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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运输方案

饲料运输方案

饲料运输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监控,制定进出口饲料年度风险监控计划,编制年度风险监控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饲料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饲料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及时风险警示信息。

第三章进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第十四条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第十九条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

(四)货证不符的;

(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第二十条现场查验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应当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待检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货主或者其人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第二十四条进口饲料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具证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口的饲料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五)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第三十二条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第三十一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八)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九)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第三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三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第三十八条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第四十三条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四十四条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第四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出口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第四十六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四十七条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八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二)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三)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四)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五)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六)如实填写《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抽样、检查、年审情况以及国外官方机构考察等内容。

取得注册登记的饲料存放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档案,记录存放饲料名称、数/重量、货主、入库、出库、有害生物防控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四)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五)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六)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七)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八)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九)《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第五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五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第五十三条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出境货物通关单》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第五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五十五条出口饲料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年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四)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运输饲料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

第六十一条装载过境饲料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六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第七条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应当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方可过境。

第六十三条过境的饲料,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出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

(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

(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擅自将进口、过境饲料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饲料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饲料运输方案范文第2篇

1. 制定合理的引种计划

要根据当前饲养场的生产需求和生产目的,结合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引种计划和方案,同时要求所引进的品种要符合引种要求、用途要明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做到所引畜禽产地的环境和自然条件必须与当地的环境自然条件大体一致,这样畜禽才会很快地适应环境,正常的生长发育,这样引种才会成功。如果自然气候环境不同,比如将热带动物品种引入寒带就会因为不能适应环境出现死亡,反之寒带地区的畜禽品种引入到热带也难于养殖。同样,气候干燥地域的动物到了湿润地区也不容易饲养,等等。这些都应该在引种前充分考虑到。如果养殖场的人员缺乏引种相应的知识和技术,可以咨询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这样就可避免引种计划的盲目、甚至错误。

2. 引种目标场家的选择

引种目标场家通俗讲就是输出地的场家。在选择时要求输出地必须是国家畜牧兽医部门划定的非疫区,畜禽场内的兽医防疫制度必须健全完善。在实际选择引种目标场家过程中,首先要查看该畜禽场的各种证件,包括《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法定售种畜禽资格的证件等。其次要尽可能选择新建场,要求建场时间最好不超过5年,同时所引品种规模数量应越大越好,这样有利于精挑细选。再次要考虑目标引种场家具有的“三高”即生产水平要高,配套服务质量高,有较高的信誉度。

3. 畜禽品种的选择

在选择畜禽时,要采取“查系谱、细观察”的方法。首先要查阅畜禽品种的系谱档案,至少要查阅3代的档案,真正明确了解所引得畜禽品种的生产水平要高,血缘要纯正,遗传性能要稳定。其次要认真仔细地观察畜禽个体,挑选具有明显品种特征的畜禽,比如在引进母畜时要求数要多、无瞎、阴门要大、背腰平直、后躯发达等这些母畜应有的特性,引进公畜时要有四肢粗壮、大而对称、雄性特征明显的特性。

4. 运输

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且大小合适,在车箱底部应垫上锯末或沙土等一些柔软防滑的垫料,避免畜禽在运输中颠簸碰撞而出现受伤。

在装车时要尽可能将畜禽按体重大小分装。对于个性强猛、特别不安的,可适当注射镇定剂。

运输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应激。比如在夏季进行畜禽运输应选择阴凉天气,或者早晨傍晚时分来进行。尤其在路途较远时,要在运输车辆的顶部安装遮阳网,避免温度过高,出现热应激。此外,还应注意畜禽运输途中的饮水供应。而在冬季引种运输过程中要做到保温防寒,防止贼风。另外,在运输途中尽量做到匀速行驶,减少紧急刹车造成的应激。

5. 隔离舍的管理

饲料运输方案范文第3篇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对生产与经营饲料、添加剂及兽药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同时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杜绝不合格饲料流入市场,从根本上杜绝违禁药物的来源。再有在养殖过程中严格遵守药物使用种类、剂量、配伍、期限、给药途径、用药部位及停药期等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或未被批准使用的药物。

