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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本质

专利制度的本质

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第1篇

关键词:价值理念;本质特征;制度设计;发展趋势

1 专利制度的价值理念

专利制度以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其价值理念。在这一价值理念的主导之下,专利制度通过赋予发明创造者以一定期限独占权的方式,使其可以独占实施、许可实施或者转让发明创造,以此获取个人利益。

历史上。专利制度首先就是作为对发明创造者的一种激励机制而产生并日臻发展和成熟。公元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通过颁布特许令状的方式,授予波尔多市一个市民对其制作色布技术为期15年的独占权利,以此成为专利制度的最初萌芽。之后,为鼓励更多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发明,欧洲一些封建君主也纷纷进行效法。特许垄断权的授予,一方面满足了发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激励了技术创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封建君主之所以授予发明创造者特许垄断权,最初就是为了鼓励新发明。因此,专利制度以特许垄断权构筑的利益驱动机制作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使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所以,从其产生之日起,专利制度就担负着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在这一历史使命的召唤之下,专利制度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予以协调和平衡,使发明创作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都得到共同的增长和满足,专利制度就是在对各种利益和价值的考量和选择之中诞生的。

2 专利制度价值理念的哲学评判

专利制度的价值理念作为专利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不仅决定了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具体的制度设计,而且决定着专利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2.1 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

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主要就是法定垄断与技术公开。

法定垄断一专利制度对个人利益的满足,是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法定垄断权的方式实现的。这种法定垄断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只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者。即使他人独立作出同样的发明创造,无论完成的早晚,只要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晚,都不能获得这种法定垄断权。法定垄断权的授予,满足了发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激励了技术创新。

技术公开――法定垄断权可以激励技术创新。但为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其授予以技术公开为前提,即发明创造者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将发明创造予以公开,以此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避免浪费,同时也有利于技术革新。推动技术的不断创新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具体的制度设计

专利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包括主体制度、客体制度、取得制度、本体制度、限制制度、利用制度和救济制度等7项。专利制度的价值理念直接制约和决定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2.2.1 专利权主体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主体制度,合理确认专利权的最终归属,维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激励其创新激情,才能最终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适应现代技术条件下大型公司作为技术产业化市场主体的特点,专利法规定单位与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并特别强调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利益的保护,从而有利于单位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

2.2.2 专利权客体制度

为了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必须对每一次技术创新成果都提供及时而完善的保护。因此,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会引起专利制度的发展变化,进入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专利权的客体日益拓展:以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为开端,各国先后将动物品种、微生物、基因乃至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2.2.3 专利权取得制度

取得专利权是发明创造者享有法定垄断权、获取个人利益的前提。对此,除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以外,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充分尊重发明创造者的个人意愿,规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首先由当事人以合同进行约定。同时,为使发明创造者的利益尽快便利实现,专利法还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进行转让。

2.2.4 专利权本体制度

专利权本体制度即专利权的内容,决定了发明创造者可以实现其个人利益的程度,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发明创造者可以独占发明创造,通过实施、许可实施或者转让其发明创造而获取个人利益。

2.2.5 专利权限制制度

权利不得滥用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法定垄断权,专利法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专利权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制度:强制许可、首次销售、先行实施、临时过境、科研使用、善意侵权,在中国还包括计划许可等等。所以,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协调发明创造者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冲突,维护发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

2.2.6 专利权利用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专利权利用制度,技术创新成果才能最终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基于此,专利法对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实施、转让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而且特别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即使还未获得专利授权。发明创造人就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

2.2.7 专利权救济制度

“无救济则无权利”,专利权救济制度通过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以及对专利权人进行救济的有关措施以维护发明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使其保持技术创新激情,不断进行技术发明和革新。

2.3 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创新成果,迫切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力保护,而专利制度将发挥主导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专利制度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2.3.1 保护范围不断拓宽

高新技术成果的日新月异,需要专利制度的及时保护,从而导致专利制度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展。到当今社会,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植物新品种、动物品种、微生物、基因乃至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

2.3.2 专利授权程序加快

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产业化周期的缩短,促使专利法专利授权步伐加快。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法的任务之一就是规范专利授权条件,简化专利授权程序,缩短专利授权周期,提高专利授权效率。

2.3.3 专利保护趋于国际化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迫切需求法律制度的趋同,因此,统一专利申请、授权程序和专利保护标准就成为专利法的任务之一。

