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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证券化

专利资产证券化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融资功能;国外实践;启示

引言

2015年,我国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10.2万件,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发明专利授权量35.9万件,居世界第二[1]。作为专利创造和运用实施的主体,企业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高质量专利。但是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仍没有摆脱融资困境,影响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长远发展。在政策保障和制度合理安排下,通过专利证券化发挥企业专利资产的融资功能,降低融资成本,可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2]。专利证券化是以专利可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并不要求彻底出售专利本身,专利所有者仍可保留对专利的控制权。从国外相关实践来看,成功的企业专利证券化可以激活企业专利的潜在价值,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效率[3]。美国和日本是实施专利证券化较早的两个国家,并且在专利证券化实施过程中积累了相关经验。本文对美国和日本专利证券化实践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的相关启示。

1美国专利证券化实践

知识产权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虽然美国的资本市场是全球最发达的,但是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只有不到20年的历史[4]。目前,公认的最早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是歌手大卫•鲍伊(DavidBowie)于1997年发行的音乐作品版权债券。发行期限为10年,利率为7.9%。本次债券融资被认为是世界上首个代表性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此次融资的成功运作为美国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稳定金融市场自由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案例之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不断提速,涉及领域不断拓宽,融资规模也在不断增长。但是美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和实践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Zerit专利许可费证券化便是专利证券化发展进程中的一次教训。对于此次专利证券化的失败,也存在多个不同的解释,有专家认为,公司对Zerit投资组合折价出售的行为是造成此次证券化失败的原因。也有专家认为,黄家医药公司的Zerit专利的价值评估、销售收入评估存在缺陷。还有人将专利证券化的失败归因于此次交易对被许可人资信的绝对依赖性,而黄家医药公司公司则认为单一专利证券化本身就是不安全的。2003年7月,黄家医药公司在吸取了Zerit专利证券化失败的教训后,又实施了另一次专利的证券化。与前一次不同的是,此次实施证券化的专利不是单一的专利,而是由13项专利形成的专利池,以此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由相关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确保了此次专利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黄家医药公司创造了巨大的收益。

2日本专利证券化实践

由于日本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日本一直没有实施专利证券化。2002年,日本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本国工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作用,随即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逐步修改专利信托等方面的法律文本,以推动专利资产证券化[5]。日本第一个实施专利证券化的公司是一家创办于1985年的中小企业Scalar公司,在2003年3月,该公司将其拥有的4项专利权许可给PinChange公司,专利许可费构成了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后期Scalar公司将专利的未来应收许可费转移给一家特设机构(SPV)。在专利的证券化阶段,特设机构(SPV)向投资者发行了特殊债券,并通过信用增级方式发行了优先出资证券。同时,还发行了特殊份额受益证券。在整个专利证券化过程中,进行了两次融资,发行了3种证券,突破了当时日本《资产证券化法》的规定。Scalar公司的专利证券化是日本最早实施专利证券化的案例,此次证券化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也为后面的专利证券化提供了实践经验。美中不足的是,此次专利证券化的成本偏高,包括支付给会计事务所等机构的费用以及采用证券信用增强措施而耗费的费用等。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看,只有专利证券化达到一定的规模后,融资成本在总的融资额中的占比会保持在较低的水平,这样的证券化融资才算是符合预期的。Scalar公司的专利证券化融资是日本在专利证券化进程中的首次尝试,其融资规模的大小以及融资成本的高低并不重要,关键是日本通过此次融资迈出了专利证券化的第一步,为后面专利证券化的逐步完善提供了有效的经验积累,其意义远大于实际操作效果。虽然日本的专利证券化起步较晚,但是自2003年以来,每年的《知识产权的推进计划》都会提到运用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进行融资的具相关措施。譬如,2003年计划提出加强信托制度建设,推动运用知识产权筹集资金;2004年提出采取必要措施,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在随后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相机制定并修改多项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为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扫清了障碍。

