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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财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财政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与此相适应,我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探讨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对深化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及其弊端
计划经济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就是按照政府制定的计划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配置。由于高等教育担负着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职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系统是政府的整个计划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运行机制大致如下:政府首先制定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然后计划部门据此来确定人才需求计划,制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高等院校的招生计划,财政部门再根据招生计划的定额确定高等教育的拨款计划。高等学校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计划要求来确定自己的工作计划、用人计划、课程设置计划和教学计划。经过按计划培养过程,国家再制定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计划接受统一分配的学生。[1]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包揽高等教育办学。财政拨款是高等教育经费的唯一来源,这种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实行“统一列支、分级管理”的体制。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财政体制是高度集中的。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被称为“统收统支”,各级地方政府都没有自己的独立核算。中央政府集中全部的财政收入并制定一个包括全部下级政府的统一预算。这种财政安排也将教育部门包括进来。教育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统一列支,实行统一领导,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财政部根据教育部和国家计委提供的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定员定额”的核算办法分别给各部门、各地区核定教育经费。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的经费由财政部拨到有关部委,然后再经过各部委下达到学校。地方所属院校的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部下达的经费指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管理。
第二,高等教育经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结余上缴”的原则。财政部在按照“定员定额”法核定高等教育经费的同时,对经费的使用范围实行严格的限制,即“专款专用、结余上缴”。“定员定额”法核算教育经费,包括两个部分:(1)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其中有标准工资、补助工资以及职工福利费三项;(2)学生经费开支,其中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修缮费、助(奖)学金。此外,还设有一些专项拨款。[2]这种拨款方法保证了人员经费的开支,但在制定各项经费开支标准的同时也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例如,教学业务费不能用于教学设备购置,行政公务费不能用于教学业务,造成了学校有限资金的分散、割裂。学校对此无统筹安排,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缺乏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的积极性。加上在年终决算后将全部结余款项交回国家财政,高等学校本身缺乏经费使用方面的自主权。许多学校往往是年终决算前“突击花钱”,力求把分到手的钱全部花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经费使用不当,降低了学校的办学效益。
第三,高等教育经费的分配采用“基数加发展”的拨款方式。所谓“基数加发展”的方式,就是以各校前一年度所得的经费份额为基数,考虑当年度各项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确定当年的经费分配额度。这是一种渐进式的经费分配方式。这种经费分配方式是以以往的支出结果为依据,而不是基于合理的成本分析之上。在制定预算时,决策机构参照的是往年的支出基数,往年支出越多,可能得到的经费就越多,助长了高校花钱不顾效益,形成学校追求成本最大化的现象。同时,这种经费分配方式缺乏公平、透明的竞争机制,基数的确定主观性因素极大。一些高校对决策部门的影响往往起相当大的作用。事实上,在“基数加发展”的经费分配模式下,各高等院校学生人均经费差别较大。
这种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曾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带来一些弊端。
第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受到国家财政及指令性计划的严格约束,高等院校的一切活动必须以按计划分配的资源为条件。学校缺乏主动筹集经费的自主权和积极性。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在这种体制下只能为很少的一部分人提供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机会,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对各种专门人才的需求。此外,高度集权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不利于发挥地方投资办教育的积极性,影响了地方高等教育的发展。
第二,中央各部委根据行业的发展计划和相应的人才需求计划设置为本行业服务的高等院校,促使各部门所管辖的高等教育机构自成体系,搞小而全,院校和专业重复设置,造成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分割”。高等教育成了部门经济、产品经济的附属物。同时也造成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高级专门人才分布不合理和高等教育科类、专业分布不合理状况。重视人才培养的部门给所属高等院校的投资就多,反之,投资就少。这样逐渐形成的人才拥有和培养状况不平衡,导致人才供求矛盾尖锐化,造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部门投资和部门办学导致专业设置过窄,培养的学生理论基础薄弱,知识面不宽,适应性不强。此外,人才的培养与分配为投资部门所有,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所带来的人才积压、用非所学、高才低用、近亲繁殖等消极后果也很严重,使国家有限的高等教育投资得到的宏观效益不高。
二、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区别就在于资源配置方式不同。前者是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计划对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进行配置,后者则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的供求规律对社会经济资源进行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应符合三项基本的原则:(1)透明性原则,即资源配置的标准和机制应确定且公开;(3)公平性原则,即资源配置要使各院校和不同社会群体得到公平的对待;(3)效益性原则,即资源配置要有利于激励高等教育系统在资源筹集和使用方面提高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原有的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势在必行。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第一,高等教育拨款体制的改革。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转轨客观上要求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以便各地能够更好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这种客观要求反映到财政体制改革上,即由过去中央政府“统收统支”、全国“吃大锅饭”的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改变成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新体制。