的基础产业,同时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所以从行政管理层面和政策约束上考虑,要想淘汰这些落后产能,也面临着重重困难,淘汰需要有个过程。

4.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一是地方缺乏对节能改造的引导,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四市州”中除白山市当年拿出100万元做为当地节能引导资金和通化市拿出20万元做为节能工作经费外,其余两市州均无节能的专项资金。企业的节能改造没有得到有效引导;二是没有考核体系。“四市州”还尚未建立起考核体系,推动激励先进,鞭挞后进。

5.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如能源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相对滞后,科学统一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尚未建立,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

三、进一步做好节能工作的建议

1.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

一是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各种措施引导企业,大力调整工业内部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能源资源消耗相对较少、而附加值高有市场的企业和产品。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其在三次产业当中的比重,力争服务业的增长速度赶上或超过工业增长速度。

二是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通过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是研究节能的经济政策,如落后产能退出政策。应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引导企业技术改造、转产或资产重组;建立合理的淘汰落后产能善后补偿机制,对依法建设生产的淘汰企业经济损失进行必要的补偿;制定相应的激励性政策,被淘汰的企业在同类新建项目中有优先建设权,被淘汰企业转产其他行业的可享受土地、税收等的优惠权;运用经济杠杆推动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来推动落后产能的淘汰。例如,可以采取差别化的资源价格政策和征收产业可持续发展附加费等措施来促进落后产能的淘汰。

2.制定新上项目准入门槛,确保能耗指标不增加

一是制定项目准入政策,各市州新上高耗能项目,要与新上低耗能项目在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上实现平衡,对等同时审批立项,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来实现能耗指标不增加。新上的资源类高耗能项目节能技术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制定相应标准,把好高耗能项目准入关。

二是启动“区域限批”政策来遏制高耗能产业的迅速扩张趋势,以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业和大型企业,停止审批其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

3.加快谋划能耗低、附加值高,对经济发展有巨大支撑的重大项目

加快发展低耗能高附加值的生物制品、医药、电子、机械加工等全省支柱和优势产业,有计划地建设火电项目,扩大风电装机规模,积极谋划发展核电项目。

4.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

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检查,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5.推动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据测算,在我国第三产业比重上升1个百分点的同时,第二产业下降1个百分点就可以实现少用能源3000万吨标准煤,在全省可实现少用能源约100万吨标准煤。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仅为40%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远低于服务业发达的浙江、江苏和上海等省市,省内各市(州)、各行业发展也不均衡。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吉林省扩大经济总量、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

2008年是吉林省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的第二年,围绕服务业跨越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研究和策划重大问题,争取在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扶持政策以及工作力度等方面有所突破。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编制目的

努力化解山林纠纷,防范山林纠纷矛盾激化,控制山林纠纷引发,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的、且已引发,并对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山林纠纷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山林纠纷事件的类型、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每年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山林纠纷动态,及早做好纠纷当事双方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以人为本,果断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果断处置山林纠纷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权责一致。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处置。同时注意把握政策,讲究工作方法,区别对待。落实相关责任制,做到权责一致。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山林纠纷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由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副指挥:由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2.市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处置命令。

(2)及时向山林纠纷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行动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参加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及时向市政府、省林业厅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市领导的指示。

3.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业局:负责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法规、技术支持;及时收集、分析全市山林纠纷事件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山林纠纷事件。

(2)市委政法委:指导政法系统各部门间的配合工作,加强山林纠纷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考核。

(3)市公安局:及时组织警力维护山林纠纷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协助疏散各方群众,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事件。

(5)市民政局: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和山林纠纷事件善后工作。

(6)市司法局:负责山林纠纷的调解工作,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作用。

(7)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权划分原则,负责安排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有关资金。

(8)市国土局:负责提供有关土地资料,协助处置山林纠纷事件。

(9)市法制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山林纠纷调处的有关法律、政策等咨询。

(10)市局:做好山林纠纷事件上访群众的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日常办事机构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林业局森林资源处处长担任。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山林纠纷事件的报告、信息。

