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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及其总体绩效考量
就政策性金融的概念,从机构定位及功能的角度进行归纳,常常表述为:充分体现政府特定政策意图,而且不单纯以市场化商业机制作为运营基础的金融活动,该类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往往直接或间接担负了部分公共性的金融政策职能,它们或者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单一目标,或者由政府承担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的部分成本。
因循上述概念来理解政策性金融的体系架构,其主体除了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外,还应包括一部分负载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只不过,在此类金融活动的参与过程中,该金融机构必须认同并遵守政策意图指向的公共金融属性。据此,可以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点: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当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主体架构
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为标志,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为“两基一支”、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粮棉油收购等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存在问题及改革进展
综合考量,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历史遗留及原有设计缺陷、体制机制等诸多因素所导致的很多问题日积月累,愈发凸显。诸如,在目前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框架以外,仍然存在很多三家政策性银行无法涵盖和承担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由于职能定位及业务界限模糊导致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外延约束不清,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竞争摩擦屡屡发生;资产负债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质量提升与资本金补充、拨备管理等风险控制机制缺乏同步;区别于商业金融监管原则下的风险容忍导致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将面临严峻考验;等等。
由此,针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改革陆续展开。本世纪初期,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引入商业化运行模式,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中的先行典范。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原则和总体思路。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转型已经初步完成,进出口银行将在兼顾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农发行将继续保留政策性业务为主。
体系架构与制度供给缺口
政策性金融在不同经济体之间及同一经济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主导方向及业务领域等方面均有所侧重或偏废。概言之,一个功能完备、架构完整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一般应涵盖农业、中小企业、进出口、住房、经济开发、基础产业、主导产业。有些国家还专门设置了支持环境、医疗卫生及国民福利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显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在功能涵盖及整体架构上尚有缺憾。经过不断深化的改革和转型调整,现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在开发性金融、农业及进出口等项政策性金融业务领域所体现的扶持功能及政策效应将日益增强,有望“恪尽职守”。此外,现阶段最为迫切的政策性金融需求当属住房和中小企业两个业务领域。其中,国务院与住建部、财政部、银监会等部委已就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房地产金融及推动保障房建设等工作陆续出台了多项措施,尽管效果不尽如人意,但至少始终处于政策当局的密切关注之中(从政策指向看,房地产市场尤其资金面的问题绝非总量匮乏而是流动性过度集中及不同供给取向房地产产品的结构调整)。而关涉科技自主创新及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等诸多重大战略的中小企业发展甚至生存问题的解决方案一直没有形成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招法,现有的所有制度设计及政策输出似乎都在隔靴搔痒,无济于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很多企业在极其脆弱的财务链条边缘徘徊。可以断定,若不尽快切实解决这些企业的金融需求及财务危机,类似“三荒”频现及温州众多企业主“跑路”、跳楼等倒闭风潮(2011年3~9月,温州已有80多家企业发生老板失踪、公司破产、员工讨薪事件,仅仅9月,就高达25起。其中,包括信泰集团、三旗集团、波特曼、江南皮革等一批知名民企)将会继续蔓延、愈演愈烈。
快速推进建设科技金融体系可能成为效率最高的危机应对路径
按照卡罗塔•佩蕾丝(Carlota Perez)在《技术革命与金融资本》中的阐述,技术创新与金融资本的基本范式为:新技术早期的崛起是一个爆炸性增长时期,会导致经济出现极大的动荡和不确定性。创业投资家为获取高额利润,迅速投资于新技术领域,继而产生金融资本与技术创新的高度融合,从而出现技术创新的繁荣和金融资产的几何级数增长。事实上,世界经济的历次技术革命也无一不印证了这种技术――经济范式的伟大:每次技术革命的成功财富化,都必然伴随金融创新。从近40年的统计数据看,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巨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对经济体财富增长贡献的差距――李约瑟之谜的破解法门也应在此。
科技金融体系已成为实施国家科技战略的必备条件和重要支撑
一般地,科技金融是指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型安排,是由科学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从创新内涵及机制分析的多个角度进行总结,科技金融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科技金融是一种创新活动,即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被企业家转化为商业活动的融资行为总和;(2)科技金融是一种技术―经济范式,即技术革命是新经济模式的引擎,金融是新经济模式的燃料,二者合起来就是新经济模式的动力所在;(3)科技金融是一种科学技术资本化过程,即科学技术被金融资本孵化为一种财富创造工具的过程;(4)科技金融是一种金融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过程,即同质化的金融资本通过科学技术异质化的配置,获取高附加回报的过程。
我国《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自2006年实施以来,国家层面出台的78项《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细则中,有20多项属于科技金融范畴,内容涉及银行、保险、担保、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债券等;各省市出台的570多个政策文件中,有接近1/3属于科技金融范畴。
科技金融政策取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新技术的吸纳主力
从逻辑上说,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出现、应用及步入产业化都需要一定的货币资本投入,在货币资本投入达到一定强度时,新技术才能在发展和应用的各个阶段上实现质的飞跃。
从历史角度考察,近几十年的新技术发展除航空航天技术仍需政府投入和大公司投入支撑外,绝大部分高新技术都以充满个性和全面创新为特色,而这些技术成果在推广和应用时又首先被中小企业所吸纳。为什么有实力的大公司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方面作用反不如中小企业呢?其原因在于大公司产品的拓展具有“母体依赖”特性,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这些研发费用总是优先服务于本公司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领域,它可以为本公司创造新的部门、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却很难创造出那种横空出世的全新企业。
只有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才能有效支撑新技术转化
什么样的金融形式能与这些吸纳高新技术的“主力”匹配并胜任其吸纳转化新技术的金融支撑功能呢?
