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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促销方案

地摊促销方案

地摊促销方案范文第1篇

南京某住宅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3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确实属于小区业主公用的附属设施,但是,以为“公用”必然导致“共有”,因小区车位是附属设施进而认定其所有权就属于全体业主,却是一个缺乏深入分析的结论。附属设施是为全体或部分业主的利益增加住宅功能和提供生活便利,其上的所有权状态却可分为两种:一是该附属设施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二是该附属设施也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但以定期收费为条件向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者该特定人的范围必须是业主。在住宅小区建筑范围内,某一部分是否属于附属设施,是由其结构和功能决定的,但是该附属设施究竟必须为业主共有,还是也可以为特定人单独所有,不仅要考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结构与功能,还要考虑经济因素和法律技术上的因素。

附属设施的权利归属安排,首先不能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与功能。例如公用楼梯的一段就不能设定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因为楼梯是绝对必要的附属设施,没有楼梯的楼房是不能使用的;一个业主对公用楼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将会影响其他业主对这段楼梯的使用。一个地下车位上却可以设定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因为地下车位不是绝对必要的附属设施,没有地下车库并不影响房屋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有的业主需要而有的业主却不需要地下车位;另外,一个业主对特定车位拥有所有权,并不会影响其他业主停车,因为其他业主可以把车停到其他车位上。其次,附属设施的权利归属安排,必须考虑到业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管理成本。例如,一层和七层的业主对电梯的使用频率并不相同,如果将电梯归属于特定业主而向其他业主收取使用费,或者将电梯确定为共有但各层业主交纳不同的使用费,显然是一种管理成本过高的不经济的做法;所以,电梯为各层业主共有,业主不必交纳使用费,而只是不分所在楼层根据其共有份额交纳保养维修费用,就是一种最为经济合理的做法。相形之下,地下车位上设定独立的所有权,使用者或一次购买车位或分期支付租金,不使用者不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得当并且管理成本很低的做法。再次,附属设施的权利归属安排,必须考虑到法律技术上是否可能。如果欲将地下车位作为独立所有权的标的物,可以运用划线标号的方式使其区别为独立的标的物,并且可以运用占有或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

在小区车库的地下车位可以作为独立所有权标的物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销售地下车位。第一种可叫做“捆绑销售”,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捆绑销售实际上没有将地下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而是将其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来销售。但是捆绑销售却有以下不合理之处:其一,按目前的商品房设计理念,很少做到每一住宅小区的每一单元都能对应一个地下车位,因为并不是每一业主都需要一个地下车位;其二,捆绑销售提高了每一房屋单元的销售价格,进而导致成交机会减少;其三,捆绑销售减少了购房时要不要车位的选择自由,在很多业主不需要地下车位的情况下一概采取捆绑销售,要么强制销售,要么放弃交易。第二种可叫做“分摊销售”,即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车位的情况下,将地下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担地下车位的购买费用。但是分摊销售仍有两个不经济之处:其一,每一单元的销售价格仍然要高于不分摊地下车位时的价格;其二,对于不需要地下车位的业主来说,让其分摊小区车库的费用,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第三种可叫做“分别销售”,即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分别销售一来降低了住宅单元的销售价格;二来满足了购房者要不要车位的选择自由;对于需要车位的业主来说,还可以在购买车位还是租赁车位之间做出选择;如果以后不再需要车位,分别购买或租用的车位也易于单独处理。可见,采取分别销售的方式,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对业主,都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一个交易活动中,选择机会越多,成交的可能就越大,交易的结果就越合理。所以,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分别销售,是最为经济最为合理的交易方式。在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法律的制度安排要促进开发商采取分别销售的方式,至少不能阻碍开发商采取分别销售的方式。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将地下车库计入公摊,显然是采取分摊销售的方式,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开发商没有将地下车库计入公摊,车库所有权究竟属于开发商抑或全体业主,需要依法律进行推定。在车库没有计入公摊时,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是一个法律上有根据经济上较合理的制度安排。其一,当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物品没被确定为交易对象时,其所有权应当仍属于原先的所有者,这符合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一般规则;其二,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促进或保障开发商采取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分别销售的交易方式。

