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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作方案

公司运作方案

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1篇

2016年春运自1月24日起至3月3日结束,为期40天。为了认真做好2016年公司春运工作,保障广大旅客安全、便捷、舒适、有序出行,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便捷","平安春运"的工作总要求,根据县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春运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各级春运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预防第一,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平安春运"这一总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思想,加强检查管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把一般责任事故降到最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的春节创造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春运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立以组长罗国全,副组长龚高珍,周世其、项凤群、胡珍、莫佰高以及各车队长为成员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由胡珍兼任办公室主任,胡珍负责各项材料的统计、整理、汇报,值班电话xx.

三、工作目标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不留死角,无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无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降到最低。

四、工作任务

1、2016年1月24日之前召开春运工作动员大会,传达上级有关春运工作的指示精神,布署公司春运工作方案,对驾驶员进行春运安全学习培训。

2、2016年1月24日前所有出租车需到指定的捷达车维修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所有被检查车辆凭修理厂维修合格证,经公司安全部认可后方可参加春运,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达到春运安全要求。

3、按xx县物价局 (提醒告诫书)的通知精神,不涨价,不乱收费。

4、从严规范经营行为,杜绝不打表计价、乱涨价、乱收费、占道经营、随意调头等违法行为发生。

5、不能发生甩客、卖客、倒客、拒载等行为发生。

6、GPS管理系统设备必须完好无损,保持通信畅通,否则不得参加春运。

7、需出县送客的车辆应事先报告公司。

8、各承包人必须参加春运安全学习培训,签订春运安全责任状。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管理,认真落实上级相关部门的春运指示要求。

2、严格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到人。

3、出租车辆上配备的三角木、灭火器、防滑链等安全设施,确保齐全有效。

4、加强检查、监督力度,公司将组织稽查队上路进行检查,查处安全隐患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车辆和驾驶员视情况分别进行经济处罚或停业整顿。

5、保持车辆卫生整洁,文明优质服务,及时提醒乘客不要将物品遗留在车上,严格打表计价,不多收费、不乱收费,确保无投诉,无纠纷麻纱发生,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报案,及时处理,不留后患。

6、认真落实春运值班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公司管理人员和车队长手机要求24小时开通,驾驶员手机号码有改变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确保电话、传真的畅通,从1月24日起,由值班人员每天下午15:20分将当天春运工作情况报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春运办公室。

7、做好春运材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

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2篇

根据《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秋、国庆70周年道路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领导,做好假日运输工作

(一)加强假日运输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2019年中秋、国庆假日道路运输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假日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工作安全管理、协调,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做好客流预测

公司业务部门要做好假日客流调查预测工作,根据预测的旅客流量、流向、流时,制定周密的运输组织方案。要编制《重点线路增加班次、车辆应急预案》,在客运站公布并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要准备充足的运力,应对突发情况。当客流高峰时,要及时上报运输管理部门,及时增加运力,避免出现旅客积压,确保客流及时输送。

(四)做好城市公交运力组织保障

要组织好城区及周边公交旅客运输组织工作,通过增加运力、加密班次延长运营时间等方式,提高集疏运能力,保障旅客换乘。

二、强化安全,确保安全运输的落实

(一)深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假日运输的制度和措施。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隆重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围绕“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突出重点领域,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告知制度及省市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要求,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控,确保假日运输生产安全。保证驾驶员正常休息,避免疲劳驾驶。确保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运输环境。

(二)严格审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对参加假日运输的道路客运、公交客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严格检查,确保车辆和从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对没有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无安全锤、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客运班车和达不到从业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假日运输,客运站不得安排车辆进站发车。

(三)加强车站源头管理

对客运站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和车辆例行检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措施和岗位责任,扎实做好源头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大危险品查堵力度,有效利用安检仪,加强对出入站旅客行包的安全检查,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中心站要做好实名制购票和验票工作,对未携带有效证件的旅客要积极引导其前往公安部门开具身份证明,对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拒绝向其售票、验票乘车。各站要健全消防设施的配置,使之安全有效,消除站内安全隐患。

