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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与城市管理

地摊经济与城市管理

地摊经济与城市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地摊经济; 治理; 法律困境;

Abstract: Both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relaxed relevant policies on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nd explicitly encouraged its development,But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in many places seems to have returned to the situation that being chaotic if it's released or being inanimate if it's administered. The reason is that there are lots of prevalent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such as the difficulty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fter sale,the influence on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city, and the improper way of supervision. To overcome thepredicament,it is necessary to use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improve the market access system,innovate the way of supervision,establish industry 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s and impl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detail,so as to help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dhere to the path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ruly become the vitality of China's economy.

Keyword: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dminister; legal predicament;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地摊经济顺势发展,全国迅速开启了地摊经济复兴模式。地摊经济展示出其独特的经济驱动势能,但其中也不乏盲目跟从的势头。如今潮流逐渐减退,地摊经济又被纳入强制规范的列表之中,摊贩和城管间的“猫和老鼠游戏”重复上演。可是地摊经济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角落”经济,其出现带有一定的正负效应,我们只有将其带到“阳光之下”——使其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才能为长足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动力支撑。

1 、地摊经济的基础理论梳理

1.1、 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而获得收入来源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人类个体有限的生产能力和多样化的物质需求,加之后来劳动分工的明确化、职业化、专业化,早期的物物交换逐步演化成商业贸易。但贩夫走卒,古已有之。地摊经济作为人类最原始、最有生命力的商业活动之一,有其独特的优势,不仅填补了老百姓购物的一段空白,在疫情背景下还能发挥缓解就业压力、繁荣经济市场、改善民生等作用。

1.2、 地摊经济的类型及特征

1.2.1 、叫卖地摊与问价地摊

根据摊主的贩卖方式,可分为叫卖地摊与问价地摊。叫卖地摊的摊主多以叫卖的方式,宣扬折扣优惠细则,吸引客源,促成交易,其特征为利润低、销量大。问价地摊则是等待消费者问价,部分商品在摊贩与消费者的一问一答中降低价格,促成交易,其特征为被动、价格因人而异。

1.2.2、 食品地摊、服饰地摊、生活用品地摊与娱乐地摊

根据地摊贩卖商品种类,可分为食品地摊、服饰地摊、生活用品地摊与娱乐地摊。食品地摊无论是加工过程还是售后,易产生垃圾,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服饰地摊因其售卖尺码及款式多样,通常占地面积大;生活用品地摊数量最少,商品质量安全引人关注;娱乐地摊多设在广场等面积大、人流量多的地方,占地面积较大。

1.3 、地摊经济兴起的溯因

1.3.1、 疫情背景下政策鼓励

近几十年来,地摊经济相关政策有放宽趋势。近来受疫情影响,国内失业人口增加,各个群体经济负担都有所加重。国家为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内需,放宽了地摊经济相关政策,鼓励地摊经济的发展。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或措施以促进地摊经济发展,减轻就业压力。截止2020年6月,先后有江西、辽宁、陕西和南京、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明确表示鼓励发展地摊经济并出台了系列宽松政策。[1]

1.3.2 、地摊经济“三低”特质

地摊经济有着创业门槛低、失败风险低、商品价格低的“三低”特质。创业门槛低,是指对经营者的学历及技能要求不高,没有店铺租金的压力,对资金不足、身体有缺陷、年龄较高但又想获得收入的弱势群体来说,是一条保障自己生存权的道路。失败风险低,指的是前期的资金投入不多,经营成本不高,中低收入群体数量大,市场广泛。地摊经济没有店面租金,店员服务等压力,商品价格一般都比较低,大部分商品算得上物美价廉,竞争优势明显。

1.3.3、 填补了消费者的需求空白

首先,地摊经营者大多会选择人流量多的地点摆摊,如学校、居民区、大型商场的周围。这一选择为居民、学生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途径。其次,从地摊经营的内容来看,多以小吃、零食、日用品为主,而城市居民的主体以中小阶层为主,物美价廉的“地摊货”可以很好满足部分日常需求,填补了商超之外的消费市场,满足了消费者购物便利的需求。

2 、地摊经济调研情况分析

2.1、 调研情况

本次调研主要以问卷、走访调查为主,电话咨询等为辅。问卷调查分为线上调查与线下调查,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了两份不同问卷,一份针对地摊经营者采取线下调查方式,另一份针对非地摊经营者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式。针对地摊经营者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352份,针对非地摊经营者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268份。调查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走访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天心区等。

2.1.1、 地摊经营者调研情况

通过问卷数据和走访调查结果可知,在长沙从事地摊经营的劳动者,大多是缺乏学历和技能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近一半为中老年人群体(如图1、图2所示)。

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在缺乏其他技能的情况下,加之年龄偏大,学习新技能的积极性不高和过慢,多数会选择从事摆摊从而维持在城市生活的成本或者补贴家用。大部分经营者对当前地摊经济的监管和执法感到不满意,城管执法不够公开透明,多数从业者对关于地摊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不太了解,对于政府出台关于地摊经济相关规定,有一部分人认为很好,但多数人认为没有用,从而也就造成的目前地摊经济“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

2.1.2、 非地摊经营者调研情况

非地摊经营者问卷部分,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接受调查的群体主要为当地居民、外地游客、当地学生等。在268份的调查问卷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对地摊经济有一定的了解,也在日常生活中多次接触到地摊经济,因此他们对地摊经济的态度是基本支持的。非经营者认为地摊经济方便了居民的生活,提供了多样化的物品选择,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非经营者发现了地摊经济存在的问题,即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卫生质量问题,他们希望国家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2 、调研问题分析

