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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开题报告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物项仓储 质量管理

田湾核电一期建造物项具有总吨位量大、数量多、项目繁杂、专业性强、质量要求高的特点。必须采取措施对仓储阶段的物项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管理,从而保证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

一、组织机构

按照质量职能展开的原理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是对物项质量控制的先决条件。以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物项管理部门对物项进行管理。

物项质量控制机构图

其中,基本职能是综合科负责到货信息,保证物流以及信息流的畅通。技术科负责计划以及验收中的技术支持。质量科负责到货验收、入库并对仓储范围内的不符合进行跟踪处理。

二、物流及检验/监督站设计

物项仓储阶段的物流基本是以到货验收为主线,分为到货信息、检验、保管、发放等四个阶段。根据实际供货特点以及接口关系,按照检验/监督站设置的原则,考虑将物流的两端设计为检验站确认物项质量状况,中间设计为监督站确认存储维护活动符合性,这样既起到质量控制作用,又可以直接认定责任。据此思路将物流中开箱检验以及物项发放设置为检验站,将存储维护设置为监督站。具体流程及检验/监督站设置如下:

三、检验/监督站在各阶段的控制

1、到货验收阶段

设置到货验收作为物项入库前的检验站。依从相关方提品是否满足要求即供货方提供物项是否符合合同、程序、标准等文件的原则,将实际供货状况与上游文件进行对比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致力于确认满足物项质量要求,严格控制不合格的物项进入施工现场。

在掌握适用验收标准的前提下,作为核电站进口物项收用货单位与国家检验、检疫局采用共检、自检和认可检验的方式对核电站工程进口物项进行检验。

经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培训并发证认可的国家收用货单位认可检验员对收用进口物项进行认可检验,签署《物项开箱检验报告》;

如在检验中双方达不成共识时,由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在供方代表见证或不见证的情况下进行独立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该报告作为向供货方索赔的依据。

2、库内存储阶段

库内存储阶段对物项控制的要求主要是按照存储维护要求,采取措施保证库内存储物项质量不产生降低。综合考虑建议将此部分工作进行发包,可由有经验的专业仓储公司或者其他与工程相关单位进行专门管理。但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建议采取的措施如下:

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并取得承包方和业主的认可;

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发现存在的问题开出《发现问题单》限期整改;

定期就存在的问题召开协调会,跟踪协调问题的处理;

对于保管维护不当造成物项质量下降/损坏,按文件规定开启NCR,进入不符合项处理流程。

3、发放领用阶段

为了缩短大部分物项周转周期,往往是物项直接运往现场进行接收检查并安装,这势必导致物项质量缺陷的发现处理影响质量计划的开启,先决条件检查中“料”一项中存在的问题成为顺利进行安装的绊脚石。控制流程中将该阶段设置为检验站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起到兼顾作用:

及时发现物项质量缺陷,提前进入不符合处理阶段;

通过领用前的接收检查,再次验证物项库内的维护保管状态的符合性。接收检查中发现物项质量缺陷时,可以检索该物项到货检验文件并进行对比,从而确定物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

由于该阶段作为现场质量计划先决条件对“料”的审查,故建议要求施工监理单位作为“W”点见证该活动,并签署《物项接收检查报告》。现场开启质量计划时各监督方将对该报告进行审查等同于对“料”的审查。

四、发现问题的处理

物项管理的各阶段发现的问题主要是数量短缺和质量问题。数量短缺《发现问题通知单》(WTD),质量问题《不符合项报告》(NCR)进行跟踪处理。其中开箱检验阶段发现问题的责任单位为供货及运输单位,存储维护阶段发现问题的责任单位为仓储维护承包商。各检验/监督站发现的问题处理与责任单位逻辑关系及流程如下:

对于数量问题采用《发现问题通知单》作为工作载体,建立管理清单并跟踪处理这些数量短缺问题,以保护业主财产的完整作为管理重点。从以上逻辑流程上我们可以看到,理论上《发现问题通知单》的责任单位有供货、运输和存储单位,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还没有发生由于运输及保管发生的数量短缺现象。在实际管理中根据供货单位多的特点,采取建立信函通报登记制度,要求对补供物项单独包装并进行可追溯标识等措施进行跟踪处理并最终关闭《发现问题通知单》,其关闭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其一:

责任单位补供缺项并通过到货检验合格;

由订货方及相关单位共同核实认定该物项的施工完毕并没有重复发生缺量问题时,经业主认可采取“有条件关闭”的方式进行关闭,同时保留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索赔的权利。

质量问题《不符合项报告》(NCR)的责任单位可以是以上逻辑图中的三家单位。HAF003:“必须制定措施控制不满足要求的物项,防止其误用、误安装”以及“必须对不符合项形成文件”的要求,在没有形成下一步处理措施及最终处理意见前,NCR物项严禁发放使用。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NCR物项允许出库:

该NCR已经形成有效的处理方案,并且其处理方案不是“报废”;

收到该NCR的委托或领用单位出示该NCR的委托处理文件。

五、不符合项标识管理

物项存储阶段的标识管理责任基本在仓储承包商。但对于不符合项标识的控制需要按照不符合项控制要求进行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开箱检验时,发现物项不符合项,由检验人员对其进行标识;

出库阶段采取标识移交制度。在发放该物项时,对照领料单备注栏内的NCR编号与物项实体标识,将物项及NCR标识同时移交给施工单位(包括编号及数量),并作相应记录。

六、现场“开箱继续”的管理

由于部分到货物项存在以下特征:部分大型设备吨位大并且内部有惰性气体保护;到货状态为卷材,如电缆/铝板等;部分机械设备表面涂有防腐油封。造成该部分物项在库内验收及接收检查两个检验站均无法对物项的底部和内部进行全面检查。这些物项内部、底部等部位只有在大型设备吊装、设备除油封以及卷材开卷使用过程才能发现物项存在的问题,这些遗留问题在现场的处理过程称为“开箱继续”。

对于该类物项,在到货验收及接收过程将在《物项开箱检验报告》及《物项接收报告》中进行注明“现场确认”字样。当现场实际操作条件允许时,由施工单位通知物项管理人员进行“开箱继续”,必要时与供方签署《物项开箱检验报告附页》进入不符合处理流程。

