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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作用

专利制度的作用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第1篇

(一)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研发的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的研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发动机,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专利制度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

1、专利制度为高新技术的研发捉供了与计划机制全然不同的激励机制.正如一位美国总统所说的,专利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它以利益为杠杆,作为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的创新活动。

2、专利信息可加快高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这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专利信息可在部级决策、行业发展决策、企业或课题研发小组的决策三个层次上进行高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分析和预测;专利信息可以揭示现有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动态和趋势,使我们从技术和市场需求二个方面寻找新的技术突破口,选择研制目标,作出正确决策;从而以最合理的途径、最佳方案、最少投资,谋求最大的成果。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现有技术所处的发展阶段、高新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高新技术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和技术。对于高新技术领域中研发的人员来说,利用专利信息进行技术预测,重点应围绕以下四点:分析某高新技术领域中各种专利的变化情况,了解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的最新动向;分析重要专利的构成,了解某项技术的成熟程度;分析如阂购冲拥帕幼沿摊冱关系,某-技术的发展前景;剖析专利产品的结构或分析专利的工艺方法等等。

(2)利用专利信息使高新技术的研发在高起点上开始,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促进高技术实现跨跃式发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专利所记载的技术信息量约占整个技术信息量的90%,根据wip0的估算,利用专利信息可缩短研制周期60%,节约费用40%。

(二)专利制度的第二个作用是使技术的评鉴法制化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成果的管理方式是对成果的学术水平的评定或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不被国际所认可。而专利的审查是将高新技术的评鉴法制化,为国际所公认。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孵化器"和风险投资,使高新技术成果有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就形成了产值极大的产业。

(三)专利制度的第三个作用就是使技术资产化

纯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并为国际所公认。例如,扬子电冰箱厂与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合资成?quot;安徽博西扬制冷有限公司"。其中扬子电冰箱厂以其25项冰箱、冰柜的专利权入股,折合人民币4014万元,得到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的认可。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专利具有作为质押的权利。

(四)专利制度的第四个作用,就是它使技术权利化

一项高新创新成果一旦授予专利权,就受到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发明技术的自身保护。另一方面,就是占领和保护市场的作用。一种产品只要授予专利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专利的这种权利同时还表现为时间性和地域性。例如,一项技术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将在20年内,在整个中国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享受这种权利。

(五)专利制度的第五个作用是使技术信息化

专利制度规定了一整套的技术信息化措施。例如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布;授权后必须予以公告。另外专利局有一整套的公布专利信息的制度和手段。例如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专利说明书;制作专利光盘,专利数据库,向全国、全世界公开专利技术信息,从而推动高新技术进步和技术的实施及转让。

(六)专利制度的第六作用是专利的拥有数量构成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指标体系和测度之一

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发表的《1998年世界科学报告》中指出,报告中公布的专利指标,是基于"技术活动可以通过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数描述,这里不把专利看作一种工业手段,而是看作处于知识前沿的技术能力的标志",同时,该报告用全世界的科学出版物和专利数除以世界gdp总额所得数据作为世界平均水平,各国各地区的科学出版物数量以及在欧洲和美国申请的专利数被各国各地区的gdp所除的数字,就可得到研究开发成果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因此,专利的拥有量,将成为知识经济的指标体系和测度之一。对于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专利的拥有量也是这个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的标志。

(七)专利制度的第七个作用是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

有个说法:在奴隶社会比谁的奴隶多,在封建社会比谁的占有土地多,在资本主义社会比谁占有的资本多,在知识社会比谁占有的知识多,特别是占有的知识产权多。现在已出现各种企业,如微软、耐克公司,中国的方正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大发展的成功范例。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

(八)专利制度的第八个作用,是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业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

当代高新技术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技术、能源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新材料、空间技术,这些高新技术既是当代的前沿科学技术,又是现在和将来对产业产生巨大作用的技术。在知识经济中,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

(九)专利制度的第九用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保护作用

专利制度为风险很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凡是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在产业化过程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它一方面可避免高新技术产品被他人仿制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这种产品予留了市场空间。高新技术可以在专利的保护下,从市场上获得较高利润,从而弥补了开发的投入,又为企业的发展和产品下一轮开发积累了资金。这种法律保护可大大促进高新企业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第2篇

(1.河北北方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2.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园区港口物流园区管委会,河北唐山063000)

摘要:大学创新人才培养离不开创新制度,专利制度是对创新人才培养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专利制度为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创新活动形成的专利信息是创新活动的重要源泉;利用创新专利成果可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通过专利审查、专利数据库建设以及专利服务研究,可以培养专利创新服务人才,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

关键词:创新人才;专利制度;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2-4107( 2015)01-0077-03

创新活动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制度基础之上进行的,文化和制度为创新性活动和创新型人才教育提供源泉和丰富的土壤。知识产权作为促进创新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是集技术、法律、信息和创新活动的结合体。大学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是人才最为集中、科研条件最为优越的地方,是知识生产的重要基地。一方面大学可以提供大量的创新成果,通过人才培养促进制度设计的完成;另一方面,创新制度反过来又有力地促进大学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的培养。大学文化包括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它与制度文化紧密结合相互影响,利用专利信息资源进行创新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天然的优势。本文以专利信息利用为切入,探讨专利制度对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

一、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人才培养

“制度变化及其随时间的演进对创新绩效和创新系统结构的变化具有最重要的影响。……美国和德国大学体制的转变以及英国大学结构的调整就是这种共生演进的例子,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是另外一个例子”。特别是专利制度。相比其他各种制度,专利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其历史悠久,现代专利制度已有四百多年历史;二是广泛的文化认同,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专利制度保护和推动创新,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专利合作达到空前高度;三是资源属性,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成果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的制度设计为创新保驾护航,同时形成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即专利信息,这些信息资源构成了新的技术创新源泉。

在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方面,专利制度同样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首先是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优良的环境。作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专利制度为创新成果提供全面的保护,对侵犯创新专利成果的行为给予惩罚,保护正当的专利成果的交易行为,从而为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环境。

其次是专利制度为创新人才培养提供资源。因专利制度而形成的专利文献,囊括了人类95%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这些资源形成了现代科学技术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也成为创新人才成长的重要沃土。

