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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企业会计准则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存货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否,对于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重要影响。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将“存货”准则立项,并与1994年7月4日了征求意见稿,直至2001年11月9日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存货准则),该准则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施行以来,为提高企业存货的相关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企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操纵利润等。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针对我国会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旧存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2月15日了修定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体来说,新存货准则在内容上与旧存货准则相比变化不是很大,但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一定的修定和修改。

一、新存货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1、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等。

2、第二章“确认”部分,说明了存货的定义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WWW.133229.COm

(2)、确认条件:a、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b、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以及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等内容。

(1)、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但下列费用在发生时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计入存货成本:a、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b、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c、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等。

(2)、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4、第四章“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信息内容。

二、新旧存货准则的差异比较与分析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二十二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十部分三十条组成。

从总体内容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1、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2、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3、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而是由财政部所同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

(二)、新旧存货准则具体内容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1、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2、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3、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例如,船业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按照与远洋运输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07年7月1日开工,为b公司建造大型车辆滚装船,预计建造工期为22个月。为建造该型车辆滚装船,a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由银行借入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不计复利的专门借款2000万元。2007年度,a公司借入该项专门借款计提的借款利息为66、95万元,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的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为25、025万元,即应将借款利息中的25、025万元计入存货成本(该大型车辆滚装船的成本),而将其余41、925万元的银行借款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按照旧存货准则的规定则应将66、95万元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4、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5、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十四条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十三条相对应;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作出规定。

6、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定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旧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7、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情况,会造成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从目前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会使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较多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但从长远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更加真实的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以提供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

7、新存货准则对旧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二十一条中作出了相应的修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帐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8、新存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的修定:

(1)、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对其总额的披露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旧存货准则强调不但应当披露其当期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而且应当披露其总额。

(2)、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而旧存货准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3)、新存货准则对存货取得的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以及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没有要求进行披露。

(4)、因为新存货准则删除了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所以在新存货准则的信息披露中也相应地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尤学英,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精解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2

3、会计制度讲解编写组,《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讲解》,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9

4、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3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一、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存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一种重要资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如直接购入,投资者投入,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取得,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按存货管理的资产都适用新准则。例如,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二、新准则和旧准则的不同之处

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而移动平均法计算过于繁琐且无太大必要。由于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由于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那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由于有色金属的价格不断上涨,如果把后进先出法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增加利润。

(2)允许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旧准则的规定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如果是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在满足有关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

(3)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4)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除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以外,新准则还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作出了例外性规定,这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存货的成本,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三、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对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与税法存在差异,在新准则中的体现之一是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同。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下面举例说明:

某公司2005年某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预计进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万元,预计销售所须交纳税金、费用30万元,预计售价140万元。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40-20-30=90万元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90=10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管理费用100000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3.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100000贷:管理费用100000

假定该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其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810万元

2.应纳所得税额=810×33%=276.3(万元)

3.计算本年应交税金: 借: 所得税2763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763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 本年利润2763000 贷:所得税2763000

若公司采用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其他事项不变,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公司2005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税前会计利润=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810万元

2. 应纳所得税额=810×33%=276.3万元

3.计算本年应交税金: 借:所得税 2730000 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763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2730000 贷:所得税2730000

如2006年该商品的价值全部恢复,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仍为8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存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但因为公司在进行2005年纳税申报时已将该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2006年该减值准备转回时可不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若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2006年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利润总额=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790万元

2.所得税额=790×33%=260.7万元

3.计算本年应交税金: 借:所得税2607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607000

4.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2607000 贷:所得税2607000

若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因存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6年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 利润总额=8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0=790万元

2.所得税额=790×33%=260.7万元

3. 计算本年应交税金:借:所得税 264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2607000 递延税款33000

4. 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 2640000 贷:所得税 2640000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存货;核算;比较;分析

一、引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加快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和全球资本市场的步伐,与国际化会计准则接轨

的需要也日益迫切。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本文将结合新准则研究的最新进展,对新旧准则中存货核算的差异结合例题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并从几个方面我国新存货准则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必要性

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将“存货”准则立项,并与1994年7月4日了征求意见稿,直至2001年11月9日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该准则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

