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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会计准则

存货的会计准则

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存货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否,对于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重要影响。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将“存货”准则立项,并与1994年7月4日了征求意见稿,直至2001年11月9日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存货准则),该准则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施行以来,为提高企业存货的相关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企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操纵利润等。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针对我国会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旧存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2月15日了修定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体来说,新存货准则在内容上与旧存货准则相比变化不是很大,但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一定的修定和修改。

一、新存货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1、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等。

2、第二章“确认”部分,说明了存货的定义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确认条件:a、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b、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以及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等内容。

(1)、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但下列费用在发生时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计入存货成本:a、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b、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c、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等。

(2)、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4、第四章“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信息内容。

二、新旧存货准则的差异比较与分析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二十二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十部分三十条组成。

从总体内容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1、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2、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3、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而是由财政部所同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

(二)、新旧存货准则具体内容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1、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2、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3、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例如,船业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按照与远洋运输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07年7月1日开工,为b公司建造大型车辆滚装船,预计建造工期为22个月。为建造该型车辆滚装船,a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由银行借入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不计复利的专门借款2000万元。2007年度,a公司借入该项专门借款计提的借款利息为66、95万元,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的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为25、025万元,即应将借款利息中的25、025万元计入存货成本(该大型车辆滚装船的成本),而将其余41、925万元的银行借款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按照旧存货准则的规定则应将66、95万元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4、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5、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十四条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十三条相对应;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作出规定。

6、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定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旧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7、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情况,会造成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从目前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会使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较多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但从长远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更加真实的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以提供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

7、新存货准则对旧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二十一条中作出了相应的修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帐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8、新存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的修定:

(1)、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对其总额的披露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旧存货准则强调不但应当披露其当期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而且应当披露其总额。

(2)、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而旧存货准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3)、新存货准则对存货取得的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以及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没有要求进行披露。

(4)、因为新存货准则删除了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所以在新存货准则的信息披露中也相应地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尤学英,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精解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2

3、会计制度讲解编写组,《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讲解》,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9

4、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3

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存货会计准则差异

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它的正确确认与计量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15日又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本文拟就我国新旧存货准则的变化作一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存货准则。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内容组成;而旧存货准则是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办法、附则共十部分内容组成。相比较而言,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比较严密,层次较分明,体系也十分完整,涵盖了会计确认到披露的整个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二、新旧存货准则内容的差异

1.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发生变化

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发出存货流转情况,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例如:一些为了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较长,发生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而在会计处理上却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使得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并且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二是国际会计准则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的修订,表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这一变化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2.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4.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新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5.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新准则第三章第13条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即如存货成本。这一内容在旧准则中未曾明确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已实际采用该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新旧准则的变化明确了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6.取消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

新准则删去了捐赠方提供和未提供有关凭证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存货以及企业盘盈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

7.进一步明确盘亏或毁损存货的处理

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一会计处理,与实际工作中的处理是相同的,新旧准则的变化在于作处理更明确的规定。

8.调整了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有关存货信息内容

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 存货 存货核算 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在会计界曾引起了强烈反响,并掀起了一浪又一浪的学习热潮。热潮过后冷静下来,有很多问题值得深思。新会计准则内容多,变化大,不妨在学习中边学习思考、边归类总结,学习与分析、总结相结合,就会更好地理解其含义。下面以存货核算为例谈谈笔者的学习感受。

一、新存货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

1.“物资采购”“材料采购”、“在途物资”

原会计制度设置“物资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实际采购成本或计划采购成本,新准则取消了该科目的使用,并明确区分了“材料采购”和“在途物资”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即分别采用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2.“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周转材料”;“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业务资产”

原会计制度设置“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或计划成本;使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或计划成本;使用“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和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替销售的商品成本。

新会计准则设“周转材料”科目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用“发出商品”科目取代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取消了“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设置“业务资产”核算企业业务形成的其他资产。

