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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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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的基本方法

统计调查的基本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交通行业 现代运输 统计调查方法

    1 现代交通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交通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现代交通运输统计是社会运输统计和国家经济发展整体统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交通行业运输统计的确定必须满足国家统法计对统计基本任务的总体要求。现代交通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可以确定为: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适用的统计手取,对交通行业提供现代运输服务的相关活动进行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行使统计监督,为国家了解交通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现代运输业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制定交通行业和现代运输业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依据;为交通行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交通现代运输发展的规划建设、运行组织、经营管理各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2 统计调查的概念 

    所谓统计调查就是根据统计研究预定的目的、要求和任务,运用各种科学的调查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搜集有关现象的各个单位的资料,对客观事物进行登记,取得寡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的工作过程。统计调查搜集来的资料有两种:一种是对被调查单位未做任何加工整理的原始资料,又称初级资料;另一种是搜集次级资料,也称间接资料,是指已经经过某个部门或地区加工整理过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总体数量特征的统计资料,一切次级资料都是由原始资料加工整理而来。统计调查与了解、查明原因的一般性调查,既有相同之处,更有区别。相同之处表现为,它们都是为了认识、把握客观现象的本质和规律而进行的资料和情况的了解、搜集工作。区别表现为:①对象范围不同,统计研究运用大量观察法,需向较多的总体单位做调查,一般性调查的单位较少。②资料性质不同,统计调查以数字资料为主,一般性调查以情况资料为主。 

    3 统计调查方法分类 

    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选择适当的调查方法和组织方式是统计调查的重要问题。统计调查方法按调查对象可分为如下几类。 

    3.1 普查 普查是为了了解某种现象在一定时点上的状态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普查适用于不必要或不可能经常调查而需要得到全面统计资料的现象。普查是一种大量的、一次性的、专门组织的调查,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调查方法。由于普查涉及面广、对象多,调查的内容和项目就不能太多太复杂,所以,普查项目只能限于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的描述,主要应用于较大范围的对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 

    3.2 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是按照一定的表格和要求,自上而下统一布置,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科统计数据采集的方式。统计报表制度是我国管理部门搜集统计资料的一种主要方式。通过统计报表,可以全面系统地搜集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统计资料,是反映国情国力的主要资料来源。

    3.3 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非全面调查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它是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观察,并用观察结果推断总体数量特征的一种调查方式,适用于不可能或不必要进行全面调查的现象。利用抽样调查资料可以检查、补充、修正全面调查的资料。抽样调查与其他非全面调查相比,具有如下特点:①按照随机原则抽取调查单位;②以推断总体为目的,而且能够对推断结果的可靠性做出数学上的说明。 

    3.4 重点调查 重点调查是专门组织的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所要调查的总体中,只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重点单位在全部单位中,虽然只占一部分,但它们在所研究的现象的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能够反映全部总体的基本情况。重点调查主要采用专门调查的组织形式,有时也可以颁发定期统计报表,由被调查的重点单位填报,定期观察这些重点单位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变动。重点调查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采用以企、事业单位的原始资料为依据的报告法。

    3.5 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是根据调查目的和任务,在对研究对象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有意识地选取若干个有典型意义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对它们的分析与解剖认识同类事物的本质及发展变化规律,并用以指导和推动总体现象的发展。典型调查可以弥补其他调查方法的不足,为数字资料补充丰富的典型情况。典型调查的具体方法通常有直接观察法、个别访问和开调查会。其中开调查会是最简单易行和比较可靠的方法。这种调查是讨论式的,即由调查者召集若干了解情况的人,按预定的调查提纲,提出问题展开讨论,把调查过程和研究过程结合起来,从中掌握第一手详细材料,达到预期的调查效果。 

    4 现代交通运输统计调查方法选择 

    上文介绍的各种不同的统计调查方法,各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统计对象日趋复杂,必须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才能搜集到丰富的统计资料;而且任何一种统计调查方法都有它的优越性与局限性,有不同的实施条件,单独采用某一种方法,难以较好地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统计工作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原则,现代交通运输统计宜采用抽样调查与普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并辅之以统计报表方法,来获取所需的统计资料。 

