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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

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

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第1篇

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长期以来,我国开采矿产资源一直是靠行政审批无偿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矿权成为一种由行政授权而由国有企业无偿独享的权利。这在国家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尚不明晰的计划经济时期是可以理解的。那时,“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仅在企业缴纳的平均矿产品销售额1.18%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得以体现。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势头已经不可阻挡地冲破了国有矿山企业一统天下的格局。特别是十六大以后,将民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全国约15万个矿山企业中,国有矿山企业约占总数的3.7%。所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在继续无偿的获取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无疑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权利的极大损失。

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首次从法律制度上将矿权的取得方式推向了市场,引入了市场竞争的理念。五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意识在矿业开放领域中的逐步强化,矿权竞争出让的形式多样化地涌现出来,不仅仅有法规中规定的招标,还出现了拍卖和挂牌(即公开议价)。2000年,浙江省发生全国首起采矿权拍卖。当时,由于随着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力度地加大,大量非法开采被取缔,而浙江建筑用砂石原料的需求又在不断加大,于是一些县市出现了多家企业同时申请同一矿产地采矿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2000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两个县进行了9个采矿权拍卖出让的试点,收到了极好的效果。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采取了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势在必行。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是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保护及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六大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工作,要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来进行,以增强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矿产资源市现代工业的“粮食”和“血液”,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本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矿产资源需求呈增长态势,资源保障特别是石油等战略资源可持续的安全供应,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促进采矿者合理利用资源,以往曾尝试了“三率”(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指标考核、储量块段管理等多种管理措施,但往往收效不大。实践证明,通过市场竞争性有偿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采矿者有了合理利用资源的利益机制和内在动力,他们会倍加珍惜矿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这样既保护和合理利用了矿产资源,又保障了企业利益与国家的所有者权益。

培育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也是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必然要求。中央已把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列进了“十五”计划纲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国家在一级市场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原则上采用竞争方式出让。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将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企业可以通过经营或转让探矿权来收回投资。这样,企业就有了自我发展的机制和保证。培育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为社会资金进入矿产资源地勘查与开发提供丁正常的渠道,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发展,具有深刻和长远的意义。

再者,培育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是依法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根本途径。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在矿产资源上既有行政审批权,还有资源资产的收益权,而后者,却是我们长期以来在管理中地薄弱环节。应当从政府对探矿权采矿权的一级出让时,就有效地实现国家住矿产资源上的收益权。

从1998年到2002年,国土资源部和全国各省共出让采矿权228宗,总价款19.8亿元。分别进入中央和省级财政;省级和省级以下出让采矿权约5000宗,以私营企业开采的建筑用砂石原料为主,出让价款总计14.1亿元。分别进入省级和市县级财政。

有偿出让的总价款约33.9亿元,中央财政收入约占50%,其中大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省级财政收入约占30%;市县财政收入约占20%,主要是对私营企业出让建筑用砂石矿产地收益。

培育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是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治本之策。许多地方的经验证明,探矿权采矿权市场越发育,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就会越来越好,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就越有可能大幅度减少,一旦出现新的问题也越有可能被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育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能使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收到更好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也加重了行政机关切实保护探矿者和采矿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建立,还有利于政府管理机关的廉政建设,特别是竞争性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制度的实施,使探矿权采矿权中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地以依法处理,有利于遏制矿政管理中的腐败现象。有的同志称,这样做是“给了群众一个明白,还了干部一个清白”。

目前,值得重视的是,尽管采矿权市场是在全国普遍而迅速地展开,但是法律法规依据还不充分。下一步要靠修改矿产资源法来确立其法律地位。如果说市场经济将探矿权采矿权推进了二级市场促其流转,促进了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使两权的二级市场有了法律地位,那么今天,把探矿权采矿权的一级市场(出让)推向市场,又将促进新一轮的((矿产资源法》修改,这次修改将使采矿权的一级市场具有充分的法律地位。

