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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问题整改方案

关于审计问题整改方案

关于审计问题整改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政府审计; 审计目标定位; 审计整改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7-0098-05

一、引言

刘家义审计长于2008年提出了国家审计“免疫系统论”,他认为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环节,其作用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而这一“免疫”作用正是国家治理制度的必然安排。同时,他指出目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需要政府审计在审计目标定位上立足批判性,坚持建设性。批判性目标定位下,政府审计要充分发挥揭露问题和错误的功能;建设性目标定位下,政府审计不仅要揭露问题,更需要对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

在我国目前政府审计制度下,政府审计机关分为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派驻审计局和地方审计机关四类。由于审计机关地位的差别,其独立性也有所不同。此外,在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和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干预力度大大增加,且地方政府干预对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存在负面影响(杨婧、田小溪,2013)。

本文以地方审计机关和特派员办事处为两大研究主体,根据这两类审计主体审计整改情况的统计数据,分别从批判性、建设性两大目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金额指标上反而高于特派员办事处,在另外两方面的指标上,两者无显著性差异。本文认为,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地方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的审计妥协、委托人缺位以及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实施存在问题。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根据《国家审计准则》,政府审计整改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审计建议落实。前者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发现并揭露问题与错误,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执行,发挥批判;后者是审计机关针对被审计单位在体制、制度层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发挥建设。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的目标定位是立足批判性,坚持建设性。无疑,这一目标定位与我国现阶段的政府审计环境是一致的。而在这一目标定位的指导下,我国政府审计模式是问题导向审计模式,其作用是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并解决问题,主要发挥的是批判。然而,批判只能作为政府审计的基础功能,政府审计更应该在充分发挥揭露功能的基础上,发挥抵御功能,促进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优化,使经济社会运行效率和质量有所提高,并最终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而,建设是目前政府审计急需发挥的功能。但政府审计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了建设呢?是否不同地位的审计机关在这两种功能发挥程度上也有所差异呢?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是: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隶属于政府行政系列,是政府行政的一个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隶属于政府又监督政府,因而我国审计体制是双重领导的行政型体制。审计的灵魂是独立性,丧失独立性或独立性不强的情况下进行的审计,其效果差、质量低。审计的独立性体现在审计机关经费独立、人员独立、工作独立和判断独立四个方面,而现行审计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在以上几方面基本都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同时审计发挥作用的程度取决于地方政府领导者素质以及对审计的重视程度,因而地方审计机关在一些重大审计事项上难以保持审计的独立性,无法逾越地方政府自我保护的屏障,普遍存在“审计难、处理更难、落实难上加难”等现象。而特派员办事处,基本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性较强,因而不容易出现“以权压审”的现象,受政府干预程度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相对于特派员办事处,地方审计机关独立性较差,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大。借鉴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可知:地方政府干预是审计处理不能得到执行的显著影响因素(郑石桥、许莉,2011)。因而,本文提出如下假设: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整改效率要高于地方审计机关。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设计

1.审计机关地位。本文研究对象为:特派员办事处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分别用A、B表示。

2.审计整改情况。政府审计整改包括两个部分: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前者发挥批判,包括应上缴财政金额中已执行比例、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中已执行比例、应归还原渠道资金中已执行比例、应调账处理金额中已执行比例、应自行纠正金额中已执行比例、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中已立案比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已处理比例;后者发挥建设,包括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事项中已落实比例和提交工作报告和信息中被采用比例。各个指标的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收集

本文的样本是2003年至2007年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统计数据。由于2006年的数据采用的统计方法与其他年份不一致,故本文未对该年度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上述数据均来源于审计署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栏目。

四、统计分析

根据上述变量设计和样本的选取,本文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中的最小显著差数检验法(LSD)进行分析,分析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在政府审计整改效率(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审计建议落实)方面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分金额指标和非金额指标进行分析。

(一)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金额指标分析

特派员办事处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金额指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表中数据显示,在上述五个具体指标上,地方审计机关的均值以及标准差等指标均比特派员办事处的效果好,表明其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均可能高于特派员办事处。

五、结论与启示

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目标定位是立足批判性、坚持建设性,这一目标定位是基于当前的政府审计环境提出的,也是与目前我国审计发展水平相符的。同时,审计体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审计体制是否会影响政府审计的整改情况,是否会影响审计目标的达成,这都是大家所关注的问题。

