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一般人群健康指导意见

一般人群健康指导意见

一般人群健康指导意见

一般人群健康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指南》以最新的科学证据为基础,论述了当前我国居民的营养需要及膳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了实践平衡膳食获取合理营养的行动方案,对广大居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指南》主体框架由三部分组成

《指南》由一般人群膳食指南、特定人群膳食指南和平衡膳食宝塔三部分组成。

一般人群膳食指南共有10条,适合于6岁以上的正常人群。这10条是:1. 食物多样,谷类为主,粗细搭配。2.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3.每天吃奶类、大豆或其制品。4.常吃适量的鱼、禽、蛋和瘦肉。5.减少烹调油用量,吃清淡少盐膳食。6.食不过量,天天运动,保持健康体重。7.三餐分配要合理,零食要适当。8.每天足量饮水,合理选择饮料。9.如饮酒应限量。10.吃新鲜卫生的食物。

每个条目下均设有对条目中心内容进行阐述的提要和对条目涉及的有关名词、概念以及常见问题进行科学解释的说明。部分条目还附有参考资料。

特定人群膳食指南是根据各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其对膳食营养需要而制定的。特定人群包括孕妇、乳母、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群。其中6岁以上各特定人群的膳食指南是在一般人群膳食指南10条的基础上进行增补形成的。

为了帮助一般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指南》的主要内容,专家委员会对1997年的《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以下简称“膳食宝塔”)进行了修订,直观展示了每日应摄入的食物种类、合理数量及适宜的身体活动量。膳食宝塔的使用说明中还增加了食物同类互换的品种以及各类食物量化的图片,为居民合理调配膳食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导。

膳食宝塔共分五层,包含每天应摄入的主要食物种类。膳食宝塔利用各层位置和面积的不同反映了各类食物在膳食中的地位和应占的比重。谷类食物位居底层,每人每天应摄入250g~400g;蔬菜和水果居第二层,每天应摄入300g~500g和200g~400g;鱼、禽、肉、蛋等动物性食物位于第三层,每天应摄入125g~225g(鱼虾类50g~100g,畜、禽肉50g~75g,蛋类25g~50g);奶类和豆类食物合居第四层,每天应吃相当于鲜奶300g的奶类及奶制品和相当于干豆30g~50g的大豆及制品。第五层塔顶是烹调油和食盐,每天烹调油不超过25g或30g,食盐不超过6g。由于我国居民现在平均糖摄入量不多,对健康的影响不大,故膳食宝塔没有建议食糖的摄入量,但多吃糖有增加龋齿的危险,儿童、青少年不应吃太多的糖和含糖高的食品及饮料。饮酒的问题在《指南》中也有说明。

新膳食宝塔增加了水和身体活动的形象,强调足量饮水和增加身体活动的重要性。水是膳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切生命必需的物质,其需要量主要受年龄、环境温度、身体活动等因素影响。在温和气候条件下生活的轻体力活动成年人每日至少饮水1200mL(约6杯);在高温或强体力劳动条件下应适当增加。饮水不足或过多都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饮水应少量多次,要主动,不应感到口渴时再喝水。目前我国大多数成年人身体活动不足或缺乏体育锻炼,应改变久坐少动的不良生活方式,养成天天运动的习惯,坚持每天多做一些消耗体力的活动。建议成年人每天进行累计相当于步行6000步以上的身体活动,如果身体条件允许,最好进行30分钟中等强度的运动。

新版《指南》的特色突出

《指南》是根据营养学原理,紧密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消费和营养状况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最近的全国居民营养与健康调查的数据及资料而制定的,是指导广大居民实践平衡膳食,获得合理营养的科学文件。其目的是帮助我国居民合理选择食物,并进行适量的身体活动,以改善人们的营养和健康状况,减少或预防慢性疾病的发生,提高国民的健康素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07)》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1997)》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一般人群膳食指南和特定人群膳食指南的内容,理顺了条目顺序,在坚持以科学为依据的基础上,突出了针对性和实用性;内容更加丰富通俗,表现形式不拘一格,科学诠释当前居民在合理膳食上的误区和难题,主要特色有以下6点:

1.新增加了“三餐分配要合理,零食要适当”和“每天足量饮水,合理选择饮料”两个条目,将饮水、零食及饮料这些与健康密切相关的膳食内容引入到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中,使内涵更加丰富全面。

2.在“食不过量,天天运动,保持健康体重”条目下和膳食宝塔中明确提出“建议成年人每天进行累计相当于步行6000步以上的身体活动”,为指导居民天天运动提供了参照标准。

3.提出更具体的量化指标。如在“粗细搭配”的内容中“建议每天最好能吃50g以上的粗粮”;在“如饮酒应限量”的内容中明确“建议成年男性一天饮用酒的酒精量不超过25g,成年女性一天饮用酒的酒精量不超过15g。”

4.在坚持“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的理念下,注重慢性病的预防。在一般人群膳食指南中有2条是针对慢性病的预防的,即“减少烹调油用量,吃清淡少盐膳食”和“食不过量,天天运动,保持健康体重”。其他8条的内容中也都有相关慢性病预防的内容。

5.表现形式不拘一格,科学诠释居民对膳食认识的误区和难题。《指南》在形式上增加了说明和参考资料,对条目涉及的有关名词、概念以及常见问题进行科学的解释,有助于对条目的深入理解和实践;采用问答形式,解答膳食中常见问题和居民对营养认识的误区;有更多提供丰富科学信息的图表;对专业术语予以通俗解释,对于营养学界前沿新观念和新发现,给出了参考资料作为佐证,既满足了专业人士对指南理解,又能满足广大居民在生活中实践《指南》。

6.各特定人群膳食指南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在1997年的膳食指南中,针对婴儿的条目只有“鼓励母乳喂养”和“母乳喂养4个月后逐步添加辅助食品”及不足900字的描述。在新《指南》中,婴儿又细分为0~6月龄婴儿和6月龄~12月龄婴儿。0~6月龄婴儿膳食指南条目增加到6条,有近7千字的描述,并提供了身长和体重增长参考曲线。

一般人群健康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健康管理; 营养指导; 慢性疾病

中图分类号 R151.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3)34-0144-01

健康管理指的是全面管理个人或群体健康危险因素的过程,并通过健康管理公司来评估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等,最后有针对性的制定健康方案[1]。营养指导属于健康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以一系列营养学理论为指导和基础,运用一些合理的营养技术,结合各营养措施,解决健康问题,提高生活质量。为了进一步探究营养指导对健康管理产生的影响,以便指导人们更好地完成自身的健康管理,本组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接受半年健康教育的100例人群的健康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并针对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调查的100例人群,年龄均50岁以上,要求接受半年以上营养指导,其中男50例,女50例,要求接受问卷调查者诚实回答并按时交回规定地点,问卷全部收回。

1.2 研究方法

笔者成立问卷组调查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接受调查者均接受半年以上的营养指导,通过问卷研究人们对营养指导类知识的认识情况,同时获得营养指导和健康管理之间相关关系。

2 结果

2.1 饮食意识及行为的变化

100例人群接受营养指导后,饮食行为水平整体显著提高,普遍使用量化工具,合理确定每日食用油盐的数量,明确每天能量的摄入量,这说明营养指导明显影响人们的饮食意识和行为。

2.2 体重的变化

据统计显示,体重变化的有效数据100份中,体重与腰围都下降者90例,说明营养指导后人们对于体重和腰围影响健康的意识增加。

2.3 疾病状况的改变

统计显示,健康指导后,各种慢性病发病率均出现降低趋势,这不仅仅表现在糖尿病、高血压等常见多发病,还包括其他如冠心病、肥胖症等,进一步说明健康指导的重要性。笔者针对两种疾病进行了深入的统计发现,高血压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慢性疾病,此次总问卷数100份,有高血压疾病者共80例,占80.0%,通过指导后血压恢复正常50例,占62.5%;高血压正常,停药4例,占5.0%;药量减少者10例,占12.5%;药量保持不变的6例,增加的仅10例。可以看出高血压患者的病情有明显好转,说明了营养指导的重要性。