竞争性出让矿权的意义。管理观念的转变。首先,竞争性出让矿权,是将两权作为产权进行管理,使以前单纯的行政权利转化为财产管理的民事关系。法律专家认为,作为物权的矿权,一旦作为财产权进行管理,管理的性质是财产权利而并非行政权力。矿权法律关系只能是地地道道的民事法律关系,矿权在国家有偿出让时(即所谓一级出让),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遵守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市场规则一样,也必须讲信誉,讲诚信,遵守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原则。交易使双方当事人愿意表示的结果,即使在行使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职能时,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之间也是一种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游戏规则一旦确定,大家都要遵守。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意味着设立了一种独立的民事财产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就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非经合法程序,也不能以简单的行政手段中止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使。尤其是以典型的市场经济竞争方式(招标、拍卖)得到的矿权,更不能轻易收回。换言之,在市场交易中,没有居高临下的国家,只有公平交易的买卖双方。不过卖方是特殊的主体国家而已。在二级市场中,更是如此,都是矿产权的再转移,无疑均为民事法律行为,须受民法一般规则的调整。这一点十分重要,也是我们与以前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的重要区别。

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流失;产权管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和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一、当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扩大经营自阶段,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以及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阶段。十六大以来,我们不断推进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其中,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重要环节。随着国有产权多元化改制及上市步伐的加大加快,我们在国有产权治理结构中进一步明确国有产权形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是非常迫切的。

二、现阶段国有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意识薄弱。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加上国有产权管理法制的不健全,就造成对国有产权管理意识的淡薄。部分国有企业人员觉得因为是国家的资产,不关己利,就放之任之,国有资产闲置、废弃、或是为谋个人利益未经正规程序转让,最终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

2.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模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企业产权登记的流程是由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完成。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容易出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界定模糊。主要表现在:

(1)未将非持续经营企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由于部分大型集团公司是政府在实施政企分开过程中形成的集团公司,政府将原由政府管理的企业,按行业划分成立大型的集团公司,即将原由政府代表出资者的各类企业性质的企业划由这类集团公司管理,故存在部分企业因政策、产权权属、生产经营亏损等原因成为非持续经营企业而未纳入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2)部分境外国有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目前,我国境外国有企业暂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但产权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国有产权登记,使得境外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造成我国境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3.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流程不合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由于国家有关产权转让交易案例较少以及内部控制人的影响,常常会造成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执法手段弱化等问题,从而导致国有产权评估值不能公允反映其市场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如何加强国有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

2.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合理合规运用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础,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3.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环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好地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我们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转过程中,为避免内部人控制,应将国有产权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从而客观反映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所属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对所出资的控股和参股企业日常产权管理工作,我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明确控股和参股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和管理程序,以维护所出资企业的权益。

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产管理 产权 对策建议

一、高校资产管理的理论基础――产权理论

产权是一种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产权理论认为,市场交换从形式上看是物品或服务的交换,其实从实质上来说是各方权利的交换。所以市场交换主体必须拥有交换对象的明确、唯一、可自由转让的产权,这样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理论为我们分析我国高校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高校资产管理虽然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环节和管理内容,但是归根结底,高校资产管理本质上就是对高校资产产权的管理,是高校对经济资源所进行的优化配置。例如清产核资就是对产权进行基础的登记或计量,评估就是定量估计资产产权的价值,为之后的产权交易进行参考,收益处置和分配就是对产权收益的管理等。我国高校资产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也可以利用产权理论进行分析,从深层次挖掘产生问题的根源,以期更好地解决问题,为我国高校资产管理提供对策建议。

二、我国高校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资产管理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牵扯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高校在资产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