七、物流产生的信息流在物项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借助现代化计算机技术以及内部局域网平台实现数据在公司内的共享,物项在仓储范围内产生的信息输入到物流管理数据库中。通过对数据库的逻辑设计控制不符合项的出库。结合到货物项统计数据与发现问题数据的统计处理对物项到货状态进行监控,并对物项控制效果进行确认。

l、管理数据库软件中物项质量控制的逻辑设计

物项质量控制的逻辑按照防止不符合物项误领用以及确定放行权限的思路进行设计。物项质量问题以保留项的方式进行登记,指定不符合项管理人员拥有唯一的放行权限,使不符合项(NCR)的关闭与物项发放联系。具体逻辑设计如下图:

NCR是否关闭作为决策点,通过质量控制人员的固定独立权限对物项是否放行进行确认。只有放行的不符合项才可以生成出库单,进入正常出库阶段,严格控制了NCR物项的出库。

2、应用统计技术进行监控及确认控制效果

应用统计技术将物流管理数据库中的物项信息与到货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形成分析图表、分析供货中存在的问题、预测供货问题发生的比率,从而起到对供货物项质量进行监控和确认质量控制效果的作用。例如:

收集一定周期内到货量以及发现问题量如下:

通过以上数据按如下公式计算控制限:

经过与实际供货状况相结合的基本计算校核,绘制以不符合率P为分析指标的分析图表如下:

通过图表计算及整体趋势分析可以对“判异”点进行分析,从而找出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如上图可知

1周期点描点出界需要“判异”;

整个不符合率随时间推移呈下降趋势,说明物项质量控制措施在逐步完善并起到控制作用;

供货不符合率基本稳定在控制线0.5%~3.5%之间。

根据以上结论,确定该分析图作为物项不符合率控制用监控图。将7周期点作为交接点正式将该图表各项指标用于以后到货物项的监控及控制效果确认。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货币资金;流动性;风险性;内部控制

货币资金是指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信用卡、信用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①。不仅是一种流动性最强的资产,而且是唯一能转换为其他任何类型资产的资产。由于货币资金涉及面最广,应用范围最广泛,因此在一个企业中安全性最差,极易发生丢失、短缺和被盗窃的现象,最容易被挤占或擅自挪用,甚至发生的行为。

一、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一)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严格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记录报告准确,并得以恰当保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格做到日清月结,准确、及时的进行会计核算,并做到“账实、账证、账账”相符,真实完整的提供货币资金会计信息。同时要保证资金来源及去向都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手续要齐备,避免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货币资金的效益性

企业各种业务都会直接或间接的使用到现金和银行存款,加强对资金支出的管理控制,对每一笔业务进行严格的审批,减少不必要的支出,防止侵占、挪用行为的发生,正确预测单位正常经营所需的现金收支额,确保有充分而不过剩的现金余额。保证因销售而应收入的货币资金及时足额收回,并正确记录和反映;保证所有货币资金的支出均能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并及时准确记录。通过对现金、银行存款的控制,合理调度货币资金,使其发挥最大效用。

(三)货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六条中要求:“(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资料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可见,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就是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保证单位内部货币资金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二、我国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一是,会计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大部分会计只掌握自己业务上的知识,而对于外语知识、社科类基础知识和管理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二是,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例如他们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虚构或更改凭证记载金额,甚至添加经济业务内容和金额。借机撕毁、盗取票据。例如有些人乘机撕毁现金的票据,盗取发票,重复收款或报销,将现金据为己有。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有些企业在资金的授权审批实施过程中,手续不齐全,程序不规范,特别是对于重要的资金支配,有些领导直接决定资金的使用,不按程序规定审批。同时,也存在岗位分工不明的问题,个别企业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部流程,没有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出纳与会计分工不明,货币资金运行岗位与审批岗位分工不明,时有越权、串岗行为发生。

(三)会计信息系统技术不完善

在全球化、信息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会计信息系统也要与时俱进。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的整体会计信息系统技术水平较低,很多小企业没有资金引进会计软件,使得在货币资金管理方面,深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和控制,不利于会计文件的储存和保管,不利于及时、准确的反应会计信息。

三、采用科学合理的货币资金控制措施建议

(一)授权批准控制

授权批准制度要求:单位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要求。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严禁未经授权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在日常状况下对正常经济业务事项实行一般授权;在特殊情况下针对紧急事项实行特殊授权,并在紧急状况消失后及时取消。此外,科学合理的授权批准控制不仅能有效的防止货币资金被贪污、侵占、挪用,还有利于实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目标。

(二)建立货币资金预算制度

根据单位的发展经营计划和各部门的实际需要,从基层开始编制预算,逐级上报审查,综合平衡修订后,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由企业的最高领导者批准后执行。货币资金预算制度能够有效地增加资金运行透明度,避免了资金的过剩或不足,使得资金可以充分利用,并有效地防止了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减少了金融风险,提高了单位经营效益。

(三)建立计算机会计信息控制系统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控制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会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以及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和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四)建立健全内部报告控制

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能够完整的反映经济活动的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货币资金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企业内部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例如:货币资金经办人对于审批人越权审批行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通过报告,可以抵制,纠正越权审批行为,杜绝货币资金的非法流动。可见,企业在货币资金控制过程中,适时运用内部报告控制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要切实发挥好内部报告控制方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韩德勇.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J].商业现代化,2009(13):341-352.

[2]窦永强.企业实施货币内部控制规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论坛,2007(11):63-65.

