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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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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核心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结转结余

2013年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设置了“经营结余”“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等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和财政补助加以区分,同时,对非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区分的功能就在于对结转以及结余分别进行核算。根据部门预算对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管理等等规定。这种新的定位和设置恰好符合相关规定。现根据《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谈谈事业单位结余及其分配的具体核算。

一、事业单位结余和结转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结余和结转是指是事业单位年度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差额。结转资金是指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按照资金的性质不同,结转和结余分为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事业单位在进行结余核算以前,必需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进行清理、核对。二是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三是对各项结余分别计算,不能混淆不清。

二、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核算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分为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1)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补助支出结转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2)对财政补助项目支出进行分析,把剩余转入“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一)基本支出结转

例题:某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为500万元,

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为400万元。

基本支出结转=500-400=100万元

把上面的收入和支出结转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期末结转财政补助收支:

借: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500

贷: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500

借: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400

贷: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400

年末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符合结转性质的)

借或贷:财政补助结转

贷或借:财政补助结余

(二)项目支出结转

例题:某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为200万元,

“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为180万元。(把上面项目收入和

支出结转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上

项目支出结转=200-180=20万元

期末结转财政补助收支账务处理

借: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 200

贷: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200

借: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180

贷: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 180

年末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符合规定的结转)

借或贷:财政补助结转

贷或借:财政补助结余

按规定上缴财政补助结转或注销额度的

借:财政补助结转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取得归集调入的财政补助结转额度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三)项目支出结余

例题:事业单位对财政补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确认已经完成预算工作目标的项目当年剩余资金为5万元,因故终止的项目当年剩余资金为1万元。

借: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6

贷:财政补助结余 6

按规定上缴财政补助结转或注销额度的

例题: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因故终止的项目当年剩余资金1万元需要上缴财政部门,事业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予以上缴

借: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支出结余 1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结转的资金一般要求按原用途或项目继续使用;结余的资金或按规定上缴,或注销资金额度,或经批准转为其他用途。取得归集调入的财政补助结转额度的,做相反会计分录。期末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数额。

三、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指的是在除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支出与各项收入相抵后的余额。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一)非财政补助结转

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须要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资金。

期末将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中的专项资金支出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借:事业收入-专项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专项

其他收入--专项

贷:非财政补助结转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贷:事业支出-专项

其他支出-专项

年末已完成项目剩余资金的处理:

A: 交回原单位: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贷:银行存款

B:留归本单位使用: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贷:事业基金

期末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数额

(二)非财政补助结余

事业单位设置“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科目核算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的归集、分配情况。

事业结余是对事业单位进行核算的除财政补助收支之外的经营收支以外各收支与非财政专项收支和相互抵消后的余额。

期末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的有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而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的则是上缴上级单位支出的本期产生数额,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中的非专项的以及非财政的补助支出,另外还包括对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借:事业收入(非专项)

附属单位缴款(非专项)

上级补助收入(非专项)

附属单位缴款

其他支出--非专项

经营支出

每一会计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分配非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上

DR: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CR:应缴税费

DR: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CR:专用基金

本科目应没有余额

三、经营结余

经营结转结余是事业单位一定期间经营类收入与支出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反映事业单位经营业务的成果。

(1)期末将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的科目为经营结余

DR:经营收入

CE:经营结余

DR:经营结余

CR:经营支出

(2)年末,经营结余的贷方余额(盈利)转入的科目是分配非财政补助结余,如果是借方余额(亏损)则不结转。年末结账后,在这个科目上则没有余额

四、关于分配非财政补助结余

对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分配是核算本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非财政补助结余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进行结余分配,包括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例题:该单位事业结余200万元,经营结余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非财政拔款结余的20%,

(1)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2)该单位应提职工福利基金=(经营结余+事业结余-所得税)×提取比例=(200+100-25)×20%=55万元