3美日专利证券化实践的启示

3.1要有丰富的专利资产为基础

从美国和日本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运用一定数量的专利组合,形成专利池,以此进行专利证券化,其成功率会大大提高,即专利基础资产的规模是专利证券化顺利推进的前提。如前所述,作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实施的主体,中国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已经积累了数量巨大的有效专利资产,并且专利资产的技术水平和专利价值有了明显提升。当然,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排名前10位的都是大型企业或者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排名靠前的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等。根据我国目前专利申请受理量的增长趋势来看,未来几年,企业的高质量专利储备规模会进一步扩大,专利的结构进一步优化,专利价值不断提高,对专利保护的力度也会不断加强。这些都构成了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发挥专利的融资功能、破除企业融资困境的坚实基础。

3.2要有完善的政策体系做保障

自2002年以来,日本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及法律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从日本的实践经验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的制定和不断完善是推进专利证券化的有力保障,能够从国家层面对专利证券化进行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支撑,在国家发展全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对“十三五”期间的知识产权发展进行了规划,在宏观层面对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实施专利证券化进行引导,并通过国家及地方政策的相关配套政策为专利证券化提供政策保障。

3.3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制

专利证券化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企业运用专利证券化的合法性,并且给予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融资必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是对专利证券化涉及各主体的行为的约束。专利证券化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证券发起人、发行人、特设机构、投资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等,只有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防止参与主体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进行消极的业务操作,进而影响专利证券化实施过程和最后的证券化融资效果[6]。

3.4要审慎选择企业类型做试点

美国实施专利证券化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生物制药等行业,此类企业的研发投入较高,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比较大。因此,此类企业通过实施专利证券化加快成本的回收,并提前获取专利的相关价值。与此相比,日本的专利证券化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此类企业拥有专利等无形资产较多,但是有形资产规模较小,企业的市场信用有限,融资难度较大。有效的专利证券化操作为此类企业提供了新型的融资渠道。因此,在进行专利证券化的探索时,可以选取某一类企业或行业作为试点,为后期规模性的专利证券化操作积累经验。从美国、日本实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来看,专利证券化要比传统的有形资产证券化复杂,操作难度更大,蕴含的交易风险难以预料。专利证券化的实施要在政策、法律、监管等各方面的保障下,确定实施专利证券化的企业、行业类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3.5要借鉴已有实践经验做参考

如前所述,美国和日本分别是从2000年和2003年开始专利证券化融资和探索,但是在此之前,两个国家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可供专利证券化借鉴和参考的有效经验。传统的资产证券化针对的是房产等有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及证券化实施过程都要比专利这种无形资产相对容易。比如资产价值评估,专利受到其保护期限、运用领域的技术变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价值评估要比有形资产复杂得多。因此,虽然有形资产证券化为专利证券化提供了经验借鉴,但是不能仅仅依据有形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而是要在它的基础上上,结合专利这种无形资产的特点进行制度、价值评估以及操作流程和的设计.

参考文献

[1]许屹.中国资产证券化不同路径及其成效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6(4):189-191.

[2]金品.我国专利证券化的法律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2014(18):78-80.

[3]李文江.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突破和制度构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6(8):65-69.

[4]汤珊芬,程良友.美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与前景[J].电子知识产权,2006(4):32-36.

[5]袁晓东.日本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6(7):42-46.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3篇

一、资产证券化减少信息成本

公司在金融交易中,如一般的交易一样,都存在著名的“柠檬”问题。“柠檬”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资产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卖者知道资产的真实质量,买者不知道,只知道资产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由于市场调节和动态平衡,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就会退出交易,只有质量低的卖者进入市场。

