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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田保护条例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田蜘蛛;利用;保护

中图分类号 S1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16-0023-02

蜘蛛遍布世界各地:从低洼凹地到高山之巅,从水泽到沙漠均有它们的踪迹,尤其在农田、果园和森林中,种类更为繁多,数量更是惊人。据调查,在我国每公顷的农田中,蜘蛛的数量多时可达二三百万之多。

1 蜘蛛的结构

蜘蛛的结构比较特殊。在蜘蛛的身上,一般节肢动物的体节结合成2个体段,头胸部和腹部,由一个圆柱状的小连接。和所有的节肢动物一样,它们的体腔很小,主要的体腔是血腔,血淋巴经由血腔输送氧气和养分到组织中,并移除废物。它们的消化系统太狭窄了,以至于蜘蛛们无法吃大块的固体。所以,它们透过将食物充满消化酵素将食物液化,并且用嘴边的附属肢磨碎食物。除了最原始的中突蛛亚目以外,所有的蜘蛛都拥有全节肢动物里最集中的神经系统-它们所有的神经节都在头胸部中结合在一起。不像大部分的节肢动物,蜘蛛的脚没有伸肌,而是靠液压来伸展它们的脚。它们的腹部拥有被修改成丝囊的附属肢,可以从腹部的腺体挤出多达六种丝。例外,于此规则的是刺客蜘蛛,其头胸部几乎分成两个独立的单位。除了少数非常原始的蜘蛛物种(节板蛛科),腹部不是从外部分割的。腹部和头胸部经由一个薄薄的腰部连接,此性状使蜘蛛的腹部可以向任何方向移动。

2 蜘蛛对农业害虫的控制作用

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20多年里,人们发现农田中长期大规模使用杀虫剂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一是有毒的物质在农作物中不断地积累,这有损人体健康;二是害虫被杀死的同时害虫天敌也一起被大幅度毒杀,导致单位面积农田用药量不断增加,形成恶性的循环,同时也使环境持续受到严重污染。经深入调查,发现在不施农药的农田森林中生活着大量蜘蛛,是农林害虫的主要天敌。因此,保护农田蜘蛛可以减少农药使用,保护环境。

蜘蛛能捕食多种害虫,诸如飞虱、叶蝉、稻苞虫、螟虫、纵卷叶螟、棉蚜以及棉铃虫的卯和低龄幼虫等都是捕食对象,尤其对飞虱、叶蝉控制效应显著。蜘蛛的捕食量大是经过多年实验证明的。早稻田中的蛛、虫比例达到1:4~5;晚稻田中达到1:8~9时,就可控制飞虱、叶蝉的危害。此外,蜘蛛作为害虫天敌还有耐饥、耐寒(早春农田中多数害虫尚未发生为害时,蜘蛛已开始在绿肥田中捕食蓟马、叶蝉和蚜虫等)、捕食时间长(若蛛出卵囊后就能捕食,持续时问可达数月之久)、多世代和长寿命等优点。同时,蜘蛛由于无翅,不会因扑向灯光而丧命。这都是农田蜘蛛的益处。

3 农田蜘蛛能成为优良天敌的条件

首先,农田蜘蛛是一多种群的综合体,不同种群分别占有适宜的生境;其次,不同种群的盛发期与不同时期的农田害虫一致。如食虫沟瘤蛛、草间 小黑蛛盛发期与早稻1、2代纵卷叶螟一致。拟环纹豹蛛、拟水狼蛛、类水狼蛛盛发期与早稻后期和晚稻前中期主要稻虫纵卷叶螟3、4代,飞虱4、5代一致;八斑鞘腹蛛盛发期与晚稻后期飞虱一致;第三,蜘蛛凶猛敏捷、搜索力强、食性广、发生量大,在农田居留时间长。在少用农药的稻田一般每亩可保持数万至十余万头。故在害虫初发期,密度制约反应慢的自然天敌尚未大量出现时,蜘蛛可发挥其作用、第四,蜘蛛相对于其它昆虫类天敌而言繁殖力强,寿命长。小型蜘蛛年发生6~7代,每雌产卵囊10~16 个,每囊30~40粒卵,寿命0.5~1年;中型蛛年发生 2~3代,每雌产卵囊4~8个,侮囊含卵1粒左右,寿命1~2年;型蛛每雌产卵1~2个,每囊有l 000~3 000粒卵,寿命4~7年。最后,蜘蛛耐饥渴力强。