(一)重复购置,浪费严重

一些高校在购置资产时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论证或者调查分析,很多资产存在重复购置的问题,或者购置的资产完全没有用武之地,造成资产闲置和浪费。比如高校各院系之间沟通不畅,盲目追求实验室或者实验设备的专业性和先进性,可能购置了相同的设备,或者有些院系闲置不用的设备正是其他院系紧缺之物;有的学校一味追求教学楼数量或者高度,盲目上马各种工程项目,却忽视了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基础设施或者教学设施。有的学校对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实验平台、网络信息、图书等公共资源弃之不用,反而利用自身学院充足的资金优势进行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账实不符,家底不清

有些高校没有及时对那些已经损毁严重或者完全没有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报批,对于出租或者出借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不完善。有的高校应收或者预收账款长期挂账,其实这些账款早已成为呆账,理应进行及时清理;库存材料并未办理出库转账手续却早已出库使用。还有很多高校存在校办产业的大量盈利不入账的情况。另外,对于多校合并的高校,有些仅仅在账面上对资产进行了合并,但是并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各项资产没有真正进行彻底的清理整合,也会造成高校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情况。

(三)内控不足,管理无序

完善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进行资产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很多高校都没有制定严格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无章可循,很容易出现漏洞和问题。例如有些资产管理部门工作随意马虎,资产明细账、卡片建立不完整,资产使用变更手续不完善,资产处置不规范,资产配置不科学,不利于高校资产的有效管理,影响了高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我国高校资产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高校资产管理的种种问题,反映出我国高校在资产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高校资产管理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极大地阻碍我国高校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高校具体情况,分析问题的起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产权混乱不清

根据产权理论,在传统的高校产权制度中唯一的产权主体就是高校举办者(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政府),它集高校资产的全部产权于一身,高校只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但是在具体的高校资产管理实践之中,政府作为一个虚化的主体,根本无法行使所有产权,实际上,资产占有权、资产使用权和资产收益权是由高校作为行为主体来行使的。此外,很多高校在校办企业的运营中,会将一些非经营资产转入经营性资产,而经营性资产由于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利益问题,所以必须进行产权登记。但是很多高校往往因为种种原因忽视了这一必要环节,导致高校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不明确,造成高校资产流失等现象的产生。

(二)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高校资产管理混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高校没有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没有采用科学的资产管理程序和方法,在资产管理工作中,随意性大,主观性强,管理程序不规范。也有一些高校由于学校合并,资产管理手段没有及时统一,各校区还是按照原来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容易造成资产管理的混乱和无序,出现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即使是一所高校内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各单位之间也是呈现出各自为政、分区管理的状态,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和标准规范,缺乏统一的监督和管理,严重影响高校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

对高校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是造成在高校资产管理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对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高校内部主要依靠高校审计部门和纪检部门进行自我监督,而很多高校的审计部门都是有名无实,纪检部门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对高校资产管理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另一方面,国家审计部门所执行的外部监督一般只注重审计资产收支情况,忽视对资产效益的审计;只审计财政性资金,而忽视对经营性资产等的审查。所以,在高校资产管理方面,无论是高校内部监督还是国家外部监督都十分不到位,容易导致各种资产管理问题,造成高校资产的流失。

(四)资产管理专业人员匮乏

目前很多高校都缺乏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现有的工作人员学历水平偏低,专业化程度不够,后期又没有及时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教育,严重影响高校资产管理效果和效率。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直以来高校都坚持一切以教学为中心,一切服务于教学的办学指导思想,高校资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及受人尊敬程度要远远低于高校教师,这无疑会让资产管理人员产生很大的心理落差,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这种状况也会导致资产管理部门很难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资产管理队伍中来,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不利于高校资产管理的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也会严重阻碍高校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四、改进我国高校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高校资产管理问题是关系到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做好高校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推动我国高校跨越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针对我国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上文的成因分析,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界定产权归属,明确管理范围