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第2篇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根据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项目成本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控制、跟踪、分析和考核等管理活动,以达到强化经营管理,完善成本管理制度,提高成本核算水平,降低工程成本,实现目标利润,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目的的过程。由此可见,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施工企业积蓄财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当前我国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造成成本支出大,效益低下的不良局面。本文针对工程项目成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制

任何管理活动,都应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才能取得成效,成本管理也不例外。成本管理体系中专案经理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成本管理及专案效益方面对施工企业局(处)长(总经理或董事长)负责,其他业务部门主管以及各部门管理人员都应有相应的责任、权力及利益分配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加以约束和激励。而现行的施工专案成本管理体制,没有很好地将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有些专案经理部简单地将专案成本管理的责任归於成本管理主管,没有形成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例如某工程项目,因质量问题导致返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结果因职责分工不明确,找不到直接负责人,最终不了了之,使专案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而真正的责任人却逃脱了应有的惩罚。又如某专案经理部某技术员提出了一个经济可行的施工方案,爲专案部节省了10多万元的支出,此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奖励,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技术发明人的积极性,不利於专案部更进一步的技术开发,也就不利於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控制。

1.2忽视工程项目"质量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质量成本"是指爲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而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以及因未达到质量标准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质量成本"分爲内部故障成本(如返工、停工等引起的费用)、外部故障成本(如保修、索赔等引起的费用)、质量预防费用和质量检验费用等4类。保证质量往往会引起成本的变化,但不能因此把质量与成本对立起来。长期以来,我国施工企业未能充分认识质量和成本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习惯於强调工程质量,而对工程成本关心不够,造成工程质量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增加了提高工程质量所付出的质量成本,使经济效益不理想,企业资本积累不足;专案经理部却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质量,虽然就单项工程而言,利润指数可能很高,但是因质量上不去,可能会增加因未达到质量标准而付出的额外质量成本,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对企业信誉造成很坏的不良影响。

1.3忽视工程项目"工期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工期成本"是指爲实现工期目标或合同工期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目标是工程项目管理三大主要目标之一,施工企业能否实现合同工期是取得信誉的重要条件。工程项目都有其特定的工期要求,保证工期往往会引起成本的变化。我国施工企业对工期成本的重视也不够,特别是专案经理部虽然对工期有明确的要求,但对工期与成本的关系很少进行深入研究,有时会盲目地赶工期要进度,造成工程成本的额外增加。

1.4专案管理人员经济观念不强

目前,我国的施工专案经理部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即在专案内部,搞技术的只负责技术和质量,搞工程的只负责施工生産和工程进度,搞材料的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及进场点验工作。这样表面上看来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但专案的成本管理是靠大家来管理、去控制的,专案效益是靠大家来创造的。如果搞技术的爲了保证工程质量,选用可行、却不经济的方案施工,必然会保证了质量但增大了成本;如果搞材料的只从産品质量角度出发,采购高强优质高价材料,即使是材料使用没有一点浪费,成本还是降不下来。

2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2.1建立规范、统一、标准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制

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模式和体制,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建立。

施工专案经理部是以专案经理爲核心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主体是施工专案经理部,施工专案经理部成本管理的主体是专案全体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队全体施工人员,专案经理是专案成本管理主体的核心领导,这样形成了一个以专案经理爲核心的成本管理体系。对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要进行明确的界定;赋予相应的权利,以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在责任支配下完成工作任务後,需要用一定物质奖励去刺激,彻底打破过去那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格局。这样层层落实,逐级负责,使专案成本管理工作做到责权利无空白,无重叠,事事有人管,责任有人担,杜绝了推倭扯皮,一切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使专案的成本管理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成本管理体系,便於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制,便於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便於大家共同爲专案的成本管理献计献策。

2.2从质量成本管理上要效益

对施工企业而言,産品质量并非越高越好,超过合理水平时,属於质量过剩。无论是质量不足或过剩,都会造成质量成本的增加,都要通过质量成本管理加以调整。

质量成本管理的目标是使4类质量成本的综合达到最低值。一般来说,质量预防费用起初较低,随着质量要求的提高逐渐会增加,当质量达到一定水平再要求提高时,该项费用就会急剧上升。质量检验费用较爲稳定,不过随着质量的提高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而质量损失则不然,开始时因质量较差,损失很大,随着産品质量不断改进,该项损失逐步减少。三者交叉的作用,必须能找到一个质量成本最低的理想点。