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我国双重领导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下,特派员办事处独立性和地位要高于地方审计机关。曾有学者研究得出政府干预程度与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存在反向关系这一结论,因而本文预期特派员办事处的政府审计整改情况要高于地方审计机关。但是在对政府审计整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金额指标上要高于特派员办事处,在其他两方面的指标上,两者却无显著性差异。此统计结果与本文的理论预期相悖。

通过对这一现象的具体剖析,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的审计妥协、委托人缺位以及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实施存在问题。

在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金额指标上,地位高的特派员办事处反而低于地方审计机关。这一现象的形成其实也是地方政府干预的结果。地方政府在审计处理前就已经对审计机关进行施压,地方审计机关由于独立性差,并且受同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因而往往会屈从压力,在审计处理前就作出一定妥协,而真正公示的审计问题则是地方政府愿意整改和配合的问题。相反,特派员办事处不受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很少作出妥协,但是地方政府对有些问题也并不整改或很少整改,反映到最后的统计结果上,就是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反而低于地方审计机关。

关于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非金额指标,特派员办事处与地方审计机关两者并无显著差异的原因在于两者都面临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无法充分运作的问题。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是指纪检、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充分运作离不开相关部门与审计机关的密切配合。但实际操作中,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却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比如,其中的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中已立案比例这一指标。审计机关将其认为有涉嫌犯罪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这时应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案情基本清楚,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就可以立案,立案这一过程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与其相关人员联系起来,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这基本符合立案条件,但实践中,总体立案比例的均值仅为36.87%。可见,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运作不充分是导致这一指标出现此现象的根本原因。

政府审计整改主要由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和审计建议落实两部分组成。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是强制性的,即若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审计建议不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可以选择性地落实。首先,地方政府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效率本就不高,而面对具有可选择性的审计建议,其落实效率将比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率更低。其次,审计建议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微观审计建议,这类建议一般是针对审计对象的业务营运及管理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二是宏观审计建议,一般是针对宏观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或机制性问题提出的建议。在面对这两类审计建议时,由于微观审计建议更为具体,且针对的是本部门的业务活动,因而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操作性。同样,宏观审计建议针对普遍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制度层面通常具有涉及范围广、整改难度大的特点,因而这类审计建议落实难度大。

政府审计机关无论是在批判性或是建设性目标的指导下,其作用都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政府审计目前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主要原因还是在双重领导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处处受到政府其他部门的制约,且政府其他部门未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审计作为经济问责信息的保障机制,主要应发挥信息保障作用,而在审计决定实施机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应该是各级委托人。委托人的不作为使得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也使得审计建议的落实率维持在低位。如果各级委托人始终保持这种做法,且审计机关的执行手段和权力无法得到扩展,那么政府审计整改也无法获得成效,审计机关也只能发挥揭露问题这一批判,而建设性目标将无法实现。

【参考文献】

[1] 郑石桥,尹平.审计机关地位、审计妥协与审计处理执行效率[J].审计研究,2010(6):53-58.

[2] 郑石桥,许莉.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影响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19-23.

关于审计问题整改方案范文第2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其中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作为我国现代财税体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明确提出了财政审计要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意见。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在报本级政府审定前,需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同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从而构建了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

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在报本级政府审定前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的审计行为。它是财政审计范畴的一?N新的审计类型,其审计对象是本级决算草案,即本级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随着我国财政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审计工作已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层面,审计监督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因此,开展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重要现实意义。

由于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是近几年出现的审计工作的新生事物,可供借鉴的审计工作经验不多,急需分析实际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提出相应的对策,更好地做好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