(四)严格按要求使用安全带

要将班车使用安全带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加强“安全带—生命带”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驾乘人员引导广大旅客自觉使用、佩戴安全带。各站加强对车辆出站前旅客安全带佩戴情况的检查,严禁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车辆出站。驾乘人员要做好客运班车运行途中及休息发车前的安全带佩戴提醒工作,确保安全带使用工作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加强GPS监控管理

进一步落实监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加强对客运班车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章操作行为。对严重违规的车辆从严处理。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各车队(公交车队)、车站要召开安全例会,进行假日运输工作布置;

2.假日运输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进行书面安全知识考试。

三、科学组织运力,保证百姓便捷出行

要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和今年道路运输新形势,科学组织道路运输。

(一)加强假日道路客流情况分析。切实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合理安排运力,有针对性地制定运力组织、客源疏导,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旅客出行;

(二)加强重点地区和节点的运力安排。要根据客流变化,及时调配运力,预留部分机动运力,做好重点线路、重点时段的运输组织和运力保障工作,通过增加班车、包车,组织充足的运力,满足旅客出行需要,确保不出现旅客滞留现象;

公交车队在组织运营方面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重点线路要适时延长运营时间、增加运力,加强与道路客运的衔接。要提前做好配车计划,实时调度,提高发车频率、车次完成率、首末车准点率;早晚高峰时段要保证各线路运力充足、发车间隔合理;

(三)严禁乱收费、拒载和各种蛮横服务等行为发生,同时还要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保证车辆的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四)各客运站、车队要推行规范化服务、文明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旅客创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四、落实节日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假日运输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干部值班制度,保证信息报送及时,要设立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查处各类投诉案件并及时反馈,确保“国庆”、“中秋”假日运输市场的安全稳定。各有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手机要保证通信联络随时畅通,遇重大或可疑事件要及时报告和协调处置;

2.健全日常安全工作和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互联,为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信息保障;

3.加强与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联系,保持信息互通,以便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安全稳定;

4.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五、工作要求

(一)在假日运输前,召开假日运输工作动员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公布我公司假日运输实施方案,布置工作任务;

(二)营运部门做好旅客流量、流向调查、合理安排运力。假日运输期间客运量将大幅增加,要提前做好预测,打破原有发车方式,对长双快巴、双阳-长春中线、土顶专线、鹿乡专线、长岭专线、水泥厂专线及农村公交线路实行循环发车、滚动发车等形式,减少旅客积压超员载客现象;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包括公交车队)和工作人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节日运输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和自由散漫作风,在本次假日运输工作期间凡因工作不到位或工作不力,导致责任事故的,一律严肃处理;如因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准备充足应急运力,应对突发情况;假日期间,如发生较大的旅客高峰,要及时与运管部门协调,增开加班车疏导旅客;

(五)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明确企业领导、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控,确保假日运输生产安全;

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设备资产出租的税收筹划

(一)出租人的税收筹划

[案例1]天宏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

般纳税人,2009年12月10日购入两台价值均为1000万,进项税金170万的设备用于一新产品生产。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处于市场培育初期,其所生产的产品市场规模不大,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公司决定于2011年1月将其中一台设备出租给远泰公司,租期暂定一年,每年收取租金150万。经过一年技术攻坚与市场开拓,其所生产的产品已被市场认可,产品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2012年1月将设备收回扩大生产。该设备使用年限10年,假定无残值。(不考虑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方案一:天宏公司将设备直接出租

天宏公司2010年1月购入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可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因此,购入时的进项税金170万已在购置当期全部进行抵扣。一年后设备转为出租,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因此天宏公司该业务应纳税额为:

应转出进项税额为:900×17%=153(万元)

设备出租时应交营业税为:150×5%=7.5(万元)

以上合计交税:153+7.5=160.5(万元)

由此可见,在不做任何筹划的情况下这种操作比较简单,但是要承担较重的税收成本。

方案二:天宏公司将设备先出售后回购

天宏公司可以考虑订立两份合同,其中一份约定以900万(不含税)将设备出售给远泰公司,另外一份则与远泰公司约定12个月后以750万元(不含税)买回设备。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购进货物用于(出租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方案对天宏公司税收影响:

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为:900×17%=153(万元)

回购时可抵扣进项税为:750×17%=127.5(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153-127.5=25.5(万元)

节税额=160.5-25.5=135(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相当于以150万元的租金转出进项税25.5万元,这样比较合理。

