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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保护解决方案

古建筑保护解决方案

古建筑保护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溯因

乡土古建筑是人类社会一项有特色和魅力的产品。它是当代生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历史的记录;它以实用为目的,同时富有情趣和美感;它是人类的作品,也是时间的产物。可以说,乡土古建筑如果因为保护不力而消失,失去的绝非仅仅是一砖一瓦,相应消失的还有乡土历史文化传承。

1、乡土古建筑具有地域特色性。乡土古建筑形成于不同的独特地域,其最大的亮点是建筑技术精湛、乡土气息浓郁、地域建筑特色鲜明。以浙江省天台县为例,已有1800年历史的天台县古城被人们称之为“琵琶城”,是浙东南乡土古建筑文化的杰出代表,是一座能开八门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天台籍已故文化名人曹天风先生认为天台县城古建筑有“四绝”,即古城墙、古街、古牌坊、古民宅。尽管天台县城古貌已然不再,但中山路等老街还保留着一部分典型的江南四合院落,其中“三推九明堂”为天有,四合院中的“一根藤”木花窗装饰也是天台仅有。

2、乡土古建筑具有不可再生性。与其他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一样,乡土古建筑一旦毁坏,便无可挽回。像天台县城,以前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许多宝贵的乡土古建筑不断遭到破坏,目前古城墙、古牌坊已不复存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一些老街区的改造拆迁,“齐召南故居”、“临川庙”等不少乡土古建筑被拆除,天台县城内最大的神庙“二里殿”和体量最大的戏台“二里殿戏台”等也被拆建成商品房或商场。这些拥有历史生命力的乡土古建筑一经破坏,即便重新修复也早已丧失了原有的风貌韵味和岁月痕迹。

3、乡土古建筑具有历史传承性。一座座隐匿于现代化都市中或散布于现代都市周边的乡土古建筑,经历了岁月的洗礼,成为一个个地域历史文化的无声代言人。以天台县街头镇为例,作为范增和寒山子的隐居地,街头古镇经过年复一年的积累,目前拥有保存相当完好的古街、古宅、古庙等乡土古建筑群,串联起了以范增文化、寒山文化为代表的隐逸文化和以胡公文化为代表的宗教文化,使该镇成为享誉一方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镇。

困顿

当前,城市化大推进和新农村大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但乡土古建筑的保护现状却令人堪忧。事实上,许多古民居、古村落是千百年历史文化发展的积淀,每个村落都有各自的特点和美感。然而在城市化推进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拆旧翻新等做法使得部分乡土古建筑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城乡面貌是变新了,但内涵和美感却随之消失了。加上自然风化、天灾人祸等各种因素,加大了乡土古建筑遭受损毁的可能性。建立健全乡土古建筑档案,大力开展乡土古建筑保护工作,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1、当前乡土古建筑档案工作存在信息不完整的现象。对于乡土古建筑实行档案建设管理,已经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但编撰的相关档案信息大多不够全面。天台县近年来先后制定了《天台县城总体规划》、《天台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前者侧重宏观和前瞻,后者侧重县城几大街区、县城及周边主要乡土古建筑的归档保护。但是这两个规划强调的是天台县城及周边范围的乡土古建筑档案建设,没有全面涵盖全县所有乡镇;加上档案中往往只涉及乡土古建筑的建筑构造、建房风格等,缺乏对乡土古建筑内在精神风貌的深入挖掘与描述。像天台县城中的乌门楼许的孝友堂,诠释的是对父母孝顺、对兄弟友爱的家风;五关里的云在堂,蕴涵了文人的闲情逸致。其实,这些文化价值才是一座乡土古建筑的真正活力所在。当我们无法将乡土古建筑实体完整地保留下来时,我们至少要将它的文化精神继续保留与传承下去。可见,建立并完善乡土古建筑档案是多么重要。

2、当前乡土古建筑档案工作存在意识不到位的现象。根据有关调查显示,保护意识薄弱、重开发轻保护是目前乡土古建筑面临的最大威胁,这也是乡土古建筑档案工作存在“盲区”的症结所在。特别是有些村民认为有些乡土古建筑属于其个人财物,对于将之归档这项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在需要加以保护性整修时不予配合。中国现代建筑学先驱梁思成先生在他的名作《中国建筑史》中谈到,中国古建筑之所以难以存留,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建筑都是以木结构为主,很容易烧毁破坏,与西方的石结构建筑形成鲜明对比。现在来看,梁思成先生当时的精辟见解似乎有些“短视”,他或许没有意识到中国古建筑之所以难以存留,还有一个重要的症结性原因,那就是全民文化保护意识存在巨大的“短视”。

3、当前乡土古建筑档案工作存在措施不得当的现象。开展乡土古建筑档案工作,最终目的在于对乡土古建筑做好现实的可行性保护。但是,一些地方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或者误把新农村建设理解成“新村建设”,求新求洋,没有考虑到民族历史文化的传承问题,肆意大规模拆除或毁坏乡土古建筑,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的丧失,导致出现千村一面的情况。比不保护更可怕的是那种为了无限度开发旅游而对乡土古建筑进行的所谓“保护”,或是兴建一批现代的仿古建筑,或是新建一些与历史不符的人文景观,或是迁建、复建人造景观,这种对乡土古建筑进行不符合实际的保护利用和重新包装,破坏了乡土古建筑原本和谐的人文及自然环境。可见,尽管地方政府越来越认识到乡土古建筑档案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尽管越来越多的部门开始着手保护乡土古建筑,但是乡土古建筑归档保护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对策

综上所述,加强乡土古建筑档案工作,构筑完整的乡土古建筑地图,对于乡土古建筑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需要大胆革新乡土古建筑档案建设管理的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全面推进乡土古建筑档案工作。

