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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公司管理办法

房地产评估公司管理办法

房地产评估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我行拟向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本公司名下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借款。我行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抵押资产(见以下编号)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和《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安全和谨慎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贷款抵押物—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评估。

一、评估对象概况

(一)与押品对应的贷款简况。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本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萧县不动产权第0011150号))作抵押向我行借入短期贷款800万元。

(二)借款人和资产占有方情况简介。借款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是烟台新秀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619万人民币,属于化学添加剂行业。公司位于萧县永堌镇轻化工业园,主要经营范围:聚合物用专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王轲,目前公司员工110人。

资产占有方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核实及查询人行征信系统,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本次拟抵押评估的资产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有土地及厂房,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区,占地面积30926平方米,四至:东至018县道,南至威朗大道,西至空地,北至安徽裕隆化工有限公司。其占地为萧县基准地价二级覆盖区域范围。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

(三)评估对象概况

评估对象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有土地及厂房,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区,土地面积3092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093.19平方米,土地证载用途:工业,土地使用期限:2067年8月29日止。

经调查核实,待估土地及房产产权清楚,来源合法,至估价期日未设定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房地产权证》、付款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齐全。

(四)中介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价值评估情况

拟抵押的房产由安徽昊光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外部评估。该中介机构为省行认可的评估合作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资质为贰级,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评估人员具有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SZHG房估字(2020)第2848号,房产采用成本法、土地采用成本法及基准地价法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8日,评估该房地产总价值:1629.77万元(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玖万柒仟柒佰元整)。

经审查,外部评估预报告在评估依据的选取方面基本客观,在评估目的、评估所依据的前提条件、评估方法等方面基本正确、合理,参数的选取遵循谨慎性原则。

二、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房地产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6、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7、公司股东会同意抵押的文件;

8、《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9、《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

10、《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管理办法》;

11、评估人员现场查验、核对的资料;

三、评估方法

房地产评估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现状;对策

随着住房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房地产业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估价服务的关系非常密切,在目中程度上来讲,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为评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从发展状况来看,估价的发展还不能适应社会需求,有必要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切实为老百姓解决关系切身利益,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一、发展现状分析

在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比较晚,但是,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创新,逐步建立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运营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渐步入正轨,其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有关法律规章。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二是建立并逐步完善房地产执业资格制度和评估的技术规范。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15000人获得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资格,已经注册成立的房地产估价的各类机构三千余家,按照资质级别的不同,规定了他们的业务范围,同时,《房地产估价规范》已经出台,对评估的程序、技术规范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三是逐步形成了具有行业自律标准的、统一的、开放的房地产估价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了脱钩改制,原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在改制中介机构的同时,我国的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逐步实行政事分开,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职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房地产市场的自律机制。

二、主要问题分析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地分析。

一是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产权问题还不十分明确。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脱钩,估价人员表面上是脱钩了,实际上其管理部门仍然是原来没有脱钩时的主管部门,一些人员还在原来的主管部门担任职务。估价机构的管理人员是由原来的主管部门任命的,主要业务来源仍然是原来的主管部门,与原来的主管部门之间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是合伙制,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几乎是清一色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不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注册资金也只有200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够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性不是很好。我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经营效率比较低,主要是因为受到有限责任公司体制的影响,出资人的投资主要是为了分红,如果一些人出资比较少,在公司所占的股份就比较少,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就很难做到尽职尽责,因此,导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运营效率不高。

二是相关的法制建设还不能够满足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需要,在我国,律师、会计师、估价师属于当前的三个比较大的中介行业,目前已经有了《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但是,针对估价师却没有一部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进行规范,虽然也制定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但是,这毕竟不是法律,因此,在房地产估价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实施的细则还不健全,对于不同用途的房地产没有针对性很强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是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还不能够满足本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在估价师考试中,最主要的还是理论考核,没有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工作经历进行限制,因此就出现了一些没有工作实践经验,但是理论基础比较好的大学毕业生在考试中的通过率比较高,而那些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从业人员在考试中的通过率非常低,并且,由于工作单位业务范围的单一性,使从业人员只是比较熟悉某一方面的业务,对相关性不是很强的其他类型评估业务不够熟悉,综合能力不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级别设置还比较单一,没有按照初、中、高的级别来设置,而是只设置了相当于中级职称的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地产估价师的再教育还比较缺乏。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策略: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管力度。首先,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让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各个机构真正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在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良性发展,并保持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外界因素干预,确保估价成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该在充分调查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基础上,制定房地产估价市场运行以及监管规则。二是做好房地产估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出适合当前市场现状的房地产评估行业技术规范,并在有关法律法规定基础上制定出可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在相关规范和法规定基础上,研究制定《估价师法》。三是打破目前估价师级别设置比较单一的局面,实行分级制,对从业人员实现动态管理,以便形成结构合理的从业人员梯队,同时,通过严把质量关、完善继续教育机制等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四是以创新的思维强力推进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结束语