4 农田蜘蛛的保护利用

保护和利用农田蜘蛛要充分发挥农田蜘蛛的灭虫作用,必须保护和改善农田蜘蛛的生存条件,增加其繁殖数量。以稻田蜘蛛为例,首先要查明蜘蛛种类和发生数量,选择束施用或少施用化学农药的稻田和常用化学农药的稻田进行调查比较,说明当地蜘蛛资源比较丰富。同时,要摸清害虫与天敌每年发生代数,各生时间和发生量,害虫发生盛期与作物生育期,害虫与天敌发生相关性等等,可以找出害虫的薄弱环节,针对性的采取保护利用措施,控制病虫危害。保护农田蜘蛛的具体措施有:

1)创造有利于蜘蛛生活的良好环境。例如,稻田可以在田埂周围种豆科植物,麦田收割时留15~20cm长的麦茬,造成田间隐蔽环境;

2)合理使用化学农药,改进施药方法,尽量减少农药对蜘蛛的伤害;

3)加强蜘蛛的越冬期保护,果园可在树干基部困草把,农田内堆草或挖坑堆草,人为创造好环境。

在稻田中保蛛治虫的有效措施主要有:

1)帮助越冬后蜘蛛顺利迁移到早稻本田。冬种油菜,红花草,有大量蜘蛛越冬,每亩一般有数万头,草籽田的数量可达数10万头之多,以草间小黑蛛为多,同时卵块并存。冬阕田也有少量数量的蜘蛛越冬。因此,在春耕犁翻前,在天气晴朗,上午9~10时,效果最好,半小时左右,每把即可诱蛛300~400头,多的达1 000余头。当草把上蜘蛛达到数置时,即转移到田埂或挑到早插本田,每亩转移30把左右,蜘蛛可达万头左右从而提高本田蜘蛛基数。

2)大种田塍豆为蜘蛛提供越夏场所。夏收夏种期间是保蛛治虫的关键时刻,因夏耕灭茬,蜘蛛无处藏身。大力提倡种田塍豆,即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又能为蜘蛛提供理想的躲避场所,还可使蜘蛛在豆株遮阴中度过炎夏酷暑,有效地保护蜘蛛越夏,提高了晚稻本田的蜘蛛基数。在没有种田塍豆的地方,可采用在田塍开挖蜘蛛保护坑。

3)筛选对路农药并适时用药在田间害虫失控的情况下,仍然得用化学等农药来治虫。问题就在于我们如何掌握田闻虫情和天敌的发生数量,以及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关键在于掌握两查两定:一是查天敌与病,虫发生量,定防治对象田;二是查病虫发育进度,定防治适期。充分发挥天敌的治虫作用.在天敌难于控制的情况下,为不造成损失必须用药,应选用能治病杀虫,对天敌杀伤小的农药品种和台适的浓度。因此,农田蜘蛛的研究是很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冯奕玺.热带作物科技,1999,6:40-41.

[2]谭济才,张觉晚.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5:1-4.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乡镇土地;利用;规划

Abstract: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in town planning the lowest level, to implement in planning for land management to provide direct basis, on the rural reg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 is very important to promote and guide the role.

Keywords: rural land; Use;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29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是生产建设发展经济和扩大对外招商步伐的前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用地管理提供直接依据。本文试从我区乡镇各类土地利用、保护及土地整理、开发、复恳等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一、 农用地规划

农用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规划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林地、草地等的规划。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应该说,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所以,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生命田”、“吃饭田”和“保命田”,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加以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标志着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农田之外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无论是土质、产量、生产潜力都要较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差一些,一般种植一些适合生长的经济作物,例如果圃、苗圃、花圃、瓜、蔬菜等。在我区多用于各乡镇农业结构调整的临时用地,高上地区养殖畜禽,南部大洼地区挖池养鱼,这样不但可以把村庄周围的闲散地、打谷场充分利用起来,而且还可以完成部分土地的复垦工作。