2.2.1、 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地摊经营者与非地摊经营者立场不同,但他们都表示出了对现在地摊管理的不满。地摊经营者表示,目前城管执法方式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执法不文明、不公正的现象存在;非地摊经营者则认为政府在试点的时候没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没有结合实际;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够透明。所以在地摊经济管理的过程过,政府和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建立高效沟通的机制,规范城管执法过程,结合地摊经济的客观特性,因地制宜做好规划与管理。

2.2.2 、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

无论是地摊经营者还是非地摊经营者,他们对于地摊经济的认识都存在滞后的情况。非经营者对城管的印象基本停留在了之前新闻所报道的粗暴、野蛮上,而根据经营者的反映,城管的素质是有所提高的;经营者对当前地摊经济相关法规也不熟悉,实际上早在2016年湖南省政府就出台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这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摊贩经营方式和范围等。造成这些现象的出现,客观上可归咎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同时法规出台后,政府部门没有出台相应跟上立法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引导地摊经济,政策精神难以落实。

3 、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

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研究,我们发现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主要集中在售后、秩序和监管三方面。售后问题主要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部分经营者职业道德不高,对产品、服务的质量把关不严,易发生侵权等纠纷;此外消费者也存在维权困难的现实难题。秩序问题则发生在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主要包括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在内的污染问题和交通堵塞问题等。监管问题则发生在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主要是执法模式不文明以及现有规划试点不科学的设置与管理。

3.1 、售后维权艰难

由于地摊经营流动性和自主性较强,进货渠道多元化,且目前针对规范地摊经营的法律尚不完善,尤其是产品来源追溯的监管机制的缺乏,使得地摊商品来源不明,即使发现劣质商品和食品过期变质也无从追溯。同时,地摊经营的自主性决定了摊主进货渠道的多元化,这也加重了对其来源的监控和管理的负担。再者,当前各类食品摊点缺乏相关食品安全与质量公示,也没有相关第三方机构,如质检和维权机构的介入,消费者无法直接了解摊点食品安全情况,在出现食品安全或质量等问题主张维权时,难以取证,追责困难。[2]

3.2 、影响城市正常秩序

3.2.1、 环境污染问题

地摊经济常常伴随严重的环境污染,包括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由于地摊多设在人流量大的交通十字路口、居民区的空地处、学校周边等处,他们的叫卖声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极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食品加工产生的油烟、随处乱倒的垃圾和食物残渣使当地的环境陷入“脏乱差”,给城市环卫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还有一些地摊经营时间较长、较晚,容易损害居民休息权。在经营中,油烟、食物气味和垃圾等常常影响周边环境。

3.2.2 、影响交通秩序

经营的逐利性驱使摊主聚集在人流量大且人群密集的地点经营,而这些地点通常也是城市规划中的交通网点、商业繁华地段、娱乐场所中心圈和居民小区密集区等区域。由于地摊经济自身特点,区域内部缺乏统一的摊位规则。同时受部分经营者素质较低的影响,地摊经营不可避免和城市规划在空间上有交错的现象,加重了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容易破坏正常运行的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

3.3 、监管方式不当

3.3.1 、执法方式不当

城管暴力执法这一社会热点不止一次上了“头条”,因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地位上的不平等性和管理的强制性,舆论常将问题归责于管理一方,而忽略了执法与被执法的双向关系。暴力执法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二: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措施不配套、执法方式不妥当;二是城市管理者与地摊经营者缺乏有效沟通。城管和地摊经营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的不对等使两者的立场和意志有明显的差异。

实际生活中,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较缺乏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大多数经营者对于城管的执法方式都有所不满,主要体现在执法过度、方式简单粗暴和不文明执法三个方面。而一般以地摊为生的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当出现事故纠纷时,他们比较倾向于用自己的方式处理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且手段比较偏激,容易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治安管理和社会和谐。

3.3.2 规划管理不科学

在城市管理中,政府部门是管理者的角色,而地摊经营者是被管理者。虽然服务型政府已取得较大成效,但在地摊经济管理与执法方面仍存在着较大进步空间。此外,因为现实管理问题各不相同,政府根据最基本的管理职能,有时不得不强制介入地摊经营,干预市场。此时,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论证以及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政府部门的某些举措显得“费力不讨好”或者“药不对症”,在地摊经济中较为明显的一点就是政府规划摊点设置与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合理。

在放开对流动摊贩限制的开始阶段,城市管理者盲目划区,强制要求摊贩到某指定地区经营,这种缺乏有效沟通协商与科学论证的决策,最终导致了客流量不能满足摊贩的经营需要,摊贩又回到之前的场所进行经营,试点区一片凄凉的尴尬处境。[3]

4 、地摊经济发展困境的化解

4.1、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引导地摊合法化。大部分地摊经营者为生活困难、就业能力较弱的群体,比如城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民等低收入群体。地摊主体资格的非合法化,让流动摊贩处于“身份缺失”的状态,没有进入市场经营的合法身份,被排除在市场之外。主体资格的“缺失”使得地摊经营者也失去了自我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外在监管的压力与动力,这不仅影响商品市场秩序,也会激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维权矛盾。