(3)该单位应结转事业基金=非财政拔款结余-所得税-职工福利基金=200+100-25-55=220万元

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年末转入本年的两种结余

借:事业结余200

经营结余 100

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300

2、年末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5

贷:应缴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

3、年末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55

贷:专用基金 55

4、年末转入事业基金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20

贷:事业基金 220

年末结转后,本科目没有余额

参考文献: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科技,专利法,创新

20世纪中期以来,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迅速崛起并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不仅使传统的专利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使高科技、社会伦理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在此基础上,如何来改造传统的专利制度以回应新技术保护的需要,如何来完善我国的现行专利制度,将是我国政府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高科技发展与专利权客体的拓展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是高科技产业的三大核心组成部分,其中对专利制度影响最大的当数生物技术。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遗传工程,更确切地说是重组DNA技术,亦称基因工程,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由于它的介入,动植物的培育、细胞工程、微生物工程、生物制剂的生产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这种发展已渗透到农业、渔业、环保、医药等领域。正因为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打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使人类进入了按照自己的需要创造生物新品种的伟大时代,所以科学家满怀激情地预言,21世纪将是“生物技术的时代”。在这一新时代,生物技术的巨大价值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因此,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之一。

具体而言,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主要涉及以下一些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传统的专利制度一直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保护领域之外,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时普遍认为植物,包括人工育种的植物,是天然产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是认为植物不能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有关“书面描述”的要求。[1]

步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在农业科技的推动下,大量的植物新品种不断涌现,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园艺业的繁荣,鉴于植物育种者所作出的杰出贡献,极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他们在植物开发中的权利。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各国政府先后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植物育种者的各种权利。

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Townsend*Purnell植物专利法案,宣布对用无性繁殖所得可区别的新的植物品种,诸如花卉和果树授予专利。对此,国会声称,其立法的目的在于“向农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同工业一样的机会来利用专利制度”,并断言,如无此种保护,“育种者将不会有足够的财力来刺激其从事育种活动。”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植物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该法后来被纳入《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的第161条-164条。其中,第161条规定,无论谁发明或发现无性繁殖任何独特的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育的变种、异种、胚种和新发现的秧苗,而非试管培植的植物或在未培育状况下的发现,均可依据本法之条件要求取得专利。植物专利所提供的保护是授予发明人“排除他人以无性方式繁殖该植物或销售或使用无性繁殖获得的植物”的专有权。除了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专利之外,美国还授予某些植物普通专利。普通专利是指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除了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外的产品类专利。其可以获得普通专利的原因在于它是一种新的物质组成,“如果一项新技术被认为是工业产品、物质的组成或是机器,便有可能获得专利”。[2]通过该立法,美国在专利法框架内给予植物品种以植物专利和普通专利两种形式的保护。但到了1970年,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参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对植物新品种以专门法的形式给予保护。为了适应该变化,美国国会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对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其目的在于“鼓励对有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并向公众提供,以向培育、研究或发现品种者提供保护的方式促进农业的发展。”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美国的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三足鼎立,即保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的植物专利,保护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的专门立法以及用普通专利保护植物发明三种方式并存。”[3]

在德国,其帝国专利局1934年首次对人工培育的新植物授予专利权,但该作法引起了人们的置疑,战后最高法院也始终未作判决。之后,德国专利局又曾授予用专门培植方法获得的植物的“繁殖权利要求”以专利权。但在1973年,联邦专利法院在非洲紫罗兰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否定了此类“繁殖权利要求”的专利性,认为该类繁殖方法本身不是发明,而真正有发明性的培育方法则不可重复。[4]尽管存在争议,德国在1953年出台的《种子材料法》中率先对育种者的权利给予了专门保护。在实践中,德国专利局也曾就四倍体甘菊品种及其繁殖材料授予过一项植物品种的专利,并在之后又就植物体、组织、部分及细胞培养物等授予了100多项专利。除以上国家之外,匈牙利、韩国等国家也曾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

植物新品种步入专利法的调整视野,至少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表明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已逐渐为人类所认识,育种者的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二是表明专利制度改变了仅保护工业产品的陈见,而对生物品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以变通的方式承认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而扩大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