加强动物疫病方面的控制。加强疫病控制,对畜禽舍实行封闭式管理,畜禽出栏以后要强化防疫消毒,同时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实施全方位防疫。养殖场要设有对粪尿、污水、病死畜禽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切断疫病传染源。同时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宣传在养殖过程中正常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一定要主动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且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还要严厉打击出售、贩卖、加工、运输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以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畜禽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从畜禽产品生产到端上百姓餐桌,需要经历多次运输,尤其是对仓贮和运输要求比较高,稍有不慎,就会对畜禽产品造成污染。这就需要在储运过程中冷藏、不能与其他物品混放,需要有好的运输环境、在保质期进行流通;对屠宰企业要严格动物条件审核,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另外还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制度,禁止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通过非法途径运输、上市交易和屠宰;对异地销售的畜禽产品要严格检疫、防止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对市场的监管,规范畜禽产品经营秩序,要求市场主办方和畜禽产品经营者与监管部门签订承诺肉食品安全协议,以此推动市场经营安全责任制的的落实。

饲料运输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标识技术;物联网;畜产品;溯源;追溯

中图分类号:TP39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2)06-0028-03

0 引 言

物联网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技术,已经受到广泛关注。人们可以让尽可能多的物品与网络实现时间、空间和地点的相连,从而对物体进行识别、定位、追踪、监控、感知,进而形成智能化的解决方案,这就是物联网技术。物联网体系结构一般由感知层、网络层、应用层等三层组成。

感知层由智能传感节点和接入网关组成,由智能节点感知信息(温度、湿度、图像等),并自行组网传递到上层网关接入点,再由网关将收集到的感应信息通过网络层提交并处理。

网络层一般建立在现有的通讯网和互联网基础上,物联网通过各种接入设备与移动通讯网和互联网相连,包括信息存储、查询、管理等。网络层中的感知数据管理与处理技术是实现以数据为中心的物联网的核心技术。感知数据管理与处理技术包括传感网数据的存储、查询、分析、挖掘、理解以及基于感知数据决策和行为的理论和技术。

应用层可利用经过分析和处理的感知数据,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特定服务。如:监控,智能查询,智能控制,智能管理等。

物联网的三维概念模型如图1所示。

1 溯源的关键技术研究

在畜产品溯源中,物联网技术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养殖环节,首先要对家畜进行标识。标识类型包括静态和动态两种属性:静态属性可以直接存储在标签中。动态属性需要先由传感器实时探测,用识别设备完成对家畜属性的读取,并将信息转换为适合网络传输的数据格式;家畜的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信息处理中心(处理中心可能是分布式的,如家里的电脑或者手机,也可能是集中式的,如中移动的IDC),再由处理中心完成畜产品通信的相关计算。

1.1 家畜个体标识和产品标识

在养殖环节,考虑到种畜禽具有生命周期长、解决价值高以及精细饲养管理水平的特点,笔者认为不宜采用农业部现行的商品畜禽的标识技术,本项目将结合高频(13.56 MHz)、双频RFID 芯片(125 kHz和6.8 MHz)或低频RFID(125 kHz~135 Hz)的技术规格,筛选提出适合主要种畜禽个体或小群体的标识技术,然后逐步推广应用RFID电子标签。

而在屠宰环节,则根据屠宰特点,选用900 MHz超高频RFID溯源标签。

1.2 研制开发标识和识别产品套件

识别产品套件的研制开发除芯片以外,还包括全线动物识别RFID标签产品,同时开发适用于种畜禽RFID标识的标签、二维码、条形码、阅读器及局域网天线系统等。

另外,还要定制开发不同家畜佩戴的RFID或二维码标签,制订相关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制订信息采集标准、数据接口标准、数据交换协议等;研究开发适合养殖场、道口、兽医检疫、免疫、挤奶站和屠宰场的手持机系统。

1.3 编码、赋码、位数与代码转换

本项目在养殖环节按农业部现行标准15位进行编码。而在屠宰环节,当动物进场时,首先登记动物信息(耳标、检疫证等,注意这时候可能有一证多头的情况),形成场内动物信息标识自编号(10位,其中6位年月日+4位流水,如1012050095,可写入到RFID的内部循环标签中)。