按照这种安排,财政收入按来源被分为中央固定财政收入、地方固定财政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财政收入。与之相适应,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也进行了改革。高等教育经费的拨款也相应地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切块安排,从而改变了原来的由中央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下达教育事业费支出指标的管理体制。这种高等教育经费拨款的改革,实质是中央财政只负责中央各部委所属高校的经费,地方高等院校的经费需求完全由地方财政供给。[3]在新体制下,中央财政的任务更多是宏观调控和规划。这样就把对地方高等教育的投资和管理的自主权赋予了地方政府,从而调动了地方政府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适当调整本地区的高等教育投资,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地方高等院校的数目有了明显增长,就是这种扩大地方自主权的改革所带来的成果。
第二,高等学校经费使用制度的改革。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方式不仅要求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而且要求赋予高等院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使得高等院校能够主动适应千变万化的人才市场需求,调整办学方向和专业设置,主动面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与此相适应,高等学校的经费使用制度由“专款专用、结余上缴”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即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高等学校结转下年度使用。这项改革赋予了高等学校在资金使用方面的自主权,形成促进学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激励机制,使得学校能够把提高办学效益同自身利益有机地集合起来,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
第三,高等教育经费分配方式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资源配置上的透明性和公平性。过去“基数加发展”的高等教育经费分配方式是以以往的支出结果为依据,而不是基于合理的成本分析之上,人为的非制度化因素很多,缺乏透明的公平竞争机制,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不相适应。因此,教育财政改革的又一主要方面就是经费分配方式的改革,即由“基数加发展”改为“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高等教育经费分配新方式。这一经费分配方法由“综合定额拨款”和“专项拨款”两个部分组成。“综合定额”指由财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培养成本确定教育经费的定额标准,区别各类层次高等院校、各系科和专业,定额标准有所不同。“综合定额”部分包括:教职工人员经费、学生奖贷学金、行政公务费、教学业务费、设备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几个项目。“专项拨款”部分是对综合定额的补充,是根据各个高等学校的特殊发展需要,由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单独安排给高校使用的专项经费,包括:专业设备补充费、长期外籍专家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世界银行贷款设备维护费和特殊项目补助。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工程中央拨款即为专项拨款中的一项。该专项的内容为:从1999年起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60多亿元,分别用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和已经接近并有条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的重点建设。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支出的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该计划的实施程序为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教育部申请项目预算,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然后按批准的预算和现行财政渠道请领、使用资金,最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按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但是考虑到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工程作为特殊专项,有关学校在报请教育部批准后。可在不改变项目总预算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分内部调整,所做调整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由此可见,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在资金的分配方面给予学校更大的自主权。
总之,“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拨款方式基于对高等院校的初步成本分析,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等院校的成本行为规律,在透明性和公正性方面都有明显进步,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尽管这种拨款方式仍然存在着不少的缺陷,毕竟这一改革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第四,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的变革。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拨款是高等学校经费的唯一来源。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从高等教育中获得的收益是统合在整个国家利益之中的,其相对独立的经济收益并未显露出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国家的分配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转变,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由原来的藏富于国转变为藏富于民。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相对下降,从1978年的31.25%下降到1995年的10.7%.虽然到1999年逐步回升到14%[4],但是仍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国民生产总值分配到个人的比例从1979年的45%上升到1998年的68%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再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统包高等院校的全部办学经费是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实的。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分配的新格局,按照市场经济的“受益者应根据其支付能力分组成本”的原则,改革过去那种单纯依赖国家拨款的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结构,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办学经费,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选择。通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财、费、税、产、社、基、科、贷、息”等九个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渠道。“财”是指国家财政拨款。高等教育投资不仅可以为受教育者个人带来收益,而且可以为全社会带来很高的社会收益。政府是全社会的代表,其拨款应该成为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费”是指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合理学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市场化,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明显提高。