多年来,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大都把关注金融创新的目光投向了令人目眩神迷的金融衍生工具上。但事实证明,尽管金融衍生工具日新月异、生生不息,堪称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却没有担当起这项重任。其原因在于,大量的衍生工具交易已构成了一种可脱离实体经济独立运动的虚拟金融部门,而“科技金融”的要义应是为实体经济及产业发展提供真金白银的资本服务。
同样,传统的银行和主板、高新技术板、创业板服票市场无法胜任。保守的银行家们常常在吸纳了新技术的具有极大成长潜力同时具有高风险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却步不前;而股票市场因为门槛太高、市场容量有限、上市指标严控又使得这些新兴企业不得不“望市兴叹”。
由此,需要另外寻求或创造一种机制:肩负历史责任,不求短期回报,甘愿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正是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取向与战略定位。
科技金融的“政策性”效应评价
以往,科技金融的政策性支持手段或措施涉及多个部委机关及多种专项名目,尽管出发点的“行善之心”不容质疑,但其中不乏重叠甚至冲突。政策集成、资源整合及部际协调对政策效率提升将大有裨益。
若干有代表性的科技金融政策及措施
近些年,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银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了若干有针对性地鼓励投资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措施。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成立于1999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基金,属于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支持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面向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产业化初期(种子期和初创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风险较大、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并将为其进入产业化扩张和商业性资本的介入起到铺垫和引导作用。创新基金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并接受财政部监督。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7年设立,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支持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方式包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有关税收政策。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者,自2006年1月1日起,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科技金融的“政策性”缺陷
如果基于政策性金融视角并结合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来思考科技金融的定位及使命,充分领会构建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技术创新不可替代的的重要作用,在现有的工作基础、政策框架和资源平台上,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逐步优化政策设计并进一步实现有效的制度供给。
应认知并赋予科技金融以国家级战略的历史使命。目前,科技金融无论在国家科技创新战略还是金融战略中,只是作为配套条件涉及但均未被作为独立的战略组成内容正式纳入。在当前部委职能及其体系架构下,科技金融工作单纯依靠科技部门或金融部门都无法收效。多年来的部际协调及文件会签经验表明,只有统一认识,在同一战略高度通力合作,科技金融体系的完备方才有望。
现有的科技金融资源需要在更高层级集成整合、均衡布局。同一行业或同一领域经受多头监管、忍耐政出多门似已成为我国市场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常态。对分散于多个部门的财政性投入资金进行统筹集成、对重叠冲突的政策脉络重新梳理贯通、对过度集中在局部区域的科技及金融资源进行有效引导以实现均衡布局,将是提升科技金融政策性效应的重大挑战。
应妥善处理科技金融的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协同作用。如同政策性银行改革进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科技金融体现政策性禀赋的同时,是否会侵占竞争者利益、破坏市场规则,其界限如何划定,标准如何把握;财政性资金进入市场的方式如何选择,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评价有否量化可能;干预的后果会否导致本为弥补市场失灵避免政府“缺位”转向“越位”;如此等等。处理不当,均有可能成为科技金融的“政策性”缺陷。
完善科技金融体系、提升政策性效应的成功模式
[关键词]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金融消费权益;服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3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7-0075-05
金融消费权益是指金融消费者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服务渠道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包括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受益权(笔者认为资产保值增值是其核心诉求)、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结社权、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消费监督权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营销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金融需求的增长,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金融服务产品不断丰富,消费者与商业银行的联系日趋紧密,但随之而来的银行零售业务客户金融消费权益受损问题也逐年增多。中国消协的调查显示,近年我国金融产品投诉和纠纷呈持续上升态势[1]。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存在理财产品宣传失当、自助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业务程序比较繁琐、收费不合理等问题[2]。从对2010年度的统计分析来看,当前金融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于银行卡、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自助设备、理财产品销售、存贷款业务、存单“变”保单等领域,其中信用卡投诉最为集中[3] [4];而2011年一季度,上海银监局受理各类客户投诉环比大增25.1%,个人房贷“返价”、发放“排队”现象引发的投诉较为突出①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银行业、监管当局对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的重视,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②。