正确处理质量成本中几个方面的相互关系即质量损失(内、外部故障损失)、预防费用和检验费用间的相互关系,采用科学合理、先进实用的技术措施,在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水平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成本。专案经理部也不能爲了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而使工程全面出现质量过剩现象,导致完成工程量不少,经济效益低下的被动局面。

2.3从工期成本控制上要效益

如何处理工期与成本的关系,是施工专案成本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即工期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对施工企业和施工专案经理部来说,并不是越短越好,而是需要通过对工期的合理调整来寻求最佳工期点成本,把工期成本控制在最低点。

工期成本管理的目标是正确处理工期与成本的关系,使工期成本的总和达到最低值。工期成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专案经理部爲了保证工期而采取的措施费用;一方面是因爲工期拖延而导致的业主索赔成本,这种情况可能是由於施工环境及自然条件引起的,也可能是内部因素所造成,如停工、窝工、返工等,因此所引起的工期费用,可称其爲工期损失。一般来说,工期越短,工期措施成本越小;但当工期短至一定限度时,工期措施成本则会急剧上升。而工期损失则不然,因自然条件引起的工期损失,其损失额度相应较小,通常情况下不予赔偿或赔偿额度较小,该部分工期损失可不予考虑。因施工专案内部因素造成的工期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会逐渐减少。综合工期成本的各种因素,就会找到一个工期成本爲最低的理想点。这一点也就是工期最短并且成本最低的最优点。

由於内外部环境条件及合同条件的制约,保证合同工期和降低工程成本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工期成本的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即工期措施成本和工期损失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确保工期达到合同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期成本,切不可爲了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盲目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增大专案成本,导致专案亏损。

2.4强化经济观念,树立全员经济意识

施工企业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全员经济意识。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从专案管理人员到普通施工人员要进行经济教育,灌输经济意识,把一切爲了效益的意识深深地刻在每个职工的脑海,对於施工作业队除组织大规模的教育外,还要通过大幅标语、宣传栏进行宣传。诸如"节约光荣,浪费可耻","建名牌工程,创最佳效益"等等,使每一位元职工都能把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放在主要位置。其次是组织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这是实现成本目标的保证。

2.5完善成本管理办法

通过调研发现,大约有60%的专案经理部成本管理办法不完善,只是简单的规章制度,至於由谁做,何时做,做到什麽程度都没有提及,只是一些空洞的理论性东西,实际运作起来要麽难度很大,要麽无法执行,对实际的成本管理与控制起不到多大作用。

每一个工程项目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要根据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专案成本管理办法,如专案质量成本管理办法、工期成本管理办法、专案招投标管理办法、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材料使用控制办法等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应是责任到人、切实可行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办法,使专案的成本控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2.6完善合同文本,避免法律损失

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第3篇

关于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思考

对发达国家而言,强制许可制度本身有促使专利权人自愿转让技术的作用,从而促进科学技术传播和应用。对技术和经济还相对落后的中国来讲,强制许可制度的最核心的价值是保护本国和民族利益而非威慑。我国应该充分的利用TRIPS协议和《多哈宣言》中赋予WTO成员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等条款,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应该转变强制许可基本价值取向,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明确强制许可制度对我国专利保护的作用,在杜绝和救济滥用专利垄断权的行为方面强制许可制度能发挥重要作用,杜绝出现我国承担了保护专利义务的责任但却没有享受到专利技术权利的情况发生。强制许可制度最初是防止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技术,到后来发展为防止专利权人不合理地阻止他人实施专利,无论是哪个阶段强制许可制度目的都是促进专利技术的应用与实施。《专利法》第48条规定的强制许可是不以专利权人没有实施其专利为前提。这样就可能产生强制许可合同与专利权人和他人已经签订的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发生利益冲突。如果该项专利被强制许可了,专利权人对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人是否构成违约?有人认为这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因为强制许可的发生使专利权人承担了责任,这反应的是公权力侵犯了私权一种现象。这种情况应该在批准强制许可时,也变更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性质,使之成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同时要求专利权人依照普通许可合同的标准收取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不得拒绝原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出的要求,这样就能平衡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对于专利许可的利益。