借款人(在此指应收款出售人)比借出人(在此指资产池证券的购买人)更了解公司的情况,他们可能夸大公司资产的质量。在金融体系中,不是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足够的信息估价出预期或潜在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投入,将无法很清晰地了解公司资产的真实质量。因此,借出人只愿意以“柠檬”价格购买借款人的资产,此价格是以借出人对资产的最坏估价为基础。如果,借款人能为借出人提供公司资产不是“柠檬”的证据,将得到较高的价格。

1公司应收款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公司了解和证明公司资产不是“柠檬”资产。如果一公司将证券化它的应收款,可请求专业评估机构(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使公司应收款变得更易于评估,应收款被标准化。即确定它们的期限、文件和承诺支付标准。对于应收款,这个过程,有些很容易,有些相当难。而对于某些应收款,应用资产证券化方法根本就不值得。

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技巧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是同步发展的。这些交易利用了特殊的交易技巧,例如资产池的大小和依组成部分细分,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了大量投资和取得收益的机会。资产池太小,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不会积极参与和刺激专业技巧。如果交易量很小,发展资产证券化技巧也不值得。人能利用许多技巧,但这些技巧只有在很大交易量时才会采用资产证券化技巧。因此,融资的应收款资产池相当大,以美国为例,资产池资产一般超过一亿美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池可以依组成部分细分。例如,应收款可以依地理位置和其它指标细分,如果一家公司无法为资产池提供足够的应收款,可以组成一个多出售人的资产池。

保险和超值抵押,也会有利于减少应收款的信息成本。评估包括大量有关价格风险的必需信息,价格风险也被保险了。保险机构愿意为利率公司评估的“BBB-AAA”证券提供保险。利率公司的最大资产是品牌,如果信用评估错误,它只在品牌上受损失。而保险公司既在品牌上受损失,同时也会产生金钱损失。

2整个公司和公司证券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不能独立地评估应收款的真实质量,而依靠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结果。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具有世界一流的评估技巧和专业知识,评估质量也更精确。投资者使用它们的技巧,可以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也能估计在不同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情况。不同的投资者的专长不同。

总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可使公司的总信息成本减少。从专业角度考虑“柠檬”问题,资产证券化可帮助公司以很少的费用证明它们的资产不是“柠檬”资产。特殊资产池的评估风险与整个公司资产的评估风险不同,所需的技巧也不同。不同的金融机构擅长评估的风险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是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评估风险。无需多言,金融体系中不著名的小公司的信息成本高,有以下原因:它们的评估费用很昂贵;不确定性大,赔偿的可能性相当大;它们的业务可能相当专业,但可能遭受无法解决或模糊的监管制度;评估的量少影响信息的收集。这些公司有相当严重的“柠檬”问题。(在此称之为“柠檬”企业)。

应收款毕竟不是已获得的收益,而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可能性估计。因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各组成部分对实际交易的估计结果差别必须相当小。否则,交易将无法进行。例如,借款人认为它的资产信用风险为“A”,而借出人却认为为“C”,交易将无法进行。购买者和出售者对应收款收益估计达成共识后,操作将很易于实施。

对公司资产估价,这将涉及到它的预期、潜在的承诺支付和管理水平等等,只考虑公司和特殊资产比考虑整个公司的资产更容易。购买者和出售者对整个公司资产的估价达成共识,比对应收款估价达成共识更难更昂贵。特别是对于一个“柠檬”企业,难度更大。应收款只是一种要求第三方还款的权利,是公司的特殊资产。公司很难影响应收款发行后的价值。因此,“柠檬”企业和非“柠檬”企业的应收款估价的难度差不多。而把“柠檬”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估价的难度远远大于非“柠檬”企业。换言之,“柠檬”企业的估价需要更专业的技巧,同时带来的收益也更大。公司的“柠檬”资产中,最易于处理的是应收款。当公司的应收款证券化后,当然,公司的未来收益能力将会下降。而对公司的其它资产,仍然存在“柠檬”问题,但不会更坏。而由于“柠檬”资产的数量下降,公司的“柠檬”问题减少。