有观点认为,在地下车库没有计入公摊时,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更有利于全体业主的利益。但是,如果我们继续承认商品房交易中等价交换是合理的必需的,那么认为这种制度安排会为全体业主增加利益的想法,实际上只是一种幻觉。在本案中,开发商之所以坚决反对业主委员会的主张,是因为其售房时没有料想到会有把分别销售一概视为分摊销售的制度安排。开发商总要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其预期利润,无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的制度安排如何,开发商在一个项目中获得的预期利润是相差不大的。在今后,假定地下车库没有计入公摊其所有权也必须属于全体业主,那么这种一般的法律规则必然导致市场做出相应反应,开发商就只会在捆绑销售和分摊销售之间做经营选择。由于所有的开发商都会这样选择,形成市场接受的结果就是:开发商的预期利益并不会减少多少,业主全体的利益却不会有所增加,减少的只是分别销售这一交易方式,损害的只是市场效率与交易公平。

地摊促销方案范文第2篇

一个市场的健康成长,除了组建团队建设和网络渠道开发建设,就是终端开发管理。驾驭中国式终端销售管理的12字真经“纵向渗透、精耕细作、决胜终端”,至今仍然回荡在我们的脑海里。特别是供过于求的这几年,千变万化的销售终端早就成为企业的必争之地,各种招式的促销活动泛滥成灾,这“最后一米”临门一脚的战场异常热闹,甚至刀光剑影短兵相接。终端开发建设这个环节很重要,是产品形成销售的末端,是产品到达消费者的端口,比如超市、便利店、网吧、饭店、烟酒店、京东等,消费者通过这个端口买到自己心爱如意的产品。终端是竞争非常激烈而且又是极具决定性的重要环节,各种品牌产品都会在这里短兵相接,如何把握终端节奏,吸引消费者的眼光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心理,是终端工作的关键所在,就像一棵树,只有树根发达了,才会枝繁叶茂。

老实说,娃哈哈以前在这个环节上的做法并不是很好,但是跟随市场的发展变化经过多次摸索后,娃哈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管理办法,和其他厂家的做法都不太一样,但是效果很好。

终端价差管理

娃哈哈对终端价差的管理,是以互惠互利信任共赢为基础,执行的是指导价。为了保证价格体系稳定,娃哈哈实行各级价差体系管理制度,明确制定出每个产品在一级批发商、特约二批商、二批商、三批商和卖场超市的出货价和零售价,各级必须严格执行价格顺差,一批商的单件利润要小于二批商,二批商的单件利润要小于三批商。比如2009年洛阳创新开发二套网络时,对于批发商能整车要货的,娃哈哈公司规定一级批发商每件顺加0.5元直接把货送达批发商仓库,批发商按照娃哈哈规定每件顺加2元送达终端零售门店,零售门店统一按照零售指导价2.5元1瓶卖给消费者。也就是一级批发商靠的是走量和公司给予的销售奖励获取利润,与末梢最近的批发商才是终端管理的关键,但是走货量小,因此他们的价差相对就要高,这样量大的靠走量增加利润,量小的主要是靠稍高些的差价增加利润,同时各个卖场零售价必须统一,保证了终端零售门店的积极性和终端销售价格的稳定。

如何抑制窜货行为

娃哈哈为了保证经销商的利益和维护区域价格体系的稳定,要求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规定,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严厉打击跨区域销售。为了能快速查处冲窜货,娃哈哈公司做了以下严密工作:

1.设置反窜货督察部。集团公司设置有督察部,专门核查冲窜货及相关不利于市场销售工作的行为;各省内也设置有内部督察人员,能快速核实查处跨区域销售行为,比如豫北市场督察组就成立比较早,一度成为娃哈哈公司工作典范。