(二)动物品种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第3篇

专利制度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科学技术的制度。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说明》中将专利制度概括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将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内容向社会公布,从而进行技术的交流,完善技术的有偿转让方式。据此,我们可以将专利制度的特征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保护性。专利制度是以建立保护专利权人为根本任务的法律制度,它是以专利法为核心形成的一种专利管理与实施的制度。其旨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从而鼓励发明创造,而保护权益的手段则是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法律保护因其强制力与威慑性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积极有效的保障。其他手段难以达到通过立法方式进行保护的效果。

2.专利审查程序严谨性。专利权人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经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条件的审查。我国采用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和初步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即发明先公开后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在审查过程中要判断其是否具有专利申请具备的基本三要素,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还应当查明其是否具有专利取得的实质性条件,以保证专利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3.技术公开性。发明创造一旦通过专利的颁布即负有将技术内容向社会公开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慢18个月,即行公布。”即无论申请人是否要求公布,专利局都必须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公布。与此同时,专利公开是专利局进行审查的需要。将技术发明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开,任何人有知道其内容的权利,可以根据个人情况提供异议,即是否剽窃他人,是否是已有技术,以便配合实质审查的进行。

二、企业专利战略——如何将专利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制定企业专利战略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部分企业已经开始重视企业的专利战略发展,但是我国企业的专利发明创造能力还不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薄弱,众多产业和企业还缺乏核心竞争力,专利拥有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企业尚未成为专利创造的主体,科技活动层次大多处于低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难以形成市场规模。因此,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若想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具有立足之地,制定企业专利战略,充分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和便利条件是十分有必要的。其重要意义体现于:

1.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专利信息情报的搜集分析,跟踪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情况,绕开竞争对手的专利范围,以避免专利侵权和诉讼。与此同时,实施专利战略颗粒了解当前相关市场发展情况,从而根据市场需求抢占技术优势,扩大影响力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2.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掌握行业话语权。企业专利战略通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方面的策略与手段来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从而达到达到制定行业的专利标准、掌握话语权的目的。

3.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走出国内、向国际市场迈进。国内企业由于长期不注重技术创新使得自身砸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主体,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技术创新领域处于优势地位,才能与国外企业竞争,开拓国外市场。

4.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实现专利资产增值。专利战略的最终目标是谋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技术创新、扩大市场、引领行业发展最终转化为企业利润的不断增加,将专利转化为财富。

因此,对于各个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制定属于自己的企业专利战略,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与影响力。

(二)企业专利战略的具体制定方案

1.专利申请策略:(1)认真评估专利申请的可行性。专利申请的可行性是指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以及能否获得批准。专利权是专利部门依法授予的,而不是自行产生的,所以不是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获得批准。为了避免申请人在时间、精力以及费用上造成的无端浪费,申请人在确定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对获批的可能性应当作切实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把专利申请建立在切实可靠的基础上。

(2)准确把握专利申请的良好时机。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促使许多国家的许多企业投入了相当的力量去进行科技方面的攻坚,因此科技成果的产生必然存在同步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形也就会必然会存在,此时专利权应该授予谁? 这就要求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在专利权的授予上采取什么样的原则。目前国际社会除了美国等极少数国家采用先发明原则之外,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专利输出策略。专利输出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将专利本身输出, 即专利转让、技术转让中的专利战略, 主要是充分发挥专利技术的优势, 扩大企业的竞争实力,开拓市场, 获取更大的利润。另一种是专利投资和专利产品的输出, 即把专利权作为一种资本, 向外投资, 建立联合企业,生产专利产品, 从而获取利润, 这是一种效益较高的专利战略。专利产品出口主要是为了独占世界市场。

3.专利诉讼策略。专利诉讼战略从战略管理的层级上来说,是企业竞争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的战略目标是解决企业在划定的市场行业边界范围内如何有效获取竞争优势的问题;从战略管理的内容来看,它集中体现在从法律的角度,巧妙地利用不同地区与国家间对专利制定的不同法律条款,有效地牵制打击竞争对手,为企业自身谋取最有利的市场地位;从战略管理的属性上来说,它也是专利战略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以专利为主体,从企业整体的经营角度,专利的战略性运用,最终目的是在市场竞争中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