由于我区大面积林地、草地不多见,在此不详加论述。

二、 乡镇建设用地规划

乡镇建设用地规划是指城区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的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乡镇建设用地量大面广,一般要占全部建设用地的60%左右。对乡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坚持以下原则:首先要坚持合理用地,使用地指标达到占补平衡。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合理地编制村镇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此为依据进行宅基地的审批工作。通过合理的布局和规划,提高土地利用率。其次,坚持依法用地,加强监督机制。执法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的各项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国土部实施每季度一次的卫星遥感航测图,加强了各类用地的透明度,有利地遏制住了土地的乱占滥用情况。再次,要坚持按计划用地。建设乡镇小区要有计划有目标,确定可行性方案后,再选址、征地、建设要注意能够利用废弃场地的决不占用其他土地,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最后,要坚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耕地保护意识。对农民朋友进行《土地法》及各种相关法律的宣传,提高思想意识,认识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

三、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人类在土地利用中不断建设土地和重新配置土地的过程。广义的土地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应遵循的原则:以农用地为主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

(一)土地开发规划

土地开发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为了某种目的,运用一定的技术、经济手段扩大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活动过程。土地开发规划的基本步骤:1、土地开发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土地开发的可行性论证,一般以经济效益为主,同时,应考虑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2、确定开发目标。从当地的技术、经济条件出发,以待开发土地资源的调查、评价结果为依据,以解决目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为要求,分清轻重缓急,从而确定出待开发土地资源的目标、方向、途径。3、确定土地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土地开发利用结构取决于一个地区用地构成的要求,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计划或企业的经营方针,各类待开发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建立良性生态系统的要求和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4、确定开发次序和开发速度。首先根据土地资源调查结果推算出规划期内可开发的数量。其次根据前面所提到的因素分析待开发土地资源的难易程度,进行规划期内各年分配。第三步是将上述分配的结果与国家计划开发指标进行比较修订,最后得出按年计算的开发量。5、开发资金计划。土地开发需要投资,开发资金的来源一般有国家设立的投资组织、国家财政计划、地方集资组织以及外资的引进等。6、选定开发模式。它的优势对土地开发目标的实现及开发者的积极性的大小有直接的影响,它受社会经济体制、国家干预程度、待开发土地本身特征的制约。土地开发遵循的原则是: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2、生态优化原则。3、最佳利用原则。4、可行性原则。

(二)土地复垦规划

土地复垦就是对各种工矿废弃地(包括挖损地、塌陷地、压占地等)采取整理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为了搞好复垦,提高土地复垦的科学性与计划性,复垦前要认真搞好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因地制宜,恢复利用的原则。2、先易后难,服从全局的原则。3、注重时效,讲究经济效益。4、复垦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矿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管理措施密切配合。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用地保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统筹提供服务,从而保证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郑振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2004,18

[2] 谢炳庚,李晓青.新形势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与创新[J]国土资源导刊,2004,l(l)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台湾;农地政策;变迁

[中图分类号]F33/37;D9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3-0044-03

如何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将完善农村土地政策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在海峡东岸的我国台湾地区从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对农村土地制度采取的历次变革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大陆改革开放以来所遇到的以土地为核心的“三农”问题具有相似之处,笔者认为,分析研究台湾地区近60年来对农村土地的政策变革情况,探究其中的规律,对大陆改进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具有现实的积极作用。

一、以农地农有的政策稳定社会

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退踞台湾的当局吸取在大陆失败的教训,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政权,在台湾实施了第一次。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农地农有,“耕者有其田”,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1.“公地放领”。1951年6月4日台湾当局通过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把光复时从日本财阀手中没收归公有的农地,卖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根据该项制度安排,不仅原则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农民均可以通过贷款方式向政府购买公有耕地,而且为了确保贫苦农民能够买得起耕地,还根据贫苦农民的经济承受力,规定所出售的公地地价按照同类耕地年收获量的2.5倍估算,而后分10年平均摊还,所摊缴的地价金额与每年应交的田赋同时交付,交付额以不超过一般佃农地租的37.5%为限[1]。通过这一制度措施,全省合计放领耕地138957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6%,受领农户286287户,约占农户总数的33%,每户平均获得0.485hm2。

