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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市场部管理办法

工程公司市场部管理办法

工程公司市场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发展也越来越迅猛, 财务公司外汇业务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对于财务公司外汇业务而言,由于是跨境业务,外汇业务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汇率问题,而现阶段来看,国家采取的是浮动汇率制,这种汇率制加剧了汇率波动,使得财务公司在发展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增加了财务公司外汇业务风险,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化市场,我国财务公司要想稳定的发展下去,在发展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就必须积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为外汇业务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财务公司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公司作为我国市场主体之一,入世以来,我国财务公司开始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越来越多的财务公司已在办理吸收外币存款、发放外币贷款、委托贷款和结售汇等外汇业务。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的持续增长有效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对财务公司而言,在发展外汇业务的过程中深受汇率的影响。自一九七三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浮动汇率制的实行导致汇率波动明显加剧,而汇率的波动起伏会给财务公司在发展外汇业务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使得财务公司外汇业务风险较大,一旦财务公司外汇业务出现风险,就会影响到财务公司的发展,进而威胁到我国经济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格外重要。财务公司在发展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只有积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规避外汇业务风险,保证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的持续增长,从而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财务公司外汇业务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财务公司在发展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国际法律要求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如,外汇业务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来履行其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就是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的风险。对于财务公司外汇业务而言,由于是跨境业务,这对相关工作人员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求工作人员要熟悉财务公司相关制度、文化,同时还得熟悉他国公司相关要求、外汇业务相关知识、国际惯例等,由于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限,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就??增加业务风险,影响到财务公司外汇业务效益。

3.市场风险

财务公司外汇业务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深受市场环境的影响,使得财务公司外汇业务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就我国现阶段来看,货币政策实行的是弹性汇率机制,而财务公司在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会受汇率的影响而蒙受损失。

4.运营风险

对于财务公司而言,外汇业务需要财务公司去经营和管理,脱离了管理的外汇业务必然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但是在国际化市场环境下,财务公司在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外汇业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四、财务公司外汇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1.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财务公司外汇业务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会面临着较大的风险,而要想规避风险,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十分必要。财务公司应当加大风险管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对外汇业务风险的认识,从而不断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更好地开展外汇业务,降低外汇风险的发生机率。

2.加强外部沟通交流

加强外部沟通交流的目的就是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动和要求,从而按照相关要求来办理外汇业务。作为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外部沟通交流,要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全面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要求,多与外汇管理部沟通,与外汇管理局保持密切联系,从外汇管理局获取最新政策及法律法规。

3.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的发展离不开制度,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为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的开展提供依据,确保外汇业务的有序开展。作为财务公司,应当结合当前外汇业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加强外汇业务内控,尤其是对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账户等各项外汇业务的内控,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另外,相关部门还必须完善外汇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纠正当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不足,要及时淘汰那些过时的规章制度,从而为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的开展提供保障。

4.完善外汇业务办理流程

不完善的外汇业务办理流程是引起财务公司外汇业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不科学、不完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就很容易出错。为了降低外汇业务风险的发生,财务公司应当结合当前外汇业务实际情况完善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以及操作程序,从而更好地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让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来办理业务。如,国家要求资本项下的资金与经常项下的资金不能混用,财务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外汇业务以及外汇资金的特点,让工作人员按照财务公司制定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来办理业务,从而将经常性外汇资金和资本性外汇资金分开处理,避免混淆。

5.加强专业外汇业务工作人员的培养

外汇业务对工作人员要求较高,如果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足、职业素质不高,就会影响到外汇业务工作的开展,增加外汇业务风险。因此,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外汇业务工作人员的教育,既要强化国际业务培训,同时也要强化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的培训,要全面提高外汇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要强化外汇业务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从而为财务公司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培养一支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队伍。

6.强化市场风险控制

首先,财务公司应当结合当前外汇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完善的盯盘制度,全面关注外汇市场动向,按日?录外汇市场的表现,并结合外汇市场,做好市场风险评估工作;其次,要做好结售汇综合头寸零余额管理,尽量减少结售汇综合头寸;再者,要加强资产负载结构管理,要建立价格预测机、预警机制,对外汇资金进行科学管理,要善于利用资金重定价缺口等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从而有效地规避外汇业务风险。另外,财务公司要将外汇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工作提上日程,建立健全的市场风险管理体制,全面展开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从而减少外汇业务风险的发生。

工程公司市场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负责人。

委托人:沈浩大,江西浩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谭礌,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l50号。