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分担高等教育的部分成本是必要的和可能的,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税”是指企事业单位等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根据《教育法》规定交纳的用于高等教育的税费或税收性质的资金。“产”是指高等学校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从校办企业取得的收入。“社”是指作为高等教育受益者的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提供的捐赠。“基”是指各种教育基金所形成的收入。“科”是指高等学校通过承接科研课题,或与企事业单位进行科研合作,提供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让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贷”是指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政策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学校发展的贷款。“息”是指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对临时沉淀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管理运作,从资本市场上取得的利息收入。这些经费来源渠道以及各个渠道所占的比重也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着。
第五,与高等教育拨款渠道相关的管理体制改革。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形成的管理体制、财政体制导致了高等教育的“部门分割、条块分割”,部门之间人才分布不合理,以及人才难以流动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按照“共建、合作、合并、调整”的方针进行了改革,即采取共建共管、合并学校、化转为地方管理、合作办学等多种方式对公办高等院校进行调整。截至2000年8月,全国共有600多所高校合并组建为200多所。原国务院50多个部委直属的400多所高校除极少数改为教育部管理,多数院校下放地方或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为主,绝大多数中央部门不再办学。[5]条块分割的办学体制被彻底打破。与此相适应,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学校的经费来源仍由中央财政支付,地方政府则给予相应资助。
三、深化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迎接加入wto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在客观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将加快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为应对wto对高等教育的挑战,我们要深化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克服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遗留的问题以及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使高等教育财政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断完善。
第一,加大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入wto以后,随着中国高等教育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外的教育机构和跨国公司将会进入中国这一巨大的教育市场。这就要求我国高等教育树立市场意识,提高竞争力。首先,政府要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已初步形成了多元化格局,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家财政拨款仍然是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由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企业和个人倾斜,导致教育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3%之间。与国际平均水平相差甚远。为了保证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增强高等学校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应积极调整财政政策,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和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确保实现“三个增长”,即中央和地方教育拨款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逐步增长,以及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其次,我们要善于利用国际合作办学的方式,利用国际的高等教育资源,加快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第二,进一步改革高等教育经费的分配方式。加入wto以后,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会进一步多样化。不同层次的学校、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他们的成本行为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层次、同一类型的学校,由于办学主体不同。国际间的联系不同,成本行为不同。我们要认真研究我国高等教育的成本行为规律、进一步改革高等教育经费的分配方式,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更加透明、公正和有效,我国目前的“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高等教育经费分配方式,使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在“透明性”和“公平性”方面较过去的“基数加发展”的“渐进式”分配方式有较大进步,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综合定额”是一种以学生数为单一政策参数的拨款公式,过于粗糙,未能全面反映高校的成本行为,也未能反映出高校之间的差别。以学生人数作为唯一的政策参数,学生多则意味着得到的经费多,致使一些高校为获得较多经费不切实际地增加招生人数,扩大办学规模,然而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配置跟不上,结果教学质量大幅度下降。为此,我们要改革按学生人数拨款的办法,把教员及其结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学生数、以及建筑面积等纳入到拨款公式中来建立多政策参数的拨款公式。这将是今后高教财政体制改革的定向之一,也是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改革的方向。
第三,促使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制度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要进一步制度化。政府除调整国家财政政策、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外,还应该通过立法,通过一定程度的减税和免税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推动高教事业的发展。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利用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在全面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各种社会服务,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使学校创收收入稳步增长。要完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使高等学校的收费较好地反映高等教育的成本和收益。同时学费的制定应考虑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地区、不同学科、不同层次,高等学校收费比例有所不同,实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属地化原则。[6]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经济更深地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中国的高等教育与世界经济的关系更加密切,高等教育应积极地组织和利用国际优质资源。与此同时,银行、金融、保险等行业将逐步对外开放,我国的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规范,在新的条件下能否利用、以及如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教育基金,比如发行教育债券、建立与发展教育投资基金。以及更加积极地开展教育基金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是我们需进一步认真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闵维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基本框架[j].高等教育研究,2001,(5)。