2.平均地权。在实施“公地放领”政策的同时,台湾当局还推行了平均地权的措施。根据1953年1月26日的《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和随后于1953年4月23日颁布与其配套的《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的规定,凡地主出租的水田超出3hm2的,旱地超出6hm2的,超出部分全部由当局收购,收购价格参照公地放领,以单位面积耕地上年收获量的2.5倍计算。当局所支付的地价款,70%为实物债券,30%为公营事业股票[2]。这一措施不仅可将部分地租转化为工商资本,而且也有效地遏制了土地集中,达到平均土地的目的。

3.“三七五减租”。1949年3月1日台湾省行政会议宣布实行三七五减租,4月14日颁布《台湾省私有耕地租用办法》及实施细则,4月19日颁布《台湾省私有地租佃管理条例》。“三七五减租”是指在不废除原有租佃制度或不去剧烈地改变他们现状的前提下,将地租降至全年主要作物收获量的37.5%之内。“三七五减租”减轻了佃农负担,但也受到地主的抵制,1950年台湾地区出现了一股“撤佃风”,在这种情况下 1951年5月,台湾当局通过了一项减租法案,即《农业地租减至37.5%的法案》,并于同年6月份颁布实行,同时,又在当年6月7日公布了《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这就使“三七五减租”政策法律化,使其得以依法继续推行。该条例对耕地减租依据、标准、主要农作物含义、耕地租佃委员会、耕地租约期限、订立要求、续订、终止、减免条件、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巩固了改革的成果,安定了佃权,缓解了社会矛盾。

以上三项措施,用和平、渐进的赎买方式推进“耕者有其田”政策,照顾到广大缺地少地的农民的诉求和地主的利益,方法比较平稳。通过,不仅使传统租佃制下的小农制转变为现代自耕小农制,自耕农与佃农的比重从1949年的36:39,到1960年变为64:15,一个由同质的小土地所有者组成的平均化的农业社会在此基础上得以建立,而且将部分农业剩余资本引导转向工商企业。这次“农民获地,地主得利”,获得自有耕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的提高,1951年台湾地区稻米产量达到1485000吨恢复到战前最高水平较1938年增产了83000吨[3]。社会矛盾逐渐趋缓,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台湾地区第一次推行的“耕者有其田”与大陆50年代初以及改革开放之初开始推行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尽管手段和方法有所不同,但具有类似的社会功效,其直接目的是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根本目的在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变革时期的社会稳定。

二、以农地农用政策适应现代农业之需

台湾地貌多丘陵,地势高低不平,耕地零散细碎,本来就不利于机械化耕作,加上第一次人为地将有限的土地分配给众多耕种者,更造成了土地划分过于狭小、零碎和分散,限制了农业机械的运用和农业集约化经营。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台湾当局于20世纪70年代末调整政策,推行以重划土地,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

1.以“农地农有”替代“农地农用”政策。进入70年代以后,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展,由于“比较效益”过低,台湾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出现了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短缺和十分普遍的农民兼业等现象,农业发展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的状况。为此,台湾当局不再固守“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而将“农地农有”政策改为“农地农用”,取消了对耕作者持有耕地数量的上限。这一政策的推行,使分散的农地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自发调节,适当地向农业专业经营者集中,保证了台湾农户的经营规模不因为该地区人口的增加而缩小,每个农业劳动者经营的土地规模也从1952年的0.57 hm2上升至1996年的1.03hm2[4]。

2.重划农地。在将“农地农有”政策改为“农地农用”,取消耕地持有上限量的同时,针对第一次后,所出现的小农经济不利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的新问题,台湾当局于1980年12月和1982年3月又先后出台了《农地重划条例》和《农地重划实施细则》,规定:重划区域内共用道路、水路、排灌工程等建设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其余非共用工程费用由“政府”负担2/3,农民负担1/3。至1996年全岛共完成耕地重划37.8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43.4%[5]。农地重划使农业基础设施得以完善,耕地布局趋于合理,从而使台湾农业生产效益提高了30%[6]。