完善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措施

我国为了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强制许可制度采用了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但这并不利于保护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为此,与本国国情相适应,是我们进行法律移植时首先应该考虑的因素,TRIPS协议给予其成员国充分的自,我们应该合法合理的利用,使移植到我国来的法律最能与我国相适应,为我国所用。我国自从实施专利制度以来,因为我国的强制许可立法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还有就是我国对于涉及到强制许可制度实施中的意识思维存在问题,所以到目前还没有发生过任何一例强制许可使用的案例。我国强调强制许可的实质作用是劝阻和威慑。这种思维意识说明了设置强制许可的实质目的是为了促进专利权人积极实施其技术及传播与推广其技术,同时强调对专利权人的威慑为了防止其权利被滥用。但是我国强制许可并没有真正起到劝阻和威慑的作用。因此强制许可制度目前最重要的作用绝不是劝阻和威慑,而应该是在制定有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实现其法律价值,保护我国的专利利益和公共利益,成为一把斩断专利垄断的利剑。我国的立法强制许可制度建立时在防止和救济滥用专利垄断权的行为规定上需要更为灵活。因强制许可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有利于发挥这一制度的保护作用,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一些还含糊的问题,对实施应该放宽权限,加强法律在实践上的可行性。我国立法还应该注意配套措施的建立,弥补我国在立法中重要制度如政府使用、制止滥用专利权等的缺位。

本文作者:王媛媛工作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创新人才;专利制度;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1-0077-03

创新活动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制度基础之上进行的,文化和制度为创新性活动和创新型人才教育提供源泉和丰富的土壤。知识产权作为促进创新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是集技术、法律、信息和创新活动的结合体。大学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是人才最为集中、科研条件最为优越的地方,是知识生产的重要基地。一方面大学可以提供大量的创新成果,通过人才培养促进制度设计的完成;另一方面,创新制度反过来又有力地促进大学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的培养。大学文化包括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它与制度文化紧密结合相互影响,利用专利信息资源进行创新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天然的优势。本文以专利信息利用为切入,探讨专利制度对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

一、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人才培养

“制度变化及其随时间的演进对创新绩效和创新系统结构的变化具有最重要的影响。……美国和德国大学体制的转变以及英国大学结构的调整就是这种共生演进的例子,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是另外一个例子”[1]。特别是专利制度。相比其他各种制度,专利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其历史悠久,现代专利制度已有四百多年历史;二是广泛的文化认同,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专利制度保护和推动创新,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专利合作达到空前高度;三是资源属性,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成果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的制度设计为创新保驾护航,同时形成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即专利信息,这些信息资源构成了新的技术创新源泉。

在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方面,专利制度同样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首先是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优良的环境。作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专利制度为创新成果提供全面的保护,对侵犯创新专利成果的行为给予惩罚,保护正当的专利成果的交易行为,从而为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环境。

其次是专利制度为创新人才培养提供资源。因专利制度而形成的专利文献,囊括了人类95%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这些资源形成了现代科学技术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也成为创新人才成长的重要沃土。

再次是专利制度与大学文化相融贯。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实质是一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先进文化的弘扬与传播,这与大学的目标与宗旨具有不谋而合之处。大学创新人才教育与创新制度可以形成双向的促进力量。

在我国,除了国家对专利成果依法保护外,为了鼓励发明创新和专利成果产出与专利资本化、商品化,各地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奖励、资助等,例如:对专利的申请给予资助和奖励;鼓励以专利方式投资入股;促进专利资本化,利用专利抵押或质押为企业和个人融资,等等。这些制度设计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对创新人才培养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

二、专利信息资源与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技术突破,都是建立在前人工作基础之上。创新人才的一个重要素质就是要对自己领域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这是从事一切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专利信息与其他各类科技相比,具有非常突出的特点:一是“新”。由于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专利文献反映的技术成果都是最新的研究成果。二是“大”。经过数百年的积累,各国和国际组织积累了海量的专利文献和技术,形成了巨大的专利信息资源库。三是“博”。专利信息不仅覆盖经济各个行业,而且集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为一体,为科技活动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支持。四是“详”。专利说明书要求对权利要求有详细说明,技术公开程度要达到同业技术人员可以重复的要求,因此,专利信息一般完整而且详细。五是“精”。专利文献格式规范统一,高度标准化,分类体系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文献的利用。因此,专利信息资源是公认的创新富矿,特别是经过加工整理后的专利信息资源,更是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源泉。

由于大学的科学研究活动大多以知识创新为主,所从事的研究也多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因此大学的科学研究活动一般没有对专利文献检索的强制性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研究立项过程中进行专利检索是不必要的。

首先,随着社会现代化,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科学技术一体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专利保护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其范围已经突破对实用技术产品的保护。20世纪后,由于科学对技术的引领作用日益增强,科学技术化、实用性也越来越显著,使专利授予中“以科学为基础的专利(science-based patent)”所占的比例持续增加,从而使得专利信息的“科学性”越来越强,对基础研究的价值也越来越大。