    4.1 普查为基础 交通行业至今还未对运输进行过全面、深入的统计调查,因此统计部门很有必要对交通行业从事运输的基本单位进行普查,以了解现代交通运输的基本发展情况,并为今后相应的统计推算工作打好基础。如对于交通行业运输基础设施、投入产出、人力资源等,就有必要进行定期普查,了解其基本的发展状况。 

    4.2 抽样调查为主体 运输普查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且无法及时反映交通行业运输日新月异的变化状况,因此大量的统计信息还需要通过抽样调查,依据部分企业的资料,来推断总体的相关情况。如对现代交通运输效率及质量调查,就没有必要采用普查来反映其运行水平,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抽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统计、计算,从而推算交通行业运输发展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抽样调查的调查单位少,可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去完成,同时也便于对交通行业运输经济现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这样既可以节省调查费用又可以满足对统计时效和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即使在未来我国运输统计信息体系建立以后,仍然还需要采用抽样调查来弥补统计分析体系本身的结构性缺陷、细分市场的信息不足和信息时效性的滞后。 

    4.3 辅以统

    计报表制度 对于现代交通运输统计,可以适当采用统计报表制度掌握全面情况。日常报表是交通行业运输统计的主体部分,大量的运输统计数据可以从日常月报(季报、年报)中得到。目前,我国相关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基础比较薄弱,尚不能由此全面获得所需数据,可在目前交通运输统计制度和运输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报表单位,再设置相关的统计报表来满足现代交通运输统计的需要。 

    参考文献: 

统计调查的基本方法范文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市政施工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市政施工行业统计也是国家经济发展整体统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市政施工行业统计必须满足国家统法对统计基本任务的总体要求。因此,市政施工行业统计的基本任务可以确定为: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相关活动进行统计调查、数据的收集整理、提供完善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行使统计监督,为国家了解市政施工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制定长远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市政施工行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市政管理、提高规划建设、搞好经营管理和进行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二、统计调查的概念

所谓统计调查就是根据统计研究预定的目的、要求和任务,运用各种科学的调查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搜集有关现象的各个单位的资料,对客观事物进行登记,取得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的工作过程。统计调查搜集来的资料有两种:一种是对被调查单位未做任何加工整理的原始资料,又称初级资料;另一种是搜集次级资料,也称间接资料,是指已经经过某个部门或地区加工整理过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总体数量特征的统计资料,一切次级资料都是由原始资料加工整理而来。统计调查与了解、查明原因的一般性调查,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很大的区别。

三、统计调查方法分类

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选择适当的调查方法和组织方式是统计调查的重要问题。统计调查方法按调查对象可分为如下几类。

1.普查。普查是为了了解某种现象在一定时点上的状态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普查适用于不必要或不可能经常调查而需要得到全面统计资料的现象。普查是一种大量的、一次性的、专门组织的调查,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调查方法,由于普查涉及面广、对象多,调查的内容和项目就不能太多太复杂,所以,普查项目只能限于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的描述,主要应用于较大范围的对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

2.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是按照一定的表格和要求,自上而下统一布置,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数据搜集方法。统计报表制度是我国管理部门搜集统计资料的一种主要形式。通过统计报表,可以全面地、系统地搜集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统计资料,是反映国情国力的主要资料来源。

3.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是非全面调查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它是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观察,并用观察结果推断总体数量特征的一种调查方式,适用于不可能或不必要进行全面调查的现象。利用抽样调查资料可以检查、补充、修正全面调查的资料。抽样调查与其他非全面调查相比,具有如下特点:①按照随机原则抽取调查单位;②以推断总体为目的,而且能够对推断结果的可靠性做出数学上的说明。

4.重点调查。重点调查是专门组织的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所要调查的总体中,只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重点单位在全部单位中,虽然只占一小部分,但它们在所研究的现象的总体中占有较大比重,能够反映全部总体的基本情况。重点调查主要采用专门调查的组织形式,有时也可以颁发定期统计报表,由被调查的重点单位填报,定期观察这些重点单位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变动。重点调查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采用以企、事业单位的原始资料为依据的报告法。