二、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1982年修订的《宪法》指出,审计机关应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进一步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更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应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机关应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摆脱了之前长时间内本级政府预算、决算的审计只能由上级审计机关来执行,初步建立起“同级审”的管理制度。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所谓“全口径预算”就是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其目标定位于构建一个覆盖所有收支,不存在游离于预算外的政府收支,即将所有类型的财政资金收支都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的制度框架。审计署在“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了“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全面开展部门决算(草案)审计,力争2012年底前建立决算(草案)审计制度”。2014年新《预算法》将原“预算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更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自此,国家正式将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纳入法律规定。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政府决算草案在报政府批准前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的审计行为。财政决算草案审计主要以本级决算报表为基础,通过对构成决算报表各个项目内容的检查,评价决算草案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相关预算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作出评价。从专业角度为政府审定和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及时纠正草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后期决算审查工作的开展,将人大经济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实效化的轨道,在目标和内容上实现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有效对接,有利于审计成果的深化和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最终目标是为了促进政府预算、决算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提出彻底破除了审计部门不能对同级财政预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思想和制度桎梏,既是新时期立法机关加强同级决算审查监督的迫切需要,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和重大现实意义,也是政府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治理的内在要求。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已按照新修订《预算法》的要求开展同级财政预算草案审计。但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总体上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理论研究较为薄弱,还没有形成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模式,还需要在审计实践中逐步完善。

三、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时间的限制和审计内容的拓展,增加了审计潜在风险

根据《预算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在上报同级人大时要经过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方可报人大常委会。从地方上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一般在3~4月份之间才能完成财政决算的上下级核对,5~6月份才能编制完成财政决算草案,一般情况下6月中下旬审计部门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在时间安排上,决算草案审计几乎与决算草案编制同步,审计内容不断拓展,需要在近2个月时间内,边编制,边审计,时间紧、任务重,加之新《预算法》未明确审计报告的形式,决算草案审计的法定内容、基本程序、审计方法、审计报告规范格式等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审计从总体上对决算草案作出准确鉴定和评价的风险较大。

(二)审计对象本身制度不健全,决算草案审计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目前,尚未在国家层面统一制定决算编制的相关办法,决算草案本身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财政职能转变的要求,每年的决算报表格式、内容都在变动中,总决算报表体系内容还不够完整。决算草案编审方面的规定有待完善,决算草案编制的基础工作还相当薄弱。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如我国政府会计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制度,导致审计对象仅包含财政资金流量信息,不涉及相关存量信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本身过于概括,实施细则缺失,影响审计质量。另外,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草案审计之间内容交叉重复严重,如何统筹运用、报告审计结果尚未解决。部门决算草案审计与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成果运用上需要有效衔接。而且财政决算报表一直存在着本级预算和决算支出都是以功能分类编制,但具体到各个预算执行单位会计核算科目都是以经济分类为主,两者不能有效衔接的问题,这些都给审计分析和评价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法律层面的审计范围界定及审计整改还不明确,容易导致在审计实务中无章可循

财政决算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总决算或财政预算收支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审计法颁布实施后,各级审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不仅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还要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代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审计部门主要是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未提出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开展的决算审计是针对下级地方政府。新预算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在上报同级人大时要经过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才可报人大常委会。但与审计法未提出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的规定存在一定出入,要对同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究其法律规范的效力而言,还未从法律层面对审计范围加以明确。对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指南尚未及时修订和制定,容易导致在审计实务中无章可循。

此外,现行决算制度未考虑审计整改结果对决算的影响、对审计结果发现的决算不真实等问题,在决算报告中没有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列示。应如何处理和调整程序如何,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决算审计结果是在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期间的,对于下一年度的预算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审计结果也未与主要领导的考核评价联系起来,容易导致决算草案审计的结果运用不充分。

(四)审计人员素质与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要求存有差距,审计的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财政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财政审计的人员大部分虽然来源于财政、会计、管理等专业,但基本都未做过财政决算,对财政决算流程、上下级分成结算的情况等不熟悉,往往无从下手。财政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相比,审计的方法、重点、内容都存在差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以来财政部门的若干新举措,决算草案编制的具体要求和财政决算报表体系及内容调整等事项,对于绝大多数审计人员来说是全新的领域,审计人员只能在审计过程中进行学习和摸索,而且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会出现“外行审内行”的质疑,这对审计质量的保障和审计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四、加强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建议

(一)完善与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相关审计的可操作性

在新《预算法》框架下,逐步探索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法规,增加对同级财政预算草签审计的相应规定,为审计部门开展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提供法律支持。在出台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决算编制?则等文件的过程中,细化决算编制的原则、标准、方法等要求,明确决算的编制内容、报表格式、上报程序和时限,促进审计机关决算草案审计规范化,同时合理确定预算周期各环节时间,保障决算草案审计时间,为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程序性参考。审计部门也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尽快形成相应的审计操作指南,明确决算草案审计出具的审计文书形式以及决算草案审计的内容向人大报告的方式等内容,将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审计外部环境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和人大更多的审计支持

