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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会计准则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一、原会计准则对反倾销应诉的不利影响

是否给进口国造成倾销,或者倾销幅度的裁定,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就是产品成本费用的确定,而产品成本费用的确定主要与资产计价、支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处理,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的方法选择等有关。

(一)资产计价的国际差异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影响

资产计价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计价基础,采用不同的计价基础往往造成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同,进而造成产品的正常价值不同。特别是在使用出口国结构价格衡量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其影响更大,最终将会影响到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比如,在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上,我国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以取得的成本入账,可以计提减值损失,但是不允许确认利得;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计价遵循公允性原则,采用现行成本、重置成本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并重新核定经济使用年限,且不受法律或会计准则的约束。再比如,对于无形资产,我国同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其现值;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取得采取折现处理方法,将其差额作为支付期的财务费用。对于存货,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来计量,以避免存货来源受到关联方交易或其他非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准则一般采用现值对资产进行计价,而我国一般只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由于物价水平不断上涨,采用现值计价的资产成本较高,导致正常价值提高,容易判定倾销存在或提高了倾销幅度,不利于反倾销应诉。

(二)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差异的影响

1. wto《反倾销协议》对支出调整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除非根据本项已在成本分摊中得以反映,否则应对那些有利于当前或将来生产的非经常性支出或在调查期间支出受投产影响的情况作出适当调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如果没有列入资本项目计提折旧,需将其资本化;应在几年中分摊,却一次全部计入损益的支出,需进行调整;使当前生产受益,但前一年已分摊完毕的支出,需将其分摊到当期甚至更长时期;在当期分摊完毕,却使今后受益的支出,则同样需将其调整至今后各期。因此,支出费用化或资本化对于当期正常价值的计算都会有很大影响,如果不考虑前期支出在当期的分摊,则当期支出资本化可减少当期费用,从而减少正常价值,这样会降低倾销成立的可能性。

2.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的差异及影响。我国原会计准则与《反倾销协议》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规定差异也很大。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我国研发费用不能资本化处理而必须要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则予以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只有为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才予以资本化;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一般性借入资金用于获得一项符合条件的资产,其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成为该资产成本的一部分,这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准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要小得多。由此可见,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差异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折旧或摊销方法差异的影响

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我国一般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只有少数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后才能使用加速折旧法;而在发达国家,加速折旧法被普遍使用。在反倾销应诉中,会计折旧或摊销方法的不同经常成为影响成本计算的因素,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对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的不同也会影响到反倾销应诉。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我国原会计准则规定: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无合同的按法律规定,既无合同规定也无法律规定的,摊销期不长于10年;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摊销20年,摊销期限的不同同样对每期的费用分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当期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

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在成本费用核算内容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货准则

1.扩大了存货成本的核算范围。外购存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删除了原准则中的“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这就说明新准则把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纳入存货的采购成本核算,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2.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缩小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相对原准则,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因为在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同时还强调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准则同时还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而原准则规定企业除了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以外还可以采用其他的摊销方法,例如,包装物以前可以采用净值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这些规定能够使企业采用一致的方法来核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选择权,使会计信息更具可比性。

3.在间接费用的分配上,更加注重公允性与合理性,为会计人员提供了足够的职业判断空间。新准则规定,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取消了列举相关分配标准的做法,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二)固定资产准则

其变化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在初始计量上,新准则考虑了以延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因素;

(2)在后续计量上,新准则不允许将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3)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预计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

以上第(1)、(3)条规定将直接影响固定资产的计价及折旧,进而通过固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来影响存货计价。而按照新准则,一旦影响减值的因素消失之后,就不能恢复资产的真实价值,这样会使分摊到每一期间的折旧额减少,从而影响到存货真实价值的计量。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合理。在新准则下,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资产的确认价值不同会影响到损益的确认,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对当期损益、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四)职工薪酬准则

1.扩大了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新的职工薪酬准则的内涵要广泛得多。它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还有新增的诸如辞退福利等职工薪酬形式。

2.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原制度规定不细致,要求将部分职工薪酬计入期间费用。

3.取消了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新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而原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计入成本、费用。

4.引入了辞退福利的概念。辞退福利包括两类:一类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即“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另一类是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即“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对于前一类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对于后一类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五)借款费用准则

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核算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又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2)扩大了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又涉及一般借款。

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扩大了资本化的范围,对存货成本的核算有较大的影响。一方面,对于那些需要经过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言,按新准则规定核算出的成本可能会比按其他规定核算出的成本要高得多;另一方面,借款费用通过资本化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在折旧方法不变的基础上将提高每期的折旧额,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存货成本。

三、新会计准则对民营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积极作用

由以上分析可知,新准则在成本核算方面有较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对我国民营企业反倾销应诉产生了十分有利的影响。