2.产品身份信息管理。娃哈哈公司生产的每一件产品,在生产时就打上了生产日期、时间段、班组次和编号,按照计划订单,在发往各区域各客户时,每件产品包装上都打上了对应客户的编号,在出厂时就由工作人员把产品身份信息都录入到了娃哈哈销售管理系统,就像每个人的身份证一样,输入系统就知道你是谁。另外,一级批发商在给自己所辖区域的二批商或批发商送货时,也要按照公司要求在产品相关位置打印上暗码和记号,一是保护自己,二是防止二批商跨区域销售。

3.受理举报快速核查。无论是业务人员、一级批发商还是二批商,只要在自己的区域内发现可疑货源,只需要把产品包装上的编号或者生产日期填写举报表,及时报给总公司督察或者省内主管督察,督察人员就会根据产品系统信息锁定货源,并快速前往可疑货源地取证核实,同时通知相关货源主管业务前来确认。最基本的流程就是发现举报核查汇报处理。

陈列管理技巧

对终端的争夺是产品到达消费者的必经之门,陈列活动管理是各路神仙必用秘籍。但是终端生动化陈列管理,绝不是只为了好看,也不是只为了卖货,更不是为了陈列而陈列。有句话说“80%的广告费都被浪费了,但是不知道浪费在哪里了”。所有商家都信奉“终端的气势来自客流的有效吸引或拦截”,于是很多常规的做法,比如陈列、堆头、特价、买赠、抽奖、积分、免费品尝、样品派发、捆绑销售、POP广告、DM广告、堆头帷幔、产品手册、导购员推介、限量抢购、小丑表演、联合促销……已经到了黔驴技穷的地步。“终端促销难以促销”的问题日益突出,在热闹与忙碌的背后,总是隐藏着“过度”“浪费”的嫌疑。很多促销场面红红火火,实际效果往往不容乐观,常常投得多、产得少,甚至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那么,终端促销还能怎么搞,如何从终端陷阱中突围?

1.时间效应创新

娃哈哈豫北市场从2005年开始,就从应用落地试错的方式专门研究终端陈列活动,一是要求陈列必须规范,每次都要进行改进前和改进后的对比。二是讲究投入产出比,比如花一样多的费用,用不同的落地方式,然后对比数据变化,做到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这里以陈列延续时间的使用为例,豫北市场在研究时定为“错时效应”,也许你都没听说过,看看与你的做法有何区别,娃哈哈这样做能增加多少效益。请看下面一个例子:

你选择的是谁的方案?

最佳方案是小王的。他抓住了陈列活动延续时间的几个关键:1.中秋节与国庆节。2.日常保持最低30箱,不足了要立马把数量补足,因为活动要求是50箱集中陈列。3.起止时间正好把国庆节也带上了,而且最后的检查时间离结束时间相差2天。如果在活动结束前2天还能保持30箱产品集中展示在门面上,会是什么概念?4.抓住了生意人的心理。做生意的谁不想利用节庆多卖点货多赚点钱,就是你没有陈列费用,店主也会把货摆到大马路上,至少有10到15天店主是在为小王免费陈列。

小张的方案就没有利用好生意人在节庆时的习惯,逢年过节你就是不给陈列费用,终端老板都会主动把货摆出来,同时小张对效果的监督时间特别是最后相隔了半个月,回访时间间隔太长。小马的方案问题在于开始时间稍微有些早,最主要的还是监督回访时间前面间隔太长,后面回访的结束时间又太早。

陈列活动中对时间的不合理应用会造成销售损失和资源浪费,研究组经过数据对比,小王的这个方案能为娃哈哈增加16%的效益。

经过豫北督察组和培训组5年的数据追踪研究发现,一场不规范和不合理使用时间段的陈列活动,会造成巨大的损失。陈列活动政策制定时,你必须考虑终端门店销售赢利和竞品的活动政策,否则你的活动就是白白地浪费资源。比如右图所示,在制定陈列活动政策时,如果不考虑竞品在门店中的销售及利润,盲目闭门造车制定活动政策,活动还没有开始,你至少就输给对手50%了。