该方案对远泰公司税收影响:

购入时进项税额为:900×17%=153(万元)

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为:750×17%=127.5(万元)

增值税税负为:127.5-153=25.5(万元)

远泰公司折旧也按照100万元/年计提,这样其支付的租金150万元在帐上表现为计提折旧100万元和处置该项资产损失50万元,远泰公司实际负担的成本降为124.5万元(100+50-25.5)。

由于该筹划能同时减轻天宏、远泰两公司的税负而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能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因此合作和操作的空间就非常大。

(二)承租人的税收筹划

[案例2]甲公司是专业生产混凝土的一般纳税人,混凝土年生产规模为100万吨,乙公司为混凝土运输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乙公司拥有专业的驾驶员及丰富的车辆管理保养方面的经验,具备该方面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甲公司由于业务迅速增长及缺乏专业车辆管理,其拟与乙公司进行长期合作,将向乙公司租入混凝土运输车,租期5年,年租金1560万元(运输车辆使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因此需新购20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总价值936万元。由于乙公司资金较为紧张,新购运输车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付30%,余款分24个月付款,月付27.3万元。假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折旧年限为5年,净残值按1%计算。

现就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提供主体不同,分析对甲、乙公司的影响:

方案一:乙公司提供运输车

根据甲公司的需要,乙公司需配备20部搅拌运输车,单价46.8万元/部,资产价值为936万元。由于乙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所购置的资产不享受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抵扣进项税金的政策。乙公司年租金额为1560万元,其所开具的租赁发票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为5.5%,年需支付税费为85.8万元(1560×5.5%)。

由于乙公司所开具的租赁发票不是增值税票,因此,甲公司无法进行抵扣。

方案二:甲公司提供运输车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长期(5年)运输合同(以扣除甲公司购车款后的余额为合同金额),并由乙公司缴交280.8万元履约保证金,甲公司向销货方购入20部搅拌运输车,5年后按净残值(净残值按1%计算)出售给乙公司并退还乙公司缴交的履约保证金。甲公司仍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将乙公司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作为首付30%(即280.8万元),实际上未动用甲公司的流动资金,对甲公司现金流未产生任何影响。余款分24个月付清,月支付按揭款27.3万元,在每月支付乙公司运输费中扣除(首付280.8万元在以后的三年中扣回)。

1.对甲公司税收成本的影响:

甲公司购入运输车进项税:936÷(1+17%)×17%=136(万元)

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项固定资产中的进项税金136万元予以抵扣,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为:936-136=800(万元)。甲公司提供运输车,固定资产的折旧依法在税前列支,年计提折旧为800×(1-1%)÷5=158.4(万元)。

5年后出售给乙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00×1%×17%=1.36(万元)

由此计算得出该项固定资产实际抵扣进项税金为136-1.36=134.64(万元)。

由于甲公司付给乙公司的运输款是以固定资产含税价为准,同金额减少计酬总价,故5年内甲公司实际减少成本为实际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加固定资产净值转让收益,即实际抵扣增值税134.64万元加处置收益(假设本案例处置收益为零)。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运输车仍按方案一由乙公司提供,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由租赁改为运输合同,则甲公司据此可抵扣的进项税(即节税额)为109.2万元(1560×7%),节税额比方案二少25.44万元(134.64109.2)。

2.对乙公司税收成本的影响:

由租赁合同变为运输合同,乙公司营业税率也由5%降为3%,同时,搅拌运输车变为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营业额因等额固定资产原值所少开具运输发票而减少税费,年营业额降为1372.8万元(1560-936÷5),年缴交税金为:

营业税及附加:1372.8×3.3%=45.3024(万元)

年节税额为:85.8-45.3024=40.4976(万元)

乙公司5年节税额合计为:40.4976×5=202.488(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运输车仍按方案一由乙公司提供,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由租赁改为运输合同,则乙公司缴交的营业税及附加为51.48万元(1560×3.3%),比方案二多缴税额的6.1776万元(51.48-1372.8×3.3%)。

可见,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长期合作单位,在不影响乙公司原既有利益的前提下,只是形式上有所改变,即运输车产权暂时计入甲公司名下,使用满五年后处置过户给乙公司,乙公司仍将拥有该运输车的产权。乙公司并由此减轻了本公司的税负,非常乐于接受这样的固定资产投资方案,这是一个双赢的好办法。