因此,促进地摊主体经营资格的合法化既是对摊主从外部规范转化为内部自觉约束的途径,倒逼其进行自我整改、升级服务质量,也是解决买卖纠纷,规范市场秩序的途径。地摊经营主体合法化是对地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进行明确的证明,以此将合法地摊经营者与非法地摊经营者进行区分。建议对摊主实行备案制,对资质合格的摊主出具资质证明。宣传鼓励居民在地摊聚集点进行消费时,认准在合法地摊进行消费。这从“卖”“买”“管”三方面进行了规范。[2]

4.2 、创新监管方式

4.2.1、 规范进货渠道,透明商品质量检测监管

利用互联网,多方联动监管。“互联网+”走进生活已不再是新鲜事,上到政府利用互联网公开信息,下到社区信息共通,地摊经济的管理也应该加入互联网,尤其是对货品来源渠道的监管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透明度高、覆盖性广的特点,给每件货品的来源贴上“标码”,一扫便知其“家门”。同时,各摊位在售卖货品时应自觉接受质量检测,合格的摊位则颁发质检合格证书,公示在摊位明显位置,使消费者安心;若不合格,则强制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纳入“地摊黑名单”,限制其经营。完善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摊主自我监督与群众、城管等多方监督的联动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监督。

4.2.2、 管理部门合理规划管理摆点区

结合民意合理规划摆点区。因地摊经济依托于人流量发展的特性,管理者应充分调查地摊经济发展的特性,实地走访,综合考虑经营者的意愿与城市秩序等,合理规划摆点区。并对区域进行分类,分为固定区域与流动区域,进行个性化管理。摊位的分配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定期更换。

4.2.3 、日常管理与抽样监管有效结合

日常管理与抽样监管相结合,标准化管理。管理者需对地摊的摆放进行规范,以防堵塞交通。对摆点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必要时可采取对区域内的摊主收取适当费用,聘请清洁工人对该区域进行清洁。为保障地摊商品的质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定期对地摊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公示,并计入经营者档案。践行柔性监管下的刚柔并济。[4]

针对地摊经营带来的环境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一套系统的考核制度对地摊经济进行考察管理,具体的考核项目应该包括设施完善、摊位卫生、垃圾袋装、个人卫生、用具整洁等方面。考核制度可以让城管执法更加有依据,在规范了地摊经济的同时,也使经营者形成社会责任意识。建议国家和有关标委会将地摊经济纳入标准化的重要范畴,制定符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市井气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完善的地摊运营管理标准规范将是缓和地摊与城市环境管理之间的矛盾、解决流动摊贩管理难度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5]4.2.4维权渠道多样化

推动维权渠道多样化、便捷化。地摊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生产销售小商品、食品和农产品为主。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全面、监管举措未落实、自身产品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6]为方便消费者维权及信息反馈,管理者可要求经营者在其摊位上张贴消费者维权平台二维码,二维码集资质查验、评价、投诉等功能为一体,消费者可通过扫码反馈消费体验。若出现侵权问题,经管理部门查实后将依法对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若体验感良好,也可通过扫码反馈,影响摊位评级;若对管理或者其他方面有所建议,也可通过其反馈给管理部门,以便管理部门听取建议,改进管理办法。

4.3、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4.3.1 、地摊行业自律组织的组织架构

行业自律组织是现代经济社会重要的市场主体,发挥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作用,在性质上属于社团法人。一般而言,行业自律组织以协会或者商会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地摊行业自律组织是在政府指导和监管下,为实现地摊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被行政主体授予了一定公共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相比较于政府的管理模式,地摊行业自律组织更加灵活、民主、公平,更够在市场秩序中最大程度的激发地摊经济活力,从而助力地摊经济发展。

行业自律组织组成人员包括从业人员和会员两大部分,从业人员中不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还包括专业人员,即给行业提供专业指导的专家。在地摊协会中,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当是精通经济管理学和城市规划学的专家。会员则是在地摊协会中进行登记注册的地摊经营者,会员中又分为中级、初级、高级三等会员,其中没有营业执照、从事地摊经济时间短的地摊经营者则是初级会员。初级会员可以向高级会员升级,以时间、收入、口碑等综合因素为考量。

4.3.2 、地摊行业自律组织的基本运行模式

地摊协会的运行基本遵循“经营者—协会—消费者”的循环模式。首先是地摊行业的经营者即地摊经营者注册成为会员,再由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地摊经营者摊位实地考察来确定等级;其次由协会的地摊监管工作人员定期检查会员地摊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每个地摊经营者都必须通过年末考核,否则将会进行降级或者除名处理;最后由协会的地摊调查人员收集消费者的反馈信息,并将其公布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以便会员地摊经营者学习改进。协会专家负责解答会员地摊经营者的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和改进办法。

4.4 、落实细化法律法规

现行有关地摊经济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缺乏更加微观和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引导、规范现实地摊经济面临的问题。多地的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对地摊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是规范本身较为宏观和原则,现实中缺乏的是贯彻这些基本理念的市区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管理者对地摊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多凭的是当前政策的态度,政策鼓励则放宽监管,一旦政策收紧,则又恢复以往的简单打击取缔模式。为了实现对地摊经济的长效化治理,有必要落实和细化法律法规,为地摊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严密和坚实的制度性保障。具体而言,地方政府的管理办法应当从源头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的主体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六稳六保”的方针,明确细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积极作为,为地摊经营者提供一个优质、有序、科学的监管环境。规范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地摊经济作为我国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传统经济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售后维权艰难、影响城市秩序、监管方式不当等发展困境,应当运用法治思维,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落实细化法律法规等方面予以化解,为地摊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制度保障,让这“人间的烟火”更加亮丽和蓬勃。

参考文献

[1]安宝玉,杨素媚,刘媛媛,等.地摊经济健康发展的多方联动机制探索——以山东省中小城市为例[J].商场现代化,2020(20):19-21.