首先,主动向政府报告,争取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财政决算草案审计作为审计机关开展的一项新工作,只有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只有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才能步入正轨,才能使审计结果得到充分运用。促使本级政府根据新预算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机制,为审计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取得人大的信任和支持。审计机关要加强与人大的沟通联系,强化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工作对接,形成监督合力,赢得人大的信任和支持;及时掌握人大在审查决算草案时的关注点,在审计时予以重点关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促成人大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制度化、程序化;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对财政“同级审”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调研和视察,建立和落实问责制度,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主动和财政部门对接,及时了解财政决算草案编制的进展程度。可以邀请财政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决算草案编制的流程、决算草案编制的关键点,并对相关结算单据和比例进行核实;可以采用顺查法,模拟预算草案编制的过程,对其中的调整事项重点查看依据是否充分,上下级结算是否存在多列支出、虚列支出等情况;尝试派遣审计人员全程参与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熟悉和掌握编制的流程和要点,分析其在机制和制度上的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中的薄弱点并作为审计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三)在审计组织上要搞好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相互结合

一是把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决算草案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是预算执行审计的延续。将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进行,有利于实现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全面审计监督。开展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时候,有重点地对预算单位管理和使用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各部门预算编制的范围、执行口径进行检查,为决算草案审计时审查决算编制和汇总的真实性打下基础。在预算执行审计时,要充分考虑决算草案审计的内容,将二者的审计内容进行统筹安排,统一协调。

二是把决算草案审计与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相结合。部门决算草案是同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对重点部门、有重大资金分配权的单位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的基础上,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反映部门决算草案真实性、合规性的问题到揭示同级财政部门决算草案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重点资金、重点内容的检查,从中发现重点问题,从而带动整个决算草案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对审计发现部门存在的应缴未缴财政资金、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影响财政总决算真实性、完整性的问题,汇总整合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报告予以披露,进一步深化审计成果运用。

(四)强化审计人员培训,为开展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关于审计问题整改方案范文第3篇

“又见审计风暴”,“重磅炸弹”,“仍然触目惊心”……

2005年6月28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时,如此相似的用语再次集中出现在媒体报道的标题当中。

每年审计风暴的出炉,总是会揪出一批大案要案,因此媒体将此称为“审计风暴”。

国家审计署科研所副所长崔振龙在接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公众可能对审计工作存在片面理解,把审计工作者看成反腐先锋了。事实上,反腐在审计工作中只占较小的内容,也不是它的主要目的,审计主要是为了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他呼吁对审计理性客观地认识。

与去年的审计报告相比,新的审计报告没有突破性的变化,但是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新特征

与去年的审计报告相比,新的审计报告是按照国家的既定方针做的,表现了一贯性,但是具有一些新的特征。这是崔振龙对新审计报告的总体看法。

崔振龙将今年审计报告的主要特征归结为三点:一是用了很大篇幅来报道各相关单位纠正错误的情况;二是除继续关注具体的案件外,对宏观问题谈得很多,关注制度建设,三是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抓教育、医疗等民生的问题比较多。

光查处不纠正,审计就发挥不了真正的作用,只有真正整改了,才能给民众一个好的交待,这是此次审计报告中要用较大篇幅报道各相关单位整改情况的主要原因。

今年审计报告特意指出,“去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历年来最好的”,原因是“国务院高度重视,总理多次强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认真整改,给全国人大和人民群众一个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答复。国务院先后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整改落实情况。”

在此情况下,除国家体育总局动用有关资金尚未落实整改外,其他部门都有所行动。使此前媒体关注的“能否得到落实”有了一个满意的答复,无疑也更树立丁审计的权威。

对宏观问题谈得很多,使新的审计报告在具体案例的基础上,有了更深刻的指向。从宏观视角把握问题,能够引导人们关注和改进造成具体案例的制度。这显然不是光报告细节,谈一些个案所能达到的层次。所以今年的报告中虽仍然披露了很多违规违法事件,但是就篇幅来说比去年要少。