此次农地制度改革与第一次的社会环境、改革的目地不尽相同,它是在社会比较稳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而实施的改革。因此,这次改革将农地重划与兴修水利等工程、推行农业专业化生产、共同经营和兴办合作农场等结合起来。通过这次改革,帮助农民扩大了农场规模,使从事农业劳动者依靠农业生产提高收入成为可能,为完善农田基本建设,实现农业机械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大陆地区随着经济高涨、城市化的进展,同样遇到由于农业“比较效益”过低,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往城市,农村出现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短缺和农民弃耕、农田抛荒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大型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难以组织实施的矛盾问题[7]。大陆眼下完善农地流转制度的尝试可否借鉴台湾的经验?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三、强化农田管理,以尽地利

1.确立农业主管机关的决策地位。进入工商社会后,台湾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降低,非农业用地侵蚀农村土地的现象日显突出。为了保护良田,妥善解决非农用地与农业用地的矛盾,促进农业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台湾当局于1973年制定颁布了《农业发展条例》。鉴于农业地位的重要性,该《条例》规定耕地及其他依法供农业使用的土地,在划定或变更为非农业使用时,应事先获得农业主管机关批准。

2.分等级管理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防止滥占农田,台湾当局对农地实行分类保护,将农地分为若干等级,规定1至8等田地为上等农地,9至12等田地为中等农地,13等以下田地为低等农地。对上等农地,除自建农舍外不准建筑,并且不得变更使用;9至12等农田,除报经核准为工厂用地、学校或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外,一律暂停核准变更为一般建地,并强调不得破坏灌溉及排水系统;已实施重划的农田,暂不准变为建地;业经编定为工业用地,使用良田过多而尚未开发者,应逐案调查,恢复为农业用地[8]。

1973年10月15日台“内政部”颁布《限制建(筑用)地扩展办法》,规定:对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土地应积极开发使用,减少工厂零星设立,以免影响邻近农业生产环境。都市计划范围内农业区,除农舍外,依法禁建。建设用地区域未开发前,农田仍予保留[9]。

对于农民自建农舍,台“内政部”还于1973年12月24日实施《都市计划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规定农舍起造人应为自耕农,其建筑总楼地板面积不得超过495平方米,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耕地面积的10%,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楼并不得超过10.5m,最大基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30m2[10],以防止建筑业者与农民串通,以兴建农舍为名,从事不动产投机行为,占用农地,破坏农业生产环境。

3.有序释出,防止炒作。20世纪90年代初期,针对产业界认为工业用地取得不易,地价偏高,“农委会”认为农业收益偏低,挫伤农民的务农意愿,农地利用渐趋粗放,及加入WTO农业品市场将大幅开放,进口农产品的种类及数量将显著增加,农业对土地的压力降低等情况,台湾当局于1993年8月批准《台湾农地释出方案》,规定:农地应经整体规划后才能变更使用,并且必须配置适当公共、环保及隔离绿带或隔离设施;农地变更所得利益,应缴纳回馈金,以消除变更使用的暴利及农地炒作;经同意变更的农地,其内部公共设施由开发者负担,区外公共设施由开发者与地方政府协议负担。1996年11月《国土综合开发计划(1987-2000)》进行了全面修订确立了农地保护政策的新理念,将农地发展引入市场经济,以市场经济机制来经营农地,从而达到有效保护农地的目的。

进入本世纪后台湾当局又对《农业发展条例》进行了五次修订,将“农地农有、农地农用”调整为“放宽农地农有、落实农地农用”政策。对农地主要有5点修正:一是将现行依法供农业使用的土地重新划分,以便于管理。二是对不同农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使地尽其力。三是调整农地农有,放宽农地经营者资格,允许非自耕农购买农地。四是制定奖惩办法,防止农地炒作。五是冻结“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建立合理的耕地租赁制度。

此阶段的农地制度改革,主要针对的问题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农业与非农业用地的需求矛盾问题;其二是重振农民务农积极性问题。上述措施,不再消极地强调农户对耕地的所有,而是顺应市场的需求,允许非自耕农购买农地,但是强调不论是自耕农还是非自耕农都不得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这就为资本介入农业生产,有效利用耕地,减少弃耕抛荒量开辟了一条道路,同时强化了土地利用的规划性,统筹兼顾耕地保护和城乡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使城乡各业建设有序地发展,促进了社会转型时期的各项事业。