本统计表明,100份的问卷调查中,糖尿病患者共28例,占28%。营养指导餐后血糖下降11例,占39.3%;停药的1例,占3.5%;药量减少9例,占32.1%,药量不变者6例,占21.4%;药量增加者1例,占3.6%。可以看出大多数糖尿病患者的病情出现一定程度好转,这说明营养指导可以有效控制对糖尿病病情。

3 讨论

营养指导在人体健康的保持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健康管理中的成功使食品营养学在实践应用领域中所涉及的范围进一步拓宽,未来的实践中营养学将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并在保障人类健康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研究发现营养指导配合心理调节,以及运动管理等健康保障的措施应用于实践时,其作用将会得到进一步发挥。北京市卫生局以及疾病监控中心在不久前进行了调查[2],我国慢性疾病的发生与人群不良的饮食结构有一定关系,其中高油、高脂、高盐是饮食中最常见的。例如肥胖患者以及血脂存在异常人群中的大多数膳食常以脂肪含量极高的畜肉为主,而肥胖是痛风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临床上认为肥胖患者一旦合并有痛风,治疗起来将会比较麻烦。

本组研究表明,营养指导有益于身体健康,健康管理要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必须有多方面的指导,如运动管理和心理调节,还有用药管理等。健康管理成功表明营养指导必须更加人性化、健康化、科学化,也只有全方位的健康指导才能立足。如慢性疾病与高油、高盐饮食密切相关,据北京市疾控中心研究发现,近几年来对慢性疾病生活方式指导效果不是非常显著,与食堂提供的高盐膳食有关,所以健康饮食属于控制慢性病的重要环节,应该在健康管理时受到足够的重视,要采取措施加强营养指导方面的教育,尤其是针对饮食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营养指导不可小觑,合理正确的健康指导亦不可忽视,它是健康管理中最重要的方面。

参考文献

[1]张坚.膳食中反式脂肪酸研究进展及安全管理[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3(3):282-286.

一般人群健康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健康;贫困;扶贫;措施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课题编号:201601414)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健康扶贫实施中的措施、保障

收录日期:2017年2月8日

一、贫困的定义

贫困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地域有不同的涵义,它隶属于一个历史和社会范畴,1989年欧洲共同体定义贫困为:“个人、家庭和群体的资源,包括物质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如此有限,以至于他们被排除在他们所处国家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方式之外。”

贫困从狭义上讲,一般是指经济范畴,从广义上讲,它涵盖了社会所有的领域,包括经济、文化、历史、心理、生理、卫生等各个方面。贫困的实质一般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由于缺乏某种社会资源而处于一种整个社会不可接受的最低生活水平或生存状态;二是指为摆脱上述状态而缺乏必要的能力、手段或者机会。

二、健康扶贫的涵义

由上述困的定义可知,贫困不仅指物质上的匮乏,还指资源、机会、能力等方面的缺失,而健康不仅是指身体上的无疾病、无痛苦,还包括心理及社会权利等方面达到最优状态。“健康扶贫”是扶贫的广义范畴。在我国,“健康扶贫”的口号最早提出于2002年,是基金会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中央统战部、卫生部、文化部等国家党政部门支持下发起的。旨在通过开展一系列公益服务项目,推动中国基层及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健康差距,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质量,从而体现出“人人健康”的社会公平及公正,逐步消除家庭或个人因生病而致贫困和因生病而返贫的现象。因此,在我国,“健康扶贫”的涵义可以理解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既注重“输血”机制的构建,又注重“造血”功能的培育;既注重扶贫手段的针对性,又注重扶贫手段的系统性、综合性;既注重对贫困者从资源(主要是资金和物质)上予以支持,又注重从权利、机会、自助能力等方面予以支持;既注重对贫困地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服务建设、医疗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又注重在健康教育、科学生活方式与习惯的培育、社会保险、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等方面予以支持;重视培养贫困者的主体意识和能力,变对贫困者的生存支持为发展支持。