[3]谢云天.浅谈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4](美)罗伯特·肝卡普兰等著.高级管理会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29—35.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货币市场基金;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2-0062-07

2008年金融危机将影子银行彻底暴露在国际社会的视野之下。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监测显示,全球影子银行资金模从2011年的27万亿美元增长到2014年的36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3%,占GDP的比重从55%增长到59%。正由于影子银行庞大的规模,以及金融危机所显示的巨大破坏力,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密切关注影子银行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管控。欧盟作为影子银行发展的主要区域之一,在金融危机之后主动加强了对其监管的深入研究,于2015年11月25日颁布了《证券融资交易和再利用的透明度及修改第648/2012 号条例的条例》,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实践。

一、影子银行概述――基于FSB的报告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一般认为,影子银行的概念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Culley)于2007年首次提出,但是国际社会对于影子银行的确切定义却莫衷一是。2011年,依据2010年G20首尔峰会做出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决定要求,FSB了《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的报告,将影子银行定义为“涉及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活动的信用中介体系”。

FSB对该定义确立了两个层次的判定步骤:一是广泛涉及非银行信用中介,从而便于监管机构囊括所有的现存或者潜在的信用中介,尽管其中的一部分目前尚未被监管政策所覆盖。其中,“信用中介”意指任何机构或者活动,只要它直接或者仅作为信用中介链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起到促进信用中介的作用均包含在内;“非银行”是指传统银行审慎监管规则不适用或者实质上低于银行相似业务适用的程度。二是缩小焦点。能够通过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带来风险。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采取借短贷长的方式进行运作,并采用高杠杆进行操作经营,同时其也与传统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信贷市场出现问题,其风险将会被迅速传导至传统银行业,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二是监管套利,影子银行不需要满足传统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和存款保险要求,“如果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无须将其风险的真实成本内部化,那么它就获得相对于传统银行的优势(立法要求银行消化其成本),这就可能会带来监管套利,从而干扰银行监管,并带来更高的杠杆和系统性风险”。总的来说,该报告并没有对影子银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是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主张将“信贷中介体系中所有在通常银行监管体系之外运行并且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实体及活动”纳入监管范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成为判断是否将某一实体或活动纳入影子银行予以监管的重要标准。

(二)影子银行的分类

正由于影子银行的概念不明确,影子银行的分类也随着监管机构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缺少统一的标准。早在2011年《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报告中,FSB就指出:影子银行包含很多类型的行为或者机构。在这份最初的报告中,FSB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架构,将其分为信用中介链和期限/流动性转换促进者两大部分。在紧随其后的2011年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督管理》报告中,FSB选取了“资金流动数据”作为影子银行的主要分类基础,原因是这种数据在各个国家都能够获取,能够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线索。基于此,影子银行被划分为“保险和养老基金”、“公共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中介”。但是该种方法也有缺陷,它对金融部门的划分缺少尺度,各国对金融中介的定义也不相同,因此,在对影子银行的归类中,监督管理数据、货币统计资料等也被用作辅助方法。

从2012年报告到2014年报告,FSB致力于逐步统一统计尺度,将主要注意力聚焦到可能带来潜在系统性风险的信用中介行为上,而将不属于信用中介链以及可以审慎合并进银行集团的机构排除出去。这些被排除出去的机构包括:(1)与保留证券相关的金融资产;(2)不作为信用中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3)可以审慎合并进银行集团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包括金融公司和经纪商。尽管有了这个大的指导原则,但是各成员国对于影子银行的具体分类依然有差异,相关的统计数据也各自独立,一方面反映了各国金融业发展情况的不同,另一方面还是标准难以统一的原因。

2015年,FSB引入了“经济职能”这一新的分类标准,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五大类别,每个类别均可能产生影子银行的风险,进而进一步确认非银行中介中可能产生影子银行风险以及潜在的需要政策回应的具体类型。这五大类别包括:(1)对容易受到挤兑的集体投资工具的管理,例如固定收益型基金、房地产基金等;(2)依赖于短期资金的贷款拨备,例如财务公司、消费信贷公司等;(3)依赖于短期资金或客户资产担保融资的市场活动中介,例如经纪商;(4)信贷创造机构,例如信用保险公司、财务担保人等;(5)基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中介和金融实体资金,例如汽车证券。另外还包括一小部分无法归入上述五类,但是却至少含有一部分影子银行风险,或者没有充分证据将其排除在影子银行的范围之外,也被归为影子银行的范畴。通过该分类标准的设定,各成员国初步实现了统计标准的一致,从而将影子银行的范围比广义上的非银行金融中介缩小了71%,使得各成员国政府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更加集中。

二、欧盟影子银行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尽管欧盟早在2009年就开始着力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改革的研究和立法工作,但是对于影子银行的关注却是在2010年G20首尔峰会之后。为履行G20承诺,并配合欧盟的金融体制改革,欧盟委员会采取多项措施推进影子银行的相关研究和立法,逐步推进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影子银行绿皮书及其回应

2012年3月,欧盟委员会了《绿皮书――影子银行》(以下简称绿皮书)的专题报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绿皮书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1. 什么是影子银行?绿皮书沿用了FSB的定义,并以其为基础对影子银行的范围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机构,主要包括:(1)执行通过期限/流动性转换的特殊目的机构,例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特殊投资工具(SIV)和其他特殊目的工具等证券化工具;(2)货币市场基金(MMFs)和其他具有存款特点的投资基金或产品,该特点使得他们很容易受到大规模赎回(“挤兑”);(3)投资基金,包括提供信贷或者杠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4)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或没有向银行一样被监管的期限/流动性转换的财务公司和证券机构;(5)发行或担保信贷产品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二是行为,包括:(1)证券化;(2)证券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2. 影子银行带来哪些利弊?绿皮书认为,尽管影子银行能够为金融体系带来一定的好处,例如,为投资者提供除银行存款以外的投资选择、对某些特殊需求提供更加有效的渠道资源、为实体经济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等,但是,影子银行也能带来大量的风险。这些风险可以概括为:(1)类似存款的资金结构可能导致“挤兑”;(2)建立高倍但隐蔽的杠杆;(3)规则和监管套利规避;(4)影响银行体系的无序倒闭。

3. 监管机构面临哪些挑战?绿皮书指出,当前监管机构监管影子银行存在众多的挑战:首先,相关监管机构必须识别和监控相关的实体及其活动,需要众多监管机构的协调;其次,监管机构应当确定对影子银行机构监管的方法,包括监管程度、比例以及目前的监管能力等;第三,由于影子银行问题的解决需要扩大审慎监管的范围,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予以保障。

4. 哪些监管措施适用于影子银行的监管?绿皮书提出了三大途径:一是通过银行和保险法规间接规制影子银行;二是扩大目前对影子银行行为的审慎监管立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于新的机构或者行为,从而使得监管套利行为更加困难;三是对一些影子银行行为进行直接立法规制。