针对上述情况,国内有关部门近几年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客户金融消费权益的规章和指引。如2009年银监会《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发售,投资方向都进行了较大限制,而且针对一些特定产品,规定银行也要适当承担风险,而不只是投资者“风险自担”。2010年3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涉及理财、客服中心、大堂经理、柜面等与消费者紧密相关的问题,并要求将“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理念纳入银行公司治理。2011年3月,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服务价格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自2011年7月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同月,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要求银行强化对保险产品误导销售、诱导销售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这些规章和措施的出台目标均强调保障社会公众最基础的金融服务权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可见,在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客户金融服务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管逐渐强化的背景下③ ,如何通过有效的服务管理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新课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客户金融消费权益的受损表征
在商业银行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客户对服务需求的满足与不满足、服务质量的满意与不满意、服务态度的热情与淡漠、服务效率的迅捷与迟缓、服务礼仪的规范与不足等矛盾。近年来,国内各商业银行普遍重视客户服务问题,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服务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员工的服务考核,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但也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客户金融消费权益受损现象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根据笔者的客户服务管理经验,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客户投诉数量占到全部投诉的90%以上;而零售业务客户投诉中,一般普通客户80%以上是由于对银行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不满,高端贵宾客户80%以上则是由于对银行的资产收益和增值服务不满。与之对应的客户消费金融权益受损主要涉及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受益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等。
1.专业精神问题
表现为对银行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的质疑,主要涉及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监督权等。如营销许诺不能兑现、产品风险提示不够、未尽到客户隐私信息保密义务、简单服务收费或收费偏高、信用卡营销环节未披露不能全额还款的风险、对信用卡章程合理性的质疑、客户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回复和解决等。2010下半年到2011年初,由于国家实施紧缩性货币信贷政策,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受到限制,部分银行在前期许诺优惠利率的情况下,对客户资金获取设置重重障碍,导致短期内较为集中的大规模客户投诉出现,就集中体现了银行营销人员的诚信问题。
2.交易安全问题
主要涉及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等。如由于理财销售不规范,风险提示不足、销售误导等原因,众多投资者因收益预期落空或遭受损失导致金融消费受益权受损,随之而来的客户投诉呈爆炸式增长。再如“钓鱼”网站、网银交易失败、银行卡交易时卡号及密码被侧录、卡被自助机具吞掉、使用自助设备取款时下已记账但未出款、存款额与记账数存在误差、系统故障导致的交易风险等。
3.服务态度问题
主要涉及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监督权等。如银行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待客户态度冷漠、怠慢,语言“生”、“冷”、“硬”、不耐烦,甚至顶撞刁难客户,客服电话人工接通率不高等导致客户服务体验较差。再如以财产规模来划分客户层次并提供不同的资源配置,不同客户服务体验区别较大(尤其是柜面服务),有歧视消费者的嫌疑。
4.服务效率问题
主要涉及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等。一是由于银行的业务流程设计不科学给客户带来不便,如银行卡挂失时间过长等;二是由于银行服务人员专业技能不熟练、操作差错等导致业务办理时间过长;三是在客户流量高峰期,网点服务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客户排长队现象屡屡发生;四是交易渠道少,不能为客户提供多种交易途径。
5.服务外包问题
主要涉及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等。当前各家商业银行都推出了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医疗、高尔夫、洗车等增值服务,但商业银行通常无法直接对这些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而由此带来的客户金融消费权益受损行为却要由银行来承担相应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客户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策略
⒈强化专业精神,持续改善客户体验
商业银行要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理念贯彻到一线业务人员,坚持“客户第一,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用真心、诚心、热心、贴心、耐心与责任心赢得客户的信心和信赖,通过有效的服务管理和客户服务体验的持续改善切实保护好客户的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监督权等。
(1)诚信守诺服务。诚信是经营之本。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和忠诚度的关键是培养诚信价值观念。商业银行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务必做到重信、守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言必信,行必果”,不拖沓业务、不误导客户,承诺客户的事情一定要在承诺时间内、承诺地点处做到,赢得客户的信任。