(2)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情况。

(3)向有关县(市、区)及单位传达市领导和市指挥部的指令。

(4)协调市指挥部成员的行动,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总结和评估。

(三)现场指挥机构

1.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市指挥部迅速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行动。

2.现场指挥部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山林纠纷事态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行市指挥部决策,全力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做好事件双方纠集人员的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

(四)县(市、区)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市、区)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地区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三、事件分级

根据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影响范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将山林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一)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二)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三)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措施

市及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山林纠纷事件排查及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规模。

1.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4月份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5月上旬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山林纠纷排查结果,于5月底前报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事件要在12月底前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至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事发地乡镇、村要组织调处,调处不成的,及时向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首先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启动县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4.发生的山林纠纷属县际纠纷,所在地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发后7日内书面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的山林纠纷的,应立即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发生的山林纠纷事件属市际纠纷,所在地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发后7日内书面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书面报告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的山林纠纷,应逐级立即报告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预警行动

各级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预警工作,特别要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用、林区承包等容易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情况。

1.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要及时依法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有关工作。

2.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申请,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立案受理的,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也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不参加调解的,待山林纠纷事实查清后,应依法及早作出处理。

3.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及时跟踪事件动态,接到有可能引发的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立即逐级上报。同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适时派员赶赴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掌握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时传达市领导和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市指挥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市、区)山林纠纷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生较大山林纠纷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山林纠纷应急预案。县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现场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部应尽快到达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

现场指挥部要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事件的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如事件属市际纠纷,市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与邻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林业厅。

(三)应急结束

山林纠纷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六、后期处理

(一)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调查处理

山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的,要在事态平息后再进行深入详细调查。山林纠纷事件的日常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按权限负责处理。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各通信营运企业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行动中的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必要经费,确保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三)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集公安警力参与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山林纠纷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1.市及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

2.市及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

(二)演练

市及各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林业局会同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林业局、司法局、粮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广电局、卫生局、电信局、气象局、森林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工作条例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研究,解决扑救森林火灾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武警消防支队以及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派出所查明火因,对肇事人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督促火案查处,维护火场周边秩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措拔付,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需物资、运输、食品、药品及扑火后的抚恤等费用,一般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为运送扑火人员、扑火物资、救灾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县电信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通讯联络工作,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通讯事宜,保证火场指挥信息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县粮食局和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所需粮、棉、食用油、电、煤、油等重要原材料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安排协调伤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正确及时报道和火灾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人员参加灭火及火后损失评估、灾后处理等工作。

2.2.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政策决定;协调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挥森林防火工作效能;代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意见;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督促火灾扑救工作,上报火情信息;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会同公安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地点、损失情况和追查肇事人;解决和处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

(一)跨越乡(镇)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在森林公园、重点林区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三)危及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扑救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连续燃烧8小时且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六)其他需要县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3.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员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责令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及时、准确森林火灾消息。

2.3.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确定一名值班领导,落实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

3预警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每一位公民都有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按照“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的原则,各乡(镇)设置的护林站、瞭望台、护林员以及火点附近的村组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口头等形式报告乡(镇)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预警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及火场所在乡镇要立即做出响应和处置。

3.3森林火灾的等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等级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火灾发生地应急反应

发生火情后,县护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附近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如发生本预案2.3.1条所述森林火灾时,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立即组建到位,并由主要领导现场指挥。按照有关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规定,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提出处置意见。24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或跨乡支援扑救的,要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依据扑火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正[2006]6号)要求,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部门。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火灾发生后,要综合利用瞭望台、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4.3.2扩大应急

当县级力量不能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4指挥与协调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服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4.5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要按照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掊署,组织现场采访,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数字,必须经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4.6应急结束

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警报,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派出所应立即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统计、汇总及火灾报告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在火灾扑灭后8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火灾发生地如有灾民伤亡的,要按照规定做好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政府在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可号召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火灾发生地的乡镇领导在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除正常值班人员外,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须到火场协调灭火工作,并可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参与工作。