三、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4章22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10部分30条组成。从总体结构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一)定义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二)计量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三)衔接办法和附则的变化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的“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因为此次是在财政部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作了修订以后,同时了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而且为了确保企业首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这些报表所涵盖的部分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确保企业过渡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操作性,实现平稳过渡;本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财政部所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所有新准则的首次执行和衔接办法等都有较为详细的叙述与规定。

四、新旧存货准则具体内容差异

(一)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规定与说明

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三)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四)对收获农产品成本和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五)对企业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14条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13条相对应;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做出规定。

(六)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价值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订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旧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七)对存货发出成本的计量方法的规定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这一做法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有时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二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物价发生不同变化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和当期利润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表1:

(八)对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处理规定

新存货准则对旧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21条中做出了相应的修订:“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五、实施新存货准则存在问题

(一)新存货准则的运用仍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可能进一步降低,财政部在会上称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换言之,除了上市公司必须执行新会计准则外,对于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存在差异的地方,其他企业仍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由此可见,新存货准则的运用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相比较,二者提供的会计信息可能基于不同的核算标准,导致其可比性进一步降低。

(二)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将面临极大挑战

由于发展的大量需要,我国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培养了数量众多的会计人员,全国有1000万会计人员。新存货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然而我国会计人员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对准则和制度理解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准则的运用效果。会计人员是否具有较高水平的职业操守和恰当的职业判断成为企业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极为关心的问题。因为会计目标的实质就是要客观地反映经济现实,存货准则本身不可能提供具体答案,对于如何确认、计量、会计信息是否披露等问题都需要会计师自己进行职业判断,这使得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面临极大挑战。

六、解决实施新准则问题的对策

一个制定得再完美的会计标准,如果难以执行或者得不到有效执行,那就是形同虚设。因此,要积极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配套和完善工作。

(一)完善新存货准则的各项配套

1、法律配套。我国当前尚缺乏有效地使用以原则为基础的存货准则氛围,更加不能奢望存货准则可从技术上彻底禁绝各类舞弊造假行为。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治理与整顿,既保持会计准则良好的灵活性,又防止会计政策被滥用。相关的法律配套可使我国制定的存货准则具有更高层次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准则与制度的配套。准则的配套不仅仅是足够的会计准则,还必须对准则有权威的解释。2006年8月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解释即是新会计准则运用最好的注解。此外,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暂时还无法取消会计制度,绝大多数的企业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会计制度。为了避免准则与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还应加快修订《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使之部分内容与会计准则尽可能匹配。

(二)加快建设运用会计准则的内外部环境

1、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是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遏制企业会计造假的最好办法。加强企业的内部监控主要包括: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优化的组织结构和高效的运作程序;建立先进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使获取实时信息成为可能,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审,确保内控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的效果良好。

2、加强企业外部监管。企业行为的不规范,市场交易的不真实,都给会计信息失真创造生存的土壤。会计准则执行中的有一部分是由于外部监管不力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对于企业不轨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要让任何人都清楚地意识到被惩罚的后果将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七、结论

颁布新的准则体系只是会计改革重要的一步,如果仅仅片面追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出现与我国会计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的混乱或失控,由此产生的成本和风险都是巨大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切实理解新会计准则的内涵,发挥新存货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作用,进而提高会计职业界的整体实务水平,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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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J].财会月刊,2006(9).

4、聂兴凯,高永国.对执行具体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J].财会月刊(A会计),2004(12).

5、吕玉梅.对《存货》准则的几点思考[J].商业会计,2006(6).

6、李梅方.新存货准则的变化对公司财务的影响[J].商业会计,2007(6).

7、Harrison,Horngren.Inventory costing Methods.Financial Accounting,2006(8).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出了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使之逐渐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了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打下了良好的前提条件,由此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历史性突破――这无疑对改进和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制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现在,笔者依己拙见针对《企业会计准则》部分内容浅析与大家探讨。

一、新旧“准则”比较分析

众所周知,新准则在“存货”内容部分取消了关于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改进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流转,会造成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同样,取消后进先出法,这样将使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较多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而且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更加真实的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以提供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使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前后内容比较,传统的《会计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因此,企业或者某些部门通过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及其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

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之内容。新准则在第十四条中将原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而在原来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做出规定。