5. 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包括:(1)银行监管立法问题,例如现有的银行立法是否已经足以涵盖影子银行,如何有效计算杠杆等问题;(2)资产管理立法问题,包括提供给交易所买卖基金投资者的流动性与流动性较差的标的资产的不匹配,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挤兑”问题;(3)证券借贷和回购协议问题,因为他们能够迅速增加杠杆和提供给影子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对它们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和国家间的不协调;(4)证券化问题,主要包括透明度、标准化以及财务要求等问题;(5)其他影子银行机构问题,包括如何确认这些机构以及给予有效的监管。

绿皮书后,欧盟委员会共收到140份反馈意见,这些反馈意见总体上支持欧盟委员会对上述问题的看法。通过意见征询,欧盟委员会基本确立了对影子银行监管的一些基本原则:监管措施应当促进金融稳定、符合比例原则、减少监管套利、反映全球影子银行的特点、提升透明度以及促进长期发展。

(二)部门协调以及立法路径的确立

在绿皮书之后,随着欧盟对金融监管的显著增强,欧盟委员会意图建立影子银行监管的路线图,旨在限制尚未立法领域的突发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其实早在2012年11月,欧盟议会就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方案问题独立了报告。在该报告中,欧盟议会专门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处理等三个问题进行了阐释,并希望欧盟委员会对以下问题做出处理:(1)采取提高透明度的措施,特别是对于客户,包括在汇总的基础上将抵押标识符和抵押再利用报告给监管机构,同时允许监管机构在无须标准化的基础上推荐抵押融资市场的最低保证金水平;(2)审查证券化市场,包括对可以增加银行资产负债表风险的资产担保债券的审查, 并提出增强其透明度的措施;(3)对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框架,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审查,要求其采用可变资产价值每日评估,或者保持一个恒定的价值,而不得不申请有限目的银行牌照,从而接受资本和其他审慎性要求,并积极探索特别流动性要求。

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了与欧盟议会、欧盟理事会的沟通文件《影子银行――应对金融部门的新的风险来源》,对影子银行监管路线图进行了规划:(1)增强透明度;(2)制定高标准的基金架构,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3)制定证券法以限制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关风险;(4)强化银行部门的审慎安排;(5)改进影子银行监管方式。当然,这些措施并非是全部手段,欧盟委员会将不断评估影子银行监管的其他措施的必要性。

按照该路线图的安排,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大力推进相关措施的立法进程。2013年9月4日,在上述沟通文件的同时,欧盟委员会了《欧盟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立法建议草案》(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旨在通过增强其流动性状况和稳定性来确保货币市场基金在紧张的市场条件下可以更好地抵御赎回压力。2015年10月29日,欧盟《证券融资交易和再利用透明度和修改欧盟第648/2012号条例的条例》(第2015/2365号条例,以下简称《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正式通过,旨在提升影子银行中的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和识别这些交易的风险及其大小。

三、货币市场基金监管制度设计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企业和政府部门均有密切的关联,无论是FSB,还是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等机构,均将货币市场基金列为重要的影子银行部门,但是欧盟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立法规制。为弥补这一不足,2012年,欧盟委T会以会议、咨询等形式面向利害相关者、投资者、资产管理人、监督者等主体开展了密集的公开咨询研究,并通过立法影响评估,最终形成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该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投资政策

草案规定了以下投资政策:(1)投资类别要求,即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信贷机构存款、金融衍生品和逆回购协议等四种类别,禁止投资于除此四类之外的任何能够破坏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的其他资产。(2)投资标的适格要求,即上述四种投资类别均有一定的限定条件,例如,货币市场工具剩余期限应当少于397天,如果其是证券化产品,则其基础标的或者标的池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只限于企业债券,且该企业债券具有高信用品质和流动性;信贷机构存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可以随时支付;逆回购协议可以随时通知终止,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且其资产的市场价值最低不低于其付出的现金价值。上述条件的目的在于确保货币市场基金的信用度和流动性,避免因“挤兑”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3)投资多样性要求和集中度限制,包括单一投资类别的投资上限比例和同一发行者的最高风险敞口,例如,投资单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不得超过5%,逆回购协议不得超过20%,投资同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存款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三者总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10%。(4)投资标的的信用质量评级程序和投资比例确定体系,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人员以及评估程序,着力加强对投资标的信用质量的全程把控;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投资比例确定体系。上述评估程序应当留有详细的书面记录。(5)信用评级管理要求,专门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对信用评级的管理职责以及信用评级的报告频率和内容要求,例如信用评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等级的风险状况、调级、每级的评估参数以及实际违约率的比较等。

(二)风险管理政策

草案首先将货币市场基金分为短期投资组合和标准投资组合两大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对整个货币市场基金规定了“了解你的客户”政策和压力测试要求。具体为:(1)短期投资组合规则。要求该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期限不超过60天,加权平均偿还期不超过120天,每日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10%,每周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20%,不得投资其他品种的标的而导致不能满足上述比例要求。(2)标准投资组合规则。要求该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权平均偿还期不超过12个月,每日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10%,每周到期的投资标的不少于20%,不得投资其他品种的标的而导致不能满足上述比例要求。在将标准投资组合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完全公开披露的情况下,标准投资组合投资于单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达到10%,投资同一发行者的货币市场工具、存款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三者总的风险敞口可以达到15%。(3)“了解你的客户”政策。要求基金经理应当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建立、执行和使用相应的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数量、需求、行为、持有的份额以及正确地预见由几个投资者并发赎回的影响;同时,应当保证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价值永不超过当天到期的资产价值,一个投资者的赎回行为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产生任何影响。(4)压力测试要求。应当设置有效的压力测试程序,就可能对货币市场基金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事件或者未来变化进行确认,例如流动性变化、资产信用风险变化、利率变化、赎回规模等,并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应对计划。这种压力测试应当频繁进行,最少不少于一年一次,并应当保留书面报告至少五年。该报告应当提交给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董事会、基金经理管理机构,最终提交给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由其依据各情形提出指导意见,并依据市场变化每年更新。