[2]张胜玉,冒王磊.“身份”与“空间”能否延续?——后疫情时代城市流动摊贩治理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25-29.

[3]陈业宏,王岩.论“地摊经济”嵌入现代治理体系的行政监管路径——以15个城市的监管政策为样本[J].湖南社会科学,2020(6):93-103.

[4] 李健,欧逸梅.《民法典》背景下的“地摊”——地摊经营者的法律风险分析[J].现代商业,2020(32):21-24.

地摊经济与城市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地摊管理;法律途径

地摊市场,类似于国外的跳蚤市场。只是跳蚤市场一般为旧货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其经营模式、经营时间得到了政府和市民认可。中国目前的地摊市场既有旧货售卖,但更多的是首次上市的商品和服务。地摊市场已成为各个城市必不可少的一道风景线,各地针对地摊的管理措施也是五花八门。

一、地摊现状分析

就西安目前地摊市场而言,地摊经营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就地摊从业者主体而言: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失业或无业市民、在校大学生等人群

这类从业人员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他们基本没有太多的谋生技能,他们的日常生活也没有多大的社会保障。因为从业者自身经济能力极为有限,摆摊这种经营模式不需要太大的资金投入,无需缴纳场地租金、营业税费,一般也不产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经营成本。少则几十多则几百就足以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平常周转资金也只需几十到几百元而已。从事地摊经营,从业者没有太多的经济压力,任何有此意愿的人都可以轻松开业。当然投入产出是成正比的,地摊每天的营业额也有限,从业者每月的收入一般也不会有多高。

2.就地摊存在的地域范围而言:摆地摊不需要固定经营场所

为了更好的营销业绩,地摊一般都出现于城市主干道两边人行道上、商业繁华地带、居民小区周围等人流量大的地段。为了降低成本,从业者不会选择任何可能收取管理费用的地方。如果摆摊地点要交费,无论是交给城市管理者、市场管理者还是路面管理者、城中村村委会,这就该归入比较正规的集市,不能再把他们当地摊来看待了。真正的地摊从业者会躲避一切形式的收费,他们没有固定的营业点,摆摊工具也是简单而实用的,最常见的是准备好四角提前系有绳索的布块或纸箱,遇有合适地点就临时开摊,遇有城管检查等紧急情况,随时收起绳索迅速撤离,等紧急情况解除,他们会临近再找一个方便的地方继续开摊售卖。也有推着三轮车摆摊的,一路走一路卖,同时也准备随时为紧急情况而收摊撤离,或为更好的售卖业绩而随时更换地方。

3.就地摊市场售卖的对象而言:地摊上售卖的对象五花八门,有二手货,更多地摊售卖的则是新商品

从大的类别上看,地摊售卖的货品包括服饰类、餐饮果蔬类、日常用品类。这些货品与正常市场上售卖的同类商品相比,质量并没有太高的标准(但未必就全不合格),并且大多价格低廉,所以能吸引相当多的低收入人群。另外有些货物在地摊上购买比正规市场更便利更划算,比如糕点等方便食品、果蔬类、手机挂件、手机贴膜等地摊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相比正规商店里售卖的同类货物,真算得上物美价廉。所以在地摊上消费的人群也不全都是生活水平不高的低收入人群。

二、地摊经济给城市管理带来的法律问题分析

地摊经济有其自身特性。从业者身份不固定,售卖商品来源不一,有从批发市场低价进货的,也有自产自销的。地摊给城市经济生活带来了便捷,同时给城市带来的管理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人员流动性大,给正常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

地摊从业者大都没有固定收入,摆地摊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一份养家糊口的收入。既然首要目的是谋生,自然是做什么挣钱多就干什么,什么东西销路好就卖什么,什么地方摆摊能吸引顾客就摆在什么地方。对他们来说,每天在不同地方干不同的事情是很正常的。为了躲避城管的检查,他们发明了很多应对城管检查的有效办法,包括摆摊工具都是为应对城管专门设计的,每天和城管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已经是他们日常经营内容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除了经营场所不固定之外,他们的生活住所也不固定。为了降低生活成本,除大学生能够住在学校宿舍外,其他地摊经营者大多租住在城中村。近两年西安二环内城中村几乎拆迁殆尽,这些从事地摊经营的人的住所也随着一次次的拆迁向离城中心越来越远的郊区转移。

地摊经营场所的不固定,从业者日常住所也不固定,这不但给政府管理地摊经济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也对政府管理社会秩序带来了更大的考验。从积极方面来说,一个人在一个城市生活一年以上,就可以说这个城市是他的惯常住所地了,但随时可能搬迁住所的现实使得这些地摊经营者很难作为城市的一员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给本地居民的各种福利。从消极方面来看,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对公民有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居民收入统计等等,要实现这些管理效果,与公民居所相对稳定、积极配合政府调查是密不可分的。但现实中包括地摊经营者在内,大部分常年生活在底层的居民都无法享受其所在城市的福利待遇,同时也成了当地社会秩序不好的替罪羊。这种结果的出现显然跟这些人的日常流动性大、不懂得该享受哪些权利更不知道该如何享受这些权利的生活状态有很大关系的。