再次是专利制度与大学文化相融贯。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实质是一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先进文化的弘扬与传播,这与大学的目标与宗旨具有不谋而合之处。大学创新人才教育与创新制度可以形成双向的促进力量。

在我国,除了国家对专利成果依法保护外,为了鼓励发明创新和专利成果产出与专利资本化、商品化,各地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奖励、资助等,例如:对专利的申请给予资助和奖励;鼓励以专利方式投资入股;促进专利资本化,利用专利抵押或质押为企业和个人融资,等等。这些制度设计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对创新人才培养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

二、专利信息资源与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技术突破,都是建立在前人工作基础之上。创新人才的一个重要素质就是要对自己领域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这是从事一切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专利信息与其他各类科技相比,具有非常突出的特点:一是“新”。由于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专利文献反映的技术成果都是最新的研究成果。二是“大”。经过数百年的积累,各国和国际组织积累了海量的专利文献和技术,形成了巨大的专利信息资源库。三是“博”。专利信息不仅覆盖经济各个行业,而且集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为一体,为科技活动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支持。四是“详”。专利说明书要求对权利要求有详细说明,技术公开程度要达到同业技术人员可以重复的要求,因此,专利信息一般完整而且详细。五是“精”。专利文献格式规范统一,高度标准化,分类体系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文献的利用。因此,专利信息资源是公认的创新富矿,特别是经过加工整理后的专利信息资源,更是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源泉。

由于大学的科学研究活动大多以知识创新为主,所从事的研究也多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因此大学的科学研究活动一般没有对专利文献检索的强制性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研究立项过程中进行专利检索是不必要的。

首先,随着社会现代化,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科学技术一体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专利保护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其范围已经突破对实用技术产品的保护。20世纪后,由于科学对技术的引领作用日益增强,科学技术化、实用性也越来越显著,使专利授予中“以科学为基础的专利(science-based patent)”所占的比例持续增加,从而使得专利信息的“科学性”越来越强,对基础研究的价值也越来越大。

其次,科学研究需要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和新技术的支撑。通过专利检索可以对高技术与适宜技术、新技术与成熟技术有全面了解,可以丰富科学研究的设计与实现手段,提高研究起点,从而保证科学研究的先进性与创新性。

第三,利用文献的能力也是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文献检索已成为科研的前置项,而学者的信息意识、信息获取能力、信息分析与利用能力、信息道德与科研创新能力有着极强的相关性。通过专利信息检索可以大大扩充文献的范围,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使学生了解某一领域的专利研究成果,从而提高科学创新能力。

第四,在现代科学研究中合作研究包括国际合作成为研究的主要形式,通过专利检索可以寻找优秀的合作机构,促进产学研结合。同时通过专利检索可以有目的地培养应用能力和应用人才,对学生未来走进企业、为培养实用人才打下基础,

目前,无论从定性还是定量研究来看,我国高校利用专利文献的情况是不容乐观的。据统计,我国利用专利信息最大的用户是企业,高校业务量居第三位,仅与科研院所一起占用户量的不足15%。可见,在这方面有极大的工作潜力,有很大突破的空间。

三、专利创新成果与创新人才培养

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是大学的根本任务,大学生是未来劳动者和创业者的主体。但是,据统计,当前我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毕业生中,创业比例不足1%。这显然是与大学创新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宗旨不相匹配的。大学生创业不足反映出我国创新人才培养不足,更为深远的影响则是国家创新能力,因为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体,大学生的创新能力也就是国家的创新能力。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制度,积累了创新信息,提供了创新资源,丰富了创新环境,大学充分利用专利制度对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是十分有益的。

事实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才培养的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我国大学并不缺乏研究和创造能力,据统计,经过数十年的积累,我国大学科学研究水平逐年迅速提升,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部级基金资助产生的国际论文13.47万篇,83.3qc来自高校。在2012年表现不俗的论文中,81.8%来自高校。但与之不相称的是,作为科研成果最有力保护工具的专利申请情况并不乐观。即便是国内,大学仍然不是专利申请的主体,出于认识与体制因素,大学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中很多应用性成果并没有及时得到专利保护。

科学研究活动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它离不开经济的支持,同时又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将科研成果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第一,是保护了科学研究的优先权,使科学研究创新能力和水平在竞争中处于一个有利的位置。第二,主持和参加科学研究取得专利化成果,可以大大提高大学生的择业资本和能力,也会使学生能够尽快地适应未来的工作岗位并提高其发展能力。第三,专利成果作为应用性、创新性的成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基础。专利制度可以很好地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大学作为智力人才的高地,应当充分运用专利制度这个平台,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作用,唤醒现代“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提升科技产业整体资本运作水平,使大学生由知识主体转向权利主体、创业主体,推动我们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有一个质的飞跃。

现代大学已经成为原始创新和技术发明的重要力量。需要指出的是,高校利用专利制度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并非是重点大学或者一流大学的专利。事实上,由于地方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直接以技术传授、改进和研究为主要使命,在这类院校中加强专利制度的教育与提升专利能力同样是十分必要的,潜力也是巨大的。这将大大提升这些学院创新人才培养的质量,壮大创新人才队伍。

四、专利信息利用与创新服务人才培养

随着我国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越来越强,专利工作也得到空前的重视,而专利信息服务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系统、地方科技信息机构、商业信息服务机构等为主体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但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相比,专利信息服务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企业的需求。大学集中了最优秀各种专业人才、外语人才、信息人才和法律人才等的人才队伍,大学参加专利信息服务具有广泛的渠道和广阔的前景。

第一是应用专业知识参加专利审查工作。随着专利申请量的迅速增加,专利积压问题成为世界难题,大量的专利申请由于不能及时审查,使得很多创新成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与此同时,大学充足的专业人才和高水平人才游离于专利系统之外,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充分利用大学的专门人才特别是以博士、硕士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群体,经过一定培训后从事专职或兼职专利审查工作,一方面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专利审查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一批专利创新人才。特别是在当前产学研结合日益成为创新的主要源泉,开拓创新思路,促进大学与社会、与企业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结合,是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