(三)对基金本身的要求

草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价值计算和外部资金支持规定了相应的规则:(1)货币市场基金资产价值及其份额的计算,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依照“净值”计算,并规定了两者的计算方法――依照“按市值计价”,只有在该方法不可行或者无合格数据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理论价格”计算,上述价值至少按天计算。(2)外部资金支持。货币市场基金原则上禁止外部资金支持,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为了保证基金流动性或者稳定份额价值,且要经过合格的监管当局批准,并要求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基金证明外部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充分证据证明其迫切性;第二,外部资金支持仅限于其提供时的数额和可获得时的期限;(3)外部资金支持者应当具有良好的金融声誉并具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不会因资金支持而受到不利影响,该资金应当为其自有资金并符合其风险管理体系要求。上述资金支持应当以明确合理的方式书面通知每个投资者。

(四)透明度要求

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货币市场基金自身的透明度要求。主要有:一是明确性要求。即由基金或者其经理签署的有关该基金的内部或者外部报告、广告、信件等任何书面文件中,应当明确该基金属于短期还是属于标准货币市场基金,并明确其总值和净值的计算方法。二是禁止性要求。含有以下内容:受担保的投资、外部资助以保证流动性和稳定份额价值、投资者承担本金损失风险;且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证收益。第二个方面是针对管理机构的透明度要求:一是提交季度报告。基金经理应当按季度向货币市场基金合格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在需要时同时向基金经理人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应当包含基金类型、特点、投资组合及其构成、压力测试结果、投资者情况等内容,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具体制定该报告的技术标准。二是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告后,最迟于每个报告季度结束后30天内向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转交所有收到的报告、通知等信息,并建立欧盟范围内的所有货币市场基金建立、管理或者营销的数据库。

另外,该草案还对恒定净资产价值基金进行了特别规定。总的来说,《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对货币市场基金规定一整套的限制,旨在保障其流动性以充分应对投资者赎回要求,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足以安全应对不利的市场变化。当然,该草案所规定的一些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欧盟委员会努力在公共利益风险和措施的成本收益比中寻求平衡。

四、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制度设计

增强透明度和降低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关风险是欧盟影子银行监管路线图中的两大重要目标,而《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正是对这两大目标的具体执行。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1月29日通过该条例草案,并于2015年6月17日与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达成一致。2015年10月29日,该条例正式通过,并于2016年1月12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将极大地提升影子银行部门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并确认由其带来的风险。正如欧盟委员会委员乔纳森・希尔(Jonathan Hill)所言:“该条例将使得市场参与者使用C券融资交易来支持经济发展,同时更加便利地管理和评估其所带来的风险。这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我们为促使我们的体制更加富有弹性所做出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三个途径来提升证券融资交易的透明度。

(一)证券融资交易本身的透明度要求

条例为证券融资交易设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努力使其交易的各个方面处于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求:

1. 报告义务。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当将所达成的、修改的或者终结的所有证券融资交易详细情况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报告给依据第5条规定注册的或者依据第19条规定所承认的交易资料储存库。该报告义务视为获得授权,且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基于合同、法律、条例和行政管理的信息披露限制,报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当保留相关资料直到该交易终止之日起至少五年时间。如果交易资料储存库不能储存证券融资交易详细情况,证券融资交易的相对方应将其报告给欧洲监管机构(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为保证报告行为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依照不同的证券融资交易类型起草该报告的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

2. 交易资料储存库注册义务。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通过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进行注册,并在全欧盟范围内有效。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始终确保其符合注册要求,并将任何实质性变更毫不延迟地通知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为保证适用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起草有关具体注册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注册申请、延期等的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立即与该申请人所在的成员国相关主管机构交换信息,以保证其注册的合规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在40个工作日内基于充分的理由做出批准注册或者拒绝注册的决定,该决定于做出后第5个工作日生效。如果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不使用达到6个月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注册或者不再满足注册要求,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可以撤销该注册。上述注册决定或者撤销决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Y料储存库,并及时通知其成立的成员国主管机构,同时在其网站上公示已注册的交易资料储存库。

3. 交易资料储存库数据的公开使用和获取。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定期并通过简便可获取的方式各证券融资交易类型的汇总数据。交易资料储存库应当收集和保存证券融资交易的详细资料,并保证以下机构能够立即直接查阅这些资料以便履行职责: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局(EIOPA)、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SRB)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或者欧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或者主管机构。为保证适用的一致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应制定有关上述定期或者机构查阅的频率、内容、范围、条件等管理性技术标准,并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被授权表决适用该管理性技术标准,但该技术标准应当保证定期的汇总数据不会导致任何证券融资交易类型的交易方身份的暴露。

(二)证券融资交易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要求

条例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要求是对《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指令》(欧盟第2009/65/EC号)和《另类投资资金管理指令》(第2011/61/EU号指令)相关规则的补充。该补充透明度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和另类投资资金管理人应当将其使用证券融资交易和总回报掉期情况,以符合欧盟第2009/65/EC号指令和第2011/61/EU号指令的要求通过所规定的半年度或者年度报告透露给投资者,该报告应当包含一定的数据,具体要求规定于《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的附件A。为了保证数据披露的统一性并兼顾不同类型证券融资交易的特殊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被授权制定将附件A的内容具体化的管理性技术标准。二是签约前告知义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意向书和向另类投资资金投资者的披露文件应当详述被授权使用的证券融资交易和总回报掉期情况,并包含一份表明这些交易和措施被使用的明确声明。上述意向书和披露文件应当包含附件B规定的数据。为反映市场实际情况或者保证数据披露的统一性,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被授权制定将附件B的内容具体化的管理性技术标准,但是应当考虑该标准适用前有足够的时间需求。