据我们统计,由于不规范的陈列,每一场活动下来会有15.58%的销售机会白白流失,资源浪费达到11.84%。如果你的企业一年投入产品陈列活动费是1000万元,其他忽略不计,根据研究结果,把你的企业的销售额的损失打五折,相当于一个年任务700万元的县城没有了。

2.革新陈列传统

消费者为何不出手?答案是产品同质化。陈列活动为什么不出效益?答案是黔驴技穷,模式僵化。要从传统中突围,你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不断创新,不断试错,对传统方式方法进行革命,找到一种能创造效益最大化的方法。豫北市场培训组经过多年的研究,总结出了一套能产生效益最大化的陈列方法。

由于终端结构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任何一项终端管理活动都必须先做市场调研和现状分析,然后针对实际结构做相应的调整,灵活执行,不能一刀切。比如对饮品陈列类型的选择,常规的选择类型有零瓶、端架、货架、堆箱、堆箱加零瓶、买断,那么哪些终端适合做零瓶陈列,哪些终端适合做端架陈列,哪些终端适合做堆箱陈列,哪些终端适合做买断陈列呢?怎样做陈列才能做到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呢?豫北是这样选择的:如果终端零点以报刊亭、冰糕摊等门店类型集中的,最好做零瓶陈列;如果终端零点以小超市、社区便利店等门店类型集中的,适宜做端架陈列;如果终端零点以批发门店、杂货批零门店等类型集中的,适宜做堆箱陈列;像汽车站门口、公园门口等人流量特别大的门店,适宜做零瓶和端架;影院、KTV、网吧、高档商务休闲会所、健身房等特殊渠道,适宜买断陈列。

有一次娃哈哈豫北培训组在焦作市场给基层业务员做培训,在老师提到某区域的端架陈列活动效果不错时,一名业务员站起来说,他上个月也做了端架陈列活动,但是效果不好。在老师提到销售工作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去做时,又一名业务员站起来说,他的主管说某个区域零瓶陈列活动效果很好,也在上个月安排他们做零瓶陈列活动,他也按照要求做了,但是效果不好,大主管还把他骂了一顿,挺委屈的样子。

培训活动结束后,我们决定去市场走访,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经过对这两个区域现场的走访发现,原来第一个业务员的问题在他负责的区域里,终端结构大部分都是批发部,根本就不适合做端架陈列。第二个业务员也是他负责区域里终端结构问题,另外,我们还发现这个业务员严格按照公司对零瓶陈列的要求执行(娃哈哈活动产品零瓶陈列规格是8个排面),而竞品的零瓶陈列是10个排面,从活动气势上就输给竞品了。通过这两个现实案例,一方面反映出在做活动时,业务员对自己的终端结构没有分析,是不是适合制定的政策没有进一步考虑。另一方面业务人员灵活性不够,比如我们的零瓶陈列规定8个排面,而当竞品达到10个排面时,是否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

3.流动冰摊管理

每年夏天,大量的流动冰摊都出来经营,有的在公园,有的在广场,有的在大街边,有的在车站旁边,有的早上不出摊晚上出摊,流动性都很大,冰摊的陈列很难管理,对这样的特殊终端,你会怎么做呢?娃哈哈在管理这样的终端时,采取的是突击造访政策,我们称之为“天上掉馅饼”。以娃哈哈红茶的有奖陈列为例,执行时间1天,随机拜访并现场兑现,只要冰柜里冰冻陈列有多少瓶娃哈哈红茶,就奖励相等数量的绿茶。