产权理论认为,对产权的明晰界定,是完善产权制度的前提。产权如果界定不清楚,交换就无法进行。产权明晰界定了交易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不仅财产所有权会得到保护,而且当事人在交易中会形成一个较稳定的预期,降低不确定性,降低机会主义的发生可能,使经济行为长期化,避免了短期行为,能够促进经济稳定。所以理顺校办产业资产的产权关系,解决资产被无偿占用等问题是高校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高校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明确权责范围,并对现有的资产价值进行重新核定。高校要积极探索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的转型,根据产权界定的要求,对资产的使用要支付成本。高校可以借鉴企业管理模式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严格规范校办企业财会行为,做好产权登记、资产折旧、经营费用和投资收益等项目的会计记录,防止高校资产流失,保证高校资产保值增值。

(二)建立资产管理专职机构,实现管理一体化

建立资产管理专职机构,完善资产管理组织体系,是解决高校资产管理工作权责不清、各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的有效手段。在健全资产管理组织体系的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例如,高校可以建立一个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和产业集团四个单位,其中资产管理处又包括科技处、房地产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及图书馆等单位,这些机构又都受到审计处、监察处以及纪委的监督,从而形成一个由上到下、系统高效的资产管理组织体系,提高高校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近年来,由于高校规模的普遍扩张,高校资产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资产变动更加频繁,这无疑极大增加了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难度。单纯依靠手工操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所以必须加快建立高校资产管理系统建设,实现高校资产管理的电算化和网络化。高校资产管理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地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大型设备的共享共用。还能够让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掌握高校资产的详细情况,为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调配、报废等决策提供科学论证依据,避免了设备重复购置等问题的产生。具体来说,高校可以自己组织人员针对自身特点和需要研发专门的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也可以购买专业软件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经费和技术支持,保障高校资产管理系统开发和运行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资产安全

高校资产管理本身就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牵扯多方利益的复杂工作,资产清查、评估、投资、运作、收益、处置、分配、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滋生腐败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高校资产管理的监管力度,包括高校内部的自我监督和高校外部的国家和社会监督,确保各个资产管理环节的科学合理。加强高校内部监督就要求高校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和纪律监察部门,不仅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还要对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在外部监督方面,国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资产管理各部门的审计,社会机构、新闻媒体等也要加强对高校的舆论监督,坚决杜绝各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高校要加强资产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专业人才,不断充实资产管理队伍。要定期举办相关业务培训班,为资产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充电的机会,使他们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更重要的是,高校还应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措施来减少资产管理人员的心理落差和不公平感,增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来说,激励措施主要包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以及发展激励。物质激励就是为资产管理人员提供较高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充足的经费;精神激励就是给资产管理人员提供平等合作、工作自由、休息休假以及继续教育的机会;发展激励就是为资产管理人员提供和高校教师一样的出国交流、重大项目、重要课题、参加学术会议以及晋升的机会。

五、结语

高校资产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系统工程。高校资产管理部门需要界定产权归属,明确管理范围;建立资产管理专职机构,实现管理一体化;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资产安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总之,高校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高校资产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为高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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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

一、目前我军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不高,军队国有资产被集体、个人侵占严重,军队国有资产的价值不断减少。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产权不明晰,责、权、利关系不协调

为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近年来开展了资产清查登记制度,对军产产权进行了界定,基本上弄清了归属关系,但责、权、利关系不明确,关系不协调,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二)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

目前,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多数部队没有配备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人员,而这些都与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要求及不适应。因而对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的不力,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深人开展。

(三)军产家底不清,固定资产折旧率低,吃老本情况严重

每年军费拨款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从上级领用下拨的作战物资、库存物资,主管或使用单位只有实物帐而无价值帐。从价值管理的意义上说,就容易出现家底不清,帐实不符的现象。

二、我军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包含历史因素,又包含现实因素。从诸多因素分析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上的计划集权管理。军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强制性的命令、指示等形式直接对军队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党委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因而导致管理环节多、管理职责不明确。