其次,科学研究需要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和新技术的支撑。通过专利检索可以对高技术与适宜技术、新技术与成熟技术有全面了解,可以丰富科学研究的设计与实现手段,提高研究起点,从而保证科学研究的先进性与创新性。

第三,利用文献的能力也是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文献检索已成为科研的前置项,而学者的信息意识、信息获取能力、信息分析与利用能力、信息道德与科研创新能力有着极强的相关性。通过专利信息检索可以大大扩充文献的范围,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使学生了解某一领域的专利研究成果,从而提高科学创新能力[2]。

第四,在现代科学研究中合作研究包括国际合作成为研究的主要形式,通过专利检索可以寻找优秀的合作机构,促进产学研结合。同时通过专利检索可以有目的地培养应用能力和应用人才,对学生未来走进企业、为培养实用人才打下基础。

目前,无论从定性还是定量研究来看,我国高校利用专利文献的情况是不容乐观的。据统计,我国利用专利信息最大的用户是企业,高校业务量居第三位,仅与科研院所一起占用户量的不足15%[3]。可见,在这方面有极大的工作潜力,有很大突破的空间。

三、专利创新成果与创新人才培养

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是大学的根本任务,大学生是未来劳动者和创业者的主体。但是,据统计,当前我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毕业生中,创业比例不足1%。这显然是与大学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宗旨不相匹配的。大学生创业不足反映出我国创新人才培养不足,更为深远的影响则是国家创新能力,因为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体,大学生的创新能力也就是国家的创新能力。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制度,积累了创新信息,提供了创新资源,丰富了创新环境,大学充分利用专利制度对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是十分有益的。

事实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才培养的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我国大学并不缺乏研究和创造能力,据统计,经过数十年的积累,我国大学科学研究水平逐年迅速提升,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部级基金资助产生的国际论文13.47万篇, 83.3%来自高校。在2012年表现不俗的论文中,81.8%来自高校[4]。但与之不相称的是,作为科研成果最有力保护工具的专利申请情况并不乐观。即便是国内,大学仍然不是专利申请的主体,出于认识与体制因素,大学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中很多应用性成果并没有及时得到专利保护。

科学研究活动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它离不开经济的支持,同时又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将科研成果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第一,是保护了科学研究的优先权,使科学研究创新能力和水平在竞争中处于一个有利的位置。第二,主持和参加科学研究取得专利化成果,可以大大提高大学生的择业资本和能力,也会使学生能够尽快地适应未来的工作岗位并提高其发展能力。第三,专利成果作为应用性、创新性的成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基础。专利制度可以很好地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大学作为智力人才的高地,应当充分运用专利制度这个平台,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作用,唤醒现代“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提升科技产业整体资本运作水平,使大学生由知识主体转向权利主体、创业主体,推动我们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有一个质的飞跃。

现代大学已经成为原始创新和技术发明的重要力量。需要指出的是,高校利用专利制度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并非是重点大学或者一流大学的专利。事实上,由于地方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直接以技术传授、改进和研究为主要使命,在这类院校中加强专利制度的教育与提升专利能力同样是十分必要的,潜力也是巨大的。这将大大提升这些学院创新人才培养的质量,壮大创新人才队伍。

四、专利信息利用与创新服务人才培养

随着我国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越来越强,专利工作也得到空前的重视,而专利信息服务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系统、地方科技信息机构、商业信息服务机构等为主体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但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相比,专利信息服务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企业的需求。大学集中了最优秀各种专业人才、外语人才、信息人才和法律人才等的人才队伍,大学参加专利信息服务具有广泛的渠道和广阔的前景。