(三)金融工具再利用透明度要求

为增强契约性和操作性透明度,条例对再抵押的相关参与方规定了最低的通知义务。该义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权利获取。任何将收到的金融工具作为抵押品进行再利用的权利获取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金融工具提供方已被及时书面告知以下原因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或者后果,包括依据第2002/47/EC号指令第5条做出的使用抵押协议下的抵押品的权利出让同意,以及缔结权利转移抵押合同。另外,金融工具提供方也应至少被书面告知由于接收方的错误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2)提供方以书面签名或者法律上相对等的方式预先明确承认抵押协议依据第2002/47/EC号指令第5条授予的使用权,或者明确同意提供权利转移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二是权利行使。任何再利用权利的行使行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行使再利用权应当符合上述(2)项规定的抵押协议的条件。(2)依据抵押协议取得的金融工具已经从提供方账户转移。如果抵押协议的一方是在第三国建立、其账户适用第三国法律的规定,再使用应当由提供方账户转移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所证明。上述对再利用权利的规定不影响其他更加严格的法规的执行,也不影响对提供方提供更高层次保护的成员国国内法的实施,同时不影响成员国国内法对交易的效力和效果的规定。

该条例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规定了一系列的透明度要求。建立统一的透明度原则,便于提升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促进跨国服务并阻止监管套利,避免成员国国内措施偏离方向,造成内部市场的不当阻碍。通过提升行为的透明度,可以将某些行为从受规制的银行集团中移向缺少监管的影子银行的范畴之中,进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建立积极有效的政策来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推进影子银行监管的具体化。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对跨境问题做了一定的规定,其实际上反映了证券融资交易的跨境特点,体现了金融问题国际治理的理念和思路。

五、结语:全球化背景下的欧盟影子银行监管之路

FSB在2011年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督管理》的报告中提出了11项初步建议;2013年,FSB《加强监督管理――政策推荐总览》的文件,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集中到五个方面:一是减轻正规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之间的溢出效应;二是降低货币市场基金“挤兑”的敏感度;三是评估和调整与证券化相关的奖励;四是抑制与证券融资交易相关的风险和顺周期性刺激,例如回购和证券借贷,它们可能会加剧市场承压时的资金链问题;五是评估和减轻其他影子银行实体和活动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五个方面为全球影子银行监管提供了框架。

欧盟很早就意识到金融市场是全球化的,影子银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应当以国际合作的方式予以处理。自从FSB提出了11项建议,欧盟密切跟踪FSB的工作进展,依照其建议措施努力推进欧盟范围内的立法具体化。从最终的结果来看,《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是针对第二个方面,而《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则是针对第四个方面。当然,这两个法律制度(尽管《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尚未成为正式的法律)并非是全新的制度,它是在欧盟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基础上,针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需求所做的修订和补充,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实体或者活动的监管,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当然,从目前的进展来看,欧盟尚未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全面有效监管,一方面影子银行的概念、范围和运作时刻在发生变化,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均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FSB的建议仅是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推荐意见,具体的执行依然需要各国依照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需求进行权衡。

就我国而言,尽管“一行三会”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强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但是我国的“地下钱庄”、“地下金融中介”仍不可小觑,时常发生的“跑路”现象,会给我国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借鉴欧盟的影子银行监管制度,我国应当更加注重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和国内化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积极参与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推进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主动吸纳FSB的建议,结合本国实际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立法,以自身实践经验推进影子银行国际监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5, 12 November 2015.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12 April 2011.

[3]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27 October 2011.

[4]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4, 30 October 2014.

[5]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Policy Framework for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Entities, 29 August 2013, Part 2.

[6]European Commission, Green Paper Shadow Banking, Brussels, 19.3.2012, COM(2012) 102 final.

[7]European Commission, Responses Received to the Commission's Green Paper on Shadow Banking, December 2012.

[8]Communicat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 Shadow Banking-Addressing New Sources of Risk in the Financial Sector, COM(2013) 614 final.

[9]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Release-Commission's Roadmap for Tackling the Risks Inherent in Shadow Banking, 4 September 2013, IP/13/812.

[10]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Release-European Parliament adopts Commission proposal to improve transparency of the shadow banking sector, 29 October 2015.

[11]European Commission,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Money Market Funds, 4.9.2013.

[12]European Commission, Fact Sheet-Regulation on Transparency of 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s and of Reus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29 October 2015.

[13]European Commission,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reporting and transparency of securities financing transactions, 29.1.2014, COM(2014) 40 final, 2014/0017 (COD).

[14]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27 October 2011.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第4篇

(1)货币资金,通俗地说,就是钱,就是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钱之所以重要,于个人而言,它是社会化分工情况下一切个人基本物质条件的保证。钱于单位,尤其是生产制造型单位,更是至关重要。没有钱,就不能组织、扩大再生产;没有钱,就发不出工资、福利。行政、事业单位的钱,源于国家的财政收入,而财政收入是纳税人的贡献;企业的钱,那是职工们用血汗赚取、积累的。不言而喻,不论是什么样的单位,管好自己的钱既是保“命”、保生存、保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货币资金作为标准的支付手段,其主要特点是具有可接受性和最强的流动性,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立刻用于购买物资、支付有关费用、偿还债务。由于货币资金是社会一般财富的代表,是唯一能够转化成其他任何类型资产的资产,所以极易被盗窃、挪用、短缺或发生其他舞弊行为。货币资金的流动是否合理和恰当,对单位的资金周转和经营成败影响极大。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对于保护单位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维护财经纪律,促使单位管好、用好货币资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要点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货币资金既是资本运动的起点,又是资本运动的终点。由于货币资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加之货币资金也是最容易被贪污、偷窃或挪用的资产。那么,在哪些环节、哪些方面,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控制才能保证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呢?