4.专利创新发明策略。迄今为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基本与世界已经接轨,并且趋于完善,但作为后发国家,仍然处于相对落后和被动的局面。目前企 业由于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仍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同时,企业自身也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专业的人才,也导致难以驾驭知识产权这种有力的武器,极大地延缓了其国际化的进程。企业在具体实践中,应当首先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企业应当加强专利法律保护制度的意识,积极鼓励和保护企业自身专利的发明创造。其次,从政府角度出发,政府应当积极建立企业专利发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事实上,建立一套具有科学合理性、政策导向型、测度可操作性于一体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具有理论上的贡献,也能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帮助对于企业层面的创新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面对国内外企业市场的激烈竞争, 企业的专利战略是企业的生命, 这在我国市场竞争秩序日臻完善的今天显得尤为突出。企业应当及时有效地制定出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实情的专利战略, 以确保自身的竞争优势。

(三)结合日本“产学官协作”模式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

1.日本“产学官协作”的发展现状。在该模式中,产业界的作用由高风险的技术开发逐渐转向如何通过与大学的密切合作来持续发出具有新市场的技术和产品;同是大学的功能在强调教育与学术研究的同时,还要能够通过产学官的合作创造、活用与转化知识来为社会作出贡献;而政府则承担政策制定,创造环境、承担研发的危险、配置开发资源、引导产学官有效合作及评价成果等重任。近年来,在日本政府的极力推动下,日本大学通过产学官协作等多种途径,与企业合作研究项目及获得专利的数量增长很快。1997—2001年间,国立大学的参与的共同研究项目数量增加了2.2倍;向发明委员会提出的发明申请数量增加了4.7倍。另外,截止至2002年4月底,取得认证的大圩技术转移机构已达到了32家。伴随着大学共同研究、技术成果转让及创办风险企业数量的急剧增加。以往的非正规、无契约形式的产学结合已被建立在法定合同、正式规则基础上的组织性产学官协作所取代。

2.对于我国发展“产学官协作”模式的启示。日本于二战后一跃成为经济第二大国,与其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日本“产学官协作”制度作为其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途径,虽然并未能达到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发展程度,但是其发展历程对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明确科研机构与政府间的关系。政府与高校属于不同的社会组织,承担不同的社会功能,应采取不同的组织模式,因此不能构成隶属关系,可以在合作过程中采取订立合同等方式来保证主体平等的契约关系。政府在投入资金的同时,要介入科研管理等各方面,但是介入的方式与途径要存在于有约束性的制度之中,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政府应将自己从领导者的地位转化为监督者。

2.正确对待高校研究机构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高校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组织,其承载的社会功能要求其不能以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其活动的主要目标,在保障战略性或公益性研究需要的同时,激发高校科研机构与市场开拓资源的活力,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3.高校需要保持低重心,着眼于产学研的长期合作。高校作为教育组织,在推进该模式时不应仅着眼于眼前利益,需要以长远、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其应在一定区域内与中小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着眼于长期的共同和作于发展,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而更多地应当考虑该模式对于知识产权的转化的重要意义。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经济;专利壁垒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49-02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最大可能地从专利中获益成为发达国家的专利权人和政府的共识。在传统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消减和规范的情况下,利用专利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并构筑合乎国际规则的贸易保护体系,就成为拥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越来越倚重的一种手段,并且不断推动其向更高级的形式发展,这对国际贸易、专利的国际保护和各国的专利制度都产生了重要而意义深远的影响。

一、专利壁垒概述

对货物在国际上的自由流通造成一定障碍,建立在专利权基础之上的贸易壁垒被称为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简称专利壁垒。专利贸易壁垒是通过进口国国内法对专利的保护来排除来自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此类贸易壁垒很少受多边和双边贸易协定的约束,专利权人或其联合体可以根据竞争激烈程度来灵活地决定是否设置壁垒、实现对本国产品以致行业的贸易保护,这是其经常采用的手段。但是,基础专利贸易壁垒想要限制货物的国际流通,必须依赖于其在进口国国内专利权的行使,因此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专利权的有效性。这使得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应用存在一些局限,即受专利权的私权性质的限制;受专利权的地域性的限制;受专利有效时间的限制。专利制度的本意是要促进技术创新以及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所以一般都规定在一定年限的有效期。同时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专利也存在终止或者被无效的可能。而基础专利贸易壁垒必须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保证,因此基础专利贸易壁垒存在不稳定的风险,随着专利权的无效,贸易壁垒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专利壁垒对中国的影响