2.实质上的行政隶属关系管理。旧的管理体制忽视了行政管理和所有权在管理目标、对象上的区别,从而导致职责划分不明确。军产一旦配置于某个事业方向或哪一层级,就由哪一层级的党委或某一事业方向负责管理和使用,具体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各自制定,适应范围也只是本系统或本单位。

3.统收统支的收益分配方式。军队企业是军队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之一,只有赋予企业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企业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然而,在统收统支的收益分配方式下,军队事业部门对企业大包大揽,使其缺乏相对独立的资源配置权利,更谈不上义务和责任了。军工企业外无压力、内无动力,所关心的是如何向上级要钱、要物、要指标,从而造成军产资源的利用率的低下。

三、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管理之对策

面对我军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的问题,充分借鉴外军管理经验,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率。

(一)以明确军队国有资产产权为根本点,完善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军产产权管理是涉及从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管理到产权使用管理和产权变动管理的动态过程。首先要科学界定产权。通过对军队国有资产进行所有权界定可以划清军队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归属界线,确认和落实国家对军队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保障国家的合法权益,防止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军队国有资产产权主体。高效的产权安排之所以能产生好的资源配置效率,关键就在于这一安排能使产权主体的个人努力与其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激起产权主体逐利的动力。

(二)以建立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为切入点,不断完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软环境

军队国有资产能否很好地保值与增值依赖于我们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搞得好不好,这客观上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监督约束机制。

报告审批制度。一是对准备购入的资产,经各部门的共同论证,逐级报告审批,以防重复购买;二是对无偿调入,配发和捐赠的资产,必须通过报告后,经财务部门入账;三是对调出、报废及变价处理的资产,由使用部门与财务部门按照资产的性质与价值大小向领导报批,并以此为据,登记变更帐。

严格军队国有资产出入库制度。主要是对军产形成过程中的计划,论证、采购、入库、验收、出库登记、核查等环节,加以约束和规范,防止国有资产在货币形态―实物形态―货币形态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的发生。对新购入的库存物资进行详细登记,特别要对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及价格进行验收。对出库物资要逐一登记,保证账物相符。

建立军产账卡登记制度。对自行研制、购买、基建投资无偿调入,捐赠的所有资产及时进行登记入账,建立“三账一卡”,即“资产总账”、“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卡”。三本帐重点是对各单位的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出入库日期、存放地点、余额等的记录,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存量、分布及数量变动情况,从而达到实物和价值上的双重控制。“固定资产管理卡”记载资产的来源、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由事业部门领导和使用人分别签字,存放在使用场所的适当位置,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统计报告制度。对各类资产的数量变动,出租,出借和毁损情况,每季度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

赔偿制度。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非自然或有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坏、损失和浪费,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进行赔偿。

监督控制制度。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必须对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有及其效果进行及时的反映、衡量和校正,即对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和过程综合运用预算监督、专职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等多种控制手段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交接制度。领导离任和管理人交接时,将本单位全部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在清查资产、核对账目后,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由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监管,对军队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军产流失的单位、个人应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三)以培养军队国有资产专门管理人才为重点,建设一支高素质军队资产管理人才队伍

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客观上需要有高素质的专门管理人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我军军产管理人才短缺,仅有的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第一,加强军产管理人员的经济知识学习。包括现代经济学和军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知识。第二,加强军产管理人员的科技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三,加强军产管理人员的政策法律知识学习,新时期的军产管理人员不仅要懂经济、精业务,更要懂政策、晓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法律水平、政治觉悟和品德修养。

参考文献:

[1]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学.军事经济学院出版.

[2]曾志雄,姚荣.浅谈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军队财务.2001(3).

[3]何宏利,张心泉.构建军队实物资产与经费预算一体化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2002(8).