[2][3]王善迈,周为。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拨款体制[j].教育与研究,1991,(4)。
论文关键词:弗里德曼;经济伦理;自由观;效率观;平等观
米尔顿弗里德曼作为当代西方杰出的经济学家。于2006年11月16日去世。他去世后西方经济学家以不同的方式予以纪念和赞扬。在当代国外经济伦理思想中,弗里德曼的经济伦理思想无疑是影响最大的思潮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影响深远。本文试对弗里德曼经济伦理思想中的自由观、效率观及平等观进行探析与评论。
一、自由观:崇尚自愿合作与自由竞争
弗里德曼经济伦理中,十分注重自由,他的成名作《自由选择》、《资本主义与自由》,均是以“自由”一词来命名。他沿循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追求自由市场,反对国家干预,主张个人主义,反对政府控制与调节。
他认为自由有两种:一种是和人们之间关系有关的意义的自由:另一种意义的自由关系到个人如何用他的自由。
在第一种“和人们之间关系有关”的自由中,弗里德曼主要讨论了经济活动中自由的要义。弗里德曼认为,作为一个信仰自由的人。不仅仅是希望协调好经济活动,还希望在协调好经济活的同时.自由得以保存。弗里德曼主张以市场的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在市场条件下,只要交易双方是自愿而不是带有欺骗性的,那么进行经济交易的双方都可以从中获利,并能实现各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的自动协调。这种自愿交换、合作而不是强制的手段来实现协调的经济就是自由的私有企业交换经济。它又被称为“竞争的资本主义”。
在这种市场自愿、经济自由的思想指导下。弗里德曼分析了国际金融政策、货币政策、就业与通货膨胀。
弗里德曼把人与人之闻自由安排经济活动的信任扩大到国与国之间,认为国与国的交易.唯有双方都受益时才会发生。由此,他反对单方或者多方的贸易壁垒和关税,也反对任何想当然的固定汇率制度。他主张实行浮动的汇率制度,进而实现一个不受限制的多边贸易的、自由的、繁荣的世界。因为浮动汇率制度能实现两种重要的目标:不受限制的多边贸易。及各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追求国内稳定的自由。
在货币政策方面。弗里德曼提出“单一规则”的货币政策,即“年复一年地按一个固定不变的比率增加货币存量”,反对相机决策,减少政府的干预。保持经济的自由。政府不断调整货币政策,加强对银行的控制,这是一种危险的权力,因为货币和银行对大量经济活动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政府的不断强制性调整会威胁在十分广泛领域的自愿合作。
对于就业与通货膨胀,他提出“自然失业率假设”。由于劳工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不完全性,供给和需求的随机变动,总会存在一个与此相应的包括摩擦性失业和自愿失业在内的“自然失业率”。政府无须过多地干预。如果政府当局试图通过扩大货币供应量来增加就业,将会带来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增加。
至少另一种意义的自由关系到个人如何用他的自由,弗里德曼认为人是不完善的实体,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因此政府干预有存在的必要性。特别是垄断、领近影响以及家长主义的需要,“为了保护我们的自由,政府是必要的,通过政府这一工具我们可以行使我们的自由。”但是,他不断提醒,政府的作用是双刃剑,既保护自由,又威胁自由。在弗里德曼的自由观中。他主张个人的自愿合作,通过竞争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极力反对政府过多干预。
二、效率观:追求资源的充分利用
效率一般表述为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利用的合理性、有效性的评价和量度。阿瑟奥肯认为,“对经济学家来说,就相对工程师一样,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弗里德曼从优化资源配置的经济秩序从而追求经济上的最大产出,即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率出发,肯定与倡导私有产权与私有经济,反对国家过多干预与计划经济。
弗里德曼承袭哈耶克“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证”,认为私有财产是个人生活的保证。弗里德曼肯定了个人私利的至上性。肯定了个人财产的合理性,多劳多得,不劳无获甚至无法生存,因此,能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追求个人最高的经济效率,在逐私利的本性驱使下,“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促进前那种利用。在这场合。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意想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逐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由此可见,由于突出了个人的主体性,既带来了个人效率的最高。也带来了社会效率的最高。
在基础上.弗里德曼反对计划经济。因为计划经济缺乏竞争,必然降低效率。他认为,计划经济否定了个人私利,因此缺乏竞争的原动力。同时,计划经济实行严格控制,生产资料与工具不能自由流动。经济活动中,个体在私利的驱使下,为了获利,必须参加竞争,在市场中赢得优势;而要想得到这种优势。必须有效地使用资源,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获得质量优势和价格优势,打败对手。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竞争就是一种节约与效率。弗里德曼认为,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自由经济推行机会均等,是自由竞争的沃土。正是这种竞争,使人的能力获得了巨大的解放,它使美国成为生产率日益提高,越来越生气勃勃的社会。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讲,自由经济效率高于计划经济制度。
为了提高效率,弗里德曼要求削减福利措施,提倡实行负所得税制。他认为没有竞争就没有效率。他反对凯恩斯主义的给低收人者发放固定补助的政策。因为这些福利政策不利于激发人们的进取心。并有损于自由竞争与高效率的贯彻,同时还会因政府支出的增加而加剧通货膨胀。所以.要想既消除贫困而又不损害效率.就应当实行负所得税方案。
三、平等观:机会平等优于结果平等
弗里德曼认为平等是与自由密切相关.他把平等分为三种:一是上帝面前面的平等,这是一种先验式的平等,人身是平等的。第二种是机会平等,“即每个人应凭自己的能力追求自己的目标,谁也不应受到专制障碍的阻挠。”并表述为“前程为人才开放”。第三种是结果平等,是收入分配上的平等。
弗里德曼反对结果平等的平等观。坚持机会平等的平等观。他认为,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有天壤之别。在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每个人的经济利益是不同的,所以不能把每个人的经济利益同等看待。像推行“结果均等”的分配的方式是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这只会造成个人利益的不平等性。相反,个人私利的差别性.为结果付出不同的劳动.其实就是一种差别的平等,承认这种平等,实际上就是认同了个人各自利益的平等。弗里德曼认为,根据产品计酬,造成的收入不均等,是由于每个人对产品付出的代价不一样,而产品叉能反映各种“差异均等化”和人们的不同爱好,因此这种根据产品计酬的分配方式实质上是平等的。弗里德曼说:“凡是容许自由市场起作用的地方,凡是存在着机会均等的地方,老百姓的生活都能达到过去做梦也不曾想到的水平。相反。正是那些不允许自由市场发挥作用的社会里.贫与富之间的鸿沟不断加宽,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
四、自由、效率、平等之间的关系
弗里德曼对于自由、效率、平等之间的关系都有具体的论述:
对于自由与平等,他认为自由是与平等并不对立。弗里德曼认为.对机会平等而言来说,任何专制障碍都无法阻止人们达到与其才能相称的机会,而且其品质引导他们去谋求他们的地位,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或任何其他无关的特性都不决定对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的才能决定他所得到的机会,即每个人都有凭自己能力追求成功的自由。因此,同人身平等一样,机会均等与自由并不抵触;相反它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自由又是效率的重要保障。弗里德曼认为只有经济自由能够得到保证,经济效率才能提高。弗里德曼的这种认识针对的是20世纪60~80年代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的经济滞胀。在他看来。经济滞胀实际上是政府干预经济,政府经济政策不稳定的结果。他认为,平等与自由能够创造效率,这是因为,人们有自由根据自己的智能选择机会,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被充分发挥出来,经济效率才可以提高。自由竞争不仅使社会效益最大化,而且也能使生产效率提高。对于这三者的优次性问题,他主张把经济自由放在首位。