宰前检疫:主要是记录单品的检疫结果信息(耳标、RFID场内编号)。

准宰通知:开具准宰通知(产生准宰通知编号,记录耳标、RFID场内编号)。

宰后检疫:主要是记录单品的检疫结果信息(耳标、RFID场内编号),如果肉品异常,该环节除了记录检验结果外,还需记录结果处理信息。

耳标条码转换:主要是扫描耳标号,记录分割数量,生成肉品条码(13位,其中6位年月日+4位流水+2位产品号+1位效验位,如1012050095017,一头动物产生的肉品条码可以相同),系统同时记录加工时间、操作人、生产厂商信息。其编号规则遵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编码规范EAN-13编码标准。

分割环节:根据屠宰分割体的不同,生成对应不同分割部位的分割标签。在分割之前扫描动物标签,根据标签生成对应的分割标签,然后顺序将标签贴在分割体上。

产品流向登记:登记产品流向,同时记录产品销售的接收货主。

打印产品检疫证:按照同一接收货主、同一单品来源打印产品检疫证,本项目可提供批量打印功能。

产品溯源:使用肉品条码或产品检疫证号,可以反向溯源产品流向、屠宰加工、运输、养殖免疫等信息。

1.4 制订溯源体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以主要家畜(牛、羊)入手,研究制订溯源各环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就是制订从出生、饲养、检疫、交易、屠宰、加工、产品销售等各环节的信息采集数据表、数据格式标准、信息采集标准等;

同时制订产品的标识标准、读取标准、数据传送协议、数据转换标准等;

制订相关产品(RFID产品、二维码产品、识读器、传感器等)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操作规范。

溯源系统管理规范,就是确定系统用户的登录权限、系统用户权限划分、应用和操作技术标准等。

2 相关过程管理

2.1 动物的生产管理过程

养殖档案管理:可与农业部追溯体系中央数据库相互融合,查询统计辖区内的动物养殖档案资料。

防疫监督管理:也可与农业部追溯体系中央数据库相互融合,查询和统计辖区内动物防疫登记、产地检疫、运输监督、产品检疫等信息。

公路检查管理:公路运输监督员利用智能识读器对本地和外埠进入本地的动物及产品开展产地检疫和流通检查,本系统可查询和统计公路检查站点通过检查的日期、动物种类、畜主、动物标识等详细信息。

兽药器材管理:可实现对各辖区的兽药器械的申请、发放、领用记录的登记与统计查询管理。

兽医机构及人员管理:实现官方兽医、执业兽医、村级防疫员的人事档案、绩效考核等信息化管理。

行政执法管理:针对行政执法业务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网络化管理。

风险控制管理:从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相关计算因子,自动统计预警分析。

2.2 良种繁育管理

育种员管理:以育种员证书编号为唯一索引,在系统数据库中建立育种员档案。育种员通过计算机终端填报并上传日常工作信息,系统自动汇总并计算相关绩效参数,为自治区星级评比奖励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源。

知识库管理:主要是对配种、育种、繁殖等技术知识、专家经验的录入、审核、等实现信息化管理。

资产管理:对配种器材、育种器材、冷链设备、冻精销售等资产实现信息化管理。

基因库管理:对遗传基因档案数据的采集、存储、检索等实现信息化管理。

2.3 兽药饲料管理

生产管理:对兽医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制度和业务的管理,包括产品质量制度管理、产品质量合格证管理、生产记录管理、产品标签管理、产品留样观察管理等五大模块。

检验管理: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对检验工作的记录管理,主要包括饲料采样管理、检测记录管理、检验报告管理、检验档案管理等四大模块。

销售管理:销售管理是指销售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入库、产品出库以及产品去向进行的登记管理。

质量管理:饲料管理部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饲料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2.4 屠宰加工管理