法定代表人:侯江平,总经理。

委托人:尹蓉蓉,江西赣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

负责人:肖晓华,总经理。

委托人:龚有泉,该营业管理部干部。

委托人:尹蓉蓉,江西赣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商业银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船山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成,行长。

委托人:徐鸿明,该银行干部。

委托人:何大年,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省长江工贸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保,总经理。

委托人:史应勇,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审被告:南昌市市场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旺水,经理。

上诉人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南昌市商业银行、江西省长江工贸总公司及原审被告南昌市场建设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日做出(1998)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商业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12月31日以(1999)民终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0年11月14日做出(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圆形大厦又称赣江工贸大厦,位于南昌市沿江路北端,建筑设计38层,总面积63,536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权原为南昌市人民政府划拨给南昌市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1991年9月16日南昌市沿江北路旧城改造指挥部决定,圆形大厦工程由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开发建设。从1991年12月起,市工商局分别与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南昌食杂批发部签订土地转让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与江西建筑设计院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与南昌勘测工程公司、南昌县二建公司签订工程勘察、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市工商局向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和南昌食杂批发部支付土地转让费和拆迁安置费1024万元,并先后支付设计费1,388,693.45元,勘察工程费、“三通一平”、编审费等3,339,869.36元,共计14,968,562.81元,其中部分款项是1993年3月以后由江西省长江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从大厦指挥部专户转付的。1992年7月9日,市工商局与万寿宫商城百货公司(以下简称商城百货公司)签订《关于共同建设赣江工贸大厦的协议》,约定:赣江工贸大厦预计总投资约1.2亿元,市工商局贷款2,000万元,作为对大厦的投入,组织大厦销售,办理大厦证、照等有关手续,协助商城百货公司组织施工以及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检查;大厦建成后,销售款先偿还双方贷款及利息,所获利润按5:5分成,大厦未销售部分按5:5分配产权。同日,市工商局给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商城百货公司负责大厦工程资金组织与使用、工程管理及指挥。1992年7月10日,商城百货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赣江工贸大厦由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按包工包料承发包制承建,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合同价款为1.2亿元。之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进场施工。1993年2月18日,该大厦正负零工程完成后,市工商局、南昌市万寿宫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万信社,该社1998年1月8日并入南昌市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现分立为两个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以下一并称为市保险公司)签订《联合开发三十八层圆形大厦1-10层裙楼工程协议书》,约定:三方对圆形大厦共出资6,000万元进行开发,市保险公司考虑到市工商局、万信社已对大厦投资约2,200万元,为保持同等投资金额,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当月内先将1,000万元划入大厦基建账户,市工商局和万信社共同补足3,000万元,从1993年3月起,市保险公司每月15日前投入200万元,至投完3,000万元止;市工商局负责大厦的建设手续及有关减、免税费的手续;裙楼所需费用(凭国家有关规定和正式发票)由市保险公司承担50%,市工商局、万信社承担50%,三方承担整个筹建工作;第一期工程指整个10层以下的裙楼工程,市保险公司享有1-10层50%的产权,如6,000万元不能完成此工程项目,则由万信社负责出资;如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则应向另两方承担整个工程款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市保险公司通过转帐先后分23笔转入万信社2,465万元,另有存款404万元及利息359,717.1元转为投资款,万信社对上述款项均向市保险公司出具了收据,并注明该款项为按合同付工程款。1993年5月13日万寿宫商城发生火灾,市工商局无力对大厦工程继续投资,遂成立了赣江工贸大厦指挥部,由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有保任总指挥,继续组织施工。1993年9月6日,吴有保代表南昌市市场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开发公司,市工商局的下属企业)与市保险公司签订《三十八层圆形大厦部分房声权交易合同书》,约定:市场开发公司将12层裙楼部分按江西省建筑设计院建施平面图轴线划分房产经界线,南面半部分房产18,123.86平方米及南端912平方米庭院(空地)卖给市保险公司,房产每平方米平均价格暂定2,200元(含水、电全部设施,空调管道、铝合金门窗、外墙装饰及其他设计配套设施),工程结束后,市场开发公司根据承建单位的实际造价及占用土地的实际费用凭发票向市保险公司结算,市场开发公司协助办理房产交易费用及统筹代办的水、电增容费用;市场开发公司必须在1994年6月8日前全部完成裙楼工程,并交付市保险公司使用;市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在1993年度完成3,000万元(含土地费)的投资,自市保险公司使用该房产之日起,如市保险公司所支付的房产款不足数额,应在90日内全部支付给市场开发公司,逾期市保险公司应付投资总额10%的金额给市场开发公司作违约论处。市工商局作鉴证单位在该合同上盖章。吴有保代表万信社在该合同上加盖了万信社的公章。之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市保险公司支付了房产交易费187,227.37元,1993年9月25日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下发了房产成交通知书。1994车3月,大厦工程停工至今。现大厦工程形象进度为:裙楼l一12层的框架结构已建成,主楼含地下室已建三层。1998年6月18日,市保险公司以市工商局未能办理工贸大厦用地及建设的合法手续,且已无力继续投资建设为由,对市工商局、南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联合开发协议无效,由市工商局、市商业银行返还市保险公司投资款29,236,994.47元。诉讼期间,一审法院追加工贸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