2.地摊所处空间场所的特殊性,给城市交通、环境、居民生活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了追求客流量,地摊不可能摆在背街小巷,除非这些地方的地摊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摆在城市主干道两边的地摊无疑会挤占人行道,把行人和人力车逼上快车道,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同时因为地摊的随遇而安,保洁人员也无法及时清理地摊经营中造成的垃圾,这无疑会造成一定范围的环境污染。摆放在居民小区周围的地摊既占道又污染环境,同时也对附近居民的出行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曾几何时,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凉皮米线摊就饱受附近居民诟病。虽经大力治理,但这一现象仍未绝迹,只是大多改成了晚上出来营业,虽方便了部分居民的生活消费,但给周围环境、生活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却并未杜绝。

3.地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较差,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不便

地摊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形容某些商品价格低廉、质量没保障的代名词,这也完全能够反映出地摊消费者难以维权的现实。地摊上出售的日常小用具、服饰类商品如果质量不好,消费者最多损失几块或几十块钱,一般不会面临太大的安全风险。但如果从地摊上购买的食品类有问题,消费者除了遭受经济损失外,轻者可能因为食品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不适需要就医诊治,重者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地摊上出售的食品或提供的食品包装对人体的危害并非马上就能显现出来,这些劣质甚至变质食材或包装材料对人体的危害是长期累积形成的。加之摊贩流动性大,消费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会留存下来,这就使得消费者即使出现了不利后果,要么找不到地摊经营者,要么地摊经营者一口否认,或者地摊经营者根本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在地摊上消费的后果就是,一旦受害要想维权是极不容易的。

三、地摊管理的法律途径分析

地摊的出现发展不是短期形成的市场行为,更不会在可预见的短时期内消失。虽然建国后有一段时期地摊的确曾消失,但那只不过是特殊时期的特殊表现,不代表当时已从根本上解决了地摊经济的存在。真正对地摊进行有效管理,需要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加强立法,承认地摊的合法性

现有立法中如《个人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赋予不同的商事主体以不同的经营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但这些法律没有一个能够和地摊从业者相匹配。地摊因其特殊性也不能按照个体工商户来管理,让地摊从业者必须领执照才能开业也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与地摊直接相关的法律目前仅有各个城市制定的关于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规定。而为了城市市容,各地对地摊几乎都是不能容忍的态度。

既然地摊经济有其自身特性和重要性,一味限制取缔又根本无法取得预期效果。与其让这种躲猫猫的游戏继续下去,不如结合现实情况,在立法方面首先承认地摊的合法性。由于各地城区规划各有本地特色,对于地摊的承认也需要各城市根据本地规划情况自行立法,划定特定区域专门留做地摊市场,并结合不同地摊经营范围的现实情况,从税费、从业资格、产品或服务质量、市场管理、营业时间、营业空间等方面对地摊做出不同于一般市场管理的规定,如专设果蔬早市、早餐市场、餐饮夜市、生活用品夜市等,使地摊取得合法地位,并在为居民提供生活方便的同时,将其对环境的污染、对周围社区生活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2.贯彻落实执法权限,使执法部门不再成为地摊的天敌

在各地通过地方立法确认地摊的合法地位后,凡在规定空间、时间范围内的地摊经营者,城市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取缔他们的地摊经营行为,更不得处罚地摊经营者。对在规定时间、空间以外的地摊经营行为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

生存权是人的第一人权。在国家不能为农村居民、城市富余劳动力提供足够多的就业岗位的时候,只要这些公民不给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破坏,就应当允许他们以其有限的能力和财力自谋生路,而不是一味禁止取缔,否则更易引发社会矛盾。突尼斯一个小贩的命运导致国家政权的更迭,这样的事情足以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警惕。

在城市给地摊经济提供合法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同时,地摊从业者作为商业主体也需从长远考虑,摆地摊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今天的温饱,还要让地摊发展成为自己的一项事业,从街边进入到商厦。要做长久生意就必须注意个人形象、生意品牌、商业信誉等真正的商业问题。只有在城市给地摊以生存发展的空间,个人也能以积极心态面对这一份经营机会,地摊经济才能成为一个既能解决大量低技能人员就业的市场,又能成为方便居民生活的市场,成为一道体现城市活力的特殊风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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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阳奕.政策开禁:流动摊贩合法化,摆地摊也要讲营销[J].现代营销(经营版),2009(10):

22-25.