专利壁垒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在私权性质基础上的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影响,一个是建立在公权性质基础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1.建立在私权性质基础上的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影响——以美国“337”条款为例 。以美国针对中国的337调查为例,自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美国针对中国的337调查数量不断增长,中国大陆企业现已成为美国发起337调查的最大目标。自2002年起至2011年11月30日,美国共发起337调查350起,针对中国大陆企业发起337调查的数量达163起,其中148起是入世之后发起的。在这148起调查中,涉及专利侵权的达135起,占总数的91.2%,而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的337调查有128起,占总数的86.5%。中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通常需要付出巨大成本,其中包括律师费、达成和解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败诉后支付的赔偿金、知识产权使用费。通常败诉后的损失高的可达数亿美元,低的也有几百万美元。如果被判定为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而如果被诉企业不参加应诉,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认定被申诉企业为自动败诉而发出“普遍排除令”,使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中国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此外,337调查耗时漫长,如果专利权人宣称中国竞争产品侵权,即便到最后的调查结果是没有侵权,中国竞争者也可能因为该调查而丧失了进入美国市场的最好机会,而使得美国竞争者确立其优势地位。

2.专利上升为技术法规和标准后对中国的影响——以欧盟打火机为例。欧盟关于进口打火机防止儿童开启的CR法案,属于欧盟的技术法规范畴,其核心内容是规定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带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即带安全锁。而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主要是由中国特别是温州的企业制造。但是,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相关技术大多已经被美国的打火机制造商碧克(BIC)公司和日本的东海公司申请了专利。若国内的制造企业想继续向欧盟出口,就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如果要使用已有技术又不被专利权人指控侵权,就需要向其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否则就需要投入成本开发新技术。事实上,有人认为CR法案主要就是碧克(BIC)公司和东海公司就是为了保护其在欧洲的市场不受中国企业的冲击而提出的。此类技术法规和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隐蔽性比较强,非常容易被忽视,而其对贸易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中国的出口企业为了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可能不得不采用相关技术,支付相应的专利费用,否则可能会被诉侵权或者被迫退出相关市场。发达国家的专利权人以其技术优势,越来越多地将其专利技术上升到标准层面,通过公共规则来推动其专利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从而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这急需引起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三、专利壁垒的防范与应对

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利用专利制度作为贸易壁垒的优势不断显现,专利制度也通过与贸易壁垒的结合而使自身向更高的形式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使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为了从领先的技术优势中获取最大利益并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发达国家将继续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问题也会越来越重要。围绕专利贸易壁垒的博弈也将继续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展开。中国作为受国外专利贸易壁垒影响较大的国家,应高度重视专利贸易壁垒问题。

1.加强国内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争取技术优势,做好专利布局,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中国企业在专利竞争中受制于国外企业的原因之一就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溃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助于从根本上缓解竞争劣势。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但是突破国外“专利封锁”的根本途径在于加速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创新。企业可通过将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与当地市场相结合,对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本土化改进,使其更适合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可以确定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发技术创新,积极实施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

2.构筑专利战略保护网。企业在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竞争时,配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构筑专利战略保护网,有针对性地运用专利战略防御来自跨国公司的挑战,甚至可以利用专利战略主动进攻。中国企业在完成自主研究开发后,应尽快将所取得具有核心技术地位的智力成果在国内和国际上申请基本专利,获得企业核心专利,从而从根本上遏制跨国公 司在全球市场上通过专利限制中国企业的发展,并且为企业主动实施专利战略的打下基础。同时,构筑专利网,突破跨国公司的垄断,在竞争的博弈中变被动为主动。其次,中国企业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对跨国公司构成威胁的技术或是他们所需要的技术与跨国公司要求实施专利交叉许可,进而成为我们谈判和获取对方技术的筹码。