(2)“有效沟通”服务。商业银行要关注消费者利益诉求,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要切实把握好向客户发送宣传信息的时间以及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要把握好发送信息的格式、需求对象;要切实注意客户的私密信息保护。
(3)科学定价服务。笔者认为,社会各界对银行服务收费及定价标准的质疑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产品与服务捆绑定价、独立的服务定价机制缺失所致[5]。以储蓄业务为例,储蓄产品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资金交易,而储蓄服务则是客户储蓄办理完成后的其他金融需求,如柜台取款、ATM提现、POS刷卡等。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产品与服务打包定价,服务定价的概念很模糊甚至或者基本没有服务定价。这种由于服务定价机制缺失导致的银行收费问题一再引发公众不满。而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等行为则会招致监管部门的严厉问责。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增强服务定价能力,如储蓄业务,银行不仅要对储蓄产品定价,还要对其提供的储蓄服务进行定价,通过科学的服务定价改变客户对银行收费的传统认识。
(4)专业专家服务。从国内外先进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看,零售业务属于人员密集、知识密集型业务。在谋求向零售业务转型的过程中,银行要深入研究市场的最新变化,积极主动满足客户的核心诉求――个人金融资产增值,不断提高零售业务营销团队的专业服务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客户的金融消费受益权。在加快人员配备的同时加强队伍的专业培训,推进员工队伍向专家型转变,培育一批理财专家、私人银行家,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专业服务。
⒉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是“客户信赖”的基础,也是对“友好型银行”的最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非专业性、金融知识不健全的弱势,加强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科技风险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金融资产安全和金融交易技术安全,为客户的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受益权保护打下扎实基础。
(1)确保客户金融资产安全。要实现客户的资产安全,必须要有灵活的风险管理机制。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反映出的客户理财亏损严重问题看,银行的风险管理还有待改进。目前国内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很大比例是信托类产品,由于在产品设计时,将产品的运作与风险控制全部交由信托、证券等合作企业,致使在市场风险发生时,银行自身根本无法决定理财资金的及时止损,只能被动接受客户损失不断扩大。而最终的声誉风险却全由银行自己承担。
(2)确保客户交易技术安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机具等的便利性和低成本使得其在经济上具有明显优势,但受技术风险的影响,其交易的安全性仍然让许多客户心存疑虑,影响了客户使用这些服务渠道的频度。以网上银行为例,调查发现,虽然网上银行的安全性涉及网民意识、银行责任、网银技术和政府监管等问题,但大多数客户希望银行承担起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责任[6]。可见,不断提升技术安全系数,减少甚至消除技术性风险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是建立客户信任度,保护客户金融消费权益的重要前提。
据此,商业银行应大力优化各类服务渠道功能,进一步加强服务设备、尤其是自助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安全有效运行,确保客户交易时的技术安全。如及时清机加钞,杜绝出现自助机具无钞可取的现象;对于客户银行卡被吞的情况,要尽量在第一时间为客户解决问题等。
⒊文明有礼待客,服务态度积极得体
银行人员服务态度要端正,服务形象、服务礼仪要大方得体,服务语言要积极、热情,保护好客户的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以及金融消费监督权等。
(1)文明规范服务。银行营销与服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文明用语,站立服务,微笑服务,积极、主动、热情地对待每一位客户,耐心解答问题,以诚待人。杜绝业务咨询、引导、解答和办理过程中出现表情呆滞、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现象。通过标准化管理强化员工服务礼仪形象。
(2)“换位思考”服务。要“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尽可能去帮助客户,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客户分忧解惑,赢得客户信任。在服务客户与处理行内事务发生冲突时,须先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然后再处理行内事务。
⒋着[操作细节,提高客户服务效率
要着[细微,为客户提供精细服务。服务行为与业务操作要在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为客户节省时间;要不断提高柜面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程度,通过流程优化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切实维护客户的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以及金融消费监督权。
(1)严格服务时限。要严格根据业务管理制度、营销规范、营销模板等的操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快速地完成有关客户资料收集、信息录入、个贷审批、机具安装等业务办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保业务办理效率。避免就同一笔业务向客户连续2次以上索取资料。
(2)优化服务流程。要研究客户金融消费需求发现―客户关系建立―客户关系深化的一整套标准化服务流程,对个贷审批、理财销售等流程关键节点进行梳理,通过业务流程优化提高客户服务效率,使客户交易更为高效。
(3)强化分区分层服务。营业网点要标识明显、服务设施完好齐全、服务环境美观舒适。自助银行服务区、网银体验区、理财服务区等要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努力为中高端客户提供内部服务通道,让客户有“极受尊重”的体验。同时,要以营业网点、理财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为依托,提高一般客户、贵宾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的客户关系管理水平,体现客户服务差异化、层次化。
⒌加强外包管理,规范三方服务提供