地摊经济与城市管理范文第3篇

一、我国城市流动摊贩现状简析

我国城市的流动摊贩人数至今缺少精确的调查统计,有关专家估计有3000多万。经抽样分析,大中城市流动摊贩以外来人员居多,城市下岗工人次之,郊区农民占有一定比例,也有一些业余摆摊补贴家用的上班族,还有少量为创业积累资金和经验的大中学校毕业生。流动摊贩大军的形成,有主观条件的限制因素:在我国城市化推进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农民工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从事摊贩的行当,“游击经营”成为他们在城市养家糊口的谋生手段。也有客观环境的门槛因素:由于市场门面和固定摊位费用高,资金短缺的农民工和下岗工人无力进入“合法”的买卖市场,为生活所迫只能从事流动经营。还有市场供需的拉动因素:市民需要便捷廉价的流动摊贩,说明城市市场合理配置、方便服务还不到位;我国充足的农副产品、生活日用品货源与城市低收入居民、外来民工的生活需求,企盼有人为其架起流通的桥梁。

流动摊贩大军不断扩大的成因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公民就业的不充分、国家对无业隐性失业人员和贫困阶层社会保障的不到位,以及部分人员参与竞争性就业的能力不强等因素,导致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只有通过小规模游击经营自谋生路,这是我国流动摊贩大军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流动摊贩管理的表面是执法者与小贩玩“猫捉老鼠”游戏,实质是城市政府官员要光鲜亮丽的“面子”与社会弱势群体要自求生存的“里子”两者目标矛盾的冲突。

二、流动摊贩管理中存在的多元关系

目前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以下关系处理出现了偏颇。

(一)严管与引导的关系

这是政府管理理念的问题。近10多年来,全国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比活动频繁,促使城市政府对市容环境、街面秩序等目标要求无限提高。在此大背景下,有些城市政府要求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实行“零容忍”,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封杀了流动摊贩的生存空间,加剧了管理部门与摊贩的矛盾。毋庸置疑,流动摊贩的“游击经营”确实使现代城市管理面临严峻挑战,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城市市容秩序。流动摊贩的产生和增加,是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使然,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大分工的必然现象。因此,在流动摊贩管理上不宜“一刀切”、“一棍子打死”,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自流,过犹不及只会两败俱伤。唯有正确认识“市容管理”与“繁荣市场”、“解决民生”的辩证关系,才能思路对头,方法恰当,既规范流动摊贩经营,又不破坏市容秩序,从根本上处理好“应该堵”与“必须疏”的关系。

(二)少数与多数的关系

这是社会利益群体的关系。在城市商业网布局基本到位的情况下,作为商业补充的流动商品对摊贩的就业和居民的生活都是必要的,但由于受城市市容、秩序及容量所限,也是有限制的。如果执法管理中偏重市容秩序,会造成对流动摊贩的限制过严,既会影响摊贩的就业生存,也会影响居民的方便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引发和激化执法与摊贩及部分市民的矛盾。如果对流动摊贩放任不管,短时期内可能流动摊贩满意了,但影响纳税交费的固定商家利益,从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比流动摊贩更多的经商者会有意见;同时在影响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堵塞后,会招致周边更多居民的不满意。这有个利益平衡点把握的问题,直接考验着政府的行政智慧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适度与限制的关系

这是城管执法层面的问题。由于政府管理理念存在偏差,城市管理特别是执法部门的工作难以收到很好成效,往往倚重“重大”战役进行整治。当举办重要活动、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便大规模出动,对流动摊贩进行“地毯式扫荡”,以取得城市一时的清静亮堂;而游商小贩在等待观望后会继续出动,与执法者玩“猫捉老鼠”游戏,使管理长期陷入“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当“围追堵截”超过流动摊贩忍耐度时,往往会造成执法和商贩矛盾激化,酿成双方人员的流血伤亡事件,并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四)法治与人情的关系

这是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执法代表政府行政权力,是不容侵犯和必须坚决维护的。部分流动摊贩明显违反相应法规,执法人员文明查处是应该的,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可是由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不到位,部分百姓看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往往同情违法者,甚至盲目地为违法者作担保以免处罚,造成正常执法经常受阻,无意中助长了违法摊贩的歪风邪气。目前不少城市已出现违法摊贩团伙化后公开对抗正常行政执法的事件,导致执法部门在管理违法行为中由以往执法过度的“强势群体”演变成不敢执法的“弱势群体”,出现了较多不作为现象。执法“不作为”最终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当然也包括同情违法者自身的利益,这是情与法错位后出现的可悲现象。

三、完善流动摊贩管理的对策建议

政府是公共利益维护者,在管理中必须维持社会秩序和谐运转。流动摊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说明政府对流动摊贩存在背景和经济规律的研究还不够到位,对长期以来国家给隐性失业者及贫困阶层社会保障不足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对流动摊贩这个社会弱势群体为自求生存、为政府分忧的实质理解还不够到位。建议明确三个“定位”,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与服务,在管理中采取“堵疏兼顾,以疏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一)给流动摊贩以合法的地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快,按照国际城市化发展规律,今后30年还将有5亿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在此过程中,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有需求,失地后进城的部分农民就业生存有要求,这是我国城市流动摊贩长期存在,并将达到5000万规模的客观条件。国家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要给这种符合发展规律的经济现象和从事经营的特殊群体以合法存在的地位,以杜绝城市政府“零容忍”的过激行为。政府要城市形象,商贩要就业生活,两者并不对立,衡量标准是周边社区居民对商品需求、市容和交通等因素利弊平衡后的接受与容忍程度。

(二)对流动摊贩实施综合管理

城市政府在完善流动摊贩管理上,应当站在我国市场经济多样性的角度看待这一流动的商品交易方式,做好传承文明、方便生活、促进就业、发展经济的文章。大禹治水,堵不如疏。要改变长期以来单一的靠城管执法独立支撑的以“堵”为主的管理方式,统一协调工商、贸易、公安交通、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城建城管等部门对流动摊贩做好前置管理中“疏”的服务性工作,对不同的流动摊贩群体进行对象细分,在不同的区域开辟不同的场地,解决不同的社会需求。如对年轻人创业群体,可在大专院校附近开辟以学生为消费主体的市场;对以销售瓜果、蔬菜为主的群体,可在社区附近公园、河道旁边开辟早晚市;对经营小吃的群体,可通过规划适度开辟早点摊和夜市;同时要从民生工程的角度减少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市场,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市场内价格高启摊位闲置、市场周边流动摊贩生意兴隆的局面。