1、深入调研,建好乡土古建筑档案库。我们需要静下心来从事这项清苦而宏大的工程,重点是要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一整理本区域乡土古建筑相关的文字、图像等系统资料,尽可能做到数字化存储,形成可供随时查阅的乡土古建筑档案库,力求让每一种描述、每一段回忆、每一处图像留存下来,还古建筑以生命,还历史以真实。天台县自2007年开始,历时三年开展了大规模的以乡土古建筑为主的全县性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共登记了以乡土古建筑为主的不可移动文物949个,其中新发现421个,复查80个,续登448个。下阶段需要对登记的重点古宗祠、古庙宇、古桥梁、古民居、重要历史时期代表性建设等乡土古建筑,从建筑形象留存、建筑文化挖掘等层面进行全方位留档,构建相对比较完整的天台乡土古建筑档案。

古建筑保护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马耳他;城市保护制度;历史文化遗产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SaflieniHypogeum.Tarxien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Qim,Mnajdra,TaHagrat与Ggantija)、HalSaflieni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AreasPermit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基本规则。

古建筑保护解决方案范文第3篇

一、保护范围

(一)我县境内建于民国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物、构筑物;

(二)我县境内建于解放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县文广新局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县政府核定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二、保护原则

(一)属地管理、产权有责原则。

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古建筑为非私有的,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原则。

要有计划地实施抢救性保护维修工作,防止古建筑失修而失灭。

(三)突出重点、分类保护原则。

将全县古建筑分为绝对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类。绝对保护古建筑为省级文保单位和县级文保单位所属的古建筑;重点保护古建筑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散落在全县各乡镇(街道)目前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义、时代特征的古建筑;一般保护古建筑为分布在全县范围内,保存完好,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工艺价值的古建筑。古建筑的分类保护由县文广新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则。

古建筑的利用应根据古建筑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民风民俗和社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加以科学和合理的利用,鼓励适度利用古建筑发展特色旅游,逐步形成以古建筑为依托的服务行业。

三、保护办法和措施

(一)落实“四个有”

1、保护范围。对需要保护的古建筑,按照有利于保护,有利于发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2、保护标志。要将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要求等做成保护标志牌,向社会公示;

3、保护档案。要对古建筑的历史资料、保护价值等进行挖掘,建档立卷,以促进更好地保护利用;

4、保护组织。县政府成立由文广新局、建设局、公安局、国土局等部门组成的县古建筑保护领导小组,协调全县古建筑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古建筑保护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的要求,建立民间保护组织,鼓励全社会参与古建筑保护工作。

(二)落实分类保护资金

1、绝对保护古建筑:

绝对保护古建筑逐年开展有计划地维修,对纳入计划的古建筑,县财政按核实后维修资金的40%予以补助,乡镇(街道)、村及产权所有人负责落实维修资金的60%。

2、重点保护古建筑:

历史文化保护区古建筑经批准的维修项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按核实后维修资金的30%予以补助,乡镇(街道)、村及产权所有人负责落实维修资金的70%。散落于各乡镇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义、时代特征的古建筑,县财政予以10%的维修资金补助,其它维修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解决。

3、一般保护古建筑:

对于县域范围内一般古建筑保护,采取以奖代补办法,鼓励民间住户自行出资维修,由县文广新局按制定的保护名录及产权所有者提出的维修申请,每年编制维修计划,县财政按审核后的实际维修额的10%予以奖励。

(三)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建筑的保护。乡镇(街道)每年要落实相应的维修保护配套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做到逐年增加;

2、社会各界捐赠;

3、公有古建筑转让、出租、举办展览获得的收益;

4、向上争取的古建筑保护资金;

5、其它依法筹集的资金。

(四)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深澳、凤川翙冈两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必须征得县建设局同意,县域内其它古建筑须征得县文广新局同意。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的古建筑,实施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或者拆除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落实古建筑构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古建筑构件不得擅自出售,应当报请县文广新局处理。

(五)对无法进行抢救性维修的古建筑,由县文广新局组织人员做好文字、影像档案资料,零星完好的木构件予以拆除集中保存。

(六)在房屋拆迁、开发建设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县文广新局报告,由县文广新局提出保护方案,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拆迁人或建设单位承担。

(七)古建筑管理责任人日常管理职责:

1、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及时翻漏,疏通水道,及时清除室内垃圾;

2、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接受县文广新局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保护监督。

(八)适度利用古建筑的资源优势。旅游局应配合相关乡镇(街道),规划好旅游线路,先可以在深澳保护区试点,再全面推开。采取边利用边维修办法,使古建筑保护走上良性保护道路。

(九)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古建筑保护解决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文物犯罪;文物的界定,国有档案

文物犯罪是一个学理罪名,系指以文物为对象的犯罪总体①。2012年6月,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盗窃、盗掘、走私文物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犯罪屡禁不止,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犯罪活动呈现职业化、集团化、暴力化、智能化趋势。例如:秦始皇祖坟被盗案,湖北省随州市部督‘5.8’特大盗掘古墓、倒卖文物专案等。可是,关于“什么是文物”,我国只是通过《文物保护法》及《档案法》以列举的方式告知天下。而我国刑法也只是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中规定了10个罪名。但,目前都没有对“文物”下定义,以致引起我国学术界对“文物”如何进行界定的争论,及“档案”是否应属于文物的思考。

一、 国外对文物的法律界定

文物犯罪以文物为犯罪对象这一点是众所周知,但各国的法律各异,关于文物犯罪的规定也就不尽相同,那么各国的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文物的内涵认识也就不尽相同了。目前,世界各国对文物的界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列举式与概括式。