四、启示

综观台湾农地制度变迁,不难看出其基本脉络,第一次通过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期望,以促使社会稳定;第二次在不触动农民对土地所有的前提下,重新平整土地为现代农业奠定基础;第三次土地政策变革,以强化农地使用的规划调整,既保护良田、打造精细农业,又有序释出土地,满足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需求,促进经济腾飞。

其措施特点如下:

第一,注意发挥农民自治的作用。比如,在农地重划湾组织重划区内农民推选产生协进会委员,征询农民关于农地重划的意愿,公告计划书,土地分配草图公听会、分配结果公告、参与管理维护等。由于农民是制度变革的利益相关者,对农业生产具有丰富的经验,其直接参与不仅可以增加新设制度相关规范的可操作性,而且还便于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执行。

第二,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调整农村土地政策。上述台湾农地制度变迁的基本脉络可以看出,历次政策调整都在于为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都是为了农村、农业、农民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每一次的变革都制定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挥法律的引导性、规范性等社会作用,以增强改革措施的公信力、权威性、严肃性。数十年来,制定了以《土地法》为主干的包括《土地征收条例》、《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土地登记规则》、《地价调查估计规则》、《不动产估价技术改造》、《平均地权条例》、《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施行细则》、《农地重划条例》、《农地重划条例施行细则》、《土地税法》、《土地税法施行细则》、《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土地税法减免规则》、《农业发展条例》、《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施行细则》等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管制机关、土地使用强度、使用地的变更程序、处罚措施等,为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属于世界上人均耕地较少的地区在目前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条件基础上,要解决农业比较效益低下问题,可以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促进土地流转,应当从有效杜绝土地撂荒、弃耕现象入手,在这方面,台湾的经验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陈思.透视台湾[J].党政干部文摘,2006,7.

[2]刘克辉.台湾农业发展概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326.

[3]应谦耕.台湾省农业经济[M].北京:农业出版社,1983:36,25.

[4]萧承勇.台湾地区的农地重划及其社会经济效益[J].农业工程学报,2001,5.

[5]谭峻.台湾地区市地重划与城市土地开发之研究[J].城市规划汇刊,2001(5).

[6]举.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J].国土资源情报,2004,1.

[7]徐兆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流转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08,(11):30-35.

[8]黄金辉徐义雄.台湾农业现代化评析[J].当代亚太,2003,7.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一份报告显示:从1996年到200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1.2亿亩。我国人均耕地面积降为1.4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约相当于美国的1/8,印度的1/2。而且现有耕地总体质量不高,高产田仅占28%。闻听这一警钟,我想到了“红线”。

说到“红线”,人们自然会想到城市交通管理。那里的“红线”确实是不可逾越的。我这里所说的“红线”则是指另外一种,即: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和实行的最严格的农田、耕地保护措施。总理多次讲:这条“红线”是万万不可逾越的。

然而,你有“红线”,我有胆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敢闯这条“红线”的比比皆是,乱占耕地的情况随处可见。以开发区为例,全国有各类开发区3837个,经国务院和省级批准的只有1200余个。这些开发区土地面积已达3.6万平方公里,比海南岛要大,相当于台湾全岛的面积。而这些开发区,其中的43%是闲置的。再以近些年时髦的广场来说。市市建、区区建、县县建,甚至有的乡镇也要建,而且一建就很大,这是否都有必要?

保护农田、耕地的“红线”屡屡被闯,已造成严重危害。有人测算,照此速度发展,到2050年,我们的子孙几乎就没有什么地可种了。无地可种,靠什么养育这十几亿人口?难道我们要向新加坡人那样,粮食、菜蔬等全靠进口?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屡屡被闯,那么我们要问:是什么人在闯、又为什么要闯?