另查明,1997年l月10日,市工商局补办了工贸大厦的立项手续,同年1月13日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将原划拨给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的该宗土地转划拨给市工商局,但明文规定该划拨用地不得转让或联合开发。次日,南昌市规划局给市工商局核发了《工贸大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9年7月9日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市工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同年8月20日,南昌市房产管理局为市场开发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年10月20日,南昌市土地局向市工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市工商局未取得南昌市政府批件,未与南昌市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市场开发公司。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江西建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对赣江工贸大厦的工程造价以及投资情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大厦主楼地下室至第二层、裙楼主体工程造价为23,207,659.7元(未含基础以上建筑发生的管理、财务费用)。市工商局按协议或竣工资料应付土地转让费以及前期开发费用等计18,148,214.08元,实际已付14,968,562.81元。市保险公司转入大厦指挥部361帐户的资金2465万元;转入万信社在市农行国际业务部定期储蓄款404万元,该款分两笔转入,1992年11月2日转入278万元,同年11月5日转入126万元,1993年11月4日和11月7日万信社向市保险公司出具了两张注明根据协议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计人民币4,399,717.1元(本金404万元,一年期存款利息359,717.1元),并收回了万信社1992年11月4日、11月7日向市保险公司开具的两张三年期定期存单,市保险公司以这两张收款收据入账,作为向赣江工贸大厦的投资;1993年9月25日直接转帐给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缴交大厦产权交易管理费187,227.37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工商局以其从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和南昌食杂批发部转让取得的土地,与市保险公司、万信社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应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市工商局未办理大厦建设及用地合法手续,即与市保险公司、万信社合作建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5条、第46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基本条件。呈然市保险公司履行了协议,市工商局在本案诉讼前也补办了立项、建设及划拨用地手续,但市土地局明文指出该划拨土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联合开发,若需转让或联合开发,须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尽管1999午7月,市土地局根据南昌市领导批示,同意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市工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市工商局未依法与市土地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政府也未明确市工商局可享受出让金减免缓等政策,其补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完整,且至今一直未补办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三方联合开发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有效条件。市场开发公司系市工商局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既非圆形大厦的投资建设者,也非该土地使用权人,虽然南昌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了大厦《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但因其对圆形大厦所占土地不享有使用权,无权对圆形大厦进行处分,且各方在庭审中均承认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实际是三方联合开发协议的延续和变更,市场开发公司不享有合同权利,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故三方联合开发协议和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应属无效。市工商局作为提供土地的一方,对此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市保险公司对联合开发协议未作认真审查,且明知市场开发公司对圆形大厦不享有产权,仍与其签订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并向南昌市房产交易所具函表示愿承担法律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其向南昌市房产交易所支付的交易管理费187,227.37元自行负担。因市场开发公司与市保险公司签订房产权交易合同经市工商局同意并鉴证,且其实际并不享有合同权利,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联合开发协议和房产交易合同的内容看,万信社实际上是与市工商局作为合同一方,不享有独立的权利,亦无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负责大厦建设资金的运转,开具收款收据,因联合开发合同无效,大厦房产依法归市工商局所有,万信社对市保险公司的投资及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市保险公司存入万信社的404万元及利息,万信社已与市保险公司进行了结算,解除了储蓄关系,该款已转为市保险公司投资款,且工贸公司承认该款已由其支配使用,部分用于圆形大厦建设,故万信社可不再对市保险公司承担支付义务。万寿宫商城百货公司是受市工商局全权委托负责圆形大厦资金组织与使用,工程管理及指挥,与市工商局形成了委托关系,其为大厦建设与他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市工商局承担,因其不是联合开发协议和房产交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市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其与市工商局委托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审理的联合开发协议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与市工商局另行协商或起诉解决,故工贸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一、市保险公司与市工商局、万信社签订的《联合开发三十八层圆形大厦1-10层裙楼工程协议》以及市场开发公司与市保险公司签订的《三十八层圆形大厦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书》无效;二、圆形大厦裙楼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归市工商局所有。市工商局返还市保险公司投资款29,049,717.1元及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从1994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期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市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86,195元,鉴定费120,000元,合计306,195元,由市工商局负担244,966元,市保险公司负担61,229元。