(一)列举式

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文物的范围,有利于实际工作的操作与贯彻实施:主要代表国家是俄罗斯、日本。俄罗斯颁布的《关于文物保护和使用的法令》将文物界定为六类:(l)历史文物―凡与人民生活、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事件有密切联系;与十月革命、国内战争、卫国战争有密切联系;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有密切联系;与巩固国际团结有密切联系;与科学技术发展、人民文化生活有密切联系;与杰出的政治家、国家领导人、军事家有密切联系;与人民英雄有密切联系;与著名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有密切联系的房屋建筑、纪念地、纪念品。(2)考古对象―古代遗址、墓葬、城堡、作坊、渠道、道路、窖藏、雕刻、壁画、居民点、文化层等。(3)古建遗址―包括古代建筑群、古城坊署、广场、街道、古建设计、古代城市建设与居民点;民用、工业用、军用及各项文化建筑;民间营造与纪念性建筑;古代园林等。(4)艺术纪念品―包括具有纪念价值的、造型艺术的、装饰艺术的物品。(5)历史文献―国家机关的历史文件、各种善本舆图、具有历史价值的电影纪录片、录音带、手稿、档案、民间文艺笔记、乐谱及其他稀有的印刷出版物。(6)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珍品。②

相对于俄罗斯,日本采用的是一种大文化的概念,其最主要一部文物保护法是《文化财保护法》(1950年)。该部法律的第二条以列举式将文化财分为五类:(1)有形文化财,如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书法、古代文书及其它有形的文化载体,包括考古资料及其它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历史资料。(2)无形文化财,即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它无形的文化载体。(3)民俗文化财,即对于认识日本国内生活的承袭和发展不可欠缺的关于衣食住行、生产、信仰、节日等反映风俗习惯、民俗艺能等方面的衣服、器具、房屋及其它物品。(4)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如贝冢、古坟、都城址、城址、民居及其它遗迹,庭院、桥梁、峡谷、海滨、山岳及其它名胜地,动物、植物及地质矿物。(5)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具有较高价值的与周围环境风貌共同形成历史风格的传统建筑物。③

(二)概括式

美国、西班牙与意大利这些国家的法律对文物进行了概括式的规定,这种模式的法律规定,使文物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较为清晰,客观上便于认识上的统一。

如美国的《国家历史保护法》第301节中就规定:“历史财产”或“历史资源”是指任何纳人或有资格纳人国家登记簿的史前或史后街区,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或物品,包括史前古器物,文献,以及上述财产或资源的实物遗存。④

西班牙1985年的《历史遗产法》第一条规定:“西班牙历史遗产由具有艺术性、历史性、人种学、古生物学、科学和技术价值的可移动财产和不可移动财产组成。西班牙历史遗产还包括历史文献、书目性遗产、考古遗址遗迹以及具有艺术、历史或人种学价值的天然遗址、园林等。”⑤

此外,意大利对文物的定义更为广泛及抽象,规定“凡考古学的、艺术的、历史的、民族学的物件及古迹、文献、图书馆资料、视听觉资料,及构成了文明的有形证据的其他物件都属于文物,是构成意大利国民的文化遗产的一部分。”⑥

二、 我国对文物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有关文物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三种文本中:一是刑法分则,即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的10个罪名;二是附属刑法规范,如《文物保护法》与《档案法》;三是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⑦然而,到现在为止,我国并没有任何关于“文物”概念的法律法规,只是指明了文物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文物主要包括如下:(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物、古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工艺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和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人类化石也属于文物保护的范畴。以及《档案法》规定的国有档案。⑧不过,有学者认为:“国有档案”一般并不属于“文物”的范畴。虽然不能排除某些国有档案具有文物意义,但绝大多数的“国有档案”不具有历史文物的意义。⑨

鉴于上述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对文物犯罪的犯罪对象采取的方式与俄罗斯、日本一样,完全以列举的方式详细的表述了保护对象。但是,我们在文物犯罪保护对象这一大问题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关于“文物”概念的问题,关于“国有档案”是否属于“文物”的问题。这些都待我们去分析与解决。

三、 对文物犯罪对象的新思考

我国法律对文物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列举,但对什么是“文物”没有全面界定。只是对文物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这种方式的排列是必要的,但只对文物概念外延的列举,而没有在法律中对文物的内涵加以明确,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对文物理解上的偏差,甚至增加操作性的难度。

(一) 关于“文物”概念的问题

文物是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它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反映出历史上人们改造世界的状况,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它最大的特性就是不具有可再生产性。我国《文物保护法》及文博学界的共同点,是将文物视为人类制造物或者与人类活动相关的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⑩虽然,这样的界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与我国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是不协调的。

我国刑法“妨害文物管理罪”10条罪名中包括了“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与“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但是,《文物保护法》第2条却没有将“名胜古迹”或者说“自然名胜”归属于“文物”的范畴。故,在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标题下,将不是文物的名胜作为特定的文物犯罪的对象,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矛盾。B11不过,笔者还是认为“自然名胜古迹”、“自然风景”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例如:九寨沟、张家界自然风景区。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并且《文物保护法》也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人类化石归属于文物保护的范畴”,这样一来,解决了“与我国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是不协调的”问题。可是,在我国理论界,还是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文物包括“化石”;二是文物不包括“化石”。认为文物与化石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品,其主要理由是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文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不包括化石。而是在第三款再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这就恰恰说明,化石和文物在法律概念上是不同的。B12虽说,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化石”属于文物,其也占通说的位子,但我们还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刑法有关保护化石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无脊椎动物化石、植物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化石以及动物标本、矿物标本、陨石、自然遗产、基因资源等。B13这需要我们继续的探究及立法完善。

因此,为了解决“文物”概念的问题,笔者赞成薛瑞麟教授的主张,用“大文物”的概念,即将文物界定为社会和自然发展中遗留下来的被认为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见证物。同时,树立“大文物”的概念具有两大特点:将自然发展中遗留下来的被认为是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见证物引入文物概念中并使其成为文物的有机组成部分。弥补原有概念的不足。B14这样就可将“自然名胜古迹”、“自然风景”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标本、资源纳入文物的保护对象。可见,适用“大文物”概念是有利于对各种文物的保护,既在行政范畴加大了对文物的保护,又在刑法领域扩大了文物的范围,便于对文物犯罪的打击与预防。