资产证券化后公司的“柠檬”问题减少,可认为是一个好的消息。但应收款在公司通常是最好最有价值的资产,公司的应收款质量比其它资产的质量高或高得多,公司没有正当的理由和特殊原因出售它。

资产证券化交易存在两种相反的解释:一种解释是好的消息,公司的总价值将增加。好消息不会增加应收款的价值,它的价值决定于应收款的承诺支付者,不会受公司现在和将来价值影响,公司也不必拖延融资速度。好消息将增加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当公司下一次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后,剩余资产价值将更高。因此,公司可获得净收益。

另一种解释可能是坏消息。资本市场购买者对公司质量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可能认为公司是一个投机者,公司可能处于一种财务困境时,而作出的融资计划。参与的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更偏爱坏消息的解释,认为公司发行的应收款为真正的“柠檬”资产。公司发行的应收款的出售价格将偏低,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可能下降。

综合以上二种解释,资产证券化的净收益是正的。投资者可以较低的成本购买到,实际操作时以坏的解释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公司剩余资产价值的下降程度,比以另一种解释所引起的价值增加程度要小。事实上,公司剩余资产甚至可能增加,应收款出售的负效应可能被正效应抵补。因此,减少了所有公司融资的总信息成本。但一些公司获利更多,资产证券化只需要对公司特殊的资产评估。“柠檬”企业的非特殊资产和特殊资产的评估成本区别很大。因此,“柠檬”企业因资产证券化因减少的信息成本而获利很大,而非“柠檬”企业的获利相对而言则较小。

二、资产证券化增加公司未来现金收入流

1专业技术、规模经济和成本减少

资产证券化使应收款发行或留存的技术专业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公司出售它的应收款,即发行应收款。绝大多数经常实施证券化的大企业的发行技术已达到专业化水平。银行精通抵押贷款证券化,汽车公司的财务子公司精通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公司精通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然而,一些不出售应收款的公司可能更适于承受应收款的发行风险,转移发行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中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等。发行应收款的公司,趋向于发行更多的应收款。资产证券化可使应收款发行的风险转移,发行量越大发行越易于转移。资产证券化可使应收款发行更有利,公司不必要寻找获利较少的应收款留存方法,只需实施更有利的应收款发行方案,同时也可使贷款服务更专业化。总而言之,通过专业化技术可提升效率。

资产证券化可激励应收款发行和收集技巧的建立和改进。收集和发行公司现金收入流技巧的改善的效果为:公司出售应收款后,未来现金收入流不会增加,但公司因出售的应收款和剩余资产的增值,而获得了现金收益。资产证券化改善发行的好处如下:第一,这些技巧使应收款更易于评估,因而更易于发行;第二,资产证券化使发行过程更透明,这将减少道德风险。第三,公司对发行的应收款将出售的部分关心较少,而对发行的应收款中将保留的部分关心更多。但投资银行机构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组成部分,是发行应收款机构,它们的利益不会与发行公司的利益完全相同,它们将关注所有发行的资产,使发行资产的质量更符合实际,发行过程质量更高。事实上,这些参与机构承担责任的时间很长,一旦许多年后,它们同意发行的应收款证明为不可发行,它们将遭受损失。第四,许多评估机构和保险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它的责任是评估和保险发行的应收款的真实质量。第五,许多发行公司也由于它们的长期利益,将保证发行的应收款的真实质量。因为,它们更害怕一些质量不实的应收款被发行,还不如被保留在公司资产中。

资产证券化也改善应收款收集过程。增加应收款收集过程的透明度减少道德风险。监管者包括许多交易参与机构,例如,信托资产管理人、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这些机构制定了许多监管准则和标准。这些准则和标准可能利用规模经济、资产证券化交易量大和少量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使资产池收集过程标准化和高质量。例如,少量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本身可促使公司对收集和发行给予更多的关注。当公司参与了有问题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它可使出售资产的公司退出。而对于一些公司而言,例如银行,抵押贷款、信用卡和汽车贷款应收款发行人,希望资产证券化正规操作,不负责任的发行和服务,由于有被逐出市场的可能,成本相当高。