三、健康扶贫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中国是一个人口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档案立卡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7,000万的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返贫的人约占42.4%。此外,根据我国832个贫困县的相关数据显示,这些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床位数人均数、执业医师人均占有数,都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的健康扶贫工作十分紧迫,道路长远。

从宏观上讲,健康扶贫工作对于我国实现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2015年11月,同志在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于扶贫,要解决好“怎么扶”的问题,要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对贫困人口的倾斜。这次会议的召开,明确了健康扶贫的工作方向,对于我国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实现“健康小康”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通过我国计生委及扶贫办的长期深入调研,于2016年6月21日了《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凝聚了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干部群众真知灼见,补齐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短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微观上讲,我国的“健康扶贫工程”是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坚持预防为主,减少疾病发生,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为目标的惠民工程,可以使基层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村的贫困群众受益,是一项造福于民的善举。“健康扶贫工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的压力,避免“病来如山倒”的现象以及给患病带来的一系列不好的连锁效应,从侧面看,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能够使家庭或个人缓解甚至摆脱“贫弱交加”的境况。

四、实施健康扶贫的措施保障

实施健康扶贫系统工程是我国“十三五”期间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扶贫开发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那么,针对我国健康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及难点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做?

(一)明确和加强健康扶贫的组织实施策略。对于健康扶贫的组织实施,我们一定要明确扶贫办及其他相关部门为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首要部门,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分工;明确以中央作为统筹部门,省(直辖市)、市、县主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和实施方案;明确健康扶贫的路线图、时间表。此外,要层层落实责任,强调县一级政府要担负起主体责任,要做好政策衔接、人力调配、项目确定、资金统筹以及实施推进等工作,要切实将实施健康扶贫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想尽一切办法打赢这场攻坚战。

(二)将国家投入政策落实到位。《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的投入责任。因此,国家应继续加强对贫困地区与健康卫生相关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人员配置力度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实施力度,建立健全东西部健康扶贫框架,应将省、市两级卫生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并逐步向贫困地区倾斜,应继续加大对健康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推动健康扶贫横纵深方向的健康发展。

(三)制定严格的考评制度。将健康扶贫工作列为领导责任制并将其列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管理项目,国家卫计委、国务院扶贫办公室应按期对各地的健康扶贫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而地方负责领导应在健康扶贫年度中制定具体的任务完成方案,对职责分工、任务要求、任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任务完成效果和不足以及下一年度改进措施等方面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国家扶贫办及卫计委汇报,国家卫计委及扶贫办针对工作完成情况对相关领导及部门作出评价和相关奖惩措施。

(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康扶贫。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扶贫工程,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充分发挥其具有组织性、协调性的作用,发挥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的作用,从而能够整合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此外,国家应相应地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扶贫政策中关于税费减免政策及其他一些优惠措施,从而进一步拉动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扶贫工作中来。

(五)加强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首先,应培养能够吃得苦、住得下、扎得根的乡土人才。在本地选拔具有高学历或者愿意留在本地工作的医疗人才,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特点、不同专业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上岗工作,从而更好地为本地群众提供医疗服务;其次,应通过对口帮扶方式实现提高现有人才的专业水平。各省市三级医院应采取对口帮扶的办法,向贫困地区派遣1名(副)院长,3~5名技g骨干,定期到实地帮助培训贫困地区的医疗人才,对现有的人员医护能力进行提升;最后,应提高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的报酬及待遇,用适当的待遇招引人才。本地政府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从工资待遇、津贴补贴、住房购买等方面给予倾斜,充分保证有感情、愿意奉献的专业人才在贫困地区扎下根来,为贫困地区打赢脱困攻坚战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继续摸索新的健康扶贫形式及途径。通过深化改革的力量继续推进健康扶贫工程。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不少困难,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制定与当地健康扶贫工作相适宜的扶贫形式及途径,同时,提高配套资金、人才、技术等的使用效率并形成合力,充分提高健康扶贫的实际效果。