商业银行要定期对贵宾增值服务第三方提供商的服务风险进行排查,安排专人负责第三方服务商管理,防止由于第三方服务不到位对银行客户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同时要对涉及自助设备、POS等业务的外包合作商的合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风险可控、客户需求及时响应、业务办理高质高效。对于服务外包第三方提供商的服务内容变化要及时告知客户,对于服务第三方提供商造成客户经济、精神损失的,要积极协调进行赔偿,保护好客户的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损害赔偿权。
⒍关注消费权益,强化客户投诉管理
上海银行业窗口服务质量指数显示,投诉处理的质量指数在所调查的银行服务项目中得分最低,投诉处理已成为制约银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的薄弱环节[7]。根据笔者的客户投诉管理经验,加强银行客户投诉管理,通过实际案例,不断总结,持续改进,促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升。
(1)理顺客户投诉管理体制。目前,很多银行的客户投诉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客户投诉管理体制不稳定,甚或客户投诉管理部门不断更换,既影响了投诉处理效率,还容易影响投诉处理质量。
考虑到投诉客户多为个人客户,投诉对象也多为零售业务产品和服务,笔者建议,主管客户投诉的部门最好是银行零售业务部门,并可将服务督导、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等职能并入零售业务部门。同时,还需办公室、会计、电子银行、科技、业务营销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以降低内部协调成本,提升客户投诉管理效果。
(2)迅速慎重处理客户投诉。要依照客户体验至上的原则,及时处理、回复、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包括客户现场口头投诉、意见簿投诉、意见箱投诉、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的客户投诉,信函、电话、接待来访、上级转办、媒体投诉等途径受理的客户投诉),切实保护客户的投诉监督权和投诉回复权。防止因草率处理客户投诉而导致矛盾激化,积极化解客户投诉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为提高客户投诉处理速度,可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客户投诉小额赔偿基金,提高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速度,防止不必要的投诉升级。
(3)强化客户投诉基础管理。一是公布客户投诉渠道,确保投诉知晓权。客户知道发生哪些情景时,通过何种渠道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的处理流程及处理结果以及何时得到反馈等;二是要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减少重复处理程序和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客服人员对客户投诉的在线处理技巧,减轻现场解决投诉的压力;三是银行各类交易渠道应建立必要的监控制度,银行网点的录像与影音应保留足够期限,以便商业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查清原因,为投诉处理提供更多的原始依据;四是要逐步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调解,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潜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为银行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制订提供参考;五是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制度规范处理客户的投诉行为。
(4)加强投诉分析与跟踪。客户投诉管理的目的并不只是简单地对客户进行安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对客户投诉的分析,找出避免再次诱发类似投诉的办法。因此,商业银行要定期组织对客户投诉行为进行分析,认真深入地查找原因,及时对引发投诉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对有关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加强对有关设备的故障的监控,对涉及的系统故障进行及时排查。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跟踪管理,包括客户人性化安抚、人员依制度问责、系统按需求优化、专业培训等,确保整改及时到位。实践中,可以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促进客户服务水平提升。要高度关注一段时期内持续发生的热点投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避免多米诺现象的发生。
⒎透明公开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营销服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在向金融消费者提品和服务时,应主动提高创新性复杂金融商品的透明度,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地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对不同产品和不同业务的风险等级、风险性质进行充分揭示,切实维护好客户的金融消费知情权以及监督权。
同时要推行销售适用性原则,将各类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进行正式交易前,应主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说明书、风险提示书、费用说明等,不遗漏信息、不诱导客户,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避免“霸王合同”、模糊条款等可能带来纠纷的情况发生。
⒏积极承担责任,开展公众金融教育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手段向客户宣教有关金融知识,帮助客户正确认识其在接受银行服务过程中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风险,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进而作出有利的金融消费决策。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更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配合中国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教育委员会等机构主动开展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让公众“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如加强自助机具使用技能、网银使用注意事项等业务宣传,切实保障客户的金融消费受教育权;加强金融风险教育,消除公众对银行的误解,避免不必要的投诉事件发生。
【关键词】区域;金融政策;实施问题;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1-012-01
一、区域金融政策及其重要作用
(一)区域金融政策要素及特征