资产证券化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付款过程。应收款的责任人需付款给资产证券持有者,因而有大量现金集中一起。保管和支付服务,以及签署合同交付给资产证券持有者,通常由信托资产管理人完成,它是保管和支付资金的专家。更重要的是,它很诚实,且所需的成本低。信托资产管理人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它是独立于发行人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附加机构。应收款出售到资产池,然后发行资产池证券。资产池需从应收款责任人获得付款后,再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因此,资产池由信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必须安排收集应收款,保管收集的资金,付款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

上面我们讨论的,这些足以说明附加参与机构的用处。很明显,公司如银行、金融、抵押贷款和租借公司,以及信用卡发行机构,这些主要涉及应收款商业的公司(金融公司),主要从专业化的发行和服务获利,至少能刺激更高效的发行和服务。不涉及应收款商业的公司(非金融公司),发行和服务的技巧越高,获利越多。无论是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只要是“柠檬”企业,投资者由于道德风险问题,对应收款的折扣相当大,通过监管可减少许多,将由于对发行和服务更高效的监管而获利巨大。

2.管制成本和附加:税收

由于不同公司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减少公司的管制成本。对于许多资产证券化交易,制度规定的管制成本减少很大。但是在一交易中,由于资产证券化初次运行,而减少的幅度较小,随着交易结构不断改善,减少管制成本的幅度不断加大。例如,金融公司不需资本充足的要求,而利率公司则必须一定程度的资本金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减少了规章制度要求的成本,获得较高成本效用和市场回报。

资产证券化也减少其它管制成本。例如,破产成本,资产证券化把一些公司资产(应收款)移出,减少公司破产资产的范围。事实上,交易结构的设计能产生以上的作用。如果,资产证券化后的破产过程是不完整的,它的特点是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但公司濒临破产时,有效地移出公司资产的难度更大,不确定性更大。资产证券化交易无法进行,或以昂贵的形式进行。公司越濒临破产,获利越小。但破产成本对正常运转的公司影响较小,由破产成本减少而获利的程度较少。

资产证券化能利用已存在的法规制度。一些法律和制度阻止投资者投资低质量的证券。较高质量证券由于管制成本较低,需求较大而引起价格增加,使低质量证券和高质量证券的差价越来越大。事实上,这种影响是合理的,许多大型投资者,例如保险机构、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等,它们的法律和制度偏向于高质量证券。资产证券化可帮助低质量公司发行高质量证券,扩大需求,但低质量公司比高质量公司发行高质量证券的费用更高。由于制度要求不同的质量标准,绝大多数利率公司有四个级别证券,有些只有二到三个级别。大多数证券化交易,由于资产证券化引起需求增大,回报增多的能力不能延续很长时间。

税收是公司决策是否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因素。公司可设计交易结构为借出或出售应收款,有些交易结构可获得税收减免。例如,交易结构为借出,公司计算税收之前,可从收益中减去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的收益。交易结构为出售,税收则不能与上相同。并且,公司为一些目的,采用借出形式资产证券化,获得借出形式的税收减免。为了其它目的,则采用出售形式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税收也不同。资产证券化由于税收减免而获得的好处相对较少。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4篇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 分析

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作为资产证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逐步成为 理论 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 目前 ,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 科学 技术专利的 研究 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见图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融资方式

因为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技术相对成熟,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途径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入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建议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5篇

业务一样普遍,并为中国的自主创新经济带来新的资本推力。

在以加工制造业为主导的经济模式下,中国的人口众多无疑是一个劣势,尽管提供了廉价劳动力吸引外资,但创造的财富一旦被巨量人口平均,就显得微不足道了‘但是,在创造文化或智力产品的过程中,人脑是惟一的消耗资源,如果安排得当,人口的数量就会成为优势。