二、不动产出租的税收筹划

[案例3]红星公司在A市的闹市区拥有闲置房屋一幢,房产原值为3000万元,因其所处位置特别适合天乙公司作为投资经营场所,于是天乙公司主动与红星公司洽谈合作事宜,并提出如下两个合作方案:方案一是将房屋出租给天乙公司,每年收取房屋租金600万元;方案二是红星公司以该闲置房屋与天乙公司联营,双方共同以红星公司的名义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房屋的权属没有转移,红星公司通过对该方案充分论证,预计因联营而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为600万元。面对天乙公司抛来的橄榄枝,红星公司要做出哪一种选择?(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红星公司将房屋出租给天乙公司

红星公司应缴交税费为:

应纳营业税=600×5%=30(万元);

应纳房产税=600×12%=72(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

税负合计:30+72+3=105(万元)。

方案二:红星公司将房屋与天乙公司联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其房产按从价计征方法征收,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为30%。由于没有收取租金,无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房产税=3000×(1-30%)×1.2%=25.2(万元)。

租金(收益)相同情况下,红星公司由于房屋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降低79.8万元(105-25.2),因此,变房屋出租业务为联营业务可降低红星公司税收成本。

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4篇

1我国既有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

法律欲实现其调整社会的功能,必须通过司法方能实现。法官又是“法律经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1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欲切实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的功能,必须拥有一定的职权才能实现。但是法官所具有的职权系由国家所授予并代表国家而行使,为了保障法官所享有的职权的行使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司法公正,也为了对法官所享有的职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司法不公,国家必须对法官所享有的职权作出制度上的设计和规定。因此,法官所享有的职权能否得以顺利行使并实现行使职权以保障司法公正的目标,取决于该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同时该制度设计下的职权运行机制是否合理、能否切实实现其预定功能和目标,只有通过实践检验才能加以证明。而任何制度的设计必然根植于该制度所处的具体国情,并反映具体国情。应该说,我国既有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设计的,并且也曾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合议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当时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以减少错案的发生。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和司法理念,建立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行司法体制,远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情况。”2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的既有的司法职权配置及其运行机制也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之处。特别是“司法改革断断续续进行了10个年头,今天似乎走到了人们基本不满意的地步。在法治国家,虽然官员腐败也偶有所闻,司法腐败还是十分鲜见的。但是在转型中国的改革过程中,不仅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已成了市井百姓耳熟能详的词语,而且腐败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3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于判决可能存在暗箱操作或幕后交易情形的怀疑。本应作为社会矛盾解压阀的司法,一定意义上却成了社会矛盾的激发器。形式上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但实质上,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体制。4在此情况下,正义若不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司法便难以获得其应有的权威。

1.1既有司法职权运行程序的过于神秘性,导致司法可信度降低。虽然司法公开制度已为法律所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仅仅是停留在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对于案件立案后何时移交至具体审理的审判业务庭、移交后何时应该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后何时应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后何时应进行宣判和送达等审判流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均无从知晓。特别是对于延长审限而久拖未决问题,虽然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延长审限的理由和期限往往也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难以对审判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而且,当今的社会是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对于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请示汇报和裁判文书须经领导审批签发的情况也已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在此情况下,难免使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对该裁判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权威。

1.2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导致司法干扰因素增强。“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5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司法工作,特别是审判机关往往习惯于以此方式来管理法院的审判工作。6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案件的立案受理到最后作出裁判均需经领导审批的现象,或者可以说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并非合议庭所能自主决定。此种“以行政方式进行审判管理的案件审批制度存在违反回避、直接原则、违反干预法官作出的裁判结果。”7在案件须经领导审批,而现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又是直接针对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课以相应责任,案件承包人或合议庭为避免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一般都会秉持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判的情况下,当事人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则往往会想方设法通过托关系找领导以影响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从而导致司法干扰因素增加,影响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独立思考和集体智慧的发挥,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1.3法官独立性降低,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虽然法律赋予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同等的权力,但是我们的合议规则是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审判实践中又确实存在“合而不议”由承办法官一个人说了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并非由具体审理案件熟知案情的承办法官所作出,而是由仅凭听取承办法官的案情汇报或仅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而获悉案情的其他合议庭成员依多数意见作出、甚至直接基于领导的意见作出的现象。虽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追究对象一般为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但是在实际进行追究时往往考虑是否领导因素包含其中而作差别对待。因此承办法官为免于担责往往宁愿服从合议庭的多数意见或按领导的意见对案件作出处理。此种“审与判分离”的司法实际,即使合议制的发挥集体智慧的民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又使作为司法权的实际行使者的法官未能切实行使其权利,或者可以说是变相剥夺了法官履行职责所应具有的权利,降低了法官审理案件力求公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相应使其缺乏责任心。从而导致案件审判质量下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2建立民主化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