五、实施健康扶贫的重要任务

我国当下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人类迄今为止覆盖人数最多的一种医疗保障体系,但由于其分母之大就显得我国医疗体系力量的单薄与乏力。国家卫生计生委王培安说:“健康脱贫简单说有四个目标:第一,要让贫困地区的人口能够看得起病;第二,要让他们看得好病;第三,要让他们看得上病;第四,让他们少生病。”由此可见,要达到这些要求,我们必须以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为着力点,整合现有的医疗资源、人才技术资源、资金项目资源,逐步加大对健康贫困地区的管理及支持力度,采取更加符合该贫困地区情况且行之有效的措施,从而保障健康贫困人员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继续加强贫困人口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继续强化贫困人口登记工作,扩大贫困人口参加医疗保障范围,确保全部贫困人口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切实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群众的医疗负担。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制定医疗费用分担比例,对参加基本医保的贫困人口的个人部分推行补助政策。降低、减免一些特定贫困人群的全部或部分治疗费用。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能否为贫困人口购买健康保险。

(二)继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及大病保险制度。政府采取调整财政投入分配比例的办法,逐步加大对医疗救助力度,增强医疗救助能力,提高医疗救助的“兜底”能力,预防城乡居民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区分基本医保制度延伸之外的大病二次报销、大病保险等制度,做好不同性质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继续探索其他可持续的医疗救助机制,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水平与其他健康保障风险防控能力同步提高。提高疾病保险经办机制整体工作效率,做到实时实地处理。逐渐扩大救助病种范围,努力实现救治病种的全覆盖。

(三)实施健康扶贫中的“精准”。要精准识别和确认健康扶贫的扶持对象,以基层政府为组织单位,对健康贫困人口进行普查并建立贫困人口信息档案,根据扶贫安排,在确定贫困患者的基层医疗救助医院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由医生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诊疗方案,实施救治后定档存储以备后用。对基层医院解决不了的疑难病人,要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及时转入上一级医院,实行动态管理。

(四)开展对贫困地区和人群的疾病预防,实施健康干预。贫困地区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点:对疾病的视而不见。国家应针对贫困地区进行健康知识的宣传及普及,应下大力度改善贫困地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在国家产业扶持中,要坚决取缔污染企业,防治慢性、传染性、地方性、职业性疾病的发生,应定期对贫困人群提供免费体检的机会以帮助人们对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对当地人群的日常饮食习惯及生活习惯进行干预、改善其健康状况。

(五)依法打击在健康扶贫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健康扶贫工作中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及渎职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哄抬药品及医疗产品物价的行为,警惕扶贫工作成为捐赠买卖。

主要参考文献:

一般人群健康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健康权;平等;非歧视;国家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0-0121-03

健康权是国际法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即人人享有最高可能水准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国家负有平等保障健康权的法律义务。而科学认识健康权上的平等是国家正确履行平等保障义务的基础。为此,文章分析了健康权平等保障的理论与规范内涵,并由此探讨了国家在平等保障上的具体义务。

一、健康权平等保障的内涵

关于平等的含义,西方和中国学者都有许多论述。因此有人说平等观念让人困惑、难以琢磨,是一座萨托利所指的“迷宫”,是一张博登海默所说的“普洛透斯似的脸”。尽管如此,平等的精髓仍然可以在众说纷纭的论证中显现出来,即平等强调的是“一视同仁”原则,这渗透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也即公民与他人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具体而言,平等要求国家对个人或特定的群体在相同情况下给予相同的对待,并且在具备合理且必要理由的条件下给予区别对待。所谓区别对待,指国家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特定的人群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着差异的事实,按照理性的、合理的、正当标准,采取某些必要的、适当的、合理的区别对待的方式,以修正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1]。由此,健康权的平等保障指国家必须面向所有人群进行保障,不得有歧视。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人采取相同的方式,国家必须承认那些承受较高死亡率、发病率和残疾率人群(如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差异和特定需求,并为其提供保护。现实中存在许多国家违反平等保障的例子,这有助于我们从反面理解平等的内涵。如:国家资助的健康研究排除对一些特定人群易患疾病的研究,如乳腺癌、卵巢癌或其他的镰状细胞病。影响社会优势群体的相对轻微的健康问题在获得研究、资源分配、政策和项目发展等方面比其他更为严重和普遍的健康问题具有优先性。或故意针对特定人群制定限制性的法律和政策,但却没有充分的流行病学或其他依据。如以维护有关个人的健康为由,制定法律强制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妇女进行绝育,但其真正的理由可能是这类妇女易受暴力伤害,包括害;国家没有制定或者有效地执行保护某个群体的法律,如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家庭暴力或者通婚的法律;或者国家制定和执行了不利于特定群体健康的法律和政策,如要求配偶或者父母亲同意堕胎或流产等[2]。