当前,政府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主张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正避免了中国物质资源短缺的短板,要少消费原子(物质单位),多消费比特(信息单位),文化创意产业不需大量进口能源和原材料,能让中国摆脱可能的国际胁迫,并可以提供大量就业岗位,产品创造过程也没有污染,堪称绿色GDP。目前,发达国家已纷纷开始重视知识产权战略。日本2002年7月即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宣布今后的任务是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目标。

问题是,政府目标从来不能自动变成生产力,如果要发展某个产业,必然涉及投资和市场、投入和产出等经济逻辑,否则,文化产业部门就会变成政府投资的文化事业单位。近年来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正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从资本上提供了有益的助力。

重视知识产权成就世界上最“聪明”的公司

在传统的工业经济为主导的世界经济体系中,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而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品牌和技术诀窍在内的广义的无形资产,通常很少作为企业的战略性资产。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资产价值中无形资产的比重近20年快速增长,大约从20%上升到90%左右,有形资产的地位已经完全被无形资产所取代,企业大量的经营成果也往往不再是物质形态的东西,而是体现为包含知识产权的服务和软件。

埃森哲公司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的首席执行官已经将系统地管理无形资产作为自己前三大任务之一。纽约大学商学院的研究也表明,美国经济正在从物理资本为主的行业转向无形资产为主的行业,比如制药和软件等,美国公司的主要价值创造将来自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方面,美国每年的投资高达1万亿美元,已经超过了对工厂和设备的投资。从全世界范围看,可以说,90%的企业净值多多少少都跟无形资本和知识产权有关系。此外,企业管理技术的进步,也使得研发部门和业务部门能够更加协调各自的工作,而不是各说各话,套一个新名词,就是“创新管理”(1nnovmionManagement)。也就是说,企业开始强调任何的研发投资都能形成相应的、可转化为货币的知识产权。

事实上,那些大型工业公司早已意识到知识产权资本的重要性。比如,IBM公司从1990年开始将专利收入作为一项主要的收入来源,现在其专利收入已从1990年的3000万美元增长到超过20亿美元,相当于公司1/9的营业收入;荷兰菲利浦电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数量每年增长35%,从中获取的收入每年增长45%;英国电信这样的国有电信公司每年挖掘知识产权和数据库带来的额外收入近2000万美元。在《财富》杂志2002年关于知识产权资本的“世界上最‘聪明’的公司”排行榜中,上榜者也都是赫赫有名的跨国工业公司,它们拥有的智力产权相当庞大(表1)。与中国企业的研发投入不足相比,许多美国企业还存在着“过度研发”,即大量知识资产没有被充分利用的问题。

知识经济推动金融创新

不同的时代潮流,推动了西方发达国家相应的金融创新活动,如1960年,信用卡的使用开启了信用卡应收账款的证券化;1981年,按揭贷款催生了房屋贷款证券化;1992年,陶氏化学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支撑获得贷款,开创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文化产品的证券化,则始于1997年1月,美国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Bowie)通过在美国金融市场出售其音乐作品的版权债券,获得了5500万美元。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此前,针对知识产权的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出售、颁发许可证、合资、战略联盟、拆分、捐赠(免税)等。

目前在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比重虽然还不是很大,但增长速度相当快,基于版权的证券化业务数额已从1992年的4.17亿美元增长到2000年的25亿美元,提升了6倍(图1)。应该说,资本市场对智力资本的价值相对低估,主要是因为缺乏相关的信息。而今,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专家感到,正在发展的评估手段能够提供关于知识文化产品的更可靠的价值信息,因此,文化产品的证券化,将和基于房屋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一样越来越普遍。

不同行业知识产权的证券化

在成熟市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的品牌、最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几乎都已成为证券化的对象(表2)。由于拥有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同,各行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有不同的特点。音乐资产