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订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原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原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原准则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这时候我们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来推算。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我们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明确规定为“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新存货准则对原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二十一条中做出进一步说明:“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新存货准则对存货取得的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以及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没有要求进行披露。由于新存货准则删除了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所以在新存货准则的信息披露中也相应地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内容。由于新存货会计准则取消了这两种方法,当市场物价不稳定时,对采用这两种方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的财务及经营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物价连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的企业,发出存货成本偏高,相应期末存货成本偏低,从而导致利润虚减;而物价连续下降时,发出存货成本偏低,期末存货成本偏高,导致利润虚增。取消这两种核算方法将使发出存货成本的核算更为客观。

二、强化“新准则”的地位及其作用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环境,以及对经营管理者的评价、报酬,会计准则的变化必将影响企业管理的重点和方式,对于已经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较强竞争力的企业而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意义主要在于更便利进入国内、国际资本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对管理还比较落后的企业而言,执行新会计准则将对提升管理理念和改变管理方式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存货准则;存货计价方法;公司财务根据前人研究的结果,会计准则的变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但是相关会计处理原则的改变,会带来公司账面净资产的改变。在新会计准则下,很多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尤其是尤其是投资、存货、债务重组、无形资产、企业合并、资产减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均造成了重大影响,甚至导致上市公司因此而采取某些操纵利润的手段。

一、存货的定义、计价方法及存货准则

(一)存货及其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①。存货的概念是相对的,不可一概而论。企业的一项资产是否属于存货,主要看其是否在一年或大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出售或者耗用而转换成企业另一项新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是一项存货,因为他是房地产企业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即将出售的资产,而对于其他性质的企业而言,房屋及建筑物就是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

存货计价是指在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发出存货的价值进行计算。存货计价是否正确得当,直接影响当期销售成本和各期期末存货价值的计算,进而对当期和各期的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存货的计价主要是以原始成本为基础,在此基础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第21条指出:存货的成本,除了对于通常不能直接交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货物或劳务,其成本应按它们个别成本的具体辨认法加以确定以外,存货成本计算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加以确定。后进先出法则是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二)新旧存货准则对比

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存货计价方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旧的会计准则下,后进先出法都作为允许的存货计价处理方法。2006年财政部正式的新会计准则中,作为重要变化条款之一,存货的计价方法取消了原来可以采用的“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存货成本,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不一致。

具体而言,“后进先出”法在核算存货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显然会虚增公司的利润率,影响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并有可能导致信息相关者做出错误的决策,这显然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另外,此方法也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而将“后进先出”改为“先进先出”,即在核算存货成本时参考的是最早购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尽管会缩小公司的利润率,但是它更侧重于反映公司的长期经营状况,这正好符合了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

新准则取消原来的“后进先出”法,对原来采用该类方法的公司而言,改变了存货的计价方法,对存货成本的结转和公司的利润造成了较大程度的影响,至于由此产生的利润变化是增是减,则视当期的物价变动趋势而定。

(三)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先出法比较

后进先出法假设后入库的存货实物先发出,在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时以最近入库的货物单价计算,如果发货批量超过最后批次入库的货物批量时,超出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批入库的单价计算;先进先出法是指发出的存货按最先入库的那批单价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成本流转假设是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时按最先入库的货物单价计算,如果发出的批量超过最先入库的那一批时,超出部分则依次按下一批入库的货物单价计算。

无论是后进先出法还是先进先出法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先进先出法的优点在于:首先,对存货进行盘点时,不论是定期盘存还是永续盘存此方法都可以运用;其次,期末存货成本的价值比较接近现行成本;再次,存货的成本流转和通常情况下的实物流转一致;最后,存货数据较为客观,不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缺点主要包括两点,一方面,容易引发现行收入不是现行成本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由于实际销售成本与现行销售成本存在差额,容易引起存货利润。后进先出法的优点在于当期的销售收入与最近入库的存货成本相对应,符合配比原则;而其最大缺点则是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不一致,另外,企业在对存货进行盘点时所采用的方法受到的约束性也比较大。

二、存货计价方法变更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存货计价方法的了解,无论采用后进先出法还是先进先出法对存货的成本进行计价,都各有其利弊。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的前期投资项目可能会由于现金流不足或投资成本高而暂时搁置,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也可能与其实际经营状况不符,但是,从总体上来讲,采用先进先出法更能体现存货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的一致性,更能反映企业长期的经营状况,更能够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具有可比性的财务信息,这些都与会计的一般原则相符合。