市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的出让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客观实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三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应为有效:市保险公司主张的404万元及利息应为储蓄存款,虽然万信社给市保险公司出具了两张收款收据,但这两张收据是假的,且该笔款项未用于大厦建设,一审判决由上诉人归还该笔款项是错误的;造成联合开发协议和房产交易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和利息损失显属不当,市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和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市保险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联合开发三十八层圆形大厦l-10层裙楼工程协议书》系市工商局、万信社与市保险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协议书,签订协议时,市工商局作为出地方,不享有该大厦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大厦建设及用地的合法手续,虽然1997年1月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将原划拨给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的该宗土地转划拨给市工商局,但明确规定该划拨用土地不得转让或联合开发,本案二审期间,南昌市土地局虽然同意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市工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市工商局至今未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故一审法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联合开发协议为无效是正确的,市工商局关于联合开发协议有效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十八层圆形大厦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书》系市场建设公司与市保险公司签订的买卖房产的合同,但市场建设公司不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对该房产不具有处分权,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关于市工商局上诉提出市保险公司存入万信社的404万元系储蓄存款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审计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市保险公司与万信社对该404万元已经办理了终止储蓄存款的法律关系,因为万信社收回了定期储蓄存单,并于1993年11月4日和11月7日给市保险公司出具了两张注明根据协议收取工程款的收据,计4,399,717.1元(本金404万元,利息359,717.1元),市保险公司以这两张收款收据入帐,作为向赣江工贸大厦的投资,表明了该款已由储蓄存款转为市保险公司对大厦的投资款。至于该笔资金转为投资款后,是否全部用于大厦建设系另一法律关系,与市保险公司无关,本案不予审理。市工商局认为万信社出具的收款收据是假的,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故对市工商局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市工商局提出造成合同无效,市工商局与市保险公司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和分担损失的上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本案的损失主要体现为投资款的利息,市工商局作为提供土地的一方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市保险公司未对合同认真审查,且明知市场开发公司不是该大厦的所有人,仍与之签订部分房产权交易合同,并具函表示愿承担法律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由市工商局返还市保险公司投资款本金及全部利息不妥,应予纠正。根据市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其应自行承担向南昌市房产交易所支付的交易管理费,并承担投资款利息损失部分的30%,市工商局应返还市保险公司全部投资款并赔偿该款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损失的70%。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顶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圆形大厦裙楼在建工程由南昌市工商局接收,市工商局返还市保险公司投资款29,049,717.l元并赔偿该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70%(从1994年l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期还清之日止)。

工程公司市场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件一: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

11.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证监法字〔1993〕110号)

12.关于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法字〔1993〕112号)

13.关于颁布《证监会处理投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证监办字〔1993〕73号)

14.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证监函字〔1993〕79号)

15.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号)

16.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9号)

17.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7号)

18.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1号)

19.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4号)

2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1号)

21.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9号)

22.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

23.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2号)

2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8号)

25.关于要求各证券交易场所对国债回购与证券交易实行分账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23号)

26.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1号)

27.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2号)

28.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74号)

29.关于印发《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程序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95号)

3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00号)

31.关于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证监〔1996〕4号)

32.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1996〕7号)

33.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号)

3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2号)

35.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

36.信访工作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1号)

37.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规案件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2号)

38.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30号)

39.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

40.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证监信字〔1996〕8号)

41.关于防范运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6〕3号)

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114号)

43.关于持股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5‰的个人股东投票权的函(证监函字〔1996〕22号)

44.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证监〔1997〕6号)

45.关于《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1997〕9号)

4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4号)

附件二:失效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委发〔1993〕41号)

2.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委发〔1993〕58号)

3.关于企业上市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委办函〔1993〕13号)

4.关于1990年年底以前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上市的程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21号)

5.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

6.关于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8号)

7.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证委发〔1994〕20号)

8.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42号)

9.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20号)

10.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3号)

11.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

12.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1号)

1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证委发〔1996〕17号)

14.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7号)

15.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证委发〔1997〕13号)

16.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7号)