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制定形成的,立足促进本区域经济发展优势的政策就是区域金融政策。区域金融政策指定依据以下两点:1.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2.区域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由于各地区均存在了各地区的相对优势,通过区域之间的专业分化、协作,将各自的优势充分展现出来,基于此基础定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规则,这就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区域金融政策实现目标体现在以下方面:确保区域经济正常速度合理,对区域间的产业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科技水平的提升。区域金融政策通过对本区域的贷款增长率进行适时的调节,保证经济增长速度处于合理增长水平;依照国家的产业结构要求进行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存量进行调整,以促进区域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区域金融政策重要作用
区域经济发展要求金融部门对区域的经济理论、实践等进行密切的关注研究,需依据区域经济的发展规律定制出区域的金融政策,以便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发展。区域金融政策主要作用:1.及时将宏观控制、微观层次金融经济活动信息反馈至管理和宏观控制的中枢;2.实现兼顾国家整体利益的区域经济发展;即以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指导中心思想实现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3.促使专业银行有能力实现有限金融资金的合理投向;4.有利于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壮大有积极的促进作用。5.有利于实现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二、区域金融结构政策
由于我国的区域金融结构存在了一定的差异,导致区域金融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区域经融市场的分割、发达地区金融服务缺位等,均是区域金融政策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区域金融政策重点是要将区域金融经济的合理布局进行调控解决,故涉及了制度的重构问题。重构制度时,各种不同的经济主体存在了不同的能量差异和变革动机,因此常常导致利益和改革目标产生冲突,所以应从国家的宏观层面出发,以求实现最大化的公共利益区域经济结构变革。
目前是市场竞争型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政府主要是为金融的发展提供给良好的外部环境空间,促进金融安全发展。因此东部地区的政府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保证区域金融政策重点是进行市场的培育、监管及扩大开放。受到经济、金融结构错位带来的影响,造成发达地区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排斥问题相对较严重。因此政府应进行适当的引导调整,将所有制金融概念进行淡化,促进金融对内开放的发展步伐,允许民间资本可以进入金融市场,构建和多元化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结构。
基于政府进行适度主导的区域金融发展模式,区域金融政策的实施主要是对金融市场和体系进行培育、完善,实现和发达地区金融的一体化发展。如果可以赶上东部地区的区域,应实施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基于竞争规则前提下经市场环境差异尽可能弥补,确保有条件参与竞争的地区摆脱劣势,参与到竞争中来,实现地区经济差异的最小化。例如可以培养一些区域金融中心,构建出金融增长极,以便带动区域金融的快速增长。
三、区域金融政策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关系
(一)地方政府和区域内的金融银行之间的关系
地方政府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区域的利益。在区域内具有管理经济的职能。当中央银行实施的货币政策和地方政府发展生产、经济增长速度指标出现冲突,地方政府就更加注重后者,所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不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区域内的中内银行接受总行领导,地方政府则对区内中央银行对国家政策、方针的执行贯彻进行监督和支持,不能对其正常业务活动实施干预。
(二)区域内专业银行、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
组织实施区域金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区域内两行的协调关系,其特点是区域内的金融银行对本地去的基础货币投放量和信贷规模等进行控制,实现分层控制,定制出相关的法规对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确保两者均可以顺利开展业务活动。构建区域性金融调控体系,不但可以对两行的职责范围、权限进行明确规定,还可以加强两行的通力合作,实现综合管辖平衡。
(三)实施政策时区域之间的关系
1.正确处理好行政区域转换至经济区域的衔接问题,实现转化就应当走行政区域和经济区域相结合道路。先以省作为单位开展区域金融政策,然后以城市为中心,实现相似经济带的区域经济联合,并逐步形成完整的区域金融体系;2.区域金融体系在为各地区谋求经济利益前提下,实现尽可能全面发展,处理好区域之间的攀比现象;3.克服区域“闭关自守”现象,将区域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科学政策;企业孵化器;科学成果产业化推广
引言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一种培育新生创新型企业使其健康成长的新型社会组织,是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区域经济繁荣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自1956年美国经理人瑟夫·曼库索受到养鸡公司的启发,建立第一家为承租企业成长提供融资、咨询等服务机构后,孵化器逐渐显露其对世界各国、地区的经济繁荣、培育中小企业、推广科学成果等方面存在的重要推动作用,尤其是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为无数的科学成果提供了优质的发展土壤,使其完成了从科学成果到产业化的完美变身。当前,发展孵化器已经成为我国实现科技强国战略,产业实现从劳动密集向技术密集转化的重要政策。国家科技部部长徐冠华认为,孵化器是20世纪人类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一次重要的创新,它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供便捷渠道,通过向市场输出有竞争力的企业赋予经济系统以新的活力,并培育有创新素质和精神的企业家[1]。
1.孵化器模式下科学成果产业化推广有关政策的现状
科学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市场具有重要的双重作用:它即促进了资金、技术、人才的自由流动,为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活力;但同时由于市场结构和机制的不成熟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随机性和局域性等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使得产业化进程中容易产生一定的外部负效应,从而产生“市场失灵”[2]。而孵化器就好比保护幼苗的温棚,合理利用了相关政策,通过各种服务职能的运用为科学成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挖掘并整合资源,消除不利因素,弥补市场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市场带来的不良“气候”的影响,从而有效激励和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正常有序的发展[3]。