据《望东方周刊》观察,今年审计报告中的一些意见建议,是很有深意的。审计报告中有一条提到,“由于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之间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事权不够明确,国家发改委作为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与调控部门,对地方以专项形式安排大量补助投资,类别繁杂,项目小而散,直接涉及县、乡、村,不利于发挥中央政府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报告直指国家发改委的管理方式与国家宏观管理不相适应,这在以前还不多见。

另一个反映宏观思路的是,今年报告中的主要数据,更多的采用总结性的说法。崔振龙认为,因为报告是要给像全国人大那样高级别的机构看的,单说一些个案的用处有限。

“像指出在审计的38个中央部门中,查出各类违规问题金额90.6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6%。这个比例反映的有效信息很大,能够让看的人知道在整个宏观环境下,不规范行为所处的位置,反映了宏观的把握水平。

此外,此次审计报告还对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给予足够关注,观察人士认为,这是围绕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而进行的,“就问题本身而言,可能他们不是社会中最突出的,但是因为他们关系到千家万户,所以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就特别重要。审计还是整个政府工作的一部分,不可能超越政府执政的整体思路。”

依然风暴

2005年1月,被CCTV经济半小时评为年度十大经济人物之一的李金华在接受采访时说:“我相信2005年不会再刮审计风暴,因为我预料这份报告和过去的报告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

此后,李金华又表示:我不希望老刮审计风暴,我希望它形成一种自然性的制度,大家慢慢去习惯,习以为常,风调雨顺,不一定要刮审计风暴。

但是“没有太大变化”的审计报告依旧刮起了风暴。媒体依然成篇累牍地用“震撼”、“触目惊心”这样的词句来形容报告中陈述的问题,而且对其中出现的部委和个案进行广泛的追问。

中国审计学会理事、武汉大学商学院教授廖洪认为,这里有一个社会心理问题,审计人员不过是很普通的按照法律规定在做自己的工作,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因为我们国家政府现在的透明度还有限,审计工作在公开透明方面走在了前面,所以造成的效力被放大了。

曾在英国审计署工作过的崔振龙表示,按照常理来说,审计长的报告是跟在财政报告后面的,是对财政报告的审核,要先知道每一年政府的钱都花在哪里,怎么花的,然后才审计它花得合不合规定。

国外政府各部门的财务报告一般都是公布的,像美国政府各部门的财务报告在网上就可以查得到,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他认为,说到政府透明度,更重要的应该是财政报告透明,而我们国家现在的情况是,财政报告没有公开,而审核财政报告的审计报告捅了个窟窿,所以大家都朝这里看,关注度就比较高。

更多沟通

与去年审计报告甫一公布,各被审计单位纷纷表示不同意见相比,根据媒体追踪采访看,除个别单位表示自己“没有问题”外,今年上了“黑名单”的各方表现出高度的配合与支持,一些表示“已经整改”,一些表示“正在研究”。

卫生部的新闻发言人甚至表示,审计报告“为深化卫生改革,加强医院管理,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据了解,今年审计报告出台前,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公布方式,审计署更多地征求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采纳了他们提出的合理意见。

问及更多的沟通是否因为去年审计报告公布后,来自各方的压力较大?审计署一位官员表示,这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要说有很大不同意见,要有个具体的标准,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提出行政复议的有多少?否则单讲‘很多不同意见’说明不了问题,事实上就我了解,这一年来,审计署收到的行政复议与往年比相差是不大的。”

他认为沟通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压力,而是为了解决问题,因为审计跟其他的部门不太一样,它不是查处了就完了,而是要提高整个管理水平,只有对方确认到问题的重要性并且有改进的意愿,才能进行改善。

他笑道:“什么工作没有压力?都―样有压力。我倒觉得做审计挺好的,不求人。”

这位官员认为,关键是要正确认识审计和被审计的关系,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拿了别人一笔钱去花了(不过审计对象的钱是来自国家财政而已),怎么能证明我的花费没有问题呢,审计就提供了这样一个证明。审计更多的是确认和评估财政部门的工作,就像上市公司要上市,会请审计确认有关报表,出具报告一样。事实上审计是为这些单位服务的,不是去给他们挑毛病的,如果你没问题就是一种解脱,所以说不存在得罪人的问题。

至于大众普遍认为的审计敢于拿位高权重的部委下手,他表示,审计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必须选择有资源分配权的重点部门来抓。哪些是重点部门呢?就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和科技部这些,所以看起来好像是审计部门专找强有力的部门下手一样,事实上,这是它的正常工作方式。