“社会中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多种,司法仅仅是其中之一而已。但我们看到的一个现象却是,从古代到现代,司法的地位是越来越高了”。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市场经济本身即需要法治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们对于法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现有司法职权运行模式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现实社会生活。因此,必须对现有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进行改革,以适应和满足人们的司法需求。但历史的经验表明,任何忽略或脱离国情的改革设想都是不切实际和难以推行的。针对现行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及其造成该弊端的原因,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司法民主化方面入手加以改革。

2.1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司法公开本身就是“看得见的正义”,为人们观察司法活动提供途径,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保障。10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细节和环节都是十分敏感和关注的。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关于司法公开制度仅笼统规定了开庭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并未对公开的具体事项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大部分的案件公开的范围也一般仅侧重于庭审公开和宣判公开,对于案件的审判流程的各项规定则一般仅局限于内部掌握,而不向当事人公开。从而使正义未能真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即使所作出的判决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公正的判决,也可能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并且从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可以看出,公开的事项和范围远不止开庭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因此,应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使正义在“看得见”的方式下得以实现,以换取司法公正应有的信任和权威。而“审判民主制度的运作也具有相应的社会整合功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审判公开、…。通过这些制度的运作,司法过程有望能够将更多的一些主体甚至全社会都纳入具体的法律场景之中,从而在司法过程与社会之间形成法律信息上的互动,最终有利于社会的规范整合。

”11虽然司法民主从根本上讲是价值问题,但也是技术问题。在司法程序民主与司法实体民主的平衡上,我们无疑应当强调司法的实体民主,即司法对民利的保障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程序民主没有独立的价值。12从司法程序民主入手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增强司法的社会服务功能,既能满足当事人对于整个诉讼活动的知情权,达到对当事人民利的保障,又能让其相信判决是在公正的程序下而非在暗箱操作下作出的,使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同时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还能进一步扩大当事人对法官的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相对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和可能,进一步催生和提高法官追求公正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实现司法公正。当然,此种公开也并非是没有限度的。由于司法本身具有私密性特点,并且以其私密性排除外部可能对司法产生的干扰以保证法官独立作出判断而确保公正裁判。因此,此种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应以不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为限度,应留予法官进行独立判断的私密空间。具体而言,此种公开应是除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判决的过程即案件处理意见形成过程以外的包括案件立案受理、具体审理环节、每一环节的具体进展情况等在内的有关信息。

2.2建立以保障法官独立为限度的职权行使民主机制,切实增强司法内部职权行使的民主化程度。我国长期施行的司法体制在当前法治发展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弊端,便集中反映在它违反司法只能的内在要求,基本上将行政机构设置及管理的一套贯彻于司法系统。13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抑制了法官独立判断和合议庭发挥集体智慧功能的发挥,并导致司法干扰因素的增加。对此,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重新加以审视。当今整个社会处于利益格局调整的转型阶段,因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因此,保持社会稳定对于当代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4而司法在本质上又是国家的工具,必须服务于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不可否认的是,领导职权和相应职责的加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即意味着其更能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待事物。在当今社会形势下,由领导对案件进行把关,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作为工具的职能。同时基于我国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和司法职业群体的同质性,此种把关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因此,对于审判管理方式上的行政化,虽然存在一定弊端,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适合我国当今国情的另一面。其实其他国家的司法改革,也不是动不动就改革领导体制的。15关键在于如何在其与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内部司法职权的运行机制中增加民主因素,可以从民主的角度体现对具体承办法官的处理意见的尊重,以保障法官独立并处于中立地位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同时提高其追求司法公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能够充分发挥合议制度由民主所延伸的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司法民主有利于保障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性的加强即意味着其抵御外来干扰因素能力的相对提高,并且当外来干扰因素未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不断得到证明并加以累积时,民众的试图干扰案件的观念便会相应得到改变,从而从根本上排除外来因素对司法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具体而言,在审判管理的职权设置上,应建立以促进和保障内部职权行使民主化为指导与案件签发人相结合的职权运行机制,明确区分承办法官、合议庭、案件签发人的具体权限。