准备工作做好后,娃哈哈派业务员兵分几路跟着客户的车辆,在这一天就拉着绿茶突访终端流动冰摊,只要现场打开冰柜见到里面有多少瓶冰冻的娃哈哈红茶,业务人员就会立马奖励多少瓶娃哈哈绿茶,很多流动冰摊突然收到娃哈哈这样的免费大礼,感觉像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高兴得合不拢嘴,冰柜里放得少的老板或者没有收到大礼的老板,听说娃哈哈的活动后都会主动把娃哈哈产品往冰柜里塞,因为他们不知道娃哈哈下一次是什么政策,什么时候会突然来访。但是娃哈哈人心里非常清楚自己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会根据竞品氛围和自身市场需要,活动政策不会很小气,可能会是三五天,也可能是七八天,一般会是连续突访两到三次,覆盖整个夏天冰摊出来的季节。

面对终端同质化这个复杂的难题,企业只要参照案例举一反三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管理创新,革掉旧的思想,就一定能够从终端盲区中成功突围!

地摊促销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种类主次确定经营种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户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教育、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二)检查食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及管理制度。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七条 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具备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过程中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

(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四章 小餐饮和小食杂店

第二十四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三)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第二十六条 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经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小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第五章食品小摊贩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

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第三十二条 从事食品小摊贩经营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小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第六章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传统工艺的保护,对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鼓励通过连锁、联合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乡镇、街道已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公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其办理证照、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案件查办的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现有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才,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推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依法共享食品检验检测数据,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二)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

(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以及收治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九条 已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第五十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缓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登记证和备案卡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十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地摊促销方案范文第4篇

用了一天时间,围绕“风尚素描”我们仔细考察了路过的人流和周边的环境,很快就拿出了自己的应对方案,并一一交代和安排好操作的细节问题,最后告诉他们照此办理,接下来一定会笑逐颜开。

果然,很快的“风尚素描”就顾客盈门了。

过后,有朋友和我聊起相关情况,反复追问到底采取了何种妙法,我没有过多透露,虽说是“小菜一碟”,但也有替客户保密的责任,只不过,我举了个类似我在企业做培训时讲述的一个例子,想必也会给他们带来些启发。

日本有一家专门生产尿布的公司,开张之初,尽管公司花了大量的精力去宣传产品的优点,可是任你怎么宣传,这家公司的尿布总是无人问津。该公司经理多川博先生苦思冥想,终于想出了一个“鬼点子”。他让自己的人伪装成顾客,排成长队,一时间,公司店面门庭若市,几排长长的队伍引起了众多行人的好奇:“这里在卖什么?”“什么商品这么畅销,吸引了这么多人?”这样,也就造成了一种尿布旺销的热闹气氛,于是吸引了许多“从众型”的买主。随着产品不断销售,人们逐步认识了这种尿布的优越性之后,尿布的销路已迅速打开,买尿布的人越来越多。后来,这个公司生产的尿布竟然行销世界各地。多川博也成了闻名世界的“尿布大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类似从众的现象。

比如,百货商店门口排起了长队,就会引起行人的好奇,在尚未弄清卖什么东西时,先排个队,占个位置再说。他们的心里是这样想的:“那么多人抢购,一定是紧俏货。”这样,好奇心就会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动力,驱使人们采取购买的行动。

地摊促销方案范文第5篇

有人去法国出差,闲时逛了一家法国眼镜店想配付眼镜。可眼镜店的店长却给他“量脑袋”。店长拿把尺子在他脸上量来量去。量完后告诉他,他耳位比常人高,镜腿和鼻托在镜片上的固定位也要往上调,否则,眼镜的倾斜度太大,自然不舒服。调完后他仍然一边耳朵不舒服,于是继续量。又发现他的两个耳朵的确高度并不一样,一个稍高一个稍低,所以他的就不能把镜腿水平,必须得一高一低。难怪以前那些眼镜店越不舒服。这下行了吧?还不行。感觉有一边怪怪的。接着又量,有了新发现:原来他又耳与两眼间的距离并不相同,两个镜腿的长度也不一样。配后这下舒服了。真正的舒服就是你几乎感觉不到眼镜的存在,它就像长在你头上一样,而这是靠不厌其烦地“量脑袋“才达到。法国店长告诉他,没有人两边耳位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头的形状是不规则的。如不注意这个细节,眼镜就永远调不到最佳形状。她说:“很多人的眼镜老是歪的,原因就在这儿。”量脑袋,配眼镜,其实并没什么高深的理念,耳位不过是细节,却决定了你戴眼镜是否舒服,就是对人的真正体贴。