被误读的审计

崔振龙认为,在很大意义上,公众对审计工作存在一种误解,好像审计就是查案办案反腐败的,其实审计最后希望促成的是政府管理的改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审计的工作分三个阶段:查处问题,追究责任,然后是管理水平的提高,追究责任的本质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制度不完善,年年查,每年都有问题,用处是有限的。崔振龙认为今年的审计报告中列举的116条制度改进,非常有价值,“不是写在纸上的,是的确在起作用的”。这些制度是在去年审计报告查处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和改进的。

崔振龙对于媒体热衷于关注个案有一定的看法,“不是不应该关注个案,但应该更多地关注制度上的东西,这才是实质,查案子其实只是审计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是并不占核心内容的一部分,尤其是随着审计的发展,这一块内容占的比例会越来越少。”

廖洪介绍,按照国际上普遍的情况,对经济责任是否合法进行审计,查处违规违法现象等,这是审计的初级工作,而怎样在合法的情况下,让钱不要乱花,让它花得更有效,这种效益审计是审计工作的更高层次,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审计都是花在效益审计上的,这也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审计不断前进的方向应该是促进整个政府管理的改善,使整个政府管理制度更完整。像英国今年的审计报告名字就叫:modern the government(政府现代化),澳大利亚的审计人员中效益审计的人数和财务审计的人数差不多,美国的效益审计人员占的比例更大。

事实上,把查处揭露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甚至经济犯罪,作为最近几年审计的重点之一,除了因为中国目前经济犯罪问题比较突出,民众社会心理和媒体的关注角度等原因外,重要的还是政府的指导思想。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李金华曾明确表示,1999年朱基总理向审计署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审计必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而重点就是要抓那些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经济犯罪。

关于审计问题整改方案范文第4篇

一、如何评价审计项目质量的高低

如何评价审计项目的质量?通常有四种观点:一是结果导向,即注重审计的成果,以审计成果的大小来判定审计质量的优劣;二是程序导向,即注重审计程序的规范,以审计程序的规范程度来判定审计质量的优劣;三是结果程序的导向,即重视结果和程序,但结果更重于程序的导向;四是先程序后结果导向,即重视程序更重于结果的导向。

因为评定审计质量的标准不同,各地如何评价审计质量做法不一,有的注重审计档案的规范,有的注重查出的问题特别是违纪资金的大小,有的注重报告被批转批示的情况,有的注重查出重大案件的情况,有的地方甚至在优秀项目评选时设置门槛,优秀项目必须查出问题金额5 000万元以上或1亿元以上等等。

我认为审计质量高低不等于查出违纪资金的多少,毕竟地域不同,项目不同,被审单位不同,各地发展程度和阶段不同,审计的结果和成果也必然有很大差异。评判一个审计项目质量高低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审计项目必须依法依规,符合审计6号令等审计准则,程序规范,这是每一个审计项目都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这个要求不受地域、不受发展阶段的影响;二是审计结果必须符合和满足公众的期望,审计项目应当抓住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既要揭示问题,更要促进解决问题,纠正错误,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做出贡献。wwW.133229.COM这是审计人员应当追求的最高目标。

二、景德镇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状况

近两年来,景德镇市审计局高度重视审计质量的控制和提高,强化了三级复核制度、审计业务会制度、审计回访制度、审计廉政反馈卡制度、重点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和审计综合考评制度等六项制度,使审计质量水平大幅度提高,没有出现过复议及诉讼纠纷情况,省厅法规处对我局审计档案检查后给予高度评价,景德镇市审计局不仅获得全省审计系统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而且还在2007~2008年度全省审计项目质量考评中,我市一个项目获全省考评第三名、二等奖,另一个项目获优秀审计奖,实现了景德镇市审计项目质量一个大跨越。我局审计成果也不断扩大,22篇审计报告被上级领导批示批转,近两年投资审计核减工程造价1.31亿元,财政审计、经责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企业、金融审计都受到各方好评。

但总的来看,特别是与先进审计机关相比,与上级要求相比,景德镇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还存在审计方法简单、审计手段落后、审计处理执行难等问题。审计机关依然面临较大的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还任重道远。