产权管理和资产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关系、授权关系、信托制度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的地位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产权的责任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形式。”以这一规定为基础,我国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投资主体营运、多方分工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框架。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不能搞部门所有、地方所有和企业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的授权,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所有者的管理职能。投资主体营运(即授权经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授权给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由他们进行持股,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多方分工监督,是指政府的各个部门根据法定的权限对有关国有资产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而国家对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益。(注:谢次昌:《国有资产管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这个框架形成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再到投资主体,最后直至企业的一个层级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往下一层,就越接近市场一步,最后到各个企业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都是围绕着实现“国有资产从政府管理向市场运作转换”这一目标展开的。但是,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特性决定了,无论怎样转换,政府与市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口”,在“接口”以上属于政府管理的范畴,“接口”以下则属于市场运作的范畴。由此可见,“接口”处于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的核心和枢纽地位,它真正决定了国有资产能否最后进入市场。因此,探索和建立一个好的科学的“接口”,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中十分关注的问题。在上述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中,这一“接口”的职能是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承担的。也就是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当中位于政府与市场的中介的地位。

正是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上述中介地位,因而我们在考察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时,除了要了解其内部结构及运行外,还要准确把握它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它与其持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关于授权经营公司与其持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市场主体之间控股、持股的关系是一样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授权经营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由于其出资者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公司有所不同。因而,准确把握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是正确理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键所在。也只有理清了它们与政府的关系,才能使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微观层次上的结合。因而,本文着重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一类是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因此,探讨政府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也应分开进行:一是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二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对于前者,即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是一般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应同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一样,是对它进行指导、调控、提供服务,而不应有其他特殊之处。否则,就难以达到政企分开的目的。因此本文对这一关系不想作过多论述,而主要探讨后者,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其法律性质是什么?现在在立法和理论上都不很明确。大体来说以下两种观点比较普遍:

一是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公司和被授权企业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投资于授权经营公司,而授权经营公司再把这些国有资产投资于被授权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均为投资关系。由于被授权企业大多在授权经营公司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因而,若要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单纯理解为投资关系,就必须作一个“虚拟”解释,即虚拟国家先把资产投资于授权经营公司,然后授权经营公司再投资于被授权企业。“进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大多为非产权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计划单列关系、统一承包关系或生产协作关系。通过政府授权经营方式来确立他们之间的产权关系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代价实现产权连结。”(注: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这一观点所理解的那种明晰而简单的关系。

二是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授权关系”。也就是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基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把国有资产授权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正是因此才拥有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目前多数研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文章都持这一观点。

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讨论这一关系时没有明确一个基本的前提,从而使得讨论无法深入,更重要的是没能达到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营运职能相分离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一些混乱。

笔者认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存在两种关系,即投资关系和授权关系。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设立授权经营公司,同时被授权企业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设立,然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把这些企业授权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国家有关文件中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定义也体现了这一点。“企业集团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注: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可以看出这一定义表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包含两个行为:投资设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把原有的国有企业授权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经营。

正是基于这一理解,笔者下面分别讨论这两个关系。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首先是一种投资关系,只有明确投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和营运职能相分离的原则。这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证明。

(一)理论论证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来源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明确这种投资关系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它指出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的权利的真正来源。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正是基于“国家依法独资设立”这一投资设立行为,才拥有了选任授权经营公司管理人员、对其经营运作进行适应干预的权利。同时,这也是符合公司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以往的理论忽视这一问题,给人的感觉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是基于“授权”行为产生。实际上,基于“授权”这一事实产生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还是信托(本文后面将详细阐述),都不可能派生出上述权利。

其次,明确投资关系有利于使授权经营公司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毕竟是一个政府部门,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政府部门是不参与市场竞争的。因此,有必要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划分为管理职能和营运职能两部分。管理职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机构来行使,这也是一种行政职能。营运职能则由授权经营公司来行使,这一职能完全是一个民事主体的职能。若不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是源自于投资,那人们的理解只能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这一权利直接来源于行政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管理也是行政管理。这样就使授权经营公司失去了民事主体的性质,成了一个政府派出机构。因此,正确理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之间基于“投资”而产生的关系的本质,有利于摆脱“授权”行为派生管理权利的这一错误认识,对此,下文将有阐述。