2.3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民主化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功能的发挥。在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中增加民主因素,实际上是通过民主程序的职权设置赋予法官和合议庭更大范围的司法职权以保障法官独立,体现司法规律。但我们又面临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实。在此情况下,只有建立相应的职权行使监督机制,才能避免和减少司法职权被滥用影响司法公正的危险。并且,从司法运作的规律和具体过程看,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独立都是相对独立,不可能是绝对的独立。失去监督的政治权力会产生腐败,没有监督的司法独立也会产生司法腐败。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总是一对矛盾,处理好这一对矛盾,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是各国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16针对司法民主而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的问题,应对承办法官课以相应的公开审判管理信息的义务,并建立相应的应公开而未公开审判管理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切实疏通民众监督司法的渠道,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服务功能,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为司法获取应有的权威。针对司法民主而设置的以保障法官独立为限度的职权行使民主机制,应建立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监督机制,对“合而不议”的情形追究相关合议庭成员的责任,以确保合议庭成员切实充分履行其职责。从而避免合议流于形式由承办法官个人实际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防止职权滥用,同时又能切实保障集体智慧作用的发挥,确保案件质量;并应改革现有的错案追究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统一造成错案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从而切实激发法官抵御外来因素干扰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转引自余钢益、桂菁著:《纠纷与规则的沟通》

[2]姜小川:《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蕴的认识》,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2期。

[3]张千帆.《法官面孔10年变换后:改革尚未触及更深层次》,

[4]姜小川.《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蕴的认识》,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2期。

[5]韩宁、魏志名著.《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5篇

我在驾校担任的是档案管理员兼安全管理员,本人深知干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细心、耐心,而且还需要掌握档案、安全管理的知识。自2013年担任“专职安管员”以来,一直以“做一名合格的安全员”做为本职工作的追求目标。自肩负这个重任以来,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踏踏实实的态度来对待我的工作,现将2020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安全管理工作

1、春运安全工作。按照上级公司文件安排,开展春运一系列安全工作,制定春运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春运安全责任书、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春运安全培训 ,对春运资料整理归档。

2、疫情工作。配合领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完成各部门的复工复产责任书的签订。

3、每月按时间节点上报上级公司要求的各种安全报表。

4、对上级公司下发的安全文件,及时让领导批阅,并整理归档。

5、新购的33部宝来车已全部完成了一车一档工作,并向公司、交通局、交警队进行报备。

6、每月不定期跟随刘校长、刘磊副校长到训练场进行安全督导检查。

7、按照上级公司的文件要求,制定了禁毒工作方案,并通过微信群对禁毒的宣贯,按照公司要求,每周上报工作小结。

8、按照上级公司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整顿活动”,根据文件安排,逐一进行开展活动,制定方案、组织教职工培训、每周上报活动小结,还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基础档案管理评比活动,观摩了其他分公司的安全档案,发现自身有很多的不足,要向做的好的分公司学习经验。

9、每年的6月是安全生产月,按照公司文件安排,开展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定方案、每周向公司上报活动小结,最后将活动资料整理好归档。

10、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每季度工作安排和总结、制定上级公司文件要求的各项工作方案、安全培训资料等。

11、每周五按时参加公司的安全视频会议,并做好笔记。

二、档案管理工作

对驾校的所有合同协议、安全档案、初学驾驶员档案、继续教育档案、车辆档案和人员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三、工作中存在的的不足

1、安全档案管理不严不细,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2、组织、沟通能力上还有所欠缺,和有经验的同事还有一定差距,应加强业务学习,解放思想,弥补差距。

3、工作中不够大胆,思想不够超前,需不断学习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