虽说我国有关部门对单位使用货币资金早有明确规定,但从会计控制角度看,为进一步保证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仍可总结出如下要点:

(1)把好货币资金支出关。常言道,节流等于开源。因此,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流出,等于为单位带来了等量资金流入。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在每天若干笔资金的支付中,如何判定哪笔支出合法、合理,而哪笔支出有问题、有“猫腻”呢?关键的一点,是看支出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说具体一点,就是要搞清楚这笔钱为什么要出去,又是怎么出去的。为此,要做到“四审四看”。即:一是审支付申请,看是否有理有据;二是审支付程序,看审批程序、权限是否正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是审支付复核,看复核工作是否到位;四是审支付办理,看是否按审批意见和规定程序、途径办理,出纳人员是否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管住货币资金的流入点。简单地说,就是要搞清楚钱是从哪儿来的,以什么形式来的,来了多少,还缺多少,没来的钱怎么办。同时,对已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3)管住银行开户点。对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等要有具体规定。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一些单位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以各种理由在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或者同时跨行开户、多头开户、随意开户。更有甚者,近年来,将单位公款以职工个人名义私存银行现象也较普遍。究其原因,不外乎一是为了防止银行扣款而“改头换面”、“狡兔三窟”,二是搞“小金库”,方便支出。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定期对银行开户点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

(4)管住现金盘存点。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由于它使用方便,也一直是犯罪分子最“青睐”的对象。在现阶段,很多单位的日常现金盘点工作基本上都是由现金出纳人员自行完成的,这项制度需要改进,至少应增加其他第三者参与盘点或监盘的内容,保证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出纰漏。

(5)管住银行、客户对账点。一切贪赃枉法行为都喜欢秘密、黑暗,都怕见阳光,怕公开。对账就是公开,就是使双方或多方经济交易事项明朗化。一般而言,单位与银行之间的对账较有规律,按照有关规定,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相比之下,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对账难度要大得多。一是因为社会信用危机的普遍存在,使得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客户分布天南地北,相隔遥远,比较复杂,客观上也增加了对账的实际困难。因此,加强与异地和同城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核对,确保货币资金支付合理,回收及时、足额,实在不可忽视。

(6)管住票据及印章保管点。任何单位都应该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薄薄票据,价格千金;小小印章,力重千钧。”因此,各单位要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备查簿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并且备查簿需作会计档案管理。同时,单位必须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并且,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要始终坚信,制度约束比个人的自觉性更可靠、更有效。

(7)管住督促、检查点。任何人或多或少都可能有些惰性、任何制度也或多或少有些漏洞。因此,加强对与货币资金有关的人员和制度的督促检查很有必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8)管住财会人员的任用点。财会人员要具有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良好素质,还要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同时,要建立定期换岗、轮岗制度,防止一个人在财会部门长时期做同一个工作,这样既可使财会人员能学到新的业务,掌握新的知识,经验更加全面,阅历更加丰富,综合能力进一步提高;又使常年不“挪窝”易滋生的懒散习气和小团体势力得以克服和抑制;还可能使一些长期隐蔽的违法犯罪活动因人事变动、新人接手而揭示出来。当然,也还要考虑财会工作的连续性和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否则可能事倍功半。

3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方法

3.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这种控制方法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以货币资金支付会计控制环节为例,货币资金支付的授权批准、实际办理、会计记录、稽核检查及与该项货币资金支付直接有关的业务经办等岗位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能一人多岗,身兼数职。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能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2授权批准控制

这种控制方法要求单位明确规定设计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授权又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一般授权是指日常状况下对正常经济业务事项的授权,具有一定规律性和稳定性。特殊授权是指特殊、紧急情况对正常或非经济业务事项的特别授权,常为应急所用。这种授权方式具有一定灵活性,但也常常蕴含较大的风险,一般都较谨慎。此外,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货币资金被贪污、侵占、挪用。

3.3会计信息系统控制

这种控制方法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作为一个控制信息系统,对内能够向管理层提供经营管理的诸多信息,对外可以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用于投资等决策的信息,是重要的内部控制方法。

在运用会计系统控制方法时,对有关凭证的稽核和审查,要引起高度注意。以货币资金业务审核为例,应注意以下方面:

(1)原始凭证稽核。对外来原始凭证应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票证管理要求,有无税务监制章、财政监制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凡金额有误的,要退回到出票单位重新开具;接受单位名称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相符;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涂改、伪造和虚报冒领等现象;对于进入成本费用项目的发票,还要审查有无含增值税发票。审查现金开支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凡违法开支,要拒绝办理。

(2)现金凭证审核。一是审核外来原始凭证,二是审核自制原始凭证,三是审核现金记账凭证。在审核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现金支付范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个人劳保福利开支、出差人员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及其他需要支付现金的零星支出等之外的现金支付;现金销售收入是否足额、及时解缴银行,对外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无坐支现金,有无向银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职工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是否登记工资基金手册;现金凭证收、付讫章、主管、审核、出纳和制单等印章是否齐全,交款人、领款人是否签字;已审核的现金原始凭证是否填写附件张数并加盖附件章注销,以免重复报销。

(3)银行凭证稽核。审核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无签发空头支票、出借银行账号;是否以合法的和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银行记账凭证;从银行支付的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预算、合同,资金是否落实;领用转账支票是否填列《支票领用申请单》,并经部门主管和财务主管批准;作废的支票及其存根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并与银行对账单一并妥善保存;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是否由财务主管和银行出纳分别保管;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是否设立登记簿严格管理,有无办理购买、领用登记和交回注销手续。

(4)转账凭证稽核。应审查数字是否正确,资金渠道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依据,手续是否齐全;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填制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附件是否相符。

(5)会计账簿稽核。一是审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使用订本式或活页式账簿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审查会计账簿的启用、登记、与有关数字的相互核对、定期结账等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操作。三是审查现金日记账是否每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库存数是否超出银行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是否当日存入银行;现金是否每日清点,账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银行日记账是否逐日登记,每天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户是否定期进行清查,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若不符,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由专人复核,有无主管签章。

(6)财务会计报告稽核应审核。报表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报表内部、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前后数字的衔接是否相符;报表各项补充资料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与报表内容相符。

存货管理开题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运保险;代位求偿权;管货不当;损坏与损失;纠纷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0137-02

1 案例简述

2004年8月25日,日本THP公司作为买方与香港罗氏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两份热轧钢卷买卖合同,价格条件均为成本加运费至日本某港。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被告所属的“通盛”轮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两套正本清洁提单。2004年9月25日承运船舶抵达日本FUNABASHI港开始卸货,卸货时THP公司发现上述两套提单项下的热轧钢卷存在严重变形、锈蚀、刮擦等损坏现象。遂于2004年10月1日就两套提单项下的货损向承运人提交了索赔通知,并委托检验人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认为,钢卷的破裂、压缩系由于航程中未得到充分绑扎的货物的积载倒塌和位移所造成的,而海水损坏是由于航程中海水从不充分密闭的舱口盖进入货舱,加上由于船员的疏忽导致的9月27日雨水进入货舱所造成的。货损发生后,原告日本AIU保险公司作为该批货物的保险人受理了作为被保险人的THP公司的保险索赔,2004年12月29日通过三井住友银行向THP公司支付了113490654日元的赔款,并取得了THP公司签署的解除责任及权益转让书。据罗氏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及保单的记载,该批货物的日本卸货港到岸价值为267826471日元,该批货物的货损金额为86707125日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上述货物损失86707125日元及利息,货损检验费用656100日元。