再次,明确投资关系可以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市场行为降到最低程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部门不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要实现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连接国有资产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毕竟得有一个“接口”。由授权经营公司来承担这一“接口”主要是因为授权经营公司数量少且一般只进行资本运营,从而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政府的市场行为。

最后,明确这两者之间的投资关系并不造成“人格混同”。按照前面所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既是投资者,即授权经营公司是属于自己的,又是委托者,即委托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经营,是否意味着自己委托自己而出现所谓的“人格混同”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授权经营公司依法有效成立后,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是在选择管理者等问题上对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二者人格等同。

(二)实践论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公司之间事实上存在投资这一关系。所谓“授权经营公司”必须有“授权”,而要“授权”则必先存在一个“授权对象”,即必须先成立一个授权经营公司,或先存在一个可以授权的公司。前者是相对于纯粹性控股公司来说的,它们一般的由原来的主管局转制而来的,主管局要转制为控股公司,除名称改变外,还应采取实质性步骤,按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投资、登记,建立公司化的组织机构。虽然在转制过程中,所谓的投资,都是由原来主管局的固定资产等来充抵,但毕竟也是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投资行为。后者则主要是针对混合型控股公司而言的。混合型控股公司,一般是由原来同行业的一些优势企业经授权、改制而成。这类控股公司,原来就存在一个授权的对象,不需要重新成立。原来的优势企业就是国有企业,国家实质上早就对其存在投资行为。由此可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广泛地存在着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我国许多理论论著中都是有体现的。如有的著作在给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下定义就认为,它是由“国家依法独资设立”的,(注:谢次昌:《国有资产管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只是没有进一步研究这一行为的意义,在国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也有所体现。(注: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文件指出“政府授权经营时,集团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存在着“投资关系”,授权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的基础上依法成立后,即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其经营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从而又产生了两者之间另一种性质的关系,即“授权经营”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的法律性质,现有理论没有明确,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模糊性及实践效果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剖析。

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认为,两者之间基于“授权”而发生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注:如敖华先生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控股公司之间是国有资产的二级委托-关系”,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几个问题》(载于《甘考理论学刊》1998年1期)。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笔者不一一列举。)。并从委托这一观点出发,或讨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度”(注:盛毅、顾宇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1期。),或讨论“授权的权限范围”(注:程国平:《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研究,载《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热烈地争论究竟是“让渡使用权”、“让渡收益权”、“让渡处置权”,还是这些权利一起让渡。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首先,如果将授权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那么进行这些讨论是必要的。因为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求被人在“权限”范围内行事,所以确定给予授权经营公司哪些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样一来,岂不和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一样,处于一种“放权”的状态下,想放给企业多少权就授予他们多少,不想放的话,就收回授权。这样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政企分开”的原则,也违背了推行授权经营制度的初衷。

其次,从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基于“授权经营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而产生的关系与关系的性质并不相符。一些学者所说的“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注: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得的交易。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agent),另一方成为委托人(principal)。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页。),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由于没有弄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才造成了这种混乱。

所谓,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的一种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关系,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从事一定的事务的角度来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与关系仍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关系要求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授权经营公司,对于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一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管理。

第二,制度要求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而实践中并非如此。一般来说授权经营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自身,由授权经营公司自身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来说,也不可能要求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制度中,人只能在被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而授权经营公司的权限则大大超过人的权限,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际上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部分收益权。

第四,它也不能归属于广义的任何形态。所谓广义,从英美法系的角度来说包括显名、隐名和不公开身份的三种。显名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由被人承担权利义务的。隐名是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人表明关系存在,但不公开被人的姓名。不公开身份的是指人不公开存在关系,而以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显然,三者都不能用于描述授权关系。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说,广义的也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与我们上面讨论的为同一概念。间接是人为了被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展民事活动,其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人。行纪合同是间接的主要形式。行纪与授权关系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行纪还是不能概括授权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行纪范围很小。行纪合同一般局限于贸易活动领域,而授权关系中授权经营公司活动的领域非常广泛。