音乐产权的证券化对象比较多样,但多数以版权为支持资产,也有一些以录音母版为支持资产。音乐资产的证券化一般以已经存在的资产为基础,也就是在唱片制作出来之后进行证券化。音乐版权所有者包括歌曲创作者、表演者、唱片公司或唱片发行商,资产种类包括出版权、版权、声音唱片权、制作者版权、艺术家版权、所有者和其他支付的版权。以过去的经验而言,多数音乐资产证券化业务是针对独立的歌曲作者和艺术家的,如美国灵歌教父马文・盖伊、有“灵魂音乐之父”称谓的詹姆斯・布朗、20世纪70年代最成功的R&B/Funk乐团艾斯礼兄弟合唱团等作品产权的证券化,但也有把整个唱片公司的全部现存歌曲目录都证券化的,如美国最大的独立唱片制造商之一TVT唱片的案例(表3)。

1997年,大卫・鲍伊的音乐产权证券化案例,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能为其所有者提供融资的潜力。首先,像大卫・鲍伊这样的歌星一般不具备信用评级,因此,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渠道十分有限,证券化则创造了一个能取得信用评级的结构,从而让投资者提供资金。其次,大卫・鲍伊及其家人能保有知识产权的最终所有权,这也许是重要的。由于债券年期为15年,并将于到期日自动清算,因此,大卫・鲍伊在其有生之年重新取回作品所有权而不附带任何责任的可能性很高。

专利和商标

全球范围内的特许权和商标价值巨大,但相对来说,与专利和商标相关的证券化业务比较少。原因首先在于,这类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类似音乐业务,必须以存在资产为基础,但是,它们的价值判定和音乐不同,音乐资产形成现金流的过程相对简单透明,而专利和商标形成现金流则需要转化成复杂的产品,并与其他知识产权“合成”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很难进行定量分析。从法律上说,专利和商标法定的保护期限为14―20年,尽管可能延长,但到期时专利技术可能已不具领先性,而契约性的商标保护则经常会根据政府的资产价值期限的条款而改变。

从专利持有者来说,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是药品公司、大学和学院、高新技术公司。从商标持有者来说,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是主要的体育俱乐部和大学、服装设计者和消费品生产商、主流的娱乐公司。其中典型的案例如1993年美国时尚服装公司CalvinKlein用其香水品牌发行5800万美元的债券;2003年,洛杉矶的服装生产商Guess也把其14个产品(包括手表、鞋、手袋、服饰和眼镜等)的品牌特许使用权证券化,获得7500万美元,大大减轻了债务负担。在Guess的案例中,由于14个品牌被证券化的使用年限为3-10年不等,现金流相当不规则。这些品牌的使用者需要支付不等比例的销售收入进入资金池。这样复杂的交易安排为现金流的稳定性带来了疑问。但是,负责证券化的投资银行摩根大通采取了多种方法保证债券的发行――它们强调Guess公司21年的历史,指出该公司尚有其他的品牌可以支持本身的生存,并进行了超额抵押,建立了利息储备机制,即意外多收到的现金流被存储在一个储备现金池中,在收入比预期低的时间再释放出来。摩根大通还指定了一个后备的品牌管理公司,如果Guess品牌的特许权使用者放弃此品牌,品牌管理公司负责去找新的品牌特许权使用或租用者等。

电影发行收入

电影行业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最大的市场。1996-2000年,这一行业完成了近79亿美元的证券化业务(图2),相关业务主要来自电影制作领域,尤其是几家主要的片厂,如福克斯、派拉蒙、索尼、梦工厂、华纳兄弟、环球等(表4)。这一领域之所以交易多、金额大,是因为可以进行多种混合资产支持的交易,并且有大公司的信用支持。而且,与音乐资产证券化不同,电影行业的证券化常常以未来资产为基础,即以尚未拍好的片子的未来发行收入为基础发行债券,如福克斯两次以《千禧年》的收入为基础进行证券化。当然,也有一些以已经存在的“影片库”为基础的证券化项目,如派拉蒙、意大利影视集团CecchiGofi、梦工厂的证券化案例。

