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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办学教育

股份制办学教育

一、我国教育领域股份制的兴起与现状

借鉴经济领域的股份制理论和实践,二十世纪末我国教育领域出现了股份制尝试,称其为教育股份制。一般认为,我国教育股份制办学,开始于1997年浙江台州地区椒江市的教育股份制办学。教育股份制的内涵,靳希斌等给出的界定较为典型,指以入股融资取得社会资本的使用权,以持股份额分配利益和承担风险,以招聘名校长,实行科学化管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制度[4]。目前在我国教育领域内的股份制办学形式,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从教育股份制兴起的原因来看,教育需求的扩大与教育投资的不足是其诞生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空前高涨,各种市场主体对人才的需求也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教育的追求。同时,由于我国财力对教育投资的有限性,使得这两种矛盾加剧。加之,国家政策对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提供了良好的支持,所以,一些以中小规模的个体经济为主体的社会资本就聚集起来进行教育投资[5]。

二是,从教育股份制实施的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民办学校。资料显示,股份制学校占民办学校的70%以上。台州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就是比较典型的民办教育股份制。此外,也有正在尝试的公立高校,如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是上海师范大学按奉贤校区的资产评估的实际现值(4个亿左右)入股,由上海师范大学代表国家控股并担任董事长,由各合作办学参股出资单位组成董事会的股份制高校;湖南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湖南信息技术学院与民营企业托普集团以股份制形式联合创办的股份制高校;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是以陕西师范大学无形资产及相关的办学条件为基础,按照股份制经营的二级学院。

三是,从教育股份制管理模式来看,以公司式模式为主。多数股份制学校采取公司制管理模式,其管理系统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代表组成,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监督董事会运作,对股东会负责。

四是,从教育股份制办学收益分配来看,以按股份额分配股息(不分红)的形式为主。在办学收益分配环节,股东可以提取一定的股息(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这是一种现金形式的直接回报形式;另外,根据办学效益的好坏、学校积累的多少,按照股东持股的比例进行的股权摊分,不可以以现金形式拿走,只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财产。

五是,从教育股份制遵循的原则来看,奉行市场化原则。股份制学校是运用市场价值(策略)来管理及“经营”这些学校的,采取自负盈亏的市场管理原则,讲求市场主导课程,追求院校创收,强调办学效益,而国家作为教育提供者的角色减弱,这些都是教育市场化表现。三、我国教育领域股份化改革的一些思考

教育领域实行的股份化改革,从制度创新方面对我国公立学校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是目前面临和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对此,学者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比如对股份制学校的资本寻利性与教育公益性、股份制学校与现代学校制度等。但以下的问题却被忽视了,而它们却是必须讨论的。

1.将股份制从经济领域“借鉴”到教育领域,如何保证教育本质不变“质”

经济领域股份制的诞生表现为一个过程,是人类在经济领域追求制度效率的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股份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股份制是资本的“最高形式”、“最后形式”、“最适当形式”、“最完善的形式”[6],股份制的财产组织形式天然不是企业,但企业是股份制财产组织的天然形式,所以,现在我们一般将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最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这一制度对我国经济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问题在于,股份制在经济领域内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和做法,放到教育领域内是否还是有效的,是否违反了教育本质?如果后者成立,那么我们无疑是“舍本求末”了。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手段再有效,如果背离了原来的初衷、目的,这种手段也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这是教育区别于其他事物现象的根本特征,是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此外,教育的公益性强,政府的介入多,这些都是教育与企业截然不同的表现。如上文的分析,多数股份制学校采用的是公司化的管理模式,教育市场化的模式,特别是在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执行较难的前提下,这种教育市场化的模式实际上是比较危险的,可能会有极端化的发展。在股份制学校中,虽然聘请了懂教育教学规律的教育专家和学者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但是,这些教育专家和学者是向董事会负责的,是向股东负责的,股东想要的东西和教育专家想要的东西未必是一致的,股东追求的是利润,尽可能多的利润,而教育的发展和教学的正常进行,是两种不同的衡量标准,假设教育专家未能实现股东们的希望,董事会就会采取换人的做法,教育专家就有可能采取牺牲教育的利益而去讨好董事会,换言之,教育专家在股份制学校中不过是一个高级“打工仔”,他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当然,我们认为,也未必不能在教育领域内实行股份制,关键在于在实行教育股份制的时候,如何确保教育本质不变质,特别是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去保障教育本质。

2.股份制办学能否在教育领域推广,是否是教育改革的主流

有学者认为,股份制办学优点很多,如有效集聚了社会资本向教育领域的扩张,促进了教育资源开发与配置的优化,使学校产权与责任清晰,找到了资本寻利性与教育公益性两者矛盾的平衡点等等。甚至有人认为,教育股份制的改革恰是现代学校制度建立的契机。但是从前文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股份制办学多数在民办学校,公立学校的试行运作比较小,只是在后勤部门、个别的二级学院有所尝试,如上海师范大学只是在奉贤校区进行股份制改革,而不是在上海师范大学整个范围内进行。严格来讲,这并不是整体意义上的股份制改革。换句话说,这样有效的股份制办学形式能否是公立学校,特别是公立大学改革的方向呢?如果可以,怎样操作?如果不可以,是什么原因?