(一)扩大存货成本核算内容,有利于企业全面了解产品的真实成本

企业的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成本内容不合理是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软肋,成本的少计或漏计将直接影响到正常价值的计算和反倾销幅度的裁定。存货准则、借款费用准则和职工薪酬准则等的修订和颁布使存货的成本核算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也使成本构成趋于合理。原有的存货准则将商品流通企业的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等排除在存货成本之外是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存货成本的低估。在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地区或组织中,欧盟和美国最具代表性。欧盟的反倾销法将我国视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生产销售严格按照市场机制操作,并且会计核算资料符合公认会计标准而且经过独立审计,则就有可能将其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来对待。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的成本资料可以被采用,企业可以清楚地知道自身的产品价值,不会因为采用替代国价格或者结构价格而给企业带来太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有利于快速填写调查问卷。美国的反倾销法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是替代国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如果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成本核算和管理,则这些成本核算资料可以作为选择合适的替代国的参考,在反倾销诉讼的过程中,可以据此对调查机构选择的替代国提出质疑。总体来说,新准则广泛采用了国际标准,规范了成本核算内容,扩大了成本核算范围,使企业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实际情况,不会因为成本的漏计或少计而承担更大的倾销风险,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成本信息的通用性和可靠性。

(二)选择恰当的成本动因,使间接费用的分配更加合理

成本性态的划分在反倾销的结构价格计算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反倾销结构成本核算的基础。新准则不再列举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并且取消了“联产品、主副产品”的提法。对于反倾销应诉中的有多类衍生产品的企业来说,一个衍生产品到底是“共同产品”还是“副产品”,对受诉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衍生产品是共同产品,美国商务部将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依照共同产品和受诉产品的价值(或替代价值)的比例对要素投入加以分配。同时,基于受诉产品每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生产时间,将人工、能源和间接制造费用的数量在共同产品与受诉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投入将被划至共同产品的名下,从而加大了受诉产品倾销的风险。如果衍生产品是副产品,受诉产品的正常价值会因为副产品销售收入的扣除而降低,但这部分的减少比共同产品要小得多。在反倾销应诉时,企业应尽量将衍生产品作为副产品而不是共同产品,这样比较有利。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制造费用,这符合反倾销调查机构对制造费用分配所提出的要求——公允。企业所处行业不同,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就很难相同,因此制造费用的成本动因和受益对象就会有差异。在寻找成本动因时,既要考虑到成本动因的合理性,同时也要顾及到贸易救济中出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成本分配中的平衡。

(三)适当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通用性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一)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必须全国统一

会计信息是商业语言,为了使信息的使用者能够比较不同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作出理性决策,会计信息必须具有可比性。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的前提,是一个国家内同类机构适用的会计准则必须保持一致,这也是各个国家会计法规和准则的基本原则与实践。不仅一个国家之内会计准则必须一致,近年来还出现了不同国家会计准则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势__1]。我国企业会计、政府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相同,也是全国统一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由于民办学校性质模糊等各种原因,我国中央政府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没有对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使用作出统一的规定。不少地方政府没有制定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已经制定会计制度的地区,依据也不尽相同。有的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有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同类民办学校使用的会计制度都不一致,使得民办学校会计信息混乱、质量低下_2]。为了保证民办学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后,对适用会计制度的决定不能再由地方政府作出,而应该由财政部和教育部统一规定。各地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非营利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

非营利民办学校,性质上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规定其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于目前我国教育领域的劳动人事制度存在双轨制,公办学校多数教职工属于事业编制,民办学校的教职工都不属于事业编制。在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待遇上,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比非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好得多,因此民办学校的教职工要求取得事业编制的呼声很高。这种民办学校教职工身份向公办学校看齐的呼声,引致了改变民办学校属性的要求,认为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民办学校应该看成是事业单位,导致一些地方将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诉求和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对地方政府制定民办学校会计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实行业务活动成本计算,财务报告包含现金流量表,比较接近企业和国际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是比较先进的会计制度。尽管在运用时需要根据学校的组织和业务特点作出一些调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比较适用的。2013年开始实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缺少活动成本核算,没有现金流量表,产生的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低,不适合非营利民办学校使用。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看,公办学校教职工的事业编制身份以及与企业职工在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待遇方面的差距是需要逐渐缩小甚至消除的。将民办学校教职工纳入事业编制,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是不符合改革方向的。因此,不能根据一些需要改革的不合理现象来改变非营利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身份和学校的性质,也不能因为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不适当登记影响其会计制度的选择。基于上述理由,应该由财政部和教育部明确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了使非营利民办学校更好地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和教育部应该根据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组织和业务特点,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会计处理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通过类似《非营利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之类的文件,来统一规范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