服装业

不少知名的服装厂商都使用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2002年8月,UCC资本公司为美国著名女性服饰公司Candie’s发行了2000万美元的债券,期限为7年,固定利率为7.93%,Candie's用这些资金来偿还债务和扩展。2003年8月,UCC资本公司又为运动鞋连锁商场TheAthlete’sFoot完成了一笔特许权收入的证券化项目。用于证券化的收入来自第三方――那些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商店,它们支付一次性费用和销售额的百分比以取得特许权,其中美国国内的连锁经营者一次性支付35000美元和5%的销售额。债券出售额大约为3000-5000万美元,60%的收入来自美国市场,40%来自美国以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估值与风险

在整体框架上,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类似,就是先设定一个“收入池”,即一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再以这些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资产所有者获得折现现金流并转移资产,投资者获得了这些资产在未来的一系列现金流(图3)。证券化也意味着,资产拥有者必须将特定资产转移到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SPV中。

证券化融资是以特定资产为支撑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则是各种知识产权。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是决定知识产权能否证券化的重要一步。

以知识产权为背景的债券出售价格就是打折的未来收入,这些背景被精确地计算和考虑,因为每一个费用数字都可能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收入来源。在各种知识产权转化为现金的业务过程中,有各种估值方法,它们大体可以归结为三类:

1、市场法,估值根据市场上类似业务的价格确定。有很多地方可以寻找此类数据,包括关于收购的诉讼文件和出版物。但这种方法的局限在于,现在没有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估值的动态市场,因此没有足够的业务可以参照。

2、成本法,估值由替代物的成本或者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决定。但正如GaryHoffman,Dickstein法律公司的合伙人所指出的,除非专利范围十分狭窄,否则专利将肯定会被复制,从而令估值产生不确定性。

3、收入法,根据一些影响收入的风险因素对预期收入进行打折后决定。这种方法提供了净现值。

在知识产权的估值中,一些特别的风险因素还包括:时尚和大众选择的转变,这在音乐和电影产权方面表现更为明显;不可预见的技术发展,如在药物产权方面,一些新产品的进入可能使老产品的产权作废;通过诉讼,一些产权会被告知无效的可能;资产拥有人行为不确定性的风险,如艺术家或作者的某些行为将减少版权的来源。

知识产权估值法一直在发展,也令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一些关于方法论可以降低优良、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信用的争论一直存在。例如,某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可能被一些如诀窍或者保密信息之类的非注册因素影响,再如,普遍存在的违反版权行为(主要是音乐盗版)可能严重地损害某项知识产权的收入来源。

尽管受到价值评估难等因素的挑战,知识产权证券化为智力资产拥有者带来的众多好处,仍令其吸引力日增:一家公司把它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在当期从未来的收入中提前获得一大笔收入,证券化可以提供资产与价值比率为75%的折现值,并为期望回报在22-30%的夹层融资提供者提供一个很好的投资选择;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通过证券化立刻获得资金,而且,因为债券化而带来的价值的增长是免税的;证券化为项目的投资期限内建立了固定的利率基准,也就是说,在一段很长时间内锁定了借款成本;证券化是对发明人无追索权的,同时债券的出售为未来版权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险:知识产权所有者仍然保留所有权,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被看成是资产的出售者持有未来版权来源的股权因素,购买者分享债券部分;因为资产的质量、信用的增加和使资产远离破产可能性,证券化的信用度可能高于创作者的信用度。

对于投资者,知识产权证券化不仅提供了一种新的资产投资类型,同时,由于可以仅仅投资在知识产权这一小部分,而不是整个公司(例如用合资方法),也减小了投资的风险。此外,由此产生的债权也拥有优惠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