(一)影响成本和收入计算,改变会计利润

在物价上涨的趋势下,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改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后,企业的销售成本是前期的购货成本,企业销售却发生在当期,这样导致营业收入与销售成本不配比,销售成本下降,销售利润上升,企业的税前利润、税后利润相应增加;而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利润会相应减少,不符合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的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从而可能会造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具有可靠性。

(二)影响应缴所得税、现金流出量和实际可支配现金流

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会计利润总额有所增加,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也因此提高,从而导致流出企业的现金流量相应增加。由于企业增加的部分利润是虚计的,实际并没有产生现金流入,反而因利润的增加多缴所得税,造成现金流出量增加,从而减少实际可支配的现金流。当企业有新的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时,可能会因资金不足而搁置项目,错过投资的良机,或者因资金不足而提高了投资成本。在物价下降的趋势下可能出现的情况则刚好相反。

(三)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不利于相关者做出决策

在物价上扬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成本按早期的进货单价计算,这样导致企业的资产计价偏低,影响财务报表分析的准确性。由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根据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据此做出决策,如果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可靠性不高,可能导致利益相关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四)改变企业股票价格,影响企业资金筹集

采用先进先出法,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增加,利润率随之提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企业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就会急剧上升。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投资者通过分析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中的利润率,很有可能做出购买公司股票的决策,企业的管理者也可以将持有股票出售而获益,这样,企业能够比较容易的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在物价下降的趋势下,此方法在企业股票价格上则可能产生相反的影响。

三、新准则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及应对措施

(一)新准则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1.新准则变化催生投资机遇

新会计准则不仅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而且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进一步缩小会计收益调整空间,为国内企业打进国际市场提供了国际化财务语言。同时,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极大地改变了报表数据,企业可通过预测物价走势进行投资,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2.新准则落实面临的挑战

每一次的变革和创新都是一把“双刃剑”,新准则在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其贯彻实施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新存货准则以原则为基础,给予公司更大的自来调整其会计政策,这样企业就有可能会通过公允价值来造假,而且,中介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公正的职业操守,评估业是否得以很好的规范,这着实令人担忧。其次,过去利用减值准备隐藏利润的公司,很可能利用年报的机会,将以往提取的减值准备冲回以调节利润,这也是实施新准则所面临的挑战之一。再次,存货发出成本改用先进先出进行计价而产生的存货利润/亏损,导致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失真,影响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

(二)应对新准则变化的手段措施

新存货准则是新会计准则的一部分,其对各主体的影响受新会计准则其他部分的制约。针对新准则落实面临的挑战,为确保新准则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不论是政府部门和公司企业,还是财会人员和审计人员都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和落实。

1.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较旧存货准则而言,新会计准则在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同样也存在着利润操纵现象无法回避的问题,为防范企业利用新会计准则的自由裁量权操纵利润,证监会应适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修订,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规范,让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财务报表的影响,实现“阳光下的利润”信息的披露制度;另外,还应不断完善一个强有力的保证新准则运作的基础机构,比如高质量的审计准则、强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致性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2.企业公司应完善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在新存货制度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这就对利润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当期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等产生了影响;同时,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当期存货成本、当期权益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企业公司应充分利用新存货准则中的改变,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相关利益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3.财会人员应转变观念,提高素质

对财会人员而言,转变观念加强职业判断是关键。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他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新会计准则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讲究以原则为基础,允许财务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做账,以求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价值。以原则为基础的新准则不会告诉财会人员什么不可以做,只要求遵照它的原则去做,因此给了财会人员做账时很大的自由度,而这种自由度的空间是需要以正确的职业判断为基准的,这就要财会人员有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不能太依赖制度上的东西,这就要求财会人员具有更为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

同时新准则对公司财务总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他应重设合理的财务报告流程,确保管理层在新的框架下编制财务报告时能够获得充分、真实的信息,尤其是提高披露的水平。另外,财务经理人应该学习一些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掌握资本运营、降低财务风险的技能,更新原有的法律、税务、财务、金融等在内的知识体系,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有益的借鉴。

4.审计人员应对转变思想,升级技术

当会计技术升级时,审计技术也必须升级,否则很难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公允做出判断,审计人员由查账师升级为分析师。审计师不仅需要具备报表编制人员所具备的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评估价值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以对资产风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做出正确的审查。因此,审计人员应转变思想,不断学习新事物,提高从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以适应会计制度的转变和适时调整。(作者单位:四川省经济贸易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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