第一是应用专业知识参加专利审查工作。随着专利申请量的迅速增加,专利积压问题成为世界难题,大量的专利申请由于不能及时审查,使得很多创新成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与此同时,大学充足的专业人才和高水平人才游离于专利系统之外,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充分利用大学的专门人才特别是以博士、硕士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群体,经过一定培训后从事专职或兼职专利审查工作,一方面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专利审查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一批专利创新人才。特别是在当前产学研结合日益成为创新的主要源泉,开拓创新思路,促进大学与社会、与企业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结合,是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第二是参与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等信息服务。基于专利在科研创新和情报分析中的重要地位,除专门的专利、情报咨询机构外,我国部分高校图书馆也相继开展了情报咨询服务,为学校、院系、重大项目组提供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分析报告,推动科研创新和技术进步[5]。但是目前高校进行的专利信息服务与社会服务相比同质化而且水平低,不能发挥大学的自身优势。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高素质人才是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重要保障条件,特别是现代专利检索已到“专利分析”时代,对服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如在专利专题数据库的建设中,在许多高技术领域和特殊专业领域,例如,制药、生物技术、材料、农药等很难利用常规手段进行专业信息的有效检索,需求进行特定专业领域的“制定统一的标引规范、加强主题标引、提高标引人员素质、与国际权威数据库接轨、加强标引工作管理”等特殊要求[6],这就要求专利检索人员、分析人员以及数据库建设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检索技能,掌握分析方法,又要有扎实的工科专业知识。这种高要求为大学中的高层次专利人员提供了一个不可限量的大舞台。在现阶段,大学丰富的人才资源与专利专业化服务有机结合,可以发挥各自优势,有望成为产学研结合新的形式与增长点。

专利分析本身又是一项创新活动,建设专利专题数据库工作,是对行业领域全面“检阅”的过程,也是促进创新思维的过程。通过对本专业专利进行分析和数据库建设,可以迅速提高学生对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为进一步的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是从事专利信息服务研究。专利信息服务研究是致力于专利信息服务工作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工作,它是文献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专利是创新的重要载体与制度设计,与一般的科学文献研究相比,其时效性与应用性显得更为突出。大学中拥有大量的信息专业人才、高层次工科专业人才以及经济、数学、统计、管理等各方面的专门人才,特别是高学历人才具有相当深厚的研究功底,加强大学专利信息服务研究是保证专利制度促进创新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专业方面,大学学科完整,所有专利保护的创新领域在大学专业中均有设计,使创新保护制度设计与大学专业目标相一致。在人才培养方面,大学是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基地,大量的博士、硕士、专业硕士以及本专科大学生是发明创造的主体力量。此外,大学又是法律人才、外语人才、信息人才最为集中的地方,可以为创新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撑,成为技术创新服务的主体力量。

创新型人才培养,既需要微观的技能、方法培养,又需要具有优良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但目前的创新教育中注重技能方法的训练和运用,不注意其与制度的相互作用,重于微观着手而不重视宏观着眼,看重要素研究不重视联系和集成。目前我国大学中知识产权意识较以前迅速提升,但与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差距也十分显著。同时,综合复合人才特别是涉外人才严重匮乏,在知识产权领域培养的人才结构也不尽合理,这些都是制约大学创新人才培养的突出的问题。大力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充分利用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大学创新人才培养,是今后一个时期十分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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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战玉华等.专利数据库在科研及情报分析中的应用探析――以DII、Espacenet和TotalPaten为例[J].知识管

专利制度的本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处置

中图分类号: F830.5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9-049-05

知识产权质押1贷款有利于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是对传统担保方式的有益探索。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面临着估值风险、处置变现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需通过相关措施切实加以防范。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变现融资现状

为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等难题,北京、上海、天津、福建、湖北等省(市)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或办法推动辖内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2月确定了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等6家知识产权局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自2009年1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2009年5月,银监会和科技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其中,专利权质押贷款在我国从开始到现在不过十余年,资金规模较小,有关资料显示,从1996年到2007年5月,登记的324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总金额51.6亿,涉及专利700余项,数量仅占我国163万件专利的万分之四。

国际上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方式有多种,质押贷款是其中之一,主要国家立法都在动产担保的相关规定中涉及到知识产权质押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出售、许可与专利联盟、作价出资、信托、证券化、引入风险投资等方式。其中,知识产权相关权益的证券化和信托产品的发展较为迅速。知识产权证券化从最初的音乐版权开始,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生物技术、电影、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医药产品专利、半导体芯片等行业。对知识产权的信托产品涉及到动画片、音乐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

二、商业银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手段:

(一)设置贷款申请条件

银行主要对企业的经营年限、经营(现金流)状况、资信记录、知识产权的权属、价值评估等提出要求。如商业银行要求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要具备下列条件:至少已实施2年、具有盈利能力的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用于质押的商标权应当是:已用于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期限至少在2年以上,具有盈利能力的商标;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等。只有经营良好并拥有合格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通过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额度等规定授信条件

通常,银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授信条件包括: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不能用于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违法经营;贷款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办理展期;规定质押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驰名商标专用权、普通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分别不超过评估值的25%、15%、30%和20%;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超限额的要按照流程进行上报。