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处于初级阶段,且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情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房地产评估会日趋成熟,可以在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房地产评估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脱钩改制前后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从一九九二年我市设立第一家房价评估所到去年8月,我局陆续审批设立了48个房价评估机构。几年来,我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和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对全市房价评估机构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管理。一是严格资质审批。设立房价评估机构,均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条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审批。二是积极组织房地产估价师的培训和考试,以及注册登记、转所变更登记等工作,目前全市有房地产估价师近400名。三是九八年、九九年都进行了年检和等级评定工作,对部分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执业、经营业绩较差的评估机构分别给予了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其评估资格的处罚。四是成立了重庆市房地产估价协会,理事会成员全部从各评估所推荐的人员中选举产生,并将年审、估价师的培训和后续教育、转所登记等工作交协会具体实施。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制订了一系列对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规定。通过上述工作,使得我局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比较规范和有序。

去年八月,重庆市政府安排部署全市各类房产、土地、国有资产、乡镇企业资产、商标、物价等评估机构进行脱钩改制,要求各评估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四个方面同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不脱钩的不得再从事评估业务;脱钩以后,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要求,改制组建以注册评估出资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评估机构。脱钩改制以后,各类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资质等级,由市政府组成的以分管副市长为主任的评估机构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各专业主管部门只负责初审。

近几年来,我市48家房价评估机构中,因年检不合格或者其他原因注销了9个评估机构的资格,因此,脱钩改制前只有39个机构,其中,既有属于重庆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及国有商业银行系统的机构,又有私营机构。隶属于房管系统的单位只有9个,我局直属的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市房价评估所”)还在各区县设立有21个分所,这次均纳入了脱钩改制范围。

经过近一年的脱钩改制,在39家房价评估机构中有9家未能完成脱钩改制被注销评估资格,其中房管系统撤销了5家。另外,市工商银行和市建委所属的两家房价评估机构因未能完成脱钩改制也被注销。我局直属的市房价评估所改制分设为两个评估机构;原21个分所,只有1个县房价评估分所经脱钩改制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余20个分所撤消。

二、我局开展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主要做法:

在评估机构脱钩改制过程中,我局既要指导、监督全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又要具体指导所属的市房价评估所。为了搞好这两方面的工作,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作法: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班子。市政府部署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后,我局党组极为重视,专题开会研究贯彻落实这一工作,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处长为成员的脱钩改制领导小组。

二是全面布置,突出重点。我们专门召开了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脱钩改制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原管辖的社会上和各区县房管系统的评估机构主要是提出要求,经常联系,敦促其改制。对我局直属的市房价评估所作为重点进行具体指导。

三是明确政策,确保稳定。对房管系统的评估机构我局专门下发了文件,规定了脱钩改制的原则、范围、时限;并明确规定今后有关公益性和政策性房地产评估业务,由各级房地产行政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四是确保重点,精心指导。为搞好市房价评估所的脱钩改制,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确定整体脱钩、依法循例、平衡过渡、有利发展的脱钩改制原则。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原市房价评估所要在人员、职能、财务、名称四个方面彻底与局机关脱钩;29名在编在岗职工必须全部参加脱钩改制;脱钩以后组建合伙制或股份制企业由职工通过表决方式自行选择。

2、制定脱钩改制方案。从去年11月到今年4月,原市房价评估所先后制定了四套脱钩改制方案,均因职工意见不统一而未能实施。主要是一部分职工要求脱钩以后分设为两个所。在这种情况下,我局另制定了一套指导性方案,经请示房地产业司,并与具体负责全市评估机构改制工作的重庆市国资局及市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由原所职工表决,最后同意原市房价评估所改制分设为两个所。

3、成立帮促指导小组。为推进脱钩改制的实施,在局脱钩改制领导小组之下又成立了由局市场处、人事处、组织处、财务处、纪检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市房价评估所脱钩改制帮促指导小组,帮助和督促市房价评估所落实脱钩改制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并及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4、清算资产,落实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对原所的资产(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先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清算以后,局里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处置意见,争取市有关部门原则同意后,再与原所改制小组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局领导与新机构法人代表签定资产处置协议。同时,对人员的安置补偿,由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提一个总的额度,商市有关部门同意后交原所改制小组根据职工工龄、所龄、职务、职称等因素提出分类设分意见,经职工表决后进行计分,计算出每个人的安置补偿费,然后再由原所领导与职工签定人员安置协议。