但被告承运人辩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货物是在被告承担的责任期间发生了变形、锈蚀、刮擦的客观事实,也未能证明这些变形、锈蚀、刮擦导致货物的用途和功能发生变化并导致贬值;本航次货物包装、绑扎均由托运人负责,航次途中货物在舱内倒塌属于托运人过失造成的,被告对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收货人在卸货港处理货物时,并没有通知承运人,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方法、结果的客观性均存在疑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日本海事检验协会的报告以证明货物损坏的原因及实际损失,但其当时仅是对货损的原因进行检验,但未对货物的残损程度进行及时鉴定;而对货物残损的检验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另外,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且检验人进行的所有钢卷开卷检查报告均未对货物的锈蚀面积、锈蚀程度、钢板的材料厚度的变化及力学性能的变化有任何描述,而仅是依据申请人对货物的出售所得收入作为货物残值来计算货物的残损,既未考虑市场因素对货物出售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切割费、搬运费等费用与货损的联系,因此该报告对货物残损鉴定结论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认定。

2 案例分析

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当而导致的代位索赔纠纷案。在本案中,承运人在装运港接受了货物并签发了清洁提单,则有义务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完好货物,并对在其责任期间非法定免责事由发生的货物严重变形、锈蚀、刮擦等的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赔付了被保险人,并取得被保险人出具解除责任及权益转让书,即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原告有权向承运人因其管货不当而造成的货损进行索赔。

然而,由于海运运输路途远、时间长、货物属性限制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因此很多时候很难辨清货损是否是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当产生的,因此就导致本代位求偿案中纠纷的产生。而纠纷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检验鉴定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虽然THP公司在卸货时发现热轧钢卷存在严重变形、锈蚀、刮擦等损坏现象,于是进行了一定的检验鉴定,但是日本海事检验协会出具的报告只是一份调查检验报告,而未对货物受损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定损。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根据开卷的情况来判断多少面积的钢板可以作为原来的用途,多少无法作为原来用途需要进行加工处理,或改做其他用途以及相应的贬值率,但是该报告均未提及,而仅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销售价格来确定货物的残值和计算折损率,并认为该价格就是公正、合理的,这与进出口商品鉴定的常理相悖。

其次,货物性质对鉴定的影响。作为原料产品的热轧钢卷一般都不需要包装而仅仅是简单的捆扎,通常暴露在空气中,和雨水淋湿造成的锈蚀对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影响,只有长时间受海水作用所造成的锈蚀才会对卷钢造成酸洗次数增加、材料厚度减薄等损失,日本海事检验协会的报告并没有对由于锈蚀对钢板厚度影响的描述;而根据当时国内及日本钢铁市场的数据分析,当时日本钢铁市场的大环境已经出现了供不应求,本案中受水湿造成的损失率已经被钢材上涨的市场因素相抵消,如果日本货主放弃这批货物,完全可以通知承运人,甚至将货物运回中国处理,用最合理的价格和方式将损失减少。

最后,检验程序的有效性问题。在本案中,原告对货物残损的检验系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且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

据此,法院认为日本海事检验协会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对货物残损鉴定结论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从而不予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 本案启示

(1)必须考虑货物性质以及损坏与损失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热轧钢卷只是一种中游产品,它可以直接用来生产其他产品,或者进一步通过酸洗等加工成下游产品,作为原料产品,一般都不需要包装而仅仅是简单的捆扎,通常暴露在空气中和雨水淋湿造成的锈蚀对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影响,只有长时间受海水作用所造成的锈蚀才会对卷钢产生造成酸洗次数增加、材料厚度减薄等损失。因此,即便是由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产生了变形、锈蚀、刮擦等货物表面的损坏现象,但若其并未对被保险人带来实际性的损失,则承运人便不存在过失责任。

(2)必须理清托运人和货物损失的关系

在某些贸易术语下(如在FOB、CIF等贸易术语下),托运人负责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那么就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装运的过程中对货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因此,在对货损鉴定中一定要理清托运人是否与货物的损失相关,以使求偿能顺利进行。例如,在本案中被告曾抗辩,本航次货物包装、绑扎均由托运人负责,航次途中货物在舱内倒塌属于托运人过失造成的,被告对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既然牵扯到托运人,那么保险人则应当先理清托运人是否与货物的损失相关,然后再分别找到相关当事人进行索赔,从而尽可能降低索赔成本,保护自身利益。

(3)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以及货损程度

由于货损一般均由被保险人首先发现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且相关单据单证都在被保险人手里。因此,作为代位求偿的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货损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卸货场地进行勘察,一定要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在本案中,由于保险人对货物残损的检验是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所以,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保险人一定要掌握好取证调查的时间,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以及货损程度。

(4)采用法定检验程序和规范检验项目

首先,检验过程要由检验人而不是检验申请人来完成。在本案中,正是由于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的,导致该检验证明无法律效力而未被法院采纳。其次,检验的项目不仅包括货损原因的鉴定,还包括货损程度的鉴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证明货物损坏和损失都是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当产生的。而本案中原告恰恰未能证明钢卷变形、锈蚀、刮擦,对货物的用途和功能带来了变化并导致贬值,因此法院对其不予认定。最后,收货人在卸货港处理和检验货物时要通知承运人,以免使承运人对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方法、结果的客观性产生疑问。

4 结 论

随着保险业竞争主体不断多样化,保险人“重效益”的观念不断加强,代位求偿案件将会大大增多。因此,保险人在行使其代位求偿权时,对出现的承运人管货不当而产生货物损失的情况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以避免产生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窦延乐.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J].经营管理者,2010(2):194

[2]马静.保险代位求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