5.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是根据调查目的和调查任务,在对研究对象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有意识地选取若干个有典型意义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对它们的分析与解剖认识同类事物的本质及发展变化规律,并用以指导和推动总体现象的发展。典型调查可以弥补其他调查方法的不足,为数字资料补充丰富的典型情况。典型调查的具体方法通常有直接观察法、个别访问法和开调查会。其中开调查会是最简单易行和比较可靠的方法。这种调查是讨论式的,即由调查者召集若干了解情况的人,按预定的调查提纲,提出问题展开讨论,把调查过程和研究过程结合起来,从中掌握第一手详细材料,达到预期的调查效果。新晨

四、市政施工行业统计调查方法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统计工作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原则,市政施工行业统计宜采用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并辅之以统计报表方法,来获取所需的统计资料。

1.以普查为基础。市政施工行业和工民建相比它显得微不足道,各有关部门也未对它进行过全面的、深入的统计调查,在社会化大生产越来越细化的大形势下,统计部门很有必要对市政施工行业从事的市政建设单位进行普查,以了解市政行业的基本发展情况,并为今后相应的统计工作打好基础。

统计调查的基本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统计调查 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 抽样调查 统计方案

中图分类号:C8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统计调查的涵义

“统计”一词是由英语statistics翻译过来的,一般包含统计学、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三种涵义。而“调查”中的“调”,具有计算、算度的意思;“查”,是指查究、查核、考查。

统计调查是根据统计研究的目的和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搜集资料和对这些资料进行考察和计算的工作过程。

2 统计调查的方式

统计调查的方式多种多样,按调查的范围不同,统计调查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其中普查和统计报表制度属于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属于非全面调查。

3 统计调查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信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力资源作为创造企业财富的重要部分,更加是离不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

人力资源管理乃至整个企业的管理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不管是内部环境还是外部环境都是企业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例如,在市场营销方面,市场外部竞争者的销售情况,是营销部门决定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方式等问题的决定性依据。而企业某一时期内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则是下一时期销售人员业绩的一个重要标尺。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应当将环境因素纳入进来,明确所处的环境有助于实现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与环境的和谐统一。

统计调查的方法有多种,根据不同的环境和调查单位本身的特点,在操作过程中也随之变化。因此,不同的统计调查方式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3.1 统计调查是收集人力资源信息的重要方法

人力资源管理要运用科学、系统的技术和方法所进行的各种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活动,以实现组织目标的管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科学的方法包括统计调查。所有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都要在系统数据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在设计调查方案时应注意保证其实用性、时效性和经济性。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中某些重大、复杂的调查课题,往往需要设计出几套不同的调查方案,以便随着调查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调查方案。

3.2 统计调查是职位分析的主要内容

职位分析的过程中,统计调查的设计和调查实施阶段是最重要的,要求设计有针对性,一般从工作执行者本人、管理监督者、顾客和分析专家等渠道来获得职位信息。

在搜集完与职位相关的信息之后,就要进入下一阶段,即统计分析。这一阶段主要包括整理资料、审查资料和分析资料。只有如实地反映出职位目前需要人员的技能和能力要求,才能够据此进行分析判断,发现职位设置或职责分配上的问题,从而招募到与此职位匹配的人员。

职位分析的方法分为定性的方法和定量的方法,由于每种方法各有利弊,因此要将有关的方法结合起来使用,以保证搜集的信息准确、全面,为信息分析以及职位说明书的编写奠定良好的基础。

3.3 统计调查是人力资源规划的基本保障

在人力资源规划这一阶段的重点是统计调查企业的内部环境,统计调查的具体工作主要是在人力资源规划的准备阶段实施。主要是要对企业现有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和潜力等进行“盘点”,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历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资料。只有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现有人力资源的现状,人力资源规划才能有效地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3.4 统计调查确保人员招聘甄选的有效性