解决了该“疏”的问题,使部分摊贩合法化后就会大大减少违法经营的人数,也就减轻了商贩为就业和居民为方便而产生的对管理的不满情绪,反过来为解决真正该“堵”的问题,如依法管理严重危害市容环境卫生、堵塞交通和出售劣质产品、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的放矢的条件,这是政府管理从“孤军奋战”的“堵”向“综合服务”的“疏”“堵”结合角色转变的关键。要完善流动摊贩管理的制度设计,改变由城管执法独立管理流动摊贩的局面,实行相关部门综合管理,改强制性管理为规范;探索自治自律的制度建设途径,组建摊贩协会,尝试社区居民事前参与全程监督的民间管理新方法。

(三)给综合执法以法律地位

城管综合执法是在10多年前为解决“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形势下,由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在部分城市试点的,实践证明对现代城市管理是必要的,但因其授权的法规地位不高,社会和舆论的争议一直不断。

公共事务的统一执法是国外行政管理长期实施的成功模式。随着我国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不断完善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为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给处于拆违和流动摊贩管理风口浪尖上的城管执法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为现代城市管理保驾护航,服务于流动摊贩在内的广大居民。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客观公正的舆论引导,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提高公众对城管执法的理解度、认可度;执法部门要主动探索取得公众支持的新措施、新方法,切实提升执法效率。

(四)完善流动摊贩管理法规

地摊经济与城市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流动摊贩 治理 法治

2014年4月22日19时20分许,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口,琼山区城管、联防队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一对卖冷饮的摊贩夫妇发生冲突,摊贩李克明被打伤。李克明称,他被人摁倒在地殴打时,10岁的大儿子抱着一名打人者的腿,央求其不要殴打自己,反被对方喷不明液体。李克明的妻子称,4岁的小儿子也在混乱中走失。一名目击者称,事发时,确实有一名小孩抱着城管的腿。事发将近5个小时后,走失男孩被找到。琼山区城管有关负责人称,事发时双方确实发生冲突,但城管队员并未打人。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这是近期发生的一起因流动摊贩治理引发的暴力事件。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冲突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明确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使流动摊贩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流动摊贩的界定及其形成的原因

摊贩就是摆摊做买卖的小贩,流动摊贩指从事经营性活动,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国家颁发承认的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流动性大的人员。流动摊贩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构成:城市下岗人员、残疾人和特困户,进城务工人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从以上人员构成可以看出,流动摊贩主要由弱势群体构成,从事流动摊贩经营是为了生计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存在流动摊贩,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流动摊贩的出现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维持生计,很多人成为流动摊贩。流动摊贩形成的原因可归纳如下:第一,摊贩经营有其优势。从事摊贩经营门槛很低,不需要租用店铺,也不需要缴纳各种税收,只要投入时间和劳动力就能够获得收益,这就使得经营成本降低,所卖商品价格低廉,拥有其固定的消费群体。第二,流动摊贩的存在适应了市场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的规划设计并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给人们购物带来了很多不便。流动摊贩的存在解决了这一问题,摊贩走街串巷,方便了人们购物,同时流动摊贩不需要缴纳市场管理费等,所卖商品价格也低于市场价格,可谓是物美价廉。第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人失去工作。这些下岗失业人员由于年龄较大,学历不高,缺乏专业技能,但是肩负着家庭重担,从事摊贩经营成为其养家糊口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实现全覆盖,另外保障水平较低,很多情况下人们需要自己谋求生存手段。

二、流动摊贩治理面临的困境

第一,政府部门管理方面的困境。政府部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通过城管执法行为来实现,但是,我国尚未出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关于城管执法的方式和主体资格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借法执法”。另外,在执法手段上,以处罚为主,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摊贩生存困境更为艰难,容易激化城管与流动摊贩间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更为激烈,市场在配置资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会导致分配不公,使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为了增强竞争力,很多企业强强联合,在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这进一步加剧了流动摊贩的生存困境。

第三,流动摊贩自身的困境。流动摊贩处于弱势地位,其法律意识淡薄,难以通过正当、合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为了增加收入,他们一般选择人群聚居区经营,缺乏统一组织,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三、完善流动摊贩治理的法律思考

完善立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依法治理流动摊贩。流动摊贩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强制取缔的方法并不足取,应当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承认其合法地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对流动摊贩进

行规范化管理。我国目前并没有城市管理的专门法律,城管执法依据散见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这就造成城管执法缺乏有效监管,暴力执法频现。因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适时出台城市管理单行法,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

成立摊贩自治组织,保障摊贩合法权益。受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城管治理流动摊贩有其合法性,但是未必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反而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可以建立摊贩自治组织,由该组织对流动摊贩进行管理,并向城管部门反映摊贩的诉求,保障其权益。同时,摊贩自治组织可以实时向流动摊贩宣传相关政策,并进行法律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避免矛盾冲突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茹晓冬. 浅议流动摊贩的法律治理. 学理论,2012(17).