此外,在树立“大文物”概念的问题上,我们是有前者可借鉴的。因为,日本文物保护法既定义了文化财的概念,又以列举的方式将文化财分为五大类内容。曾有学者就指出: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所确定的文化财定义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特点,它是运用了一个大文化的概念。B15由此可见,我国如果适用“大文物”概念及结合“列举式”的文物保护对象,是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的。

(二) “国有档案”是否属于文物范畴

有关档案犯罪,我国《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与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可刑法理论界,对档案犯罪侵犯的法益有不同的主张。例如,王作富教授认为:档案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与档案的国家所有权。谢望原教授却否定将档案犯罪归入“妨害文物管理罪”,理由是档案不同于文物,并且认为,国有档案更接近于国家机密文件、资料,妨害国有档案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因此,应将档案犯罪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B16笔者认为,要解决档案犯罪是否属于文物犯罪之问题,关键在于弄清楚“档案”是否属于文物范畴。

文物是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主要作用包括教育作用、借鉴作用、提供科学研究资料的作用。B17那么,厘清文物与档案之间的关系,就在于档案是否具有文物的几大价值与作用。

首先,在价值方面,人们之所以保存档案,是基于档案具有证据价值,而该价值之具有,则源于其是对人类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的真实反映,因此,档案是一种原始记载。从“证据价值”、“真实反映”、“原始记录”字词中,我们可见“档案”具有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因为,文物的历史价值反映出时代的特征,文物的文化价值代表当时民族文化的一个缩影。所以说文物是对历史的记录。其实,在上文中笔者已指明“档案”也是一种历史记录而不是文件,“档案”来源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记录,它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的,它属于文物的范畴。

其次,在作用方面,档案主要起凭证作用和查考作用,文物则具有借鉴作用、提供科学研究资料的作用。但由于文物与档案都具有物质性、历史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从而存在一定交叉,有些文物是档案,有些档案是文物,例如,具有记事性的甲骨刻文、陶器铭文、石刻文等就具有文物与档案的双重属性。B18

再者,从我国立法来看,我们是将“国有档案”纳入文物范畴的。我国《文物保护法》第 2 条规定的第4项,即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受国家保护,而《档案法》第2条规定,国有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显然,在立法上,文物与档案并非泾渭分明,这说明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与档案是有重叠的,是包含与被包含之关系。实际上,《档案法》也认可了这一观点,该法第12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B19

同时,纵观国外的法律法规,它们也是将“档案”归于文物犯罪的保护对象。比如:日本是“大文化”概念,那么在有形文化财范畴内必包括“档案”这种历史资料;西班牙规定的是“历史文献、书目性遗产”属于文物保护对象;意大利规定“古迹、文献、图书馆资料、视听觉资料,及构成了文明的有形证据的其他物件都属于文物。”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档案”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与作用属性,它与文物是重叠关系,属于文物的范畴,不管是一般的“档案”还是“国有档案”都值得我们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国有档案”之所以值得刑法的保护,是源于其侵害的“社会法益”的重要性。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解

① 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7.

② 参见刘善春、肖谋用:《关于中外文物法律比较之一》[J],法制经纬,第2页.

③ 参见胡秀梅:《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3-14.

④ 刘善春、肖谋用:《关于中外文物法律比较之一》[J],法制经纬,第3页.

⑤ 同上.

⑥ 苏勇:《外国文物保护法简介》[J],文博,1988:95-96.

⑦] 参见刘、孟欣:《中国内地与香港文物犯罪比较研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5.

⑧ 罗朝辉:《我国刑法对文物的保护及立法完善思考》[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6:30.

⑨ 谢望原:《论妨害文物管理罪》[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57.

⑩ 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7.

B11 同上.

B12 参见黄太云:《《关于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解读》[J],人民检察,2006:44.

B13 同上.

B14 同上.

B15 苏勇:《外国文物保护法简介》[J],文博,1988:93.

B16 谢望原:《妨害文物管理罪》[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2.

B17 王蕾:《文物的价值和作用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3:152.

古建筑保护解决方案范文第5篇

第23届世界建筑师大会在意大利都灵召开

国际建协(UIA)第23届世界建筑师大会于2008年6月29日至7月3日在意大利都灵举行。本届大会的主题为“演变中的建筑”,包括中国建筑师在内的来自世界100多个国家的近万名建筑学人及建筑师出席了这一盛会。本次大会以多种形式讨论了建筑专业与建筑传播主题下的各种问题。

我国自1955年加入国际建协以来,中国建筑学会以及中国的建筑设计机构始终积极参与国际建协的各项活动。老一辈的杨廷宝、梁思成、华揽洪等多位著名建筑专家、学者都曾为促进中国建协与国际建协的交流做出过卓越贡献。近几届大会中,中国建筑学会以及国内多家主要建筑传媒几乎都组织大规模团组参会。1999年北京还有幸成为国际建协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的东道主,那次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通过了吴良镛院士起草的《北京宣言》。2008年的第23届世界建筑师大会因恰逢国际建协成立60周年而更具特别得意义。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西南院等国内主要设计机构十分珍惜这一难得的学习交流机会,纷纷派代表团参加了此次大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还在会场设立了自己的展位。

建筑是一种社会交流的渠道,同时建筑本身亦是一种文化交流的载体。通过此次出访,中国建筑界在国际建筑舞台宣传了中国建筑设计的理念,展示了中国的现代建筑,建筑界同行们不仅学习到国外建筑设计机构的先进理念以及国外建筑传媒成功的经营运作方式还通过参加此次盛会为中国建筑设计及建筑传媒搭建起一个与世界建筑界相互交流的平台,为促进双方的交流做出了自己应有的一份贡献。

奥运工程进展(十四)

6月28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北京奥组委主席刘淇,市委副书记、市长、北京奥组委执行主席郭金龙等市委、市政府领导参加了国家体育场落成典礼仪式。 北京市副市长、市“2008”工程指挥部指挥陈刚在落成典礼上致辞,并向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爱庆同志交付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仪式上,市领导还为国家体育场参建单位颁发纪念证书。刘淇书记、郭金龙市长为国家体育场落成纪念柱揭幕。