3.“存货跌价准备”“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原会计制度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新准则保留了该科目,但是相关的账务处理有所差别,计提及冲减的存货跌价准备由原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转为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不仅如此,所有的资产跌价损失或减值准备全部计入该科目。

4.“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应交税费”

存货购进、销售有关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成了“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范围较以前更大,内容更多。

不难看出,新存货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使其核算内容更具体、直观,更具有科学性和统一性。企业内部可操作性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增大。

二、存货的核算内容范围扩大

1.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予以资本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固定资产在建造期间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规定: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在建造期间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例如:船业公司A与海洋运输公司B签订合同A为B公司建造大型滚装船,2007年7月1日开工,预期22个月,为建造该大型滚装船,船业公司A于2007年6月30日向银行借入三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专门借款1000万元。2007年度,假设A借入该项借款计提的利息33.5万元,其中按新借款准则规定计算的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为12.5万元,即应将借款费用中12.5万元计入大型滚装船的成本,其余借款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按旧制度规定要将借款利息33.5万元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的此项规定直接影响某些行业内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趋于合理。

2.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可以计入成本

原会计制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进货费用,全部计入存货采购成本。新准则的此项规定统一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会计核算。

三、存货的会计核算方法变化

1.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会计制度规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这一规定对多数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于那些存货数额较大、周转率较低而且原材料价格不断下跌的企业,会造成其毛利率和利润有所降低。如家电、金属加工类等上市公司,若存货价格下跌,其利润可能出现大幅下降;而对于周转率高,价格不断上涨的企业而言,则正好相反,比如石油公司、自来水公司等,这对公司业绩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取消了分次摊销法

原会计制度规定: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新准则规定只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取消了分期摊销法。

新存货准则的修订,防止了利用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和存货摊销方法的改变,多计或者少计成本和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四、存货核算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计量

原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的计量

根据原会计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般不使用公允价值,也不确认损益。我国新会计准则强调:非货币资产交换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量。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换入的存货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补价还应考虑补价)。

例如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80000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100000元的甲产品,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110000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100000元的乙产品。A、B两公司增值税率均为17%,A、B公司收到后均作为原材料使用并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均能可靠地计量)

则:A公司乙材料入账价值:100000+100000×17%-100000×17%=100000(元),计入损益金额:100000-80000=20000(元)。

借:原材料-乙材料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0

营业外收入20000

B公司甲材料入账价值:100000+100000×17%-100000×17%=100000(元),计入损益金额:100000-110000=-10000(元)

借:原材料-甲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0

营业外支出10000

贷:库存商品-乙产品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

3.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计量

根据原会计制度,债权人因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不确认损益。而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

借:存货 (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重组债权已计提准备)

营业外支出(或贷营业外收入) (差额)

贷:应收账款 (或其他债权科目)

4.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计量

与原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增加了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成本计量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应按合并日存货的公允价值计量,但前提是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过以上分析,新会计准则中存货核算不仅其核算科目、内容发生了变化,而且核算方法、账务处理等方面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表现在外表,而且有很深刻的内涵,新准则的学习是个由个别到综合的过程,将多个准则同一个问题集中起来综合学习,不断思考、分析和总结,才能更好地吸收并在实际中科学运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一、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取影响着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

如果期末存货计价低,计入当期的费用就会加大,当期的收益相应减少;如果期末存货计价高,计入当期的费用就会减少,当期的收益相应增加。这样会影响企业当期利润的计算,进而对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数额有一定影响;同时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也影响了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数额计算,如存货、流动资产等项目。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取影响着企业现实资产与会计账面的价值计量之间的差异

采用先进先出法时,期末存货均按后期进价计算,比较接近编表日重置成本,使资产计价较为合理。当采用后进先出法时,期末存货按早期的进价计量,与编表日的重置成本差距较大,物价变动幅度越大,这种现象越明显。在通货膨胀时期,后进先出法所产生的期末存货数偏低,使资产计价失去意义。