6.2扑火力量

全县要组成三个梯队的扑火力量,分级调动,统一指挥。各乡镇要组成的由乡镇主管领导,行政村、自然村干部、群众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一梯队;县防火办组成由林业局主管局长、森林派出所民警、林业局干部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有县消防中队、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三梯队。

6.3扑火器具的储备

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县防火办设专门仓库,储备存放一定数量的救火机具(包括二号打火工具、风力灭火机、铁锨、镰刀等),根据扑火需要,由县防火办调拨使用。各乡镇也要根据防火工作需要,筹集资金购买一些灭火工具,出现火警立即使用。

6.4后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积极组织力量,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提供各种救援。所涉及的费用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7公众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公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辖区群众,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烧草山、随意用火。使“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半专业消防群众观点的培训和考核。半专业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学习内容和成绩要记载归档。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监督实施。

8.2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组织机构

区、街两级分别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加强对森防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作战。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旅游园林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人事如有变动即随时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府办。

二、主要职责

(1)区政府办:协助区森防指挥部做好部门协调和指挥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和区委、区政府;负责做好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和组织森林防火扑救工作。

(2)区财政局: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经费,检查督促全区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情况,使区防火办有足够的经费用于购置防火器材,营造防火林带等基础设施建设。

(3)区教育局:要对中小学生经常进行森林防火常识教育,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并通过他们向家长、群众做宣传。防火期间,严禁组织学生到林区野炊,要确保在校学生不带火上山。严禁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4)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对痴、呆、疯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管理工作。

(5)区卫生局:要及时做救护准备和救护工作。

(6)公安分局:指导、检查、监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加强火灾区域的治安管理。

(7)消防大队:防火专业指导及实施扑救任务。

(8)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山林日常防护工作和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一要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别组建街道、居(村)和企事业单位应急扑救队伍;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形成在森林火灾面前能各自独立作战的方案。二要做好扑火物资贮备,确保贮备一定数量的森林灭火灵及铁锹、铁铲、水袋等扑火工具。三是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做好宣传及上山巡视工作,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四要落实防火责任区,加强对林区、林缘施工、作业单位和个人的防火宣传,落实责任和预防措施。五要加强与所在地驻军、公安干警开展军民共建,形成森林防火网络。六要落实辖区内聋、哑、痴、呆、精神病患者的责任监护人员。

防火办在正、副指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做好护林防火宣传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扑火工作。

三、森林火灾的扑救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都应当立即进行扑救,并及时向119、110或当地防火部门报告。

1.街道办事处所辖山林发生森林火灾,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扑救,直接处理。街道防火办接到火警、火灾电话后,应及时报告街道森防指挥部领导,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若遇森林火灾难于控制,应马上报告街道森防指挥部领导,由领导决定是否请求共建部队予以支援。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将详细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火办。

2.下列森林火灾事故,除街道办事处组织扑救外,由区森防指挥部指挥组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扑救处理。

(1)火场跨越街道行政界线的;

(2)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火灾;

(3)火场面积超过10亩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和主要设施安全的火灾;

(5)需要区、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区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后,值班员应立即分别向本办主任和区森防指挥部正、副指挥汇报,并报区政府值班室,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区防火办主任应率防火办工作人员立即奔赴现场组织扑救指挥,并立即将现场详细情况向正、副指挥报告,根据火灾情况,由区森防指挥部提出事件的处理方案,通知防火办主任现场组织实施。

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区森防指挥部领导要坐镇指挥。需要驻军、公安、消防协助扑灭时,由现场指挥作出决定,区防火办、街、居(村)应迅速派人带有关人员及时准确赶赴火场。

火灾扑灭后,各街、居(村)应留有足够人员监察火场,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复燃。

四、善后处理

1.森林火警,街道要在2天内将火警损失情况如实上报区防火办,每起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由区防火办派员和街道防火办人员到现场调查认定,严禁有灾不报或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