国家体育场(“鸟巢”)系第29届夏季奥运会主体育场,位于奥林匹克公园内,占地21.4ha,建筑面积25.8万m2,南北长333m,东西宽298m,高68m,赛时坐席9.1万个。国家体育场由北京市政府和中信联合体投资,中瑞设计联合体设计,北京城建集团总承包,中信国华公司等参建,中咨公司监理。2003年12月开工,2008年6月建成。在此举行奥运会开闭幕式、田径比赛及足球决赛。

国家体育场是目前世界上跨度最大的钢结构体育建筑之。外部为4.2万t的钢结构并于2006年9月17日成功卸载。屋顶维护结构为钢结构上覆盖双层膜结构,即固定于钢结构上弦之间的透明的上层ETFE膜,和固定于钢结构下弦之下及内环侧壁的半透明的下层PTFE声学吊顶。膜结构总面积约为10万m2。

国家体育场空间结构呈双曲线马鞍型,建筑和结构浑然体,独特、美观,充分体现了自然和谐之美。国家体育场场有着世界先进的节能设计和环保措施,包括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雨水洪水的全面回收、可再生地热能源的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的应用等,诸多先进的绿色环保举措使国家体育场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大型“绿色建筑”。

出席国家体育场落成典礼仪式的还有北京市和奥组委领导吉林、李士祥、刘敬民、陈刚、赵文芝、杨树安、黎晓宏以及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

世博规划方案展在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展出

“走进世博会――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方案展”于2008年7月18日在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展出,展览将历时2年,至2010年4月30日结束。

由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主办的“走进世博会――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方案展”分序厅、上海世博会场址规划设计方案。上海世博会场址规划、“城市的畅想”综合演示厅、上海世博会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展区、世博雕塑规划展区、各国自建场馆及互动展区板块,以精彩翔实的展示内容,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配以虚拟综合演示和1:800比例的模型,让游客从中回顾申博精彩过程、体验世博。

为充分演绎“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世博主题,展览重点显示了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场址规划和综合配套建设。世博会场址规划设计方案回顾区陈列了当年8个申博方案图样、10个场址规划设计方案,展示了场址规划的演变过程。同时,以世博会场址规划大模型为主,配以世博综合交通规划查询互动展台、中国馆等四大永久性场馆模型,让观众走进世博。

漫游在“世博历史”与“城市的畅想”展区,则可以重温历届经典世博盛会以及世博带给世界的辉煌成就。在世博会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展区,可以领略到世博城市实践区设计方案。而在各国自建场馆,汇集了荷兰、法国、英国等自行创意设计的风格迥异的国家馆方案,呈现出集先进科技、文化理念为一体的文化交融。

展览采取滚动形式,在两年中不断补充世博建设新规划、新成就,让市民共同见证世博园区的建设进程。

宽窄巷子修复竣工

在第三个中国文化遗产日到来之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守望家园宽窄巷子历史文化保护区修复竣工并对公众开放”仪式隆重举行。四川省、成都市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了仪式,5万多游客冒雨来到了这一片记载着老成都印象的地方开始了对历史文化的品位之旅。

宽窄巷子是老成都“千年少城”城市格局和百年原真建筑格局的最后遗存也是北方胡同文化和建筑风格在南方的“孤本”。

宽窄巷子历史文化片区规划控制面积为479亩,核心保护区109亩核心保护区由宽巷子、窄巷子和井巷子组成,是三条平行排列的城市老式街道。其间大多数是四合院群落是成都三大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于20世纪80年代列入《成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改造一新的宽窄巷子由45个清末民初不同风格的四合院落组成,院落以一层为主,局部二层,院落面积从100多m2到1000多m2不等改造后的宽巷子是“闲生活”

区,窄巷子是。慢生活区,井巷子是“新生活”区。

宽窄巷子历史文化保护区修复工程由北京清华安地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计。

《中国古代体育诗歌选》首发式暨北京2008“人文奥运・文化北京”研讨会在东四奥林匹克社区举行

2008年6月20日,在距离奥运会开幕还有49天的时候,在第三个中国“文化遗产日”刚刚过去,在第六届“北京2008”奥林匹克文化即将到来之际,《中国古代体育诗歌选》在北京与读者见面了。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马国馨、中国图书馆学会秘书长汤更生、天津出版总社社长马元春、清华大学图书馆副馆长赵熊、著名诗人雷抒雁、天津人民出版社社长刘晓津、体育大学出版社社长杨再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中国代表处裴红叶、天津人民出版社副社长刘锦泉、原天津古籍出版社社长杨锤贤、中国体育文史委员会秘书长崔乐泉、天津大学出版社副社长韩振平、中国书法研究所第一任副所长王世征、清华大学书法教授朱猷德、北海公园园长刘伯郎、东城区东四街道工委书记袁燕生、淄博路意砖雕艺术研究院院长路今铧、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殷力欣、《建筑创作》杂志社主编金磊等来自国内文化界、体育界、建筑界的有关专家到会祝贺,与十多家新闻媒体共同参加了《中国古代体育诗歌选》首发式暨北京2008“人文奥运文化北京”研讨会。

在世界古代体育的发展进程中,以华夏民族为主体的中国古代体育占有重要地位,历史慷慨地给予中华民族发展体育的阳光和土壤,使其在体系构成、文化内涵等方面,都卓然屹立于世界体育文化之林。然而尽管中国古代的文化典籍浩如烟海,系统而全面的体育专著却甚少,有关体育诗歌的专著尚难见到。