一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土地整理是20世纪末才引进我国的一种开发利用土地的新途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利用方式,结构等要进行综合整理,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和生态过程。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投入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土地整理形式得到发展,其中,农田水利工程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布局是极其重要的。合理规划农田灌溉系统,对提高土地整理的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农田水利工程,重建设轻管护的态度占很大地位,建设单位往往只是接二连三的建设工程,对工程后期的维护和管理投入不大,造成很多农田水利工程利用率不高,寿命不长。这无疑是一种对资源的浪费,目前我国正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力度。 1农田水利工程的重要性 农田水利对土地整理项目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体现为,农田水利是直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项目,可以说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头戏。不仅如此,农田水利工程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是否能够增产,农民是否能够增收,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趋势。而只有占有中国人口比重百分之七十的农村人口经济得到发展,整个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是一个综合过程,不仅要考虑灌溉水源等灌溉系统的设置问题,还要做到设计的经济合理化。按分类来看,第一,在农田水利的灌溉系统上,如果能够合理改造,例如冬水田改造等,合理规划水田,能够彻底改善冬水田的生产情况,做到“冬种旱作,夏植水稻”这种一年两熟制,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第二,要合理利用蓄水和储水功能,这样,除了实现了水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还能够对调节地区小气候起到一定的作用,进而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水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指的是可以给附近的居民带来一定的生活便利,提升生活质量,例如即使在很干旱的时节也能够耕作,达到旱能灌,涝能排,保水,保肥的高产状态。 2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 在农田水利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管护工作同样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农田工程在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寿命。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包括几个不同的方面。首先,在建设农田水利过程中的管理和建设质量的维护,其次,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的养护,最后是,工程完工后期的管护。 2.1在建设农田水利过程中的管理和建设质量的维护 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全面加强对这些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和管理,注重工程的建设质量。严格来说,首先,要做到工程的建设规划合理,管理要有度。一套完善严谨的工程管理制度是必要的。同时,在施工建设水利工程的过程中,整个施工团队必须自上而下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在一个负责任并且透明度高的环境下进行,质量才能保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整个施工团队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认证制度,要聘请农田水利方面资深的单位和专家,通过严谨合法正当的渠道进行认证和审批。必须提出的是,很多地区单单追求高效率而开发农田水利工程,忽视了现实性和客观性,这是得不偿失的。例如,很多县不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急于求成,违背水资源承载的规律进行设计,造成严重的浪费。因此,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设计要坚持大自然第一的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治水思路。按照当地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承载能力进行施工和管理是最重要的。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的基础上,乡镇政府要制定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的规划,设计到村,到组,到河坝。对于政府拨给的统筹资金,要合理安排支出,每一笔支出都要有明确清晰的记录。总之,要建立政府为引导的管理工程的新模式。 2.2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的养护 农田水利工程竣工后的养护和管理同样重要。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要申请上级水行政主管的部门进行验收审核。审核合格后,就进入了定期检查维护管理的阶段。这一阶段直接关系到农田水利工程的重要性。对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要围绕以下几个原则:首先要防止水利工程受到洪水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从而发生安全问题,要防止少数村民恶意或贪图小便宜进行的破坏。其次,要注意工程的每个环节是否都完好,工程中没有主次之分,每一个环节都是很重要的,例如小型水库的防洪口,蓄水池的池口等部分尤为重要。 2.3工程完工后期的管护 在工程完工一段时间以后,定期的检查以及维护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巡查人员发现了任何工程主体或某部分被破坏或出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申请维护。工程完工后,有关工程的资料要保存完好。例如绘制的工程的分布图,规划图纸,各项标准,规定,法律等资料务必录入电脑永久保护,以防查证。施工每天所进行的记录,检测结果,验收的竣工报告等也要同时建立文档。最后,工程建设中发现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和结果都应该妥善保存。类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标准之类手续也要提前规划完善。当后期出现问题,可以根据受益面积和各地具体情况向上级单位反应,征收合理费用进行工程的维护。水利工程由于直接接触土壤和水源,部分区域经常需要维修和养护,合理的工程维修费用标准对于工程后期的养护有重要作用。政府可以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扶持,补助,奖励政策。尽量让农民在建设和管护中多出力,少出钱。农民修塘修筑堤坝要给予资金奖励。引导农民主动维护农田水利工程,是重中之重。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的方式,将经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明确好。这样就可以落实每部分工程的维修管理费用。 3结语 总而言之,土地整理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举措还可以实现更高的耕地产出率。在土地整理项目中合理的规划可行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可谓好处多多。区域的灌溉条件、作物产量、人民生活质量都能得到提高。然而,要想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达到预期的效果,带来预期的收益,对其管理和养护一定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