正是由于孵化器在科学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科技部于2001年制定了《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和《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孵化器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4]。围绕为科学成果产业化的提高良好条件、营造优质环境的服务宗旨,在金融、财政税收以及产学研合作三个方面上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科学成果产业化的高速进行。
1.1 财政税收政策
国家对于孵化器内部正进行科学成果产业化的创新型企业所实施的财政税收政策分为三个方面:其一为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①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和抵扣;②加速折旧;③设备投资抵免;其二为创新资金筹集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①风险投资的税收抵扣;②捐赠创新基金的税收扣除;③信用担保收入的税收减免;其三为创新人才激励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①职工教育经费扣除;②技术奖励的税收减免[3]。
1.2 产学研合作政策
为了更好的为科学成果产业化服务,如今大多的孵化器采用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的运营模式。由于科学成果以企业为依托,而初期的企业资金缺乏,规模较小,很难吸引留住优秀的科研人员,以至于科学成果产业化受阻。而高校和科研单位,具有丰富的人才资源,且掌握了最新的科技信息和大量的相关信息。在孵企业凭借孵化器所依托的高校和科研单位优势,可以节省大量的获取信息的时间、人力、物力,从而降低科学成果开发的风险和成本。
1.3 金融政策
孵化器为科技成果企业搭建资金桥梁,除为其寻求多形式的投资主体外,国家制定的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金融政策均适用于孵化器内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如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贷款比重;改进对中小型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则、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3]。以求解决在孵企业在科学成果产业化之前资金少、融资难的问题。
2.孵化器模式下科学成果产业化推广政策的主要问题
2.1 财税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
我国实行的统一的财税政策,未对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关方面建立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从而导致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缺乏对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推广等的推动作用,存在一定的片面性[5]。并且对于税收优惠的所有制缺乏明确的限定。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内的企业都将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然而对于不同的地域标准以及孵化器性质的不同,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经相同。这样做的结果导致一些在孵企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后改变经营方向,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不仅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大大浪费。
2.2 金融政策操作性差,缺乏面对单个科学成果阶段性金融政策
目前我国的金融政策仍停留在建议性的问题或指导意见层面,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故在金融政策操作过程中,仍主要依靠国有银行、商业银行或投资机构的主观意愿。而资金不足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诸多因素中最关键的一个,这与我国银行资产缺乏有效利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于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关的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政策少之又少,而面对单个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阶段性[6]金融政策更是无从谈起。
3.孵化器模式下科学成果产业推广政策的优化对策
3.1 进一步完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制
对于孵化器中“入孵”、“出孵”标准进行严格限制,并对培育在孵企业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针对各孵化器所依托高校的科研特点,筛选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作为在孵对象,并对孵化器内已完成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进行及时清除离场,是其尽早接受自由市场的考验,并加大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使得更多的科技成果得到有效的产业化推广。
3.2 建立多阶段财税政策
针对孵化器内科技成果产业化建立合理的财税政策。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同时也代表了企业从初期发展为成熟的过程,由于在这个过程企业所面临的诸多考验,以及涉及的人员、研发、管理等环节会随着企业生命周期的演变而发生巨大的变化。为了激发企业的快速健康成长,财税政策同样应根据企业阶段性的发展而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从而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3.3 设立国家级科技金融专项资金
建议设立国家级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并且引导地方资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前端,即科技成果产业化初期,进行投资,弥补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发展的市场失灵。进一步扩大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规范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利用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扩大创业投资总量[7]。
参考文献:
[1]郑孝国.企业孵化器竞争力及其持续创造就业能力的研究[D].厦门大学,2006,6.