[2] 陈尉. 浅析城市流动摊贩治理中的城管执法困境. 法制与社会,2012(7).

[3] 汪地彻. 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法治化思考.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7).

[4] 何景亮,刘怀民,严海军. 城管执法权与摊贩生存权的探讨. 法制与社会,2012(7).

地摊经济与城市管理范文第5篇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对经济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然而回顾此前的学习过程,发现我们最终将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理论源泉基本都归结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到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应限制在最低范围内,国家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因此国家主要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严重的市场价格失灵,私人垄断行为否定和扭曲价值规律,因而市场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资本主义社会爆发周期性经济危机。凯恩斯开始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渐发展成为“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可以说经济法的诞生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纯粹由民商法调整市场经济遇到障碍的必然结果。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要求国家干预市场和政府参与经济的反映;是经济管理的现代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

 

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个角度开始分析经济法,就自身而言受到很大启发,个人觉得这比从公私法传统的部门划分着手,理解得更为深刻。因为从公私法传统的部门划分入手,得出的结论,就是经济法属于第三法领域,或说社会法,是“公私交融”之法。虽然这种观点可以凸显出于传统法律部门的区别,然而进一步分析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时就会陷入困境,比如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如果停留在传统的部门划分标准,其实很难作出明确分割。

 

(二)中国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以上主要是对于西方经济法发展历程的简单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路径与它们有所不同。中国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逐渐向市场体制变革,这种变革集中地说,是从国家管得过多过死向国家依法科学管理变革,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但从不否弃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尤其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要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绝不能仅仅诉诸市场机制,让市场放任自流。必须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密切结合起来,缺一不可。虽然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发展历程不同,甚至可以说是相反的道路,西方是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中国是从国家管得过死到放松管制,回归市场机制,但可以称得上是殊途同归,达到最终理想的目标,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辅之以适度的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更多地是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

 

二、经济法的实践问题分析——从对比中美小摊贩治理的角度

 

贩夫走卒,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却一直受到诸多限制。在中国,城管与摊贩似乎成为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有越演越烈的趋势。2006年8月11日,河北来京人员崔英杰在海淀区卖烤肠,因被没收三轮车而与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发生冲突,致其死亡。最后事件以授予李志强“烈士”称号,崔英杰被判处死缓结束。关注此案件,就可知崔英杰并非凶煞恶魔,而是一名曾获得“优秀士兵”的队伍军人,此类事件不得不说是当前制度造成的悲剧。

 

最近在网上也出现了一个很热的有关小摊贩的新闻:“洛阳大叔美国大学门口摆摊”,讲述了不懂英文的洛阳人谢云峰在哥伦比亚大学门前当摊贩的故事。此新闻一出,引发了热烈的谈论。将目光投向发达的美国,小摊贩并非是中国城市独有的问题。其实在美国许多城市,售卖各种小吃、饮料、水果甚至旧书各色商品的小商贩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以纽约为例,纽约市政当局对小摊贩的卫生管理情况非常严格,也即“美国城管”实际上是地方卫生管理官员。纽约市政府网站上公开细致入微的规范街头小贩的规章制度。如要想在美国申领餐车执照,第一步是要得到卫生部门的售卖许可,再者申请者必须通过食品处理课程的考试,考试也包含中文版本。小摊贩违反管理规定而产生的罚款,首先要求自觉缴纳。如果不交,那么警察局会出面逮捕你。倘若发现无照经营的小贩,美国警察所做的也主要是开罚单,并将其名字进行记录,送至该地区的资料中心备案。并不会没收小贩的货物,大多数时候只是将人赶离售货地点。如果遇到同一个人屡罚屡犯,根据详细的信息备案,将可能遭遇铁窗之灾。当然,纽约摊贩也曾引发争议。曼哈顿34街的街道代表认为小摊贩有碍市容市貌,一度希望能够把他们驱逐出去。而为小商小贩主张权利的组织则反问:您希望您所居住的城市只充满星巴克和豪华大厦,还是那个城市允许那些个人企业家和移民者作为街头商贩的存在,哪种城市管理更让人们充满希望呢?此问题同样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

 

三、启示

 

这就是谢云峰的故事,对比崔英杰事件,不得不感叹中国粗糙的城管制度,和粗暴的行政执法。追问中国城管和小摊贩20年的游击战,小摊贩屹立不倒,根本原因在于旺盛的市场需求,哪里有市场,哪里就会有供给。城市管理中的摊贩治理,并非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克服的“中国难题”,世界各地都曾经历过失业人群“摊贩化”,经历过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小摊贩的治理单单靠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治理,效果不佳已经是公认的事实。因为小摊贩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买卖合同。但如果不对其加以规制,其食品卫生和安全又难以得到保障。而行政执法的情况,显然是高投入,低回报,时常还引发群体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要治理小摊贩,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首先要正视小摊贩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保障小摊贩的正当权利,促进其自由竞争。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和政府指导,规范小摊贩经济,特别是事先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当前一个不争的社会现实就是,城市夫妻绝大部分是双职工,都忙于工作,生活节奏快,很难有大把的时间去菜市场买菜回家做饭,最方便的就是在下班途中就可以顺便购买,因此功能区的严格划分其实并不利于大家的生活,因此在城市区域规划之初就应该真正做到关注民生问题,从实际出发,应该给小摊贩留有生存空间,不仅有利于人们工作和生活,而且也可以从根本上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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