《中国古代体育诗歌选》由淄博路意砖雕艺术研究院路今铧校长与《建筑创作》杂志社金磊主编共同策划,编研历时三年,集中国百余位文化界人士的心血,最终由《建筑创作》杂志社承编、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的出版创意源于2003年《建筑创作》杂志主编金磊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为政府提交的题为《人文奥运的工程化实现》的建议书,该文针对北京“人文奥运”建设中仅重视少拆古建多保留民居等保护有形文化的局限性,探索了包括挖掘古代体育文化等无形文化保护和再创作等内容的可能性。文章引起一定反响。“人文奥运”建设不仅仅包括工程,还包括文化产品。本书经过三载精心策划,成为体现北京“人文奥运”建设的具有代表性的文化产品。

《中国古代体育诗歌选》汇集了自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吟咏体育或与体育有关的诗歌450余首集结在一起,是首部以体育为主线的诗歌专集。该书通过对浩瀚如烟的历史典籍中的诗歌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考证、分析、注释和分类。为了读者更好地阅读、理解、欣赏中国古代体育,配有80多幅表现体育场景的画卷,并20余种古代体育的史料。不但在十余类古代体育运动项目中附有相关小史,并且对每一项目都增加了名家书法,插图及印章,使诗书画印四位一体,诗歌艺术与书画艺术完美结合,成为该书的一大特点。为配合国际化出版,实现中英文双语对照解读。本书的出版,得到古籍、诗歌、语言、体育、外语等各学科专家和业内外人士的大力支持。

正如论坛主持人金磊主编所言:“这本书的出版,不仅填补了我国古代体育诗歌研究的空白,及时地挖掘整理了中国的古代体育诗歌,保护和发扬了祖国的优秀文化遗产。是北京‘人文奥运’宣传上不可多得的整理挖掘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优秀著作。如果说古代奥林匹亚对世界体育做出贡献,那么,《中国古代体育诗歌选》则以广博的内容展示了中国古代的可以与奥林匹亚相媲美的重要体育内涵。特别是在2008北京奥运会到来之际,此书作为北京‘人文奥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展示了中国的古代文明 更是中国文化界对奥林匹克文化做出的一次重要贡献。因此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中国古代体育诗歌选》首发式上还向国内外重要奥运人士赠送本书,达到传播中国古代体育文化的目的。通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中方官员转送至潘基文秘书长,通过奥组委官员送至国际奥组委主席罗格先生及前主席萨马兰奇先生、北京奥组委主席刘淇先生,同时还赠送中国体育博物馆、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并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向全国的图书馆推荐。本书将寄送坐落于洛桑的奥林匹克博物馆。首发式会场所在地东四社区是中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奥林匹克社区,丰富的体育文化活动令人目不暇接,感慨万千会议在此召开,意寓将奥林匹克体育精神和文化从基层传播开始。

文化遗产日“建筑师与20世纪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京举行

2008年6月14日是第三个中国文化遗产日,今年的遗产日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5・12汶川大地震给我国文化遗产造成了相当惨重损失根据建筑历史理论研究所目前不完全的统计:四川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中,2处世界遗产、83处国保单位(占126处的66%)、174处省保单位(占578处的30%)、803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占3035处的26%)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重要遗产甚至达到了全部跨塌的程度,惨不忍睹。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主办“建筑师与20世纪文化遗产保护论坛”,6月13日在北京举行。跨越了遗产界和设计界2个领域的本次论坛旨在进一步呼吁社会各界保护20世纪文化遗产,尤其是加深广大建筑师对20世纪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理解,促进保护工作全面发展。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名誉总建筑师傅熹年院士、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马国謦院士、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顾问总规划师王景慧、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张复合教授、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张松教授应邀出席并发言。

“20世纪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当今世界文化遗产重要保护研究的对象,在上世纪末它的保护工作开始受到了许多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20世纪文化遗产”特指诞生于1900-1999年间,能够反映20世纪百年的变迁和多元文化的文化遗产,因其具有种类繁多、保存完整、延续性强、贴近生活、丰富的内涵和感召力等特性,目前已成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存在人们身边的年代并不久远的文化遗产,长期以来它的历史意义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因而得不到很好的研究保护。与

会的专家学者围绕着20世纪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与探索、特点、认定与保护,对20世纪遗产中国近代建筑的认识、北京近代建筑史研究的情况、建筑师的遗产观等7个议题进行了交流和研讨。

国家文物局单霁翔局长在发言中指出,继承和保护前人的创造是每一代人肩负的神圣使命。从古到今,文化的发展演变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如果在当生断裂将会损害后代子孙继承文化遗产的权利。虽然20世纪文化遗产与我们相距只有百年,与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历史遗产无法相比,但是由于其艺术多元性、技术先进性、人文共融性,使它们的价值更贴近时代,所以20世纪文化遗产这个文化记忆的摇篮现代人类必须予以充分关注。同时,对20世纪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能够使人类社会发展的记录更加完整,使社会教育功能更加完善,使城市文化特色更加鲜明。

因为“20世纪遗产”可以说100%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规划作品,它不是考古遗址,不是旧石器文化,也不是与当代人时隔千百年的历史建筑。因此,对20世纪遗产的保护,建筑师有义务、也有责任。这项工作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文物保护领域,它更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建筑师和规划师的参与。

建筑师通常是破旧立新的革新派,然而,对于20世纪遗产的保护,建筑师的角色变得更为多重复杂,因为刚刚过去的这个世纪的文化遗产更多地涉及建筑物而不是遗址,更多地就出自于前辈建筑师甚至就是自己的手。如果自己的作品在拆与不拆之间饱受争议,建筑师是革新派还是保守派呢?中国的现代建筑很多寿命不到30年,是社会时尚更新得太快?还是自己的设计有先天不足?是生活节奏太快还是设计经不起仔细推敲?还是大众有眼无珠把好东西当成了垃圾?对于旧建筑的拆除,是拍手称快还是扼腕叹息?建筑师,被推向了被审视的地位。应该说,在刚刚逝去的20世纪的遗产保护运动中,建筑师更应该是奋不顾身投身其中的保护者,而不再是旁观的看客,因为在20世纪文化遗产中,很多正是出自此辈建筑师自己的手。

陈同滨所长希望通过这次论坛,引起当代建筑师对“20世纪世界文化遗产”的关注,从现在开始考虑,我们中国建筑师如何从人类文明与文化的角度,来创造中国21世纪的文化遗产,填补我国建筑师在当代国际文化遗产领域的形象缺失,在此值得提醒的是,建筑创作要关注遗产品类,关注作品的文化含量和社会价值,而不是建筑的艺术与技术!