二、健康权平等保障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人权法确认了健康权的平等保障。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12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因此,按照公约规定,国家应确保健康权将以任何非歧视的方式行使。”公约第14号一般性意见结合健康权的内容对平等保障作了进一步阐述。其第12段(b)规定:“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在法律和实际上面向所有人,特别是人口中最脆弱的部分和边缘群体,不得以任何禁止的理由加以歧视。”第18段规定:“公约禁止在获得卫生保健和基本健康要素方面,以及在获得的手段和条件上,不得有任何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身体或精神残疾、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性倾向,以及公民政治、社会和其他地位上的任何歧视,可能或实际上抵消或妨碍平等享有或行使健康权。国家可采取很多办法,如很多旨在消除健康方面歧视的计划和方案,并无须太多的资源,如通过修订或废除某些法律,或开展宣传。……即使在资源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也必须通过采取费用相对较低的特别方案,保护社会脆弱群体的成员。”第19段规定:“在健康权方面,必须强调公平获得卫生保健和卫生服务的条件。国家负有特殊义务,为没有足够能力的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险和卫生保健设施,在提供卫生保健和卫生服务方面防止出现任何国际上禁止的歧视现象,特别是在健康权的基本义务上。卫生资源分配不当,可造成隐形的歧视。例如投资不应过分偏重于昂贵的治疗保健服务,那方面的服务常常只有少数享有特权的人能够得到,而是应当偏重初级和预防卫生保健,使更大多数的人口受益。”由以上规范可见,健康权的平等保障要求国家必须针对卫生保健和健康基本要素的获得,采取确保非歧视的措施。非歧视意味着在提供卫生保健和其他健康服务时公平地分配资源。还强调国家对脆弱群体的特别关注。且即使是在由国家以外的主体提供卫生服务时,国家也有义务通过管理、促进行动,保证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被脆弱群体获得。

三、健康权平等保障的国家义务

联合国特定报告人保罗・亨特(Paul Hunt)在其2008年周年报告中指出,“最高可获得水准的健康权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卫生制度……没有这项制度,健康权绝不会被实现。”[3]因此,健康权平等保障的核心即在于建立一个具有平等性的统一的卫生制度。按照平等保障的内涵,其平等性表现为:

(一)公平地分配卫生资源

确保为所有人提供卫生服务、商品和设施及健康的基本决定要素,不得歧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曾关注过多起卫生制度的不平等现象。在2004年,哥伦比亚减少了农村地区的卫生投入,对妇女、土著群体造成了消极影响,委员会为此督促哥伦比亚政府将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更多部分投入卫生和教育部门,以确保在资金的支持上没有歧视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2006年,委员会针对加拿大指出: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在贫穷率上有很高的比率,健康状况也更为恶劣,如土著人、非洲裔加拿大人,移民、残疾人、年轻人、低收入的妇女和单亲妈妈等,鉴于此种情况,政府应当减少联邦层面的社会援助和社会服务,将其转移到边远地区。2009年,委员会指出英国公民享有卫生保健商品、设施和服务的不平等问题,认为英国政府需要努力解决该问题。针对巴西,其认为在黑人和白人的可预期寿命上存在一个显著的差异,要求其政府关注健康问题,减少这种差距。同样,在澳大利亚,委员会认为土生与非土生的澳大利亚人之间,尤其是妇女、儿童,在健康指标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需要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改善他们的健康状况[4]。在关于非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指出了一些关于卫生保健制度(医疗卫生系统)的内容。其指出“青少年不平等的获得性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意味着歧视”;“基于健康状况对健康保险进行否认也是歧视”;更重要的是,“该权利的行使不能以一个人的居住地为资格条件,因此,在卫生保健设施的可获得性和质量上,政府必须确保对其分配的平均性,确保所有地区享有,包括城市和乡村”。由以上可见,对于一国卫生制度,首要的是确保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换言之,即使处境不利的人与处境更有利的人享受同样的机会。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