【关键词】科技金融 发展 现状
科技金融,就是在创新机制基础上,实现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利用社会、企业资源等,服务高科技成果,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业。科技金融发展需要一财政科技投入为主导,以金融投入为主体,实质上就是具有多种性质的投融资体系。近年来,我国科技金融发展十分迅速,但同时暴露出来一定的问题,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对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不足
在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因素,具体表现在:
(一)相关部门对科技金融发展不够重视
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国家逐渐意识到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并加大了对科技发展的投入和支持,越来越多的省份、城市开始进行科技金融探索,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然而,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对科技金融发展不够重视,而科技金融又是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缺少了主导力量,科技金融发展必定受到阻碍。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够将国家相关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落实。其实我国政府针对科技金融发展已经制订了多个优惠政策,包括了科技创新投资以及科技担保等,但是政策方面内容相对杂乱,没有针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缺少统一性的部署,对科技金融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科技金融信息交流缺失
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完成,政府部门、企业以及金融机构需要相互联合起来,才能推动科技金融的稳步发展。但是从我国科技金融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国家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各自为政,都与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也为企业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各个参与方之间没有良好的沟通,信息交流平台不够完善,导致科技金融信息封锁,对科技金融的促进作用被大大削减。
(三)科技金融缺乏创新
纵观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其创新性严重不足,开展创业业务的能力有限,金融行业中现有的经营业务仍然为传统的业务,缺少创新型金融产品,造成了我国金融行业创新力不足的现状。从我国基金、资产证券、股票等行业发展来看,我国金融行业还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科技转化为财富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各方的支持与配合,但是由于金融业创新力度不够,导致很多需要金融服务的企业,没有获得想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对其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有效策略
我国科技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较大的问题,制约了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必须加强对这些制约因素的分析,从源头入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一)加大对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视,完善相关的政策
建立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是促进科技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提高对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视,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合,形成合力,为科技金融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地方政府可以成立以科技金融发展为核心的领导班子,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构等,落实各个金融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利,制定科学合理的科技金融体系,落实制度的执行。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管,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科技金融的发展方向。对目前现有的科技金融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不断的补充和完善相关的条例等,保证其与国家相关发展政策相统一。
(二)完善科技金融信息交流平台
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信息交流的缺失对科技金融整体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必须建立有效的科技金融信息交流平台。这一平台的建立,能够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还能够帮助企业及时的了解相关的科技金融政策等,让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生产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等。同时,还需要加强科技金融专业组织建设,这一组织主要是为金融机构、企业等提供实时的资讯服务,为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和交流渠道,并协调两者的关系,帮助两者在合作中形成共赢的局面。
(三)加大科技金融体制创新
金融机构只有不断的推陈出新,才能保持市场活力,才能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应该基于多个角度,通过科技相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例如贷款贴息、无偿补助、科技担保等方面。金融机构还需要一投融资为基础,利用政策财政投入吸引更多的机构参与投资,满足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另外,加强科技金融创新,还体现在政府部门的税收政策引导方面,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为科技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科技金融体制的创新与发展。
(四)建立完善的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科技金融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建立有效的科技金融创新发展部门,对科技金融发展做出指导和监督,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制定完善的发展规划等,成立专项资金,保证各项资金用到实处。整合信用习题建设政策等,家哎昂对企业上市、融资等的管理,做好相关基础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高效、统一、公开的企业信用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科技金融信息的共享。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相对较晚,在运行机制、模式以及相关政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视,不断的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立有效的科技金融信息交流平台,推行联动工作机制等,为科技金融发展营造一个舒适的环境,构建更加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贾林娟.我国科技金融支持低碳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J].新疆财经.2015,26(2):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