18.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39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

20.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

21.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76号)

22.关于做好当前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5号)

工程公司市场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外部环境,加快改革转型步伐,加速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是七分公司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在深入学习领会中国中铁和局关于“加快转型科学发展”精神的基础上,七分公司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总结出一条以效能建设为战略、质量和效益相结合、全方位营销为支撑、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狠抓信息化和培训的企业转型发展之路。

一、由单一市场向全方位市场转变,努力实现路内、路外市场的协调发展。

转变工作重点,坚持营销龙头地位。面对2011年以来严峻的市场形势,七分公司快速转变观念,进一步强化营销工作的龙头地位,将路外市场作为营销工作的重中之重,形成了全体员工立足本职,人人关心营销、人人支持营销的良好局面,为营销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今年以来,七分公司福建南石、莆永项目在同一业主泉州市交通局相继中标,实现了公司在福建市场滚动发展。两个项目的中标,很大程度上是公司前期在福建泉(州)厦(门)高速公路在建时与业主和地方建立了良好关系的结果,也是公司在福建市场实现以生产促经营,实现良性循环的最好证明。七分公司在山东青龙高速公路项目的中标,是继青岛海湾、青岛地铁之后又一区域营销的成果,再次证明了实力、诚信和业绩是营销的保证。截至2011年6月底,七分公司共承揽工程任务3项,累计价值9.5亿元,营销任务完成量在局各子(分)公司中排名第五。七分公司根据目前的形势,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积极介入水利、环保和机场建设的新市场、新领域,提早把握国家水利建设的4万亿建设期,深入细致捕捉水利领域的招标信息,力争实现新突破。

转变营销策略,加速实现营销生产一体化。按照局推行生产营销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七分公司按照领导区域分工,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分管区域内的营销、生产工作,对区域内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实行一体化管理,每月召开区域内的营销生产协调会,彻底解决生产营销“两张皮”问题,适应形势变化和市场需求。公司在原有西安、青岛、新疆、兰州经营性办事处的基础上,增设青海、宁夏、广西、广东办事处。同时加强对各办事处的业绩考核。以有力的奖惩机制,调动激发经营性办事处在推动市场营销中的积极性。此外,七分公司将机关经营部扩充为经营开发中心,在选择优秀员工补充到经营部,加强营销力量的同时,在部门内部启用岗位流程化和业务流程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按照工作业务职责编制业务流程,建立工作例会的长效机制。每月召开一次营销工作专题会,针对当月营销工作的开展情况、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对下月工作再布置、再安排、再要求。投标后,不论是否成功均召开分析会,总结经验,指导、改进后续工作。公司财务部、债权管理部、责任成本中心与经营部联合对接,从财务资金的角度支持和配合营销工作,优先确保投标现款保证金和银行保函资金需求,通过部门的对接,在资金方面加大对营销工作的支持。

重视信用评价工作,加大信用评价奖惩力度。七分公司牢固树立“干好今天的现场,就是明天的市场”的理念,强化干好在建项目推动营销工作的意识,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公司对《非铁路工程项目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及奖惩办法》进行了修订,加大了奖励力度。建立了以路外信用评价为主、业主和地方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为辅的奖惩机制,建立了以在建项目推动滚动发展为目标、以在建项目经理为主责的生产经营一体化奖励机制,建立了收集业主评价反馈制度。公司工程部定期向在建项目业主单位发函,征询对在建项目的正式检查、评价结果和对在建项目经理、书记的评价意见,促进项目的综合进展,推动信用评价工作的稳步提升。七分公司甘青11标经理部(代局指)在2011年上半年兰新铁路甘青公司组织的信用评价中,在全线18个标段中获第三名,为局铁路信用评价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瓜星经理部在施工环境恶劣、难度大、物资设备、人力资源匮乏的条件下,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强化项目管理,在甘肃省公路局召开的局管项目部工作会上被评为“2010年度局管建设项目先进标段”。公司武罐3标、5标、22标三个项目,发挥区域集中、优势互补效应,在抓好施工生产的同时,注重与业主的沟通,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在甘肃路外市场信用评价中获得3个A级资质,有力的促进了甘肃市场的滚动发展。

二、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提高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七分公司面对急剧变化的市场形势,困难和机遇并存,客观冷静分析,果断向质量效益型企业发展转变。