第二是参与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等信息服务。基于专利在科研创新和情报分析中的重要地位,除专门的专利、情报咨询机构外,我国部分高校图书馆也相继开展了情报咨询服务,为学校、院系、重大项目组提供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分析报告,推动科研创新和技术进步。但是目前高校进行的专利信息服务与社会服务相比同质化而且水平低,不能发挥大学的自身优势。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高素质人才是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重要保障条件,特别是现代专利检索已到“专利分析”时代,对服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如在专利专题数据库的建设中,在许多高技术领域和特殊专业领域,例如,制药、生物技术、材料、农药等很难利用常规手段进行专业信息的有效检索,需求进行特定专业领域的“制定统一的标引规范、加强主题标引、提高标引人员素质、与国际权威数据库接轨、加强标引工作管理”等特殊要求,这就要求专利检索人员、分析人员以及数据库建设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检索技能,掌握分析方法,又要有扎实的工科专业知识。这种高要求为大学中的高层次专利人员提供了一个不可限量的大舞台。在现阶段,大学丰富的人才资源与专利专业化服务有机结合,可以发挥各自优势,有望成为产学研结合新的形式与增长点。 专利分析本身又是一项创新活动,建设专利专题数据库工作,是对行业领域全面“检阅”的过程,也是促进创新思维的过程。通过对本专业专利进行分析和数据库建设,可以迅速提高学生对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为进一步的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是从事专利信息服务研究。专利信息服务研究是致力于专利信息服务工作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工作,它是文献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专利是创新的重要载体与制度设计,与一般的科学文献研究相比,其时效性与应用性显得更为突出。大学中拥有大量的信息专业人才、高层次工科专业人才以及经济、数学、统计、管理等各方面的专门人才,特别是高学历人才具有相当深厚的研究功底,加强大学专利信息服务研究是保证专利制度促进创新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第3篇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看,一方面自专利制度诞生始,人们往往在垄断了一项权利后为了充分实施该项专利、实现利益最大化,不顾这项技术是否潜伏着生态危机,这种天然的利益导向性因此对环境造成了难以逆转的伤害。另一方面,专利制度促进生态技术创新所开发的“有益新物种”充分发展的同时,很大程度上对其他物种产生了竞争性的优势,进而人为地淘汰其他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发生无可挽回的损失。专利制度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在促进生物的人工繁育和培养的同时,又导致了野生动物和植物品种被过度盗猎和开发,进一步破坏生物的多样性,最终造成有限资源被无限自由过度剥削的“公地悲剧”。从资源利用的角度看,专利制度阻碍了新的、对环境有益的智力成果的研制,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米歇尔•海勒提出了“反公地悲剧”,作为“公地悲剧”的镜像概念,“反公地悲剧”意指同一对象上的产权过多可能导致资源陷入利用不足或者闲置浪费的悲剧。“绿色技术”是与传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技术相对应的,遵循生态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的,节约资源和能源,避免、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污染且拥有最小生态负效应的“无公害化”或者“少公害化”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总称。一些绿色技术的拥有者对其技术拥有过多的产权,所以常常会滥用其权利,使得他人利用开发其技术遇到重重阻碍,因而导致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不平和和效率低下。为了调整专利制度带来的“生态负效应”,我们可以从如下角度分析来解决问题。

从专利本身来看,我们必须对专利附加“绿色”的限制,将“绿色”要求加入专利授予条件并在专利审查中予以落实。具体来说,如果某一项技术是原始创新,那么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其作出的阐述可以被自动接受;如果某一项技术并非原始创新,则需要将其与原有技术作比较,只有在该技术对环境更有利的情况下,其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这一措施有利于顺应《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7条中规定的:对危及人、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或者严重破坏环境的专利,政府可以拒绝发证。以此真正实现“法律的生态化”,“法律生态化”这一概念最早是由金瑞林教授提出的,如今在已受到各国的重视。

从专利制度的角度来看,专利制度产生之初社会污染的态势处于生态环境可以自我调节的范围之内,其环境伦理尚未纳入人们的考量的知识体系。强制许可制度的重构是实现专利制度生态化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所以我们必须重点发展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予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公众利益”等概念较为宽泛和模糊,应当由法律进一步作出规定,以此保护合理限度内的私权。另外,我国对于强制许可的申请主体、申请理由、申请程序等各方面的规定限制较多、要求较高,还未充分实现TRIPS赋予的权利,所以关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再建设必须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放宽限制,尤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将利益天平向公众一边倾斜,对专利权人的独享权利作出进一步的限制,充分运用TRIPS协议赋予的自,灵活使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我们必须认识到,强制许可制度是一把双刃剑,通过发挥其威慑作用,来限制专利权的滥用,保护公共利益。若实施不当会产生阻碍科技创新、侵害个体利益的负面作用。

专利制度是时展的产物,而在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威胁的情况下重新构建我们的专利制度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利益的天平在公共利益和私权的博弈之间不断平衡,以寻求不同时代的支撑点。在当今这个时代,生态环境利益则毫无疑问是我们捍卫“公共利益”必须考量的因素,我们不能再将环境作为牺牲品来发展经济,要始终坚信环境和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法律终将会达到其应有的状态,终将实现其利益协调工具的作用。

作者:郁思远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专利制度;政府采购;创新激励

专利制度中存在着一种“扭曲”现象。一方面,这种制度能极大地鼓励和推动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它又带来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和发明人之间过度竞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它又妨碍了自身激励创新功能的发挥。这种“扭曲”从根本上说是由技术的私人生产与需求的矛盾造成的。政府在协调私人生产与社会需求的矛盾上负有特殊的职责,亦能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技术创新突飞猛进的当今,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支持、协调作用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探讨,寻找一条缓解“扭曲”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制度主要是依靠赋予发明人以专有权和公布专利文件的方式来达到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的。但正是与此相对应,导致了专利人的技术垄断和专利技术的“外溢”。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的对专利技术的制造、使用、销售和阻止进口的权利已经使其具备对该技术进行全面垄断的能力。而专利文件的公开则导致技术成果的“外溢”,专利权人往往无法排除他人从技术成果中获得利益,这意味着可能形成“免费搭车者”。更进一步,专利权人的垄断和专利技术的“外溢”又必将造成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专利可以提供垄断利润,于是专利促进了发明人的竞争。而专利技术的“外溢”又为围绕专利技术而进行的以替代为特征的过度竞争行为提供了条件。专利权人的垄断、专利技术的“外溢”和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领域的激励功能。