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是提供教育服务的营利性企业,必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有两套,大中型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型企业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该根据学校规模的不同,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是在交易所上市的民办学校,则还需要遵循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要求的一些会计规范,如定期公开财务报告等。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是国际经验。美国是营利性学校较多的国家,各级教育都存在营利性学校,在交易所上市的高等教育机构就有10多家。美国的营利性学校遵循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美国著名的营利性教育企业阿波罗集团(ApolloGroup),旗下有凤凰城大学在内的多所学校,是一家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英文全称是”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AutomatedQUO—tation”)上市的教育公司。从其财务报告可以看出,它遵循的是FASB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遵从证券交易所的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并按税法规定缴纳联邦和州的企业所得税。我国部分地方在实践中也规定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广州市2005年的《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提出:“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于2005年广州还没有对民办学校进行营利与非营利的分类,只有要求回报与不要求回报的分类,所以有上述规定。但从本质上看,要求回报实质上具有营利性,广州实际上是作出了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保持全国营利性民办学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财政部和教育部应该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了使营利性民办学校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和教育部应该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和业务特点,对会计科目、会计处理、会计报表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通过《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之类的文件,来统一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

二、两类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与举办者权益

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后,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必须更加慎重地处理好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与举办者和出资人关系。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中都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问,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是对其财产的所有、使用和处置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必须遵守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出资人的权益,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有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者和出资人权益的规定主要有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举办者和出资人的权益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推选理事会成员参与民办学校决策,对民办学校行使实际控制权;二是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和出资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即是否享有民办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的索取权。另外,对于那些成立初期举办者物质资产投入很少或没有投入,主要依靠人力资本投入,将历年结余积累下来滚动发展的民办学校,如何界定和评估举办者产权,现有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权益的模糊会导致举办者利用控制权和合理回报权为自己输送利益,掏空学校净资产,不利于民办学校的长期稳定发展[4]。因此,需要修订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拥有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索取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不拥有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索取权。还要在修订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主要依靠举办者人力资本投入和结余滚动发展的民办学校,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享有剩余资产的索取权,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享有部分原有积累的索取权。由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所有者权益的数量将更加准确和清晰,明确剩余索取权后,举办者或出资人在学校运营期间通过关联交易将学校的资产输送给自己的动机会减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于剩余索取权的限制,举办者或出资人在办学期间通过控制权输送利益的动机将更强。但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需要正确处理好与举办者或出资人的关联交易,防止非法的利益输送。应该借鉴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管理的经验,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在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或理事不参与表决的回避制度,在程序上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在举办者和出资人不担任校长、也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民办学校,如果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不严格,容易产生管理人员通过招生、用人、采购等业务过程获取个人经济利益,以及过高职务消费等方式侵害学校和举办者、出资人利益的问题[c],即经济学中的成本问题。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减少这类问题的必要条件。

三、两类民办学校中政府投入与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民办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民办学校对于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的会计核算方法,由投入和捐赠的性质、形式决定,需要审慎处理。

(一)政府投入的会计处理

政府对民办学校投入时,应该明确投入的性质,民办学校根据不同的投人性质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投入,从权属上主要有两类:资本性投入与非资本性投入。资本性投入是投入后政府在民办学校取得出资人地位的投入,非资本性投入是不要求出资人地位的投入。资本性投入的会计处理:政府对民办学校进行资本性投入,应该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出资人达成出资协议,根据出资协议和资产评估价值,将政府资本性投入记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账户。民办学校相应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非限定性净资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收资本(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政府与举办者没有就政府的资本性投入达成出资协议,而资产已经投入到学校,则资产先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也不记人民办学校的资产和净资产账户,待达成协议后再进行上述账务处理。非资本性投入的会计处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非资本性投入,可以看成是政府购买民办学校的服务,或者看成是政府捐赠,民办学校可以作为收入记账。政府的货币投入和效用在一年以内的其他资产投入,如果看成是购买服务,相应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或存货等)贷:政府补助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业外收入(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看成是捐赠,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或存货等)贷:捐赠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业外收入(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投入长期资产,应看成是政府捐赠,会计分录是: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贷:捐赠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递延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指出的是,在决定对民办学校进行投入时,政府自己必须明确投入的性质并与民办学校达成协议,民办学校才能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还必须明确的是,政府的资产投入到民办学校后,就属于民办学校的资产,民办学校拥有这些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如果政府事先没有对资产的使用提出限制,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自主使用。对于资本性投入,政府换取的是出资人的权益,在营利性民办学校表现为一定份额的实收资本。对于非资本性投入,政府换取的是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不再拥有投入资产的财产权,也不能取得出资人地位,但可以对资产的使用提出要求。政府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使用限制或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校对这些资产的处置权。