如上所述,平等保障意味着“一视同仁”,但不排斥基于群体差异给予的合理差别对待,这表现为关照弱势群体的特殊健康需求,实现对他们的特殊保护。该群体主要包括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及少数民族等,以下基于相关国际人权公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1.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妇女和男性在生物学上具有差异,这种差异被带入社会环境,影响了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等级阶层、资源拥有及社会参与状况,为保障妇女在健康权领域的平等性,对其应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障。除了具备一般健康权的复杂性之外,妇女的健康权需要考虑到至少两个额外因素。第一,必须从性别角度考虑妇女的健康权。性别是一个重要的健康决定因素。由于男性和女性性别上的差异,导致他们在健康风险上、追求健康的行为上、享有和利用健康服务上,及健康结果上产生一定差别。如男性和女性在家庭劳动和社会分工上的不同会导致男人和女人承受不同的健康风险。例如,承担做饭的责任会使妇女或女孩经常吸入燃烟,这使得女性更容易受到慢性呼吸疾病的伤害。而男性,反过来,更容易暴露在传统上由男性承担的行动或任务的风险中,如采矿、建筑等。鉴于上述差异,以改善健康地位为目的的研究、服务及国家政策都必须审视、理解和应对此种差异。经济、社会和权利委员会在其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20段指出:“各国在它们有关卫生的政策、规划、方案和研究中,增加性别观点,促进改善妇女和男人的健康。基于性别的方针承认,生理和社会文化因素在影响男人和妇女的健康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按性别对卫生和社会经济数据进行分类,对发现和纠正卫生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十分重要。”第二,禁止歧视。从性别角度考虑妇女的健康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健康权的平等保护,不能以差别为歧视的理由。这在有关国际公约中得到特别强调。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评论第21段规定:“为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必须制定和执行综合性国家战略,在妇女的整个一生中促进她们的健康权。该计划应包括采取行动,预防和治疗影响妇女的疾病,以及制定政策,提供全面的高质量且能够支付的卫生保健,包括性和生育服务。实现妇女的健康权,必须清除所有影响获得卫生服务、教育和信息的障碍,包括在性和生育卫生方面。必须采取预防、促进和补救行动,保护妇女免受那些使她们不能充分享有生育权的有害传统文化习俗和规定的影响。”

2.对儿童的特殊保护

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宣称:“母亲及儿童应受特别协助和照顾;所有儿童,无论婚生与非婚生,均应享受同等社会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款规定:“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和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其第12条第2款涉及儿童健康权,规定:“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儿童权利公约》是至今为止最全面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文件,其为儿童健康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障。公约第24条规定:“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2.缔约国应致力于充分实现这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b)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d)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3.缔约国应致力于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除此之外,体现儿童健康地位的条款还包括第16条、第19条、第20条和第23条。

3.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

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1966年《联合国残疾人公约》签署,其宗旨为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公约确定了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规定:“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在健康权方面,公约重新确认了健康权利的普遍保护,并确认残疾人受到所需要的特定照顾的权利。第25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考虑到性别因素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与健康有关的康复服务。尤其应当向残疾人提供其他人享有的,在范围、质量和标准方面相同的免费或费用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和方案,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全民公共卫生方案方面;向残疾人提供残疾特需医疗卫生服务,包括酌情提供早期诊断和干预,并提供旨在尽量减轻残疾和预防残疾恶化的服务;尽量就近在残疾人所在社区,提供这些医疗卫生服务;要求医护人员,包括在征得残疾人自由表示的知情同意基础上,向残疾人提供在质量上与其他人所得相同的护理;在提供医疗保险和国家法律允许的人寿保险方面禁止歧视残疾人;防止基于残疾而歧视性地拒绝提供医疗保健或医疗卫生服务,或拒绝提供食物和液体。”