“一个社会把平等——既所谓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使用强力来达到平等将毁掉自由,而这种本来用于良好目的的强力,最终将落到那些用它来增进自身利益的人们的手中。另一方面,一个把自由放在首位的国家.最终作为可喜的副产品,将得到更大的自由和更大的平等。”
五、弗里德曼自由、效率、平等观的借鉴
【关键词】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经济全球化;资本主义经济
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美国”。当中的社会主义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施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典型国家――中国。提到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得不想到与之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对应着相应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以公有制为主体和私有制为主体的财产所属制度,以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主要的经济运行方式。
有人说,社会主义也有改革开放,有之后的市场经济。同样的,资本主义经济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期间也采取了国家干预的手段。因此,不能把这两种经济制度的区别作为区分两种政治制度的依据。在我看来,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确不是完全对立的,但二者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中所占分量的高低可以决定国家的经济制度,从而决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原因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市场经济的分量不可能高于计划经济,公有制也终将不会被私有制取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能够确定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
既然经济制度是与政治体制相适应的,为何资本主义国家频频爆发经济危机?且危机的深度和广度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2008年的次贷危机对经济的影响更是一直持续至今。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营模式致使其有一些难以避免的弊端。
对于08年的经济危机,准确地来说应该是次贷危机。这与经济大萧条时期的产出过剩,供需不平衡所导致的经济危机是不同的。所谓“次贷”,是指“次级按揭贷款”。“次”的意思是指与“高”“优”相对应的,形容较差的一方,在“次贷危机”一词中指的是信用低,还债能力低。在美国,贷款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地人很少全款买房,通常都是长时间贷款。可是在这里,失业和再就业都是很常见的现象,也就是说,很多人的收入并不稳定,甚至一些根本没有收入的人,都能贷款买房。购房者在前几年可以单单支付一定的低利率的利息,而在大约五年只有便要支付高额的还款金额。
虽然这次经济危机和经济大萧条时期的经济危机原因不尽相同,但是归根结底都是由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导致的。市场根据当前消费者的需要出台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政策,本着经济利益至上的原则大肆地攫取金钱,只顾眼前利益,不为长远的发展考虑。同时,在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化的大背景下,华尔街的金融大鳄们将财富玩弄于指掌,即使在最萧条的时期银行家们仍能赚取高额的利润。而政府对此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和管制作用,这只“有形的手”的力量与市场的需求和巨大的经济泡沫比起来太薄弱,只是在危机出现后,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拨款救济即将倒闭的银行。
与之相对应的,在社会国家中,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力度比较强,能够比较有效地控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我国为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公有制占据了主体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涉及国家安全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等行业中,国有经济起到控制作用。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力量。在这一点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不同,财产的私人占有必然导致私人资本的无限扩张和社会的两极分化。而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不至于导致两极分化,社会矛盾也会相对较弱。
第二,在分配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与经济制度相适应,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便是社会主义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并且以实现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比如,对于美国发生经济危机的次贷问题,也就是房地产问题上,国家的宏观调控能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不会发生诸如银行为了赚取一时的金钱利益而劝诱消费者盲目借贷购房的事情,这也是中国暂时没有爆发跟美国一样的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比如,政府出台的限购令,以及银行的加息政策,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房价,给市场降温。
市场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和持有而自发形成的交易体系,不是某个集团或政府强行制造出来的。既然这样,为何在经济危机发生时市场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度过危机?事实上,市场本身有一定的调节能力,但这种能力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市场本身有一定的缺点: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通过经济社会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稳定、安全、有序、公正的社会经济环境。
试想,如果美国施行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许经济危机不会那么快地爆发,影响不会如此之巨大。也许是美国人骨子里的自由思想作祟,他们寅吃卯粮的消费习惯也被视为拥有良好信用的标志,再加上美国有比较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人们的危机意识较弱,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的发生。如果能有效地加强政府的监管作用,对盲目过分借贷进行限制,也许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
但是,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的做法无不充满着社会主义的味道。为了阻止房价进一步下跌,政府甚至直接推出了为首套房屋购买者提供8000美元的财政补贴。再看私有企业,本来私有企业的成败兴衰均由市场来决定,但危机后这样的规律行不通了。以三大车厂为例,因劳动成本太高,效率低下,在金融危机之下濒临倒闭。对汽车购买者,政府又鼓励民众旧车换新车,最多可以获得4500美元的补贴,最高可达新车价格的25%。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观念滞后,对人力资源的认识不到位