(二)社会捐赠的会计处理

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性质上相对简单,是捐赠人对民办学校无偿提供资产。有些捐赠人会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提出限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遵从捐赠人的限制要求,在当期将捐赠形成的收入记人捐赠收入的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中。收到捐赠为货币性资产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捐赠收入——限定性(非限定性)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业外收入(营利性民办学校)若接受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且金额较大,当期的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贷:捐赠收入——限定性(非限定性)收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递延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两类学校与举办者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

民办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财产权。非营利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对学校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没有结余的收益权和剩余索取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出资人拥有对民办学校的控制权和利润分配权以及剩余索取权。在民办学校的开办和存续过程中,举办者和出资人与民办学校之间会产生经济往来。根据公认会计准则,双方的经济往来属于关联交易,应该遵循关联交易会计准则。关联交易会计准则的核心,就是双方的交易要按公允价值计价入账。

(一)设立时举办者投入的会计处理

在民办学校设立时,主要的关联交易是举办者将资产投入学校。这时,由于民办学校的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容易出现投入资产价值高估、投入资产不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问题。有关法规和民办学校会计制度要明确规定,举办者投人民办学校的•58•资产、价值要经过有公信力的会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民办学校按照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在完成了产权转移手续后,作为举办者或出资人的出资,记人民办学校的净资产账户。具体的会计处理是,非营利民办学校记人相应的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账户,营利性民办学校记人相应的资产和“实收资本”账户,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非限定性净资产(非营利民办学校)实收资本(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实践中,出现了举办者或出资人资产已投入民办学校使用,但迟迟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民办学校不能及时按公允价值将资产入账的问题[6]。为了防止出现这类问题,除了前述的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享有剩余索取权外,主管部门还应该在批准办学的程序中,将举办者或出资人投入资产的产权转移作为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以及认真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存续期间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

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或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资产不能抽回。存续期间举办者或出资人与学校产生的交易,比较多的是相互借用资产,如借款、借用固定资产等。发生借款交易前,必须经过理事会或董事会的批准,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按市场利率计息,发生交易后应及时记账。一般情况下,民办学校不应该将款项借给举办者或出资人,如果经批准借出,其会计分录是:借: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计算利息时:借: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贷:其他收入民办学校向举办者或出资人借款,借入和期末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分别是: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借:筹资费用(非营利民办学校)财务费用(营利性民办学校)贷:预提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非营利民办学校)应计利息(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举办者或出资人之间的实物资产借用,实质上是租赁资产。如果发生了借用资产的交易,应该经批准后签订租赁协议,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确定。会计核算时,按协议租金及时记账。民办学校租赁举办人或出资人的实物资产,支付租赁费或期末计提租赁费的会计分录是:借:业务活动成本或管理费用(非营利民办学校)主营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营利性民办学校)贷:银行存款(支付租赁费)预提费用或其他应付款(计提租赁费)举办人或出资人租赁民办学校实物资产,收到或期末计提租赁费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收到租赁费)其他应收款(计提应收租赁费)贷:其他收入(非营利民办学校)其他业务收入(营利性民办学校)

五、两类学校的财务报告

无论是非营利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需要编制财务报告,向学校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所需要的财务信息。

(一)非营利民办学校财务报告的内容

非营利民办学校应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及变化、董事会成员薪酬及变化、重要报表项目的变化等。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组织的宗旨、结构和人员状况,以及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等。上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告内容,对非营利民办学校是合适的,无需修改补充,遵照执行即可。但非营利民办学校财务报表里的具体项目以及报表附注说明,可以根据学校的特点有所修改补充。为了提供非营利民办学校净资产来源的信息,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部分增加二级项目,即在非限定性和限定性净资产项下,分别设置举办者(出资者)净资产、政府投入净资产、捐赠净资产和其他净资产四个二级项目。为了提供非营利民办学校从事各项核心业务的成本信息和办学结余,可以考虑根据学校支出(成本)的特点,在业务活动表中按功能设立支出(成本)项目和增加结余项目。按功能设立的项目有教学支出、科研支出、社会服务支出、管理支出、学生活动支出等。结余项目是当期全部收入与费用支出项目之差。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增加学校学生数量、生源结构、教师数量和结构、教育质量等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心的信息。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报告的内容

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规模的不同,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教育行业的特点,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门槛。《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还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会计准则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财务报告的规定,但有财务报表的规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附注包括遵循会计准则的声明和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种类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有一些差异,前者有利润表,后者没有利润表但有业务活动表;后者的报表附注需要披露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及变化,还多了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于民办学校有不少重要的信息难以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报表和附注中反映出来,如教师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等重要的人力资本信息,营利性学校需要财务情况说明书来提供这些重要信息。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报告中应该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与非营利民办学校一样,营利性民办学校会计报表的具体项目也可以根据学校的特点作一些修改和补充。如前所述,为了提供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有者权益形成的信息,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的资本公积项目下,设置举办者(出资者)资本公积、政府投入资本公积、捐赠资本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四个二级项目。为了提供营利性民办学校从事各项核心业务的成本费用信息,可以考虑根据学校成本费用的特点,在利润表中按功能设立成本费用项目。为了保证民办学校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财政部和教育部应该规定,民办学校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必须将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一起向社会公开。