我们认为,如果民办学校的股份制办学没有损害到教育的本质,没有阻碍教育的发展,反而积极地促进了教育的健康发展,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公立学校,特别是在公立大学实行股份制改革了;反之,股份制办学这种形式就不能在教育领域推广。从目前的形式来看,国家并没有表态说,股份制办学有碍于教育的正常发展。既然这样,我们认为在公立学校,特别是在公立大学就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革,之所以没有推广,主要涉及一个所有制和国有资产的问题。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或许是公立大学股份制改革的关键。我们可以根据国家实际需要,区分哪些公立大学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革,哪些不可以进行,然后,在试行股份制改革的公立大学严格保证其公有性质。控股权对股份制的公有性或私有性具有决定意义。只要牢牢掌握控股权,只要控股权掌握在公有性质中,股份制公立高校引入部分私人产权,不仅不会削弱公有制性质,反而有利于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壮大我国教育的力量,弥补国家教育经费不足,从而更好地促进教育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股份制及其特点

股份制作为一种资本的组织形式或企业的组织形式,早在十七世纪初,就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已经出现了,二十世纪初股份制成为了资本主义企业的主要形式,二十世纪后期开始引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等参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极大丰富和发展。

所谓股份制,从广义上说,凡是通过各种不同份额资本(股份资本)的集中组织法人企业(公司)而进行联合生产与经营,并按投入资本的份额参与管理与分配的形式,都可称为股份制[1]。一般认为,股份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实行两权分离、法人治理。股份制公司中,实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拥有所有权,而经营权交给具有专门技能和经验的经理人员,从而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解决了资本所有权的分布与经营能力不对称的矛盾。并且,股东财产一经投入公司,就成为股东自身不能取回和直接支配的法人财产,股东作为所有者可以任意处置其所拥有的股票,但无权处置公司资产,也丝毫不能破坏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了公司的“永续生命”。

第二,投资目的具有明显的营利性[2]。利润最大化是投资者的直接目的,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如果独资经营的收益或效率大于股份制的收益或效率,投资人就没有必要投资于股份制公司。所以,出资人建立股份制组织的目的是营利,股份制这种组织是出资人创建的用于实现营利目的的工具。

第三,投资财产的份额性。股份制财产在实物形态上呈现多样化,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这些股份制财产之所以能够融合或混合构成共同财产,是因为可以抽象其实物的具体形态,而采取价值形态。一般是将投资人的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财产,折合成货币形式,使出资从没有可比性的实物,转换成具有同质性和可比性的货币价值形态,财产价值的数额再转化为纯粹的价值上的比例关系——份额,最后,份额又转化成一种同时具有经济和法律双重意义的股份。股份的法律形式就是股权,此时,投资人的身份就相应转成股东。股份制组织的财产是由全部投资人共有的财产,各个投资人对全部财产只能按其出资额比例享有出资者的各项权利,并按股权平等原则共同支配股份制财产。

第四,股份制运作机制的效率性。股份制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追求效率。无论从短时间内集聚大量资本,还是股份制公司设置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均表现出对效率的厚爱。效率是当事人选择股份制这种形式的惟一标准,当自然人独资企业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内的效率低于股份制组织时,股份制就必然会在这一行业或领域内产生。股份制采取企业组织的形式是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当然,至于股份制采取哪一种企业形式,也是完全出于效率的考虑。

第五,判断股份制组织的性质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3]。关于股份制是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股份制公司有纯粹私有制的股份制、纯粹公有制的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三种类型。前两种类型比较好判断其性质,后一种形态的股份制,表面看来产权关系复杂,难以定性,实则不然,只要认清股权结构中的公、私所占的股权比重,就能界定了。正如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这是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

[参考文献]

[1]曹凤歧.中国企业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修订版)[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3.1.

[2]王雨本.股份制的基本特征[J].经济研究参考,2002,(80):10.

[3]卫兴华,宫玉松.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问题[J].高校理论战线,1998,(7):30.

[4]靳希斌,楚红丽.关于我国教育股份制的思考[J].教育与经济,2004,(2):40.

[5]李哉平,张丰,孙广福.论教育股份制的运行机制与实践意义[J].温州大学学报,1999,(4):54-56.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集(26卷)(下)[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131.

[摘要]我国教育领域实行股份制办学在实践与理论上已有探讨,但仍有两个基本问题应该做深入探析却未受到重视:一是将股份制从经济领域“借鉴”到教育领域,如何保证教育本质不变“质”?二是股份制办学能否在教育领域推广,是否是今后我国教育改革的主流问题?妥善解决这两个基本问题,才能促进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股份制;教育股份制;教育本质;教育改革