4.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

尽管老年人的人数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加,但几乎每个国家都还存在年龄歧视和轻视情况。很明确的是,权利应该是不分年龄的每个人的权利,只有承认老年人的权利且就此采取行动方可实现对老年人的社会包容。这些权利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中的财产继承权、工作权、免遭暴力和虐待权等,也包括健康权。目前,老年人健康权作为一项特殊人权已经逐步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与接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的健康权强调“人人享有”,且在其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专门对老年人健康权进行阐述。其第25段规定:“在实现老年人的健康权方面,委员会根据1995年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重申综合方针的重要性,结合预防、治疗和康复性保健治疗等要素。这方面的基本措施包括对男女老年人定期身体检查;身体和精神康复措施,保持老年人的活动能力和自主;治疗和照看患慢性病和不治之症的人,帮助他们免除可以避免的痛苦和使他们能够体面的去世。”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是有关于老年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文件,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特别促进和保护老年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涉及享有身心健康权的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考虑提供维护老年人健康以及从预防、康复至对患有不治之症老年人护理的角度,制定保健政策的指南;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提供老年人需要的定期健康检查实施的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许显明.人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09.

[2]Judith Asher.The Rightto Health:A Resource Manual For NG-

OS[J].The Commonwealth Medical Trust,2004,(8):65.

[3]保罗・亨特.给人权委员会的周年报告――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DB/OL].省略/zh/documents/ods/.2008.

[4]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二届和第四十三届会议报告[DB/OL].省略/zh/documents/

一般人群健康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老年人 口腔健康 社区

目前随着我国人口老年人口比重的逐年提高,口腔疾患作为老年人群众的常见问题,也受到大家的关注,本次研究通过调查800名社区老年患者的口腔健康现状和医疗状况调查,发现这一人群的一些普遍特征,也是今后开展社区工作的一个参考。

资料与方法

社区老年人:总人数800人,男357,女443;年龄55~75岁,以2006~2007年本社区老年患者门诊符合入选条件(入选条件:55~75岁;沟通无障碍;可配合口腔检查与问卷调查)。

研究方法:基础资料部分为发放调查问卷统计一般情况及资料结果,总计发出问卷800份,回收800份;口腔专科检查部分以口腔科查体、就诊病历记录及专科问项的资料汇总统计分析[1]。

结 果

基础资料显示:55~65岁522人,其中至少有1项慢性病(高血压、心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等)201人(40%);66~75岁378人,其中至少有1项慢性病231人(62%)。

口腔专科检查部分显示:检出各种龋、牙体牙髓及根尖周病变疾病人数504人(63%);检出牙周病768人(96%),有牙周治疗需求的总计不足28%;牙列缺损(包括无法保留的残冠和残根)和牙列缺失681人(85%),有修复治疗史和现要求修复治疗的患者总计不足33%,近期有修复计划的约15%;口腔黏膜病32人(4%),其中以溃疡、白斑、地图舌、口干综合症多见,3例诊断不明转诊上级医院。据统计该调查人群中86%患者要求治疗或拔除主诉牙,而对于临床检见的其他口腔问题不予关注或要求暂缓治疗,集中表现在对牙周问题及牙列缺损重视不足。

讨 论

通过对社区老人这一人群口腔健康调查的汇总,55~75岁年龄段各种常见口腔疾病患病率高,与一般人群横向比较远高于平均患病率[2]。同时口腔健康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老年人的咀嚼消化、营养吸收,进而关系其身体素质和日常生活质量。而结果显示该年龄段慢性病患病比率本身基数就大,所以保障口腔健康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老年人对口腔健康疾病及相关保健知识了解途径少、信息窄更新慢的现状[3],加强宣教增强老年口腔健康意识和大力发展老年口腔医疗服务成必为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 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调查方案,200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