六、结论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动因;困境;对策

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民营企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已超过了50%。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规模相对较大,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在国际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和地位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大都面临着在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变化中再发展的问题。企业要想再上台阶,就需要将产品经营和资本经营的有机结合在更大、更广领域寻求突破,国内民营企业有了进入资本市场的强烈需求。而我国国内证券市场,主板市场的定位主要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创业板目前也只有28家企业上市,很多民营企业不能有效地利用国内资本市场,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将目光投向广阔的境外资本市场。

一、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热潮形成的原因

目前,民营企业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的比例远远低于当前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贡献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是由于前几年内地证券市场的不景气,导致国内企业上市融资大量排队,效率极低,民营企业融资量更是少之又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内主板门槛较高,而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创业板短期内难以迅速发展壮大。随着中国加入WTO,许多民营企业纷纷把眼光投向境外。预计未来数年内,境外融资将成为国内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中国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热潮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诱因:

第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外资的吸引。在全球经济仍处于低迷及不明朗的情况下,中国经济依旧保持了较强的增长态势。钢铁、金融、汽车等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都实现了大幅度增长,私营经济亦呈现快速健康发展态势。令人瞩目的持续经济增长和拥有13亿消费者的巨大市场,使中国成为全球投资者看好的市场。

第二,境外上市对企业内部机制改革与提高外部影响力的强力推动。众多境外上市企业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通过进入境外资本市场,可以推动企业完善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国际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会计制度和激励制度。通过上市,民营企业实现了融资,获得了发展资金,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实现了产权的变革,促进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学习了国际先进管理模式和经验。随着资本市场越来越成熟,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中国民营企业迫切的融资需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面临着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众多民营企业迫切需要实行技术设备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拓展市场占有率,提高其整体竞争能力。因此募集资金、寻求发展的目标,使他们的目光投向了资本容量大、多层次性的国际资本市场。

第四,已上市中国企业的示范作用。企业在国际证券市场中上市,不仅可以为企业筹集所需资金,而且有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开拓国内和境外市场提供很多便利。2003至2006年,中国内地概念股在境外资本市场股价劲升,使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持续升温。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大型国有企业,在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而到境外上市的中小企业,一般而言业绩也不错,具有较高的成长性,激发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对中资企业的浓厚兴趣。

第五,境外证券市场的低门槛。中国经济强劲的增长势头,使境外各大交易所都看好中国内地丰富的上市资源。为吸引内地企业到境外上市,境外交易所纷纷加强了对内地企业的宣传和服务,有些交易所还适当降低了准入门槛,或对某些较为苛刻的入市要求作出一定变通。尤其是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市场,上市门槛低,市场容量大,企业可筹集到大量的发展资金。

第六,境外证券市场再融资相对灵活。内地上市企业再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据有关统计,目前证监会发审委对内地上市企业再融资申请的审批通过率仅为50%,而境外证券市场再融资则相对灵活,可随时进行增发。目前,相当一批中资企业通过增发或配股获得的融资额,已经大大超过了IPO获得的融资额。

第七,企业实现国际化经营的便捷途径。企业到境外上市,对寻求国际化的中国企业来说是最好的捷径。通过上市,企业推销了自己,提高了国际知名度,是最好的广告宣传。上市后企业不仅走向规范运营,还可以通过交易所的国际分销网络实现与国际接轨。因此,境外上市是企业实现国际化经营的阳关大道。

二、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障碍及对策

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系列的障碍。由于经济体制、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以及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和方式不同,会计目标表现出明显的差别,而会计目标的差别会导致财务报表的构成不同,进而产生会计准则差异。

(一)资产的重组

企业申请上市时,往往需要对其集团架构进行重组,即对核心及非核心业务进行重新划拨。主要的方法包括:剔除非核心业务、重组核心业务、将业务与公司进行配对、对企业内部管理层及资源进行重组。在对企业进行剥离的过程中,外部投资者更为关心:该业务和实体是否为一个真正剥离的业务和实体?在准备剥离报表时是否存在修饰的成分和结果?剥离后的实体,相互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会存在大量关联交易?成立后的实体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是否可采用模拟报表来表达以前年度的业绩?企业在实施剥离时,应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的要求,关注政府部门、相关政策对业务的影响力。在真正理解实体业务和管理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更为广泛和长远的角度来发现剥离后的实体和业务存在的潜在问题。在进行实际操作之前,可以与监管部门就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沟通。当有问题出现时,应及时向各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二)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会计调整