赋予发明人以近乎垄断的权利可以激励更多的创新活动,但是发明人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行为又会阻碍该技术的进一步创新,这看来是专利制度的一个“两难处境”。发明人的垄断行为可以是不实施专利、拒绝按照合理条件授予许可证、没有以充分数量的专利产品供应市场,或者为这种产品要求过高的价格等。这些行为都将阻碍相关技术的后续开发。如,压力蒸汽机的曾受到瓦特包含所有蒸汽机的专利的阻碍;而在这之前,瓦特蒸汽机技术又受到已有专利的阻碍,直到瓦特找到一种办法绕过已有专利。可见,发明人的垄断行为不应仅仅理解为该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的减少,更重要的是,它使得持续的创新过程被人为地打断。

专利文件一经公开,该专利技术就成为公共性的资产,形成“一人创造,百人受益”的局面。毫无疑问,控制公开了的技术成果比控制有形的机器的流通要困难不知多少倍,尤其是在通讯已高度发达的今天。这样,在该技术成果的使用领域就会出现技术成果的“外溢”问题,即出现很多机会主义者——使用却不付费的人。专利权人要排除这种“搭便车”的行为的监督费用是相当高昂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些常会导致专利权人难以通过控制技术传播来获得利润,甚至有时难以收回研究开发成本(通常是比较高的)。并且这些“搭便车”者可能成为专利权人的潜在对手。技术成果的“外溢”将使其他潜在发明人从中受益,相关技术的研究费用将大大降低,但专利权人却无法依靠专利权享受“外溢”的好处,有时还反受其害。这也意味着,针对某一专利技术,专利权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社会收益,专利权人远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回报。这是专利制度不能产生足够的创新激励尤其是原始创新激励的又一原因。

发明人之间的竞争,从广义上讲,包括获取专利前的竞争和取得专利后的竞争。获取专利前的竞争发生在开发过程的发明阶段,是在探索发明的可能性边界活动中的竞争。在这一过程中的实际竞争将带来一种无效率。如果n个发明者竞争一项专利,但只有一个人会成功,那么,就有n-1个发明者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一无所获。对此,专利制度除了通过鼓励先申请的规则尽量缩短这一过程之外并不能再有所作为,因为在探索发明可能性边界的活动中,不确定性、偶然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发明和创新的魅力在于市场和前沿在不断变化这一事实。这就形成了新的可能性和组合的千变万化的交替。一次意外的事件就可能给一些久被遗忘的猜想带来新生”。① 如果这是对创新的可接受的描述,那么,对获取专利前的竞争事实上人们是无法管理的。本文所讲的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是取得专利后的竞争,是指发明人在取得专利之后,其他人发展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而非补充技术的行为。出于对专利垄断利润分享的动机,取得专利后的竞争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激烈的。现有专利制度之所以导致更多的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而非补充技术,这是因为:首先,替代技术可以轻易分享专利技术的垄断利润,却无侵权之虞;其次,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反向工程研究,进而模仿(而非等同)专利技术的研究寻找替代技术,其研究成本通常大大低于原始创新的成本;而补充技术的潜在发明人却需要考虑和专利技术的权利人缔结许可协议,并与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分享补充技术带来的利益,更不要说补充技术的潜在发明人分享专利技术垄断利润了。更何况,出于专利技术与补充技术的竞争关系,二者达成协议并不容易。如,爱迪生改良了的电报机就曾被贝尔的在先专利阻止使用达许多年。可见,专利制度更多地激励了替代技术的研究,而非补充技术的研究,就这一点而言,它在激励技术创新的方向上是存有偏差的。

二、建立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探索

针对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中存在的上述三个,除专利权人的垄断问题得到专利法中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部分矫正外,对其余两个问题,现行专利制度几乎束手无策。即便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的垄断行为的纠偏作用也是很有限的,首先,这些措施都须经政府个案批准,其条件、程序都颇为严格,且只涉及专利权中的实施权;其次,在各国的实践中,强制许可也是很少使用的。② 因此,探索一种既有利于消除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以及专利技术替代激励,同时又能对技术的原始创新提供更强有力激励的制度尤显重要。