论坛结束时发生动人一幕,天津大学徐苏斌、青木信夫教授向国家文物局单霁翔局长当场直陈,作为中国近现代工业遗产重要内容的天津大沽造船厂正处境危急,面临被拆毁的境地,单霁翔局长立刻决定调查此事件,广大的建筑师纷纷在大沽造船厂保护倡议书上签字积极声援两位学者,希望纠正规划部门因为草率和调查考虑不周而产生的错误决定。

世界因设计而改变

2008年6月11日-13日,“上海国际设计周”如期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开幕。

本次设计周云集了国内外各大设计单位以及数十家专业媒体。本杂志社应邀给予媒体支持。

本次设计周分为三部分及“中国国际水疗、桑拿与泳池设备及其建造技术展览会”、“上海国际园林景观及城市建设展览会”和“中国(上海)零售业博览会”。

“五合国际”、“CCDI集团公司”、“美国斯道沃STOA建筑规划(中国)有限公司”、“斯凯奥斯普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等都带去了自己代表性的和创新性的作品。

我们《建筑创作》杂志社不但带去了刚刚投入使用的首都机场T3行站楼还带去了即将与我们见面的规划后的前门大街。(即2008年第二期和2007年第十二期)这两期杂志受到了与会代表的青睐,不少外国友人也前来求阅。

设计周组委会不忘灾区同胞,11日晚在证丽笙酒店还举行了题为“我们要为孩子建震不倒的家园”的赈灾活动。

灵感点亮生活,设计改变世界。让设计的灵感如泉涌一般,希望设计师们给我们设计出更美好的世界。

“遗产日后谈遗产”论坛在中国文物报报社举办

2008年6月25日,《中国文物报》举办“遗产日后谈遗产”文博考古主题论坛,邀请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马自树、国家文物局文保司副司长柴晓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代表处项目官员杜晓帆、《建筑创作》杂志社特聘研究员殷力欣、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研究员乔晓光等嘉宾,从回顾三个遗产日活动以来的文物保护成果入手,思考未来遗产保护的发展动向,旨在将文化保护活动常态化。

经过三个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殷力欣先生代表《建筑创作》杂志社做了《关于“田野新考察报告”及其他》的报告,陈述了《建筑创作》杂志社近三年来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果。作为建筑设计部门的媒体机构,在主要关心新建筑潮流及其学术动态的同时,从2006年起,即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发起之时,与原中国文物研究所文物信息中心、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合资组成一个自发性质的“建筑文化考察组”,开展了继77年前中国营造学社之后对中国古代建筑遗存的新一轮的田野考察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对重点文物单位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调查、测绘和研究。近3年来,已完成的工作有:

京张铁路沿线、平汉铁路沿线、大运河沿线、河北承德、河北易县――涞源――邢台――涉县、河南安阳――巩县、豫北地区、山东曲阜――潍坊、山西大同――应县――灵丘、天津蓟县――辽宁义县――兴城、内蒙赤峰等地做了11次田野调查,目前在《建筑创作》杂志发表考察报告8篇,结集出版《田野新考察报告》第一、二卷。在这些工作中,涉及到古代木结构、砖石结构等建筑遗产,古代农业商业遗产、也涉及到近现代工业遗产,考察组如实了解到了文化遗产在这半个世纪的保存现状,并向公众提出了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其中京大运河沿线考察直接促成了2007年文化遗产日在扬州举行,天津蓟县――辽宁义县――兴城的考察也促成2008年7月在义县召开辽代木构建筑研讨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在大范围调查的基础上考察组借助历史资料和最新的测绘图、照片等,整理、增编、出版了已故建筑历史学家陈明达先生遗著古代经典建筑丛书――《蓟县独乐寺》(该书已荣获首届中国建筑图书奖),组织编写了古代经典建筑丛书――《义县奉国寺》专著(已出版):《涞源阁院寺》、《大同善化寺》等古代经典建筑丛书的编写工作也在积极筹划中。

经过这仅两年的工作,结合目前的新建筑趋势,文化考察组认为:中国的建筑师不是不想有一个兼顾现代建设与民族文化的新民族风建筑设计,而是建筑师及建筑理论家以往在民族建筑学体系方面的探讨远远不足。因此,建筑师在探索中国建筑风格上还有开拓的空间,《建筑创作》杂志社将继续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弘扬尽微薄之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研究员乔晓光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载体紧密相关,切不可将二者相互脱节,传统文化重在保护文化基因: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马自树就基金会对文化遗产保护功勋卓著的民间人士予以奖励的示范作用表示欣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代表处项目官员杜晓帆讲述了他在田野考察的经历并强调要考虑到居民的切实利益,不可一味为保护而牺牲发展的可能性。嘉宾畅所欲言,展示了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错综复杂的多个方面。随着公众保护意识的提高,随着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深入人心,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活动逐步成为常态,建筑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着建筑师在保护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设计机构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际工作室与纽约工学院联合举行夏季设计workshop

2008年6月14日-6月28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BlAD)国际工作室与crossboundalies architects纽约工学院NYIT(Ncw YorkInstiltute of Technology)建筑学校的9名师生联合举行了为期2周的夏季设计workshop。这已是双方自2007年以来第二次国际学术合作了。

今年的合作教学活动包括,关于北京历史与现代城市宏观与老城改造题目是第一次NYIT决定由中国合作伙伴进行教学安排。

NYIT在中国进行暑期教学活动已有多年历史。BIAD国际工作室与Crossboundaries architects共同策划教学安排,3+1、3个讲座与1个课程设计。3个讲座分别为:北京城城市历史回顾与发展,北京奥林匹克公园总体规划与旧城的关系/四川救灾突发区域的重建工作,北京历史街区四合院的保护。