境外投资者对境外的会计准则较为了解,而中国企业又是在境外的证券市场上市,因此上市企业是否能够受投资者的青睐,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企业能否按国际惯例编制财务报表和披露信息。中国实行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一定的差距,包括中国会计实务以税为本,缺乏审慎观念。故申请境外上市企业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重新制定会计政策,并调整有关账目,籍以编制向上市地交易所和公众的财务报表,这样很可能会使企业的盈利及净资产产生调整。同时因会计政策变更影响计算财务报告期间业绩的主要会计问题还包括:利息及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维修费用资本化及相关折旧调整的处理;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及相关折旧调整的处理;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划分的处理;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其处理;合并报表的编制及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退休金及其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处理;递延税项的处理;研究发展费用、产品开发成本及广告费的处理。

(三)产权的界定

企业上市前需要重新界定拟上市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折价入股并确定所有者的股权。从以往的上市企业审计情况来看,在产权界定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企业拥有如土地使用权和物业等资产,必须确定这些资产的法律拥有权是否完备;企业须聘请独立评估师对有关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使用权估值;企业存货必须监督盘点;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应进行严格的核对及确认。

(四)盈利预测的编制

盈利预测是拟上市公司在审计经营业绩的基础上,结合公司上市年度经营计划,考虑市场需求以及业务拓展计划编制而成的。主要包括:申报会计师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盈利预测编制基础和基本假设、盈利预测表、盈利预测说明及债项报表和附表。

如果公司在预测盈利时过分乐观,未来的实际业绩不能达到预期结果,又没有合理的解释,上市公司董事就可能要对投资者负责,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也可能会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公司董事和会计师在编制和审核盈利预测时,应采取认真、保守和中肯的态度,不要因为想多集资而作出过分乐观的预测。盈利预测需要经国际会计师审阅,以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信心。在审阅盈利预测时,会计师原则上会注意下列有关事项:公司的业务性质及背景;盈利预测是否是在审计的经营业绩的基础上,结合未来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和编制基础依据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遵循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与拟上市公司一贯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公司在编制盈利预测时的工作程序。

(五)税收政策

国内企业境外上市,从事国际经营的根本目标在于通过全球经济贸易交往达到利润最大化。税收是公司利润的一个较大部分的扣除,这是税收管理当局和纳税主体之间对立的根本原因,也是公司加强税收管理的根本原因。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必须了解上市地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因为国与国之间对收入的等级划分、征税额的确定、税收种类及各种税收惯例等存在着差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到资本的国际流入和流出,由于资本和收入流动涉及到两个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当事人,在纳税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在实际国际往来中很容易引起双重征税。双重征税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降低了投资者的利润率。因此,两国之间可以就收入、利润、股利、利息等流动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可对双重征税进行减免和减征。国内企业选择境外上市地点和方式的时候,应充分考虑税收方面的问题,使境外上市成本最小化。

境外上市民营企业,不仅需要投资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而且也要按照国际标准,接受上市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对财务报告的严格审查。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民营企业要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减少跨地区发行证券和股票上市的成本、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以及跨国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因此民营企业应该努力消除会计差异对本企业的影响,在不违反我国准则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按照FAS、IAS准则来进行账务处理,减少差异成本。

第一,国家应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以减少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别。

第二,加快培育国际会计人才。既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又要重视会计现职人员的后续教育,使目前的会计人员能够及时更新知识、观念,全面了解国际会计惯例,提高业务素质。要努力提高国内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其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使其尽快向国际水平靠拢。

第三,民营应主动提升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财务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财务工作将越来越复杂。当民营企业决定境外上市以后,财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只有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掌握相关准则,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之内,尽可能按照上市地点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才能够保证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有效降低境外上市的协调成本。

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有其内在的动因,在其境外上市的过程中也存在各种障碍,但只要民营企业充分考虑各种现实的障碍,分析其内在根源,采取相应的对策,民营企业境外上市一定会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一条“阳关大道”。

【参考文献】

[1] 石建勋,陆军荣.中国企业国际资本市场融资:路径、案例与操作方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5.

[2] 谭文君.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问题与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06(12):8.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外资企业;新会计准则;账务建立

企业会计账务的建立一方面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出发,通过合理的账簿设置和正确的会计处理程序,才能建立一套能充分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账务体系。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

广义的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简称,是指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或参与投资设立的,经营业务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比例、投资回收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种主要的经营模式。

狭义的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中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本文所指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其特征是:

1.企业资本全部来源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全部资本来自于外商投资,这里的外商投资者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企业经营过程所产生的收入归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者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最终独享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承担企业亏损,承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这也是外商独资企业区别于合资企业的最大特征。