(三)存货计价方法影响各期纳税和现金流量的分配,不影响总量

一般情况下,物价平稳增长,如果采用后进先出法,会降低期末存货成本、提高销货成本,减少本期应税利润,因而减少应纳税所得产生的现金流,因此使企业的净现金流入比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为多。但从长远看,企业存货,无论何时形成费用成本,正常情况下最终都会转化为销货成本,几个会计期的销货成本总额、税前利润总额、所得税总额、税后利润总额、现金流入总额都是一致的。

(四)存货计价方法的选取影响着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

很多企业按利润水平的高低来评价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并根据评价结果来奖励管理人员。此时,管理人员往往愿意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这样做会高估任职期间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多的眼前利益。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对企业的影响都有利弊之分。

二、存货计价方法发生变更前的状况

一是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计价方法不能准确地反映期末存货的实际价值,尤其在持续通货膨胀情况下更为严重。后进先出法按照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的原则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期末存货项目的金额反映的是最初取得存货的成本,远离存货的现实成本,背离存货的实际成本,在持续通货膨胀情况下,会严重歪曲存货的实际价值。

二是“后进先出法”依据的是后购进的先发出的成本流转顺序与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基本不一致,而“先进先出法”依据的是先购进的先发出的成本流转顺序与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基本一致。存货流转包括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个方面,理论上二者应该保持一致,但实际工作中很难达到这种要求。“后进先出法”的假设与实际情理不符,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找到存货后进先出的例子。再者存货的实效性决定了其存在陈旧贬值的趋势,特别受高新技术影响的存货,产生存货的积压,会影响存货的质量,最终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

三是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两种方法同时存在,方便了企业任意操纵利润。新会计准则出台前,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两种存货计价方法同时被普遍采用。企业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改变存货的计价方法,比如在通货膨胀时期,使用后进先出法会使企业利润减少;反之,在物价持续下跌时期,采用先进先出法也会使利润降低,从而企业达到操纵利润,少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有些企业管理者为了眼前利益,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虚增利润,提高工作业绩。再者,采用后进先出法,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正常的购货方式来操纵当期利润,应用先进先出法则不存在这些问题。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后进先出法较先进先出法对企业的影响弊大于利。

三、存货计价方法发生变更后的意义

一是存货计价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可以避免后进先出法的不具有普遍性或不能真实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一些企业一边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边为避免存货存储时间过长,导致货物变质或毁损,而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造成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脱节。而先进先出法能更好地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避免存货流转与成本流转的脱节。

二是先进先出法如实反映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价值。由于存货的实物管理一般是先购进的先发出,可以防止存货陈旧腐坏。所以成本的先进先出法计算,与实物的流转是一致的。发出存货反映的销货成本接近实际,期末存货均按后期进价计算,比较接近编表日重置成本,使资产计价较为合理,并且避免了一旦出现通货膨胀,后进先出法计算的期末存货数量偏低,使资产计价失去意义。

三是从筹资角度来看,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可以高估期末存货价值,少计成本费用,多计利润,反映着良好的企业财务状况,增加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增强投资人的投资信心。从股票市价来考虑,管理者倾向于使用先进先出法来反映较高的利润,一般这样会提高该公司股票的市价,满足董事会的要求。虽然高利润会带来税收的增加、现金流出量的加大,但从长远看,无论采用哪种计价方法,最终的销货成本总额、税前利润总额、所得税总额都是一样的。

存货的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存货;存货准则;比较

一 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

(一)总体评价

1 结构层次更为简洁和明晰。将原来本属于计量范畴的内容(包括:初始计量、采购成本、加工成本等)单列并入“计量”一章进行阐述,相较于旧准则,新准则各部分间关系更为明晰紧凑。且在其中强调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存货准则,突出了基本准则的核心地位。。

2 内容体现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高度趋同。这包括修正了存货的定义(存货的“为出售”这一特征得到加强)、不再将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成本单列、改革了发出存货的计价等。