捍卫质量,保卫安全,全面夯实质量基础。自2010年以来,七分公司在巩固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方面严格做到七个坚持:一是坚持内部“曝光台”制度。公司各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或安质部长是执行安全质量内部曝光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每天到现场检查违规违章、安全质量隐患,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常见的安全质量通病令行禁止,通过负面曝光,提高质量意识。二是坚持隧道、地铁、既有线作业领导干部跟班作业制度。公司监督辖内各项目部做好施工记录,做到可追溯、可分析,加强现场管控力度。三是坚持重大危险源监控报告制度。公司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责任到人,实施有效监控,配备专人负责监控量测工作,建立监控台帐,做好动态监控。七分公司将青岛地铁项目部施工区域内的地表建筑物保护特别是12处部级文物保护,列为重大科研攻关课题,组织召开专家会深入研究,持之以恒跟踪落实保护措施,确保了文物保护的万无一失。同时,公司对高风险项目技术监控、超前地质预报、仰拱衬砌至掌子面距离等关键控制数据,严格执行技术规范“红线”规定,并通过手机信息向公司领导定时通报。四是坚持火工品管理日检查、周通报制度。公司对火工品的采购、运输、入库、点收、保管、发放、监爆、回库等各个环节的记录、台账、安全措施的检查,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五是坚持落实隐蔽工程和搅拌站“旁站”制度。七分公司把“旁站”作为抓安全质量工作的关键环节,杜绝出现安全质量监控空白区和死角,绝不因抢进度而弱化,明确责任人,“旁站”记录翔实,签字及时,对每一个环节,监理、协作队伍负责人和“旁站”记录人全部签字确认,杜绝隐患、规避风险。六是坚持推广“工序工艺安全质量控制卡”制度。公司为每一名管理人员配备控制卡片,操作人员随身携带,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保证所有工序施工质量安全受控。七是坚持优质工程(工序)评选。在2011年领导干部会议期间,公司举办全公司样板工序、工程评选,每类工程(工序)评选出两个优质样板予以奖励,并作为全公司“首件”样板工程,同时作为标准在全公司推广,以推动全公司工程质量上水平、上档次、出精品。

开源节流,挖潜增效,提高公司经济运行现状。七分公司通过各项措施,努力改善公司目前的经济运行状况,在全公司上下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杜绝大手大脚、铺张浪费,齐心协力,抓住“忙”的要点,深化核算管理,加大成本管控力度,开源节流,在现有生产经营规模的条件下确保企业经济效益。公司坚持和深化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对各单位验工收入、责任成本执行情况、项目毛利率、现款上缴完成比例、资金集中度、员工收入等主要指标进行格式化的横向对比,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公司解释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对亏损项目进行专项预防和治理,按照“亏损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实现减亏目标不放过、亏损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采取切实措施控制项目经费支出和责任追究。机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专项督察,限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效果予以通报。2010年以来,七分公司先后出台《商业汇票结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现款保证金和银行函证管理办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等文件,通过群策群力,集思广益,资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资金压力。公司采取严肃项目现款上缴纪律;上缴方式由集中缴纳改为分月缴纳,财务部每月下达上交款计划,次月通报完成情况;问责机制等措施,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截至2011年6月底,公司整体资金集中度在85%以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七分公司充分发挥通过商业汇票支付方式缓解公司资金压力的杠杆作用,加大在建项目推广并规范采用商业汇票方式(项目缴纳100%保证金)延期支付款项。截至2011年6月底,公司办理了10251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保证金账户存款8667万元,保证金比例达85%,确保到期兑付。七分公司将应收款和已完工未结算的清欠工作作为提高企业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由债权管理部牵头,项目经理为“双清”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清收时限,强力推行清欠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管理和动态管理。认真评估业主资金状况,敦促业主及时支付各种预付款、完整计取验工计量款、足额计取风险包干费、最大限度地收取工程欠款,在各节点上不留遗憾、环环紧扣,使各种未清欠的应收账款降到最低。公司在2011年上半年重点对现款保证金、银行保函等进行了彻底清理、清欠,取得了较大成效。截至6月底,共收回各类欠款7829.6万元。

三、由劳动密集型向管理密集型转变,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2010年以来,七分公司从施工生产管理、物资管理、协作队伍结算与成本控制等多方面多举措强化管理,总结出了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方法,促进了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管理密集型转变。