6月18日,朱小地院长主持了“传统城市之现代化发展――奥林匹克公园建设与城市发展”的讲座,除了对奥运新建筑进行了介绍,朱院长更多地强调了新规划与老城之间历史文脉上的联系,之后樊则森建筑师就四川地震区的重建工作进行了介绍,BIAD的青年建筑师参与了会后的讨论。

3个讲座紧紧围绕为NYIT学生布置的设计教学方案安排。学生通过对北京东四地区的调研,提出了如何就提升老城区内公共空间交流质量的建议,并在2周时间内做出了设计与实体模型,在胡同街区进行了实验。

BIAD国际工作室作为刚刚成立的工作室,目标宗旨为在建筑设计的实践同时,不间断地与世界建筑教学,实践组织进行交流,以达到保持“思考国际化,实践本土化”的全局观。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A7工作室荣获中国展览馆协会正式会员称号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A7工作室于2008年6月17日荣获中国展览馆协会正式会员称号。

中国展览馆协会于1984年6月成立,是我国唯一的全国性展览行业组织,为国家一级社团,也是世界展览业协会的部级会员。目前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单位已近200家,会员单位业务范围涵盖了整个会展产业链,3A7工作室代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成为该协会会员,也是该协会中首家且为唯一一家会展建筑专业的设计单位。

3A7工作室自成立至今,已完成天津国际会展中心投标工作(和美国TVS建筑师设计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和胡越工作室共同完成浙江杭州奥体中心&国际博览中心(概念)方案设计投标工作;现正着手全国农业展览馆南区改扩建工程,同时和三所及7SI工作室联合设计的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已接近尾声。加入中国展览馆协会后,该工作室努力展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会展设计方面的专业特长和提升在此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心手相连,共克时艰: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全力以赴为地震灾区做贡献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这场震惊世界的大地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发生后,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当即决定成立以周凯院长、廉大为常务副院长为总领队的专家组迅速调集20余名专家,奔赴一线查看灾情。

经过几天的奔波,专家组在最短时间内编制了12份“关于某厂所‘5・12’地震建筑物震害情况报告”,报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集团公司,为上级指挥抗震救灾提供了重要依据。5月15日中航院承担起为东汽公司建设“航空爱心家园”的任务,为其捐赠700余套抗震活动板房。

另外中航院在地震发生后,全体职工先后两次向地震灾区捐款共计196万元在灾区工作中,又现场向受灾的“一航”涡轮院捐款10万元。此次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款共计300万元。

《用艺术抚慰心灵》一书出版发行

2008年7月初,由BIAD传媒《建筑创作》杂志社与北京市减灾协会共同策划主编的《用艺术抚慰心灵》一书出版发行。该书是一本由百余名建筑、艺术、传媒界志愿者为“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发出的心声 旨在用艺术作品的感染力及防灾科学的实用性和防灾减灾的知识,抚慰一个个需要关爱的心灵,与灾区公众在共同面对灾难中走出一条平安之路。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标沈阳市骨科医院门诊病房楼

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第二设计研究所主创的“沈阳市骨科医院门诊病房楼”项目在社会公开方案招标中中标,并承担相应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任务。

本项目为东北三省最大的骨科专科医院的综合楼建筑,设计时充分考虑到骨科医院的特点,从医疗建筑的功能、流线、空间、造型等四个方面为出发点,最大限度的满足专科医院的使用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在总图规划和平面布置上对未来的医院发展留有余地。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骨科医院院区内,用地面积约为1.44ha。地上15层,地下2层。总建筑面积46200m2,病床405张。地上功能为门、急诊用房,医技用房,标准病房,手术部(手术室15间),地下功能为食堂,餐厅,供应中心,洗衣房,设备间和汽车库。

中标方案建筑总平面布置合理,流线清晰,分区明确,

较好解决了医患空间混杂问题,符合现代医院设计及医院使用要求。最终赢得业主和评委的一致通过。

海外资讯

让・努维尔设计的301m高的超高层建筑

2008年5月28日,法国著名建筑师让・努维尔设计的72层商住 体型的建筑方案被正式采用,并计划于2013年的圣诞节举行落成仪式。该大厦位于巴黎郊外的德芳斯商务街区,高301m,虽然低于埃菲尔铁塔(324m),但却是法国最高的建筑物了,它还高于日本横滨的地标塔(296m)。

取名“信号塔”的大厦为叠块形状,里面有事务所、酒店、餐厅和住宅。总建筑面积约14万m2。

阿布扎比将建世界第一座零排放城市

谁能想象产油国将建设世界第一座零排放的城市?阿联酋的阿布扎比将建设的这座城市预计人口50000,有1500个企业。建筑物所消费的能源将比以往大大减少,全部采用清洁能源。这座零排放城市的建设预算为220亿美元,全部建筑物的屋面和正面都贴上薄薄的太阳能电池。为了不浪费能源,全部采用高科技传感器遥控管理这些太阳能电池的使用方法。

为什么中东的产油国要修建这样一座城市呢?就是因为他们认识到,石油不可能长期解决世界日益高涨的能源需求。如果这样的城市成功了的话,在未来的能源事业中,石油生产国将依然如现在一样处于领先地位。

浮在水上的城市

如果由于温室效应造成海面上升,使人类可以居住的地方越来越小,那将怎么办?建筑师Vincent Callebaut提出了这个解决方案,像莲花叶一样浮在水上的城市。据说这是一座可供5万人居住的城市,零排放。所有的功能都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潮汐等能源。只是不知这梦一样的设想什么时候能实现。

“仓家住宅”首次向一般公众开放

日本政府指定国家重要文化遗产、位于东京涩谷区猿乐町的大正时期的和式住宅”旧朝仓家住宅”自2008年6月8日起,首次向一般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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