(三)通过外部中介机构介入以降低风险

主要做法有:通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以控制风险;由律师事务所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质物权属、出质人资质及还款来源、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见证、评审,作为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方式;通过专业的担保公司为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担保,如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先由担保公司垫付资金。

(四)实施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

银行通常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定专门的贷后管理要点,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侵权、维权与授权情况;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信变化情况;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企业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件;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突发事件等。

(五)与其它风险缓释工具组合

目前,商业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主要依赖于传统担保方式,知识产权只是作为补充担保。有的银行甚至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信用贷款条件发放,几乎不考虑知识产权将来变现赔偿的可能性。实践中,利用知识产权与实物混合打包作抵押物的方式主要有:一是“质押+保证”,即除了知识产权质押以外,担保公司还提供保证。贷款出现逾期,由担保公司代偿银行贷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担保公司负责对授信客户进行催收或对质物进行处置。二是“质押+抵押”,银行另外要求贷款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发生违约时,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收回贷款。三是与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结合。如成都银行采取与成都市科技局下属单位――成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合作推进的模式。中心设立总额为4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担保基金,成都银行按1:3的比例提供1.2亿元贷款授信额度,借款人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中心,由中心为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如贷款产生风险,由银行承担10%的损失,中心承担90%。

国外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贷款时(如版权贷款),会进一步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并综合考虑企业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物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测算出贷款的违约损失率。而且,国外银行机构(如瑞穗实业银行)多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或信托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并非直接发放质押贷款,这主要是基于法律上的考虑。由于信托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破产财产分离,借款企业的破产风险与信托产品是相隔离的。如果借款企业破产,投资者和信托机构的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护。在日本,这一因素尤为明显。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下,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仍属于借款企业所有,根据日本《破产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等规定,一旦企业出现破产重组,银行对抵押品的留置权和处置权都要中止,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较大不利影响,所以银行更愿意通过信托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托中,由于有投资人购买证券化或信托产品,知识产权使用人支付使用费,从法律形式上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完全来源于银行,如贷款无法收回且知识产权无法处置,风险将完全由银行自己承担。即使知识产权可以处置,银行也面临着寻找买家等种种变现困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重点关注的风险

总体来看,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与其它贷款基本类似,也未脱离传统的风险缓释方式,只是在具体要求上有所区别,在额度和质押率的控制上更为严格。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拓展该业务和提高退出变现能力还应关注以下风险:

(一)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使银行在变现知识产权时可能面临着出让价格与贷款发放时的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实践中主要的评估风险有:(1)替代技术风险。技术进步导致的替代技术可能使原有专利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2)可转让性风险。如专利权的价值实现依赖于发明人的技能,使得其可转让性降低;(3)市场化风险。与有形实物不同,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并没有可以参考的数据和成交记录。既使有历史交易数据,评估价格跟市场环境、市场前景关系密切,对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的预测专业性很强,难以预测。一些知识产权可能只有潜在价值,而无当前可实现的市场价值;(4)评估人主观判断风险。知识产权的独一无二性,使得其价值评估更易受到评估人主观判断的影响,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估值;(5)权利人的道德风险。如有的企业通过造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6)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或称强制授权,是指政府强制专利、版权或其它具有排他性权利的持有人,允许政府或他人使用。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特许费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质押的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评估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价值评估的随意性较大。2001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规定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三种方法依据不同,各有利弊,评估结果的差异性也较大。2006年4月,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财政部于2007年1月1日起修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可为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复杂性来讲,这些规定仍显不够,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而由于由借款企业支付评估费用,导致评估机构受制于借款企业,易做出有利于借款企业的估值,侵害银行利益。

在国际层面,美国最早制定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性文件,但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2007年,德国标准协会(DIN)出版了《正确评价专利的基本原则》,以评估估价报告和专家鉴定的质量为标准。德国标准协会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在国际标准组织(ISO)启动了有关专利评估的国际标准化项目。如果所有相关的团体通过其国内的标准化机构向ISO表示希望制定标准,ISO将指定一个委员会制定ISO的专利评估标准。

(二)处置变现风险

知识产权的变现前景难以预测、变现困难也是商业银行开展此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并受到产权交易活跃度的限制,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较高。银行难以像处理有形资产一样,迅速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

知识产权依附于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知识产权在脱离特定研发(生产)团队后价值容易迅速降低。这种需要与其它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现金流的特点,决定了若出现拍卖知识产权的情况,可能会出现该知识产权与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或设施不适应的问题而难以出售。