加强施工生产组织及计划管理。一是实行公司领导区域管理。七分公司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项目管理力度,协助项目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在建项目施工生产正常化,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可控。二是以节点目标责任书推动施工进度。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深入现场,以召开专题推进会形式,制定节点目标责任书,明确时间、责任人,推动了现场施工进度和管理,2011年以来共召开现场专题会议19次,三是抓好新中标项目施工调查。在新中标项目开工前,公司组成施工调查小组深入现场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对项目临时工程进行规划,形成施工调查报告,确保经理部进场后能尽快组织施工生产,为项目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四是强化调度系统管理职能。公司推行各在建项目日完成产值通报制度,每天由调度以短信形式通报各在建项目日完成产值情况,将短信发送给公司领导、所有在建项目经理。对于重、难点项目的关键工序,项目经理每天必须给公司领导发专题手机信息。这样做一方面让公司能准确了解现场进度,另一方面督促项目经理多深入工地,多关注工地,较好的促进了施工生产。五是公司每周在内部网站对各单位日完成产值进行通报,以此督促各在建项目按日分解任务、按日推进施工进度。六是建立了月度计划未完成项目回公司交班制度。公司要求当月排名最后两名的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回公司交班,说明未完成原因,并视情况予以处罚。同时,公司会同生产部门和项目主要成员召开专题办公会,针对落后项目现状,梳理产值计划,明晰节点工期,采取强力推进措施。

强化物资采购计划基础管理。2011年,七分公司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物资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关于公司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合同范本的通知》等文件,对物资计划的编制方法和计算表格进行了统一,对主要常用材料进行了明确界定,对项目物资月度采购(申请)计划进行严格管控,对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合同进行了规范,完善合同评审程序。公司先后在宁武、甘青11标、瓜星、兰新4标、武罐22标、青岛地铁、莆永、宁杭等多个项目中重点对物资计划管理工作进行了指导和督查,通过4个多月的宣贯、强化推进和专项重点检查,公司将项目中资金投入最大的“物资材料”关,牢固的规范管理起来。

工程公司市场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科技创新市场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根据河南能源和义煤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铁公司科技创新市场是内部模拟市场化运作的一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是科技成果交换和推广转化的平台。通过内部市场化运作,把科技成果作为科技商品进行收购、交易,形成内部市场买卖关系,给予成果主要完成人一定物质激励作为智力付出的补偿。

第三条  公司内部开展的一切科技活动全部纳入科技创新市场管理。科技活动主要包括科技项目招议标、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攻关、新产品开发、产学研合作、职务专利申请、标准制定、科技、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收购、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

第二章  科技创新市场运作

第四条 公司科技创新技术委员会是公司科技市场运作的领导组织,负责公司科技市场运作的领导、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科技创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办,设在生产科)具体负责组织科技市场运作并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市场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科技创新市场运作内容包括:本公司年度科技攻关项目和群众性创新活动的开展,科技项目的实施、成果验收、成果收购、成果交易、成果奖励、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并建立科技统计台帐

第六条  科技创新市场交易商品的范围:

(一)取得专利权的技术进行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二)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研究开发成果和应用软科学成果;

(三)经过论证或行业评议认可的专有技术、工艺、配方和其他可以转化为科技成果的知识及技能(包括技巧、诀窍)等;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有特殊科技要求的设计、安装等技术服务。

第三章  科技创新市场项目管理

第七条  按照义煤公司科技创新市场分级原则,本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科技项目管理体系,根据科研项目的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公司创新办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申报下一年度科技创新项目,按要求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立项书》,报送到义煤公司科技中心。

第九条 评审立项:创新办根据义煤公司批复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立项。不经义煤公司研究决定所有单位不允许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河南能源员工奖惩办法处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所有项目必须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设立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并编制科技项目季度实施计划,计划内容完善,明确主要控制节点及任务。每月上报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创新办每季度召开一次科技项目推进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和鉴定: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编制研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进行结题验收。创新办负责对项目组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义煤公司创新办批准验收,同时根据验收结果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评价后,对具有推广借鉴意义的项目列入推广计划,明确推广责任和范围,发挥项目带动效应。凡是要申请上级科技管理部门验收鉴定的必须经义煤公司创新办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方可进入收购程序,并由义煤公司创新办颁发验收证书。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将研究报告进行完善,将成果验收技术资料整理齐全,填写《义煤公司技术创新成果验收登记表》,到义煤公司创新办进行登记和备案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科技成果制度。公司创新办应及时向义煤公司上报重大成果验收和鉴定情况。创新办负责重大科技成果及管理,及时通过OA办公网的管理系统平台进行,以便相互学习,扩大推广。