屠宰检疫管理:包括进场报检、入场审核、入场登记、待宰巡视等信息的采集和上传。

无害化管理:包括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填报和上传。

证单管理:包括产地证、运输消毒证、耳标的管理和合格证打印,以及产品流向表录入等。

2.5 产品检测管理

产品检测管理的重点是对畜产品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管理。

检测申报:畜产品经销商或购买者将需要检测的畜产品送达检测站(中心),并填写产品来源、名称、规格等,具体功能包括检测样品编号、填写检测申请单。

产品检测:检测机构根据检测申请单和送达的样品进行实物检测,并填写检测过程和结论,具体功能是填写检测报告。

公告结果:检测机构将检测完成的申请单与检测报告进行再次核实,如无意见,即可检测报告,以供网络用户查询,具体功能包括审核报告、报告。

综合查询:按检测类别、检测单号、检测日期等查询检测报告,具体功能是检测报告查询。

2.6 奶业收购管理

奶业收购管理的重点是对奶品收购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其中:

奶源基地信息管理就是对系统维护奶源基地的规模、下辖奶牛养殖场、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管理。

鲜奶收购管理主要是收购登记(奶站登记收购的鲜奶信息)、电子封识管理(检查电子封识是否完整,且信息是否正确)、远程视频监控、农户身份证管理(通过验证发给农户的RFID身份证,用于对奶源进行检验,确保奶源符合要求)。

行政监督管理实现对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管理、生鲜乳准运证管理、生鲜乳购销合同的注册与发放管理。

数据统计管理包括收购量统计、运输记录查询、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查询、生鲜乳购销合同查询、生鲜乳收购站情况统计等。

事实上,通过对奶品奶源乳牛加戴耳标,可实现奶业源头的数字化管理。在奶罐加装RFID标签,可确保奶罐标识的唯一性,实现奶品收购过程中奶品质量的跟踪和可追溯。而在奶罐运输车辆车门加装RFID电子封识,可以保障奶罐运输途中安全无调换。在奶罐运输车辆加装GPS定位和运行轨迹跟踪,可以保障运输车辆的在途安全。奶品包装采用条型码标记,可以实现销售流通环节的产品跟踪以及后续产品的可追溯。

3 结 语

本畜产品溯源系统目前仍处于开发试点阶段,其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随着技术、标准和行业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仍需要努力攻克核心技术,尽快制定行业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法律规范,不断地将其完善,使示范区整体溯源系统规范化运行后向全疆推广。

参 考 文 献

[1] 曹志勇,赵家松,赵金燕,等.畜产品生产中标识技术的融合应用研究[J].西南农业学报,2010(3):371-374.

[2] 赵金燕,王白娟,杨秀娟,等.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设计与研究[J].电子设计工程,2011(5):149-151.

[3] 郑火国,刘世洪,胡海燕,等.食用油产品追溯链编码研究[J].中国粮油学报,2009(8):143-145.

饲料运输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的整治,达到整治成果进一步巩固,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杜绝在生鲜乳中和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取缔一批假劣农资制售黑窝点,高毒农药管理、生猪收购贩运、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以及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蔬菜瓜果、食用菌等农残抽检合格率保持平稳,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100%建立生产档案,档案记录进一步规范。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我区蔬菜、瓜果主产区,无公害蔬菜瓜果产地,市级蔬菜瓜果产业基地,菜篮子基地。重点产品:白菜类、绿叶类、豆类、葱蒜类蔬菜,突出豇豆、菜豆、芹菜、韭菜、甘蓝、茄子和青菜等蔬菜,草莓、蘑菇等瓜果、食用菌。重点农药: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

3.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高毒农药管理。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高毒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生产经营,认真落实农业部1586号公告规定。进一步探索建立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机制。

二是落实种植业产品三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进一步落实“承诺、巡查、监测”种植业三项制度,引导生产主体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生产经营,加强对生产主体的巡查,督促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不断加强对整治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蔬菜、瓜果、安全抽检累计要达到200批次以上。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依法予以处理。市级将对各地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推进绿色防控,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技术培训,继续整理推广农业标准化模式图,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监督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制度。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积极推广以非化学防治为主的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措施,实现减量、控害、增效。