技术创新既可以由私人(包括人、法人、非法人的组织),也可以由政府来组织进行(直接组织创新活动或对发明人进行资助)。由政府来组织技术创新活动是完全可行的,比如某些国防技术、基础研究等。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在知识里,政府在技术创新领域的作用还会进一步加强。但是,在政府组织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会形成政府与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偷懒行为,他们或者付出太少的努力或者将研究过分集中于纯粹兴趣的领域,这种方式并不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因此在技术创新(生产)的激励方式上应该采取私人组织技术创新的机制,而这种机制的激励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这种机制足以保障发明人对技术成果的有效支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技术创新的激励需要专利制度。但是,前已述及,专利制度带来的垄断、“外溢”及替代研究的问题又使其激励功能大打折扣。垄断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的私人收益与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之间的矛盾,“外溢”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的私有产权与专利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之间的矛盾,过度竞争或替代研究问题的实质是专利技术的私人提供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问题的根本解决要求对专利技术采取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即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人人可以用之,这样自无垄断之可能,也无“外溢”之虞,更无过度竞争之必要。可见,我们所要寻找的制度必须兼具私人物品生产优势和公共物品分配优势,具体地说,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由私人组织技术创新,并针对创新成果赋予专利权,在专利权人申请并对其予以充分补偿的前提下,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这是一种专利技术有偿公有化的制度,这种制度与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技术无偿进入公有领域的规定不同。如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未缴年费、声明弃权等情况都可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专利权人并不能因此主张补偿。在设计这种制度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谁来进行补偿?很显然,只能由政府来进行这种补偿,因为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组织会有愿望并有能力从事这项对自身没有直接收益的活动,而且专利技术公有化最终将导致专利技术社会收益增加这一公益目标的实现,政府补偿应是其社会管理职责使然。那么,这种由专利权人向政府提出转让专利申请,政府依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受让)专利,然后将专利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就是政府购买专利制度。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本质上是专利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结合,它保留了专利制度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的不足。在这种制度下,技术发明人仍可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之后,仍可自由决定是否向政府提出专利购买申请,也就是说,专利制度仍可不受地发挥其激励创新的功能,而政府购买行为的介入,只为消除专利制度的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问题提供了机会。一旦政府购买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原专利权人已不再是该技术的权利人,自然也就没有了垄断之权利(但他还可能通过控制与该技术相关的专利及技术秘诀来达到垄断的目的);原免费搭车者变成合法搭车者,原机会主义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外溢”问题也不再有人担忧;一旦专利技术变成人皆可用的公有技术,围绕该技术展开的竞争性的替代研究行为便无利可图,而且替代技术会很难找到市场,因为人们会倾向于使用无需付费的公有技术。一个与此相关并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府购买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之后,替代研究的激励几近丧失,相关领域补充研究的激励却会大大增强,因为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会给该技术的补充技术带来更大的市场,而且在专利技术公有化了的情况下,补充技术的发明人无需与原专利权人分享补充专利的价值,补充技术的实施也不会受到原专利权人的阻碍,于是可获得专利的补充研究会大量地深入地进行下去,围绕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的补充专利技术也会逐渐增多。但是另一方面,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可能会阻碍补充专利技术的实施,因为在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下,人们为了享受免费技术,会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使用改良的但却要付费的专利技术。可以说,政府购买专利制度是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而非专利制度之外与专利制度相对抗的一种制度。实际上,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只是专利转让制度中的一个特殊,所谓“特殊”,无非是指受让人特殊,受让的条件和程序特殊及受让人对已受让的专利的处置方式特殊。

长期以来,多数人都相信,揉合私人物品的生产机制与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对技术成果采取“私人提供、大众免费消费”的做法同样也是行不通的。的确,在各国的专利法中还找不到政府购买专利的有关,但政府购买专利的实践早在19世纪的法国、美国就已经出现了。1839年7月,法国政府购买了银板照相(Daguerreotype)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随后,这项发明得到迅速而广泛地利用,大量的补充发明改良了银板照相技术中的化学反应过程及透镜,并且加速了在化学反应及太阳光谱方面的进步。在美国,1802年,南卡罗来纳州政府购买了轧棉机专利在该州的权利,后来,北卡罗来纳州和田纳西州的州政府也购买了该专利在各自州的权利以取得针对轧棉机专利收税的权利。在本世纪,也曾出现过与政府购买专利的做法类似的政府奖励创新的实践。美国专利补偿委员会(USPCB)就曾对具有军事价值的原子能技术的发明者予以补偿。前苏联和专利法实施前的,都曾长期存在着政府对技术创新予以奖励而将有关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做法。在中国,政府奖励创新的制度目前仍是整个创新激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作为专利转让制度的重要补充,一方面保留了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又提供了消除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的机会,加之前人在这一领域的有益偿试,因此,有必要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进行更深入地探讨。

三、建立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确定购买价格及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挑战是确定购买价格的。

确定购买价格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揭示专利技术价值的市场信息的问题。可以采取协商、评估、拍卖等方式来确定购买价格,但协商、评估的方式难以克服当事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结果也难以反映该技术在市场上真实的价值,而拍卖则被认为是揭示诸如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价值的市场信息的最标准的方式。

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政府购买专利的价格的机制可以这样设计:

第一步,专利权人决定运用政府购买专利的制度,即专利权人愿意将专利技术卖给政府并提出申请。鉴于政府强制购买专利的做法实际属于政府征收行为,它会大大降低专利制度的技术创新激励,因此,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必须严格建立在专利权人自愿的基础上。申请人在政府受让专利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应有权撤回申请或要求政府延迟购买。与此相对应,为防止申请人滥用程序中的这种权利,申请人应对整个程序的行政费用负责。

第二步,政府对专利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只是专利制度的补充而非替代,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购买所有领域不同创新层次、不同价值的所有专利,因此,政府应根据及社会的需要事先设定申请政府购买专利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案,政府在征求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的意见后再作审查,即对申请案采取审批主义而非准则主义的做法,以便政府对这一制度的运用有最终的控制权。

第三步,政府接受申请案后,提出以通过拍卖揭示出来的价值乘以一个“溢价比例”所得的价格购买专利的要约。前已述及,在专利制度下,由于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外溢”问题,专利权人就专利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专利带来的社会收益,因此,为了增加发明人技术创新的激励以及专利权人向政府提出购买专利申请案的激励,在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下,政府应当以接近于专利技术带来的社会收益的价格向专利权人购买专利。在拍卖程序中,拍卖参与人的报价只反映了该专利技术的私人收益,因为报价人在考虑报价时不会将自己无法控制的“外溢”现象所形成的价值包括在内。因此,政府要约购买专利的价格应该等于通过拍卖所揭示的该专利的私人收益乘以同类专利技术群的社会收益除以私人收益所得的一般的“溢价比例”,这个“溢价比例”可以通过调查相同技术领域中专利技术群的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情况予以事先确定。实际操作中,政府应事先取得不同专利技术群的“溢价比例”的经验数据。

第四步,进入拍卖程序,发现专利技术的私人收益。在这里,拍卖程序主要起到一个发现价值的作用。一方面在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最终将购买专利,但政府却不参与拍卖的报价;另一方面,拍卖参与人进行报价,但又不能通过这一拍卖程序直接买到专利(也许能间接买到,容下文再作)。在这一环节中,最核心的是如何保证报价人真实地揭示专利技术的价值,为此政府应充分披露该专利技术及同类技术的技术及信息,以帮助报价人更理智地报价,同时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抬高报价的行为。在设计防范措施时,可以考虑以下做法:1. 采取不公开参与人的身份,并要求参与人分别报价的做法,这将使串通变得更困难;2. 采取多次拍卖的做法,拍卖次数越多,拍卖所揭示的市场信息越趋向真实;3. 政府可以规定以第三高的报价作为计价依据,这样,申请人将不得不买通三个人而非一个人以确保报价有实质性的增长。4. 政府可以要求故意哄抬报价的人以其所报高价在政府受让专利后从政府手中买走该专利,并禁止申请人再从哄抬报价者那里购回专利或向他作其它转移利益的支付;5. 严格审查拍卖参与人身份,禁止申请人的关联或关系人参与报价;6. 要求参与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其报价的善意,以增加虚假报价的风险;7. 对串通报价的人追究责任,对提供相关线索、情报的人予以奖励。