2.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撤销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在于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撤销等活动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需要在我国工商部门进行经营登记,并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等,是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相对于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而言,外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二、外资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变革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随后我国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和会计处理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以后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的。2001年12月财政部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5月又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问题解答的通知》,同时宣布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作废。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在上市公司推广实施,随后新会计准则逐步在各类大中型企业推广开来,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再次发生变化。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发生了三次大范围的变革,企业会计账务工作的建立必须紧跟这种变化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三、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的两个要点

(一)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资企业财务工作也必须在我国会计法以及其他的会计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既是一种硬性的要求也是提高企业财务工作水平的途径。

1.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企业账务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客观要求

外资企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建立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大趋势所决定的。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并在2007年2月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指导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新企业会计准则不断的完善和更新,资本市场保持平稳发展,相关会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新会计准则反映良好,认为新会计准则在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计划要求在总结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平稳实施的基础上,将新企业会计准则推广应用到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去,经过总结、调整和完善争取2009年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

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到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再到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外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发生了许多方面的变化,以公司坏账准备的提取为例,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上看,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允许计提坏账的项目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计提范围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来看,外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照应收款项年末余额的3%计提,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个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相应的坏账计提方法,例如账龄分析法。总之,会计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对企业会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外资企业的会计部门必须及时更新自己的财务会计知识,保证会计账务建立的合规性、会计体系设置的合理性和财务工作开展合法性。

2.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企业账务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选择

外资企业会计账务依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外资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核算往往依照当地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各地区之间进行业绩比较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会计数据的转换才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建立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会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国会计准则体系经过不断的协调、发展,已经呈现出一种国际趋同的趋势。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在充分考虑我国法律基础、经济环境和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实质上实现趋同,这一特点将有利于外资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经营状况的比较和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合理和科学。新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资产和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做了新的调整,增加了新的内容,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些新的规定和方法是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针对新的经济业务做的调整,因此,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建立和会计核算能够更好的体现企业的业务活动,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外资企业账务体系的建立应体现外资企业的经营特点

1.账务建立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

账务建立应在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企业账务体系的建立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建立起适应于本企业的账务体系。

企业的规模是企业建立账务体系的一个重要参考,按照规定外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销售额选择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部分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狭窄,管理水平不高,会计基础工作比较欠缺,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既能降低自身的营运成本,又能避免因外部监督部门不了解企业情况而导致工商部门审批不通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示非无保留意见等不必要的麻烦等。

企业经营特征是企业账务建立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产品以对外销售为主,因此涉及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就会多一些,在账务建立时应该适当的使这方面的明细科目设置的更具体一些。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要建立详细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控制,杜绝不合理的支出项目,减少资源的浪费,如果企业涉及的产品种类比较多,还应选择对产品进行明细划分,可以采用分类管理的方法,细化核算重要产品,根据产品型号、规格设置明细科目,时刻关注重点产品的生产能力、库存量、订货量等,随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一般产品采用简化核算的方法,月末盘点核查数量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发生质量损坏等。

2.账务建立要考虑政策因素的影响

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个地方为了吸引外资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订了更为有利的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可以申请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业务对进口物资实施保税政策,产品加工完毕出口后由海关予以核销等,对个人所得税提高外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类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一定期限的免征和减征,对于高新技术型的外资企业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除此之外,在外资企业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外汇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等。优惠政策本身就是一些例外,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进行账务设置时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充分体现出各种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使财务人员和管理层对各种优惠政策有清晰的认识,了解其适用的业务范围,起止时间以及使用的条件等,在建立相关会计账务时要制定相应的备查簿并保存好相关文件,以及时应对税务部门的审查。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1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一、会计稳定性概述

(一)会计稳定性的起源

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颁布了《财务会计概念报告第二辑》,其中将会计稳定性定义为:为了对不确定性的进行审慎反应,努力考虑到商业环境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未来支付和收到的两个估计金额有同等的可能性,那么使用较为不乐观的估计数就是稳健性所要求的。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会计稳定性原则的定义这样描述:企业在进行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该保持一定的谨慎,不应该低估负债或者费用,高估资产或者是收益。

英国中世纪的庄园管家的工作中是会计稳健性原则最初的来源地,在英国中世纪庄园主的委托下对庄园进行管以及庄园的收益情况,在管理的过程中庄园的管家会保守的估计资产和收入,对未来不能出现的收入是不会进行乐观的估计,这样庄园管家既可以更好的完成庄园主的委托,又可以减轻自身的责任,在记账的过程中的谨慎性原则越来越被会计人所接受。

(二)会计稳定性的影响因素

2009年全宏杰分别系统的从股东间契约、债务契约、会计准则变迁和管理者契约这四个方面对会计稳定性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研究得出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了大股东控制的负面影响;总经理持股的企业会计稳定性较低,代表了股东所要求的企业会计稳定性就降低了;会计稳定性和资产负债率是正相关的关系;企业会计稳定性会受到会计准则变更的影响。在对论文进行综合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企业会计稳健性的提升还是要依赖于企业内部治理的不断完善,并没有受到会计准则变更很大的影响。