四是加强市场整顿,开展执法检查。大力推进智慧农资监管模式,综合应用数据库、条形码、POS机等信息技术,实现“信息数据化、购销实名化、监管实时化、服务网络化”,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强化经销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强化农药经销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培育龙头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资质清理检查活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禁用农药、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

此项整治工作由农技总站,林特总站、法规科、农安办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进一步完善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长效制度。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

3.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重点组织对养殖场(户)、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

二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普法宣传;组织开展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把原料采购和进厂关、产品出厂检验关,完善质量安全制度;组织开展全市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监督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

三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使用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稳步推进规模猪场生猪准出制度,力争2012年,全市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和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全部实施准出。继续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行动,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或饮水等方式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开展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等产品危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以及防范“瘦肉精”等风险的宣传教育,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四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含活畜交易市场、合作社、经纪人,下同)的监督管理,建立收购贩运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督促其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和销售去向等购销信息;加强活畜调运“瘦肉精”风险评估,及时暂停有安全隐患地区的活畜调入;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其承担;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五是定点屠宰环节整治。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配合贸易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认检测呈阳性的活畜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阳性样品的同批次活畜移动(产地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书面承诺押回当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除外)。

此项整治工作由畜牧兽医站、农安办、法规科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收购站监测全覆盖,5项违禁物质检测指标全覆盖,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结果全部符合国家管理限量值规定。

2.整治重点。生鲜乳收购站、奶牛养殖场和运输车。

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在全区范围内,以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5项违禁添加物和黄曲霉毒素M1为重点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同时做好铅、铬等重金属,冰点、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的摸底,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加强自查、互查、巡查和督查,巩固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成果。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收购运输以及在长途贩运、拼车装运、跨市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与建设。

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对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5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和奶牛冻精补贴、后备母牛补贴和生产性能测定等扶持政策,做好相关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奶牛健康养殖培训,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奶农和收购站质量安全意识。

此项整治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站、农安办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饲料生产过程添加抗菌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主产区、畜产品安全高风险地区。重点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养殖场(户)和动物诊疗机构。重点品种:假劣违禁抗菌药物与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主要措施

一是兽用抗菌药生产环节整治。组织专项整治检查组,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开展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查验企业执行GMP情况;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和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成分的违法生产行为。检查的重点企业:一是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二是被举报和反映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和非法生产企业。

二是兽用抗菌药经营环节整治。大力推进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通过全面自查和交叉检查的方式,积极开展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行动,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各地主管部门实施清理,收缴并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敬业许可证注销信息;对已通过兽药GSP认证的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品、销售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和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张贴散发未经审批的虚假兽药广告,以及其他不符合兽药GSP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兽药GSP规定执行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兽用抗菌药使用环节整治。1、加强养殖用药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用药安全监管,加大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特别要加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培训,提高养殖从业人员依法、安全、规范、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养殖者直接使用原料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使用行为,要迅速追查源头,坚决打击,严禁不合格的畜产品上市销售。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师制度和处方药制度,促进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2、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用药监管。进一步规范诊疗用药行为,健全临床兽医用药记录和处方用药记录,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在畜禽养殖环节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行为。3、加强饲料企业监管。进一步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剂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此项整治工作由畜牧兽医局、法规科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时节:春耕、夏管、秋播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重点产品: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重点单位:农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黑窝点。重点区域:主要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聚集地区,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区域交界处假劣农资游商游贩活动活跃区域,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三、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会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强化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对不合格农资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

二是加强案件查处,严查违法行为。加大农资案件查处力度,积极拓展案源渠道,建立假劣农资涉案线索移送机制,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遏制农资违法犯罪活动。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

三是创新监管模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农资企业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开展连锁经营,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提高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四是加强服务指导,维护农民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提高农资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自觉性。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全面普及识假辨假知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健全农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充分发挥“12316”举报投诉电话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工作。

此项整治由法规科,农技总站、畜牧兽医站根据各自职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完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各任务牵头单位和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各相关部门要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重点,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薄弱环节、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整治,重点治乱;要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广、因素多,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要认真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一并予以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12年6月开始,每月5日前各部门要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对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