第五步,政府购买专利的价格出来之后,专利权人可以拒绝政府的要约,继续保留专利;专利权人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要约,使政府成为该专利的受让人。

第六步,政府受让专利之后,最典型的做法是将该专利置于公有领域。到这一步,政府购买专利的行为就已经结束了。但是,为了激励拍卖参与人揭示专利的真实价值,政府可将其购买到的专利中的一小部分随机选择地卖给报价最高的人。这种情况下,拍卖参与人通过拍卖程序间接买到了专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防范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报价的行为。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适用条件问题是对该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显然,我们不能仅仅从上来评估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效果,而且自专利制度创立以来,还没有出现过大规模政府购买专利的实践,大规模地开展这一活动是相当冒险的,因此,应该选择一个有限的范围开展这一制度的试点工作。这种试点将有助于我们逐步明确诸如专利权人是否愿意将专利卖给政府、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情况是否严重、拍卖参与人的报价与专利的收益之间的关系、专利技术被置于公有领域之后带来的社会收益如何等问题。这将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去判断这一制度到底是该废、该改还是该更广泛地。试点领域可以考虑选择制药业。选择药品行业进行试点能最全面地测试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利弊,因为在这一领域,专利制度的“扭曲”现象极为突出。在制药业进行这项试点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专利保护在药品研发过程中有着极大的激励作用;制药业技术创新竞争激烈,这可以保证拍卖程序有足够的参与者;药品专利的获得需要经过严格的、较长时期的药品审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潜在的报价人可以获得很多相关信息,以帮助其理智报价;药品专利垄断利润巨大;药品专利的替代很普遍;而且将药品专利置于公有领域可以大大降低药品价格并激发大量的补充发明,药品专利公有化的社会收益非常明显,百姓将是这一制度变迁的最大受益者。在政府购买专利的资金来源上可以考虑从政府在药品研究开发领域的直接投资中提取一部分,使这一部分资金从研发过程中的投资转变为药品研发成功后购买药品专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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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专利制度;政府采购;创新激励

专利制度中存在着一种“扭曲”现象。一方面,这种制度能极大地鼓励和推动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它又带来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和发明人之间过度竞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它又妨碍了自身激励创新功能的发挥。这种“扭曲”从根本上说是由技术的私人生产与社会需求的矛盾造成的。政府在协调私人生产与社会需求的矛盾上负有特殊的职责,亦能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技术创新突飞猛进的当今,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支持、协调作用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探讨,寻找一条缓解“扭曲”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制度主要是依靠赋予发明人以专有权和公布专利文件的方式来达到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的。但正是与此相对应,导致了专利人的技术垄断和专利技术的“外溢”。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的对专利技术的制造、使用、销售和阻止进口的权利已经使其具备对该技术进行全面垄断的能力。而专利文件的公开则导致技术成果的“外溢”,专利权人往往无法排除他人从技术成果中获得利益,这意味着可能形成“免费搭车者”。更进一步,专利权人的垄断和专利技术的“外溢”又必将造成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专利可以提供垄断利润,于是专利促进了发明人的竞争。而专利技术的“外溢”又为围绕专利技术而进行的以替代研究为特征的过度竞争行为提供了条件。专利权人的垄断、专利技术的“外溢”和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领域的激励功能。

赋予发明人以近乎垄断的权利可以激励更多的创新活动,但是发明人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行为又会阻碍该技术的进一步创新,这看来是专利制度的一个“两难处境”。发明人的垄断行为可以是不实施专利、拒绝按照合理条件授予许可证、没有以充分数量的专利产品供应市场,或者为这种产品要求过高的价格等。这些行为都将阻碍相关技术的后续开发。如,压力蒸汽机的发展曾受到瓦特包含所有蒸汽机的专利的阻碍;而在这之前,瓦特蒸汽机技术又受到已有专利的阻碍,直到瓦特找到一种办法绕过已有专利。可见,发明人的垄断行为不应仅仅理解为该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的减少,更重要的是,它使得持续的创新过程被人为地打断。

专利文件一经公开,该专利技术就成为公共性的资产,形成“一人创造,百人受益”的局面。毫无疑问,控制公开了的技术成果比控制有形的机器的流通要困难不知多少倍,尤其是在通讯已高度发达的今天。这样,在该技术成果的使用领域就会出现技术成果的“外溢”问题,即出现很多机会主义者——使用却不付费的人。专利权人要排除这种“搭便车”的行为的监督费用是相当高昂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些常会导致专利权人难以通过控制技术传播来获得利润,甚至有时难以收回研究开发成本(通常是比较高的)。并且这些“搭便车”者可能成为专利权人的潜在对手。技术成果的“外溢”将使其他潜在发明人从中受益,相关技术的研究费用将大大降低,但专利权人却无法依靠专利权享受“外溢”的好处,有时还反受其害。这也意味着,针对某一专利技术,专利权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社会收益,专利权人远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回报。这是专利制度不能产生足够的创新激励尤其是原始创新激励的又一原因。