(三)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受产权特征的影响,知识产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易导致权属争议。主要的法律风险有:(1)权属争议风险,如专利发明人不一定是权利人,在职务发明创造中,专利权人为单位而非发明创造人;(2)国家授权风险,如专利因未交年费而失效或授权期限届满、超过保护期而失效;(3)侵权风险,如被仿冒;(4)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如商标、专利权授权使用形式的约定可能会影响其价值,在评估时忽略该因素可能导致过高估值;(5)质押登记风险,如商标专用权质押时,存在相同与相似商标必须同时质押、却又难以实现的困境。

2007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出台了《担保交易法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草案,其中涵盖了知识产权资产,草案将为各国国内法律如何与国际接轨,取消对低成本融资和信贷的法律限制提供借鉴意义。但目前的《指引》中没能充分区分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如有形资产),不利于现有的知识产权融资。UNCITRAL已委托其第六工作组为《指引》起草《知识产权附件》,以明确《指引》中某些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应用,这也是对《指引》上述不足的补充2。

四、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外部障碍

(一)中介合作机构的资质尚需加强

如何寻找到能够与银行达成风险共识、评估经验丰富的评估合作机构是困扰贷款银行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担保机构的数量相对较少,经营管理规范并有意愿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更少,难以保证担保机构的资质。一些法律机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经验和工作能力与实际操作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难以为银行提供有效的专业协作。

(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交易需求有待提升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交易的物理平台已初步搭建,但目前市场交易规模较小,交易发展也不够成熟。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较薄弱,转让程序复杂严格,且交易信息不透明,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必需有专利,对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升知识产权的交易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并非基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真实市场需求的变化,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变现能力,还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活跃度,并推进市场交易条件的改善和市场需求的提升。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不规范

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方面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务院农林业行政部门等。如果出质人将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这种登记体系抬高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降低了退出变现的效率。

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给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保护及相关权利的合法行使造成了障碍,增加了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五、有关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银行可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但目前在风险控制、变现退出以及外部环境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银行开展该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制度。国外银行大都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遵循银行关于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的全球政策。但从长期稳健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应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可结合中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2.增强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允性。鉴于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量的比例较小,银行培养自己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可考虑由银行业协会建立专门的专家库或委员会,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再由银行组成由专家、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及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风险问题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3.充分利用内部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力量控制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担保法律制度,增强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能力。在贷前审查、贷中以及贷后管理阶段,法律事务部门要做到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程跟踪,动态关注所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避免由于权属不明、权利状态变更等引发法律风险。

4.加强对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了解,提高知识产权变现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活动、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了解,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并拓展到了解客户的关联方、了解客户的交易商等。当客户发生违约情形时,能够协助客户采用多种风险处置的方式来化解风险。商业银行不仅应与产权交易所等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及时借助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同时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产重组的各种有效方式,尽量避免以质押标的出售的方式收回贷款。

(二)为知识产权退出变现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1.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的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的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2.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交易的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增强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可引入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收购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

3.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程序,以降低担保成本。此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降低由于知识产权被侵权所导致的风险,维护银行债权安全。

注:

1.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法值得商榷,根据民法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以及占有的相关理论,准占有(民法上将对可成为占有客体的某些财产权利的占有称为准占有,而占有的客体一般以有体物为限。)制度不适用于依赖国家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此类知识产权不存在占有交付的问题,也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只能作为抵押标的。著作权虽不依赖国家登记即可产生,但著作权之准占有(署名)却不宜转移给担保权人,所以著作权也只能作为抵押标的而不能作为质押标的。不依赖国家登记即可产生的商业秘密权,由于其准占有(采取保密措施)可以转移给担保权人,因此,商业秘密权既可作为质押标的,也可作为抵押标的。但考虑到知识产权质押已成约定俗成的用语,并且我国新通过的《物权法》仍将知识产权“一刀切”地纳入“权利质押部分”,本文暂且使用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法。

2.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he world business organization , Current and emer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for business, A roadmap for business and policy makers.(ninth edition )2008.

参考文献:

1.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知识产权评估、质押和交易问题的调研报告,工商行政管理2009.1

3.常晓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中国科技投资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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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伍堂: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探讨,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年第11期

6.曾云:知识产权变现与融资,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承办的知识产权评估与投融资论坛演讲论文2009年4月10日

7.张鑫:搭建专业合作平台携手控制信贷风险――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与风险控制模式探讨,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仇书勇 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银监会博士后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