3.科学应对专利侵权。国内企业在受到侵权指控时,首先应当以积极的姿态应对诉讼,这是一个企业成熟的表现。其次,企业要科学对待专利诉讼问题,在根本不存在侵权时,不仅要坚决反击对方的无理要求,还要通过媒体揭穿对方利用专利诉讼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用心,为别的企业做出警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要看看是否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寻求该专利技术的无效宣告,阻挡竞争对手的专利进攻。如果不能通过反诉来保护自己,就应当了解对方的需要和目的,提出解决方法,从而打破竞争对手的垄断,确保自己的市场地位。同时,企业还要注意保护专利权利,充分地运用专利制度的保护功能,主动跟踪和搜集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证据,及时向竞争对手提出侵权警告或向司法机关提讼,迫使对方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建立企业自有标准。标准和专利捆绑,为跨国公司带来了难以想象的丰厚利润,严重制约了中国企业的发展。因此,中国企业应该适应这种专利战略的新发展,高度重视自有标准的建立工作,虽然目前中国企业能够建立可实现全球许可的自有标准的数量还很有限,但是只要加以重视,扭转这一劣势的时间就会加快,从而尽快摆脱跨国公司的标准控制。企业间还可以结成技术战略联盟,彼此取长补短,加快标准的形成与应用,通过共享市场,最终达成双赢的局面。

5.加强专利管理。企业应加强的专利管理工作,充分地、全方位地利用专利战略,最大限度地在市场上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制,设计适合的专利管理制度。首先,中国企业要站在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上,充分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其次,配备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再次,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有利于专利战略充分发挥作用的专利管理机构,并达到相应的要求。还要保障并强化专利管理机构的职能、效率和权威性,共同为企业专利战略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另外,企业还需要建立专利管理运作机制,使专利管理机构能够正常高效率的运作。除此之外,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设计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与保护规章,制订一套操作性强的专利工作管理条例,确保专利管理到达企业的每个层次。

四、结束语

专利壁垒是伴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而出现的贸易壁垒形式,但是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这种形式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主要进攻和保护的手段。打破专利壁垒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新问题。打破专利壁垒,不仅是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必然选择,还应该从政府和行业层面进行全面应对、突破封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实现经济振兴。

参考文献:

[1] 周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1.

[2] 钟光正.中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专利壁垒[J].亚太经济,2002,(4).

[3] 郑成思,韩秀成.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9.

专利制度的核心范文第5篇

全球企业都在寻找成功之路,但是它们通常都忽视了知识产权的潜在商机。这些公司没有察觉到这个快速增长的商机:知识产权是全球"硬通货",可以买、卖、授权、联营或交换。这一新市场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命脉,而其繁荣则需要政府与公司的通力合作。

为什么要与政府合作?因为政府也致力于发展一个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市场。更多的技术商品化,会加快欧洲、北美和亚洲的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同样也会促进中国、印度之类国家的经济发展,因为到时一些拥有高尖端知识产权的公司就会敢于把技术转让给一些子公司,或者授权。据我所知,现在大多数公司的CEO要做出这样的决定都有些顾虑。

要发展知识经济,我们需要一个健康的合作性竞争机制。每个公司都想凭借自己的发明创造和最好的产品取胜于人,但是在一些事情上,公司与政府必须同心协力。

任何公司都不可能源源不断地开发出新技术,并加以推广。所有公司都得通过借鉴他人的一些理念、技术和设计来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以求生存和发展。像我们飞利浦公司,就不仅卖技术,也买进。我们与一些知名公司,如日立、三洋、索尼和IBM都有合作。

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也存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优先权"专利问题,一些公司或个人固守着一些专利,根本没有打算将其出售或是授权。一旦其他公司也开发出类似新产品并获利,他们就会以"侵害专利权"为名索赔获利。要想在知识经济领域建立一种公正、平等的机制,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如何将这种诉讼机制转化为商业机制。

我们还要继续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协调的国际专利制度。目前,美国和欧洲的专利制度迥然不同。美国的专利制度注重保护发明者,而欧洲则更注重迅速推广新发明。我们赞成美国、欧洲和日本的专利机构多沟通交流。目前在专利合作方面,国际社会已取得一些进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得到推广,近来欧洲开始采用《社会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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