发明人之间的竞争,从广义上讲,包括获取专利前的竞争和取得专利后的竞争。获取专利前的竞争发生在开发过程的发明阶段,是在探索发明的可能性边界活动中的竞争。在这一过程中的实际竞争将带来一种无效率。如果n个发明者竞争一项专利,但只有一个人会成功,那么,就有n-1个发明者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一无所获。对此,专利制度除了通过鼓励先申请的规则尽量缩短这一过程之外并不能再有所作为,因为在探索发明可能性边界的活动中,不确定性、偶然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发明和创新的魅力在于市场和科技前沿在不断变化这一事实。这就形成了新的可能性和组合的千变万化的交替。一次意外的事件就可能给一些久被遗忘的猜想带来新生”。① 如果这是对创新的可接受的描述,那么,对获取专利前的竞争事实上人们是无法管理的。本文所讲的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是取得专利后的竞争,是指发明人在取得专利之后,其他人发展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而非补充技术的行为。出于对专利垄断利润分享的动机,取得专利后的竞争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激烈的。现有专利制度之所以导致更多的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而非补充技术,这是因为:首先,替代技术可以轻易分享专利技术的垄断利润,却无侵权之虞;其次,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反向工程研究,进而模仿(而非等同)专利技术的研究方法寻找替代技术,其研究成本通常大大低于原始创新的成本;而补充技术的潜在发明人却需要考虑和专利技术的权利人缔结许可协议,并与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分享补充技术带来的利益,更不要说补充技术的潜在发明人分享专利技术垄断利润了。更何况,出于专利技术与补充技术的竞争关系,二者达成协议并不容易。如,爱迪生改良了的电报机就曾被贝尔的在先专利阻止使用达许多年。可见,专利制度更多地激励了替代技术的研究,而非补充技术的研究,就这一点而言,它在激励技术创新的方向上是存有偏差的。

二、建立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探索

针对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中存在的上述三个问题,除专利权人的垄断问题得到专利法中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部分矫正外,对其余两个问题,现行专利制度几乎束手无策。即便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的垄断行为的纠偏作用也是很有限的,首先,这些措施都须经政府个案批准,其条件、程序都颇为严格,且只涉及专利权中的实施权;其次,在各国的实践中,强制许可也是很少使用的。② 因此,探索一种既有利于消除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以及专利技术替代研究激励,同时又能对技术的原始创新提供更强有力激励的制度尤显重要。

技术创新既可以由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也可以由政府来组织进行(直接组织创新活动或对发明人进行资助)。由政府来组织技术创新活动是完全可行的,比如某些国防技术、基础研究等。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在知识经济时代里,政府在技术创新领域的作用还会进一步加强。但是,在政府组织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会形成政府与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偷懒行为,他们或者付出太少的努力或者将研究过分集中于纯粹科学兴趣的领域,这种方式并不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因此在技术创新(生产)的激励方式上应该采取私人组织技术创新的机制,而这种机制的激励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这种机制足以保障发明人对技术成果的有效支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技术创新的激励需要专利制度。但是,前已述及,专利制度带来的垄断、“外溢”及替代研究的问题又使其激励功能大打折扣。垄断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的私人收益与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之间的矛盾,“外溢”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的私有产权与专利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之间的矛盾,过度竞争或替代研究问题的实质是专利技术的私人提供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问题的根本解决要求对专利技术采取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即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人人可以用之,这样自无垄断之可能,也无“外溢”之虞,更无过度竞争之必要。可见,我们所要寻找的制度必须兼具私人物品生产优势和公共物品分配优势,具体地说,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由私人组织技术创新,并针对创新成果赋予专利权,在专利权人申请并对其予以充分补偿的前提下,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这是一种专利技术有偿公有化的制度,这种制度与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技术无偿进入公有领域的规定不同。如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未缴年费、声明弃权等情况都可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专利权人并不能因此主张补偿。在设计这种制度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谁来进行补偿?很显然,只能由政府来进行这种补偿,因为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组织会有愿望并有能力从事这项对自身没有直接收益的活动,而且专利技术公有化最终将导致专利技术社会收益增加这一公益目标的实现,政府补偿应是其社会管理职责使然。那么,这种由专利权人向政府提出转让专利申请,政府依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受让)专利,然后将专利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就是政府购买专利制度。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本质上是专利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结合,它保留了专利制度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的不足。在这种制度下,技术发明人仍可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之后,仍可自由决定是否向政府提出专利购买申请,也就是说,专利制度仍可不受影响地发挥其激励创新的功能,而政府购买行为的介入,只为消除专利制度的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问题提供了机会。一旦政府购买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原专利权人已不再是该技术的权利人,自然也就没有了垄断之权利(但他还可能通过控制与该技术相关的专利及技术秘诀来达到垄断的目的);原免费搭车者变成合法搭车者,原机会主义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外溢”问题也不再有人担忧;一旦专利技术变成人皆可用的公有技术,围绕该技术展开的竞争性的替代研究行为便无利可图,而且替代技术会很难找到市场,因为人们会倾向于使用无需付费的公有技术。一个与此相关并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府购买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之后,替代研究的激励几近丧失,相关领域补充研究的激励却会大大增强,因为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会给该技术的补充技术带来更大的市场,而且在专利技术公有化了的情况下,补充技术的发明人无需与原专利权人分享补充专利的价值,补充技术的实施也不会受到原专利权人的阻碍,于是可获得专利的补充研究会大量地深入地进行下去,围绕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的补充专利技术也会逐渐增多。但是另一方面,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可能会阻碍补充专利技术的实施,因为在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下,人们为了享受免费技术,会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使用改良的但却要付费的专利技术。可以说,政府购买专利制度是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而非专利制度之外与专利制度相对抗的一种制度。实际上,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只是专利转让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内容,所谓“特殊”,无非是指受让人特殊,受让的条件和程序特殊及受让人对已受让的专利的处置方式特殊。

长期以来,多数人都相信,揉合私人物品的生产机制与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对技术成果采取“私人提供、大众免费消费”的做法同样也是行不通的。的确,在各国的专利法中目前还找不到政府购买专利的有关内容,但政府购买专利的实践早在19世纪的法国、美国就已经出现了。1839年7月,法国政府购买了银板照相(Daguerreotype)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随后,这项发明得到迅速而广泛地利用,大量的补充发明改良了银板照相技术中的化学反应过程及透镜,并且加速了在化学反应及太阳光谱分析方面的科学进步。在美国,1802年,南卡罗来纳州政府购买了轧棉机专利在该州的权利,后来,北卡罗来纳州和田纳西州的州政府也购买了该专利在各自州的权利以取得针对轧棉机专利收税的权利。在本世纪,也曾出现过与政府购买专利的做法类似的政府奖励创新的实践。美国专利补偿委员会(USPCB)就曾对具有军事价值的原子能技术的发明者予以补偿。前苏联和专利法实施前的中国,都曾长期存在着政府对技术创新予以奖励而将有关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做法。在中国,政府奖励创新的制度目前仍是整个创新激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作为专利转让制度的重要补充,一方面保留了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又提供了消除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的机会,加之前人在这一领域的有益偿试,因此,有必要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进行更深入地探讨。