在局和所双方共同努力下,脱钩改制已全部完成。原市房价评估所一分为二,分设为重庆协同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正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原所29名职工(包括四名处级干部)的人事档案已全部移交给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员安置费按1999年人均工资的3.5倍计算;补偿费按人均3万元计算;流动资金和债权债务局里全部收回,奖励基金和一部分执业风险金留给两个新公司,固定资产(汽车、办公用房及电脑、空调等办公用品)分别按清算评估值打折租赁给两个新公司使用;原所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及低值易耗品均赠送给两个新公司。原所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经请示暂由我局代管。两个新公司全体职工均为股东,股权设置比例为董事会成员高于估价师,估价师高于一般职工。其中协同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权占42.94%,七名估价师占60.7%,正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权占31.3%,七名估价师占61.7%。

三、搞好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几点体会:

(一)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

我们认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整个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主题,是创新主体,迎接挑战。创新主体,就是使房地产中介机构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长期以来,我们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并非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在很大程度上还有一些政府的职能、管理的职能。因此,脱钩改制就是要剥离中介机构的政府职能、管理职能,改革产权制度,使其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合格的市场主体。迎接挑战,即指积极迎接我国加入WTO后,我们所面临的挑战。中国加入WTO,国外成熟、发达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会大量涌入,并将会按国际上通行的市场规划运作、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继续拥有“运动员”与“裁判员”合二为一的身份。同时,面对市场经济如何尽快培养、强化、提高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竞争水平,成为重要课题。因此无论是近在眼前的加入WTO,还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事、企分开都已是必然之势。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则应该认清这种形势,尽快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整个中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使之尽快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尽早地投身市场实践,提高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二)要加强引导,促进转变

在长期计划经济的模式下,我们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形成了一些固有的观念及思想,这些观念、思想对其脱钩改制、走向市场是一种严重的障碍。因此,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以引导:宣传、教育、灌输,促进其转变观念,从“要我改”变为“我要改”。近几年,我们经常对下属单位讲改革的意义、分析当前的形势、指出为什么改、应该怎样改。市房价评估所进入脱钩改制的实施阶段后,我们深入单位,直接听取所领导和职工的意见,分层次、面对面地解答疑难问题、解除他们思想上的疑虑,努力创造一种大多数干部职工接受并愿意进行脱钩改制的氛围,使他们由不愿意改,转化为认识到必须改、应尽早改。

我们认为:脱钩改制工作尽管是大势所趋、不得不为的事情,但简单的“命令主义”并不可取,只有获得大多数职工的理解及支持,这项工作才能得到健康顺利的发展。

(三)要精心指导,积极支持

脱钩改制工作,是关系企业和整个中介行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与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前途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精心指导。一是应全面、深入地掌握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对改制企业的情况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研究有关脱钩改制的政策,紧密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脱钩改制的具体思路、方案。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许多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完善或滞后,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联系企业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研讨、协商,求得共识和支持。

房地产评估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估项目。

三级资质:有4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内的评估项目。

未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审批权限及其从业范围,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评估服务应在核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人员的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不参加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业。

第十一条、房地产评估人员必须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评估业务。

房地产评估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在外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本市从事评估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二)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的。

(四)房屋买卖、交换的。

(五)房屋抵押、典当、投保、赠与的。

(六)其他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以及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委托房地产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估委合同,评估委托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用途、使用情况。

(三)评估目的、期限和要求。

(四)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和时间。

(五)评估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应有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参加。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房地产评估后,应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估。

第十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可以到需评估的房地产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查阅与评估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开展评估业务,有权向委托获取相关资料,委托人应提供有关证书和资料。

房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房地产评估收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开具发票。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一)税务部门委托征收的有关房地产税的。

(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的。

(四)股份公司上市需确定土地价值的。

(五)行政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确认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评估报告。

(三)评估计算过程与结果。

(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确认评估结果:

(一)评估机构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其资质等级范围(二)评估报告至少有两名在册估价师签署并注明资质证号。

(三)评估的房地产产权清晰。

(四)评估报告及其技术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评估采用的资料和参数真实有效,评估方法正确。

(六)评估结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产价格水平。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估结果确认,应自收到评估机构的申请书及全部评估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应予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涉及国家征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核定其计税价格。

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如涉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作价入股或上市的,该房地产评估结果应并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评估管部门汇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评估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审核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撤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房地产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从事的房地产评估业务超出从业范围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收取的评估费应退还委托人,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二十条规定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收取的评估费应退还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反规定提高或压低评估标的物价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房地产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刑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而未领取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申领资质证书。

房地产评估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认定了本市第一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现予公布。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第一批)》

   

 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第一批)

    序号  名 称

    1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 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 北京普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4 北京西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5 北京崇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 北京宣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7 北京海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8 北京兴远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9 北京潞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0 北京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1 北京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12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公司

    13 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4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5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6 北京国地不动产咨询中心

    17 北京宝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8 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9 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1 北京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2 北京中地华夏咨询评估中心有限公司

    23 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24 北京中土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5 北京国土联房地产评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6 北京京城捷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7 北京建正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8 北京天平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9 北京高地经典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0 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