3 语言使用上更加精练、规范,剔除了不必要的赘语。这包括存货的定义中“正常生产”改为使用“日常生产”、不再使用“会计核算”,改称为“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存货内容不再使用列举法,概以“存货”、将“费用”称为“损益”等。

(二)具体比较

1 框架比较。旧准则包括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披露、附则等13项。新准则只包括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较之于旧的会计准则,层次更为简洁明了。主要变化在于将关于存货成本计量的内容(包括:初始计量、采购成本、加工成本等)统一归入并入“计量”一章进行阐述。这一结构上的调整,使新准则整体框架更为紧凑明了。

2 关于准则适用范围:旧准则排除了四项不适用存货准则的内容::(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新准则只排除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在建工程两项内容,新准则适用范围更广。《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明确表示收获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新存货准则规范的存货范围更为广泛。

3 主要变化内容:基本上新准则只对旧准则进行内容和结构上的调整和梳理,在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一些主要大的变化有:

1〉新准则不再单独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初始采购成本)的计量。而旧准则则单列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采购成本不包括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并应计入期间费用。旧准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考虑流通企业成本的特殊性及与《行业会计制度》过渡的需要,但随着的和时间的推移,这点规定已无必要。特别是一些企业跨行业经营,自身具有庞大的物流、销售和业务,已经难从业务以区分流通企业和制造业差别。

2〉对存货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新准则不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从上讲,先进先出法更能体现存货成本流和实物流的一致性。且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再改用其他方法时,在可以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宏观环境下,对企业的一般不会太大。但对一些特定企业,特别是存货较多、周转率低的公司,短期内还是会出现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的。新准则此点改革意在减少存货计价方法的可选择性,降低依据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弹性。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而原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确定。原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强,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4〉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规定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记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货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记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等。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5〉新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便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也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变革。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跌价准备自2007年开始计提后不再允许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新存货准则与旧存货准则较大的变化之一。企业利润上升时,多计提跌价准备;利润下滑时,再将跌价准备转回,这是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之一。新准则的出台,便旨在抑止这类通过选择准备冲回方式调节利润的行为。

7〉剔除了一些特殊业务方式下取得存货成本计量问题的说明。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存货的计量、投资者投入存货的计量、债务重组下存货的计量以及捐赠取得存货成本的却等内容。

8〉在披露这一章节,取消了两方面的披露:①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与其他方法的差异;②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这项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出存货计价方法改革而作出的相应修改。

二 存货准则的国际比较

由于我国存货准则与《国际准则2号—存货》(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基本相同,所以以下简单谈我国与国际及相关国家存货准则的区别。主要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①]为主,兼谈世界其他各国的相关规定。

1 总体框架。IAS2由目的、范围、定义、计量、确认为费用、披露、生效日期七个部分组成,我国由总则、确认、计量、披露四部分组成。都比较严密和层次分明,但较于IAS2明确指出该准则目的是对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会计处理作规定,指向性更为明确,我国唯有。与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9号(SSAP9)相比,其将存货准则与长期合同一起分六个部分加以规范。我国则更显示出严密性,但SSAP9与相关衔接更为密切。

2 存货的范围。IAS2明确指出,存货不包括在建工程、工具、牲畜、农林产品、矿产品。我国只排除了在建工程、消耗性生物资产。将收获的农产品、金融工具(期货、自营证券等)均包括存货准则规制范围内,排除范围较窄。同时,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颁布的会计公报第43号(ARB43)明确指出存货只包括有形资产,我国存货准则 将提供的劳务(如运输)亦归并入存货成本中,这与英国、澳大利亚相同——存货成本中包括无形的劳务。我国规定的存货范围较为广。

3 存货的定义以及确认。较之于IAS2对存货的定义,我国对存货的定义采用的是一种列举方式,侧重于实物描述。而IAS2则更加突出存货的资产内涵。 [②]