任何管理思想都是根植于一定的社会文化土壤之中的。中国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造就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与生俱来的不平等地位,形成了实际工作中支配与被支配的领导方式。同时,“上智下愚”的传统观念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管理者的决策和思维,成为管理工作中的痼疾。在工作中表现为偏好高度集权的管理方式,不重视人的真实感受和需要;在收入分配上实行“一刀切”的管理,不重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在工作安排上实行“控制—服从型”的管理方式,把人才视为归我所有,为我所用,严重制约了人力资源潜能的发挥。
近年来,由于受传统体制下管理观念和收入分配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市场的竞争中已经处于明显劣势。如果观念不更新,不能客观评价人在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就不可能在未来发展中占据人才优势。
理论滞后,缺乏人本主义管理的基础
虽然许多企业开始认识到人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有意识地加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但由于人事、劳动管理制度阻碍人才流动,故此,没能在社会范围内实现人才优化组合,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是根本不现实的。西方工业国家在二次大战结束后,为了适应生产力的飞速发展,逐渐呈现出以“行为科学”、“管理科学”和“决策理论”等学派为代表的思想派别,并发展成为成熟的现代管理理论。中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管理理论方面注定是一个长期、渐进的探索过程。
机制滞后,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在管理中,由于缺少科学的考核机制,忽视人的利益和主观需要,严重影响了员工特别是优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抑制了人力资源的潜力,形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在用人方面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往往通过管理者的“印象分”决定人才的价值。由于不同管理者的阅历、能力及对待人才看法的差异,具体操作中难免松紧宽严不一、因人而异,使客观、公平、公正的选人原则难以体现。
在收入分配方面缺乏与绩效考核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倾向仍很严重,“你有我有全都有,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一团和气、看似公平的风气还有一定市场,这实际上是忽视了人在工作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及人的贡献。
关键词:中国;俄罗斯;收入分配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08)05-0034-04
一、转型时期俄罗斯的收入分配制度变迁
俄罗斯在苏联时代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公有经济比重大,大中型企业多,重工业发达,产业结构失衡严重,传统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深,市场经济的作用范围小,这些都决定了俄罗斯经济转轨的特殊性。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进行了包括收入分配制度在内的经济制度变迁。从1992年1月2日起,俄罗斯放开90%的消费品价格和80%的生产资料价格,与此同时,取消对收入增长的限制,公职人员工资提高90%,退休人员补助金提高到每月900卢布,家庭补助、失业救济金也随之水涨船高。物价放开的初期,消费品市场还比较旺盛,习惯了计划经济时期凭票供应排长队的俄罗斯人,暂时看到了改革带来的实惠。可没过多久,物价迅速高涨,使得消费市场持续低迷,需求不旺反过来抑制了供给,企业纷纷压缩生产,工人收入大幅度降低,市场供求进入了死循环。
为了应对这些危机,俄罗斯政府又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财政、货币“双紧”政策与物价改革同步出台。财政紧缩主要是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税收优惠统统取消,所有商品一律缴纳28%的增值税,同时加征进口商品消费税。与增收措施配套,政府削减了公共投资、军费和办公费用,将预算外基金纳邦预算,限制地方政府用银行贷款弥补赤字。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从源头上抑制通货膨胀。但这次政府制度改革却没有成功。由于税负过重,企业生产进一步萎缩,失业人数激增,职工收入减少,政府不得不加大救济补贴和直接投资,财政赤字不降反升。紧缩信贷造成企业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工资难以保障;企业间相互拖欠,三角债日益严重。
接下来,俄罗斯政府推行大规模私有化。为了加快私有化进程,政府最初采取的办法是无偿赠送。这个制度使大批国有企业落入特权阶层和暴发户手中,这些人最关心的不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而是尽快转手牟利;而职工既领不到股息,又无权参与决策,生产经营无人过问,企业效益和职工收入每况愈下。新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由于新技术缺乏和投资不足,大多数的处境都很困难,国家拨款和扶持力度很小。工人们的工资停发或延后发放,严重影响了生活水平。在文化、教育、科学等领域工作的人们只能依靠国家保障其生活,但所得工资相当低,而且由于不断的通货膨胀,使得绝大多教居民的收入比以前大为减少,甚至穷困潦倒。而在私人经济部门中,报酬都要比国有部门高得多,而且准时发放工资。
这种“富有理想主义色彩”的经济转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摧毁了传统经济模式和管理体制,但没有建立起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反而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效应。
白苏联解体以来,俄罗斯贫富差距急剧拉大,特别是在转轨最初几年,近1.2亿居民生活水平下降了66%~80%,实际收入减少了一半到2/3不等。10%最富有居民的收入与10%最贫困居民的收入的比值,1991年为4.5倍,1992年为8倍,1994年为15.1倍。据俄官方统计,在改革之前的1991年,货币收入低于贫困线的人口为610万,1992年实施改革以后贫困人口猛增为5020万,1995年为3660万人。这种贫富分化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经济部门之间贫富差距的扩大。贫困地区就业人员的收入比富裕地区就业人员的收入低1/3;贫困地区领取抚恤金的居民比富裕地区的多30%。不同经济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持续拉大,特别是石油等能源部门、金融部门的职工收入远远高于其他部门的职工收入。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一般公务员月工资收入只有几百美元,与私营部门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相比差距达到几倍到十几倍。
在俄罗斯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许多富人靠收购国有企业起家。他们以高价倒出,以此大发横财,而且在最近几年石油和天然气价格不断飞涨的市场背景中,他们也获得财富再次增长的机会。而在俄罗斯进行私有化的同时,许多青年奔赴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著名大学或专门商业学校里充电,他们与西方建立起了联系并且有了文明经商和现代管理的经验,其中涌现出了不少金融天才和大企业家,这类富翁的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并构成了一个俄罗斯的特殊阶层――新俄罗斯人阶层。
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和不公平给俄罗斯带来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引起俄罗斯政府的极大关注。俄罗斯政府在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来缓解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的问题。十几年来,俄罗斯的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复杂的制度变迁,俄政府一直致力于缓解收入分配差距,主要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退休养老金制度