三、建立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确定购买价格及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挑战是确定购买价格的问题。

确定购买价格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揭示专利技术价值的市场信息的问题。可以采取协商、评估、拍卖等方式来确定购买价格,但协商、评估的方式难以克服当事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结果也难以反映该技术在市场上真实的价值,而拍卖则被认为是揭示诸如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价值的市场信息的最标准的方式。

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政府购买专利的价格的机制可以这样设计:

第一步,专利权人决定运用政府购买专利的制度,即专利权人愿意将专利技术卖给政府并提出申请。鉴于政府强制购买专利的做法实际属于政府征收行为,它会大大降低专利制度的技术创新激励,因此,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必须严格建立在专利权人自愿的基础上。申请人在政府受让专利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应有权撤回申请或要求政府延迟购买。与此相对应,为防止申请人滥用程序中的这种权利,申请人应对整个程序的行政费用负责。

第二步,政府对专利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只是专利制度的补充而非替代,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购买所有领域不同创新层次、不同社会价值的所有专利,因此,政府应根据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事先设定申请政府购买专利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案,政府在征求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的意见后再作审查,即对申请案采取审批主义而非准则主义的做法,以便政府对这一制度的运用有最终的控制权。

第三步,政府接受申请案后,提出以通过拍卖揭示出来的价值乘以一个“溢价比例”所得的价格购买专利的要约。前已述及,在专利制度下,由于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外溢”问题,专利权人就专利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专利带来的社会收益,因此,为了增加发明人技术创新的激励以及专利权人向政府提出购买专利申请案的激励,在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下,政府应当以接近于专利技术带来的社会收益的价格向专利权人购买专利。在拍卖程序中,拍卖参与人的报价只反映了该专利技术的私人收益,因为报价人在考虑报价时不会将自己无法控制的“外溢”现象所形成的价值包括在内。因此,政府要约购买专利的价格应该等于通过拍卖所揭示的该专利的私人收益乘以同类专利技术群的社会收益除以私人收益所得的一般的“溢价比例”,这个“溢价比例”可以通过调查相同技术领域中专利技术群的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情况予以事先确定。实际操作中,政府应事先取得不同专利技术群的“溢价比例”的经验数据。

第四步,进入拍卖程序,发现专利技术的私人收益。在这里,拍卖程序主要起到一个发现价值的作用。一方面在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最终将购买专利,但政府却不参与拍卖的报价;另一方面,拍卖参与人进行报价,但又不能通过这一拍卖程序直接买到专利(也许能间接买到,容下文再作分析)。在这一环节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保证报价人真实地揭示专利技术的价值,为此政府应充分披露该专利技术及同类技术的技术及经济信息,以帮助报价人更理智地报价,同时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抬高报价的行为。在设计防范措施时,可以考虑以下做法:1. 采取不公开参与人的身份,并要求参与人分别报价的做法,这将使串通变得更困难;2. 采取多次拍卖的做法,拍卖次数越多,拍卖所揭示的市场信息越趋向真实;3. 政府可以规定以第三高的报价作为计价依据,这样,申请人将不得不买通三个人而非一个人以确保报价有实质性的增长。4. 政府可以要求故意哄抬报价的人以其所报高价在政府受让专利后从政府手中买走该专利,并禁止申请人再从哄抬报价者那里购回专利或向他作其它转移利益的支付;5. 严格审查拍卖参与人身份,禁止申请人的关联企业或关系人参与报价;6. 要求参与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其报价的善意,以增加虚假报价的风险;7. 对串通报价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相关线索、情报的人予以奖励。

第五步,政府购买专利的价格计算出来之后,专利权人可以拒绝政府的要约,继续保留专利;专利权人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要约,使政府成为该专利的受让人。

第六步,政府受让专利之后,最典型的做法是将该专利置于公有领域。到这一步,政府购买专利的行为就已经结束了。但是,为了激励拍卖参与人揭示专利的真实价值,政府可将其购买到的专利中的一小部分随机选择地卖给报价最高的人。这种情况下,拍卖参与人通过拍卖程序间接买到了专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防范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报价的行为。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适用条件问题是对该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显然,我们不能仅仅从理论上来评估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效果,而且自专利制度创立以来,还没有出现过大规模政府购买专利的实践,大规模地开展这一活动是相当冒险的,因此,应该选择一个有限的范围开展这一制度的试点工作。这种试点将有助于我们逐步明确诸如专利权人是否愿意将专利卖给政府、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情况是否严重、拍卖参与人的报价与专利的社会收益之间的关系、专利技术被置于公有领域之后带来的社会收益如何等问题。这将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去判断这一制度到底是该废、该改还是该更广泛地应用。试点领域可以考虑选择制药业。选择药品行业进行试点能最全面地测试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利弊,因为在这一领域,专利制度的“扭曲”现象极为突出。在制药业进行这项试点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专利保护在药品研发过程中有着极大的激励作用;制药业技术创新竞争激烈,这可以保证拍卖程序有足够的参与者;药品专利的获得需要经过严格的、较长时期的药品审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潜在的报价人可以获得很多相关信息,以帮助其理智报价;药品专利垄断利润巨大;药品专利的替代研究很普遍;而且将药品专利置于公有领域可以大大降低药品价格并激发大量的补充发明,药品专利公有化的社会收益非常明显,百姓将是这一制度变迁的最大受益者。在政府购买专利的资金来源上可以考虑从政府在药品研究开发领域的直接投资中提取一部分,使这一部分资金从研发过程中的投资转变为药品研发成功后购买药品专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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