三、抓住审计各个环节,把好“每个关口”,实施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

一是抓住项目立项环节,把好项目立项质量关。审计立项时要抓住重点,要围绕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来安排项目。既要抓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抓住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又要兼顾一般部门单位,提高审计覆盖面,不留下审计盲区。

二是抓住项目审前调查环节,把好审前调查关。通过细致的审前调查,找准审计的主攻方向和突破口,找准审计的重点,找准风险控制点。

三是抓住审计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环节,把好审计方案关。要在审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好审计方案,并经过必要的讨论和审批程序,使审计方案有针对性、重点要明确、核心要具体。

四是抓住现场审计环节,把好现场审计关。现场审计是审计的核心环节,坚持深究细查,既抓住重点,又不放过“蛛丝马迹”。现在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从我局审过的项目来看,许多问题的发现,特别是一些“账外账”、“小金库”的发现都不是从账目中看出来的,而是从账外的“蛛丝马迹”追查找到的。对重点项目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应对是否结束现场审计进行把关。

五是抓住审计报告的拟定和审批环节,把好审计评价关。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是重要文件,被审单位十分重视,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应对其严格把关。

六是抓住审计处理、处罚环节,把好依法处理关。通过召开有法规科负责人及复核人员等参加的审计业务会,对问题准确定性,准确套用法律、法规,并做出妥善的处理、处罚。

七是抓住审计回访和督促整改环节,把好审计整改关。发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非审计项目的结束,审计组应通过回访,督促被审单位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整改取得的成果一并进入审计项目档案,审计档案检查评比时应把审计整改和整改成果作为重点。

八是抓住审计成果运用环节,把好审计成果综合运用关。要充分用好审计成果,并综合运用,根据报告中的情况及时上报,年终还要注意对同类报告或报告中的同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体制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从体制上、机制上解决此类问题。

四、提高素质,强化管理,实行全员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这是搞好审计的基本前提。要强化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生命线的理念,强化审计机关全员质量控制的理念,审计机关每个人的工作都构成审计质量,人人都要为审计质量把关,这一点对审计业务人员都可理解,但实际上审计法规复核人员、审计监督管理人员、打字文印人员乃至后勤服务人员的工作实际也直接或间接形成审计质量。

实施全员审计质量控制,要抓住四个重点。

一是现场审计进点之日应对被审单位银行和现金存款进行盘库,特别是基层单位,资金量大的单位和财务管理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单位尤其要做好此项工作。

二是现场审计实施中,针对现在财务违法违规现象越来越隐蔽和团体共同违纪违规的现象增多的情况,要注意从财务资料之外了解和掌握情况,发现“蛛丝马迹”。

三是法规复核人员要注重审查审计组是否严格按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及评价对问题的描述是否与工作底稿相符?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全面反映了?对被审事项总体评价是否如实?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是否准确无误等等?

四是要建立和强化审计过错责任追究制。全国审计机关有不少案例,审计时未发现问题,过后被其他审计机关或审计组甚至纪检、司法机关查出问题,相应对原审计组人员应追究相关责任。

五、创新审计理念和方法,推动审计质量的提高

(一)大力推行ao辅助审计。在我局机关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和ao管理,实行审计档案无手写。尤其是对财务数据量很大的财政、社保、金融单位、大型企业、及自来水、医院等收费单位,实行数据转录,计算机辅助审计可极大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减少审计过错,提高审计质量。

(二)积极采用“两个测试”等新的审计方法。在审计工作中,积极采用“风险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新的审计方法,选准、选好审计风险控制点,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关于审计问题整改方案范文第5篇

政府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开展监督审计的行为过程。政府审计代表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属于经济监督体系中的最高层次的监督。经过多年的探索研究,我国政府审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与国外审计相比较,我国政府审计质量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审计主体缺乏明确性,审计过程缺乏规范性,审计人员缺乏专业性,审计结果缺乏透明性等,这些问题阻碍我国政府审计工作的质量。为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改进政府审计工作,建立一整套的完整的标准化的政府审计体系,不断提升我国政府审计的质量。