顺势而为 凭据人性特点巧设机关

创建于清康熙八年(1669年) ,中药业著名老字号北京同仁堂至今已有343年。据说当初老掌柜在前门大栅栏选址时,专门找了个地势低于街面的地界儿开店。其意因抓药者进药店往往会因家中病人忧心忡忡,可买了药出店后顺地势越向上走越是充满了希望……

如今也有人利用这倾斜的商机,大做文章。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到某城市的商贸一条街开了家专卖店,左邻右舍卖同类商品的有好几家,结果这家商店一开张就出现了门庭冷落的情景。货是同样的货,价格也是同样的价格,而相邻的商店却一派繁忙。商店经营者前去做了一番市场调查终于弄清了原因:原来该城市的消费者相信老牌的商店,对一个初来乍到的新商店一时还不认可。为吸引顾客,这家商店利用传统的有奖促销方式来刺激消费者,但情况依然没有好转,反而让这座城市的消费者觉得这家商店是挂羊头卖狗肉、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主儿。眼看商店到了快关门的尴尬境地,商店的管理层在内部出重金购买拯救商店的好点子。

消息发出的当天,这家商店门口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前去献策。商店的高层对眼前这位土里土气的保洁员很是吃惊,也不相信她会有什么好办法。这位保洁员知道他们对自己持怀疑态度,就说:你们可以按我说的去做,如果成功了,再奖励我也不迟。这位保洁员的办法很简单,就是把商店门口的行人过道铺上非常漂亮的地砖,但挨着商店门口的这边比另一边要低5厘米。商店的主管们将信将疑地按此主意把商店门口的走道改造了一番。人行过道改造完毕的当天,因商店门口是很微小的倾斜,过往的行人不容易察觉,但走着走着就到了商店门口。于是他们就抱着反正已经到了门口就进商店看看的想法踏进了门槛儿。货比货,价比价,踏进商店了,顾客马上就发现原来这里的东西也很不错。第二天,第三天……越来越多的行人因倾斜地砖给“斜”进了这家商店。就这样,这家商店的营业额在同类中慢慢地稳居榜首。

“亏”中妙藏赚钱道

每年夏天,一到晚上,街头巷尾就会出现一些露天啤酒摊点,而且生意大多不错。在市中心开有一家中型餐馆的张老板,每年此时也会加入这个行列,当傍晚来临他就在餐馆门口摆出露天啤酒摊。

原本,这也没什么特别,但人们发现,晚上卖啤酒的张老板,远不及他白天经营餐馆时那么精明,甚至还有些傻。因为,晚上出售啤酒时,每瓶酒他都要求服务员一律按照批发时的进价出售,这不等于不赚钱嘛,哪有这么做买卖的生意人呀。有几个常客还劝过张老板,说即使想多销一些啤酒,不打算多赚,但也该有点薄利吧,像现在这么白白忙活根本划不来。可是,张老板依旧我行我素,照样乐呵呵的做着“亏本”的露天啤酒生意。

难道张老板真的这么傻?非也,他的这种傻,实际是一种体现生意人智慧的假傻,换句话说,他是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首先,张老板按照批发进价出售啤酒,肯定比其他摊点便宜几毛钱,而对于喜欢喝啤酒的人来说,自然都愿意找相同产品但价钱最低的摊点,这样一来,他的摊点自然吸引了更多的顾客。其次,喝啤酒需有下酒菜,来消费的顾客或点或少都会点上几种,而张老板早已准备好各种凉拼,哪怕顾客想吃烤肉串、烤菜串,甚至来几个热炒的小菜,他的摊点也能够提供。