在存货的确认标准上,我国明确规定了两条:(1)该存货包含的利益很可能流入;(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IAS2、SSAP9、ARB43均没有相关规定)但这两点,更多地可视之为对定义上的一个缺陷的补充。这两条标准实际上是在强调存货的资产特性。(IAS2虽然没有相关的确认标准,但是在IASC《编报财务报表框架》中对资产的确认规定中,明示了这两点)。

4 存货的计量。

1〉存货的初始计量。我国规定存货的初始计量应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原则的核心。英国SSAP9和美国ARB43与我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ARB43还区分了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IAS2没有关于初始计量的规定,IAS2要求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计量。相比较而言,IAS2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能保持存货计价方式的一贯性,但存货计量分别为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的不同计量基础,更能真实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2〉存货初始成本的。IAS2、SSAP9、我国关于存货的成本均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从采购成本看,对现金折扣的处理,IAS2和SSAP9均表示应从中扣除(净价法),我国则未有扣除折扣(总价法)。理论上讲,净价法下确定的采购成本更为真实,总价法会使采购成本偏高。(我国考虑在于采用现金折扣不普遍和简便易行)。除此之外,IAS2还将以外币标价的存货产生的汇兑损益和借款费用包含于采购成本中,SSAP9亦规定借款费用在有限情况下应计入成本中,我国均未有规定,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均有规定,但明确不计入存货成本。可见,我国规定较为规范,口径一致,便于管理。

对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各国准则基本一致。但IAS2将间接生产费用分为固定间接生产费用和变动间接生产费用(SSAP9与之类似)。从内容上看,IAS2对间接生产费用的定义,比我国存货准则中关于制造费用的内容要广泛。

3〉存货的期末计量。当存货因毁损、变质、价格水平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使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时,IAS2、SSAP9、ARB43及AASB-102均规定了存货应按成本与可选择价值孰低计价。IAS2、SSAP9、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的AASB-102 [③]对可选择价值均采用可变现净值做可选择价值。但美国ARB43将可选择价值定义为重置成本,同时规定其金额不得高于可变现净值,亦不得低于可变现净值减去正常毛利后的余额。相比而言,美国的规定更为严格,且有一个界定的范围,可防止高估或者低估存货。

对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上,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澳大利亚、英国等)均规定以个别项目或者按项目确定为基础,只有按个别或项目不可行时,才按类别或组进行处理。我国情况与之基本一致。

在存货跌价准备冲回问题上,我国新准则明确规定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在允许转回,这与美国一致。而IAS2规定,在初始计量的每一个期间,均应对可变现净值重新估价。如果以前使存货减记至低于成本的条件不复存在,减记的金额应该予以恢复,新的帐面余额应为成本与修正的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这一点差异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

5 存货的披露。IAS2对于存货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一般情况下应披露的六项内容,包括计量存货采用的会计政策、存货的帐面总金额和各类存货的帐面金额、以可变现净值反映的帐面余额、当期确认为收益的存货减记的转回额、导致存货减记转回的情况和事项、作为债务担保的存货的帐面价值;二是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和收入相对应的当期经营成本。我国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只是和国际会计准则表达表述上不一致,意思基本一致。AASB-102与我国相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需要披露低于销售成本的存货的公允价值总额。(我国没有此项规定)SSAP9对存货披露的规定较为简单,但是明确规定若存货成本中包括借款利息则应加以披露。

三 结束语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发现较之于旧的存货准则,新准则明确规范了存货的相关会计处理,变化差异主要体现在于存货的初始计量和领用核算方面。改进后的存货准则更能符合实际经济业务处理的需要,更为,更符合对存货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的要求。

通过新存货准则与IAS2及相关国家的规定比较,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新的会计准则表现出与国际趋同的态势。但会计准则的自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国的存货准则在向国际趋同接轨的同时,除吸收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外,还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使我国的会计准则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2[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