二、政府审计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主体缺乏明确性

我国政府审计监管模式较为混乱,主体不明,存在多个审计单位监督管理被审计单位的现象,而且审计部门的监管界限不清。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为例,其要受到财政部门和证监会两大部门的监督管理,有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要受到财政部门的处罚,而有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要受到证监会的处罚,甚至还要受到两个审计部门的共同处罚,当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又会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正是因为主体不明确,权限不清晰导致了监督管理过程中“主次不分”、“监管不力”,严重影响了政府审计的质量与权威性,同时增加了审计的工作量,也给被审计范围增加了负担,加大浪费了社会资源。

(二)审计过程缺乏规范性

我国政府审计缺乏严格的过程控制,审计过程缺乏规范性。一是审前调查程序未严格执行。政府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充分,在审计方案的编制过程缺乏对被审计单位的针对性。二是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分工不明确,对审计目标缺乏明确性的认识,审计记录无法真实的反应审计人员的审计过程。三是审计的责任追究制度较为薄弱。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审计过程控制的核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政府审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较为具体详细,但制度被“闲置”,并没有认真的贯彻执行;有的政府审计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较为笼统,责任主体模糊;有的政府审计部门甚至对责任追究制度“一字不提”。这样,如果政府审计出现过错,根本无法落实到责任人,责任追究也会不了了之。

(三)审计人员缺乏专业性

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大部门审计人员主要熟悉财会知识,而对于工程经济知识相对缺乏。另外,现代化的办公设备,要求审计人员要熟练掌握有关计算机应用的相关知识,而我国审计队伍中缺乏既懂得审计知识又熟练掌握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大部分审计人员对书面资料“了如指掌”,但一旦涉及到计算机应用就会“束手无策”,造成了无法发现案件线索,严重影响了政府审计的质量。

(四)政府审计缺乏透明性

“阳光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的各项职能与工作都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审计工作当然也不能例外。但在实践过程中,政府审计缺乏公开性、透明性。首先,审计费用的支出明细并未公开,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群众并不清楚,只有将费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其次,审计公告的内容缺乏完整性、全面性,审计过程“一笔带过”,审计责任“内部解决”,审批程序不合理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政府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审计机关成立以来,政府审计的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处理处罚都是处于封闭运行状态。审计系统一直是处于非开放状态。

(五)审计整改缺乏跟踪督促力度

审计整改的有效开展,直接影响到到政府审计的权威性性,政府审计只是手段,而审计整改才是开展政府审计的最终目的。但在政府审计过程中,存在“重视审计过程,而忽视审计整改”的现象,并没有建立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时,往往只是在表面问题上“下功夫”,对于涉及到的深层次问题“敷衍了事”,而且现行法律规范对于“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行为并没有明确地惩罚措施,促使审计整改“难上加难”。

三、提升政府审计质量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审计的主体

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府审计的质量,我国应该逐步完善关于政府审计的相关法律规范,促使各个监管部门权责明确,各司其责。比如,明确财务部门和证监会在政府审计中的职责与作用,坚决杜绝政府审计中出现审计主体不明。审计职责混乱的现象,只有权责明确,才能进一步提升政府审计的质量,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真正作用。

(二)建立标准化的审计质量管理体系

标准化的审计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政府审计完全处于过程控制,是确保政府审计公开、公正的重要措施。一是保证科学立项。政府审计立项要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加强审计项目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充分审计工作的主动性与开放性。同时,建立审计项目数据库,提升审计计划的科学化管理。二是重视项目计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的目标与重点,编制具体的实施步骤,促使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的可操作性及指导意义。三是加强对审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从审计项目的立项、方案的编制、证据的搜集整理到审计报告的编制都要严格把关、重视过程控制、质量控制。

(三)加强政府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审计人员是政府设计的实施主体,只有不断提升政府审计人员素质,才能真正提高政府审计质量。正因为如此,一方面,审计部门要严格控制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招录标准,制定严格的录取原则,加大对应聘人员综合知识的考察,做到公平录用,择优录用。另一方面,加大对在职审计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既包括财会知识、还要包括工程经济知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完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机制

为了保证政府审计的公开性、公正性,政府审计部门要定期出具审计报告,提高政府审计的透明性,也提升政府审计的公信力。一是设立独立的部门出具审计报告,该部门负责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切问题。为了保证该部门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应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二是审计报告应详尽具体,多披露审计过程的细节,改变以往的结论性的或是数字型的报告形式。三是积极鼓励人民群众“献言献策”,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利,形成整个社会提供审计线索,监督审计过程,关注审计结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