2010年徐全华经过研究发现,会计稳健性会受到不同法制环境的影响,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稳健性程度较低,普通法系国家的会计稳健性较高。国家执法力度越大,会计稳健性就越强,影响会计稳健性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合同;政治风险和国家持股比例越大的国家,其会计稳健性就会越弱,主要原因是由于政治干预越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就会变弱。另外董事会结构与会计稳健性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与外部懂事的比例有着正相关的关系,与内部懂事的比例有着负相关的关系。论文在控制了企业财务杠杆、市账比率、投资机会、诉讼风险、公司规模、期权计划等因素后,经过研究可以发现会计稳定性与管理层的持股呈负相关。

二、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现状

(一)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现状以及重要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属于私营企业,因为在我国建国初期反对私有制,就将这类企业称作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更好的发挥了自由市场的竞争力,较大的鼓励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活跃了市场,使得第三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经济基础,可以发挥出公有制经济没有的作用,民营企业在经营上有高度的自,减少了一些过多的干预,加快了科学技术的进步。

(二)我国民营企业主要融资方式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方式按照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期限可以分为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一般来说划分的期限为一年,我们将所筹集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称作长期融资,例如发行的长期债券、银行长期贷款、市场的投资基金、企业股票的融资等等;对于筹集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例如短期融资债券、银行短期贷款、商业信用等等。按照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有没有中介机构的标准来划分,可以划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如果没有金融中介的融资称作直接融资,例如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股票等直接向资金供给者筹集资金;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如果有金融中介的融资称作间接融资,例如银行贷款就是比较典型的间接融资方式。

(三)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1)信用问题。信用是当今企业长期发展的无形资产之一,是获取融资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为了较快的占据资本市场,采用了多种方式的融资手段,但是在获取融资资金后,并没有按照融资前的约定,按时承担还款义务,这就导致了民营企业信用度缺失的现象,长期以往,必将使其陷入融资困难的境地。

(2)管理制度的问题。民营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方式不仅仅要依靠技术优势,更要依靠规范的管理制度。但是从目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制度的现状来看,大多数的企业融资管理制度不是很规范,尤其是在一些基础环节上的问题比较严重。例如,一些企业在融资管理制度中并没有明确岗位责任制度,使得员工的行为得不到规范,导致企业融资活动混乱。

(3)信用担保机构的问题。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一些民营企业解决融资中的问题,信用担保业务可以认为是一种市场交易经济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营企业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国家采用一些宏观调控手段对其进行监管已经远远不够,民营企业仅仅依赖于国家财政担保的方式获取贷款已经不现实。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信用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管理水平较低的问题,导致了难以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担保。

三、民营企业债务融资、银行关联与会计稳健性

(一)债务融资与会计稳定性

会计稳定性表示了确认收益和损失的非对称性处理,也就是说与确认收益相比,需要更加及时和准确的确认损失,也可以理解为确认收益要比确认损失更需要保证,会计稳定性经常运用于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等企业外部相关利益关联者。

从债务人的方面来看,为了掩饰可能发生的风险债务人很可能轻易和提前确认企业的收益,债权人并不会因此获取额外的收益,但是如果债务人能够及时的对企业可能发生的损失予以确认,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据此作出明确的判断。债权人的资金会在契约签订后会转入债务人的账户,那么属于债权人的这部分的资金就会失去监管,也无法获知债务人的行为,这就导致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发生债务人侵害债权人的道德风险发生。因此会计稳健性原则可以作为一种约束债务人的方式,可以避免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生,降低了债务人的道德风险。

(二)债务融资、银行关联与会计稳健性

银行关联是指债务人企业中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当前就在银行就职、或者有在银行就职的背景,银行关联人员有两个特征:具备金融技能和在金融界内有较高的声誉,如果民营企业具备银行关联很可能对债务融资和会计稳定性产生影响。

从债权人的方面来讲,本文认为银行关联与政治关联是有共同之处的,可以反映出企业的信用和声誉,可以为企业一些隐形的关系提供担保,会计稳定性与银行关联对债务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只是实现约束的途径不同,会计稳定性可以通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来体现,银行关联是通过帮助企业提升信用和声誉的方式来体现约束的。2011年邓建平经过研究后指出,银行关联可以作为一个声誉和信用机制,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关联获得隐形的担保,降低了银行对企业信息审核的力度。

从债务人的方面来讲,要向债权人取得银行贷款融资,其中必须具备的是会计稳定性,因此具备银行关联性的企业中,银行关联人员会帮助企业提升会计稳定性,约束企业的行为,使企业达到债权人放贷的要求,解决银行债务融资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