在1991年12月,俄罗斯政府颁布了《退休养老基金法》,建立了独立于国家预算之外的退休养老基金制度。这种基金来源于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条渠道,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国家预算拨款的状况。但随着经济的波动,就业人数日益减少,企业缴费下降,退休人员增多,国家养老基金的赤字越来越大,使得很多老退休工人领不到养老金而陷于生活窘境。经过多年论证,在2001年议会通过了《劳动老残恤金法》和《强制老残恤葬保险法》,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并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1、引入积累原则,由过去的统筹分配方式,改为建立个人账户;2、改变养老金的发放条件;3、改变未来养老金数额的确定方式,使被保险人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与其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挂钩。通过以上新制度的实施,职工养老金将来自于国家养老基金和个人退休账户两部分。在新制度下。国家对已退休职工的义务不变,但年轻职工退休时将可从国家管理的养老退休基金中获得部分养老金,另一部分来自新的个人退休金账户。每个职工都可以自由选择退休保障方案,并且养老保险项目参与者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来选择投资增值方式,缴费者不仅可以把个人账户中的钱放在国有基金中,也可以交给非国有基金运作,使国家强制的退休保险制度同自由的退休保险制度结合起来。这样的新制度可以使退休工人享有比较良好的养老金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俄罗斯政府这一改革过程将延续到2010年前后。
(二)社会保障税制度的改革
1992年俄罗斯将原体制中的国家包办式的社会保障改变为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基金,即退
休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失业和救济)、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但俄罗斯大部分社会保障基金是独立征收保障金,因而造成了许多重复性的工作。为改变社会保障金征收体系和方法的缺陷,俄罗斯在2002年开始正式实行“统一社会税”制度。统一社会税属于联邦税种之一,实质上类似于通常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税。它把原来的三项基金合在一起,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的上缴额度、统一的核算和监督形式以及统一的惩治违法措施,同时小幅度降低社会税率,从原来占工资的39%降到35%。从2004年起,将每年把统一社会税率再降2%~3%,直到最终达到30%以下。这样,既达到精简税种、减轻税负的目的,又极大提高了政府的征税工作效率,使税种、税制进一步与国际社会实现了“接轨”。
统一社会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以及自营人员的经营纯收益额。这里的工资和薪金,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不计人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俄罗斯的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特征。统一社会税使用递减税率,引入三级税率替代原有的四级税率,从2005年1月1日起税率再次降低,即年人均收入在28万卢布以内按26%的税率征税,年平均收入在30万~60万卢布按10%税率,年平均收入在60万卢布以上按2%税率加上超过60万卢布固定征收的104800卢布。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使政府每年损失2800亿卢布(约合96亿美元)的税收。
(三)所得税制度改革
2000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政府的税制改革方案。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简化并改善税收结构,降低整体税收负担水平。改革力度相当大,税种从200多种减为28种。引人注目的是对个人所得税实施单一税制,即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12%、20%和30%的三档累进税率,对居民纳税人获得的绝大部分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实行13%的单一税率,这是欧洲范围内最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水平。此外,还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和某些高收入者设置了30%和35%两档补充税率。为照顾低收入者和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求,新税制还设定了标准扣除额。从效果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实施单一税的2001年,个人所得税征收了2547亿卢布,比2000年增加了802亿卢布,扣除通货膨胀因素,税收实际增长了28%。在实施个人所得税单一税率和降低公司税率的同时,俄罗斯取消了绝大部分减免税政策,使得很多暴富者和高收入者不再享受税收优惠。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既减轻了穷人的税负,又使得高收入者能够缴纳较多的税款。
(四)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
俄罗斯的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使一部分人沦为贫困者,一段时期内贫困问题非常严重。对此,俄联邦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和完善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目前,俄罗斯的社会福利和救济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及专项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补助的项目有食品补贴、贫困家庭补助、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福利等。具体实施社会福利和救济的是地方政府。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和政府财力的差异,实际执行的标准与联邦政府的政策规定存在或多或少的距离。社会救助力度的不断加大,使贫困阶层规模已经比20世纪90年代有了明显的下降,生活水平有了提高。
二、转型时期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变迁
中国经济转型的制度变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另一方面是从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经济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经济转型。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的特征集中表现为二元性、计划性、集权性,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就是在这样的起点开始,其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述:
(一)农村收入分配制度变迁
一是承包制取代了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率先进行了收入分配制度变迁。逐渐取代了体制,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生产经营逐渐取代了以和生产队为单位的统一的生产经营,农村的收入分配发生了巨大的制度变迁。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和拿走农业生产中的绝大部分剩余,农户只是获得非常有限的平均收入,以实物性收入为主;而在承包制下,国家和集体只拿走事先约定的部分,农户拥有占有产品和收入的权利,农业生产余下的收入完全由农户占有,彻底改变了过去农户没有分配决策权的状况,即“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由于生产剩余归农户所有,农户的积极性得到了巨大的提高,农户愿意在生产经营中投入生产要素并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农村的生产效率,实现了农业产出的巨大增长。在承包制下,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农户。随着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户的收入受市场价格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农村的分配制度日益呈现出市场化的特征。
二是建立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开放后,国家大力扶持乡镇企业,这是中国农村的一场自发性的工业化运动。同国营企业相比,乡镇企业的分配制度一开始就是市场化的。尽管地方政府还对乡镇企业的决策拥有较大的发言权,但乡镇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仍然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乡镇职工的工资分配没有计划经济的特征,而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由供求双方通过市场交易来决定。乡镇企业还探索实施了集资、股份合作制等资本筹集形式。
(二)城市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