如此一来,虽说张老板出售啤酒时看似一分钱没赚,服务员也是在跟着“瞎忙活”,但实际上,那些凉拼、热炒、烧烤却会从顾客兜里赚不少银子。再者,顾客喝完啤酒后,基本上没人会把空瓶带走,而一只啤酒瓶的市场回收价一般也有3毛钱,每天按50个空瓶计算,利润也有15元。

张老板说,许多人都爱占“小便宜”,因此每到夏夜,不少顾客都会来他的露天啤酒摊“揩油”,其实一个夏天下来,这个“亏本”妙招至少能给他带来2万元左右的纯收入。

对不起 这葱我只送不卖

有位妇女走到一个摊位前对摊主说,给我拿五毛钱的葱。摊主说,这葱我们不卖的。那妇女很奇怪。天天来买菜,还头一次见有东西不卖的。却听那摊主说,这葱我只送给买我们菜的。葱本来就少,都卖了哪还有送的了。

通常我们去菜市场买菜,一般都是要摊主搭送一两根小葱的。经常买菜的人,在买菜的时候都学会了斤斤计较。那一两根葱,就是花钱买,也不过区区一毛钱。比如大家走路,如果看到地上有一毛钱,估计不会有几个人去捡了,那是因为没有人会在乎那地上区区一毛钱。但是买菜的时候,就是不愿多花那一毛钱去买葱,就是要占那一毛钱的便宜。

摊主很好地利用了顾客贪小便宜的心理。他会在顾客买菜的时候,把葱当做“赠品”免费送给顾客,这样顾客会觉得这个摊主大方,那么就会经常光顾他的生意。

相反,如果摊主连根葱也舍不得送,那顾客一定会觉得他太小气,那就会跑到其他摊位上去买菜。

这就是为什么,摊主宁可送也不卖的道理。摊主精明着呢。

两盒鞋油送一把档雨伞 利润100%

朋友的鞋油厂有一批鞋油急需出售,很多人束手无策,推销员小A灵机一动,他先去进购了一批廉价雨伞,然后推出“高级鞋油,出厂价5元,买两盒送一把高档雨伞”的促销活动。结果不但一销而空,而且还获得丰厚的利润。

小A的同事很不理解,因为以前像这种买一赠一或打折降价的活动不少,甚至鞋油1元钱都卖过,但也没这么大的效果。

小A此时解释到,价格最低的雨伞,在当地零售价也都一直稳定在10元,但雨伞是日常必须品,所以对消费者来说,这是一个稳赚不赔的买卖,鞋油,虽然难以判定它的品质好坏,但是白送了雨伞使潜在的收益很大——宣传的是高档鞋油,自然来者如云,其实这雨伞的批发价不过就4元,一盒鞋油的成本在5角钱,这样一个“买二送一”大套餐成本不过5元,所以稳赚5元———获得的是100%利润。

由此案例可以得出,赠品其实可以“价值置换”在于:小A明着是卖鞋油,实际是卖雨伞,消费者的实际价值体验是用10元钱买了一把伞,并且在保证不吃亏的前提下,又得到了两盒高档鞋油。伞补偿顾客的付出,使之成为无风险交易,而高档鞋油产生了则是效用溢价,现在不都流行顾客体验吗,顾客由此有了震撼的价值体验。

可想而知,要实现客户和商家的“震撼超值体验”和“超额利润的回报享受”,价值置换要有四大原则:

1.明显性。被赠,被搭,被联合的促销品,质量越标准,价值越直观,效果也就越好。

2.模糊性。主销品质量越不标准化,价值就越难以判断,价格变动的范围也就越大,它的价值体验也就越强,越利于促销方案的高利润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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