第四章  科技成果收购

第十四条  根据义煤公司规定,按照我公司科技成果管理权限实行收购。收购费用从技创新奖励资金中支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数额按照公司月工资总额的5%控制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每季度(月)对科技成果进行一次收购,坚持效果优先原则,凡具有实用推广价值且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并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方可予以收购。科技成果收购范围:

(一)对公司各单位由项目组或个人自主完成的科技研发成果(包含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技术攻关成果、引进再创新成果四类)、新技术推广成果、软科学及管理创新成果、技术革新成果、QC成果、五小成果,由公司进行收购奖励。

(二)对列入集团公司级、义煤公司级科技计划、旨在推动产业科技进步的项目、完成并经验收鉴定的成果和横向产学研合作成果,由集团公司或义煤公司进行收购奖励。

(三)对于由个人在工作之余完成的非职务成果在收购时应签订科技转让或使用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指出所有权归属。成果被收购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收购方优先享有,可在所属单位进行全面应用。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收购奖励申报条件:凡经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验收或鉴定,已应用于生产实践,且在本公司安全生产经营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申报。

(一) 研发应用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二)为进入企业经营新领域进行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成果,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达到公司领先水平的技术开发成果;

(三)结合高、难、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取得较好成效的技术攻关成果;

(四)在引进机械、装备中,积极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发展的引进再创新成果;

(五)首次在公司内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对解决技术难点、技术关键有较大创新的推广成果;

(六)改进完善现有各种操作方法、软件、工艺、标准、规程、检验方法经采纳对公司高效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影响的软科学及管理创新成果;

(七)对公司某领域(环节)中的生产工艺或操作方法有重大改进,局部改进设备和工艺装备,达到提高工效和节能降耗目的的技术革新成果;

(八)职工群众性创新活动中对生产经营现场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而形成的“五小”成果;

(九)职工群众性创新过程中围绕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和管理局限,为了提高工作和产品应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活动而形成的QC成果。

(十)对给公司带来效益和荣誉的已颁发技术标准、获得国家授权的并对公司安全生产、提高效益具有作用的职务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可进行知识产权收购奖励。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收购流程:

(一)提交义煤公司技术创新成果收购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二)提交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证书、应用证明、效益证明、评价结果。以上材料均为原件,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出版论文等可为复印件,所有申报材料装成一册(研究报告也可单独成册)。

(三)科技项目材料审查

创新办负责对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上报领导小组审查,并报义煤公司创新办。

(四)成立科技成果收购评审专家组

由义煤公司创新办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五)科技成果收购、评审及结论

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过程进行汇报,详尽阐述成果的创新性,并对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描述。项目评审专家组根据成果评审材料、答疑情况以及科技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按照《义煤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收购标准》(见附件3)进行评估,并提出收购评估意见,然后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由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按季度兑现。收购资金纳入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管理。

第五章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是指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成果被推广转化到生产经营实际中进行应用、推广和再创新的活动。科技成果包括义煤公司职务科技成果和外来引进科技成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大力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效益激励机制,使科技成果完成者从推广转化中受益。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是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着力把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到生产经营中,使科技成果落地生根。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同时加强宣传,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力,促进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组织进行年度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推广计划下达后,应成立项目推广小组,由成果完成单位配合,进行必要的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在适宜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的研发项目组根据需要也可直接转变为推广项目组,形成成果转化一条龙服务体系,参与成果推广转化的各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要填写成果推广计划任务书,并按照成果推广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推广,定期填报推广应用进度报表。计划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提交推广应用总结报告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创新办。

推广项目组在推广过程中应进行再创新,若通过进一步开发,在原有成果技术基础上,又有重大创新或超过了原有技术水平,取得了新的成果,可按照有关程序继续申请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进一步推广。

第六章  科技成果验收结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技成果验收结算体系,负责对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效益进行评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衡量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验收结算应提交成果推广验收结算申请、推广应用总结报告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有关材料。由创新办上报义煤公司审查结算。

第七章  科技创新市场考核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市场运作考核验收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总评,采取现场检查考核的方式。考核标准按照《义煤公司科技创新市场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5)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义煤公司考核前我公司要先自行按照考核标准对本单位科技创新市场化运作情况进行自评和整体总结,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上报义煤公司创新办。

第二十九条  考核内容分科技创新市场运作及科技创新绩效两部分,其中科技创新市场考核得分占总成绩的90%;科技创新绩效得分占总成绩的10%,科技市场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进行。考核结果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与各单位创新绩效工资及各单位领导绩效挂钩。95分(含95分)以上为A级,90-95分(含90分)为B级,85-90分为C级(含85分),85分(不含85分)以下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