一是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根据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国有企业也开始进行承包制改革。在承包制下,企业拥有了部分剩余索取权。虽然国家仍然对企业工资总量及其标准、等级、调整等进行一定控制,但由于承包制改革留给了企业较大的收入分配空间,使得企业有权支配部分经济剩余,所以企业在内部收入分配方面获得了越来越大的自。企业为了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创造性,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和岗位的不同,采取了各种奖金、津贴等收入分配形式。企业领导管理层比国家更具体地掌握职工的劳动贡献情况,也更容易对职工的绩效进行考量,所以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比过去的计划经济收入分配制度更切合职工的实际绩效,更能促进效率的提高。
20世纪90年代后,承包制改革带来了工资侵蚀利润的问题,其缺陷越来越明显,国有企业改革开始转向公司制改革阶段,也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在公司制的国有企业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想借鉴和模仿现代公司制中的分配模式,规范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在公司化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国家不再采用直接的计划指令和行政干预,其决策权主要通过股权的形式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中来实现;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得到强化,管理层在收入分配方面遵循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政策,而在具体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上则有一定自;企业员工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拥有了一定的自由选择权,不再是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被动接受者。
公司制改革使得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实现了向市场化的制度变迁。但是,与民营企业不同,国有企业还给职工保留了很多非货币的福利保障,这也成为收入分配的一部分。由于国有企业职工的特定身份,国有企业还不能轻易地解雇和招收员工。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实行年薪制,其收入同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二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动了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创造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上升。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典型的市场化分配制度,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利和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完全根据市场经济原则确定工资水平。效益的高低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是决定工资水平的主要因素。在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资本等生产要素在一开始就参与了分配。在大型民营企业和规范的外资企业中,员工和企业通常还能够签订劳资合同。很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还建立了工会,工会在解决劳资纠纷和矛盾中已经发挥了愈加重要的作用。部分家族式企业选择股份制作为财产组织形式,按股分红的收入分配形式开始出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遵循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日趋严重,城乡、地区、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收入分配秩序较混乱,中国正处于收入分配制度向着公平、均等化的制度变迁的起点上,而这种力图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制度变迁在俄罗斯已经进行了约十年。在未来为缓解收入分配差距而进行的制度改革中,俄罗斯的一些制度安排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三、来自俄罗斯的一些启示
(一)通过合理的税收来调节收入差距
俄罗斯对个人所得税实施单一税制,对居民纳税人获得的绝大部分收入(如工资、薪金等)实行较低的单一税率,还对高收入者设置了30%和35%两档补充税率。而中国由于仍然是分项征收,不利于发挥所得税对公平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长期以来,我们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一直拘泥于由完全分类课征转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但实行综合税制的条件,如收入、财产准确归集等,在短期内还难以具备。当前中国也应该考虑实行单一税制,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使中低收入阶层摆脱沉重的税负,把税负转移到高收入者那里。
(二)重视利用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先进税收征管手段
目前,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累进制实施中,由于缺乏健全的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对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累进征收基本失效,造成征收成本和漏税的可能性加大。我们应继续完善健全的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和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掌握更为充分可靠的资料,从而能够有效地运用税收手段来调节收入差距。
(三)应重视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加大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福利制度改革中已比较普遍地被接受。在救助模式之下,政府主要负责社会特殊弱势群体的保障。俄罗斯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是由国家统包的福利分配模式转向政府与社会共同分担社会保障责任,并在削减对富裕家庭援助水平的同时,社会支出转向有利于居民中弱势群体的再分配。在实践中,这一改革应该说基本上是成功的。
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除国有机关单位之外的更大范围内,放弃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式。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弱势群体处于不被重视的状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又迟迟不能建立起来,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日益加剧。今后,中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应当逐步实现全国统一化,即使国民福利水平低一些,也应该构建“全国统一社保制度”,同时还应重视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大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
(四)实现社会保障法制化
相比较而言,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较高,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制度的规范性。而中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至今缺乏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距社会保障制度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制定《社会保障法》,应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未来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保障法》中,要对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范,并对一些社会保障方式做出法律规范,如养老金的指数化制度等,使之形成正式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