为了使招聘甄选的方式有信度、效度、普遍适用性和实用性,需要经过大量的统计调查来确定。

在大多数企业人员招聘和甄选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方式就是对应聘者进行测试,不管是哪种方式的测试,只有同时具备信度和效度,才能为企业选择合适的人才。而测验的信度要通过统计调查不同人员的回答,才能确保应聘者对测验回答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同样,测验的效度也要通过统计调查以往通过测试被录用的人员,在其岗位的表现来确定测试是否选择了适合的人选来从事某个职位。

此外,在选择招聘的渠道与方式时,也会根据企业竞争者或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而随之调整。同时,企业内部环境以及员工的需求也是需要统计并纳入决策的重要因素。

3.5 统计调查是员工培训与开发的依据

设计培训计划的第一步是培训需求分析即确定人力资源现有表现与期望目标的差距。需求分析需要对涉及组织、工作和人员三个层面的环境进行调查分析。这三个层面是逐一分析的,只有上一层分析结果是需要培训的才进入下一层的分析,最后确定培训方案。

传统的培训需求分析方法主要有访谈法、问卷调查法、观察法、关键事件法、绩效分析法和经验预计法等。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用非全面调查法。

此外,培训评估也是依靠统计调查进行的。为了确保培训实施的效果,对培训结果进行评估是必要的。评估过程中,统计培训后的人力资源绩效与培训前相比较,对此次培训进行有效的绩效反馈。

3.6 统计调查是绩效考核的重要前提

通过统计员工的绩效,参考其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评方法,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统计分析后的绩效情况可以为企业绩效管理的改善提供资料,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和有效性,使绩效管理真正帮助管理者改善管理水平,使员工提高绩效能力及企业获得理想的绩效水平。

绩效会因时间、空间、工作任务的工作条件等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同,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多维性与动态性,这也就决定了在统计调查了员工绩效的前提下,考核应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

3.7 统计调查确保薪酬水平的合理性

薪酬水平主要由企业内部公平性和市场外部竞争性决定了。为了体现内部公平性原理,薪酬制度的设计就必须进行工作分析,这要求对员工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使某一工作内容具有普遍性,即从事这一类工作的人员都有同等水平的薪酬。

薪酬制度的设计同时也要考虑组织的薪酬水平与其他组织相比,是否具有竞争力,即薪酬制度设计的外部竞争性原理。对市场薪酬水平有准确的了解就依赖于薪酬调查,即对企业外部环境的薪酬水平有个总体的把握。薪酬调查是企业通过收集信息来判断其他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的薪酬水平的过程。实施调查的企业就可以根据调查结果来确定自己当前的薪酬水平,相对于竞争对手在既定劳动力市场上的位置,从而根据自己的战略在未来调整自己的薪酬水平甚至薪酬结构。

4 结语

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来说,应站在统计调查的基石上,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真实情况,认识其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通过统计调查,确保科学决策,有效管理企业和发展企业。

参考文献

[1] 水延凯.《社会调查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徐国祥,刘汉良,孙允午,朱建中.《统计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 董克用.《人力资源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统计调查的基本方法范文第4篇

一、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

建立政府综合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由市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协同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行业法人单位的统计调查,并根据需要协助统计部门开展限额以下法人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二)统筹协调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

为了规范和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与没有登记注册而实际从事服务业经济活动的个体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

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内容以全面反映服务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和满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基本需要为核心。主要掌握服务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资产负债、收支、盈余等情况。由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另发),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对象分为法人单位(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和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并实行在地统计,具体调查对象名单由市统计局提供,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2、业务统计及方法

业务统计主要以反映行业业务活动的实物量及行政记录情况。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年报报告期为1~12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2日、6月12日、9月12日、12月12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底前,从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09年年报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行季报调查制度。一年调查4次,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上报时间与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相同。从2009年三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按行业管理部门统计制度规定上报,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制度确定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法人单位名单,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协助做好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承担行业管理部门以外服务业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的统计调查、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和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和市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财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数据处理和上报,对本部门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没有承担具体统计调查任务的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统计局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和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2.做好统计保障。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3.规范统计基础。人事(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加强统计台帐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统计调查的基本方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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