2、行纪合同调整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质上属于债法。而授权关系中,二者间主要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涉及物权、债权两方面的内容。因此,授权关系也不属于广义中的任何形式。

由此可见,以“关系”来定位或者描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是不够正确的,它并不能揭示这种关系的实质,也不能正确处理两者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以信托关系来定位“授权经营”关系是合理和清晰的。

四、以信托制度来构建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

(一)授权关系是信托关系

首先,两者制度设计的目标相同。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收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注: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制度。可见这两种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转移和管理财产。

其次,授权关系的构造与权利状态与信托关系一致。就其构造来说,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一样也存在着委托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托方(授权经营公司)、受益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都有一定收益分配)等三方主体。同时,授权关系中还存在着授权关系成立的依据(即信托设立依据),授权进行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即信托财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信托目的)(注:信托关系一般包括六个要素:信托设立的依据、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和信托目的。)。

就其内部各方的权利状态来说。在信托关系中,按照英美法的体系,存在着“双重所有权”的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可以象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当然受托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也不能随意毁坏信托财产。而受益人的权利则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这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受益权”。同时,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从委托人的角度,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其自有财产。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受益人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受益请求权,在信托关系存续其间受益人不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注: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3页。)。而在“授权关系”中,授权方(委托人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法律角度来说,被宣布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但授权以后,对这些国有资产就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了,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处分。而授权经营公司则享有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处分的权利(但无进行破坏性处分之权利)。另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公司又都有一定的收益权,这与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的规定有一定的相似性。由此可见,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中的权利状态是一致的。

再次,授权经营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自身,这也与信托制度一致。

由此可见,授权关系具备信托关系的外部表征和内部权利构造,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

(二)授权经营信托设计的意义

授权经营关系在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明确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由于信托财产的权利状态和性质(即前面述及的信托关系的“双重所有权”和“独立性”特征),决定了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委托出资的财产不能直接经营,从而有利于在政府与授权经营公司这一层次上实现政企分开。

其次,可有效解决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问题。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无需考虑国有资产原来的所有者是否到位。

再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公司)的债务人均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进行赔偿,这显然有利于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信托关系具有有限责任的特点,从而不致于因为一处国有资产发生问题,而涉及整个国家资产,有利于保持整个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最后,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使国有资产管理保持了稳定性、长期性、连续性,不至于因授权经营公司(受托人)的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断。这也是“关系”理论所不能克服的,关系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具有解除的随意性,从而具有不稳定性。

(三)授权关系的信托制度设计

经过上述分析,使我们看到了授权关系的本质。这对我们以信托制度为基础重新设计授权关系极为有用。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两者基于“授权”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应该是如下关系:即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受托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依据双方订立的信托契约,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作为受益人,以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为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和国家增产保值增值而设立的信托关系。

对于这一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设立依据来说,这一信托是明示信托,即通过双方意思表示设立。这更能体现出授权经营公司的民事主体性。若采用法定信托形式,似有不妥。

第二,这一信托既非自益信托也非他益信托,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为受益人,兼具自益和他益性质。这种设计既符合信托法理,又符合授权经营公司(以上海市的授权经营公司为例(注:本文是在笔者承担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立法研究》课题(《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部门关系》分课题)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所收红利的分配情况,实现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收益权。他益性(这里即受托人为受益人)的特点能调动起授权经营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在委托人不可能付给信托费的情况下,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报酬。另外,信托契约的受益条款中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本金的最终受益者,以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权。

第三,对于信托财产,即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的,而且一般应做整体信托,也即把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信托,这样有利于这些资产的重组。

第四,关于信托期间,为防止短期行为,应做长期或永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